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018/22E/C.12/2017/3

目录

章次 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1

B.届会和议程1

C.委员和出席情况1

D.会前工作组3

E.工作安排4

F.下几届会议4

G.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4

二.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5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的解决措施的影响5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6

C.审议缔约国报告6

D.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7

E.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提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8

F.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8

G.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9

H.一般性讨论日9

I.其他磋商10

J.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11

K.一般性意见11

L.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函12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13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13

五.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14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14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15

六.执行《公约》所产生的实质性问题15

A.与专门机构的合作16

B.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合作16

七.委员会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16

A.参加闭会期间会议16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17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7

八.委员会2017年开展的其他活动17

九.通过议程..17

附件

一.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说明18

二.关于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之后续行动的工作方法20

三.委员会委员22

第一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 截至2016年10月7日,即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共有166个国家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经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获得通过,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任择议定书》经大会2008年12月10日第63/117号决议获得通过,2009年9月2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自第十份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即2013年5月5日生效。以下22个国家批准了《任择议定书》:阿根廷、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芬兰、法国、加蓬、意大利、卢森堡、蒙古、黑山、尼日尔、葡萄牙、圣马力诺、斯洛伐克、西班牙和乌拉圭。

B.届会和议程

2. 2017年,委员会举行了三届会议:2月20日至24日,第六十届会议;5月29日至6月23日,第六十一届会议;9月18日至10月6日,第六十二届会议。这三届会议都是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各届会议的议程分别载于E/C.12/60/1、E/C.12/61/1和E/C.12/62/1。

3. 委员会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情况说明载于有关简要记录(E/C.12/2017/SR.1、3-4、7、10、11-12、14-19、22、24-27、29-32、48-50、52-57、59-61、66-67、71、78)。

C.委员和出席情况

4. 第六十届会议开始时对下列三位新委员表示欢迎:劳拉·克勒丘内安-塔图、桑德拉·利本伯格和米夏埃尔·温德富尔。

5.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3条,新当选委员于2017年2月20日庄严宣誓。

6. 第六十届会议开幕时,委员会在项目1下选举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

副主席: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

申海洙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报告员:莉迪娅·拉文伯格

7. 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

8. 专门机构及联合国机关和部门提交了资料,并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对话。

9.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以下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第六十届会议:

欧洲-第三世界中心、国际企业责任圆桌会议、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网、国际方济会、国际工会联合会、国际新闻通讯社、马罗卡国际、非政府组织健康论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平台、组织、发展、教育与研究项目

特别咨商地位或列入名册:

大赦国际、爱尔兰母校校友会、国际环境法中心、土著人民文献、研究和信息中心、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人权联系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日内瓦促进人权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组织亚太分会、国际人权网

第六十一届会议:

大赦国际、社会正义中心、全球拘留问题项目、全球人权诊所、国际达利特人团结网、卡努里人发展协会、马纳尔妇女发展联合会、世界公民参与联盟

特别咨商地位或列入名册:

大赦国际、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哈雷运动、澳大利亚人权理事会、国际社会发展研究所、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男女同性恋协会、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项目援助方案社、 Prajachaitanya Yuvajana Sangam 、受威胁民族协会、水治理组织、世界妇女协会

第六十二届会议:

公益法倡导会、共订儿童政策倡议

特别咨商地位或列入名册:

大赦国际、 Miraisme 国际协会、加拿大艾滋病毒 / 艾滋病法律网络、欧洲法律学生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 哥伦比亚 ) 、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 协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服务社、促进参与性民主制度人民团结组织、法律推广协会

10. 其他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a)第六十届会议:大尹法律咨询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摩洛哥理事会、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全球倡导社会保护底线联盟、国际人居联盟、国际开发协会、社会经济权利倡议、Leigh Day律师事务所、全国人权组织、牛津救济会、尼日尔透明度和预算分析组织网;

(b)第六十一届会议:全锡兰职工联合大会、大赦国际荷兰分部、派桑杜技术与企业培训、援助和生产服务机构、国际人权中心、国际法学家委员会荷兰分会、斯里兰卡平等地位组织、俾路支省人权委员会、法律与社会信任组织、土地和农业改革运动、全国渔业团结运动、受教育权倡议、兰卡斗争运动、青年社会服务组织、素里亚妇女发展中心

