第二十九届会议

2002年1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爱沙尼亚

1. 委员会在2002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41次、第42次和第43次会议上(见E/C.12/2002/SR.41-43)审议了爱沙尼亚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1),并在2002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提交了初次报告,该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E/C.12/Q/EST/1)作出了高质量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高级代表团在开放性和建设性对话期间作出了令人满意的回答。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重大步骤,使其立法与国际人权准则尤其是《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保证说,它已将《公约》的规定充分融入其国内法律体系,现可在法庭上援用这些规定。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报告的编写。委员会也赞扬缔约国努力使公众了解其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话的结果,包括将委员会的报告发表在外交部网站上以及将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爱沙尼亚文。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1年11月设立了法律长官办公室来行使政府监察官职责,其任务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并欢迎缔约国设立了许多区域办公室,努力使这一机构更便于提供服务。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最近失业率有所下降。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失业率现已从2001年初的14.8%下降到2002年第二季度的9.4%。委员会也赞扬缔约国在解决高危群体包括那些受长期失业影响的人、青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妇女的失业问题上作出了目标明确的努力。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0年6月14日的《工会法》,该法正式承认工会在爱沙尼亚具有自由和独立的地位。

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公共卫生领域采取了主动行动,这些行动使许多方面得到改善,包括婴儿死亡率从1993年的15.4%下降到2000年的8.4%,产妇死亡率则从1995年的每100 000人死亡0.47人下降到1999年0.13人。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发起了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运动,同普遍酗酒和吸烟过度的现象作斗争。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残疾人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推行一项社会福利计划,将因残疾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内。

1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为许多文化活动诸如戏剧表演、音乐会、芭蕾舞演出等提供补贴,以鼓励民众尽可能广泛参与这些活动。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认为,不存在任何妨碍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某些地区失业率高于其他地区,而少数民族失业率在16.6%左右,大大高于只有9.9%左右的全国平均失业率。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年长妇女和单身母亲当中的失业率很高。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中被定罪的犯人必须从事强迫性或强制性劳动,如果他们拒绝这样做,就会受到剥夺特殊待遇形式的“惩罚”,诸如不得提前释放等。

14.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异显著。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发生就业和薪酬方面的歧视行为时可以寻求法律补救,但很少有妇女这样做。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与消费者价格指数相比,过去几年中最低工资有所增长,但最低工资仍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公务员罢工权的立法含有与国际准则不符的限制因素。

17. 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按以前工作收入数额的50%计算的失业补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

18.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最近的研究表明,仍然有许多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无人报案。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卖妇女现象仍然有增无减。

20. 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爱沙尼亚街头儿童问题十分严重。

21.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规定,若有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及劳动检查员的书面同意,13至15岁的儿童即可工作,而容许的工作清单中包括工业性质的工作。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经济形势虽有改善,但贫穷程度和人口之间的经济不平等状况并未减轻。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它并未收到有关如何界定国家贫穷线和有关生活在贫穷线以下人口数目的适当资料。

23. 对于缔约国所承认的社会住房紧缺问题,委员会深感关注。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无家可归者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尚不充分,这些措施只是把重点放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上,而不是从根源上解决无家可归者问题。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可采取强制性驱逐措施而不提供其他住房或适足补偿。

2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所收到的有关缔约国卫生保健状况的统计资料缺乏可比性分类,因此无法为委员会有效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供充分依据。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种种措施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但报告的新发病率依然很高。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肺结核发病率很高。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酗酒和过量吸烟,尤其在男子当中造成很高的发病率。

3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广泛提供了可负担得起的避孕工具,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使用人工流产节育的做法依然十分普遍,而这对妇女的健康有危险。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初级和中级学校学生辍学率很高。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权利包括实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受教育的权利问题,始终缺乏应有的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33.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开放的协商进程,拟订和编制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履行其在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副本和有关执行情况的资料。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鼓励对爱沙尼亚失业率最高的的地区进行投资和开发,以便为受结构调整方案影响的工人尤其是重工业和农业部门的工人提供就业机会。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在要求已定罪的犯人劳动前应首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36.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审查立法,以绝对禁止15岁以下儿童工作。

37.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工资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

39.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修正《公务员法》,以便遵照国际劳工组织准则,取消对公务员罢工权的限制。

4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失业补助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与家庭暴力现象作斗争,包括确保设立和启用应急中心,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在这里获得安全住房和咨询服务。

42.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与贩卖妇女现象作斗争,包括确保对贩卖者提起公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批准旨在加强各国在这一领域合作的有关国际文书。

43.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关注街头儿童状况,以便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资料以及最新可比统计资料。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密切监测贫穷状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生活在贫穷线以下人口数目的分类和可比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国家减贫战略时纳入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资源,特别为处境不利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提供社会住房。

46.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解决无家可归者问题。

47.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被驱逐出家门的人提供其他住房或适足补偿,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阅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57和第58段所述,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有关公共卫生问题的分类和可比数据,包括对国家卫生保健战略中所用指标和基准的说明。

49.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根据第14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措施,确保向每个人特别是向农村地区年长妇女提供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保健。

5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开展宣传运动,以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肺结核疾病传播。

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国家战略和措施,以解决酗酒和吸烟过度问题。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安全避孕方法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知识的认识,并使公众认识到采用人工流产方法节育有害健康。

54.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国内和国际环境保护标准,以防止对爱沙尼亚人民健康造成有害影响。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初级和中级学校学生高辍学率问题。

56. 委员会也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详细说明按性别分类的各级教育入学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为其在报告中编写有关教育权的资料提供指导。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世界教育论坛(达喀尔,2000年)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特别是《欧洲和北美区域行动框架》中的建议。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家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法》,以便对少数民族权利给予适当的和充分的承认。委员会也吁请缔约国确保少数群体继续有充分的机会以本族语言接受教育以及在公共生活中可以使用这些语言。

5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中提高对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阶层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其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

60.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鼓励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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