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 二届 会议:

普通咨商地位:

大赦国际、欧洲-第三世界中心、儿童和妇女权利行动委员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促进受教育 权和教育 自由国际组织、 国际和平研究俱乐部、 国际人权服务社、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保卫妇女权利委员会、 加拿大律师人权观察、 少数人权利团体国际、 全国社区法律中心协会、 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第四十三届会议:

普通咨商地位:

国际方济会 、 国际睦邻会

特别咨商地位 :

国际母佑学会、日内瓦促进人权国际培训协会、 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 、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 促进教育自由国际组织 、 国际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联盟 、 家庭发展国际联合会 、 国际人权服务社 、 人权倡导者协会 、库尔德斯坦重建和发展协会、 维瓦特国际组织 、 促进民主社会律师协会 、 世界路德教会联合会 、 欧洲区国际男女同性恋者协会 、妇女和计划生育联合会、 大赦国际、 圣樊尚·德保罗慈善之女协会 、 亚洲人权与发展论坛 、 大同协会 ( 国际天主教知识分子和文化事务运动 )( 国际天主教学生运动 )

列入名册的组织 :

国际妇女、教育和发展志愿者组织 、库尔德人权委员会、翁伽森、妇女文化和社会学会、 粮食第一 ― ― 信息和行动网 、 莎廊坊人权小组、希望国际、韩国精神工人工会

15. 下列其他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第四十二或四十三届会议:3D人权――公平经济组织、东南亚跨国界纽带组织、柬埔寨预防风险社团、人权与迫迁问题中心、苏格兰和联合王国反对性别主义组织、社会和教育组织联合会、瓦云卡跨文化基金会、住房权问题工作队、土著社区支助组织土著权利积极成员协会、社会少数群体问题国际研究中心、金斯福德区法律中心、流落街头儿童问题全国运动、北爱尔兰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苏格兰精神卫生委员会、国际睦邻组织、国际母佑学会。

D.会前工作组

1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批准设立由主席任命的五人会前工作组,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批准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7. 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后,指定下列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二届会议会前:

弗尼吉亚·博诺安-丹丹女士

阿祖兹·凯尔杜恩先生

阿尔瓦罗·蒂拉多·梅希亚先生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艾贝·里德尔先生

第四十三届会议会前: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海梅·马尔昌·罗梅罗先生

阿里亚加·皮拉伊先生

菲利普·特克西尔先生

詹道德先生

18. 会前工作组于2009年5月25日至29日和11月23日至2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所有指定的工作组成员均出席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可能最需要与提交报告国家的代表一起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单都已转交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第四十五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将于2010年5月25至28日举行会议,第四十六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将于2010年11月22至26日举行会议。

E.选举主席团成员

1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委员会2009年5月4日第四十二届会议第一次会议选出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海梅·马尔昌-罗梅罗先生

副主席: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女士

瓦利德·萨迪先生

报告员: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先生

F.工作安排

第四十二届会议

20. 委员会2009年5月4日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编写的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草案(E/C.12/42/1);

委员会以往各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第一届(E/1987/28-E/C.12/1987/5)、第二届(E/1988/14-E/C.12/1988/4)、第三届(E/1989/22-E/C.12/1989/5)、第四届(E/1990/23-E/C.12/1990/3和Corr.1)、第五届(E/1991/23-E/C.12/1990/8和Corr.1)、第六届(E/1992/23-E/C.12/1991/4和Add.1)、第七届(E/1993/22-E/C.12/1992/2)、第八届和第九届(E/1994/23-E/C.12/1993/19)、第十届和第十一届(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E/1996/22-E/C.12/1995/18)、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E/1997/22-E/C.12/1996/6)、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E/1998/22-E/C.12/1997/10)、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E/1999/22-E/C.12/1998/26)、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一届(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第二十二届、第二十三届和第二十四届(E/2001/22-E/C.12/2000/21)、第二十五届、第二十六届和第二十七届(E/2002/22-E/C.12/2001/17)、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E/2003/22-E/C.12/2002/13)、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E/2004/22-E/C.12/2003/14)、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E/2005/22-E/C.12/2004/9)、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E/2006/22-E/C.12/2005/5)、第三十六届和第三十七届(E/2007/22-E/C.12/2006/11),第三十八和第三十九届(E/2008/22-E/C.12/2007/3),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E/2009/22-E/C.12/2008/3)。

21. 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审议了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修订的案文。

第四十三届会议

22. 委员会2009年11月2日第29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磋商后编写的第四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草案(E/C.12/43/1);

委员会以往各届会议的工作报告(见上文第12段(b))。

23. 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审议了第四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修订的案文。

G.下几届会议

24. 根据确定的时间安排,第四十四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将分别于2010年5月3日至20日和2010年11月1日至1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H.预定委员会下几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25.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报告,将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2009年11月20日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报告,决定在2010年第四十四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 年 5 月 3 日至 21 日 )

阿富汗

第二至第四次

E/C.12/AFG/2-4

阿尔及利亚

第三至第四次

E/C.12/DZA/4

哥伦比亚

第五次

E/C.12/COL/5

哈萨克斯坦

初次

E/C.12/KAZ/1

毛里求斯

第二至第四次

E/C.12/MUS/4

第四十 五 届会议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19 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三次

E/C.12/DOM/3

荷兰和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第四至第五和 第四次

E/C.12/NLD/4-5 和 E/C.12/NLD/4/Add.1

斯里兰卡

第二至第四次

E/C.12/LKA/2-4

瑞士

第二至第三次

E/C.12/CHE/2-3

乌拉圭

第三至第四次

E/C.12/URY/3-4

第三章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26.委员会报告的这一章力图以最新资料简要概括地介绍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种职能,包括其工作方法的最新进展变化。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加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其他有关国家执行《公约》。

27.自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始终一致努力制订一套适当的工作方法,以便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在第四十三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根据以往的经验,力求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方法还将继续逐步发展。

A.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8.委员会高度重视提交报告的程序和与缔约国代表的对话安排,必须确保委员会主要关切的问题在掌握情况后得到有条不紊的审议。为此,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本条约文件的修订报告准则,以协助缔约国提出报告的工作,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作用。

B.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9.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确定。

30.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确定与报告国代表对话重点讨论的主要问题,以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

31.一般看法是,由于对《公约》落实情况提出的问题中有许多性质很复杂,而且所涉范围很广,因此十分有必要使缔约国能事先准备答复其报告产生的一些重大问题。这种安排也使缔约国更有可能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

32.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一定数量的报告,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的问题单。如何分配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据有关成员的专长领域决定的。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

33.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委员会还请秘书处确保定期将某些类别的资料存入国别档案。

34.工作组拟订出的问题清单,将连同一份委员会最新的报告,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并附一份载有如下声明的说明:

这个问题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然而,工作组认为,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供这个问题单,有助于委员会希望同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以书面形式对问题单作出答复,并在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能将答复翻译出来,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35.除编写问题单的任务之外,会前工作组还承担其他许多任务,为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这些任务有:讨论审议每一份缔约国报告最适当的时间安排;考虑如何对载有新资料的补充报告作出最佳反应;研究起草一般性意见;审议一般性讨论日的最佳安排;其他有关事项。

2.审议报告

36.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书面答复。然后,委员会将条款分批(一般分为一至五条、六至九条、十至十二条、十三至十五条四批),逐批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必要时可在补充提供给委员会的书面资料中述及。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不过委员会也敦促他们不要 (a) 提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b) 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c) 在已经很长的清单上不适当地增加某个具体问题;或(d) 一次发言超过5分钟。还可能邀请有关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对话的任何阶段发表意见。

37.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通常留出一小段时间,在对话结束后立即举行非公开会议,让委员们发表初步意见。然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主要关注问题;意见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8.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通常在届会最后一天予以公布,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收入委员会的报告。缔约国可在向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时随意论及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性意见。

39.委员会一般用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缔约国报告。此外,一般在每届会议结束前,用二至三小时的时间以非公开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40.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如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评论,此种评论将作为委员会文件原文照发,予以公布,并在年度报告中述及。公布的缔约国意见仅供参考。

41.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塞浦路斯对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塞浦路斯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的评论(E/C.12/CYP/CO/5/Add.1),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联合王国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的评论(E/C.12/GBR/CO/5/Add.1)。

4.推迟审议报告

42.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引起极大的扰乱,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43.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委员会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一概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交之日前的某个时间提交补充资料或统计数字;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应交之日前,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将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下次会议审议;

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

委员会对资料专门另行通过结论性意见;

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跟踪这一问题;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上文(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提供后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可授权主席会同主席团成员,继续与缔约国跟进处理这一问题。

44.如果委员会认为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所需资料,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前往访问。这种实地访问的目的是:(a) 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 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具体说明有哪些问题,委员会的代表将努力从一切可获得的来源搜集有关资料。这些代表的另一项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能否对该具体问题有所帮助。

45.访问结束后,代表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交的报告作出自己的结论。这些结论将涉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包括与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46.这种程序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过,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问,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切适当的建议。

D.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7.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长期不提交报告的情况,瓦解了《公约》赖以存在的一个基础。

48.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此种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程序:

复核三份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

报告逾期8年以下的缔约国;

报告逾期8到12年的缔约国;

报告逾期12年以上的缔约国。

向缔约国发出以下提示函:

第一封信函发给所有缔约国,告知它们报告的应交日期;提醒并要求报告逾期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第二封信函发给对提示未作答复且逾期未交报告最多的缔约国,通知它们委员会计划在未来的某届会议上审议其逾期的报告,并要求它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有足够时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如果第二封信函没有收到答复,将发出第三封信函,确认委员会将根据可以得到的所有资料,在前一封信函所述届会上着手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如果有关缔约国表示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而且应该缔约国的请求,主席可以决定推迟一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E.合并报告

49.除本报告第二章所述委员会关于工作方法的有关决定外,委员会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审查了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收到的几份逾期很久才提交的报告,并作出以下决定:

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使其在时间上满足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公约》执行情况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目前的情况。

F.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其他方面提供的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50.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其他方面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也予以考虑。这种资料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就由秘书处送交该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51.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是就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提出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说明的情况除外),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方面接到的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

52.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该国政府,它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的提交人,应将资料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期协助它们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有关资料

53.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获得关于下列国家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之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54.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55.委员会2003年第三十届会议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可逐案确定采取下列一种行动:

委员会不妨非正式地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未交报告;

委员会可通过主席发函,正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委员会可正式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解答非政府组织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并且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主席函也可应要求提供给有关非政府组织。

G.一般性讨论日

56.委员会每一届会议都安排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三: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方面对其工作作出贡献;帮助委员会为今后的某项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到目前为止委员会重点讨论过的问题,见本报告附件六。

H.其他磋商

57.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努力在总体工作上,特别是在一般讨论中,吸取有关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坚持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各工作组的主席等,到委员会发言和参加讨论。

58.此外,委员会还邀请对审议中的某些问题特别关心或了解的各方面专家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加深了委员会对《公约》所涉问题某些方面的了解。

I.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59.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有关资料的机会。它们可在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供情况,条件是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一个下午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 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 可靠;(d) 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但不作简要记录。

60. 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这种资料通常在会前贴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或在对话中直接转交有关缔约国代表。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已有所了解。

61.为了确保尽可能多的非政府组织最有效地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2000年第二十四届会议通过了一份文件,说明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详细的指南,以求促进它们与委员会的合作。

J.一般性意见

62.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各项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截至2009年11月20日,委员会已通过21项一般性意见(见本报告附件三)。

63.截至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结束时(2009年11月20日),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议了《公约》157个缔约国中120个缔约国按期提交的报告,包括只涉及《公约》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非综合报告,和涉及所有实质性条款的综合报告。在第四十三届会议结束时,《公约》共有160个缔约国。这些缔约国遍及世界所有地区,代表了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它们提交的报告,反映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64.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协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及专门机构开展活动,逐步并切实地全面落实《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65.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表示纲要的本意并不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纲要。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注意事项和问题核对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从而更便于采用,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K.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66.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了一些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截至2009年11月20日,委员会总共通过了17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四)。

第四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7.委员会2009年11月2日第29次会议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8.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秘书长的说明: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修订准则(E/C.12/2008/2);

秘书长关于截至2009年9月9日《公约》现有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43/2)。

69.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四十二和第四十三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70段和第71段),他在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11月20日期间还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土库曼斯坦(E/C.12/TKM/1)、秘鲁((E/C.12/PER/1-4),埃塞俄比亚(E/C.12/1-4)、坦桑尼亚(E/C.12/TZA/1-4)和毛里塔尼亚(E/C.12/MRT/1)的初次报告;喀麦隆(E/C.12/CMR/1-2)、斯洛伐克(E/C.12/SVK/2)和伊朗(E/C.12/IRN/2)的第二次期定期报告;爱沙尼亚(E/C.12/EST/3)、以色列(E/C.12/ISR/3)、新西兰(E/C.12/NZL/3)、阿根廷(E/C.12/ARG/3)、厄瓜多尔(E/C.12/ECU/3)和阿塞拜疆(E/C.12/AZE/3)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保加利亚(E/C.12/BGR/4-5)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西班牙的第五次报告(E/C.12/ESP/5)。

第五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70.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柬埔寨

E/C.12/KHM/1

第 二次定期报告

巴西

E/C.12/BRA/2

第四次 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

E/C.12/AUS/4

联合王国

E/C.12/GBR/5

塞浦路斯

E/C.12/CYP/5

71.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乍得

E/C.12/TCD/3( 初次、第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

第二次定期报告

马达加斯加

E/C.12/MDG/2

刚果 民主共和国

E/C.12/COD/5( 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第三次定期报告

大韩民国

E/C.12/ROK/3

第五次定期报告

波兰

E/C.12/POL/5

72.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62条第3款,在没有缔约国代表团参加的情况下审议了乍得的第一至第三次报告,该国代表团未能如约出席委员会的届会。

73.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停止采取将国别报告审议情况摘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做法。在这方面,请参阅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报告的相关会议简要记录。根据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年度报告应收入委员会对每一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因此,下文按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逐国列出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委员会的一贯做法,有关委员既不参与拟订也不参加通过对其本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二届会议

澳大利亚

74.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3、第4和第5次会议(E/C.12/2009/SR.3、第4和5),审议了澳大利亚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AUS/4),并在2009年5月20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75.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对问题单所作的全面的书面答复(E/C.12/AUS/Q/4和Add.1)。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澳大利亚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选择的格式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实质性报告,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在实现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76. 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缔约国报告进程中参与磋商,以及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和做出的有益贡献。

B.积极方面

77. 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议会在2008年2月13日向“被偷走的一代”政策的受害土著人民致歉。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与土著人民建立持续和建设性的伙伴关系,并缩小土著人和非土著澳大利亚人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的差距。

7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废除了在与财政和工作相关的福利方面歧视同性伴侣的法律条款。

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的《公平工作法》根据2000年委员会通过的建议,制定了新的就业标准,并改善对工作权的保护。

80. 委员会欢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的步骤,尤其是在2008年设立了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全国理事会。

8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正式支持。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2.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人权协商会议,讨论法律承认和保护人权的问题。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全国人权协商会议的职权范围并未明确要求审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强调相互依存的原则和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并呼吁缔约国在审议收到的材料时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4. 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2000年就通过了建议(E/C.12/1/Add.50),但是缔约国还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联邦一级缺乏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框架,也没有一个有效机制确保联邦政府的所有管辖区一致遵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委员会铭记《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申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在于缔约国联邦政府,并建议缔约国政府:(a) 颁布全面立法,在联邦的所有管辖区内统一执行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b) 根据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制定《联邦权利宪章》,其中纳入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承认和保护;(c)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国内法与《公约》相容,并保证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

