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LKA/CO/2-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9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里兰卡

1.委员会在2010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40、41和42次会议(E/C.12/2010/SR.40、41和42)上审议了斯里兰卡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LKA/2-4),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该报告迟交了15年)所载关于《公约》规定权利在缔约国的实际落实情况的信息、分类数据或相关统计资料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单上所列的半数问题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下次定期报告充分遵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以便能够充分评估《公约》规定权利在缔约国的落实程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过程中征求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即于2000年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02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9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2000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以及2001年《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公约》的执行相关的积极动态,例如通过了以下法令和政策:

2005年10月3日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第34号);

2003年《扶持妇女、青少年和儿童法(修正案)》,该法将最低就业年龄从12岁提高到14岁;

2003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

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尤其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可望在2015年之前实现多数指标之下的目标。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没有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获得充分的效力,而且虽然《公约》的某些条款可由最高法院负责裁定,但它们极少得到援引,这表明缔约国对《公约》的知晓度有限。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最高法院曾多次对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缔约国加入的劳工组织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性质提出疑问。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并在出现抵触的情况下优先于国内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使国内立法与《公约》所载权利相一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改进人权培训方案,以便使人们更好地了解、知晓和适用《公约》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使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它行为者更好地了解、知晓和适用《公约》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

7.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紧急状态已被部分取消,但其继续实行正在阻碍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充分落实。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废除所有余下的紧急状态条例,因为这些条例妨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落实。

8.委员会对国家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表示关注,尤其是由于这一原因,2007年12月,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降至B类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一些职位仍然空缺,目前世界上处于停顿状态。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规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要求。

9.委员会关切的是,司法机构和重要的监督机构缺乏有效地发挥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所需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对2010年9月8日通过的第18项《宪法》修正案表示关注,该修正案会进一步削弱司法机构和其它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因为它规定:贿赂或腐败指称调查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以及司法事务委员会成员和行政事务议会专员(监察专员)由总统直接任命。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与监督机构主席和成员的任命程序有关的第18项《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10.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人权维护者遭受大量威胁、攻击和诽谤行为的侵害以及各种形式的侮辱表示严重关注,并对人权维护者的活动遭到不正当限制表示关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1998年12月9日《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宣言》采取必要行动,制止不断发生的骚扰和迫害人权维护者的现象,并确保威胁和攻击行为的责任人依法受到起诉和惩治。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同包括开展人权倡导活动者和人权维护者在内的公民社会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以便制定和执行在全国各地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战略,包括制定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在进行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知情权法令》的进程。

11.委员会关切的是,将维达族人的传统土地变为国家公园的做法使维达族人陷入社会经济边缘化和贫困境地,因为国家禁止他们进入他们传统的狩猎区域和采蜜地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维达族儿童遭到学校系统的排斥,而且往往受雇从事危险职业。(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维达族人能够返回并不受干扰地留在被逐出的土地上,特别是留在Maduru Oya保护区;设立一个代表维达族人利益的国家机构,在执行任何影响到生活的项目和公共政策之前,都应当征求该机构的意见并获得该机构的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

12.委员会对腐败现象严重表示关注,这一现象会损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普遍落实;并对缔约国尚未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和与此相关的法不治罪现象表示关注。(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和与此相关的法不治罪现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警员和其它执法人员以及公诉人和法官进行严格适用反腐败法律方面的培训,要求政府主管机构依法在实践中以透明方式行事,并确保将诉讼案件提交法庭审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在打击腐败现象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国际组织的合作,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在打击腐败和法不治罪现象方面取得的进展。

13.委员会对种植园工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极为严酷表示关注,这些人有很大一部分处在赤贫状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曾经剥夺印裔泰米尔人公民资格的1948年《公民资格法》(第18号)仍然没有被废除,而且数千名印裔泰米尔人仍在等待根据2003年《给予印裔居民公民资格法》获得公民资格,因为无国籍人无法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提供执行2006年通过的《种植园社区社会发展国家行动计划》所需的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为确保种植园工人及其家属以及印裔泰米尔人不再遭受歧视并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而采取的实际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废除1948年《公民资格法》(第18号),并且加快依据2003年《给予印裔居民公民资格法》向印裔泰米尔人签发身份证的工作。

