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埃及

1. 在2000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2、13和14次会议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了埃及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步报告(E/1999/5/Add.38),并于2000年5月12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埃及提交了根据委员会经修订后确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步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对其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表示赞赏委员会成员与政府代表团之间举行的建议性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若干问题未作出全面的答复。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承认,近年来该缔约国在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普遍进展。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样,委员会尤其要赞扬埃及在教育制度方面作出的显著改善,并赞赏埃及在文化扫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为此,埃及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嘉奖。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近来正致力于保护妇女人权的工作,譬如,颁布了改善妇女地位的新离婚法。

5. 委员会欢迎埃及宪法法院所采取的立场,援引《公约》条款无罪开释了因1986年举行罢工而遭到起诉的铁路工人,并宣布应对《刑事法》作出修订,以准许有权罢工。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确保有效落实健康权所作的努力,尤其是在全国各地,包括偏远的城镇和乡村住宅区,开展了组建初级保健所和中心的工作。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新的有效措施,从污染已对生命和健康形成重大威胁的一些大都市公共交通系统着手,推广无害环境和健康的燃料。

8. 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的是,埃及于1999年6月在开罗主办了“阿拉伯区域人权和发展问题讲习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与开发署携手制订了一项创建人权能力的实验项目。项目于1999年6月投入实施,以发展权为着重点。

9.委员会还表示赞赏政府代表团支持委员会在1999年11月于西雅图举行的第三次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的发言,发言提出应将国际人权义务列为优先关注事项,为此,应当在各项贸易谈判中予以考虑。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认为,埃及自1981年以来所实行的紧急状态限制了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行宪法保障的范围。埃及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联手实施的结构调整方案和经济自由化政策,在某些方面阻碍了《公约》条款的实施,尤其不利于埃及社会中最贫困的群体。而且,埃及社会中对妇女和儿童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和态度,遏制了政府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能力。

11. 鉴于该国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加上人口的迅速递增,现有资源与人民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日趋突出。这些因素阻碍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该国得到充分落实。

C. 主要关注的问题

12. 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在埃及国内法制度中《公约》倘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13. 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在如何普遍地看待妇女的社会地位、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刑事法》有关通奸和女性外阴残割的条款等方面,埃及的宪法条款与国家立法和实践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此外,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如何处置童工现象方面,法律与实践之间亦存在着差距。

14. 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谈判时,并未考虑依照《公约》其应承担的义务。

15. 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由于缺乏资料和可靠的统计数字,阻碍了委员会对埃及的各方面情况,特别是贫困率、失业率和女性外阴残割等作出全面的评估。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没有一条官方界定的贫困线。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虽主动采取一些步骤,禁止在埃及境内施行女性外阴残割,规定在医院外由无医生资格的人施行此种手术为犯罪行为,但这项措施并未规定由开业医生施行的这种女性外阴残割是犯罪行为。委员会关切地进一步指出,沦为这种习俗受害者的妇女百分比之高,令人震惊:卫生组织1995年的统计表明,估计女性外阴残割率高达97%(《女性外阴残割:概述》卫生组织,日内瓦,1998年,p.13)。

17. 委员会虽欢迎缔约国为增进男女平等通过的新离婚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该新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使妇女处于不利的境地。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对与非本国籍人结婚的埃及妇女所生的子女,《国籍法》未赋予平等的公民地位。

18.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政府显然缺乏能力应付埃及境内严峻的失业问题,而且无法稳固《公约》第8条规定应保障的各项工人权利。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尽管国家治安法院裁定须修改《刑事法》,应允许有权罢工,但《刑事法》第124条仍将罢工定性为犯罪行为。为此,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注的是,据悉拟议的新《劳工法》列有一些侵犯工人权利的条款,诸如禁止劳工委员会代表工人出面进行集体谈判,并且规定在未得到三分之二工会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工人们不得行使罢工权利。