85. 委员会遗憾的是,2008年至2009年,缔约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2%,而联合国对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制定的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的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2008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多哈举行的审查《蒙特雷共识》执行情况的发展筹资问题国际后续会议再次确认的目标,将官方发展援助提高至国内生产总值的0.7%。

86. 委员会关切地表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有关《公约》权利方面的职权有限,并且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这些因素影响其发挥作用和行使职能的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职权,以便纳入《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确保根据“巴黎原则”,为该机构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

8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反歧视法没有提供全面保护,禁止与《公约》权利相关所有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联邦法律,全面保护平等权以及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88. 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针对2007年“小孩神圣”报告而采取的一些“北方领地干预”措施与《公约》权利不符,尤其是不符合不歧视的原则,这些措施对土著人民实现其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遗憾地指出,采取“北方领地干预”措施没有与相关土著人民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协商。(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解决2007年“小孩神圣”报告中提出的侵犯人权问题,牢记“北方领地干预”回应审查委员会在2008年的报告中就该问题提出的建议;(b) 与所涉土著人民就“北方领地干预”的做法和影响进行正式协商;(c) 建立一个国家土著代表机构,为其提供适当资源;(d) 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89.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残疾人的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指出,根据1992年《残疾人歧视法》第52节,有关移民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不受该法效力的约束,结果导致了一些以残疾或健康条件为由的负面的移民决定。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一情况尤其对寻求庇护者的家庭产生负面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帮助残疾人充分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修订1958年《移民法》和1992年《残疾人歧视法》,确保平等权和不歧视适用于移民法律、政策和做法的各个方面。

90.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努力促进男女平等,但是,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工资差别仍然持续存在,尤其是管理职位的工资差别。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职部门的高层职位中所占比例很小。(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促进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尤其推进落实同等价值工作同酬原则的举措。缔约国应考虑执行参议院法律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就修订1984年《性别歧视法》提出的建议。

9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土著人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残疾人的失业率很高,他们在享有平等工作权方面面临巨大困难。(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特别方案和措施,解决许多土著人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残疾人在享有工作权方面遭遇的巨大障碍,包括采取措施保护他们免受剥削。

9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05年《建筑建设行业改进法》的条款对劳工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处办法,包括六个月的监禁,这些条款严重影响了建筑和建设行业工人结社的自由。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要求必须至少有50%的雇员参加不记名投票,只有在多数票同意采取劳工行动的情况下,工人才能合法采取劳工行动,这种做法不正当地限制了《公约》第八条和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中规定的罢工权。(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推进实现工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缔约国应消除法律和现实中对罢工权的障碍和限制,这些障碍和限制不符合《公约》第八条及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废除2005年《建筑建设行业改进法》对劳工行动施加惩罚,包括六个月监禁的条款,并考虑修订2009年《公平工作法》。缔约国应取消对“模式谈判”、寻求多雇主劳资协定和对不“允许”的事务的限制,并取消对希望采取劳工行动的工人必须进行不记名投票的要求。

9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保系统未确保全民保险,某些津贴的数量不足以提供有效的收入保障。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当前支付津贴的条件对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存在不利影响。(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确保提供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保体系,其中纳入寻求庇护者、新移民和土著人。委员会还建议,包括失业津贴、养老金和青年津贴在内的社保福利应保证受益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审查规定的条件,如工作方案福利中的“相互义务”以及“北方领地干预”计划在支付福利时的“隔离做法”,这些做法可能对弱势和边缘化家庭、妇女和儿童具有惩罚性效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9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委员会2000年就通过了建议,但是缔约国还没有制定带薪产假计划。(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强制的带薪产假和陪产假制度,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以及关于修订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的第183号公约(2000年)。

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作出了努力设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但是,该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持续存在,对土著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采取具体的立法措施,将家庭暴力行为列为刑事犯罪。缔约国尤其应考虑通过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的《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现象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并确保该计划体现人权原则;应增加为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持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对家庭暴力行为提出起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和性质、定罪情况、对肇事者实施的惩处,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康复措施。

96.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在2008年设立了全国圆桌会议,并向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但是在缔约国领土上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的问题仍然长期存在。(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从人权角度出发制定一项国家战略,用于打击贩运人口和解决贩运人口导致的剥削问题。

9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经济繁荣,但是还有12%的澳大利亚人生活在贫困中,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如土著人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残疾人中的贫困率仍然很高。委员会遗憾的是,虽然委员会2000年就通过了建议,但是,缔约国还没有通过减少贫困和社会排斥的全面战略,也没有采取任何步骤,确定正式的贫困线。委员会回顾说,有必要制定这一标准,用以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缔约国在减少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并根据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制定一项旨在减贫和社会融合的全面战略,其中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评估措施,对减贫和社会融合战略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查明其薄弱环节,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按照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人口分类的比较数据,并说明用哪些指标衡量极度贫困的人数以及消除贫困的努力取得的进展。

9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了对非法入境的寻求庇护者的强制性拘押政策,并指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其2008年的《移民拘押情况报告》中,对拘押移民的设施,尤其是对圣诞岛的拘押设施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包括新制定了“七项价值”政策,但是,一些寻求庇护者被拘押很长时间或被无限期拘押,其精神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要耽搁,尽快执行新制定的“七项价值”政策,并执行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2008年《移民拘押情况报告》中通过的建议,包括废除强制性移民拘押制度,并关闭圣诞岛的拘押中心。

9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解决澳大利亚无家可归者的问题,包括制定国家住房战略、承诺在2020年之前将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减少一半,以及提高脆弱的个人负担住房的能力等,但是,在过去十年中,缔约国无家可归者人数有所增加,受影响的主要是土著人民。(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缔约国领土内无家可归者的问题。缔约国应执行适足住房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澳大利亚报告中所载的建议(A/HRC/4/18/Add.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数据和信息,帮助委员会评估缔约国在领土内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改善土著人民居住条件方面的进展。

100. 尽管缔约国承认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气候变化对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包括对享有食物权和水权的不利影响,尤其影响土著人民。(第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本着人权方针,根据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关于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确保人民,尤其是土著人民享有食物权、可负担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通过碳减排计划处理气候变化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缓解气候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对土著人民食物权和水权的影响,并建立有效机制,保证与受影响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进行协商,以便他们行使知情决策的权利,并发挥其传统知识和文化(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潜力。

101. 虽然缔约国承诺“缩小”土著和非土著人民关键健康指标之间存在的“差距”,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儿童中健康状况不佳者的比例仍然很高。(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改善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包括实施一项人权框架,以确保提供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如住房、安全饮用水、供电和有效的环境卫生系统。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查明分类的健康指标和与健康权相关的适当国家基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查明这类指标和基准的程序。

10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监狱的医疗服务普遍不足,滥用药物和性传播疾病高发等问题尤为严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相关《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制定适当战略,为所有囚犯提供适当的健康和医疗服务;(b) 确保缔约国的卫生方案和政策考虑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c) 鼓励倡导拘押场所健康小组在提出拘押制度改革建议时采纳人权方针。

10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支持不足,此外,有些群体,尤其是土著人民、囚犯和被拘押的寻求庇护者很难获得精神健康服务。(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等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精神健康标准的权利,包括采取以下措施:(a) 按照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进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健康机构以及其他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支持的措施划拨适当资源;(b) 执行澳大利亚医疗协会2008年关于土著人民健康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c) 降低监禁精神病患者的比例;(d) 确保所有囚犯在需要时可获得充分和适当的精神疾病的治疗。

10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与缔约国其他人口相比,土著人,包括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土著人在获得教育方面仍然存在差距。对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民,尤其是对土著人提供的教育质量不高。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保障在全国平等提供学前教育。(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全国偏远地区土著学龄儿童的准确数据,以便评估现有的教育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否满足生活在偏远地区土著人民的需求。委员会还建议,如果当前的学校不能满足人口的需求,缔约国应制定一项适当的国家计划,改善土著人,包括偏远地区土著人的教育体系。

10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缔约国对土著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在《土著土地所有权法》之下主张权利成本很高、程序复杂,而且证据规则严格,这些因素对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对祖先土地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协商,改善《土著土地所有权法》的执行情况,并消除阻碍土著人民实现其土地权的所有障碍。

106.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根据全国土著语言调查,在缔约国约250种土著语言中,现存的只剩约145种,其中大多数也濒临消失。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制定了国家方案,包括《全国艺术和工艺行业支持方案》,但是,缔约国的土著文化和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加大努力,包括通过保护其传统语言,确保土著人民在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之下享有其身份和文化的权利;(b) 考虑改善《维护土著语言和记录方案》;(c) 保护和促进学校的双语教育;(d) 对1986年的《版权法》进行改革,增加对土著人民的法律保护;(e) 制定特别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包括保护他们的科学产品、传统知识和医药。委员会还建议开放土著人民知识产权登记册,缔约国应确保来自登记册的利润使土著人民直接受益。

1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级别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教育,并为直接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所有职业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广泛的人权培训,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移民官员、警察和军队。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10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积极考虑签署和批准本《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1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向政府官员、司法机构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吸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进行的全国讨论进程。

1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提交报告的准则(E/C.12/2008/2)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巴西

11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5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6、7和8次会议(E/C.12/2009/SR.6-8),审议了巴西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BRA/2),并在2009年5月19日举行的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B.积极方面

1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查其初次报告之后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其中包括:

2006年通过的第11.340号法(Maria da Penha法)规定了禁止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保护措施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从《刑法》中删去“贞洁妇女”的歧视性概念,这一概念以前适用于某些侵害妇女的性暴力案件;

2003年开始实施国家培训计划,协调帮助弱势群体,包括土著人民、非裔巴西人和妇女就业的政府政策;

制订全国学校食品方案,为公立学校的3,700万学童提供免费午餐;

巴西无同性恋恐惧症方案,旨在保护和促进同性恋者的权利,包括享有人身安全、教育、保健和工作的权利;

艾滋病毒/艾滋病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强制性许可制,以便使所有病人都负担得起,都能够得到治疗;

国家社会权益住房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改造贫民窟、建造住房和改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

国家社会权益住房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旨在集中管理为国家社会权益住房制度下的方案调拨的预算资源。

11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1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2002年7月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1月批准);

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2005年11月批准)。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7.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妨碍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维卫人权委员会还不符合1993年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维卫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面纳入维卫人权委员会的职权,并为其有效发挥作用调拨所需资源。

119.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暴力和不受惩罚文化。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人权维卫者,包括那些帮助个人和社区要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往往受到私人和公共行为者雇用的私人民兵的威胁、骚扰和暴力。委员会还极为关切的是,据报导巴西当局未能确保人权维卫者的安全,起诉应对犯这类罪行负责的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的暴力和不受惩罚文化,确保保护人权维卫者使他们不会因他们的活动而受到暴力、威胁、报复、压力或任何任意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对执法官员、特别是警官的人权培训,并确保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都立即由能够起诉犯罪者的独立机构进行彻底的调查。

120. 委员会关切的是,土地改革进程进展缓慢,尽管财产权和自决权是宪法权利,并且制订了便于为属于土著人民的土地划界限的立法,缔约国通过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通过)和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第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忆及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就这方面提出的建议(E/C.12/1/Add.87,第58段),建议缔约国按照宪法和现有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土著人民土地的划界和分配进程。

121.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同区域、社区和个人之间持续存在经济条件不平等和相关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例如《零饥饿方案》和提高最低工资。(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不同区域、社区和个人之间持续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1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黑人预期寿命和白人预期寿命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尽管平均预期寿命从1990年代初期的65.6岁提高到2004年的71.6岁。此外,委员会仍关切的是,黑人群体和白人群体的贫穷程度有很大的差别,但注意到缔约国的总体贫穷指标在2001年至2004年之间有所改善。(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把重点更多地放在黑人群体的保健和消除贫穷方案,解决黑人群体和白人群体之间在预期寿命和贫穷程度方面的差距。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按地区和族群分列的关于预期寿命和贫穷程度的最新统计资料和数据。

123. 委员会注意到文盲率仍然是缔约国的一个问题,并且黑人和白人之间继续存在识字水平方面的不平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北部农村地区的文盲率要高得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纠正行动解决文盲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和非裔巴西人社区的文盲问题。

124.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就业方面仍然遭到歧视,尽管公营和私营部门都有雇用残疾人的定额。(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切实执行其为克服残疾人在进入劳动市场方面所面临困难的障碍所采取的措施。

125. 委员会关切的是,消极的性别角色概念持续存在,包括把妇女当作性玩物以及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定型观念,这些可能使妇女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此外,虽然一般妇女的教育水平比男人高,但她们在民选公职以及行政和管理职位中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她们主要从事报酬较少和/或非全时的工作,得到的平均工资较低,社会保护有限。(第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其有关性别平等的立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媒体和教育,克服对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地位的传统定型观念,并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确保男女在所有生活领域实际上享有平等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1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很多巴西人在类似奴隶制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条件下工作,或者遭受强迫劳动和其他剥削性劳动条件,特别是在开垦森林、伐木和采收甘蔗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强迫劳动现象不成比例地影响低收入家庭的年轻男人。(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剥削性劳动;

对受到禁止的劳工做法,例如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确保从严提出起诉;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剥削劳工现象,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1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获得就业方面持续存在种族不平等,特别受影响的是非裔巴西人和土著人民。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基于性别和种族的工作条件差别,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了措施。委员会也遗憾地注意到缺少有关住在定居地以外的土著人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就业机会的统计数据。(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法律和体制机制以便打击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并促进妇女以及属于种族、族裔和民族少数群体的人享有平等获得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住在定居地以外的土著人民在多大程度上有机会获得就业的资料。

128. 委员会关切工会领导人被谋杀的报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常常受到其他形式的骚扰,包括恐吓和恶意的起诉,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步骤加强执行《公约》第八条第一款,包括早该做出的工会联合会合法化。(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工会成员和领导人的保护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恐吓并对指控任何形式暴力的报告进行彻底的调查。

129. 委员会也关切的是,参加工会往往会被作为工会成员和领导人列入黑名单。(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加工会的雇员不会被列入黑名单,并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行使《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130. 委员会关切有很高比例的人口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数很多。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大多数家庭工人没有资格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福利,而且为没有能力向社会保障制度缴款的人提供的福利不够充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例如持续福利方案,只有收入低于最低工资25%的人才可利用。(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向经济弱势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措施,并向无能力向社会保障制度缴款的人提供这种保障;

加紧努力使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情况正常化,以便他们能够受益于一整套基本社会保护,其中可能包括老年养恤金、产妇福利和保健服务。

131.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家庭赠款方案对减贫作出很大贡献,但是受到一些限制。(第九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扩大家庭赠款方案的覆盖范围以便纳入许多没有受益的家庭;

通过审查其确定目标的机制改善该方案的有效性,确保最贫穷家庭,特别是土著家庭有平等的受益机会;

提高该方案下的房租津贴,以便使受益者能够享受获得食物和住房的基本权利;

考虑普及该方案的福利,以便确保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人和家庭有得到保障的最低收入;

确保该方案按照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很普遍。(第十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影响的措施,除其他外:

有效地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立法;

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运动;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以便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恢复、咨询和其他形式的康复服务。

