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LKA/2-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010年实质性会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斯里兰卡* **

[2008年6月9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一.导言1-124

二.对委员会审议斯里兰卡初步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答复13-1455

缩略语

APRC全体党员代表委员

BOI投资委员会

CCHA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

CFA停火协议

CGES基本服务主任专员

CHA人道主义机构联合会

CRC《儿童权利公约》

DF发展框架

EC雇员理事会

ECHO欧洲联盟委员会人道主义援助办事处

EPZ出口加工区

GDP国内生产总值

HIES家庭收入和开支调查

HRCSL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ICRC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DPs国内流离失所者

ILO国际劳工组织

INGOs国际非政府组织

IPEC国际废除童工方案

LTTE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

MDGs千年发展目标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NCPA国家儿童保护署

NDDCB国家危险药品管制委员会

NDS国家发展战略

NGOs非政府组织

NLR新法律报告

OCHA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

OHCHR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PNB警察缉毒局

SCOPP和平进程协调秘书处

SLBFE斯里兰卡劳务输出管理局

SLMM斯里兰卡监察团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WFP世界粮食计划署

一.导言

1. 斯里兰卡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政策缘于如下基本考虑:斯里兰卡身为16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承担着增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2. 斯里兰卡为遵循这项人权政策,作出了不懈的坚定努力,采取了从国内至国际广泛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举措。

3. 1980年6月11日,斯里兰卡政府批准了《公约》。1996年3月5日,依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提交了初次报告。1998年4月28日至2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三次至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该报告。本报告详尽回复了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4. 此外,不妨指出,2006年,斯里兰卡在申请加入人权理事会时,保证要促进条约机构的改革。斯里兰卡的备忘录载有下述保证:“与具有同样想法的国家携手协助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拟订条约机构的改革提案,以期增强并使联合国条约机构系统更具实效,且更适应当今成员国的要求”。因此,斯里兰卡编制了共同核心文件,汇集了通常与斯里兰卡相关的所有资料和统计数字,并于2008年4月提交给了人权高专办。因此,本定期报告应与核心文件一并解读。

5. 斯里兰卡持续推行各项重大经济和社会措施,确保全体斯里兰卡公民的高质量生活。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各类基本食品、保健服务、教育设施、住房及其他基本必需品。这些措施并不是纯粹的社会福利措施,而是在总体上协助斯里兰卡公民根据他们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全面实现其人格。所有这些措施都是相互关联的,促进切实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一些诸如“致富运动”之类的特别方案,提高了一些相对较贫困的斯里兰卡人的生活质量,鼓励并赋予他们有成效地参与斯里兰卡发展进程的手段。国家政策还协助缩小了国内不同经济部门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6. 斯里兰卡奉行的多党民主制为实现《公约》所载权利提供了便利。在多党民主制之下,通过成年人定期行使普选权的方式,推选出了历届执政政府。自1948年独立以来,历届政府也奉行了不断改善人口社会福祉的政策。不仅对斯里兰卡社会福利方案的惠益性质作出了分析和量化,而且还通过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男女出生预期寿命的延长、高文化水平、学校招生率等关键性指数体现出持续不断改善的状况。人们可以说,目前人民在总体上认为推行全民免费教育和保健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当今的主要挑战

7. 将近25年以来,斯里兰卡被迫打击恐怖主义分裂组织――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发起的恐怖主义活动。猛虎组织被联合国的许多成员国,包括欧洲联盟、印度、美国和加拿大等27个国家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并被视为世界上最残暴的恐怖主义组织之一。猛虎组织一直在为分裂斯里兰卡的北部和东部,另建一个国家而战。2007年7月,政府从整个东部省肃清了盘居其境内的这个恐怖主义集团,目前正在采取步骤协调那些饱受长达20多年冲突困境之害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这些步骤包括重建民政机构、短期和长期经济发展活动和发展基础设施,以实现持续的经济进展。政府正在重振地方一级的政治结构,以保障和推进东部地区人民的民主权利。冲突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死亡和个人和集体资产的损毁,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阻碍了经济发展,令有限的经济资源越发不堪重负,造成社会心理创伤、前战斗人员包括儿童兵康复与重返社会的需要,以及由于恐怖活动的威胁,形成了不安全和恐惧的气氛。

8. 2004年12月,印度洋海啸摧毁了斯里兰卡近三分之二的海岸线,造成人员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目前斯里兰卡仍在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尽管存在恐怖主义冲突以及海啸造成的破坏,政府对人权的承诺依然坚定不移。政府采取了各种步骤,增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不论宗教、种族或语言。

二.对委员会审议斯里兰卡初次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9. 除了1998年斯里兰卡政府代表团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初次报告之际提交的文件,以及针对上述会议期间委员会若干成员国提出的问题提交的答复之外,政府还提交了如下文件。

10. 2008年4月,斯里兰卡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载有:根据缔约国报告准则提供的关于斯里兰卡国家战略的补充资料,经核对的统计数字,以及对斯里兰卡法律是否符合该国缔结的主要国际人权和劳工权利文书的分析。

11. 斯里兰卡政府谨确认该国承诺继续保持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竭尽全力答复所有提问和询问,并考虑采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斯里兰卡政府将在本报告中回应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E/C.12/1/Add.24)。

12. 斯里兰卡政府注意并了解到委员会感到满意,以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至第3段所载的一些肯定性评论。

13. 斯里兰卡政府希望对结论性意见第6至30段回复如下。

停火协议、武装冲突的根源,以及寻找和平解决种族冲突的办法

14. 2002年2月,斯里兰卡政府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签署了停火协议。2002年10月正式停火之后,在挪威的协调之下,政府与猛虎组织之间开始了直接对话。政府与猛虎组织之间展开了六轮谈判。尽管2003年4月猛虎组织离开了对话桌,但是政府仍致力于争取谈判商定的解决办法。

15. 尽管2005年11月猛虎组织在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统刚就任14天,即发起了一轮对安全部队的攻击,但新政府仍竭力争取与2003年4月单方面撤出和平进程的猛虎组织展开政治谈判。这项和平进程包括在日内瓦举行的两轮谈判和在奥斯陆计划举行的技术性对话。事实上,猛虎组织代表团已抵达了奥斯陆城,却拒绝露面谈判,再次突显猛虎组织对和平进程毫无诚信。猛虎组织践踏了一切就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以达成政治解决的机会,并且继续加剧其阳奉阴违地违反停火协议的行为。

16. 尽管猛虎组织袭击陆军司令、国防部秘书,并谋杀了身居斯里兰卡军队第三要职的Parami Kulatunge少将、政府和平秘书处的副秘书长Ketheshwaran Loganathan以及发起了无数次侵害无辜平民百姓的袭击行动,包括在Kebitigollawa、Nittambuwa、Seenigama和Cheddikulum制造了数起大巴车爆炸事件,但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统领导的政府依然坚定不移地力争寻求与猛虎组织达成体面的和平,甚至与在议会内占有代表席位的所有政治党派谈判政治解决办法(全体党员代表委员会进程)。

17. 在此应指出,当猛虎组织控制了Mavilaru水闸,掐断了东部的水供应之后,政府才不得不采取打击猛虎组织的军事行动,以保护平民人口和至关重要的战略资产,包括亭可马里港。

18. 必须注意,在整个停火协议期间,政府向挪威政府以及斯里兰卡监督团提出了抗议,指责猛虎组织以停火协议为幌子,一直在肆无忌惮地加剧实施各类非法活动,包括筹建该组织的军机,并且马不停蹄地扩大征募儿童兵,截止2007年4月30日经斯里兰卡监督团裁定的案件达1,743起。