(c)第六十二届会议:Phoenix PLUS、俄罗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协调委员会、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出柜”倡议、“新生活”区域公共援助基金、莫斯科群体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STIMUL、开放式健康研究所、韩国公共利益与人权律师联盟、Gen-Klage行动组织、安德烈·雷利科夫健康与社会公正基金会、世界路德会联合会、世界服务社-哥伦比亚方案、银玫瑰联盟、哥伦比亚人权论坛、民主与发展组织、哥伦比亚种子集团公司、欧洲法律学生协会、团结发展社、何塞·阿尔韦亚尔·雷斯特雷波律师联合会、环境委员会、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共感人权法基金会、韩国工会联合会、学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继续培训办公室、韩国跨国公司观察组织、布鲁塞尔反歧视纪念中心、跨性别者法律保护项目、韩国金属工人工会、国际人权网、国际人权中心、西北大学普利兹克法学院、摩尔多瓦全国青年理事会,哥伦比亚拉丁美洲环境与发展行动组织、梅斯基地方公民组织、权利、司法和社会研究中心、全国社区调解协会、Paso a Paso基金会、女律师协会、受哥伦比亚政府迫害之政治流亡者组织、俄罗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网络、摩尔多瓦人权研究所、非政府组织四月项目、“人人有面包”基金会、受教育权倡议

D.会前工作组

1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中,授权设立一个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主席任命,在每届会议前,举行最长为期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授权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2. 委员会主席经与主席团成员磋商,指定以下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第六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

陈士球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迈克尔·曼西西多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主席)

第六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

阿斯兰·阿巴希泽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奥利维尔·德舒特(主席)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13. 会前工作组于2017年2月27日至3月3日和2017年10月9日至13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可向提交报告国家提出的补充问题并向有关国家常驻代表团转交了这些问题单。

E.工作安排

14. 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临时工作方案,并在审议过程中批准了经修正的议程和工作方案。

F.下几届会议

15. 按照既定日程,考虑到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划拨的额外会议时间,第六十三和第六十四届会议将分别于2018年3月12至29日和2018年9月24日至10月1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G.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1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原则上按照秘书长收到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2017年10月6日,即第六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报告,决定在第六十三和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审议。

17. 由于意外情况推迟审议的墨西哥报告,也初步定于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审议。

第六十三届会议(2018年3月12日至29日)

孟加拉国

E/C.12/BGD/1

中非共和国

E/C.12/CAF/1

墨西哥

E/C.12/MEX/5-6

新西兰

E/C.12/NZL/4

尼日尔

E/C.12/NER/1

西班牙

E/C.12/ESP/6

第六十四届会议(2018年9月17日至10月5日)

阿根廷

E/C.12/ARG/4

保加利亚

预期在2017年11月提交

德国

E/C.12/DEU/6

南非

E/C.12/ZAF/1

土库曼斯坦

E/C.12/TKM/2

今后届会

爱沙尼亚

E/C.12/EST/3

哈萨克斯坦

E/C.12/KAZ/2

毛里求斯

E/C.12/MUS/5

斯洛伐克

E/C.12/SVK/3

也门

E/C.12/YEM/3

18. 委员会决定研究逾期已久报告的情况。目前,有27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在这些报告中,20份报告逾期10年以上:佛得角、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厄立特里亚、赤道几内亚、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马里、尼日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斯威士兰和东帝汶。

19. 截至2017年10月6日,已提交了9份报告,有待委员会审议。

20. 为进一步试行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决定根据预期提交日期安排按照这一程序提交报告的日期。

第二章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21. 本章争取以最新资料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变化。此外,还打算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采取的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并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容易为缔约国和对《公约》执行情况感兴趣的其他方所了解。

22. 委员会一直在作出协调一致努力,以制定可充分反映它所承担的任务性质的适当工作方法。在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参照以往经验,寻求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并顾及条约机构系统整体运作方面的动态。考虑到2014年4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演进。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的解决措施的影响

