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尔维亚和黑山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5月2和3日举行的第11、12和13次会议(E/C.12/2005/SR.11-13)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61),并于2005年5月13日举行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塞尔维亚和黑山基本上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与塞尔维亚共和国、黑山共和国及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代表组成的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宪法》(2003年)第16条,《公约》优先于塞尔维亚和黑山法律以及两个共和国法律,并注意到《人权和少数人权利及公民自由宪章》保护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少数民族成员的特别权利。

5. 委员会欢迎在黑山共和国和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境内设立的监察专员机构,以及目前通过塞尔维亚监察专员法的进程。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尤其是黑山共和国已经采取相当程度的立法和政策改革,以期实现全体人民,包括处境不利和受排斥的人应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支持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回顾,塞尔维亚和黑山正在经历经济和体制转型过程,仍然蒙受着整个1990年代期间领土分裂和武装冲突的影响,使之难以充分实施《公约》。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该国无法报告在科索沃省和梅托希亚省保护《公约》所载权利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因为在那里是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根据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行使民事管理权。缔约国建议,委员会应邀请科索沃特派团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有关在科索沃境内落实《公约》情况的补充报告。然而,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要求秘书长提供由科索沃特派团根据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第11(j)段收集的资料,阐明自1999年以来科索沃境内享受《公约》所承认各项权利的情况,并在无损科索沃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资料补充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初步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科索沃特派团和科索沃地方民事当局的配合和协助下,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有关在科索沃境内落实《公约》情况的补充资料。

D. 主要关注问题

10. 委员会对塞尔维亚和黑山法院没有援引选用《公约》的案例表示遗憾。

1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塞尔维亚和黑山尚未在共和国或国家联盟各级制订系统和全面的反歧视立法。

12. 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据称在族裔之间发生的暴力以及以种族为动因的侵害少数民族,诸如罗姆人的事件。

13. 委员会深切关注,尽管缔约国拟在两个共和国内实施“接纳罗姆人十年(2005-2015年)”的全国行动计划,力求改善罗姆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但是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仍顽固地存在着对罗姆人的普遍歧视。

14. 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难民、从第三国返回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境内流离失所的罗姆人无确定的户口,获取个人身份证件亦受到限制,而身份证是享有就业、申请失业金和其他社会保险福利金或入学注册等众多权利的必要证件。

15.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少性别平等法,而且两个共和国和国家联盟各政府部门和议会中女性代表比例低。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失业率高,尤其是妇女、残疾人、罗姆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失业率甚高。

17. 委员会同样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非正式经济部门或低收入部门工作的许多人,尤其是罗姆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享受不到象样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私营部门中只有少数工人成立了工会,而且工会登记的规定严格,包括须经内务部长的批准,部长亦有权解散工会。

19. 委员会同样关切地注意到,“基本服务部门”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教师和邮政工人等职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在符合严格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行使罢工权,然而,参加罢工不仅会停发工资,还会中止社会保障权。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失业福利保险率极低的情况感到关注。

21. 委员会注意到,为了保障养恤金制度的资金可持续性,最近塞尔维亚共和国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就老年和残疾人享受的权利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人能否得到足够的社会援助。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悉大批超过退休年龄的Krajina塞尔维亚人和从科索沃出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多年来一直未领到他们的养恤金。

23. 委员会表示深切地关注,家庭暴力发生率高,往往因失业和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心理创伤性紊乱症造成的心理压力所致。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虐待儿童事件发生率较高也同样表示关注。

25.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出于色情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而大量贩运妇女和儿童,据悉还有警察卷入这些活动。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未满15岁最低工作年龄的罗姆人儿童,在得不到劳工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条款的保护下,从事非正规的经济工作。

27.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目前10.6%的塞尔维亚人口和12.2%的黑山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塞尔维亚境内的贫困人口只须稍有增长,即会再增加25,000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们。

28. 委员会对老年人的贫困状况以及仍未充分发展家庭护理的现状感到关注。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的贫困程度比平均人口的贫困度高4-5倍。

30. 委员会严重地关注数几千户生活在困境中的罗姆人家庭,居住在不符合标准的非正式定居点内,既无供电、供水、排污设施、医疗照顾,也无学校之类的基本服务。

31.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许多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罗姆人被从正在关闭的非法集体居住中心和非正式的定居点驱赶出去,但却不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其它住所。

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塞尔维亚乡村住户中有17.5%得不到直接的安全饮用水,塞尔维亚中部的水质很差。

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乡村地区,难民和其他弱势群体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的途径有限,塞尔维亚人口中有7%的人得不到强制性卫生保险的承保。

34. 委员会对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尤其在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境内,烟草消费量大和心血管疾病发病率高的情况深感不安。

3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制订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战略,但也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制订出可用于评估缔约国在艾滋病和其他保健领域所取得成果的全国基准。

36.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缺乏有关精神保健服务的资料,包括有关生理和性暴力受害者以及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其他心理创伤性经历受害者的心理康复情况。

37.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较高比例的罗姆人儿童和属于其他少数人群体的儿童,以及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儿童未能被招收入学、辍学较早并在学校遭到歧视,或被安置在具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