14.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最近在雇用残疾人方面规定了定额,但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仍然遭受歧视,并在社会中受到极大的鄙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03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尚未得到执行,而且残疾人家庭迄今为止得到的缔约国提供的支助有限,因此仍然只能把残疾子女交给专门机构照料,此种照料往往具有长期性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残疾儿童,其中多数为女童,仍然被剥夺了任何入学机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实际步骤,执行2003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并加紧努力,提倡把残疾人纳入劳动力市场,具体做法包括加强扶持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定额制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准确的分类统计数据,并确保所有这些儿童特别是女童都能够接受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各条约机构自1998年以来再三提出建议,但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废除对妇女和女童实行歧视的成文法和属人法,例如1935年《土地开发法令》以及允许12岁女童早婚的《穆斯林属人法》的规定;而且在处理人们对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持有的成见、观念和相关的宗法传统难以消除这一问题方面,采取的步骤十分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依靠社区本身来修订属人地位法律,而且《妇女法案》并没有为所有社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以使其免遭早婚和强迫婚姻的侵害。(第三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缔约国的一项直接义务,这项义务不能取决于相关群体修改其法律的意愿。所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废除一切对妇女实行歧视的成文法,修改《穆斯林属人法》,使其与国内立法相一致,以便取缔早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大力提倡男女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平等,具体做法包括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开展大众传媒宣传运动,反对组织妇女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成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失业率近年来有所下降,但过去数十年中,女性失业率仍然是男子的两倍,而且在15-29岁的人群中,几乎半数,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青年人,仍然处于失业状态。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由于欧洲联盟因斯里兰卡在执行三项联合国人权公约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撤消普惠制优惠贸易方案(执行公约是在方案之下获得优惠的一个相关条件),约有30万妇女可能失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促进妇女和年轻的斯里兰卡国民享有稳定的就业机会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含有数字指标和执行时间范围;同时建立一个监测该行动计划的执行的国家机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密切监测由于普惠制被撤消而有可能失业的妇女的状况,以便使她们能够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一些成文规定和应急条例规定,可以诉诸义务劳动做法。1961年《义务公共服务法》(第70号)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该法规定,可要求安排毕业生提供长达五年的义务公共服务。该法仍然没有被废除。(第六条)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活动对话过程中作出的这一表态,即现正采取措施废除《义务公共服务法》(第70号)。

18.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妇女担任决策和公共职位的比例偏低而且正在下降;另外,妇女集中在少数几个经济部门,而且主要从事低技能、低报酬工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不得在就业和职业中实行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以及男女同值同酬原则,仍然没有在国内立法中得到体现。(第三和第七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其立法禁止在就业和职业中实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体现男女同值同酬原则,并辅之以恰当的机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让更多的妇女担任决策和公共职位,并且切实打击工作场所歧视妇女的现象。

19.委员会关切的是,工资委员会没有涉及的部门的工人无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茶叶种植园工人无法领取月工资,而是领取极低的日工资。(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属能够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确保定期根据生活费用调整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种植园工人能够领取体面的月工资。

20.委员会对茶叶种植园和出口加工区普遍存在的性骚扰现象表示严重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禁止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定纳入国内劳动法,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供高效率地处理性骚扰案件所需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

