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EX/CO/5-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7 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墨西哥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8年3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和第3次会议(见E/C.12/2018/SR.2和E/C.12/2018/SR.3),审议了墨西哥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MEX/5-6)。在2018年3月29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墨西哥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MEX/Q/5-6/Add.1),以及代表团的口头补充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并感谢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为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2011年的宪法改革,确认了这些权利的宪法地位。委员会还欢迎2013年以来实施的“国家消除饥饿现象运动”、2013-2018年国家发展规划和2014-2018年国家人权方案。

4.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墨西哥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和口头资料,积极参与报告的审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司法管辖的可能性

5.委员会注意到,《公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在法院援引并适用于司法裁决,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受害人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包括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中,裁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司法系统的各个环节得到落实,便利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包括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国会议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公约》所保护权利的培训,并可在法庭上援引这些权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运动,提高权利持有人的权利意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确保对他们作出的有利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并提请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维护者的状况

7.委员会严重关切针对人权维护者的严重暴力行为,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维权人士,严重关切与此类行为有关的有罪不罚现象。此外,委员会表示担忧,对这些人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十分有效,部分原因是联邦、州和市政当局之间缺乏协调,也没有为实施这些措施拨出足够的资源。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及时、有效行动,防止一切对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行为,对他们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给予有效保护,确保联邦、州和市当局之间的有效协调;

(b)对所有攻击人权维护者生命、人身完整或自由的有关报告,以及对他们的暴力、威胁、骚扰、恐吓、欺凌和诽谤行为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c)确保执行《维权人士和记者保护法》;

(d)确保国家保护机制的有效运作,特别是审查和改进现行的保护战略,考虑到文化、区域和性别差异,划拨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e)就人权维护者所从事的重要工作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创造宽容的环境,保证他们工作的自由,免受任何恐吓、威胁或报复。

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声明(E/C.12/2016/2)。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起草工作的有关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人权问题上应尽义务的原则对缔约国境内运作公司没有约束力。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尽快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所有主要利益攸关方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境内运作的公司在人权问题上尽职尽责,防止其活动对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落实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报告(A/HRC/35/32/Add.2)中提出的建议,并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各国对工商企业活动之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土著人的权利

12.尽管制定了事先协商的规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系统遵守,部分原因是这些规定没有约束力。结果,事先咨商土著人民意见,取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特别是在执行经济项目和开发自然资源方面。此外,委员会对这类项目对相关土著人民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感到关切(第一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事先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见,做到系统、透明,力求对可能影响他们的决定取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对发放许可证,批准在传统上他们拥有、占用或使用的土地上开展经济活动之前。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土著人民协商,制定有效、适当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程,充分保证尊重这项权利,或在适当的情况下适用现行规程,同时考虑到每个土著社区的文化特征、习俗和做法,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的《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b)就自然资源勘探和发展项目对有关土著人民的潜在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独立研究,将结果公开发表,确保为执行这些项目达成的协议包含缓解相关土著人民所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影响的措施,以及适当的赔偿。

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预算的创新性步骤,并正通过2013年的财政改革,努力增加资源,使税制更加公平。但委员会担心这些措施所起的作用不够明显,拖欠税款的征收比例仍然很低,降低了缔约国履行义务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实现社会更加公平的财政政策,尽可能为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聚敛足够的资源;

(b)采取相关措施,增加拖欠税款的征收;

(c)确保预算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证所有阶层的人都能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最边缘化和弱势的群体和个人。

腐败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长期居高不下。委员会并对报告或调查腐败案件的人得不到适当保护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政府服务应保证必要的透明度和问责;

(b)确保有效执行反腐措施,切实打击这一领域的有罪不罚现象,包括适当的行政和刑事措施;

(c)采取措施,为腐败行为的受害人及其律师、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提供有效保护。

歧视

18.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法律有禁止歧视的规定,32个联邦实体也都有反歧视立法,但委员会对立法不统一感到关切,这种情况造成无法对《公约》所禁止的各种歧视行为提供充分和平等的保护。委员会还对一些特定群体长期受到歧视感到关切,且没有适当政策解决某些群体,如土著残疾妇女所面临的多重歧视(第二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统一立法,建立一个综合法律框架,保证缔约国的所有人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所有类型的歧视均可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b)加倍努力,防止和解决长期存在的歧视现象,特别是针对土著人、非洲人后裔、残疾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歧视,包括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充分行使《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受教育的权利;

