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智利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44至46次会议(见E/C.12/2004/SR.44-46)上审议了智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6),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对问题清单的全面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展开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中包括来自缔约国有关机构的专家。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项社会指标得到改善,诸如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覆盖面扩大,以及减贫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5. 委员会欢迎“忘记昨天就没有明天”计划,该计划有助于揭露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0日期间所发生的侵犯人权情况,并更好地在缔约国增进和保护人权。

6. 委员会欢迎通过并执行一些旨在改善社会最贫困群体状况的有针对性的方案,诸如“智利团结计划”(Chile Solidario)以及“普及和明确保障计划”(AUGE计划)(Plan de Acceso Universal con Garantías Explícitas)。

7. 委员会欢迎已采取措施改善土著人民的状况,包括通过1993年《土著人民法》(第19.253号法)、成立国家土著发展公司(CONADI)和土著土地与水资源基金,以及最近宣布的2004-2010年“新政政策”(Política de Nuevo Trato)。

8. 委员会欢迎规定离婚为合法的新的《公证婚姻法》于2004年11月生效。

9. 委员会欢迎2004年1月通过《商业性的性剥削罪法》。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提供的关于卫生保健状况的翔实资料,其中包括年度细分数据,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健康权的实现水平。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重要的阻碍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2.委员会注意到,1989年修改《宪法》第5条,扩大了《宪法》第19条包含的权利范围,纳入了智利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保障的各项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住房权在内的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缔约国还没有被视为可付诸司法裁判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和直接应用《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判例很少。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在缔约国没有得到宪法上的承认,而且,尽管存在各种旨在改善土著人民状况的方案和政策,但土著人民在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1989)号公约,而且,对于土著土地和民族资源的未决权利主张仍然构成冲突和对抗的原因之一。

14.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针对马普切人所在地区祖辈遗留土地问题上的当前紧张状况适用一些特殊法律的情况,诸如《国家安全法》(第12.927号法)和《反恐法》(第18.314号法)。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努力,但是文化上的性别成见依然对男子和妇女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负面影响。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的比例仍然是拉丁美洲最低的(2002年为35%)。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缔约国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所作书面答复中指出的一系列不利于妇女充分参与劳动力队伍的障碍。

17. 委员会表示关注,有资料表明最低工资水平仍然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法》第381节规定可以撤换罢工工人。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384节对罢工可被禁止的基本服务的界定范围过宽。

19.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基于个人缴款的私营养恤金办法不能保障不在正规经济中工作或向养恤金办法缴款不足的很大一部分人口的社会安全,诸如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这方面特别受到影响:“家庭妇女”和约40%的工作妇女不向社会保险计划缴款,因此不能享受老年福利。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工作妇女的平均养恤金水平低于男子,因为她们的退休年龄比男子早5年。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0年前开始的关于将性骚扰也定为一种具体的、应予惩处的罪行的立法进程迄今尚未完成。

21.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49条对于妇女是歧视性的,因为妇女不在婚姻个人财产所有权制度范围内。

22.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从事性行业的儿童人数很多。

23. 尽管过去几年取得了很大进展,并在针对生活极端贫困家庭的“智利团结” (Chile Solidario)方案之下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的贫困状况,特别是土著人民的贫困状况。

24. 尽管已建成许多住房单元,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仍有许多人生活在不合法居住地点,因而有可能遭到强行驱逐。

2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在法律上毫无例外一律禁止堕胎的做法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虽然在每年的堕胎数目方面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每年有大量妇女因与堕胎有关的病症而住院治疗 (2001年为34,479例),由此可以看出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扩散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病例仍在增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年轻妇女中的性传播感染率很高。

27. 委员会关注计划出台的法律(丧失劳动能力补助与医疗许可合理化办法)的范围,该法律将在立法上对允许父母可以带薪休假照料1岁以下重病子女的现行法律加以限制。

28. 委员会注意到在扩大教育覆盖面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也关注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教育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委员会还关注辍学率相对较高,而女中学生的辍学率尤其如此。

E. 提议和建议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内法中全面落实《公约》,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相关的判例进一步澄清国内法庭直接适用《公约》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司法培训充分顾及《公约》所定各项权利在司法上的可裁判性,并采取措施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可以在法庭上援引《公约》的规定。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有效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增进和保护《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按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执行有关计划,以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增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宪法》中对土著人民给予承认、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并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土著人民有效享受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执行“2004-2010年新政政策”的建议(E/CN.4/2004/80/Add.3),即:大量增加“土地基金”的资金量;加强恢复土著土地的努力,特别是在马切普人所在地区加强这种努力;以及改善乡村土著人民的境况,特别是卫生保健和教育部门的境况。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于涉及争取土地的社会斗争和土著人正当申诉的行为不要实施《国家安全法》(第12.927号法)和《反恐法》(第18.314号法)等特殊法律。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在一切社会领域促进男女平等,包括为全国妇女服务团(SERNAM)提供充分的支持和资源。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许多妨碍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具体而言,缔约国应促进有利于家庭的工作条件,为旨在帮助父母安排好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的方案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支持,诸如为全国妇女服务团正在制定的儿童照顾计划蓝图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男女工作同值同酬原则纳入立法。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2003年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公约)的意见明文废止劳动法规中不再适用的规定。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水平足以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属享受体面生活,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以详细资料说明最低工资水平与“基本消费篮”的关系。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81号、102号、117号和118号公约。

4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司法部门和政党成员在《公约》第八条之下的工会权不受限制。还鼓励缔约国审查《劳动法》关于可撤换罢工工人的第381节,并审查对可被禁止罢工的基本服务界定过宽的第384节。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工人都能够享受适足的社会保障福利,包括采取特殊措施,协助目前没有能力通过缴费参加私营社会保险办法的群体,为此要特别注意妇女以及大量临时工和季节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的不利地位。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尽快通过目前正在审议对第19.325号法进行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拟议修订。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速度,设法通过将性骚扰定为应予惩处罪行的法案。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商法》第349节,以确保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从事商业活动。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打击性虐待和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并为这类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照顾。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街头儿童的境况,以制定有效政策处理这个问题。

4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减少贫困,特别是减少土著人民的贫困,并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所有扶贫方案。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看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资源,用于实现“智利团结”(Chile Solidario)以及和“智利邻里互助” (Chile-barrio)方案之下确定的目标和指标。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住房权,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住房权,并确保对生活在不合法居住地点因而可被强行驱逐的人给予充分的保护。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关于适足住房权)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关于适足住房;强行驱逐),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强行驱逐事件数目和性质的资料。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无家可归情况的性质和程度的资料。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立法,将出于治疗疾病目的而堕胎和强奸或乱伦所致怀孕情况下的堕胎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方案,并使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和利用安全避孕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宣传运动等途径加紧努力控制性传播感染的扩散。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宣传运动等途径加紧努力,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扩散,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的作用,包括电视和媒体宣传运动的作用,以及民间社会和宗教团体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削减家长的子女医护假福利办法的拟议立法,以确保不至于构成影响到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所概述的健康保护权的最低限度标准的回溯性措施。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育龄妇女在私立保健系统中不受歧视。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据以评定旨在减少废弃物和提高回收利用程度的努力的基准。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并解决辍学问题,特别是女中学生的辍学问题,包括为未成年母亲提供继续就学的充分支持。

5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中允许的灵活条款,为更多的人提供非注册商标药品。

6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开办人权教育,并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提高人权意识,包括在武装部队、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中提高人权意识。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包括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中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各项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过程中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的意见。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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