133. 委员会关切的是,普遍存在对儿童、特别是女孩的性虐待和暴力行为,以及缺少有关为解决这一现象或为帮助受害儿童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第十条第一和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监测、报告、起诉以及通过以父母、社区和儿童为对象的宣传运动,执行其禁止性虐待儿童、特别是女孩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例根据体谅儿童的调查和司法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更好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其隐私权。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在诉讼程序中向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强奸和其他性虐或暴力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支援服务。

134. 委员会关切的是童工在缔约国仍然很普遍,尽管已采取措施并且5至9岁年龄组的童工人数有所减少。(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消除童工;

确保对使用童工者进行有效起诉;

采取措施帮助童工受害者康复;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童工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135.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解决街头儿童现象,但许多儿童继续流浪街头,这使他们很容易遭受虐待,包括性虐待,以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街头儿童现象的根源;

采取有效的适当措施确保街头儿童有机会接受教育、获得住房和保健;

解决街头儿童遭受性虐待和其他剥削的问题,起诉虐待犯罪者和帮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街头儿童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在这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

1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有6百多万人住在条件恶劣的城市住区、有众多无家可归的人、人口大量移居城市地区加重了住房短缺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为低收入家庭以及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提供廉价住房,但承认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问题,确保低收入家庭、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有充分机会获得住房,改善现有住房单位的供水和卫生设施。

137.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继续毁林,尽管速度放慢,对享受《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不良影响。(第十一条第二款(甲)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继续毁林,以便确保特别是土著人民和脆弱群体有效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8. 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十年中登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日益增多构成了严重的健康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但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生率仍然很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经济弱势社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生率较高。(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丙)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为解决边缘化社会阶层特别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采取的措施。

139. 委员会关切的是,产妇死亡率仍然非常高,而且边缘化社区,特别是非裔巴西人、土著妇女和农村地区妇女的产妇死亡风险出奇地高。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差距可部分归因于产科急诊设施的分布不平均以及没有适当地注意向弱势人口提供医疗保健经费。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大多数产妇死亡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医疗防止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丁)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加强为减少产妇死亡率采取的措施;

增加为弱势人口提供的医疗保健经费;

确保生活贫困的人有机会获得免费初级保健;

建立社区产妇医疗保健制度和产科急诊查询制度;

确保经济弱势人口有平等的机会利用医疗保健设施,特别是产科设施;

确保经济弱势人口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特别是性和生殖保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高质量的产科服务;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最新资料,包括分类的统计数据和指标,以便评估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程度。

1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法堕胎仍然是妇女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丁)项)

委员会重申它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它措施,包括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查,以保护妇女不受秘密和不安全堕胎的影响,确保妇女不采用这些有害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并以比较性数据为依据,介绍巴西产妇死亡率和堕胎的情况。

1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允许通过广告促销烟草,并注意到虽然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烟草衍生产品,但允许在专用区吸烟。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重要步骤,如批准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和制订减少烟草使用的公共政策,减少烟草对生命、健康、环境和大众构成的威胁。(第十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促销烟草产品并制订立法确保所有封闭的公共环境完全无烟草。

142. 委员会关切的是,7岁到14岁的儿童有43%没有在适当的年龄完成第八级基本教育,尽管缔约国努力确保提供免费义务小学教育并鼓励父母和扶养者送年幼儿童进小学。(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甲)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研究以确定造成儿童未能在适当年龄完成小学教育的各种因素;

拟订政策和执行战略来解决查明的因素;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根据上文(a)和(b)项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143. 委员会关切的是,不同地区、族群和性别之间接受较高等教育的机会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扩大接受较高等教育的机会采取了举措,包括以青年和成人教育形式推行职业培训融入中等教育方案和普及大学教育方案。(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丙)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并执行提高弱势群体接受较高等教育的机会的战略,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1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参加文化生活权利在缔约国大体上只有受教育的和/或富裕的社会阶层才能享受,并且文化资源和资产集中在大城市,为较小地区和城镇提供的资源和资产很少。(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其公民更广泛地参与文化生活,除其他外:

确保文化资源和资产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特别是在较小的城市和地区,并在这方面确保通过补贴和其他形式的援助特别为那些没有能力参与自己选择的文化活动的人提供资源和资产;

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公约》第十五条保障的权利的教学。

1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公约》规定的权利是否能够和已经在法庭上直接适用。

1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族裔、城市/农村人口和其他相关状况分列的有关每项《公约》权利享受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并提供过去5年每年的数据供比较。

147.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散发,将这些意见翻译为所有地方语言,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149.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4第一章)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1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塞浦路斯

151. 委员会在2009年5月8日举行的第9次和第10次会议(E/C.12/2009/SR. 9和10)上,审议了塞浦路斯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CYP/5)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并在2009年5月18日举行的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该报告的编写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然而,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按时提交报告。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的情况。

15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所做的全面书面答复,以及与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包括来自不同部委的许多代表。

B.积极方面

1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一些重要立法,其中包括:

2004年的全面反歧视框架;

2002年《男女同种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法》、《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待遇法》以及对《孕产妇法》的修订;

2000年《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家庭暴力行为咨询委员会;

2007年颁布的反贩运人口立法,该立法主要设立了一个国家合作机制,用于识别和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155.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2007年第74号法律(一)设立了儿童权利专员,该机制已经开展了许多宣传活动。

156. 委员会欢迎就业部门从2008年10月起向寻求庇护者开放,促进他们为自己及家人争取体面生活的机会。

15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58.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持续的分裂局面是一个主要障碍,使缔约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公约》的能力受到限制。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5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人权保护协会还不符合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全国人权保护协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完全纳入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并为该机构的有效运转分配必要资源。

160.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在实际中,对第三国移民、土族塞浦路斯人和少数民族成员,尤其是对罗姆人和庞提安希腊族人的歧视长期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打击歧视方面的法律和体制机制,但是缺乏反歧视的判例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族塞浦路斯人申请正式身份文件时仍面临行政和语言方面的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关于反歧视法律框架的宣传活动,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免费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在缔约国所有适当的法院进行申诉。委员会还建议塞浦路斯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克服土族塞浦路斯人在申请正式身份文件时面临的行政和语言障碍。

161. 委员会关切的是,还没有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供其履行新承担的作为反歧视机构的额外职能。(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新的反歧视机构增拨人力资源和资金,以确保该机构有效履行职能。

16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虽然2002年进行了法律修订,但是流离失所者身份妇女的子女还是得不到难民身份证,他们只能获得血统证明,该证明无法使他们获得任何福利。(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

委员会敦促塞浦路斯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结束对流离失所者身份妇女的子女的歧视性待遇。

163. 委员会对缔约国长期存在实际歧视妇女的现象表示关切,妇女尤其在工作和提升机会方面受到歧视。此外,缔约国的男女薪酬差距仍然是欧盟国家中最高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决策层中,妇女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全面落实2007年至2013年“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制定的措施,尤其是旨在提高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以及担任公职的人数,并确保男女平等待遇,包括同工同酬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促进妇女权利国家机器进一步增拨资金和人力资源,并加强其权威和地位。

16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第三国移民的就业渠道仍然非常有限,而且仍然遭受劳动剥削和社会隔离,特别是那些从事农耕和在农业部门工作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第三国移民占该岛国人口的比例很高,并且合法居住在该国,但是缔约国还没有采取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有效政策。(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确保对移徙工人的就业条款和工作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采纳和实施帮助合法移徙者融和的有效政策。

165.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或数据,说明缔约国无证移徙者的情况。在工作条件和工资方面,这些移徙者仍然受到歧视。(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无证移徙者的歧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无证移民的身份正常化,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还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无证移民的情况。

166. 委员会重申对家佣危险处境的关切(E/C.12/1/Add.28,第13段),并指出,对家佣更换雇主的限制规定加大了他们的脆弱性,使他们无法对恶劣的工作条件进行报告。(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家佣的工作条件受到正当监管和审查,使他们享有和其他工人同等的法律保护,包括最低工资的保护。

16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使工人及其家庭得到体面的生活水准。(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便确保最低工资能够使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并确保有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168. 委员会对阻碍第三国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社会保障权和家人团聚权的行政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极为表关切的是,存在大量有特别需求的寻求庇护者无法获得提供给塞浦路斯国民和欧盟公民的必要专门医疗服务的情况。(第九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寻求庇护者和第三国移民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再向寻求庇护者,尤其是无家可归者强加非法律规定的条件,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其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专门医疗服务和有针对性的福利和设施,以尽早查明酷刑的受害者并帮助他们进行恢复。

16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仍然十分普遍,这类暴力事件经常得不到报告。(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纳有效战略,打击家庭暴力,并为落实这一战略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将家庭暴力案件诉诸法律以及进行惩处的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面临暴力风险者提供专门庇护所,以保证他们的安全及身心健全。

170. 委员会仍然对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的程度深感关切,尽管缔约国已废除便利人口贩运的艺术家签证制度。(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严格控制新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加大努力将参与贩运人口者绳之以法,并加大保护被贩运妇女的力度。委员会还建议,新的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国家合作机制应加强,并付诸实施。

171. 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采纳任何具体政策,解决第三国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住房条件不符合标准的问题,缔约国仍认为应由雇主负责提供适当的住房条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塞浦路斯政府设立了两个住房项目,但是一些罗姆人家庭的居住条件仍然很差。(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改善住房条件,向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群体提供更多住房、住房设施、贷款和补贴。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根据该建议,缔约国必须表明已独立或通过国际合作采取哪些必要步骤,明确了解在其管辖范围内无家可归和住房条件不足的整体情况。

172. 委员会对非正规移民和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在不适当条件下受到长期拘留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拘留寻求庇护者,并将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的拘留时间严格限制在最短范围内。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拘留移民的条件符合联合国的标准。

173. 委员会回顾,过去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28第16段)曾对弱智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缺乏适当医疗设施的情况表示关切,这类人常常被转送到老人院或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机构。(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优先地解决弱智者和精神病患者缺乏医疗机构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进行定期检查,以防止虐待精神病人。

17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讲土耳其语的塞浦路斯儿童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第十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加土族塞浦路斯人儿童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学校教育满足多元社会的需要,并修改学校课程,纳入更多有关塞浦路斯各社区和少数民族对缔约国历史作出贡献的内容。

175.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一份通知要求,所有的学校必须向移民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入学的外国儿童父母的详细联系资料。委员会认为,2004年的这一通知导致对移民儿童的直接或间接歧视,阻碍他们接受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该意见指出人人必须受教育,特别是被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一点必须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在事实中切实落实,不得基于任何受到禁止的理由歧视任何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撤消该通知。

1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7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将其翻译为塞浦路斯的各种国家语言发表,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吸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进行的全国讨论活动。

1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柬埔寨

179.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5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1至13次会议(E/C.12/2009/SR.11-13),审议了柬埔寨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及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KHM/1),并在5月20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8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及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拖延14年才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E/C.12/KHM/Q/1)的书面答复,但感到遗憾的是,对有些问题仍然没有答复。

181. 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和见到对委员会所提出问题的答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专家没有出席,而在某些情况下所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使委员会不能对缔约国境内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程度做出更全面的评估。

B.积极方面

18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三章所载《人权宣言》涉及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欢迎宪法委员会2007年7月的决定,其中规定,国际条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法院在解释法律和裁决案件时应考虑到条约准则。

183. 委员会除其他外,特别欢迎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矩形战略”及其加强良好治理和促进人权的方案。

18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2006-2010年国家战备发展计划2008年中期审查》中所载报告,对全部现有砍伐特许实行暂停令;2,158个森林犯罪案被列入案件追踪系统;606名违法者被捕并被送上法庭;215,521公顷林地被从土地强占和侵占中收回。

18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始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清洁发展机制和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要求实行一个社区林业碳信用额项目。

18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特别是:

为编写缔约国所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报告成立柬埔寨人权事务委员会;

成立柬埔寨排雷机构,即柬埔寨排雷行动中心,清除了47,650公顷土地上的地雷,其中28,590公顷是1,698个村庄和社区的耕地;

2007年通过节制水供应、灌溉和排水系统以及地表水储存能力和地下水利用的《水利管理法》;

2000年12月通过关于出生登记的第103号次级法令;

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制定《2006-2010年战略计划》,其中规定向有特殊需要的人,如青年、残疾人,特别是少数群体提供特别服务;

制定《2006-2010年关于贩卖人口和贩卖色情问题的第二个国家计划》;

制定《关于消灭严重形式童工劳动的2008-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

18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促进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了措施,包括:

2008年,国家公务员事务局秘书处通过指导方针,要求各政府机构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争取在新招聘的雇员中妇女达到20-50%;

制定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国家政策和部门政策以及妇女事务部的年度战略计划“Neary Ratanak II”(“妇女是宝”);

2001年2月成立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

2005通过《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2007年8月新《刑事诉讼法》生效;

卫生部的《2008-2012年妇女和艾滋病问题战略计划》,目的是进行有关妇女,特别是生殖健康的卫生问题的教育和宣传。

18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89. 委员会注意到,二十多年的战争给缔约国造成了孤立和破坏,而摆脱这一状态则是一个缓慢和困难的过程。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有资历专业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口的悲剧性消失,使缔约国缺乏以更令人满意的速度复兴所必要的专门知识。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9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宪法保障,仍然不能确定缔约国的国家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可在实际中援引或直接采用《公约》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侵犯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缺乏补救措施,这就破坏了缔约国履行根据它所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承担义务的能力。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内适用《公约》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直接适用,包括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实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及国家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为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作出的决定。

19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符合(关于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遵照其首相2006年9月提出的建议,加快努力,成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预期的国家人权机构被授权维护和促进实行《公约》的规定,为其独立运行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寻求人权高专办柬埔寨国家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19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和效力的报道,这妨碍了充分享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据报道,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腐败仍然广泛存在,包括在司法机关。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及早通过其《反腐败法》草案,加紧努力,改进司法工作并使其现代化,包括实施经修订的司法改革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审理腐败案件,并审查对与腐败有关的犯罪的判决政策。它还建议缔约国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实行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进行严格执行反腐败法规和措施的培训,采取有效机制,确保政府机构行为在法律和实际上的透明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反腐败方面所取得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

193. 委员会对下述情况严重关切:据最近的粮农组织全球森林调查报告估计,在过去五年多中,缔约国的热带原始森林减少了29%,其中一个最严重的情况是:柬埔寨北部的Prey Long森林仍在遭受破坏。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情况是:据报道,在过去几年中,经济特区迅速增加,即便在保护区也是这样;这是造成自然资源退化的主要因素,它对生态和生物多样性都有不利影响,同时造成土著民族从其土地上流离失所,而得不到公正的赔偿和重新安置;也使依靠土地和森林资源为生的乡村社群失去生计。(第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有关将保护区转变为经济特区的政策,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包括与有关利益攸关者和社群进行协商,充分考虑到他们有权了解情况并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委员会强烈建议,在批准建立经济特区时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全体柬埔寨人能分享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只让私人受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落实这些政策的进展情况。