23. 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获得了额外会议时间,并采取了措施,因而积压不断减少,对此,2015年已作出报告。此外,大会第68/268号决议通过后,现在委员会2015-2017年期间的会议时间也增加了。2017年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0份缔约国报告,其中1份是初次报告。

24. 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彻底解决了待审议报告的积压问题。然而,这也是由于2016年和2017年期间缔约国的报告提交率较低。委员会虽然在逐步处理积压报告,但却无法很有把握地预计每年会有多少报告提交上来以及截至2018年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量。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5. 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各个缔约国代表的对话作出安排,确保有条不紊地审议执行《公约》方面的主要关切问题和提供有关信息。为此,2008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稿,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有效性,特别是强调缔约国有必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何种影响。

C.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6. 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任命。

27. 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预先确定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其目标是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

28. 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一份具体的缔约国报告,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单。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既适用于初次报告,也适用于定期报告。然而,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不对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采用这一程序,以避免期待已久对话的进一步拖延,同时考虑到积压不会再导致报告逾期,因为从提交报告到对话的时间较短。会前工作组会议也不审议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

29. 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文件。

30. 工作组拟订的问题单送交有关缔约国。

2.报告审议情况

31. 根据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先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新信息,委员会中负责该缔约国的报告员介绍对话,简要说明对报告的看法、指出存在的空白,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然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第一至第五条、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根据任命一个专责小组负责审议每份缔约国报告的新做法,负责条款组合的委员会委员领导对话。主席也请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资料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者,如有必要,可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讨论这些问题。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缔约国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但不要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一次发言不要超过五分钟。

32. 委员会在审议报告的最后阶段起草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国别报告员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前先分发给委员们发表评论意见。然后,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案,以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3. 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即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4. 在2011年5月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继续增加。因此,在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了下列国家的定期报告: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列支敦士登、荷兰、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里兰卡和乌拉圭。委员会用三次会议审议了巴基斯坦的初次报告。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5. 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如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评论,将以提交时的原文公布这种评论并将其列入年度报告。公布的缔约国评论仅供参考。

36. 本报告期内,委员会收到了塞浦路斯和菲律宾对2016年和2017年审议的其各自报告的评论。

4.推迟审议报告

37. 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38. 在例外情况下,包括在涉及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同意推迟对话。对墨西哥的审议就属于这种情况:审议原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进行,但由于墨西哥发生地震、造成破坏性后果而推迟。

D.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9. 委员会在1999年12月1日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第53次会议上决定的后续程序已经适用于两个缔约国,委员会认为,这两次的经验非常积极。

40.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考虑到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并根据与执行其结论性意见相关的经验,重新审议其后续程序。委员会在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上继续讨论了其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并商定通过一项后续程序。

41. 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说明中所概述的后续程序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获得通过。该说明载于本报告附件一。委员会因此在向第六十一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所提的建议中,列入了一个关于结论性意见书面后续行动的段落。

42. 委员会任命桑德拉·利本伯格担任今后两年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E.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提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3. 考虑到缔约国一贯不交报告损害了《公约》的基础,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提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4.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未提交报告国家和严重逾期不提交报告的情况,它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决定,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尽可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有关缔约国协商,用一次会议讨论这一具体问题,以评估如何最好地鼓励和支持各国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45. 在2017年2月23日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请所有严重逾期不提交报告的国家讨论它们所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认识到,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确立的能力建设方案已向这些国家提供支助,以建设这方面的能力。委员会注意到,有三份这样的报告现已提交(孟加拉国、中非共和国和尼日尔),将在没有补充问题单的情况下予以审议。

F.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6. 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逾期报告情况,包括最近提交的几份严重逾期报告,并决定,对于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以便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赶上时间要求;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间履行《公约》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最新情况。

47. 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关于合并报告的情况并决定合并报告将被视为一份报告。委员会还决定,将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定为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日五年后,而不是从提交初次报告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无论提交最后一次报告日期是何时。这是一项临时措施,以考虑到待审议报告的严重积压问题,这一问题现已解决。