19.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1999年的第153号法律(《公民结社和机构法》,即人们通称的“非政府组织法”)不符合《公约》第8条的规定,并与确认公民结社权的1971年埃及宪法第55条相抵触,而且可使政府控制非政府组织管理其本身的活动,包括寻求外部资金的权利。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未得到充分的解决,而且也未将婚姻内的强奸定为犯罪行为。

21.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农业部门中12岁以下的儿童每天工作六个小时以上,这是剥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现象。此外,还有报告称,在尼罗河三角州的一些轧棉场内,8岁至15岁儿童在极差的条件下工作,既无午饭时间也不让休息,而且得不到埃及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与工作有关的伤、病保护。

2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埃及人口面临着重大的住房问题—对此埃及代表团也承认了这个问题的存在,而且由于房租放开和低成本住房严重短缺,住房问题更趋尖锐。此外,在开罗的一些诸如陶工村和“Ayn Hilwan”区之类的贫困区内一直在发生着既不提供其它住所,也不予以补偿地强行逐出住房的情况。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开罗城内租不起住房的人栖身于墓地坟场的情况。据非官方统计这些人的人数在50万至100万之间。

23. 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关于患精神病者和残疾人的情况,以及有关法律制度,包括防止虐待和忽视的保障条款倘无充分资料。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埃及在教育领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男女孩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男孩辍学率较高和成年人特别是妇女文盲率很高的现象依旧存在。

25. 对于新闻媒介以及文学艺术实行的官方检查制度,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

E. 建 议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埃及国内法律制度中确立起《公约》的坚实地位,并保证各法院均可援引《公约》条款。

27.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不必顾虑其在批准《公约》时所发表的声明,尽快地全面审查国内立法,以修订那些与本国宪法和与《公约》条款相抵触的法律。

28. 委员会强烈建议,埃及在与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的所有各方面谈判中,考虑到埃及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那些最脆弱群体的权利不受损害。

29. 委员会强烈建议,埃及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拟订出一项最新的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请缔约国将此计划附于提交给委员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依照1991年的《巴黎原则》,建立起一个全国人权机构。

31.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寻求援助,包括国际合作,以收集必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以便拟订出解决诸如失业、贫困、住房和强行逐出等各领域问题的有效战略。

32.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把解决女性外阴残割问题列为优先事项,以期积极地推动全国彻底铲除这种陈规陋习,并鼓励政府为此寻求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33. 委员会建议政府审查新离婚法的条款,以期删除所有歧视妇女并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修订歧视与外籍人结婚的埃及妇女所生子女的《国籍法》。

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遵照《公约》第8条所列义务以及确认公民有权创建其自己组织的埃及宪法规定,修订或废除第153号法律。

35. 缔约国必须增强其旨在制止家庭内暴力的战略和方案。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婚姻内的强奸行为定为罪行,并且开展宣传运动和教育方案,解决这一问题。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制订出更有力的《劳工法》,以保护儿童免遭虐待性工作条件之害,并立即采取措施致力于铲除非法童工现象。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出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建造或提供租金低廉的住房单元,尤其为脆弱和低收入群体提供此类住房,以解决紧迫的住房短缺状况。为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并提及了委员会有关享有适足住房权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评论意见和有关强行逐出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评论意见,拟作为政府住房政策的指导。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有关艾滋病/病毒的法律、政策和作法不带有歧视性,并充分符合1996年第二届艾滋病/病毒与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通过的《国际准则》。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精神病患者的更充实资料,包括住院人数、可为患者提供的设施和防止虐待和忽视病人的法律保障等。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造成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男孩高辍学率和成年人特别是妇女高文盲率问题的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委员会要求在下次报告中特别注重处理上述这些令人关注的问题。

41. 委员会吁请埃及政府按《公约》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尊重创作活动必不可缺的自由,新闻媒介也包括在内。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03年6月30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失业、包括女性外阴残割问题在内的妇女状况、贫困、住房和无家可归者状况的最新资料及其统计数据。

4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尽可能广泛地向本国公民分发上述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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