(c)采取具体政策,征求受影响群体的意见,解决一些人面临的多重歧视。

20.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受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性别平等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所作的努力,特别是执行了2013-2018年“机会平等和禁止歧视妇女国家方案”等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社会上仍根深蒂固,妨碍了妇女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限制了她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取得重要职位(第三条)。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实现男女在各个领域的实质平等。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在家庭和社会中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开展宣传活动,鼓励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让人们了解到他们也有平等获得就业的机会,如通过完成学业,和在传统上与另一性别相联系的领域寻求培训;

(b)继续鼓励增加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决策职位,促进私营部门妇女参与管理。

23.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男女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失业和就业不足继续严重影响到年轻人、残疾人、土著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委员会还对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比例过高感到关注(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继续降低失业率和就业不足问题,例如采取综合就业战略,解决失业的主要原因,包括制定有具体目标的行动计划,侧重失业风险特别严重的群体;

(b)继续优先安排高质量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既要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又能帮助最贫困和最边缘化的人员和群体。

妇女的工作条件

26.委员会关切的是,寻求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面临重重困难,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大大低于男子。委员会还对工作场所存在歧视妇女行为的报告感到关切,例如要求她们在受雇前接受是否怀孕的检查,以及男女之间长期存在薪酬差距(第六条和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a)增加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例如可通过一项家庭照料方面的政策,实现男女之间更公平地分配照料工作;

(b)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解决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

(c)在工作场所切实消除一切歧视妇女的行为,包括怀孕检查的要求,不公平解雇怀孕妇女和任何导致妇女从事低薪工作的行为,以及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获得职业机会上面临的障碍。

最低工资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最低工资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最低工资,采用适当的指数化机制,确保这一工资标准足以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最低工资水平实际上得到遵守,对雇主不遵守规定的情况规定适当的惩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特别是第18至24段。

非正规经济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约57%的工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因此无法得到劳动法或社会保护制度的适当保护(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做出努力,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人数,帮助这些工人进入正规部门,确保他们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及获得社会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非正规经济部门系统纳入劳动监察、职业健康及安全服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2016年)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2015年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2015/1)。

农业工人和家佣的工作条件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努力,但农业工人和家庭雇工的工作条件仍然低于标准,这些部门的工人大多仍收入微薄,几乎没有工作保障,工作条件既不安全又不健康,面临受到剥削和虐待的危险(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确保所有农业工人和家庭雇工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享有公平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包括能够保证他们本人及家人享有体面生活水准的工资;

(b)确保劳动监察机制拥有适当的授权和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可有效监督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所有部门的就业条件,并在内部建立适当机制,可有效执行所采取的措施和施加的制裁;

(c)考虑到大多数家庭雇工和农业工人所处的环境,建立有效的报告侵权或剥削工人的投诉机制;

(d)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的《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34.委员会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

35.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2月通过的有关就业的立法和宪法改革,旨在加强对工会权利的保护,但委员会对有报告说仍存在各种限制感到关切,可能会在实际上影响这些权利的行使,如罢工权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此外,据称有对工会领导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委员会对之感到关切(第8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公约》第八条和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消除实际上妨碍所有工人有效行使工会权利的各种限制。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的保护工会权利的机制,包括对所有向其提出的投诉进行有效调查,并对受影响的工人给予适当赔偿。

社会保障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护制度按部门划分,与正规就业直接挂钩,这意味着大量非正式工人、自营职业者和个人,特别是从事无报酬家务和照料工作的妇女,不在社会保护制度范围之内(第九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做出努力,建立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民社会保护的覆盖,为所有人,特别是为最脆弱和边缘化群体提供适当的福利,确保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并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制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包括最基本的全民社会保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和2015年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暴力侵害妇女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所有领域都长期存在,包括在家中。委员会尤其对很多妇女遭到杀害感到关注,而逍遥法外的现象十分严重(第三条和第十条)。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彻底调查所有杀害妇女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和应有惩罚;

(b)加强现有机制,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这种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有害影响的认识;

(c)培训执法人员和法官,帮助他们认识所有领域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包括家庭暴力;