G.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8.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这种资料是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处通过人权高专办的网页提供给有关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9. 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一般都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50. 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缔约国,它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提交人直接将上段中所述资料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有关资料

51. 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到关于下列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a)在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约》对其生效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逾期很久未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

52. 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53. 在2003年5月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通过委员会主席致函有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提交逾期未交的报告,处理非政府组织在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如有请求,该信函也会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

H.一般性讨论日

54. 委员会可决定用届会的一天时间,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样做有三重目的: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更深入地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共同认识;二是,它使委员会能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建言;三是,它有助于委员会为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或为讨论一般性意见草案提供机会。

55. 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举行了一次第六十届会议期间一般性讨论日,讨论关于各国在商业活动方面的《公约》义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一般性讨论日于2017年2月21日星期二举行。

56. 讨论日汇集了100多名与会者,他们表明了对一般性意见草案的看法,许多人事先提供了书面意见。与会者包括19个国家的代表、包括欧洲联盟和欧洲委员会在内的区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工会、企业、公司律师、人权律师、研究人员和学者。讨论日提供了一个交换不同意见的空间,有助于澄清各国根据《公约》在商业活动方面承担的有约束力的义务,以及国家义务与商业部门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之间的关系。它提供了一个机会,强调了一般性意见在缩小现有国际准则和原则在保护方面的差距以及向各国提供指导的重要性。委员会感谢那些为各区域讨论者的参与提供便利的人。

I.其他磋商

57. 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力求吸收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

58. 在2017年2月23日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未提交报告的国家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会议的目的是直接与各国接触,以更好地了解在报告进程中面临的挑战。人权高专办介绍了根据第68/268号决议制定的新能力建设方案,并鼓励尚未利用该方案提供的支助的国家利用这一支助。此外,委员会还决定在不要求各国通过问题单提供额外资料的情况下尽快审议报告,从而为这一进程提供了便利。

59. 2017年2月22日,委员会委员与美国科学促进协会和美国社会学协会举行了一次非正式的午餐时间简报会。这是结合与科学权有关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筹备工作而举行的。

60. 也是在2017年2月22日,在非政府组织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倡议下,委员会结合与土地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筹备工作,与民间社会合作伙伴举行了非正式讨论。

61. 在2017年6月21日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各国举行了非正式会议,以便与它们保持持续对话,讨论共同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委员会介绍了后续程序、其一般性意见和声明方面的工作及其他问题的最新情况。最后,委员会概述了它就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所开展的工作。委员会还回答了各国提出的问题。

62. 在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举行了以下非正式会议:

63. 2017年5月30日,委员会委员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主席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讨论如何加强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听取各机构在这方面的要求。委员会非常重视与这类机构的直接接触及其为支持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在国家一级开展的工作。

64. 2017年6月6日,日内瓦学院利用瑞士条约机构成员平台,举行了一次委员会委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之间关于健康权的讨论。此次讨论是结合《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全球战略(2016-2030年)》,在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与人权问题高级别工作组发布报告之际组织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介绍了该报告及其提出的主要建议,强调了确定委员会潜在机会的重要性,及其各项工作和举措的互补性。

65. 2017年10月2日,委员会参加了一次气候变化问题非正式会议,会议由以下利益攸关方举办和牵头:国际环境法中心、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地球正义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国际方济会。此次会议的目的是结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各种人权机制,介绍气候变化与人权领域关键问题或新出现问题的最新情况,并讨论与《公约》的协同作用和联系。

J.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66. 为确保尽可能同样多地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向它提交有关资料的机会。它们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供情况,但应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另外,自2012年11月起,委员会留出每届会议头一个星期一的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a) 特别侧重于《公约》的各项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相关;(c) 可信;(d) 为非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

67. 委员会要求秘书处确保尽快向有关缔约国代表提供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在届会开幕前,通常会将上述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因此,委员会假定,如果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到任何此类资料,缔约国应已知晓。

