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LKA/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4August2017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6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25次和第26次会议(见E/C.12/2017/SR.25和26)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LKA/5),并在2017年6月23日举行的第4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在问题清单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后者没有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的很有建设性、坦率和内容翔实的对话以及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供的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6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6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5年;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2016年。

4.委员会欢迎通过《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该修正案恢复宪法委员会为司法机构高层和主要独立机构(包括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推荐人选的权力。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为人权理事会关于促进斯里兰卡国内的和解、问责与人权的第30/1号决议的联合提案国以及2015年向安理会所有专题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的长期有效的邀请。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推动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作的努力,包括:

涵盖2011-2016年以及2017-2021年的连续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6年关于持久解决受冲突影响的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政策;

2015年设立丘陵区新村、基础设施和社区发展部;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以来第一次决定在独立日当天用僧加罗语和泰米尔语两种语言唱国歌。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与个人或团体有关的大部分经济和社会事务仅限于《宪法》第六章“国家政策和基本义务的指导原则”的规定。根据《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些指导原则不赋予或强加法定权利或义务,不得在任何法院或法庭强制执行。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的平等原则,从指导原则中衍生出受教育的权利,但是这一判例迄今尚未促使建立一套可通过司法执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综合目录”。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家势头,加快宪法改革进程。它还建议,这一改革包括通过一项全面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性权利法案,同时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人权委员会向宪政改革公众代表委员会提交的这方面的材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其在立法程序咨询方面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利用,其调查权力仅限于《宪法》的基本权利章节,因此不延伸至指称侵犯《公约》权利的案件。

10. 委员会建议,根据新《宪法》设立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并拓展其任务范围,使其调查权力也覆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有充足的资源,其建议得到有关国家机构的适当审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寻求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重新认证。

司法独立

1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目前为加强司法机构而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几十年的武装冲突破坏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能力。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阶层在司法机构的不同级别都有适当的代表性。

1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访问斯里兰卡的2017年报告(A/HRC/35/31/Add.1)中的建议,以确保司法机关完全独立并具有适当的代表性。

不歧视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禁止基于种族、宗教、语言、种姓、性别、政治见解和出生地点的歧视,但并未禁止基于肤色、民族或族裔、残疾、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第二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它还建议扩大《宪法》第十二条第2款中不歧视的范围,以包括基于肤色、民族或族裔、残疾、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15. 委员会欢迎《国家种植园社区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但感到关切的是,上游社区(或所谓的“种植园泰米尔人”)在大多数《公约》权利方面遭受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包括基于种姓的歧视),包括极度贫困、工作条件差、住房条件不足、缺乏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缺乏优质教育、辍学率高、童工问题以及缺乏公民身份或身份证件(第二、第七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优先落实《国家种植园社区发展行动计划》,特别是消除贫困,确保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加快为排屋居住者建造个人住房(茶园中的住宿,6至24个房间排在一起,每个房间有6至11名家庭成员居住),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并确保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双方自愿的同性性行为仍被定为刑事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歧视普遍存在,包括在执法、就业、医疗保健、住房和教育方面,而且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在社交媒体上遭到威胁和攻击(第二条)。

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刑法》,以便取消对双方自愿的同性性行为的定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打击和预防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暴力行为,确保他们平等享有所有人权,特别是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住房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培训方案,对执法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和公职人员开展教育,提高他们对影响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问题的认识。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家法律框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没有就业权,也无法获得全国性基本服务,如教育(第二、第六、第十二和第十三条)。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社会援助、公共教育和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制定国家法律框架,并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题为“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2017年)。

逐步实现和最大可用资源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下降,税收仍然实行累退税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社会保护方案的公共支出水平很低,2017年预算大幅削减教育和卫生部门的支出。这些领域的预算拨款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不相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构成了一种倒退,不符合委员会对缔约国的2012年来函中规定的紧缩措施的所有标准(第二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财政制度更加公平,大幅增加其财政收入,使社会服务方面的公共支出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等领域,以符合其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义务,逐步实现其中所载的权利。在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下,任何倒退措施都是可接受的,但前提是这些倒退是暂时的、非歧视的、成比例的,而且不影响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

男女平等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6年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妇女配额为25%,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中的参与度仍然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上持续存在父权态度和成见(第三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决策,并提高公众认识,以打击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歧视性成见。

工作权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度很低,妇女往往从事于茶园和服装行业的低薪工作(第六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劳工政策、适当的培训和再培训来增强妇女权能,以增加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并有效地解决可能对妇女的就业机会有不利影响的社会文化障碍,特别是在高工资部门。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就业率低,而且没有达到官方规定的配额(第六条)。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政府职位中3%的残疾人配额,并将这一规定扩展到私营部门,以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确保职业培训方案具有良好质量、可获取性和相关性,契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确保工作场所通行无障碍。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经济规模非常大,其特点是工资低,缺乏社会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人越来越多地通过第三方机构受聘,对于长期工人而言,这导致工资降低,福利减少,而且不能加入工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业和服务部门的劳工官员和督察员数量有限,缺乏有效监测和督察的专门资源(第七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逐步使非正规经济正规化,同时确保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得适当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并且可以加入工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劳工监察员的人数。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劳工组织关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的第204号建议(2015年)。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6年对《全国最低工资法》进行了修正,但是最低月薪和日薪还不足以确保体面的生活,该法没有规定有效执行并定期修订最低工资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未覆盖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未加入工会的工人、赚取日薪的工人(例如种植园工人)和家庭佣工(第七条)。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系统地审查国家最低工资,以使其达到足以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的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覆盖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