19. 除了加剧采取蓄意和肆意攻击包含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平民的行动,包括在Nugegoda、Kebitigollawa、奴隶岛制造爆炸事件,以及2008年第一天杀害了联合国民党议员T. Maheswaran和2007年12月企图利用截瘫女自杀者谋杀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部长――道格拉斯·德迈南达未遂事件,还有数以千次的违反停火协议行为,猛虎组织显然仍在实施各种寻衅活动,在南部制造动荡,嘲弄停火协议。

20. 有鉴于此,2008年1月2日,斯里兰卡政府正式通知挪威皇家政府,斯里兰卡作出了终止停火协议的决定。

21. 政府是在对所有相关事实,经过极认真的考虑之后,才作出终止停火协议的决定。

22. 首先须强调,与猛虎组织达成的这项停火协议,一开始就存在着严重缺陷。这是一项未与当时政府经过适当磋商,甚至部长内阁都不知内容的情况下搞出来的协议,而且未考虑过治安部队提出的合理关注问题。这项协议产生了疏远泰米尔民主政治力量,而重视猛虎组织的效果。虽然为了能实现持久和平的希望才犯下了上述种种失误,但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在与政府进行的六轮对话期间,猛虎组织从未寻求展开过任何实质性的政治讨论,以推进政治解决。

23. 相反,猛虎组织以停火协议为幌子,重操故技,以过去应对历次和平进程的手法,趁机牟取实地战略好处,力争掌控东部省份诸如Sampur等区域,以及继续偷偷贩运大量致命的军火、炸药和弹药。必须指出,就在这一停火期间,猛虎组织最无耻地采取了谋杀行动:2005年8月12日,谋杀了当任外交部长,泰米尔温和派议员,拉克什曼·卡迪尔加马尔,以及通过一系列袭击行动,包括(西部省)Kiribathgoda、Dehiwala、Bambalapitiya和(北部省)贾夫纳的袭击行动,杀害了许多斯里兰卡情报官员。

24. 2008年1月4日,外交部长罗西塔·波格拉加马阁下对外交使团发言说,“终止停火协议决不会阻碍推动经谈判达成政治解决的进程。这事实上使我们拥有了更大的空间,可让斯里兰卡的每个政治阶层,包括那些因停火协议――这项纯粹政府与猛虎组织之间的协议――而置身之外的政治阶层都来参与,共同寻求这一目标。2007年12月26日,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统在Matara即已阐明:加入这个进程的大门仍对猛虎组织敞开着。人们应记得,1985年的“廷布对话”、1987年的印度-斯里兰卡协议、1990年普雷马达萨总统与猛虎组织之间的对话,以及1994年库马拉通加总统的政府与猛虎组织之间的对话,都不是在“停火协议”下展开的。斯里兰卡政府在采取军事行动铲除本国领土上恐怖主义恶魔之际,我们将不遗余力地争取达成切实可行且可持久的政治解决。为此,我国政府意识到,继1987年印度-斯里兰卡协议之后签署的宪法第13项修订案本身还尚未得到充分实施。政府表示感谢挪威各协调方和斯里兰卡监察团,以及联合主席在努力协助斯里兰卡推动和平进程方面发挥的作用。

25. 斯里兰卡重申其真诚致力于通过一项包含所有少数民族群体在内的包容性进程,并期待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找到一个经谈判达成的政治解决办法,实现持久的和平。

26. 斯里兰卡政府清楚阐明且无数次重申,斯里兰卡致力于经谈判达成对冲突的政治解决,而其目标在于推动斯里兰卡争取实现公正体面的和平。政府为此目标采取了包容性方针,并采取了一些行动措施,以便利于实施这项经谈判达成的解决。这些措施中最为重要的有,推动实现政治上协商一致的倡议,人权倡议,人道主义援助行动以及继续争取全面解决南部和东部人民对一切基本供给、设施和基础结构的需求的行动。政府同时优先考虑开发南部和东部。

27. 2006年4月以来,斯里兰卡政府着手采取一些行动,力促实现谈判解决全国问题。上述诸项行动中意义重大的是,致力于拟订宪法提案,以期找到某种“本国自已的解决办法”以解决纠缠了几十年的最原始纠纷,让斯里兰卡全体人民都能过上有尊严与和平的生活。全体党员代表委员会的目标是让所有政治党派参与,探讨各自不同的方针,并通过各党派的辩论,形成一种可达成协商一致的广泛框架。

28. 2008年1月23日,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统收到了Tissa Vitharana部长兼全体党员代表委员会主席转送的解决冲突原因的提案,其中包括全面落实宪法相关条款的提案。全体党员代表委员会将继续探讨各项增补提案。目前的提案力求提出一条行动方针,最大程度地实现向各省下放权力,以满足各少数民族,包括一些讲泰米尔语的民族及其他族群,特别是生活在南部和北部地区各族群的期望。最重要的是,按目前宪法的框架,最快地实现权力下放。这是在力求实现宪法改革的一系列举措未奏效之后,采取的一项新做法,而且是一个向前推进的务实做法。预计在上述提案基础上共同努力产生的势头,将能在各族群中建立起信任,奠定必要的先决条件,以走向深化改革。

29. 停火本应为全国各地迅速发展创造条件。然而,猛虎组织控制了北部和东部某些区域,阻碍了发展,剥夺了人民享有发展的好处。2007年7月东部被治安部队解放,已被定为着手经济发展的起飞区域,包括国际捐助界和联合国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向援助区域。

30. 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是,即使在多年的冲突期间,斯里兰卡政府,加上捐助界提供的一些援助,共同携手不断地解决北部和东部,包括冲突地区人民的人道主义和发展方面需求。尽管猛虎组织事实上擅自攫取了大量援助资金用于非法目的,但是,斯里兰卡政府仍维持着行政机构的运转,包括维持了冲突地区的全民免费保健、免费教育和基础设施。

31. 国立医院和国营保健护理中心由政府出资,提供全面免费的预防和医疗服务。国家承担医生、护士和少数雇员工资、药品、设备和医院管理的日常开支。北部和东部有53家医院,4,427多个住院床位,提供免费治疗保健护理。

32. 国家还为教育体制,包括学校、非正式教育、技术院校提供资金,实行免费教育。教员、行政管理员、文秘人员及勤杂工的工资均由国家支付。基里诺奇、马纳尔、瓦武尼亚、安帕拉和亭可马里行政区均不开设私立学校。这些区域的学龄儿童全部从政府开设的学校接受中小学教育,而且政府会继续经办中小学教育。

33. 据估计,北部和东部估计共有1,848所国家出资开办的学校,700,000多名学生。这些公立学校包括贾夫纳411所、基里诺奇94所、马纳尔93所、瓦武尼亚187所、穆莱蒂武102所、拜蒂克洛314所、安帕拉388所和亭可马里259所。因此,南部和东部开设的学校有18.9%由教育部管理。政府开办教育的规模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最近一份关于贾夫纳各福利中心的报告中可见一斑。该报告称,在1,252名小学生中,在上述福利中心开设的学校内就读的学生达1,251名,而在1,716名中学生中,在上述福利中心开设的中学中就读的学生达1,434名。

34. 目前斯里兰卡政府正在采取一切步骤,为一些未肃清地区有需求的人们提供基本服务。事实上,政府人员甚至到今天还积极地向猛虎组织控制的基里诺奇和穆莱蒂武两个行政区提供一切基本服务。为这些服务支付的薪金和养恤金及其他开支都完全由政府承担,而且政府还监督这些服务活动,确保服务惠及尽可能广泛的民众。然而,鉴于这些地区当前的危险情况,猛虎组织必须给予配合,确保政府工作更有成效。政府已规划出了住房、道路、桥梁、电力、生活发展、医院和学校等大规模方案。业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的项目以及规划中的项目总价值约为12.50亿美元。这是一笔巨大的数额,如此之大的一笔巨额投资必须具备稳定和安全现实条件。安全与稳定是切实兑现上述大规模投资利益的基本条件。