K.一般性意见

68. 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从第三届会议起,开始拟订关于《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的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在通过该一般性意见之前,不仅与许多国家,还与学术研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如欧洲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和工商业代表进行了广泛磋商。

69. 该一般性意见根据委员会在审查国家报告方面所获经验,对缔约国的责任作了权威性解释和界定。其中,委员会确认,各国还负有超越国界的责任:它们应当按照一般国际法,对其可行使控制权的私营行为体予以控制,以防止此类行为体在外国领土上侵犯人权。委员会认为,各国应对设在其境内和/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司实行监管。这包括法定总部设在本国、中央管理部门在本国或主要业务地点在本国的公司。

70. 实际上,委员会期望跨国公司的母国制定适当的补救措施,保证向跨国实施的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途径。委员会还强调,《公约》缔约国应确保公司战略不损害各国全面落实《公约》权利的努力。

71. 在第六十一届会议的闭幕之日,委员会举行了一次记者招待会,以图通过答记者问,向公众介绍该一般性意见。

72. 截至2017年10月6日,委员会共通过了24项一般性意见(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73. 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力求向所有缔约国介绍通过审查缔约国报告所获得的经验,以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逐步并切实全面落实《公约》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74. 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它指出,纲要的本意并不是要严格加以遵循。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指导和问题核对清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还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性和条理清晰性,从而更便于采用,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L.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函

75. 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了一些声明,以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76. 2017年2月24日,即第六十届会议的最后一天,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7/1)。在声明中,委员会回顾了《公约》下的各项保证,包括在全球一级的讨论中保证将于2018年通过一份难民问题全球契约和一份关于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全球契约。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再次强调禁止以国籍或法律地位为由进行歧视,强调不得将个人在接收国的正常身份作为保护个人免受歧视的前提条件,并指出了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特殊脆弱性。委员会还强调了数据收集的重要性和国际合作等问题。

77. 截至2017年10月6日,委员会共通过了25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就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经济金融危机和有关的紧缩措施以及2015年后发展议程等问题,向《公约》缔约国发出了公开信(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8. 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委员会在2017年9月18日第48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9. 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修订稿的说明(E/C.12/2008/2);

(b)秘书长关于截至2016年7月11日《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62/2)。

80. 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预定委员会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81、第82和第83段),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他还收到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阿根廷、孟加拉国、中非共和国、爱沙尼亚、德国、哈萨克斯坦、毛里求斯、新西兰、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尼日尔和土库曼斯坦。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81. 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列支敦士登

E/C.12/LIE/2-3

第五次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

E/C.12/AUS/5

斯里兰卡

E/C.12/LKA/5

乌拉圭

E/C.12/URY/5

第六次定期报告

荷兰

E/C.12/NLD/6

82. 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第三次定期报告

摩尔多瓦共和国

E/C.12/MDA/3

第四次定期报告

大韩民国

E/C.12/KOR/4

第六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E/C.12/COL/6

俄罗斯联邦

E/C.12/RUS/6

83.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停止将缔约国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做法。相反,请参阅审议这些报告的有关会议简要记录。委员会就每一份审议过的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查阅。根据委员会的惯例,如涉及委员本国的报告,则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第六十一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澳大利亚

E/C.12/AUS/CO/5

列支敦士登

E/C.12/LIE/CO/2-3

荷兰

E/C.12/NLD/CO/6

巴基斯坦

E/C.12/PAK/CO/1

斯里兰卡

E/C.12/LKA/CO/5

乌拉圭

E/C.12/URY/CO/5

第六十二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哥伦比亚

E/C.12/COL/CO/6

大韩民国

E/C.12/KOR/CO/4

摩尔多瓦共和国

E/C.12/MDA/CO/3

俄罗斯联邦

E/C.12/RUS/CO/6

第五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

84. 通过本报告之际,委员会登记了22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目前,已登记来文的情况如下:

(a)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1款通过意见完成了审议:3份,其中1份来文的审议未发现违约行为;

(b)宣布不可受理:12份;

(c)停止审议或撤回:2份;