19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1年《土地法》规定了土著社区的社区土地准则,但却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而且,迄今没有任何土著社区获得土地所有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自然资源开发,特别是在土著领地进行的采矿和石油开发的不利影响,这些都侵犯了土著民族对其祖传领地、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第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再拖延地落实2001年《土地法》,确保其社区土地登记政策不违反这一法律的精神。委员会强调有必要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社区就包括采矿和石油开发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协商,以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土著民族充分享有对其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1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2007年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但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没有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要求公共建筑和政府部门应当便于残疾人进入。委员会还对一些报道表示关切,据说,残疾人受到错误歧视,认为他们不能成为有生产能力的社会成员,因而使他们难以找到熟练工种就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残疾人权利法》草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残疾人,包括儿童和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196. 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但在柬埔寨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性别偏见,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如在Chbap Srey(道德经)中的习俗,而这仍然是小学教育课程的一部分,它使妇女的低下地位合法化。这种偏见只承认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而不承认妇女在社会中的工作,因而使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从小学课程中取消Chbap Srey, 并以一种提倡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双重价值的教材取而代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禁止歧视妇女的法规,开展宣传运动和推行提高认识的方案,消除使妇女的低下地位长期保持的普遍态度和习俗。

19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在缔约国的普遍程度有所下降,但据报道,被其伙伴感染的妇女的人数却在增加;2006年,在携带艾滋病毒的人中,有52%是女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行动,但能力仍然有限,专门用于解决妇女问题的方案的资金和资源仍然缺乏。(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消除使妇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脆弱性更大的消极偏见,并促进男人参与有关性权利和生育权利的宣传教育方案。委员会强调了提高执法人员和其他处于权威地位人员的意识的重要性,要向他们提供更多有效的宣传方案。

198.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经做出努力,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事件仍然很多;而这种现象一般总是与因严重的男女不平等而普遍存在的暴力现象相联系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袭击事件的发生往往受到一种性偏见态度的支持;这种态度认为,要受谴责的是女性受害者,因此,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机会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反家庭暴力法》未能切实贯彻执行,法律保护也就受到限制;因而,这方面的刑事诉讼也就仍然罕见。(第三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并惩罚这两项法律的违反者;同时,充分落实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男女权利平等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方面的进展。

19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严重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特别是需要工作机会和适当技能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职业培训不足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经济的需求,在劳动技能供应和劳力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2007年报告和2009年联合国青年情况分析,每年有30万年轻人进入劳动市场,这一数字在最近的将来将增加到40万,因而使缔约国很难吸纳这些寻求就业的人。(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战略计划以促进青年就业。委员会还建议对培训战备进行审查,以便与工人和雇主组织及地方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使技术和职业培训适应劳动力需求。

20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际上仍然存在着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七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使其法规充分和明确反映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严格落实法规,并在这方面采取具体和有效措施。

20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只在服装业适用,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业;而且,这种最低工资不能使服装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普遍适用的最低工资,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庭都能享有适足生活水平。

202.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严重关切:柬埔寨王国工人自由工会领导人Chea Vichea、Ros Savannareth和Hy Vuthy被杀害,对工会领导人的死亡威胁,对杀害和死亡威胁不进行调查,因而也就未能将真凶绳之以法,这些均可归因于缔约国有罪不罚的风气。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工组织2008年访问缔约国的报告指出,柬埔寨司法机关处于各种严重的能力问题的困扰中并缺乏独立性;以杀害工会领导人Chea Vichea的罪名对Sok Sam Oeun的判决是在一次程序不正常的审判中作出的,包括法院不愿考虑可说明其无罪的证据;Thach Saveth被以对工会领导人Ros Savannareth的谋杀罪判处15年徒刑;缔约国没有表明为确保对未决案件的有意义和独立审查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劳工组织的报告也关切地提到,关于有关Hy Vuthy的调查,它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其进展情况的资料;以杀人罪对一个错误的人进行的起诉有失公正,而真的罪犯却仍然逍遥法外。(第八条)

委员会断言,《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人权利只有在一种没有暴力、没有压力或任何威胁的氛围下才能行使。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劳工组织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柬埔寨工人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工会会员能在其人身安全或生命不受任何威胁和没有危险的氛围中进行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寻求劳工组织提供技术合作便利,特别是在加强机构能力以及成立劳工法院和修改工会法等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20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童工仍然是该国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禁止童工的法律没有得到执行,即便是在正式就业部门也是如此;儿童仍然可能被用来从事各种最恶劣形式的劳动,包括强迫劳动和债役劳动和商业性性剥削。(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取消童工,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和经济剥削,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要按照国际标准加强其禁止童工的国家法规;增加劳工检查的次数以确保禁止童工的国家法规得到遵守;确保对非法利用童工者处以罚款和制裁;安排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强制性法律培训;采取适当措施,为前童工的康复和得到受教育机会提供便利。

204.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说,柬埔寨每月约有400至800名妇女和儿童被贩卖到外国从事性工作;尽管缔约国为打击这种贩卖活动采取了各种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仍然有很多妇女和儿童在其境内外或通过该国被贩卖,对他们进行性剥削或强迫他们劳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对人贩子很少进行起诉和判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人口贩卖活动,尤其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妇女和儿童贩卖活动,特别是要对违反有关法规的犯罪者给予起诉和判刑,支持预防贩卖人口的方案和宣传运动,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反人口贩卖法规的强制性培训,增加对受害者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援。

205.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缔约国有3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之下,不能达到卫生组织的热量摄入标准;尽管缔约国实现了经济增长,但国家在住房、卫生和教育等社会服务方面的开支仍然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欠发达和经济边缘化省份的巨大地区差异、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特别是在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之间;在乡村,多数居民生活在贫困中。(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评价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C.12/2007/1),并建议缔约国增加其在住房、保健和教育等社会服务方面的国家开支,以便按照第二条第1款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其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中提出的建议,为落实其减贫战略拨出足够的资金,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该战略。

206.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08年一个关于粮食价格的研究报告,约12%的家庭,即170万人没有粮食保障,多数是因为受到粮价的影响;在欠收季节,这个数字会达到280万。(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这一令人震惊、日益严重的粮食无保障情况加强其战略干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种战略干预的结果。

207.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下述情况深表关切:继续拖延国家住房政策的通过,大批城市居民没有适足住房,居住在贫民窟中。(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通过国家住房政策,使贫穷的城市住区得到改善,确保居住稳定性,明确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的机构责任,并为其切实执行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

208.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严重关切:据报告,自2000年以来,只是在金边就有10万人被逐出住所;至少有15万柬埔寨人仍然生活在被强迫搬迁的威胁中;缔约国的一些机构积极参与强夺土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过去十年中,由于公共工程、城市美化项目、私人城市发展、土地炒卖以及在广阔地带上批给私人公司的土地的增加,大规模强迫搬迁的事件不断发生。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受强迫搬迁影响的人而言,没有与他们的切实协商、没有法律补救办法、没有提供足够补偿的适当措施,对被迫搬出自己房屋的家庭也没有适当的安置地点。它还关切的是,据报道,在搬迁中时有暴力发生,在某些情况下,是由警察执行的。委员会对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5月6日突出提到的一个实例感到严重关切: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参与有关其土地的法律斗争的“78人集团”面临可能迫在眉睫的被驱逐危险;除其他地方外,特别是在Tonle Bassac的Sambok Chap、希哈努克城的Mittapheap、金边的Boeung Kak湖、Dey Krahorm和Borei Keila, 也有人被强迫搬迁或面临强迫搬迁威胁。(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适当的法律框架颁布和确定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完成之前暂停一切强迫搬迁,以确保包括土著民族在内的所有柬埔寨人的人权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者进行紧急协商,以便为“公共利益”一词确立一个定义,从而补充2001年《土地法》,为可能的强迫搬迁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明确区分“国家公共土地”和“国家私有土地”界限。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进行发展和城市更新项目之前,作为优先事项与受影响居民和社区进行公开、参与性和有意义的协商,以确保被强制从其房产中搬迁的人得到符合委员会在其关于强迫搬迁问题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评论中通过的指导方针的适当补偿和/或重新安置,并保证向重新安置地点提供饮用水、电、清洗和卫生等适当基本服务,并在重新定居时提供包括学校、保健中心和运输等适当设施。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关于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移问题的指导原则(A/HRC/4/18)。

209.委员会深感忧虑的是,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暴力和有罪不罚文化,以及对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住房和土地权利的人权活动分子的压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法院系统被用来使强迫搬迁合法化,并错误地起诉那些维护住房权的人。(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暴力和有罪不罚文化,同时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与国家安全部队和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恐吓、威胁和暴力作斗争的土著领导人、农民积极分子。它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对所有指控的压制和滥用权利事件立即进行彻底调查,起诉那些被指控的肇事者,如果判定有罪,对他们给予适当惩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防止和惩罚压制和滥用权利行为方面所取得进展。

210.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仍然没有变化,缔约国没有在努力实现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由于费用、缺少接生员以及多数保健中心不是每周七天全日工作等障碍,卫生设施的接生率仍然停留在2005年的22%。另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堕胎率在上升,不安全的堕胎是造成孕妇死亡的主要因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新生儿死亡率仍然很高,尽管缔约国在解决婴儿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问题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制和监督执行卫生部的重新部署和轮换政策,确保全国所有卫生设施都配有接生员,并为接生员提供住所和生活补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偏远地区建立“待产院”、社区母亲和新生儿托管所,并对接生员进行在职培训。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为充分落实《堕胎法》改进培训和服务的提供。

21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多年动乱和暴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然而,却没有向精神病患者提供治疗的设施。委员会震惊地注意到,缺少精神保健服务设施时常造成精神病人被关进监狱、毒瘾强制治疗中心或社会康复中心;在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精神或社会服务很差,且时有虐待事件发生,应当接受精神保健服务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和监禁。(第十二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精神健康法,通过一项有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利益攸关者参与的全面的精神健康战略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不被送入监狱。

2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小学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虽然在过去几年中小学教育净入学率有所提高,并且扩大到全国多数地区。委员会注意到,对缔约国北部和东部的各族裔少数来说,小学教育仍然是一个问题;在这些地区,各群体作为母语使用的有20种少数语言,而正式教育课程只把高绵语作为教学媒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以其语言提供的教育和信息,土著社群可能会丢掉自己的文化和语言。(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教育法》的覆盖范围,确保柬埔寨所有第一语言非高绵语的儿童享有受教育权。

2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近些年来教师的工资和津贴有所增加,他们的收入仍低于普通公务员或劳动者。委员会忧虑的是,工资水平低意味着多数教师不得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如第二工作,造成经常缺课,因而影响教学质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工资低被认为是很多学校不断收取非正式费用的原因之一。(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进行公务员制度改革时对提高教师的工资和津贴给予特别重视,并将其与明确教师的作用、权利和责任联系起来。

21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其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对全国城乡社区各阶层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21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每年按《公约》各条款分类收集的资料,以利于评估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进展情况。(第二条第一款)

216.委员会请缔约国为维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保尽可能多地分配资源,特别是向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与群体。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加强透明度和责任心,提高由国际供资者资助的发展方案,特别是司法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提高贫困者生活水平方案的执行效益。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及其关于“对根据《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资源采取步骤的义务的评估”的说明(E/C.12/2007/1)。(第二条第一款)

21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以及在乡村和城市的分布汇编的分类统计资料,说明非正式部门的情况以及考虑到这一部门的缔约国政策和保护措施(如果有的话)。(第六条)

2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扩大其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按照不同目标制定措施,解决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问题,特别是城市中心的无家可归者、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流浪儿童或违法儿童,以及穷人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普遍社会援助方案,以保证在缔约国人人都能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第九、十和十一条)

21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城乡社区的流浪儿童情况,以及为保护和援助他们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有的话)。(第十条)

22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全国的无家可归者情况,以及现有的干预措施和方案及其结果。(第十一条)

2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各级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作出足够的预算拨款,并保证拨款和支出的透明度,以落实受教育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非正式教育方案,特别是为非在校女孩。(第十三条)

222.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1947)号公约》和《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1952)号公约》。

2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界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

2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方面寻求人权高专办柬埔寨国别办事处的援助。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

22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关于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5)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

2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委员会关于按具体条约提交报告的准则(E/C.12/2008/2)提交第二至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

22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5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4、15和16次会议(E/C.12/2009/SR.14-16),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GBR/5),并于5月20日和22日分别举行的第26和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并明确提及委员会以前各项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E/C.12/GBR/Q/5/Add.1)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缔约国代表团由对《公约》所涉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各政府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来自苏格兰和威尔士的代表。委员会注意到,北爱尔兰、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未派代表出席。

2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参与了缔约国报告的编写进程,它鼓励缔约国建立一种体制框架,以便今后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合作编写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采取后续行动。

B.积极方面

23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设立了多个国家人权机构,即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及苏格兰人权委员会。

232.委员会欢迎发布题为“权利和责任:建设宪法框架”的绿皮书,并欢迎随后就《权利和责任法案》进行的公共协商。

2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平等法案》。该法案旨在简化现有的平等立法,并扩大保护以使人免受其他(如年龄和性取向)方面的歧视。此外,它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大量旨在解决平等问题的机构,如司法多样性小组和公平职业准入小组。

2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有助于落实《公约》权利的措施,除其他外,这些措施还减少了生活贫困儿童的数量,改善了工作条件并提高了整体健康水平。它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进行了多种立法和政策改革,包括《2003年(苏格兰)无家可归等问题法令》、2006年《儿童保育法》及《国家卫生服务章程》(2009年1月21日发布最后文本)。

2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承诺,根据国际商定的政策,于2013年前捐赠0.7%的国内总产值作为官方发展援助。

237.委员会注意到了《北爱尔兰权利法案》草案,其中包含了可予审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呼吁立即颁布该法案。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38.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2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制定旨在执行《公约》的国家战略,尽管它已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政府结构: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分权政府以及海外领土和英国属地的独立政府结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介绍海外领土和英国属地执行《公约》情况的信息非常有限。

鉴于在全部领土上执行《公约》的责任在于缔约国,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或个人群体均可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旨在于缔约国全部领土上执行《公约》的国家战略。

240.委员会重申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即虽然缔约国通过了大量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但《公约》仍未被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且无法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代表团所作发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原则和价值观,《公约》所载多数权利均不具可审理性――表示遗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中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确保《公约》各项权利可予审理,并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侵害者可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重申了其建议,即无论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应依循哪种制度(单轨制或双轨制),在批准一项国际文书后,缔约国负有遵守该项文书并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给予该项文书完全效力的法律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241.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遵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建议,通过全国人权行动计划。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在该计划中载明关于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具体方案。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制全国人权行动计划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进行广泛协商。

2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保证会提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但不只广大公众,就连法官、公职人员、警察、执法人员、医务从业人员及其他保健相关专业人员对这些权利的认识水平都很低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广大公众以及法官、公职人员、警察、执法人员、医务从业人员及其他保健相关专业人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可采取的方式包括向为提高认识而做出相关努力的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供适当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人们的认识,即《公约》权利是可予审理的人权,而不只是属于“福利国家”的一种权利。

243.委员会仍然对部分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如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在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住房、就业和教育领域的此类权利方面受到事实上的歧视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来增强旨在打击歧视行为的立法和体制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平等法案》并未保护人们免受与《公约》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的一切形式歧视,且不适用于北爱尔兰(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补救措施,加强禁止歧视的现行法律,并立即颁布一项全面反歧视法,以保证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人们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不受歧视。它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这项全面反歧视法适用于北爱尔兰。

2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承诺落实政策措施,促进社会融合、平等待遇和多样性,但是,一些反恐措施还是对缔约国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歧视性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反恐措施不会对缔约国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享受《公约》权利产生歧视性影响。

2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努力实现工作场所的两性平等,但男女间不平等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在消除男女工资差距方面取得的进展已停滞不前,尤其对私营部门和兼职工作人员而言。(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根据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政策进行全面审查,以解决两性不平等问题。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以增强男子和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特别是所有就业部门的同工同酬。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将进行的调查的各项结论,并确保《平等法案》中包含旨在消除私营部门工资差距的有效规定。