(d)进一步做出努力,为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充分的保护,确保她们能够利用有效的补救措施获得司法救助,包括获得赔偿和补偿手段,进入庇护所,在那里获得及时的人身保护、法律咨询和身心护理。

处境脆弱的儿童和青少年

4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它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很多儿童和青少年处境脆弱,特别是街头儿童。委员会还对相当数量的14岁以下儿童从事童工劳动感到关切(第十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处境特别脆弱的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街头流浪儿童建立一个全面的保护制度,确保他们重返社会,并确保这些儿童的家庭为抚养和教育子女得到适当的支持;

(b)加大力度,防止并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确保严格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加强童工监管机制;

(c)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剥削儿童的行为,包括经济剥削和性剥削,并对责任人给予应有的处罚。

失踪人士的家属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为强迫失踪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支持采取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对失踪者家属和亲人在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无日不面对的挑战感到关切(第十和第十一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失踪人士的家属和亲人提供支持的方案得到落实和执行,避免他们再次受到伤害。委员会还建议,制定和实施支持和保护措施应征求受益人的意见,确保相关措施符合他们的需要,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人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享有适当生活水平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贫困和不平等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消除贫困的措施,但贫困、赤贫和不平等现象在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特别是土著人中依然十分严重(第十一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地区最弱势和边缘化社会群体的需要,特别是土著人需要:

(a)通过一项综合计划,消除贫穷和赤贫现象,该计划应制定具体目标,建立各部门之间,以及联邦机构和联邦实体之间有效协调的机制,力争大幅度缩小不平等差距;

(b)确保按照人权标准和原则执行消除贫穷和赤贫的社会方案,为方案的执行和实施划拨足够的资源,并充分注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别和差距。

4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方面营养不良和粮食不安全状况仍十分严重,另一方面体重超标和肥胖现象不断增加,都影响了切实享有适足食物权(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综合国家战略,解决国内不同地区的粮食不安全状况,促进更健康的饮食,特别是可减少体重超标和肥胖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为国家消除饥饿计划和PROSPERA方案划拨足够的资源,并应充分关注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群体的需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当住房权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未能充分有效解决住房短缺问题,特别是缺少社会住房和最弱势和边缘群体可获得的住房。委员会还担心,这些措施会鼓励住房隔离和社会排斥(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住房领域采取的措施,采取一项全面的社会住房战略:

(a)该战略应建立在人人有权获得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以及明确规定质量和居住标准的基础上;

(b)适当优先考虑弱势和边缘个人和群体,这些人居住在营地或非正式住区,居住条件既不稳定又差;

(c)避免因个人的社会或经济状况,或《公约》禁止的任何其他歧视理由实行隔离和社会排斥;

(d)提供与尚未满足的社会住房需求相称的资源,有效监测缔约国的住房情况,并建立一套执行政策和计划的问责框架。

5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强迫驱逐

53.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境内强迫驱逐的报告感到关切,被强迫搬迁的人、家庭和社区得不到适当的程序保障和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被驱逐的个人、家庭和社区给予充分保护,防止强迫驱逐,包括通过和实施适当的监管框架,确保被强制驱逐的人能够获得补偿或选择适当的其他住房,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应可诉诸有效的司法补救。此外,还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国内流离失所者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暴力和土地争端造成了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大大损害了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特别是在获得适足住房和基本服务方面,如水和卫生服务,以及获得医疗保健和教育(第十一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根本上解决广泛存在的暴力和土地争端,防止国内流离失所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掌握适当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政策,划拨充足的资源,制定明确的目标,为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住房和基本服务,如水和卫生设施、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援助,并尽可能帮助他们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原籍。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州和市政当局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资金不足,以及没有合格的高质量基础设施,可能妨碍获得优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服务,而这种情况对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影响尤甚。委员会还对水资源没有得到适当保护免受污染,以及对缺少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感到关切(第11条)。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全体人民,特别是处于最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和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群体,都能获得饮用水和卫生服务,包括确保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划拨足够的资源,确保充分提供这些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水资源得到适当保护,包括经济活动和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因公司的活动而造成水资源污染者,规定予以制裁和处罚;以及建立适宜的、可持续的污水管理和处理体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执行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A/HRC/36/45/Add.2)中提出的建议,并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水权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健康权