35. 私人投资在斯里兰卡南部的发展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人们希望,私人投资将继续促进该国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发展。政府正竭尽全力吸引国内外私人资本进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让私人投资给各方带来经济利益。政府得到了世界银行集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援助,协助制定并实施一项为进入冲突地区的私营投资者提供风险承保的行动计划。

36. 政府采取政策鼓励私人在南部和东部投资,旨在为这些地区的青年人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对生活抱有更高的希望,为他们及其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南部和东部的开发开辟了另一条生活路径,人们不再遭受暴力和毁灭的痛苦。

37. 政府致力于推动对南部和东部的投资势头,不只是鼓励当地的投资者,而且吸引已在科伦坡大规模投资的侨民投资。侨民的资金可在改变北部和东部人民生活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8. 政府确定必须重点发展区域基础设施,以促进这些区域的经济活动,以及尽快让那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民分享到经济加速增长的利益。正在推行的“道路开发”、“村庄开发”、“国民授权”和“东部复兴”方案都是为了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39.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步骤,解决贾夫纳半岛人民的一些人道主义问题和需求,因为继2006年8月11日猛虎组织发起了对政府各阵地的大规模攻击行动之后,临时关闭了A9号高速公路Muhamalai关卡。政府通过海上通道运送了充足的食物、药物和其他必需品,并确保半岛上的人们自由往来于本国其他部区。当猛虎组织袭击了上述运输船只之后,一度出现过供应短缺,但自2007年2月以来,供应和物价迅速得到改善,并且如难民署统计数字所显示,食品供应正常而且可负担得起。

40. 根据红十字会的建议,进入北部一些尚未清理地区的道路每星期仅开放3天,因为红十字会未得到可每天畅通放行的必要安全保证。当政府在一次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要求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获得了必要的安全保证,得以每周六天开放道路,更为便利政府、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向这些地区输送供应物资。这些地区的物价保持了基本稳定,货物供应正常。

41. 上述都是在猛虎组织拒绝保证货运和客运船只安全并袭击载货和载客民用船只情况下得以维持的局面。红十字会和联合国都提议协助政府运送物资,只要猛虎组织保证这些物资的安全。猛虎组织继续拒绝给予基本的人道主义保证。各方已作出安排,便利贾夫纳至亭可马里包租客船的航运,空运需要急救医治的平民,便利于飞往贾夫纳的国内航班,以及缓解对半岛外围Lagoons地区的捕鱼限制等。

流离失所者和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42. 斯里兰卡政府注意到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因武装冲突造成的流离失所者情况。斯里兰卡境内的流离失所者是由于武装冲突和2004年12月前所未有的海啸灾害所致。斯里兰卡制定了重新安置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计划,2007年依照第9号法律设立了重新安置局。

43. 2004年海啸掠走了35,322人的生命,致使500,000多人无家可归,损坏或摧毁了114,000座房屋。海啸使150,000多人丧失了生计。海啸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约占国民生产总值4.5%,相当于1,000亿卢比(即10亿美元),包括失去了渔业、农业、旅游业和小型企业的产值,以及这些部门提供的生计。斯里兰卡新增贫困人数预计为287,000。约有79,000座住房遭彻底摧毁,另有41,000座住房受损,500,000至600,000人无家可归。灾害对宏观经济增长的影响虽不如人们担心的那么严重,但政府仍尽力地克服海啸造成的毁坏性影响。2005年和2006年的损失估计为3.3亿美元,失业人数高达275,000。海啸的损害虽然巨大,但却为重建进程提供了改变现状的机会。一些受冲突影响地区的重建工作进展较缓慢,但政府则承诺要完成所有的开发项目。该时期受损的医院和学校害已得到恢复。通过现金补贴、资产置换和小额贷款方案已初步恢复生计。

44. 2007年12月14日至22日,联合国秘书长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代表沃尔特·卡林博士应斯里兰卡政府邀请访问了斯里兰卡。他表示赞赏政府为他的访问给予的合作和便利,并且进一步阐明,官员们愿意承认现行问题并随时准备接受他对一些关键问题提出的建议,令他感到鼓舞。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实施卡林博士的建议。

东部省

45. 政府在前瞻计划中坚定地提出了解决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办法。按前瞻计划所载提案设立了重新安置局。政府在全面控制了东部省之后,加快了该省内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工作。政府发起了一项大规模的方案,拟在全面参与联合国遣返工作的机构包括难民署的协助下,大力恢复该区域的正常程序。政府虽积极参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其在东部家园的工作,但并不强迫这些人返回。按斯里兰卡文化,人们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园,即便那些离开家园的人,只要有机会都会返回。境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的安置工作始终是一项基于自愿的进程,并按国际标准实施。这一点得到国际社会,包括难民署和世界粮食规划署的承认。在实地监督的难民署工作人员确认,大部分人都迫切希望返回家园,返回者是自愿的,并且符合国际保护标准。

46. 随着和平与秩序的恢复,政府的首要工作是让境内流离失所者有尊严地返回原籍重新安置。一旦历经了颠沛流离被收容进入福利中心之后,这些人即得到保护并直接获得了诸如食物、非食物用品之类救济援助。

47. 有关地区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证实已清除地雷之后,即着手重新安置进程。重新安置进程期间,向每一位流离失所者颁发登载个人具体情况的身份证,并为之提供旅行前往原籍的交通便利。政府正在实施的行动是,为每个家庭颁发两个星期的口粮、衣物和厨房用品。此外,政府还采取行动清理和重建一些公用场所,包括水井和医院、学校和高速公路等基本服务设施。

48. 政府已采取步骤恢复流离失所者的生计。为渔民们提供了打鱼器具,为农民提供了耕种设备。政府正在制订项目,以加强私营部门对开发进程的参与。银行贷款也正在通过锡兰银行和人民银行作出安排。政府还对受损住房作出了评估,支付赔偿款。

49. 当务之急是向住房在冲突期间遭彻底或部分损毁的居民提供临时性住所。为让重新安置家庭着手恢复其经济生活,政府正向逐个家庭发放25,000卢比的生计援助金。由于资金短缺,生计援助金涵盖不了所有的家庭。联合国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生计援助方案提供了补充。政府也正在设法满足对教育和保健的需求,并且正在优先考虑恢复重建宗教场所,以便让重新安置的人们能够享有宗教和文化权利。

50. 由于猛虎组织埋设的地雷,某些地区的重新安置工作进展缓慢。只有在清理完所有的地雷,并经开发署核实了清理情况之后,才可完成重新安置工作。

51. 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携手出台了关于建立信心和稳定措施的全面战略,以协助应对东部地区返回后阶段的各种挑战,并且通过恢复原流离失所者之间,及其与接纳社区之间的信任,以确保重新安置可持久性。近期的重点是恢复经济、安全和治安,开拓生计和建设基础设施。截止2007年底,政府已重新安置了将近十二万国内流离失所者,并随着从拜蒂克洛行政区未清扫完的雷区,又清理出了占23%的面积之后,即能解决余下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问题。政府起草了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归回者权利的全面法案,以补充和完善《重新安置局法》(2007年)等其他相关立法。这是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国内流离失所者事务股实施的一项举措,得到了联合国难民署国内流离失所者项目国家保护和可持久解决方案的协助。

52. 政府成功恢复了东部省的正常程序,表现在2008年3月10日拜蒂克洛举行了十四年以来的地方政府选举,57%选民参加了投票表决,并被独立监察员视为自由和公平的选举。