21.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斯里兰卡妇女为了找工作往往不得不移居他乡,其中有100万妇女在国外充当家庭雇工,往往处于类似奴役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这种大规模的劳动力移徙对斯里兰卡家庭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也没有为妇女提供替代性就业机会。(第七、九和十条)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对女劳力的移徙作详细评估的建议(E/C.12/1/Add.24,第27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在缔约国境内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具体做法包括出台新型的微型贷款计划。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妇女离境之前充分向其提供信息,并加强斯里兰卡驻外使团劳工专员在保护东道国境内的移徙工人的权利方面的作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家属尤其是其居住在缔约国的子女能够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2.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工会活动受到限制,工会活动者普遍遭到骚扰,以及防止反工会歧视方面保护不力表示关注,这种现象尤其发生在出口加工区。具体而言,委员会关注的是,1947年《公共安全法令》和1979年《重要公共部门法》对罢工权实行限制,此种限制可依据制裁(包含强制制裁)加以执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只有代表任何工作场所40%以上的工人的工会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2006年01号《紧急条例》修正案对重要部门作了极为宽泛的界定,因而,对工会权利的限制可以适用于几乎任何经济部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工会会员作停职、降职、解雇处理,警告新工人不要加入工会,禁止工会会员进入出口加工区,以及成立雇员委员会(由雇主供资并在其主持下开展活动)等做法,对出口加工区的工会活动构成了严重阻碍。(第八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不因一般部门的违反纪律行为或参与此类部门的和平罢工而处以包含强制劳动的惩罚,但经严格界定的重要部门除外;相应修改立法;

消除工会权利面临的法律障碍,具体做法有:对“重要部门”作明确界定,将“重要部门”的范围限于中断服务会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的部门;按照劳工组织建议书审查获得法律承认方面的“40%要求”;

增加适用于反工会歧视的处罚,使工会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反工会歧视诉讼,并确保法院在较短时间内妥善调查和审查反工会行为;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成立和加入工会的自由,防止对出口加工区工会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干预,并且允许劳动监察员进行突击访查。

23.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订有大量社会援助方案,但社会保障系统仍然极为分散,而且并没有充分覆盖所有工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Samurdhi减贫方案在管理和协调上存在缺陷以及存在腐败和欺诈行为,贫困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特别是种植园部门的家庭和老年人,仍然被排除在该方案之外或者无法充分得益于该方案。(第九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恰当、透明方式管理减贫和社会援助方案,并使这些方案针对最为困难、贫困的个人和群体,包括种植园部门的家庭和老年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合作,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包括确定社会保护底线。

24.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的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率较高,但是,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法》(第3号)的规定仍然缺乏足够的知晓度,警员对该法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且保护令极少得到签发,违法者也极少受到起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够利用的临时庇护场所缺乏,而且法庭往往迟迟不在这一问题上作出裁决。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打击家庭暴力现象,并执行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法》(第3号),具体做法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招聘更多女警员到儿童和妇女保护局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建立和开放危机处理中心和庇护所,以便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寻求保护和接受咨询。

25.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缔约国把文化敏感性作为不在任何情形中都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的理由。(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以便在任何情形中都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

26.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E/C.12/1/Add.24,第26段)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关于童工劳动的法律,而且几乎有100万儿童仍然在经济上遭受剥削,他们主要的农业部门从事劳动或充当家庭雇工,充当家庭雇工者往往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童工劳动现象。

27.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有数千名儿童仍然在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这一现象存在于儿童性旅游业中。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人包括贩运儿童的人极少被起诉,与此同时,受害儿童可能仍然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且因从事卖淫行为而被拘留候审。(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改禁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立法,并确保相关立法涵盖所有儿童,不将卖淫儿童定罪。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2006年《打击儿童性旅游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次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将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设立庇护所,并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以满足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的身心恢复和康复需要。

28.委员会深为关注以下指称:在2009年武装冲突的最后几个月中,有关方面故意使平民无法得到食品、医疗和人道主义援助,这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一条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禁止使人挨饿的规定的情况,而且可能构成战争罪。(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获得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在国内武装冲突中阻止人们获取人道主义食品援助,可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一条以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联合国秘书长问责小组充分合作。