5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在保障健康权方面取得进展的说明,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很多人无法获得适当的高质量卫生服务;

(b)在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以及服务的便利和质量方面,各地区之间仍存在巨大差距,部分原因是医疗设施和设备不足,药品和医务人员短缺;

(c)根据《卫生法》,可以在不经本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残疾人做出安置和实施治疗;

(d)没有适当的方案和中心,治疗和减轻滥用药物造成的伤害,导致丙型肝炎病毒传播增加(第十二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确保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适当的、负担得起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b)为卫生部门划拨足够的资源,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都能得到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改善初级卫生保健系统的基础设施,保证医院拥有适当和充足的医务人员、设施和医疗用品,以及必需的急救药品;

(c)进行必要的改革,确保残疾人接受医治,在获得自由和知情同意方面达到最高标准;

(d)强化预防药物滥用和减轻此类滥用所造成伤害的方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能够适当治疗药物依赖的中心,并保证这些中心充分尊重求治者的权利。

61.此外,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自愿终止妊娠的立法,各联邦实体之间有所不同,造成在自愿终止妊娠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低收入妇女受到更大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一些联邦实体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但在实际实行上仍存在各种挑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适当的高质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不足,青少年怀孕率居高不下(第十二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统一自愿终止妊娠的立法,废除一些联邦实体将妇女堕胎定为犯罪的做法,使法律与包括健康权在内的其他妇女权利相一致,确保所有妇女均可平等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自愿终止妊娠;

(b)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允许的情况下可自愿终止妊娠,包括通过适当的医疗程序;

(c)加大力度,确保在所有联邦实体,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向所有妇女和青少年提供适当的高质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计划生育;

(d)进一步做出努力,防止少女怀孕现象,除其他外,应确保学校中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方案适合学生的年龄,实施得当,同时开展运动,以提高公众对青少年怀孕不良影响的认识。

64.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受教育权

65.委员会承认,总的来说,缔约国在受教育权方面有一个合理的监管框架,但仍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缔约国的教育系统,教育质量不高,参差不齐,城乡地区差异明显,对土著儿童的影响更为严重;

(b)接受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保持率长期存在的问题,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所受影响尤甚;

(c)学前教育机会有限,特别是社会经济条件较差家庭的儿童;

(d)儿童移民、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困难重重;

(e)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问题,以及在规定上继续允许让这些儿童单独接受教育(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提高教育质量,包括增加教师参加培训和在职课程,改善学校设施,改进教材,以及加强土著儿童的土著语文教学;

(b)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儿童在入学方面的困难,降低辍学率和复读率,特别是在中学阶段;

(c)加大努力,确保向所有儿童,尤其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d)努力确保儿童移民、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能够切实接受教育;

(e)确保全纳教育面向残疾儿童,修订允许对这些儿童实行单独教育的规定。

文化多元化

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确保尊重土著人民文化的多样性而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促进土著人民的传统、文化和土著语言的使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土著人的祖传土地和领土加以保护和划定,对土著人民行使其文化权造成了不利影响(第十五条)。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尊重文化多样性,包括为土著人创造有利环境,保持、发展、表达和分享他们的特征、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委员会并敦促缔约国确保划定土地归属,保护土著人民有权在安全无忧的条件下,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他们的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包括在土著人的土地被非土著人占用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承认、必要的法律保护,归还占用的土地。

参与文化和科学活动

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很少有机会参加文化活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缔约国没有划拨足够的资源用于科学研究,妇女从事科学领域的工作一直十分有限(第十五条)。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促进普及型和可负担的文化活动和因特网,面向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科学研究预算,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和保障妇女进入和参与科学领域。

D.其他建议

7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2.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家一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确保人人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将之纳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全国委员会的工作。缔约国建立独立机制,监测取得的进展,将公共计划的受益人视为权利持有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极大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可确保不会有人落伍。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适用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适当指标,借以评估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对于各阶层人民取得进展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特别参阅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制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公务员、司法机关、立法机构、律师,联邦和联邦各级实体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公民社会组织,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寻求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在国家一级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和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举行的任何讨论。

76.根据委员会对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行动,落实委员会在第8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维权人士的状况)、第13段(土著人民权利)和第44段(失踪人士家属)中提出的建议。

7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编写报告准则(E/C.12/2008/2),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必要时对其共同核心文件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