2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育儿假和陪产假并不像产假一样普及,这对男子和妇女间的平等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第三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一种更为灵活的陪产假和育儿假计划,同时虑及平等和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更好地开展工作”。

247.在承认缔约国就业率的同时,委员会还对大量失业人口,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表示担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减少失业人数并克服经济衰退对就业的影响,以充分落实工作权,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工作权。它还呼吁缔约国加强相关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有学习障碍者)拥有获得生产性有偿就业的同等机会,确保同工同酬,并呼吁缔约国根据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向其提供更多更好获取必要资格的同等机会。

2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失业率持续高于其他工人,而且他们依旧从事着低收入工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少数民族失业人数,并为其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

2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雇主在缔约国境外注册的一些移徙工人群体工作环境不够安全、工资水平低,以过境签证进入缔约国的渔业工人尤其如此。(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所有移徙工人的工作条件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规定,并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雇用移徙工人的公司所开展的活动,并确保对违反这方面法律的雇主提起诉讼和加以制裁。

2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养恤金权利并未使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达到适足生活水准。(第九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2008年《养恤金法》(引入了一项将于2012年生效的新的个人储蓄计划)规定的国家养恤金改革足够灵活,以便能够特别使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同时从两项计划中受益并增加其养恤金权利。它鼓励缔约国开展有针对性的养恤金改革宣传活动,以使人们认识到其权利和责任。它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养恤金改革的影响,特别是对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影响。

2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但家庭暴力,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然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提交法院审理的强奸案数量不多。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尚未禁止家庭中体罚儿童的行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它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对该罪行严重性及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用机制的认识,改善针对警察、执法人员和法官的、与强奸案有关的培训,并增加地方一级的受害者支助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强奸投诉进行坚持不懈的公正调查并予以起诉,且不会对据称受害人有任何固有偏见或怀疑。委员会重申,它建议法律禁止家庭中体罚儿童的行为。

2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67年《堕胎法》不适用于北爱尔兰。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正北爱尔兰的堕胎法,以使其符合1967年《堕胎法》,进而防止强奸、乱伦或胎儿畸形等情况下的私下和不安全堕胎。

2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把外国公民可与其英国伴侣团聚的年龄从18岁提高至21岁对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妇女,产生了歧视性影响。(第十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允许18岁以上外国公民与其英国伴侣团聚,并考虑减少其《移民规则》中对家庭重聚的限制,以遵守非歧视原则并确保对家庭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援助。

2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要等到其庇护申请被处理后,才能就业,这中间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开始为特别易受伤害的寻求庇护者提供额外的代金券支助。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得到的支助很少,且很难获取保健服务。(第十一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对寻求庇护者的庇护申请进行处理期间,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不受限制。它还建议缔约国审议1999年《移居和庇护法》关于支助问题的第四节及关于向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提供必要服务(包括在必要时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的条款。

255.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已采取积极措施,但是,贫穷和燃料贫乏,特别是儿童中间的贫穷和燃料贫乏,依然广泛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区域和城市内部、不同区域和城市之间以及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贫穷程度相差极大,少数民族、寻求庇护者、移民、老年人、单亲母亲及残疾人的贫穷程度较高。(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克服贫穷、燃料贫乏和社会排斥,特别是与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有关的以及受影响最严重区域和城市地区的此种情况。它还呼吁缔约国制定以人权为基础的减贫方案,同时虑及委员会2001年所作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在2010年前实现将贫困儿童人数减少一半的目标。

2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如残疾人(特别是在苏格兰)或北贝尔法斯特的天主教家庭,长期面临住房短缺,特别是社会住房短缺的问题,尽管缔约国已在该领域提供财政资源和采取其它措施。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无家可归者的情况表示担忧。(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依照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加紧努力,确保人人有机会获得住房,审议其政策和制定有效战略,包括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以提高可负担得起住房(包括社会住房)的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把2003年《(苏格兰)无家可归等问题法令》,特别是关于将住房权定为可执行权利的规定,作为最佳做法。

2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吉普赛人和爱尔兰游民面临着适当停留地短缺的问题,且有报告称,由于颁布了购买罗姆社区用于组织2012年伦敦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强制购买令,大批罗姆人被逐出了他们的社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05年《(北爱尔兰)私设营地法令》产生了歧视性影响。它使得罗姆人/吉普赛人和爱尔兰游民常常被驱逐出家园,而且会在家园遭毁坏后,被监禁和/或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罗姆人/吉普赛人和爱尔兰游民提供充足、适当和安全的落脚点。它还建议缔约国在组织大型活动时,要依照关于“适足住房权:强迫驱逐”的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确保保护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因为这类活动对他们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审议2005年《(北爱尔兰)私设营地法令》的各项规定,并为罗姆人/吉普赛人和爱尔兰游民提供适当的住宿安排。

2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北爱尔兰已进行平等影响评估,但是,北爱尔兰的贫穷和不平等状况依然持续、广泛存在。(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北爱尔兰有效地执行人权框架,包括进行平等影响评估,特别是要以城市更新方案为背景:确保受影响人口参与进来;确保制定适当政策和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促进实质性平等和提供改善了的保健服务;并确保增加针对年轻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及针对穷人特别是天主教家庭的适足住房方案。

2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种社会阶级之间的保健不平等又有所扩大,其中男子扩大了4%,妇女11%,尤其是在获取保健、商品、设施和服务的机会方面。(第十二条和第二条)

依照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保健不平等和获取保健服务的机会不平等等现象,特别是针对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在这方面,它还促请缔约国履行于2010年前将保健不平等减少10%的承诺,其中,衡量基准是缔约国为自己设定的婴儿死亡率和出生时预期寿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每年收集报告期内这方面分列的适当相关数据,以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这些资料。

26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与没有精神疾病的人相比,患有精神疾病者的健康状况往往会特别差,包括更易罹患肠癌和乳癌且预期寿命更短。(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作为优先事项,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状况较差的问题,以及为心理健康服务供资的措施有所倒退的问题。

2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级医疗专业人员并未充分意识到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它还感到关切的是,保健专业人员并未接受足够的、关于如何护理痴呆症和阿尔茨海默氏病患者的培训,而且,公众对这些疾病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够。(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针对医生和保健专业人员,执行培训计划,介绍缔约国的《公约》义务,以及痴呆症和阿尔茨海默氏病的预防和治疗;

在广大公众中间,开展有关这些疾病的提高认识活动。

2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的自杀率正日益攀升,尤其是在求助于申诉制度方面面临各种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消除自杀根源,提供更多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保健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抑郁和其他心理健康问题的根源和症状的培训,减少精神病患者的自杀人数。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类患者可求助于申诉制度。

2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族裔、宗教少数或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吉普赛人、爱尔兰游民)小学生与其他小学生在校内表现和辍学率方面持续存在重大差异,尽管缔约国已做出努力来解决教育领域存在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问题。(第十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缩小英国小学生与少数族裔、宗教少数或少数民族小学生在教育领域的成绩差距,途经包括确保为缺乏适当语言技能的学生开设适合的英语课程,并避免少数群体学生在专为有学习障碍儿童开设的班级中所占比例过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辍学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展开进一步研究,以便制定有效战略,解决受影响少数群体小学生辍学率过高的问题。

26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威尔士语和盖尔语分别受到了1993年《威尔士语法》和2005年《盖尔语(苏格兰)法》的保护,但北爱尔兰的爱尔兰语仍未受到任何保护。(第十五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或北爱尔兰分权政府通过一项《爱尔兰语法》,以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遗产;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取得的进展。

2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从关于拟议《权利和责任法案》的协商中得出结论时,对载明可执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给予足够重视。

26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考虑撤回其对《公约》第一、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的保留,特别是那些已过时的保留。

2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给予18至20岁工人与21岁以上工人相同的最低工资。

269.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分列的年度数据,介绍福利改革议程的影响。

27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和区域承诺延伸至现有的所有先进文书,并特此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它还建议缔约国尽全力遵守缔约国已批准的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的各项规定,并为此而考虑撤回其对《公约》第六、第八和第九部分的保留。

271.依照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有关高等教育学费的政策,以落实《公约》中要求逐渐做到各级教育免费的第十三条。它还建议缔约国消除欧洲联盟成员国国民与其他国家国民在削减大学学费和分摊财政援助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272.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地将其翻译成联合王国的各种语言,加以宣传,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为执行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继续促使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下次定期报告提交前在国家一级展开的讨论。

27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74.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最近核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

2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其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制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届会议

刚果民主共和国

27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11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1、32和33次会议(见E/C.12/2009/SR.31、32和33),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COD/5),并在2009年11月17日举行的第51和5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7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拖延21年才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E/C.12/COD/Q/5/Add.1)的书面答复。

278.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并感谢缔约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的人员构成不够广泛,许多情况下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使委员会不能对缔约国境内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程度做出更全面的评估。

B.积极方面

27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以及第135号《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1971年)。

28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2月18日颁布新宪法,将一系列人权,包括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中。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的下列重要法律:

2009年1月的《儿童保护法》 ;

2008年7月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保护法》;

关于高等司法理事会结构和职能的2006年10月10日第6/020号法和2008年8月5日第08/013号法;

关于《劳动法》的2002年10月16日第015/2002号法;

关于《矿业法》的第007/2002号法。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8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某些省份长期不稳定和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为缔约国履行其《公约》下义务提出了严重挑战。不过,委员会认为,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以及对缔约国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包括外国公司的非法开采是缔约国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主要障碍。委员会重申,在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缔约国对确保其领土内的安全和保护平民负有主要责任。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28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所作书面答复未包含详细的事实资料或统计数据,使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认为这些数据对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至关重要。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加详细的关于《公约》实际应用的资料,包括通过分列数据和相关统计数据,介绍公约涵盖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执行情况。

28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律,而且《公约》载有的一些权利也被纳入了2006年宪法,但是尚未废除与《公约》及新宪法相违背的国内法律,而且旨在落实《公约》规定的法律基本没有执行。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条款,特别是就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提供司法及其他补救。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律符合《公约》,并正式废除所有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委员会还根据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建立并确保针对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的有效国内补救,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关于落实《公约》规定权利的司法决定。

28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6年2月18日的新宪法没有规定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该人权委员会的设立将考虑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设立进程,确保其符合《巴黎原则》,并获得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充分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有权受理个人申诉和开展调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和主要相关活动的详情。

285.委员会对司法系统的状况深表关切,特别是法官严重不足,缺乏适当的资源,存在政治和军事干预,以及腐败严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近期通过了司法改革行动计划,但是除非目前仅占国家预算1%的司法部门预算能够显著提高,否则改革必将失败。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高等司法理事会还没有获得有效运作所必需的资源,而地方法官的任免仍然不符合地方法官条例的规定。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有充分资源且权责分明的司法体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打击有罪不罚方面拿出更大的政治意愿,分配必要的资源,以便立即充分落实最近通过的司法改革行动计划,并使高等司法理事会能够顺利运作。缔约国还应立即建立一个法官学校,颁布地方法官行为准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充分尊重高等司法理事会在地方法官任免方面的权力。

28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腐败猖獗,唯一负责打击腐败的国家机构――职业道德准则观察站资源不足,独立性和可信度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2008年2月与南非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签署的打击腐败的三方协定尚未执行。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力、高效和有时间限制的措施,以促进善治和打击腐败。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承认在所有政府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和地方警察部队中消除腐败的紧迫性;

提高政治人物、立法人员、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及执法官员对于腐败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就《反恐怖法》的严格执行,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培训;

审查其关于腐败相关罪行的量刑政策;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支付足够的工资,确保公务员和军事人员不勒索平民;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公共机构行为的透明;

执行与南非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签署的三方协定;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打击腐败过程中的反腐败举措,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障碍。

287.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那些谴责腐败和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支持性暴力受害者的人权维护者经常遭到政府安全部门、警方和武装部队的任意拘留、威胁和攻击,对其活动的非法限制,司法骚扰,诽谤以及其他形式的诋毁名誉行为。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采取必要的行动,结束对人权维护者的不断骚扰和迫害,并确保依法起诉和惩处威胁和攻击的实施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人权维护者不断对话,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战略。

28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2002年通过了《矿业法》,2004年通过了采矿计划,而且目前正在审查所有采矿合同,缔约国仍然存在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和管理不善现象,其中外国公司难辞其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受政府有效控制的资源丰富的卡丹加省,大量的采矿活动持续侵犯该省人民的权利,他们仍然处于极端贫困中,没有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目前在审查采矿合同,以及与外国公司签订新合同,例如铀开采方面的专有特许权方面,存在不透明现象。(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自然资源不遭到非法开采和不善管理;毫不拖延地以透明和参与式的方式审查所有采矿合同;废除所有不利于刚果人民的合同;以及确保今后的合同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签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执行其自2008年便申请加入的《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特别是以可公开获得、全面和可理解的方式,定期向广大群众披露石油、天然气和采矿的收入情况。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矿产出口、严惩那些参与自然资源非法交易的人,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确保采矿部门的收入用于卡丹加省的发展,确保其居民享有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从而尽可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28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然通过了《林业法》和特许权备忘录,但是,非法木材交易和森林滥砍滥伐仍然对生态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并危害到了土著人民,特别是俾格米人在其祖传土地上生活,根据传统做法管理其森林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负责审查非法伐木合同的部际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虽然专门涉及当地政府与伐木公司的合同签订问题,但是并没有邀请土著人民代表参加。(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特许权备忘录,直至勘查和划区工作结束,确保未来的森林特许不会剥夺土著人民充分享有其对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并确保这样的好处有助于他们摆脱贫困。缔约国应当确保林业项目将重点放在在增进以林业为生人们的权利上,并且只有在受影响人士参与全面研究,评估了计划的活动将对他们造成的社会、精神、文化和环境影响之后,林业项目才能开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89年)。

29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地争端仍然没有解决,而且可能导致新的种族冲突。土地争端是伊图里冲突的核心,并且仍然是许多省份的冲突来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报告中宣布将修订《土地法》,但是相关磋商进程尚未正式开始,而且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举措以防止未来的土地争端。委员会对Kijiba、Kaposhi、Ngaleshi、Kifunga和Chimanga(卡丹加省)的采矿作业导致的大量从其土地上驱赶农民的案件表示进一步关切。(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启动磋商进程,以便修订现行《土地法》,保障土地保有权。在通过和实施该法之前,缔约国应当与当地和区域主管部门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当前的土地冲突并防止出现进一步争端。作为该努力的一部分,缔约国应当计划为2008年2月在伊图里省设立的土地委员会的宣传和调解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在其他省份设立社区土地委员会。缔约国应当调查卡丹加省驱赶农民的案件,并且为农民提供补偿以及替代农作场所。

291.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虽然提供了国际发展援助,但是缔约国缺乏可持续的吸收和利用援助的体制框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过去十年来,社会部门,特别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的资源持续下降,而对于国防和公共安全的预算拨款则大幅上升,达到国家支出的30%。委员会更关切的是,如此低的社会部门预算拨款中,真正到位的也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委员会认为,国际合作援助的管理不善和不平衡的预算拨款严重违背了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下的义务。(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评价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C.12/2007/1),并建议正在就2010年预算进行投票的缔约国增加住房、粮食、医疗和教育等社会服务和援助的国家开支,以便按照第二条第1款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制定国家预算和利用国际发展援助方面采用人权为本的方针,为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人群和省份制定明确的战略预算项目。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推动国际捐助方资助的发展方案的有效执行。