(d)尚未完成审议:5份。

85. 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认为A.C.G.等人诉西班牙(E/C.12/60/D/17/2016)及F.M.B.等人诉西班牙(E/C.12/60/D/18/2016)的来文不可受理;并停止了对C.D.V.等人诉西班牙的来文的审议(E/C.12/60/D/15/2016)。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Ben D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的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E/C.12/61/D/5/2015),宣布Coelho诉葡萄牙的来文不可受理(E/C.12/61/D/21/2017),并停止了对F.J.T.L.诉西班牙来文的审议(E/C.12/61/D/16/2016)。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Alarcón Flores等人诉厄瓜多尔的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并宣布该来文不可受理(E/C.12/62/D/14/2016)。

86. 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保持来文工作组的六成员组成形式,每个区域集团至少有一个成员,具体如下: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克勒丘内安-塔图女士、德舒特先生、利本伯格女士和温德富尔先生。乌普日姆尼先生当选为工作组主席兼协调员。

87. 在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上,来文工作组主席兼协调员乌普日姆尼先生报告了工作组的活动。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工作组在全体会议外共举行了六次会议,讨论了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相关的问题。

88. 就这些来文作出的决定使委员会得以澄清《任择议定书》的一些主要规范方面。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委员会解释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规则的范围,以及来文在什么情况下应被视为证据不足或已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委员会还澄清了其属时管辖权的范围和第四条的含义,该条允许委员会拒绝审议未显示提交人的处境明显不利的来文。委员会还阐明了来文并非由一个人而是由一群人提交的程序性问题,以及第三方干预的可能性和范围。在就实质问题作出决定的来文中,委员会发展了第八条所载原则的内容,即委员会应考虑缔约国为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合理性。委员会还解释说,当发现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不妨具有一般性,以保证不再发生。由于这一工作,在《议定书》的含义方面,个人和缔约国现有强有力的判例可以依赖。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89. 两个正在接受后续审查的案件是I.D.G诉西班牙(E/C.12/55/D/2/2014)及Ben D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E/C.12/61/D/5/2015)。

90. 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其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之后续行动的工作方法(见附件二)。

第六章执行《公约》所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91. 除关于一般性意见和声明的现行工作外(见第68-77段和第99段)外,委员会继续审议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问题。由于分配给委员会的正式会议时间为进行深入的实质性讨论提供的空间十分有限,委员们还与伙伴取得联系,以便获得它们的支持,为这种讨论创造空间和提供便利。他们还自己开展背景研究,或在能力越来越有限的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开展这种研究。

A.与专门机构的合作

92. 在整个2017年期间,委员会讨论了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4,就受教育权的实际方面恢复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之间合作的问题。委员会还表示希望加强与教科文组织其他部分的合作。

93. 如上文所述(见第64段),2017年6月6日举行了一次委员会委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之间关于健康权的讨论。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介绍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与人权问题高级别工作组的报告及其主要建议。

94. 2017年6月15日,委员会与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的权利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主席纳尔迪·苏克索·伊图里举行了会晤,他自2016年5月以来一直在主持该工作组的工作。会晤的目的是更多地了解该工作组的工作和宣言草案,并讨论合作的方式。考虑到委员会就土地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草案所开展的工作,这次会晤对委员会来说特别相关,以讨论共同关心和关切的问题,并考虑合作方式。

B.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合作

95. 2017年6月9日,委员会与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威迪·蒙丹蓬举行了会晤。独立专家介绍了2016年设立的这一新任务,并概述了该任务的工作方法以及迄今所开展的活动。他还强调了与歧视和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的根本原因密切相关的一些要素,这些要素也是委员会在与各国的对话中经常提出的。

96. 在2017年9月27日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会见了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卡塔丽娜·德班达斯·阿吉拉尔。委员会借此机会,了解了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一些仍然相当新、而且并不总为各国或其他利益攸关方所充分理解的概念,特别是讨论了“合理便利”等概念。之后展开了丰富的讨论,强调了讨论的有用性和委员会对继续进行这种接触的兴趣。

97. 2017年9月28日,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与委员会举行了会晤。两个机构工作之间的明显联系为了解该工作组的最近工作和计划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委员会最近通过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情况下,了解工作组可如何使用该一般性意见也很有意义。