贾夫纳

53. 贾夫纳的粮食安全程度令人满意,它储存了大量的生活必需品。由于政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步骤发送生活必需品,实现了粮食储备的正常化,因此贾夫纳不存在粮食或其他商品的短缺情况。由于陆路通道已经封锁,贾夫纳半岛完全依赖海上运输,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部署十条船舶从事货物运输。粮食由各合作社经销点分售,但因遭猛虎组织的威胁,4,000多家私经销商曾一度暂停营业,目前则积极正忙于经销业务。在编纂本报告时,贾夫纳储备了2,000多吨的面粉、6,887吨的大米、1,697吨糖、775吨红豆、95吨肥皂和其他洗涤产品。贾夫纳不缺少石化产品,燃料随时供应,每天有两条船向贾夫纳输送汽油、柴油和煤油。政府承诺及时向贾夫纳农民运送杀虫剂、种子和化肥。同时,政府还作出安排在开发计划署协助下,在贾夫纳开设了一家葡萄酒酿制厂,为这些农民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农民继续种植葡萄。

54. 1991年,大约有15,000个流离失所的穆斯林家庭被猛虎组织驱逐出贾夫纳,流落到普塔勒姆,在世界银行援助的项目之下,向7,885个家庭提供了新住房,并援助他们修复了部分损毁的住房。政府正在采取行动为其余的家庭提供住房援助。值得注意的是,在斯里兰卡境内穆斯林族群因冲突蒙受苦难的程度远远大得多。猛虎组织应为1991年从贾夫纳半岛驱逐出去的约90,000穆斯林负责,而这些人自那以后一直未能返回原籍家园。

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人援协商委)

55. 2006年10月,总统与共同主席国的大使们会晤之后,决定设立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由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部长Mahinda Samarasinghe先生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讨论与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问题。

56. 人援协商委成员人数有限,负责处理重要的政策问题。委员会由政府以下各部的秘书组成:国防部、外交部、国家建设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发展部,以及重新安置和赈灾服务部。总统顾问、基本服务主任专员和协调和平进程秘书处秘书长,以及政府各机构/和相关领域的行政区秘书也均列席会议。

57. 国际社会的代表有:共同主席国、联合国驻地和人道主义协调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代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办事处主任;欧洲共同体人道主义办事处(欧共体人道处)主任;红十字委员会代表团团长以及财团和人道主义机构联合会。人援协商委下属五个小组委员会。这些小组委员会由政府和联合国机构的代表担任共同主席,负责处理以下领域的问题:

后勤和基本服务(共同主席:基本服务主任专员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计划署))

境内流离失所者:重新安置和福利(共同主席:重新安置和赈灾服务部及难民署)

生计:(共同主席:渔业和水产资源部及国际劳工组织)

教育:(共同主席:教育部和儿童基金会)

保健:(共同主席:卫生部和世卫组织)

58. 小组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解决分属各自职权范围的业务问题,并向人援协商委提交月度报告,指明人援协商委需要应对的政策领域以及主管小组委员会无法落实的任何问题。

59. 人援协商委一直在为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境内流离失所者争取获得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人援协商委成为全体相关利益攸关方举行会议,作出并执行重要决定的论坛。此外,人援协商委下设各小组委员会可与各专门机构开展更广泛的磋商。

60. 尽管全国境内流离失所者协调会议和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重点援助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但这两个机构一直发挥游说平台的作用,促进与海啸相关的活动和长期发展项目。

所有参与斯里兰卡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利益攸关方的业务模式(人援协商委下设的一个小组委员会)

61. 人援协商委下设的一个由政府、捐助方、联合国及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第六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商定并拟订职权范围[强调范围和确定框架],以制订所有参与斯里兰卡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利益攸关方的业务模式。目前正在起草业务模式。

《国籍法》,生活在斯里兰卡境内的印度血统泰米尔族人

62. 2003年,政府认为,出于国家利益,应该最终解决斯里兰卡与印度双边协议不涵盖的其他印度裔居民的国籍问题。为此,政府采取果断措施,颁布了立法(2003年第35号《(修订)法》)。从这项立法执行即日起生效,每位自1964年10月30日以来长期居住在斯里兰卡境内的人,或系为自1964年10月30日以来在斯里兰卡境内居住的人的后裔,都可获准拥有斯里兰卡公民的地位,并保证斯里兰卡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特权。因此,政府确保绝对不予歧视,而且这些人可拥有公民应当享有的同样权利、特权和惠益。

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差别、非婚姻出生子女、和最低婚姻年龄

63. 斯里兰卡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对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差别表示的严重关注。

64. 斯里兰卡曾遭受到葡萄牙、荷兰和英国长达几个世纪的统治。斯里兰卡的法律制度历经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丰富、多样的繁杂体系,揉和了《罗马–荷兰法》的普通法模式、适用商务的英国法,以及属人法,即穆斯林法、康提法和德萨凡拉梅法(适用于贾夫纳的泰米尔族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列入了基于英国法编撰的法规;斯里兰卡实行对抗性诉讼司法制度。总检察长是国家首要法律官员。1830年,首席法官Richard Ottley爵士在答复皇家调查委员会向他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斯里兰卡这个小岛的法律具有多面性”。Casim诉Dingihamy和Middleton PJ案(1906年,9 NLR, 第274页)提及“锡兰是一个拥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多民族国家”。在任何此类法律制度中,不同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在相互作用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差别。

65. 1997年,政府颁布立法阐明,只有结婚双方年龄满18岁,婚姻关系才有效。但是,并未修改关于未成年人对婚姻同意的规定。法院对此项法律解释,系绝对禁止任何未满18岁者结婚。国家儿童保护署(保护署)负责向婚姻注册总署署长禀报关于不符婚龄规定的投诉,旨在对准予违规婚姻的婚姻登记员采取行动。注册总署署长已向所有婚姻登记员下文,要求他们核查结婚双方的身份证或出生证明,以核实婚姻年龄(1989年第17号《成人年龄法案(修正案)》)。因此,即使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凡年龄未满18岁者,一律不得缔结合法婚姻。这就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因为一些年龄未满18岁男、女孩,在双方父母允许下发生性关系,有时会造成怀孕。

66. 斯里兰卡法律规定,男性若与未满16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子是否同意,其行为均构成强奸,除非该名女子为其妻子,年龄在12岁以上,且未经司法判决与之分居。此处将年龄限定为12岁,是因为穆斯林习惯法允许12岁的女性缔结合法婚姻。

67. 依据穆斯林习惯法和惯例编纂的《穆斯林结婚与离婚法》,缔结婚姻无需获得穆斯林新娘的书面同意。

68. 因此,尽管除了穆斯林的情况外,斯里兰卡法律遵循了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国际标准,但还有随之而来的问题,必须在兼顾到具体种族或宗教群体的敏感问题之际,采取经深思熟虑的行动与解决办法。

69. 斯里兰卡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承认,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已婚妇女可享有与其配偶相等的充分权利,并拥有独立缔结合同的能力。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是斯里兰卡整部人权法强调的一项重大原则。在继承方面,某些属人法仍然存在一些对妇女的歧视。这些歧视在斯里兰卡不同民族群体的习俗、传统和文化中根深蒂固。政府采取了几项举措,拟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以扭转属人法的这种现象,却遭到上述一些民族群体的抵制。

反对就业领域歧视妇女和少数人群体的机制

70. 宪法第12条不但载有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而且还阐明,本条不应阻止。法律、附属立法制订具体的条款,或采取提高妇女、儿童或残疾人地位的执行行动。