29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俾格米人仍然遭到极端形式的社会排斥,特别是无法获得身份证件、教育、医疗和就业,而且尽管人权机构多次呼吁改善这一状况,缔约国仍然尚未采取必要措施,结束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战争地区的俾格米人一直遭到大规模强奸、种族灭绝和迫害,而肇事者却完全逍遥法外。(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种族歧视定为一项专门的刑事罪行,并且将有种族歧视行为和犯有危害俾格米人罪行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公务员提供培训,并开展运动以增强公众对俾格米人遭受歧视问题的意识。

293.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对残疾人有一些新的规定,但是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说明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他们适用的相关法律,包括确保他们免遭虐待和忽视的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适当的社会服务,大多数成年残疾人不得不以乞讨为生,而他们的子女则无法获得教育和医疗。(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敦促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向残疾人提供司法和社会政策方案,使残疾人过上正常、独立自主的生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残疾人,包括儿童和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29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意识到对白化病人存在广泛歧视。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白化病人遭到杀害,他们的器官被用于或经贩卖用于巫术仪式。(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及时和高效地调查并起诉那些杀害白化病人以及残割其器官的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致力于打击缔约国内出现的对白化病人的歧视,为此与增进和保护白化病人权利的社团建立紧密合作,为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开展提高意识活动,以打击危害白化病人福祉的迷信思想。

29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而且人权机构也一再呼吁废除那些歧视妇女的规定,但是这类规定,例如《家庭法》第444、448、449和450条所载规定仍然有效。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性别暴力现象严重,但是缔约国并未优先解决这一问题,体现在起草性别平等法和修订《家庭法》的进程缓慢;政坛和决策制定岗位中的妇女人数有限;以及男女工资长期不平等。委员会进一步对有害的传统做法长期存在表示关切,例如索取彩礼、叔娶寡嫂、一夫多妻、逼婚和早婚、及女性外阴残割等。(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第3条),提醒缔约国这是缔约国刻不容缓的义务。委员会认为,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要求坚定的政治意愿,因此敦促缔约国废除那些法律,不再拖延。缔约国还应当加快通过性别平等法律的进程,颁布禁止对妇女和女童有害的传统做法的法律,并且将女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修改或废除歧视妇女的传统做法和陈见,明确地将促进男女平等作为所有国家重建和发展战略的一部分,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决策岗位妇女的人数,并且落实同等价值工作同酬原则。

29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一再要求,但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废除在全国粮食生产方案(1976年5月21日关于国家发展工作的第76-011号法案,以及1976年6月11日第00748/BCE/AGRI/76号执行令)背景下允许强迫被拘留者劳动,并将其作为一种征税方式(1971年9月14日关于最低个人缴款的第71/087号法令第18至21节)的法律(1938年1月20日第15/APAJ号令)。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被称为Salongo的强制性社会公益工作仍在广泛实行。(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敦促缔约国废除一切不符合《公约》第六条规定的法律,并且立即结束强制性社会公益工作。

29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改善数千名手工采矿者面临的状况,他们的工作条件恶劣,没有雇佣合同、保护、适当的衣物、设备或贸易公司提供的培训。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不论是政府还是从手工采矿者工作中直接获益的贸易公司都不对他们的生命和福利负责,而且主管部门、客户和警察,以及那些本应保护矿工利益的组织还从手工采矿者那里勒索大量钱财。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劳工监察局没有足够的资源,易受外部影响,因此无法对矿工的工作条件实施有效控制(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贸易公司的参与下,继续修订采矿合同,并采取一个明确的战略以防止矿难的发生。缔约国还应确保贸易公司与矿工签订雇佣合同,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监察局,取消自1994年起生效的劳工监察禁令,并且确保对所有报道的矿难死伤案件以及勒索矿工案件的独立调查都得到适当的批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以及相关议定书,以及第176号《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995年)。

29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存在大量骚扰、逮捕和拘留工会官员的案件,某些企业妨碍工会活动,而且在私营部门,特别是自然资源行业成立假工会,以阻碍真工会的建立。

委员会敦促对反工会行动进行适当调查,将对此类行动的责任人送上法庭,并依法惩处。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成立和加入工会的自由,防止对工会管理和运作的干涉,并且取消对文职部门及权利下放的行政机构建立工会权的限制。委员会断言,《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人权利只有在一种没有暴力、没有压力或任何威胁的氛围下才能行使。(第八条)

29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认识到社会保障体系运作不善,覆盖率极低,但是尚未采取适当措施改善这一状况,体现在通过社会保障法的进程缓慢,而且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为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人群提供保护和援助。(第九条)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存在的困难,但是认为缔约国不应把预算约束说成建立社会保障体制缺乏进展的唯一理由。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社会保障法和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目前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的人提供社会援助,以便使那些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工人以及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能够体面地生活。

300.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严重的性暴力和暴行,包括所有武装部队,包括刚果国家军队(FARDC)和刚果国家警察(PNC)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集体和公开实施的出于种族动机的强奸。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6年通过的两项关于性暴力的法律至今尚未有效执行,违法者仍然逍遥法外。令委员会震惊的是,那些被控强奸者往往通过庭外和解或腐败行为获得保释或释放,而性暴力的幸存者则遭到家庭排斥,缔约国不向他们提供医疗,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支助或赔偿。(第十条第一款)

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对于在非冲突区实施的越来越多的性侵犯,以及缔约国内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有罪不罚也十分普遍。(第十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实施政府2009年4月批准的打击性暴力综合战略,并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实施该战略,以便实现其四个主要目标,即:打击有罪不罚,保护和预防,安全部门改革,以及为幸存者提供多部门的应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确保划拨稳定和可持续的预算,以及为性暴力幸存者立即提供赔偿、精神支助和医疗。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更广的性别暴力的背景下解决性侵犯问题,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家庭暴力,支持赋予妇女权利。

30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性剥削和商业剥削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现象十分广泛而且日趋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刚果人民,包括妇女和儿童继续遭到武装部队,包括刚果国家军队的绑架,并且出于强迫劳动或性奴役的目的被关押在缔约国或强行送往邻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而且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措施,打击人口贩运。(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为犯罪行为,惩处罪犯,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贩运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和商业剥削,并且向他们提供身心康复服务,采取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包括提供栖身之所、咨询和医疗。

302.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冲突各方,包括刚果国家军队仍在招募儿童入伍,目前仍有数千名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遭到军事集团的暴行。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将那些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人绳之以法,而且向儿童,特别是女童提供保护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社区方案。(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释放所有正在刚果国家军队服役的儿童以及军事设施中扣留的儿童,并且将所有招募、使用和拘留儿童兵的刚果国家军队成员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履行其义务,向遣散的男孩和女孩提供适当的帮助,以便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且重新融入社会。

303.委员会对缔约国暴力严重深表关切,包括缔约国儿童,特别是女童、流落街头的儿童、被指控有巫术的儿童、白化病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被拘留的儿童遭受的性暴力。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全国范围内存在大规模的儿童遭到性剥削和商业剥削的现象。(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容忍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并且充分落实2009年1月通过的《儿童保护法》。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了具体措施,以确认和保护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儿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和劳工组织在这方面的帮助。

304.委员会深表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经通过了《减贫战略》,但是仍有75%的人口继续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委员会还对生活水平和预期寿命的持续下降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83%的人口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70%的人口无法获得清洁卫生设施,并且主要由于英加水电站管理不善,只有1%的人口能够用上电(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其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中提出的建议,为落实其减贫战略划拨足够的资金,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该战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国际发展援助及其他资源从非优先事项部门划拨到优先事项部门,并且确保将国际发展援助用于逐步实现刚果人民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30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农业潜力巨大,但是严重和长期的营养不良,以及粮食短缺仍然非常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拥有670万公顷的可耕地,但是目前长期耕种的只有110万公顷(第十一条),渔业和畜牧业的潜力尚未充分开发,而且虽然缔约国将农业部门作为最优先事项,但是2008年农业部门的预算只占国家预算的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振兴农村经济,实现粮食和营养安全,特别是通过农业法和粮食安全方案。缔约国应当划拨必要的资源,兴建交通和农业基础设施,提供培训以加强社区能力,改善对农业投入和小额信贷的获得,以促进农业、渔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及改善农业技术,从而有效地将农业作为优先事项。

30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全国的住房条件差、不卫生,城市人口膨胀,但是过去30年来缔约国没有任何预算拨款用于改善人民的住房条件,而且缔约国尚未通过任何全面的住房政策。委员会还对 2009年3月金沙萨Kasa Vubu地区因土地部指令而被强行赶出家门的300多个家庭的危险状况表示关切,他们没有得到任何的适当补偿或替代性住房。(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国家住房政策,改善贫穷的城市住区,并确保居住权,该政策将明确规定国家、省级和地方一级的机构责任,并且将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其有效执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根据委员会在关于强迫搬迁问题(《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评论(1997年)中通过的指导方针,向被强制搬迁的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或重新安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重新安置地点提供饮用水、电、清洗和卫生设施等基本服务,并在重新安置时提供包括学校、医疗中心和运输设施在内的适当设施。关于这一点,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准则(A/HRC/4/18)。

307.委员会对囚犯的惊人数目和增长速度表示严重关切,他们大多数仍在等待审判,不断有人因缺乏食物和医疗、不人道的卫生设施和酷刑死于缔约国过于拥挤的监狱。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虽然这种状况经常遭到一致谴责,但是仍然没有得到缔约国应有的关注,在全国范围内,缔约国目前只为一家监狱提供资金。委员会进一步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总统于2006年决定关闭非法监狱,但是安全部门仍在运营大量的非法拘留设施,家属、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不得入内。(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对监狱进行人口普查,并且划拨必要的资金为被拘留者提供食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每个监狱提供合理的预算,缓解监狱拥挤状况,特别是采用预防性拘留以外的方式,释放所有违反国际标准拘留的所有囚犯。缔约国还应立即关闭所有非法拘留设施,确保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能够进入所有的拘留场所。

308.委员会对缔约国170万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危险状况表示关切,他们完全依靠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提供的援助生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东部省份的持续不安全状况,境内流离失所者别无选择,只能藏在森林里,无法获得任何援助。委员会还深表关切地注意到,境内流离失所者通常是战斗中所有派系,包括刚果国家军队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其团结和人道主义事务部履行保护境内的流离失所者并满足其需要的义务。

309.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自冲突发生以来已有400万人丧生,而大多数人是死于可预防和可治疗的疾病。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大多数医疗保健区已停止运营,导致37%的人口完全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医疗。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即使存在医疗设施,由于费用关系,仍然存在看病难的问题,导致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极高,疫苗接种率极低。(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在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宣布的承诺,即划拨15%的预算用于建立可持续的医疗系统。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实施的方案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3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显著增加,但是小学仍然收费,令很多人都无法负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入学率,特别是女童的入学率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而且缔约国出生登记率低也构成了享有教育权的主要障碍。国家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国家教育预算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用于教育,更不用说用于例如教育基础设施和体面的教师工资等优先领域。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十四条)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十四条要求尚未实行免费初级义务性教育的每一缔约国承诺在2年时间内制订并通过一个行动计划,以便在计划内规定的合理的年限内,逐步实现对所有儿童的免费初级义务教育。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出生登记,以及所有教育经费真正用于优先领域,例如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准确资料,说明为了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免费的小学义务教育采取了哪些措施。

311.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森林的滥砍滥伐对于土地以及许多土著人民、特别是生活在赤道省的俾格米人的生活方式造成了负面影响,使他们无法享受其权利,妨碍了他们与大自然的物质和精神联系,并最终损害了其文化特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和措施,确认俾格米人和缔约国内其他土著人民的地位,从而保护他们的祖传土地以及他们自身的文化特性。

31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最近核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

3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14.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邀请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尽可能高水平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进行访问,以便在制定政策以解决委员会关切的问题时,借鉴他们的专门知识。

31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包括在政府官员、军队、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3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方面向人权高专办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办事处寻求协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

31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乍得

318.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11月5日举行的第35次会议(E/C.12/2009/SR.35),审议了乍得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TCD/3),并在2009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5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1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缺席,使委员会无法按照它的正常做法在有关国家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采用了议事规则第62条第3款,该款规定,一旦委员会安排审议一份报告,即使缔约国的代表缺席,委员会仍将在预定时间审议该报告。委员会愿提醒缔约国,对话是审议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委员会和缔约国建设性地深入讨论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对问题单所做的书面答复,以及收到的其他资料,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会,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取得的进展,指出缔约国还需在哪些领域做出进一步努力。委员会愿提醒缔约国注意,它失去了一个介绍缔约国的报告、提出补充资料或最新资料机会,也无法对委员会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和回答。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尽可能客观地评价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工作,由于缔约国未能出席审议报告的会议而受到严重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出席下次报告的审议。尽管如此,委员会还是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代表团确实在2009年11月9日到会,在事后解释了为什么代表团未能出席委员会对该国报告的审议。

3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TCD/3),但感到遗憾的是,乍得拖延了12年才提交这份文件,而且报告没有提供翔实的资料,使委员会无法评估在缔约国享有《公约》权利的程度。委员会欢迎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E/C.12/TCD/Q/3/Add.1),但遗憾的是,对一些问题的回答只是重复了报告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21. 委员会欢迎成立国家扫盲委员会。

32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保护残疾人的第007/PR/07号法,该法承认,残疾人与任何乍得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同样权利。社会行动、团结和家庭部下设的残疾人司,在法律领域负责促进实现残疾人的各项权利。

3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减贫作出的努力,包括社会行动、团结和家庭部的减贫和提高妇女地位项目。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24. 委员会注意到,在近30年里,缔约国始终无法摆脱各种体制和政治危机,特别是武装暴动和宗族冲突,对该国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造成并仍在继续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委员会对达尔富尔危机的影响和乍得东部的大规模人口流离失所特别感到关注,内地和边界地区的和平仍十分脆弱,贫困现象十分普遍,并且还在不断增加。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3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只收录了少量取自1993年普查的分类统计资料,使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执行了《公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统计数字,按性别、年龄和农村/城市人口分类,并提供关于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爱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以及残疾人的统计资料。

326.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7月15日第08/PR/2005号《宪法法》修订了1996年3月31日《宪法》第222条规定,根据该条,条约或协定优先于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又强调,在国家层面上并无规定必须适用《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也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司法判例,表明缔约国法院直接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使《公约》在国内法中全面生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司法判例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缔约国应确保司法培训充分考虑到《公约》权利的可审判性,并应采取措施,提高在法院援引《公约》权利的意识。

32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并且也不符合《巴黎原则》,对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属于该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缔约国也没有做出回答。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达到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问题的原则所确定的独立和自主要求(《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给予该委员会具体授权,处理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问题。

3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的腐败现象猖獗,但仍未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对没有提供起诉腐败案件和判刑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培训,严格执行反腐败法,开展宣传运动,并要求公共当局在法律和实践中加强透明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起诉腐败案件,审查有关腐败犯罪的量刑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反腐和有罪不法现象取得进展的具体资料,以及遇到的任何障碍。

3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委员会得到的资料,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常常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资金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政府对司法决定置之不理。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确保全面执行和促进这一原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司法决定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请缔约国对法官和律师开展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培训。

第二条第二款

330. 委员会对开采自然资源的有害影响感到关注,特别是在土著人土地上的采矿作业和石油开采,侵犯了土著人民对其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经济活动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特别是采矿业和石油开采,听取有关社区的意见,确保这些活动不得剥夺土著人民充分享有对其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的《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