29.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重新安置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重建受冲突影响地区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进展,但由于在国内流离失所者家园上建立了高度安全区,目前仍有数千名国内流离失所者无法返回家园。委员会还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定居状况表示关切,这些人往往缺乏基本住房、卫生设备、水及谋生机会,而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及国内非政府组织在接触需要紧急援助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方面频频受到限制,则加剧了这一状况。(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如在交互式对话过程中所表示的那样,加快关闭高度安全区,退还国内流离失所者被任意或非法剥夺的宅基地和/或财产,并且在地方各级建立适当机制,以解决土地和财产纠纷,为土地被占用而向土地所有人提供赔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承担的以下义务:尊重和保护帮助国内流离失所者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联合国机构、人权倡导者和其它公民社会成员的工作;不再对接触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食品的获取得不到保障的人员的行动实行任何限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情况。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斯里兰卡西部地区和其它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显著差距难以消除,这对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就业、福利、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等,造成了影响。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尽管城市的贫困状况有所减轻,但种植园部门的贫困状况却加剧了40%以上。(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处理影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受的区域差别,并确保其减贫战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专门满足最为困难和贫困的个人及群体尤其是种植园部门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制定按性别、年龄、城市/农村人口及社会和种族群体分类的指标和基准,用来监测在同贫困作斗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此种进展情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看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31.委员会对缔约国住房短缺问题严重和存在大量无家可归者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极易遭受强迫驱逐的贫民区居民表示关注。(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适足住房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处理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大幅度增加国家住房预算,使其达到处理这一严重的问题所需的水平,并确保建造新的社会住房单元的计划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确保旨在帮助困难和贫困的个人及群体包括贫民区的个人及群体的住房计划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依照符合委员会在关于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中通过的准则的法律框架,向被强行驱逐的人员提供适当赔偿或住处。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强行驱逐的发生率以及无家可归问题的程度,并介绍为处理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32.委员会对缔约国许多监狱普遍存在的严重的拥挤状况和不人道的拘留条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儿童和成人通常没有被隔离关押表示关注。(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与请缔约国采取紧急、积极措施,处理监狱拥挤问题,侧重寻找监禁措施的替代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儿童从成人拘留设施转至别处关押。

33.委员会关切的是,将近三分之一的儿童和四分之一的妇女存在营养不良问题,而且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儿童的营养状况仍然是一个令人严重关注的问题。(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获得适足食物的权利,具体做法包括为最为困难和贫困的个人和群体建立一个公共事务分配系统。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订并在全国执行一项综合营养方案。

3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据报告,10%的孕产妇死亡是直接由于私下堕胎造成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基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缺乏,缔约国关于安全的避孕方法的信息有限,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存在缺陷,特别是就斯里兰卡教育系统的课程而言。(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堕胎法,并考虑对堕胎禁令规定例外,以处理治疗性堕胎或强奸或乱伦造成的妊娠的情形,从而使妇女无须诉诸会使其极易患病和死亡的非法堕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建立基本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部门,制定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避孕方法计划,并且将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适当知识纳入斯里兰卡教育系统的课程。

35.委员会关注的是,精神健康服务仍然不足以处理普遍存在的冲突后精神障碍问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2007年《精神健康法》草案仍然没有获得通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2007年《精神健康法》草案,制定加强现有的心理社会援助战略,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战略,并且招聘更多的精神健康工作人员和其它专业人员,以处理冲突后精神障碍问题。

36.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小学入学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表示称赞。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公共投资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尽管需要在受冲突影响地区重建学校基础设施,缩小缔约国各省份之间在接受教育方面依然存在的差距,以及需要为学校供水、供电和提供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辍学率较高(每五个儿童中就有一人辍学),很多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收取学费(尽管宪法规定实行义务教育)和教育质量低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以便把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度增加公共教育系统的经费,并确保切实取消学费。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通过重建校舍让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儿童重返校园,缩小各省份和地区之间在充分享有受教育权方面的差距,并确保为学校供水、供电和提供卫生设备。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教员受到充分培训,完全具备资格,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并确保人权与和平教育被充分纳入学校课程。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和公民社会组织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翻译和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安排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它成员参与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进行的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如在对委员会作出的书面答复中所表示的那样,着手批准《残疾人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委员会的修订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