71. 为了提供合理的保障,以防止性别歧视,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得因种族、宗教、语言、种性、性别、政治见解、出身地点的原因或任何其他原因遭受歧视”。此外,第12条第(3)款通过阐明“任何人在进出商店、公共餐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和其本人信奉宗教的礼拜场所时,不得由于种族、宗教、语言、种性或性别原因,或上述任何其中之一的原因,遭受残疾、有碍因素、限制或条件的任何遏制”,力求将禁止性别歧视的保护扩大至私人行动的范畴。《国家政策和基本义务指导原则》加强了上述条款。《指导原则》规定国家有义务确保全体公民,不论种族、宗教、语言、种性、性别和政治见解,一律享有机会平等。

72. 斯里兰卡的劳工法也同样保护私营部门企业的男女雇员。雇主和广大社会承担着所涉义务,确保就业领域女性的公平待遇。劳工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阐述对女性的歧视问题,却规定要为女性的就业条件及其人身安全和保健提供特别的保护。1937年第13号《矿业女性就业法令》禁止雇用女性从事地下作业;1942年第45号《工厂法令》、1956年第47号《女性、青少年和儿童就业法》以及1954年第19号《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条例)法》限制雇佣女性从事过度的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1939年第32号《孕妇福利法令》规定,在妇女分娩前后为其支付“孕产津贴”并保护妇女避免其他偶发事故。任何由歧视产生的纠纷可提请劳务专员注意,拟根据1950年第43号《工业纠纷法》,采取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

73. 国家人权委员会被授予就基本权利问题展开的巡查和调查的权力。任何受伤害方可针对公共部门在就业上的歧视问题,向全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国家主管当局显然采纳了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少数人群体问题的建议。鉴于性骚扰是一个歧视问题,委员会制定了《性骚扰问题政策:国家机构的指南》。《指南》建议所有国家部门机构采取一项从工作地点铲除性骚扰行为的政策,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

落实关于儿童的法律

74. 斯里兰卡政府采取了若干打击剥削和虐待儿童问题的措施。2000年2月11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最低招工年龄的第138号(1973年)公约》之后,对1956年第47号《妇女、青少年和儿童就业法》和1927年第27号《最低工资(印度劳工)法令》作出了修订,规定全面禁止雇用14岁以下儿童。2003年第08号《修订法案》修订了1956年第47号《妇女、青少年和儿童就业法》惩罚条款,将最高罚款限额从1,000卢比提高到10,000卢比,并将最长监禁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每个法律章节都增列了一些条款,以便司法机关可下令对儿童受害者作出补偿。上述这些条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司法机关被授权酌情按案情事由评估赔偿额度。

75. 1995年,政府颁布立法列入了若干虐待儿童的新罪行。政府列入的罪行有:出版淫秽刊物、剥削儿童、侵害儿童的残暴行为、花钱嫖淫儿童、对儿童的色情剥削以及贩运儿童的行为。

76. 1998年,政府扩大了出版儿童淫秽出版物的所涉范围,规定照片或胶卷冲晒者只要发现任何涉及儿童的不良或淫秽照片或胶卷,都有义务向警方通报。若不通报,将受严厉的惩处。

77. 1998年,政府制订立法,规定了唆使或收买儿童进行乞讨、雇用或利用儿童贩运限制物品的罪行。

78. 2006年,政府颁布立法,进一步扩大了一些危害儿童罪行的范围和范畴,因此:

凡是利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人,都被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利用计算机犯下对儿童性虐待的行为;

凡是主管、照管、控制或拥有任何住所,而且知道这些住所被用于犯下对儿童虐待行为的人,都必须就此情况向就近派出所所长报告;

禁止招募儿童从事武装冲突;

扩大了构成与领养相关犯罪行为的范围和范畴;

将诱导儿童的行为列为罪行;

违法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79. 2006年的立法除了惩罚造成心理或精神创伤的犯罪行为之外,还规定要为这类行为受害者提供补偿。(1995年第22号、1998年第29号和2006年第16号《刑法(修订)法》)。

80. 2008年1月,儿童发展和妇女授权事务部设立了斯里兰卡境内的免费儿童救助热线,即“儿童热线”,正如印刷及其他传媒广为宣传的,在全国范围展开了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虐待的工作。任何人只要拨打1929免费电话号,即可向救助热线投诉。

81. 2007年,儿童发展和妇女授权事务部建立了“全国儿童发展基金”。全国任何地方符合条件的儿童都可从基金获得资金援助/教育助学金,直至获得普通教育(高等/一般)文凭。

82. 该部还设立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特别工作队,旨在可监督和报告与受冲突影响儿童相关的事件。除了该部之外,保护署、缓刑和儿童保育服务局、警署(妇女和儿童事务局)、和平进程协调秘书处(和调处)、全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其他一些专家均为上述特别工作队成员。

83. 调查、处理和监督最恶劣形式童工的体制框架,构成:

国家儿童保护署

劳工署

警署

缓刑和儿童保育服务部

84. 相关主管当局采取步骤获取1999年开展的“儿童活动普查”近期数据。这些数据披露大约有19,000儿童被雇充当家佣童工。保护署正在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增强童工法的实施力度。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难以获得儿童卖淫问题的可靠数据。然而,委员会所述的这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数据显然夸大而且并无根据。

国家儿童保护署

85. 1998年,政府根据1998年第50号《国家儿童保护署法》设立了国家儿童保护署,以解决人们对虐待儿童案件日趋增加的关注,并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处理该问题的核心主管当局。保护署承担的职能一是,向政府提出咨询意见,协助制定国家政策,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并保护和治疗遭受此类虐待行为的儿童。保护署还有责任让人们认识到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虐待,并让人们了解到预防儿童受虐待的办法。这项任务具体授予保护署如下权力:

建议有关部门与相关省和地方各级当局,并与区域和行政区各级政府官员以及公共和私营组织磋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以及保护和保障受虐待儿童的利益;

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人道主义问题,加强对此类儿童的保护,包括促使这些儿童身心健康及其重新融入社会;

与政府相关各部和其他当局磋商,监督和检查所有提供儿童照管服务的宗教和慈善机构;

与旅游部门的所有行为方磋商,采取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儿童遭受虐待的可能。

86. 儿童保护署的成员包括从事法医领域工作的资深精神科医生、资深儿科医生、开业医生;司法部资深心理医生和资深官员、警署以及其他一些具备法律、儿童福利、教育或任何领域广泛经验并得到公认的人士。缓刑和儿童保育事务专员、劳工事务专员、为实施《儿童权利宪章》条款,依《儿童权利宪章》设立的全国委员会主席均系上述儿童保护署理所当然的成员。

87. 儿童保护署拥有广泛的权力,可授权其官员进入和搜查各个馆所,包括任何儿童保育服务机构,以及保护署有任何理由认为为非法领养提供便利的任何医院或产妇诊所。受权官员还可审查上述保育机构、医院或产妇诊所收藏的书籍、登记册或记录,并可摘录或拷贝上述资料内容和审讯上述院所内的任何人。凡阻碍或抵制上述官员的行为,可受到严厉惩罚。受权官员还有权没收通过犯罪或与犯罪相关手段获取的任何物件,并且没收书籍、经登记档案或其他文件,只要他认为有可能构成起诉任何犯有上述罪行人员证据的物证。

88. 保护署还提高警察对虐待儿童问题的认识,并向儿童进行关于斯里兰卡法律的教育,特别是通过在学校设立儿童保护委员会,开展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权利问题的法律教育。

89. 保护署实施提高对童工问题认识的方案。保护署还实施培训方案,对主管童工受害者事务的人员,如警察、劳工和缓刑事务官员以及儿童保育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90. 提高公共意识的方案也是为了提高广大公众的敏感认识,促使广大公众认清揭发童工案件的必要性。