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会活动人士和官员仍然受到骚扰和报复,包括调动或不公平解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加入工会的宪法权利仅限于缔约国公民享有(第八条)。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工人享有工会权利而不受过多限制或干涉,并敦促其有效调查所有关于侵犯工会权利的指称。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工人有权自由加入工会并参与工会活动。

社会保障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主要社会援助方案Samurdhi的补贴不足,并且实行强制扣减,例如在节省费用的情况下,会降低支付的补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预计将从2017年底开始每年减少10%的受益人,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包括通过提供利率为5%的生计贷款作为退出激励,这将增加债务负担的风险(第九条)。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改革其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保障覆盖全民以及所有人获得充分福利,包括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使他们能够享有体面的生活;还建议设定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包括基本社会保障担保。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关于基本社会保障的声明(2015年)。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运营的强制性福利保险计划并不覆盖移民家庭佣工在接收国可能产生的一些费用,包括在接收国的医疗费用、逃离受虐待的工作环境过程中患上的疾病和受到的伤害,以及艾滋病毒等性传播疾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为移民工人无法回到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重新登记,所以两年的保险期限可能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保险覆盖(第七和第九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扩大由斯里兰卡国外就业局运营的强制性福利保险计划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确保充分覆盖移民家庭佣工在接收国的医疗费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两年保险期限后移民家庭佣工不会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得不到保险覆盖。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仍然很高,而且还在上升,婚内强奸不是可处罚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为在北部和东部的预防虐待儿童和妇女办事处里,说泰米尔语的妇女人数不足,而且全国的庇护所数量不足,所以支助服务和补救机制仍未达到最佳标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流离失所的女童和妇女面临特别高的风险(第十条)。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法律框架提供有效保护,防止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落实国家行动计划,增加庇护所数量和改善庇护所的可及性,以及确保受害者不被剥夺用泰米尔语申诉的权利,例如,在警察局、政府部门和医院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口译服务,通过这些措施来处理2016-2020年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公众认识,处理对妇女的歧视性成见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

保护儿童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允许童婚或早婚(第十条)。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以禁止童婚并消除鼓励童婚的做法,包括通过提高认识和与宗教领袖的接触。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率很高,包括对儿童的残忍行为、忽视、性虐待和骚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儿童仍沦为街头小贩,从事于家政服务、农业、采矿、建筑、制造、运输和渔业方面的工作(第七和第十条)。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国家儿童保护政策草案,建立全面的儿童保护制度,并优先落实2017年通过的国家儿童保护方案,确保有充分的机制可供儿童举报家庭暴力或虐待事件,并在警察局提供专门处理虐待投诉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童工现象,尤其落实2017年通过的国家终止童工政策。

贫困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贫穷情况有所减少,但是大部分人每天生活费不到1.50美元,不均衡现象不断加剧,城市或城市附近、北部和东部、种植园和莫讷勒格勒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地方(第十一条)。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在城市或城市附近、北部和东部、种植园和莫讷勒格勒地区,包括确保青年人能够获得工业和服务部门的就业机会,或继续接受教育以应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强迫驱逐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城市发展局的城市改造计划自2010年推出以来,已导致科伦坡约5,500个家庭被强迫驱逐和搬迁,据报军方涉及其中,而且没有正当程序或赔偿(第十一条)。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框架,为没有土地权和安居权的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使他们免遭强迫驱逐和搬迁,并向被强行搬迁的人提供赔偿和补救,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和联合国《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土地问题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自2015年以来许多土地已释放,但军方仍然控制着该国北部和东部的大部分私人和公共土地,并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包括耕作、旅游、开咖啡店和酒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活动对渔业和农业社区有影响,在某些地区,渔业和农业社区面临针对沿海和淡水捕鱼的禁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军方使用其控制的私有土地上的淡水井,导致水资源短缺(第十一条)。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查清军方控制的私人和公共土地状况,按照和解机制问题磋商工作组的建议确保归还这些土地,并终止军方参与商业活动和其他非军事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汲取教训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建立独立的国家土地委员会并制定国家土地政策。

境内流离失所者

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政府未能释出土地、有关国家占领的土地纠纷、平民的二次占领、土地文件遗失或受损、竞争性索赔、失地和非正规的土地索赔,导致近42,000名境内流离失所者仍等待被安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营的境内流离失所者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被视为低级别种姓、在学校遭到骚扰、失业以及供水和卫生设施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用于重新安置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土地不适合农耕,无法通往海岸,增加了贫穷和营养不良的风险(第十一至第十三条)。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落实《关于持久解决受冲突影响的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政策》(2016年通过),并紧急处理妨碍重新安置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因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被毁坏的住房提供赔偿,为回返者提供援助,使他们能够修理或建造房屋,并确保满足基本的基础设施需求,包括在已经安置或将要安置人口的地方建设足够的道路、学校和医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居住在难民营内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获得充足和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电力、学校和医疗保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确定不同社区在持久解决办法方面的现状,包括北部省份的穆斯林。