第三条

331. 委员会对妇女在很多领域继续受到歧视感到关注,特别是在就业、获得土地和信贷,以及继承权方面,尽管根据《宪法》第14条第2款缔约国应确保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并在私人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保护妇女的权利。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辩解表示关注,说妇女自己助长了造成她们边缘化的陈腐观念的延续。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法律和实际措施,克服缔约国境内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和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尽快通过起草中的个人和家庭法,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该法中有关男女平等权利的重要规定,说明该法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利用媒体和教育,消除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对妇女地位的传统观念,确保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要求,在所有领域里两性的实际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男女权利平等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332. 委员会对议会、政府高级职位和司法机构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过低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妇女采取扶持行动的特别措施,如保证一定数量的议会席位,在政府工职和司法机构的任命、招聘和提升中,为妇女规定最低的法定配额,包括责任重要的职位和最高级别的职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说明是否通过了有关配额的法案,该法案的作用是解决在带薪就业领域妇女比例过低的问题,如果尚未通过有关法案,则应说明通过的阻力是什么。

第六、七和八条

333.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失业率高,并且没有详细资料说明为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开展的全国和地区就业方案或解决这一问题的其他明确战略。委员会遗憾《劳工法》没有规定劳工督查制度。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和落实就业行动计划,逐步减少非正式部门的失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劳工法,以建立一个劳工督察制度,并从国际劳工组织争取技术援助,以对他们进行培训。

3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没有在国有和私营公司得到一致适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最近通过的措施,根据《公约》确保同工同酬,缩小男女工资差别。

第九条

335.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涵盖面不普遍,临时工和自雇人员等大量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被排除在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乍得的社会保险覆盖全民,重视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探索国际合作可能提供的机会。

第十条

336. 委员会关切那些侵犯妇女和女童人身安全和人类尊严的传统习俗蔓延,并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促进生殖健康、禁止女性割礼、早婚、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的第06/PR/2002号法不对这类行为的实施者规定具体刑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秘书长关于乍得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7/400),45%的妇女和女童是某种形式女性割礼的受害者。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制止有害习俗,并教育父母,特别是母亲和儿童了解女性割礼有害,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且尽快修订第06/PR/2002号法,制定出符合该法所定罪行严重性的刑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女性割礼等有害传统习俗,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资料。

337. 委员会严重关切特别是在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内及周围,包括强奸在内的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侵犯的程度。委员会尤其关注有报告说,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社区的妇女和女童得不到免遭所有形式暴力行为的适当保护或有关补救措施,它还关切采用传统的冲突解决办法助长有罪不罚现象,并为暴力行为敞开大门。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乍得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状况,特别是用以保护这些妇女和儿童免受所有形式暴力的手段,以及向她们提供补救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调查和惩处一切侵犯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指派更多警方工作人员,包括更多妇女,负责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它还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和乍得特派团以及实地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合作。

338. 委员会深为关切童工现象蔓延,特别是对替游牧民放牧牲畜的儿童、派出乞讨的古兰经学生(muhajirin)和家佣童工的经济剥削和虐待。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杜绝童工现象,以及禁止雇用儿童放牧牲畜、muhajirin和家佣,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类措施的效果以及向这些习俗的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的援助。

33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军队和武装组织中都有儿童兵,包括女童,对鼓励家长送子女入伍以换取报酬的征兵方法表示关注。

缔约国应当杜绝军事集团一切招募童兵,包括女童的现象。为此目的,它应制定一个监督制度,包括对军营和军训中心的定期复查,以防止任何进一步招募未成年人。缔约国应当努力协助曾参军的儿童,让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一条

3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国存在着巨大的自然财富,并且《宪法》第212条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分享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收益,但社会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使用石油收入,加快更新和重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确保自然资源的开发有益于国家发展和增加公共福利。

3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有减贫战略,但大量人口处于贫困或赤贫,特别是农村和城市破落地区居民、无土地者、妇女、儿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家庭、残疾人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制定有效协作机制以消除贫困。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根据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执行一个综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减贫战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评估其战略的影响并查明其弱点。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可比较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居民分类,说明赤贫人口数量和减贫方面取得的进展。

342.委员会深为关切大批居民处于长期的粮食不安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世界粮食危机问题的声明(E/C.12/2008/1),制定方案并为之提供充分基金,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及社会群体,能够在实际上和经济上获得充分、营养适足和安全的最低程度基本食物,确保他们免受饥饿。

3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称,除极少数生活在城市中心的人之外,全体居民缺少基础设施,比如饮用水、垃圾处理、卫生设施和电力。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城乡社区提供饮用水和适足卫生设施,并在必要情况下争取国际合作和援助。

344.委员会关注大量人口无家可归,缔约国缺少有效措施为低收入、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生活在非正式居民点的群体提供社会福利住房,他们大多数享受不到清洁用水和适当的公共卫生设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重为低收入、弱势或边缘群体和个人通过一套全面的住房计划和政策,并划拨足够预算资源保障其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根据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提供廉价的清洁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以性别、年龄和城乡居民分列的无家可归现象的数据。

345.委员会关切在恩贾梅纳各区发生的、无预先通知或提供适当替代住房或赔偿的大量强行迁出和房屋拆迁现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强行迁出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只作为最后手段才实施强行迁出,并通过有效的法律或其他措施严格限定可实施迁出的情况和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强行迁出的受害人提供适当赔偿或替代住房,不经与受影响者协商则不实施迁出,以及让受害者获得有效补偿。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以性别、年龄和城乡居民分列的强制搬迁数据。

第十二条

3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第193至206段就《公约》第12条提供的详细、丰富的统计资料,但是,委员会对产妇、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高、农村地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缺乏,以及保健服务质量差等表示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1998年发起执行的国家卫生保健政策的结果的资料。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处理卫生部门的现状,因为在该部门,民众的基本保健需要得不到满足。具体做法包括改善基本保健服务,增加公共卫生保健开支,并且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及其它传染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保健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最新资料,包括指标和分类统计数据,以便使委员会能够评估这方面的进展。

3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民众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方面的状况令人担忧,而且缔约国缺乏基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完善基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照料,并且执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

3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0年,70%以上的人口缺乏合乎要求的厕所,同时只有24%的人口拥有适当的污水系统,因而地下水和雨水受到污染,对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所有农村和城市社区提供适当的系统,确保民众能够用上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

第十三条

34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5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接受教育,公共教育免费提供,基础教育为义务制教育。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相关条款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就农村和城市儿童及土著儿童的情况提出适当答复,因而,委员会无法评估这项宪法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通过了十年计划,支持2004-2015年这一时期的教育系统改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最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辍学率非常高。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向缔约国所有儿童,包括城市和农村贫困儿童,及土著儿童免费提供初等义务教育的程度。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缔约国在《公约》第十四条之下的义务,这项义务要求缔约国确保“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性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国家教育计划过程中考虑到委员会的第11和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并为这项计划建立切实有效的监测机制。还鼓励缔约国为该计划的执行寻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协助。

350.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文盲率居高不下表示关注,该国妇女的文盲率高于男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问题上向来存在重男轻女现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高识字率,特别是妇女的识字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使女童和男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条的规定,并在考虑到委员会第11和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前提下,执行一项人人享有教育国家综合计划。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为提高教育质量,以及提倡教育领域包括职业培训领域人人享有平等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教科文组织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第十五条

351.委员会对缺乏关于缔约国为维护、保护和促进参与文化生活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资料,介绍为维护、保护和促进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35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自然资源开采利用制度表示关注,该制度对土著人民的土地及其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利影响,剥夺了他们与其祖传土地和文化特性有关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土著居民的文化特性和祖传土地。

3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各级教育系统的学生进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育,并且对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人员、移民事务人员、警员和军人在内直接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所有行业和部门的人员进行广泛的人权培训。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一份它参加的所有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准确清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详细介绍环境部和国家环境高级委员会各自的职能。委员会希望知道,缔约国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缔约方,是否得益于分区域和全球环境基金两级的《公约》执行行动方案。

354.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设法根据《公约》之下的国际义务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过程中,以及在编写和提交下次报告及贯彻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之时,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相关联合国机构及计(规)划署提供的技术援助。

3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劳工组织公约: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1962年《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1985年《劳动统计公约》(第160号);1989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名号(第169号);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

3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5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最近核可的报告统一准则所载共同核心文件指示,更新其核心文件。

3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59.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构成员和民间社会组织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安排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举行的全国讨论。

3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6月30之前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马达加斯加

361.委员会2009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9、40和41次会议(E/C.12/2009/SR.39, 40和41),审议了马达加斯加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MDG/2),并在2009年1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54和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6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报告,但对该报告迟交了17年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E/C.12/MDG/Q/2/Add.1)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代表团成员中有一些来自不同部委的代表。

B.积极方面

36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12月13号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9月2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以及200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的第98号公约》(1949年)、《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1957年)、《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它还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3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2年9月18日通过新《宪法》,其中纳入了范围广泛的人权,包括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欣慰地获悉,经过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视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可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了下列重要立法:

关于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2007年4月20日第2007-022号法,其中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

关于儿童权利与保护的2007年8月20日第2007-023号法,适用范围涵盖遭受一切形式虐待的儿童受害者;

关于残疾人权利的1998年2月2日第97-044号法;

关于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2006年10月14日第2005-1040号法;

关于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的1995年3月13日第94-033号法和2004年7月26日第2004-004号法。

36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制定了旨在减少贫困和促进发展的2007-2012年马达加斯加行动计划。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6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对严重的政治危机,这削弱了它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36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所载的资料和统计数字不够新,委员会无法充分评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缔约国得到尊重的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提供最新的资料,包括关于其法律执行情况及在《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实施的各项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实际成果的分类数据和相关统计。

36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国际条约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公约》所高举的若干权利也已纳入1992年的《宪法》中,但国内法庭并没有实施《公约》的条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所有人都可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公约》条款,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资料,具体说明落实了《公约》所载权利的各项司法裁决。

369.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学校的人权教育及公务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未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而纳入。

委员会回顾人权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原则,建议缔约国向各年级学生提供人权教育,并为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直接相关的所有专业和部门的从业人员提供人权培训,这些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警方和军方人员。

37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维持其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保留,特别是在小学教育方面。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考虑撤回它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保留,不再“保留其推迟实施《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权利,尤其是有关初等教育的规定,原因是,虽然马达加斯加政府充分接受上述条款中确定的原则,并承诺采取必要措施尽早充分实施这些原则,但由于执行问题,尤其是财力问题,现阶段不能保证充分实施上述原则。”

37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致力于打击贪污腐败,但贪污腐败而且不受惩罚的现象在缔约国依然存在,这妨碍了人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有效打击贪污腐败,特别是起诉贪污案件并惩罚责任人;宣传贪污的负面影响;法律上和实际上确保公共部门行为的透明度;颁布反贪污立法并为警方和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严格实施该立法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打击贪污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372.委员会关切地指出,2008年1月14日第2007-036号法这部关于投资的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包括为农业目的购买土地,这对农民及农村地区居民获得耕地和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不利于马达加斯加人民实现食物权。(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第2007-036号法,并为农民及农村地区居民获得土地和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便利。它还建议缔约国就农业投资问题开展全国性辩论,并在与外国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征求有关各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37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法律禁止歧视,但奴隶的后代仍然受到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奴隶后代的歧视,包括实施现有的禁止歧视的法律,采取宣传措施纠正持续存在的负面态度和成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奴隶后代的处境。

37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行的《国籍法》,如果母亲为马达加斯加国籍,但父亲为外国籍,则所生子女不能取得马达加斯加国籍。(第三和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法律,以保证马达加斯加籍的母亲与外国籍的父亲所生的子女同马达加斯加籍的父亲与外国籍的母亲所生的子女一样,都能取得马达加斯加国籍。

37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任何关于男女平等的框架法律。(第三条)

根据关于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三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男女平等的具体立法,以此作为各项战略和计划的基础。

376.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通过了关于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2007年4月第2007-022号法,其中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并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由于传统成规的影响,妇女在婚姻中和家庭事务上的地位仍然不平等。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与传统酋长进行对话,以加强对男女平等的认识,提高妇女的正面形象并打破对妇女的成见。

37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照关于继承的1968年7月4日第68-012号法第83条的规定,在家庭不动产继承上,妇女仍然受到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全面措施消除种种歧视妇女的做法和成见,确保切实执行关于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现行法律,并确保夫妻双方行使平等的权利。它还建议缔约国实施允许男女平等继承不动产的立法。

37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就业不足率很高,弱势人口的情况尤其糟糕,而妇女就业不足的比率更是大为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的工作条件不够好,报酬也低。(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针对青年和妇女的有效就业战略以及旨在改善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工作条件和报酬的立法和政策。

379.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关于自由区和企业的2008年1月14日第2007-037号法不允许在自由区工作的人享有《劳工法》给予其他工人的同样权利和保护。(第七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修改关于自由区和企业的法律,以便对在自由区工作的人适用《劳工法》。

38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农村妇女、非正式部门工人和某些家庭佣工不享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如何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使其涵盖农村妇女和非正式部门工人,并对所有家庭佣工实施社会保险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所采取的措施提供全面和具体的资料及统计。

381.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童工,但感到关切的是,童工现象在缔约国仍然很普遍,农业、矿业及城乡家政服务业都雇用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尽管制定了种种方案和计划,实际成效仍然不足。(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打击童工现象的法律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司法措施,以根除这一现象;

在保护儿童和打击童工现象方面,支持和加强家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落实所有打击童工现象的政策,包括对公众进行保护儿童的宣传,加强预防措施,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38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为法律所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现象仍十分普遍,出口加工区的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性骚扰事件一直没有报告。(第七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执行其禁止性骚扰的法律,并针对包括出口加工区在内的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开展宣传,(b)确保受害者能够提出申诉而无须担心遭到报复,并确保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申诉数量及对责任人采取的措施。

38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十分普遍,其中一种针对妇女的暴行是婚内强奸,而此种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社会对这样的暴行很宽容,惯于保持缄默,一般不报告此种行为,受害者也就不对施暴者提起告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和分类数据。(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实施现有立法和针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全面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害者可诉诸司法、鼓励人们报告此种罪行以及起诉和惩罚施暴者。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婚内强奸被定为刑事罪行。它要求缔约国通过各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媒体宣传和教育方案来提高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此种措施的影响,并提供关于各种形式的此类暴行的发生率且按年龄组予以分类的数据。

38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该国通过了2008年1月14日第2007-038号法,其中修订并补充了《刑法典》中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性旅游的措施的一些条款,并且立法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还开展了关于性旅游的宣传活动,但该国一直存在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现象,包括性旅游,受害者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贫困女孩。委员会对于未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卖淫的数据表示遗憾。(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切实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加强对贩运人口的打击力度,尤其是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防止贩运人口的方案和宣传活动,为执法官员和法官提供义务性培训,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它又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改善儿童教育和开展能够产生就业的活动,尤其是以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为对象,以消除贩运人口和剥削的根源。

385.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制定了减贫战略,仍有将近69%的人民继续生活在贫困之中,尤其是妇女、青年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约有50%的人民无法获得洁净饮用水和适足卫生设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贫穷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中所提出的建议(E/C.12/2001/10),拨出充分的资金,落实它的扶贫战略,并确保充分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水权(《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确保全国人民能获得他们有能力支付的洁净饮用水。