91. 网络监查单位的设立是为了监查互联网上关于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活动。实施提高意识的方案是为了让儿童能安全上网浏览,而为警察官员制定的熟练技能培训方案是为了履行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新法律任务。

92. 保护署也是儿童兵康复事务主任专员担任主席的一个委员会的成员。设立该委员会是为了协助曾充当过儿童兵但自愿放下武器的儿童得到康复和与社会重新融合。这个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拟提交部长内阁批准的国家政策。

劳工署

93. 劳工署是政府处理所有与童工相关问题的单位。劳工署还采取措施,通过指定缓刑和儿童保育服务事务官员为依法授权官员,加强实施《妇女、青少年和儿童雇用法》的力度。劳工署在全国,包括北方尚未肃清区域,分别设有12个地域办事处、37个行政区办事处和18个分办事处网络。劳工署设有一支约400人的监察队伍,通过对各工作地点进行例行巡查或受理各项申诉,确保劳工法,包括关于童工问题的法律得到遵循。凡违反劳工法条款的人都将受到追究。劳工署以各不同手法,如内部教育方案、讲习会、研讨会、各种竞争活动、绘制招贴画、编制教育影片、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材料,在学校儿童、广大公众以及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进行提高意识的宣传方案。

94. 劳工署另一个处,即妇女和儿童事务处,负责处理妇女和儿童就业问题。该处充任劳工组织“国际废除童工方案”的协调中心。国际废除童工方案在各利益攸关方的协助下,实施消除童工的计划。国际消除童工方案的活动受劳资关系和人力部秘书主持的利益攸关方委员会的监督,劳工署是劳动部的一个执行运作机构。

警察署

95. 请参阅斯里兰卡警方官方网站(www.police.lk),了解斯里兰卡警察的全面活动,包括警察的历史、组织图、犯罪统计数字,以及警方人权处和妇孺事务局等相关资料。

96. 近几年来,斯里兰卡警方极其重视加强能力建设和警务工作。民众广泛认识到了治安对和平进程的重要意义。

97. 2005年,政府寻求瑞典的援助,启动了民事治安、犯罪现场调查及相关领域能力建设的方案。人权和专业培训被列为优先重点。另一个重点领域是社区治安,在联合王国进行了关于社区治安方面的培训。

98. 2008年1月,妇孺事务局在阿努拉德普勒新设立的便于儿童诉求的地区总署被移交给警方。该处将成为该地区23家警察局妇孺服务台的总协调署。这是在非政府组织,包括所有利益攸关方援助下组建的妇孺事务总协调署。

儿童服务

99. 缓刑和儿童保育服务局负责照管和保护儿童。该局处理一切需要照管和保护受害者及儿童犯的案件。该局官员协助劳工署官员调查关于童工问题的申诉。

100. 政府还任命了复原事务主任专员,由他负责缴械儿童的复原工作(这些是被征募参与武装冲突,并自愿缴械的儿童)。复原中心配备了必要的教育和其他设施,为儿童重新融入社会作准备。目前正在起草的新条例融入了关注儿童的程序,实施缴械儿童的照管、康复和重新融合工作。

101. 2005年,政府还颁布了《防止家庭暴力法》,受伤害人员可通过向地方治安法院提出申诉,获得保护法令的保护。这项法令还就申诉案调查结束之前,获取临时保护法令作出了规定。受伤害者是家庭暴力行为业已、正在或有可能对之形成侵害的人。按上述法律附表1的具体规定,家庭暴力以及任何感情上的虐待被界定为犯罪行为。当儿童受到伤害时,可以由下列各方代表儿童提出申诉:

受伤害儿童的某一方家长,或监护人;

与儿童居住在一起的某个人;

由保护署书面授权的人(2005年第34号《防止家庭暴力法》)。

外国旅游者对斯里兰卡儿童的色情剥削

102. 斯里兰卡政府颁布了若干关于保护儿童和防止儿童遭虐待的法律,包括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2006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上述第58-67段载有增补资料)。

103. 法律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剥削劳动或非法的活动。对于从事儿童色情剥削和贩运儿童的罪行,可判处不限数额的罚款,五至二十年的监禁。嫖客和知情允许在其住所虐待儿童的人,也会被判处与直接虐待儿童的行为者同样的徒刑。保护署还设立了一个网络监查单位。这个单位拥有性犯罪嫌犯数据库。国家旅游部正在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并动员旅游部的旅游警察单位遏制此类非法活动。

境外务工女性对其子女产生的不良影响

104. 1996年3月11日,斯里兰卡出于对海外侨胞福利的关注,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移徙公约》)。

105. 虽然,政府关注一些在海外当家庭佣人的移徙女工及其遭受剥削的境遇,但必须认识到,移民汇回的款项大幅度增加了家庭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

106. 对外就业促进和福利事务部为准备出国务工的女性制定了离境前培训方案,举办一场关于家庭安全,包括母亲在海外务工、如何保护子女以及子女教育问题的讨论会,以强调母亲离境务工之前,必须确保子女的生活福利。该部还给予指导,说明如何通过经特别培训的村官,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对各不同服务的需求。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助学金和教学材料也已成为定期实施的方案。

107. 2005至2006年,人权委员会进行了一项普查,向斯里兰卡国外就业部提出了若干供其执行的建议。2006年部长内阁通过了一项决定,不鼓励5岁以下子女的母亲前往海外务工。然而,这项决定却遭到人权活动者的强烈反对。斯里兰卡劳务输出管理局正就此实施一项提高意识的方案。

青少年的自杀率

108. 斯里兰卡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就青少年死亡率表示的关注。1996年,政府为此通过总统特别小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解决这个问题。全国各地大约450名脱贫致富事务官员也接受了履行脱贫致富目标的培训。

毒品和酗酒上瘾

109. 警方缉毒局是斯里兰卡警方打击该国毒品贩卖问题的主要机构,在整个2006年年度期间卓有成效地履行了职责。

110. 缉毒局采取了预防、监查和追究三管齐下的方式实施打击毒品问题的战略。缉毒局为了有成效地实施此目标,在全岛各警察局实施了毒品法实施培训方案。与此同时,缉毒局还为各阶层公民制定了提高对毒品威胁问题认识的方案。目前,广大公众已充分意识到贩运毒品和毒品上瘾的不良影响后果,并且比以往更支持向警方通报情况,便利于侦破工作。

111. 国家危险药品管制委员会是一个以政策为基础的组织,以提出咨询意见的方式,协助政府执行相关的缉毒法,与缉毒局密切携手,提供咨询、资源及其他必要的帮助。由斯里兰卡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阁下发起的“Mathata Thitha”即“反毒品计划”取得了成效。

112. 2006年,由于颁布了关于防止洗钱的新法律(2006年《防止洗钱法》),加强了执行缉毒法的现行立法体制,为阻断贩毒者网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协助。仅2006年,执法机构就破获了11,656个案件,逮捕了12,551名罪犯,没收了65公斤002克980毫克海洛因;还破获了32,886个案件,逮捕了34,728名罪犯,没收了18,219公斤455克572毫克大麻。2006年破获的毒品,相比上年出现了大幅度增长。

113. 缉毒局在其他机构的协助下,加紧采取了缉毒活动,毒品贩运得到了遏制,尤其是海洛因的供应量萎缩,街面供应量缩减了50%。

114. 2006年再一次证明,猛虎组织为了筹集从事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参与了毒品贩运活动。

减贫措施

115. 斯里兰卡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减缓贫困和社会福利方案,旨在减轻该国的贫困状况。2005年5月,斯里兰卡政府制定了“减轻贫困和增长战略”。

116. 2003年,斯里兰卡强调了减贫战略,重点在于恢复该国的和平和经济增长。这项战略的主要支柱是:

加强经济;

减轻由冲突造成的贫困;

为贫困者参与经济增长创造机会;

对人的投资;

提高贫困者能力和加强治理;

实施有效监督和评估制度。

117. 自2006年初以来,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目前称之为2006-2007年“十年发展框架”(发展框架)。发展框架预期将斯里兰卡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阁下在“政策前瞻”中所述的愿景转化为战略和务实行动。“政策前瞻”强调,减轻贫困是通过农业、工业发展、教育、保健及其他部门的行动可予实现的政策目标之一。“政策前瞻”确认减轻贫困是与建立和平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目标。发展框架拟将此愿景观落实为各优先事项和指标。

118. 附件四通过若干指标概括介绍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各项具体目标取得的一些进展,并概述了斯里兰卡就下列每个目标所取得的成果状况:

第一个目标是消除贫困。虽然所有千年发展目标都是相互关联的,但实现其他千年发展目标的决定性因素是贫困。贫困渗透了所有的部门,且阻碍了进展。为此目标确立了两个具体目标。具体目标1是在1990-2015年期间,将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口的比例削减一半。贫困线比照国际测算法,确定为每天一美元。然而,国家政府也确立了官方贫困线。那些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人口比例,即为贫困人口比率数字,列明如下:

根据普查和统计局最近的家庭收入和开支调查(家庭收支调查),2006/2007年斯里兰卡月均家庭收入是26,286卢比。2006/2007年家庭收支调查记录,自2002年以来,住房总数量和诸如电、天然气、电话、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而且贫困人口从23%下降至15%。

2006/2007年家庭收支调查显示,大部分行政区的贫困人口比率下降15%,甚至更低,但是乌沃省和萨帕勒格穆沃省的四个行政区以及Nuwara Eliya行政区,贫困人口比率为20%至34%,表明尤其在内陆地区、山区和偏远区域分布有贫困村落。这已经提请决策者加强对政策执行力度的关注。

1990至2015年将挨饿人口比率削减一半,是第一个千年发展目标的第2项具体目标。监督进展情况的指标是,5岁以下儿童体重偏低的普遍程度。体重偏低人口的百分比,从1993年37.3%,下降至2000年29.4%。这种趋势持续下去,到2015年会使体重偏低人口的比率下降至仅12%,远比19%的指标低得多,完全可兑现此项目标;

千年发展目标二是普及小学教育。为此目标确立的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确保全国任何一地儿童,不论男孩,还是女孩,都能读完所有小学课程。实现普及教育也是一项削减贫困,扩大男女孩选择机会的战略。为追踪进展情况,采用了四项指标:小学教育的招生率、从一年级开始上到五年级的小学生比率、小学毕业生比率和15至24岁之间能读会写的比率。斯里兰卡已在上述四项指标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男女孩小学招生的净比率已超过95%;读到五年级的学生比例已超过95%,而且男、女性15至24岁之间能读会写的比率也超过了95%。斯里兰卡的状况良好,完全可在2015年之前实现小学普及教育;

增强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能力,是第三个千年发展目标。为此目标确立的具体目标是,最好在2005年消除中、小学教育的性别差别,且不迟于2015年消除各级教育的性别差别。监测第三个目标关于教育方面进展情况的两项指标是: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中男女孩的比率,15-24岁成年男女之中能读会写的比率。上学受教育并能读会写是提高能力的基本条件。斯里兰卡业已消除了小学和初中教育性别差别。2002年两性之间的指数比差接近100%。在高中和大学两级层面上,女性所占份额比例甚至超过男性。男性与女性之间在识字上不存在差别,但在2001年时,两性之间的差别曾为100.9%;

目标4和5是降低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具体目标是削减三分之二5岁以下幼儿的死亡率和削减四分之三的孕产妇死亡率。儿童死亡率的指标为: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和麻疹免疫接种覆盖率。孕产妇死亡率指标为:孕产妇死亡率和熟练卫生人员接生婴儿的百分比。斯里兰卡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记录已出现大幅度的下降。这两项记录是东南亚国家中最低的比率,甚至可以与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媲美。接种免疫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保健机构和熟练人员接生的婴儿约达96%。斯里兰卡继续在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改善孕妇保健方面取得进展。目前趋势表明,斯里兰卡正在实现削减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的目标。

第六个千年发展目标是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为此确立了两项具体目标:一个是到2015年阻止并开始扭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势态。就此目标采用的一个代用指标,以及为之提供的数据是15-49岁女性使用避孕器具的普遍率。截止2000年,斯里兰卡使用避孕器具的普遍率从1993年66%,提高到了70%的水平;

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是第七个目标。该目标的具体目标之一是,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融入国家政策与方案,并扭转环境资源的损失。虽然这项具体目标下有若干项指标,但斯里兰卡现有的数据之一是,人口使用固体燃料的比例。斯里兰卡仍有极高百分比(80%)的人口使用固体燃料。据2001年掌握的数据,乡村(占86%)和工业区(占96%)使用固体燃料的比率,远比城区(35%)高得多;

这个目标的第二项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将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的人口比例削减一半。监测进展情况的两个指数是:可持久获得经改善的水资源的城乡人口;和享有经改善的卫生条件的城乡人口比例。斯里兰卡境内相当高百分比的家庭可享有安全饮用水源。据200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斯里兰卡82%住房接通了安全饮用水源。据上述同一资料来源,约有66%家庭可获得经改善的卫生条件,然而,还需要采取深入行动完善上述情况。城、乡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大比差;

《千年宣言》的最后一项目标是建立全球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在这项目标之下确立了七项具体目标和17个指标。本报告载有为上述三项提供的数据:失业率、每100人的个人计算机使用率和每100人中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失业率由1996年的32%下降至2002年的28%。并且始终呈下降趋势。据2004年开展的研究,家庭计算机使用率仅为3.8%。互联网使用率也很低,而且据上述同样的研究,使用互联网的人口比率为2.8%。

119. 目前千年发展目标构成了国家发展的核心重点。斯里兰卡有可能实现本文所述的大部分指标。该国的某些关键性成就是,享有安全饮用水、平等的小学教育、识字率、儿童和孕产妇保健率。一个重大的成就是,在上述成就之中不存在性别上的差别。然而,该国却仍面临着各种相当大的挑战,尤其是消除区域性差别问题的挑战。

加强妇女对女性人权的意识

120. 儿童发展和妇女授权事务部的妇女事务局和人权委员会通过各讲习会和研究会开展了无数提高认识的运动,以便于妇女切实享有自己的权利。

罢工权和对组建工会权的限制

121. 斯里兰卡《宪法》第14条第1款(b)项规定确保集会自由权。该条款规定,每位公民都有和平集会的自由。条款进一步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出于种族和宗教和谐[第15条第3款]、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第15条第7款]的考虑,才可对此项权利实行限制。

122. 斯里兰卡工人阶级运动的起源可追溯至1890年代;1893年报道了第一次集体行动。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国逐步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会传统――这一传统与工会在斯里兰卡独立运动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无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123. 早在20世纪初期,锡兰工人福利联盟和锡兰国民大会通过决议具体要求:赋予工人结社权;固定与调整最低工资和工作时间;废除童工;并确保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1923年至1928年期间组建起了一些最早期的工会。1928年,全锡兰工会大会创立。大约从1923年起,左翼社会党登上了政治舞台,开创了争取工人权利的道路。