E. 提议和建议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内法院落实《公约》的条款,并在法律和司法培训中,按照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界定,充分考虑到所有《公约》权利可提交司法审判的成份,并将《公约》作为国内法渊源,加强援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国内援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援用《公约》案例的情况。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具体的反歧视框架立法,并增强法官以及司法专业的其他成员对国际反歧视标准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民间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反歧视立法。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调查歧视事件,将罪犯绳之以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对种族歧视问题各个层面的意识,并增强地方当局和广大公众的容忍度。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罗姆人代表充分参与执行有关对罗姆人不歧视、性别平等、就业、社会保护、住房、保健和教育的行动计划,并为这些和其他一些有关方案拨出充分资金。

4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协助难民、返回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获取个人证件,包括出生证、身份证和工作证等必要方面的手续便利,以使他们能够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3. 委员会建议,除了在塞尔维亚建立的性别平等问题委员会和在黑山建立的促进性别平等事务署之外,缔约国还应加速通过有关性别平等法律,以期确保妇女有更多的机会晋升,担任政府和公共就业部门的负责职位。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努力降低失业率,包括通过落实全国就业战略,采取特别的措施,例如特别培训、消除残疾人进入工作地点的实际限制,为雇主提供补贴或其他鼓励措施,增强属于弱势群体人员的就业率,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汇报上述这些措施的成果。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其立法中任何不合理的登记规定,以及解散工会的理由。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限制“基本服务部门”的定义范围,并确保行使罢工权不会导致中止享有社会保障权。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失业金覆盖范围,确保失业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按照年龄、性别、居住地位以及种族或族裔血统详细分类,说明失业金覆盖范围的详情。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和种族或族裔血统详细分类,说明根据塞尔维亚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以及黑山的类似立法,没有资格领取老年或残疾人养恤金的人数,如不领取此类养恤金,领取社会援助金的类型以及幅度的详细情况。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与克罗地亚展开双边谈判,商定向居住在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克拉伊纳共和国塞族支付养恤金的问题,并且对那些工作证在塞尔维亚敌对交战时期被毁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放宽须依证件支付养恤金的规定。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家庭内暴力现象,为受害者和施虐者,包括那些患有与武装冲突相关心理创伤性紊乱症的人提供咨询,并在下次报告中纳入更新统计资料,列明按受害者和/或施虐者年龄、性别、就业状况和种族或族裔血统详细分类的报案数量。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受虐待儿童的直接保护和长期恢复,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说明有关这些措施以及虐待儿童的报案数量的详情。

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除最近为打击人口贩运采取的立法措施之外,追查和惩治贩运人口的罪犯和卷入贩运人口行为的腐败执法人员,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支助,提高执法人员对这种罪行严重性的认识,并在缔约国下次报告中列入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受害者、犯罪者、定罪者的人数和所下达的制裁类别。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推进塞尔维亚禁止人口贩运的全国行动计划。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经济和社会剥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和惩治雇用15岁以下儿童的现象。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减贫战略中充分纳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拨出充分资金落实这项战略,为此,请缔约国参见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减贫战略”时,采取特别措施减轻老年人的贫困程度,首先着重于家庭护理,而不是将需要护理的老年人送入养老院。缔约国应为此拨出充分资金,增强非盈利性机构提供家庭护理和其他社会服务的作用。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减贫战略”和执行“接纳罗姆人十年”的全国行动计划时,采取特别措施减轻罗姆人的贫困程度。

5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现现有定居点的合法化并改善其基础设施,或通过社会住房方案,确保罗姆人可获得有法律保障的租赁期、安全饮用水、象样的卫生条件、供电和其他基本服务,适足且可负担得起的住房。

58.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确保在不论何时发生符合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的强迫驱逐的情况下,确保提供充分的替代性住房,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列入更新统计数据,说明每年被强迫驱逐的人数、替代性住房的安排情况和无家可归人数。

5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可在每家每户或直接邻近地点获得安全饮用水。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说明有关用水权的分类指数和相关国家基准,并在缔约国下次报告中列明确立此类指数和基准程序的情况。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增加家庭医生和社区保健中心的数量,确保普遍享受可负担得起的初级卫生保健,并将全体社会成员,包括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罗姆人纳入强制保健保险方案。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反吸烟和健康饮食运动,以消除导致心血管疾病的根源。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第44号一般性意见,确定首要健康关注问题,包括艾滋病/艾滋病毒的详细分类指数和相关国家基准,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确定这类指数和基准程序的情况。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为遭受虐待和性暴力者以及经历武装冲突等容易造成心理创伤事件的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提供充分的咨询和其他援助,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此类和其他精神健康服务,以及此类暴力受害者人数的资料。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增加补贴、助学金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的人数,扩大罗姆人儿童和属于其他少数民族的儿童,以及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入学就读率。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教学、教育和文化及信息领域采取有效措施,铲除种族歧视态度,增强生活在该国领土上所有各族裔群体之间的相互谅解、容忍和尊重。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强对各族裔社区文化价值观的尊重,以增强相互间的容忍和谅解。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落实塞尔维亚全国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黑山境内采取的类似措施。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先请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全国性的讨论,然后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67.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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