女户主家庭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女户主家庭(尤其是北部和东部的女户主家庭)容易陷入贫困,面临粮食不安全以及缺乏生计机会,这导致她们更容易遭受剥削、性骚扰和暴力的影响,包括官员实施的性剥削和利诱(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和落实关于女户主家庭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女户主可获得生计援助、自己名下的住房和土地,以及低息或无息信贷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对实施性剥削、利诱和骚扰的官员进行起诉和判刑,受害者可获得补救和赔偿。

食物权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物质和财务上的障碍、食品价格上涨、收入不平等、基础设施薄弱、从事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比例很高、性别不平等、土地退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和气候变化等原因,缔约国的营养不良和浪费现象很严重,是世界上浪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130个国家中排第128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和2017年初的严重干旱和暴雨影响了许多作物地区,威胁着约90万人的粮食安全(第十一条)。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改善其人口的营养安全,特别关注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特别是受冲突影响地区和种植园的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并优先考虑投资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并落实关于减少浪费和发育迟缓的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有效解决2016年和2017年发生的严重干旱和严重洪水受灾者的境况。

健康权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医疗保健体系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非常低,而且仍在继续降低,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存在区域差异,专科护理有很长的等候名单,自付医疗费用高,药品价格高,私人医疗费用昂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卫生服务和信息方面面临挑战(第十二条)。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在其《2016-2025年国家卫生战略总计划》范围内,处理卫生保健基础设施的区域差距,并确保负担得起和易于获得的公共医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公共医疗预算,同时考虑到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加强基于社区的残疾人康复方案,并确保其协调执行,包括与卫生、营养和土著医学部协调。

5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心理保健系统不足,供应不充分且难于获得,而很多人对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服务有迫切需求,尤其是受冲突影响地区的人,他们遭受了与冲突相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第十二条)。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措施,确保心理保健服务可用、可获得、及时且充分,包括通过增加资金,确保有足够数量训练有素的心理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分散保健服务,解决服务提供方面的区域差异,改善转诊制度并确保家庭和患者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系统的方案,促进社区一级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健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卫生、营养和土著医学部正在制定的心理健康政策。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大量使用农用化学品,严重影响农业社区的健康。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2015年已正式禁用草甘膦杀虫剂,但种植园仍在使用这种杀虫剂(第十二条)。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处理大量使用农用化学品的问题,采取步骤在所有部门强制执行禁用草甘膦的禁令,将禁令范围扩大至所有对人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农用化学品,并经常进行有效的检查。

教育

6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协调一致的努力,但学校基础设施、教育机构中的水和电力供应、训练有素的教职人员的部署、课程内容和学生交通仍然存在区域差异。这些差异导致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存在差异。委员会还对学校教育的隐性财务成本感到关切,特别是入学捐款,这种做法构成事实上的贿赂,给低收入和贫困家庭带来额外负担。委员会还对教育商品化感到关切(第十三条)。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解决教育方面的区域差异,提高教育标准,改善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以及提供足够的合格教师(包括说泰米尔语的教师),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大幅增加对教育的公共支出,并建立设想的教育督察机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解决公共教育体系中的隐性财务成本问题,确保其可负担性并消除入学捐款的做法。

6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残疾儿童仍然没有接受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入学率分别为34.6%、33.8%和1.3%),而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在获得设施和信息方面面临困难,他们可以选择的科目有限(第十三条)。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和接受优质的全纳教育。

文化权利

6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官方语言法》和《国家三语政策》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国家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能力与说泰米尔语的公民以母语沟通,从而提供公平和平等获得国家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不到1%的学校以所有三种语言提供教学,而且缺少说泰米尔语的教师,特别是在丘陵区(第十五条)。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官方语言法》和《国家三语政策》,在每个政府机构(包括在省一级)提供足够数量说泰米尔语的公职人员和口译人员以及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用于执行。

69. 委员会对维达人的社会经济边缘化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国家对土地、森林和农业的管制感到关切,特别是将大片土地划为国家公园和动植物保护区,对维达人民的生计和传统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利影响,并导致维达人多次流离失所。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只有约20%的维达儿童上学,这是早婚导致的后果(第二和第十五条)。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一次全面的人口普查,普查包括维达人享有的自由自我认同权的要素,并解决其社会经济边缘化的根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宣布将土地划为国家公园和动植物保护区时一律与受影响的人开展密切协商,特别是维达人民。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维达儿童在义务教育年龄结束之前都能够上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

过渡时期司法、赔偿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71. 虽然承认缔约国为通过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作出了努力,主要是为了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其中大多数受害者处于贫困状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不同政策中没有明确阐述这些努力。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纳入过渡时期司法政策和机制中。

D.其他建议

7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7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7.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在上文第8段、第50段和第68段所提建议的情况。

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见E/C.12/2008/2)编写报告。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作为一个常设的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给国际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国家执行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