第七章委员会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98. 委员会委员继续参与和/或以不同身份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的倡议。这种参与请求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出,并直接或通过秘书处向委员提出。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

99. 在各届会议上继续开展关于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委员们就正在拟订的各种草案单独开展工作,并了解到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00. 于大会于2014年4月9日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提高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有效运作问题的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讨论了其工作方法的某些方面。

101. 照第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的商定,为了对2017年第三次定期报告到期的国家试行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向九个国家发出了普通照会,使它们有可能利用该程序。截至2015年10月9日,这九个国家中的四个国家作了答复。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几个国家已提出请求,希望有机会利用这一程序。因此,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在2017年应提交报告的三个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委员会通过了问题单。2017年收到了两份报告,预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审议。

102. 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试点使用工作队(一个指定的委员小组),领导与缔约国的对话。作出该决定是为了采用一致的方法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加强协调,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时间,使对话更有效,并促进与缔约国开展更具互动性和富有成效的对话。

103. 点阶段证明很有实效和效率。因此,委员会决定,将使用工作队的做法广泛用于与缔约国的所有对话中。各工作队尽可能按照委员会委员的专题知识、地域分布和语言能力组成。委员会在各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并调整了这种做法,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时间,使代表团能够对问题作出口头答复。

104. 于用于情况介绍的时间,由于在每届会议期间需审议的报告数目很多,而且,参照其他条约机构遵循的惯例,委员会商定留出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届会议的每周第一天或头两周或三周的第一天与民间社会、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伙伴进行互动。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通过增加国家层面的利益攸关方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前后的参与,将有助于增加国家层面报告进程的影响。

第八章委员会2017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105. 员会委员参加了在届会间隙和闭会期间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在委员本身或包括各国、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代表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倡议下组织的。

第九章通过报告

106. 2017年10月6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它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的关于第六十、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届会议工作的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在讨论期间修订的报告。

附件一

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说明 *

1. 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后续行动程序。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可酌情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日期之前的某段时间提交更多的资料或统计数字,以及(或者)委员会可酌情在其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日期之前就结论性意见中所查明的紧急问题作出答复。

2. 委员会认为后续行动是审议进程的一部分,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并增进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在这方面的能力。本说明旨在详细说明将从第六十一届会议开始试行的经更新的后续行动程序。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3. 委员会指定一名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负责这一程序,任期一年。

所选建议的数目、选择标准和缔约国的答复

4.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发表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评估,从结论性意见中选出最多三项建议纳入后续程序。选择的标准是,所选建议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并且应可在18个月内得到落实。缔约国须在18个月内对所选建议作出答复。其答复将构成后续报告,并将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

关于缔约国起草后续报告的指导意见

5. 后续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最长不超过3,500字。其中应说明缔约国就所选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报告应通过电子邮件,以Microsoft Word 格式,并以联合国的一种正式语文提交至cescr@ohchr.org。

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的指导意见

6. 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可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就如为报告程序提交资料一样。资料应当简短,最长不超过3,500字。应通过电子邮件,以Microsoft Word格式提交至cescr@ohchr.org。资料应在通过结论性意见后18个月内或最晚在缔约国后续报告公布一个月后提交。所提交的这些资料将予公布。

根据缔约国答复采取的行动

7.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将尽可能与国别报告员和会前工作组密切合作,评估缔约国针对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在后续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8. 委员会将在非公开会议上讨论缔约国在落实委员会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9. 主席将在讨论缔约国后续报告的届会结束后三周内把委员会的评估意见转交有关缔约国,并随后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10. 需进入后续程序的缔约国将在委员会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指出。

委员会的评估

11. 根据后续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委员会将对缔约国落实每一项建议的进展情况作出评估,具体如下:

“进展充分”:缔约国针对建议采取了重要行动;后续行动报告员将对此予以确认

“进展不足”:缔约国针对建议采取了一些步骤,但还需进一步采取行动;对于这种情况,后续行动报告员应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

“信息不足,无法评估”;在此情况下,后续行动报告员应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措施