124. 经过上述发展历程,最终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劳工法,其中包括1935年颁布的《工会法令》,承认工人加入和组建其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工条例:1935年《工人赔偿法令》,规定为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受伤的女工支付赔偿;1937年《矿业女性就业法令》;1956年《妇女和青少年就业法》;1939年《孕产妇福利法令》规定,在女工孕产期间,雇主必须以现款方式支付福利津贴和产假津贴,并确保产前和产后的母子安全和健康;1941年《薪金事务委员会法令》确定的条例,规定了雇员就业条款和条件,及其最低工资;1954年《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薪金条例)法》;1942年《工厂法令》规定要确保各工厂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125. 1950年《工业纠纷法》是促进该国劳资关系和产业和平方面的一个标志性立法。这项立法规定了对工业纠纷的预防、调查、解决,并促进了集体谈判权,以期维持雇员与雇主之间更好的关系。1999年提出的修订法案,增强了这项立法的实效。这项修订案力求保护雇员不会因参与工会活动,遭受雇主的迫害。

126. 斯里兰卡还缔结了劳工组织的两项基本公约:即,《组织及共同交涉权公约》(第98号)(1949年)和《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8年)。1972年12月13日和1995年11月15日,斯里兰卡分别批准了上述两项文书。

127. 斯里兰卡第一个共和国宪法(1972年)列入了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章节,使工会得以有效的运作。据1972年《宪法》第18条第1款(f)节和(g)节,全体公民都拥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而且每位公民都有权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包括出版自由。

128. 1978年第二个共和国宪法载有结社自由和组建及参与工会自由的基本权。第14条第1款(1)项(c)和(d),保障斯里兰卡每位公民的结社自由及组建和参与工会的权利。然而,据第15条规定,出于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国家安全的利益,可依法限制结社自由。

129. 斯里兰卡法庭绝不犹豫地维持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关于依据1972年宪法提起的K. A. D. A. Goonaratne诉人民银行案,最高法院认为,雇主要求雇员必须辞去某工会会员身份才可得到晋升,以及该雇员若要担任某一具体级别职位,就不得成为上述工会会员的限制规定,有损于宪法保障的结社自由基本权。最高法院就工会会员权发表了以下意见:

“所有雇员(除极个别规定的之外)均享有自愿组建工会的权利,系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这既是宪法规定,也是法定的形式。雇主绝不可以雇用合同设定违背这项法定权利的条款的方式,剥夺这项权利。然而,凡国家认为出于必要的良好原因要限制这项权利时;国家可按1972年《宪法》第18节(a)项规定实施限制。这只有依据法律,而且只有按第18项(a)节确立的理由,绝非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才可实施限制。”

130. 最高法院在对本宪法保障结社自由的条款作出解释时,将之界定为“维护实现各种政治、社会、经济、教育、宗教及文化目的所涉及的自由必不可缺的手段”。此外,M. D. H. Fernando法官在裁定Bandara诉Premachandra的案时阐明,“第14条第1款(c)项普遍适用于所有结社形式,包括工会;不仅适用于最初组建或参与社团的行为,而且适用于继续成为社团成员和参与社团的合法行动”。

131. 1935年第14号(经修订的)《工会法令》界定,工会为任何社团,或工人与雇主的联合组织,不论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都具有如下其中之一或若干目标:

规约工人与雇主之间,或者工人与工人之间,或者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对任何行业或商业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

在行业纠纷中代表工人或雇主;或

促进或组织或资助任何行业或工业的罢工或封厂,或者在罢工或封厂期间,为其成员发放工资或其他津贴,并包括任何由两个或更多工会组成的联合会。

132. 上述法令将工人广义地界定为,根据与雇主签订合同,以任何身份,不论是合同明示的身份,还是暗示的身份;口头还是书面协议;无论是工作合同,还是以学徒或个人身份受雇承担任何工作或劳务的合同,从事工作的人,包括任何根据此类合同受雇的一般人员,不论此人在任何具体时间是否受雇。这项法令还载有条款规定创造一个合法的环境,使工会为维护其目标而自由运作。

133. 然而,该法令禁止法官、武装部队成员、警察官员、监狱监管人员和根据《农业社团法》设立的农业社组建工会。

134. 如上所述,斯里兰卡劳工法完全适用于整个岛国。出口加工区也不排除在外,没有任何立法阻止出口加工区工人组织工会。然而,那里加入工会的比率很低,不是因为阻止工人加入工会,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这些加工区工作的绝大部分为女性(约占80%),她们不愿意加入工会,以及工会无法向这些加工区渗透等。然而,存在着某些出口加工区的工人参与在加工区外运作的工会和其他工人组织的情况。

135. 在出口加工区,工人们对工会的选择是加入“雇员理事会”。目前出口加工区的雇员理事会大约有125个。这些雇员理事会由5-15位当选的工人组成。劳工署为雇员理事会组织选举。投资委员会官员从头至尾监督雇员理事会的活动。雇员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怨情申诉和工人福利问题。当发生纠纷和管理层无法解决纠纷时,即由投资委员会官员出面,力争达成友好解决。目前工人、管理层和投资委员会之间的现行磋商程序已被证明极有效。

136. 在管理层与工人感到难以和睦解决纠纷时,纠纷将呈交给劳工署,按《工业纠纷法》,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关于终止工人的雇用期,工人可直接向劳工法庭提出上诉,以寻求补救。劳工署还在各主要出口加工区设立了办事处,以便用调解方式防止和解决纠纷。

137. 劳工组织确认工作地点工会与雇员理事会并存的情况,但当工会会员未达到工作地点工人40%,无法以工会名义代表工人展开谈判时,雇员理事会即有权与管理层展开“集体谈判”。

确定最低工资问题

138. 斯里兰卡的最低工资是由依1941年第27号《工资理事会法令》设立的工资理事会确定。工资理事会在主管劳工事务的部长推荐的代表以及工人和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形成的三方基础上展开运作。工资理事会确定各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及其他条款和就业条件。目前有43个工资理事会在实施运作。同时,政府还在采取行动,为各不同行业设立新的工资理事会。

139. 除了两个行业即旅馆业和批发与零售业的工资理事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不论工作地点的规模大小,一律实行最低工资制。

140. 然而,根据这项法律,涵盖的范围更宽泛,只要系按“行业”术语被界定如下的行业:

第64节:“行业包括任何工业、商业、企业、职业、专业,或者某个雇主或工人实施、履行或执行的业务,或任何行业的分支或任何职能或加工程序。”

141. 在该节中界定的行业,包括行业的雇主和行业的工人。因此,《工资理事会法》具有足够宽泛的范围,不仅涵盖雇主行会,也涵盖了工人工会。工资理事会广泛地涵盖了工人层面。

142. 此外,1954年第19号《商店和办公室(就业和报酬条例)法》涵盖了数量众多的雇员。据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用合同是强制性的,而且确保了劳务市场上现行薪金的支付额。

“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别

142. 《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人都有权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解释为:所有处于同样情况之下的人一律享有同样方式的待遇。与此同时,在决策时,为求公正和公平,会考虑到不论是自然、社会,还是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和缺乏能力的因素。换言之,法庭阐明,平等保护需要考虑到在明确和明智的基础上进行的等级划分,旨在力求实现所追求目标的理性关系。此外,法院也列举平等概念,包括采取执行和行政行为方面,保持诚实、公开和透明的态度。同样,第12条第1款也旨在关注基于法治的保障问题,绝对防止任意和毫无缘由地行使自酌权。

拆毁住房和非法定居点

143. 《市政厅法令》和《城市发展署法》均载有条款,允许在向法庭提出上诉并获得法庭下达的法令之际,可拆毁非法住房和定居点。

144. 拆毁住房只能依据相关现行立法实施。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并兼顾到人权委员会的一些建议,有时提供补偿或者其他替代住所。

根据所有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族裔和民族等分类的资料,以协助辨明社会弱势群体

145. 请见普查和统计局最近实施的2006/2007年家庭收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