“没有答复”:缔约国没有针对建议提供任何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该建议将被视为下次对话中的一个优先事项

随后的定期报告

12.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时,将开始一个新的后续程序周期。应将关于上一轮报告后续行动的资料系统地纳入报告进程。

后续程序的评估

13. 委员会将在四年后评估后续程序。

附件二

关于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之后续行动的工作方法 *

导言

1. 本工作方法提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其在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表述的意见中所提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一般框架。

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委员会可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根据《任择议定书》临时议事规则(E/C.12/49/3)第18条第7款,委员会可向来文提交人和受害人或其他有关来源了解情况。

工作方法

3. 在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通过的意见的后续程序中,委员会应审议与受害人有关的建议和一般性建议,具体如下:

(a)将跟踪具体措施(即对受害者的建议),直至委员会决定终止程序,这可能需要若干年的时间。此外,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三款,委员会可请有关缔约国在定期报告框架内,提供资料,说明为向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人作出补救而采取的措施。应当指出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为用于审查各国定期报告的问题单拟订了一个标准问题,涉及《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其中请各国提供资料,说明现有机制和为落实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b)将在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后续程序下审议一般性建议,直至对有关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进行审查。之后,委员会应在缔约国定期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框架内,就这一(这些)问题采取后续行动。这项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委员会的工作重复,并利用秘书处的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协助委员会。

4. 该程序的运作方式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二款,给有关缔约国六个月时间,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中所列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b)缔约国的意见应转交来文提交人,供其在两个月内提出评论,除非工作组另有决定;

(c)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应评估各方提供的资料。它可要求缔约国或提交人/据称受害人就有关受害人的建议或一般性建议提供进一步资料,或作出澄清。此外,工作组还可与缔约国代表(例如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举行会议;

(d)工作组编写的报告将每年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其中包括对有关缔约国所采取措施的评估,以及建议采取的行动。目前,建议先不要使用明确的评估标准(见上文附件一,第4段),而是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建议起草一项结论。

公开性

5. 《任择议定书》第九条没有明确指出后续程序应当保密。因此,同其他条约机构一样,应将其视为具有公开性。在这一背景下,考虑到以下因素,委员会可决定在其网站上上传缔约国、提交人或其他实体提交的材料:

(a)这一措施将提高后续程序的影响力和透明度,使缔约国与《任择议定书》的联系更加可见,并有助于对它的审查;

(b)委员会应征得提交人的同意;

(c)委员会可能需确保不披露提交人的身份/地址和/或涉及对受害人有利的建议的资料。

6. 或者,委员会可决定在其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中概述所收到的材料。但这样会降低意见后续程序的影响力,并影响国家人权机构或民间社会的可能参与。

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实体的参与

7. 委员会可让国家人权机构或民间社会实体以向委员会提供一般性建议落实情况资料的方式,参与后续程序。

8. 缔约国就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中一般性建议的情况提出意见之后,委员会可接受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实体就一般性建议意见提交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将把这些资料转交缔约国,供其提出评论。委员会评估缔约国落实意见中所载建议的情况时,将考虑到这类资料。

后续行动的责任

9. 委员会可决定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作为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或者,这项任务可暂时由工作组承担,直至委员会在后续阶段有更多案件要处理。

附件三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阿斯兰·阿巴希泽

俄罗斯联邦

2018年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副主席)

埃及

2020年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

喀麦隆

2018年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主席)

葡萄牙

2018年

陈士球

中国

2020年

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

罗马尼亚

2020年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印度

2018年

奥利维尔·德舒特

比利时

2018年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副主席)

波兰

2020年

阿祖兹·凯尔杜恩

阿尔及利亚

2018年

桑德拉·利本伯格

南非

2020年

迈克尔·曼西西多·德拉富恩特

西班牙

2020年

莉迪娅·拉文伯格(报告员)

苏里南

2020年

瓦利德·萨迪

约旦

2020年

申海洙(副主席)

大韩民国

2018年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哥伦比亚

2018年

米夏埃尔·温德富尔

德国

2020年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

巴西

201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