38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实行任何战略或方案来应对无家可归的问题、查明其严重程度和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查明无家可归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根源之后制定一项应对战略或方案,以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境内无家可归现象的按性别、年龄和城乡人口分类的数据。

387.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许多家庭的处境很可怜,他们被强行驱逐出家园而又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或替代的住宿安排。(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行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提出的准则,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强行驱逐只能作为最后手段,而被强行驱逐出家园者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或替代的住宿安排。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境内强行驱逐数量的按性别、年龄和城乡人口分类的数据。

38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监狱的拘禁条件未达到标准,囚犯营养不良而且得不到医疗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解释,但仍然对缔约国监狱和拘留设施人满为患的情况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解决监狱中营养不良这一久而未决的问题,包括增加拨用于囚犯食品的资源,向他们提供医疗。它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改进监狱食物所实行的方案的成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和防止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包括使用替代惩罚措施。

38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预期寿命仍然很低:女58.1岁,男56.3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93%)仍然极高,其中一个原因是得不到适当的孕产妇医疗保健中心服务,农村和偏远地区怀孕妇女的处境尤为恶劣,而由于缺乏适足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生活条件较差,儿童长期营养不良。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对于缔约国实行的各项计划的成果和医疗卫生预算拨款不足的情况,没有提供确切的资料。(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国家卫生计划,将提高预期寿命和改善恶劣的生活条件明确地订为目标;

采取必要措施并继续努力使妇女更易获得基本产科和新生儿护理服务和基本医疗保健中心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加强其国家儿童卫生方案,以降低儿童死亡率,包括改善儿童恶劣生活条件以及对更多的5岁以下幼儿进行疫苗接种;

增加拨用于医疗卫生的资源;

提供资料以说明在改善缔约国医疗卫生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供确切的相关数据。

39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该国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得不到充分的基本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系统中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不足。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对有关生殖健康权的1920年法律作出修正的法律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为该国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b)在学校系统中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批准上述1920年法律的修正案。

39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上学仍然是一个问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留级率和辍学率很高,中学女生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又关切地指出,在工资和福利方面,教师的待遇不如其他公务员,而分配给教育的预算仍然不足。此外,委员会还对残疾儿童在学校系统中的处境感到关切。(第十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和方案,以求:

解决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的上学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学生不旷课,并降低学童特别是中学生的辍学率;

通过培训加强教师的能力,并审查其待遇问题;

制定各项旨在将残疾儿童纳入正式学校体制的方案。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教育预算并请国际社会协助其解决上述问题,特别是与残疾儿童有关的问题。

39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父母抱有成见,认为受教育与日常生活和生计及工作机会的关系不大,这影响了就学率。(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父母开展关于子女受教育很重要的宣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新其学校课程,纳入那些能够有助于学生赚取生计和获得工作机会的知识与技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宪法》保障宗教自由。

39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有系统地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这影响到马达加斯加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到不同的族裔群体,使其无法维持与自然环境和祖传土地之间的文化和社会联系。(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和制定适当立法,以保护缔约国不同族裔群体的祖传土地和文化特性。

394.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协调报告标准中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订正其核心文件。

39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9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39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邀请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缔约国进行一次访问并考虑对其他各位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特别报告员也发出邀请。

398.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及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

39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接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40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后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波兰

40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11月6日举行的第37和38次会议(E/C.12/2009/SR.37和38),审议了波兰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POL/5),并在2009年11月19日和20日分别举行的第56和第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402.委员会欢迎波兰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 POL/Q/5/Add.1),报告和书面答复载有关于缔约国情况的详细而全面的资料。

403.委员会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大型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向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回应。

B.积极方面

40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前次定期报告以来在推动缔约国内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大力提高生活标准。

40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有利于实现《公约》所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以下措施:

于2003年9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自2003年以来执行《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国家方案》;并在各级建立机构网络,赋予打击贩运的各项职责;

在2003年11月通过《家庭津贴法》,扩大有受抚养子女家庭享受的福利;自2006年12月开始延长产假期限;并发起“家庭包”;

落实各项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方案,执行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2004-2013年);

在2004年4月通过《促进就业和劳力市场机构法》,并采取各项措施和方案解决失业问题;

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

通过各项保护环境和改善国内工业卫生的条例。

40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2006年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于2009年1月1日提交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0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08.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缔约国仍把《公约》视为纲领性和志向性而不可由法院审理的条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现《公约》,特别是2000年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示个人无法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条款。

委员会重申其立场,认为应在法律上充分落实《公约》各项权利,并按照关于在国内应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法律上落实《公约》各项条款,并对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受害者给予有效补救。

40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协会成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有关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政府官员的培训方案没有系统地涉及《公约》条款及其应用。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在增进和保护《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直接发挥作用的所有专业人员和部门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应用的系统培训,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保健专业人员、移民官员、警察和军事人员。

4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通民众对《公约》条款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学校课程没有提供充分的人权教育。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民众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司法或其他补救的认识,并鼓励缔约国使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确保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包含《公约》所载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内容。

4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专员办公室没有充分强调监测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保护公民权利专员办公室按照《巴黎原则》和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运作并监测落实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

41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2008年4月任命了平等待遇全权代表,诸如少数族裔、残疾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等某些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实际上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执行欧盟平等待遇若干指示法草案没有在关于《公约》权利的各个领域对防止各种歧视提供全面保护(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修正关于执行欧盟平等待遇若干指示法草案条款,使之与委员会关于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相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现行反歧视立法,加强各项措施,防止实际上的歧视,包括开展旨在防止特别是针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定型偏见的宣传运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开展工作的成果。

4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2005年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和地区语言法》中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定义的区别对某些少数群体是歧视性的,缔约国领土内某些少数群体被排除在这两个群体定义之外,因此不会从落实该法中受惠。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尚未收到关于执行该法条款的资料,该项法案允许属于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可以作为“辅助语言”使用本民族语言(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用以确定少数群体的标准,使其领土内所有较大社区都能根据该法获得正式承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为执行委员会这方面的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以及关于执行该法的详细资料。

41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罗姆社区仍然在诸如就业、教育、土地保有权、获取福利、住房和保健等方面面临广泛歧视,妨碍着他们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在诸如就业、教育、土地保有权、获得福利待遇、住房和保健等方面防止歧视罗姆社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罗姆社区的地位,包括分配足够的资金落实有利于罗姆社区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确保执行各项国家社会包容方案时考虑到罗姆社区的具体情况。

415.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体现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立法框架表示关切(第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立法中提倡和纳入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以及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确保男女平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和分类统计数据。

4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大量失业情况。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某些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失业人数较多,包括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士、罗姆人、青年和老年人(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失业,加强各项措施,减少包括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士、罗姆人、青年和老年人在内的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失业状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使残疾人享有获得生产性和有报酬职业的平等机会。

4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工资仍然不平等。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部门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的工资差距较大(第七、第三条)。

委员会重申其审议缔约国第四次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现行立法条款和管理条例,保障男女薪酬平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立法中纳入同工同酬的具体规定。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议其薪酬政策和作法,解决在公共管理部门工作的男女工资差别问题。

418.委员会十分关注私营部门工时长和加班无报酬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对这类案件进行适当调查(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有效实施劳工法,保护雇员,特别是私营部门的雇员享有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调查违反劳工法的指控,对认定违法的行为采取行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通过劳工检查收集到的侵犯第七和第八条权利的统计数据和关于已立案的申诉、相关调查、结论和实施制裁的统计数据。

4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集体协定被中止,因而重新谈判这些协议对雇员不利(第七、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中止集体协定的做法。

4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公司错误地解雇或骚扰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会领导人和参与工会活动的雇员或寻求加入工会的人受到保护,不会遭受报复,并能自由行使《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4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进行的退休金制度的改革没有涉及委员会关于纠正男女退休年龄差别的建议,这种做法不仅是歧视性的,而且剥夺了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机会,其退休金数额减少(第九、第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男女相同退休年龄。

4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把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没有禁止家庭内体罚(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修正2005年《反对家庭暴力法》,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并禁止家庭内体罚。

4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转运站(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方案,并采取打击这一现象的有效战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贩运人口问题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

4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妇女罹患精神疾病的情况日益增加,而主要通过机构设施提供的精神保健服务有限,特别是居住在乡村地区的人获得这种服务的机会有限,则加重了这种状况(第十二、第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精神保健问题的原因,特别是妇女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流动精神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履行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精神保健问题的分类统计数据。

4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饮酒和吸烟的人数日益增多(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烟草法修正案,特别是禁止儿童吸烟,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开展公众宣传运动,减少使用吸烟和酒精消费。

4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指出只有少数吸毒者获得戒毒治疗,被拘押人士获得这类治疗的机会甚至更为有限(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所有人提供有效的戒毒治疗,包括被拘押的人在内。

427.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保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基本服务,其公共卫生体系并不保障提供避孕和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决定在国家预算中不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措施落实其先前关于这些问题的建议(第十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提供充分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通过公共卫生系统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包括以负担得起的价格提供避孕药具。

4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施行私下堕胎的数字惊人。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医生和诊所出于良心拒绝施行合法堕胎手术,妇女便采用私下且往往不安全的堕胎方法(第十二、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妇女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包括强制执行关于堕胎的立法,并在出于良心杜绝实施堕胎的情况下,采用及时和系统的转诊机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医务专业人员宣传波兰关于合法堕胎的立法条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包括有关堕胎的比较数据以及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这方面的建议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4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共卫生开支持续下降,从而对享有健康权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卫生保健逐步私营化,可能使人们更难以获得和付担得起保健服务(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其卫生保健预算拨款,满足国内卫生保健问题日益增多的需要,确保卫生制度私营化不会妨碍人们,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享有健康的权利。

430.委员会注意到波兰为艾滋病毒患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方案(2005-2006年),但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患者,特别是吸毒者获得治疗的机会有限,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上述方案结束后提供治疗方面的资料(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和照料,并在波兰艾滋病毒患者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方案(2005-2006年)结束后,提供替代治疗的可能性。

43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国内学校课程中没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这类课程应可根据医疗和教育标准提供客观信息(第十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国内学校课程中落实适当的性和生殖健康方案。

432.委员会深为关切学校中仇视同性恋、惧怕、特别是欺辱同性恋的报告(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制止教育环境中憎恶同性恋的态度,确保个人不会因其性取向和身份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学校采用欧洲委员会出版的关于对年轻人开展人权教育的指南手册。

4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宪法》保障国立大学高等教育免费,但这种教育并非完全免费。这种状态对特别是乡村地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委员会对尚未收到罗姆学生在高等教育就学情况的充分资料感到遗憾。(第十三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高等教育免费的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适当方式确保所有人、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都能按照《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能力获得高等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罗姆学生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4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以下方面的额外资料:

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改善工业卫生的成果;

享用饮水和卫生设备权利的情况,包括污水处理管理措施的成果;

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况;

在其领土内仇恨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国家方案的结果;

惩戒性解雇及其相关案例法的资料。

4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非正规经济的范围以及缔约国为应对这一问题采取政策和保护措施的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和城乡分布分类的统计数据。

4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38.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公约)、国民和非国民《(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公约)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

439.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提供本结论性意见,在所有各级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中传播,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各项措施的情况。

4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断使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参与讨论进程。

4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照委员会订正报告准则(E/C.12/ 2008/2)编写和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大韩民国

442. 2009年11月10日至11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第42、43和44次会议(E/C.12/2009/SR.42、43和44),审议了大韩民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KOR/3),并在2009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443. 委员会欢迎大韩民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统计数据(E/C.12/KOR/Q/3/Add.1)。委员会欣赏同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坦诚对话,代表团成员包括谙熟《公约》内容的多个政府部委的代表。

444. 委员会欣慰地指出,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推动了提交报告的工作。

B.积极方面

44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推动落实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做出不懈努力,并特别欢迎如下方面的进展:

制订2007至2011年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建立国家人权政策理事会,作为咨询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这项计划;

废除户籍制度的法律生效;

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批准关于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劳工组织《第187号公约》和《第155号公约》;

修订《移民控制法》,保护人道主义地位持有者享有工作权,并允许寻求庇护者申请工作许可证;

2004年将免费义务教育扩展至中等教育;

试点开展绿色里程制度,替代校内体罚;

开展文化优惠券方案,支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观看文化演出。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4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境内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任何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4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委员会早在2001年提出结论性意见(E/C.12/1/Add.59),但《公约》的部分内容至今尚未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对如下问题表示关切:

受到《宪法》保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适用范围小于《公约》规定;

《宪法》仅适用于公民(第三条);

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此前极少援引或直接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承认《公约》享有法律地位,以便在国内法律系统中可以直接援引《公约》规定。为此,委员会提及关于在国内适用《公约》的第9 (1998)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执行《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决定。

44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欣慰地获悉,缔约国计划继续逐步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制订的2015年官方发展援助目标远远低于国际社会商定的标准――国内生产总值的0.7%(第二条第一款),部分双边援助仍附带条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国际社会商定的承诺(到2015年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7%),尽快提高官方发展援助目标。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的建议,在缔约国的一揽子援助计划中,针对最不发达国家增加双边官方发展援助承诺的赠款部分。

44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国家人权委员会对于《公约》所载权利的管辖权有限,并且没有调查权。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裁员21%,而其他部委的裁员比例最高不过2%。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指出,缔约国近年来的事态发展给委员会的独立性造成沉重压力。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国家有责任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履行《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如下措施:

巩固并扩大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权限,使其负责《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

根据《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法》,为其配备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包括人权专家;

允许个人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受到侵犯事宜向委员会直接提交申诉。

450.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2007年12月,提交给缔约国第17届国会的反歧视法案未经审议就遭到否决,由此导致缔约国至今尚未制订综合性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相关工作小组正在审议的当前法案文本没有详尽无遗地列出反对歧视的理由,而是提出一系列典型的反对歧视理由作为例证,并且只列举了某些歧视理由,删除了原始法案列出的其他歧视理由,例如国籍和性取向(第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受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尽快制订综合性反歧视法,其中要明文规定反对歧视的所有各项理由(第二条第二款)。

45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难民地位和庇护地位的申请者处境艰难,他们需要长时间等待申请处理程序得出结果。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只有极少部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缔约国的承认,而且确认程序十分冗长。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如下措施,努力缩短确认难民地位和庇护地位的等待时间:

提供充足资源,执行修订后的《移民控制法》和相关执行法令,包括增加移民官员的人数;

实现庇护程序标准化;

系统收集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数据。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给予难民地位和庇护地位的统计数据。

452.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某些积极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调整两性平等部的职权范围和资源分配情况,对于女性切实享有平等地位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此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并划拨必要的资源,使得两性平等部能够有效行使职能,坚持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立法和各项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全面审议国内立法,确保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在各个生活领域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453.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韩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仍需要通过其韩国配偶才能获得居留地位(F-2签证)(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消除同韩国公民结婚的外籍妇女遭受的歧视,允许这些妇女获得居留地位或入籍,不必考虑其丈夫的情况。

45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修订了《民法》,特别是废除了户籍制度,但妇女在很多领域依然受到歧视。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男女工资长期存在差异,政治和公共领域高级职位的妇女比例偏低,存在职业性别隔离。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高等教育女性入学率很高,但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妇女比例偏低,而且低于经合组织的平均水平。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妇女的生育率逐年降低,说明妇女在兼顾职业和家庭方面存在困难(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作为替代方案的家庭登记制度能够保护两性平等、个人尊严和隐私;

考虑做出制度安排,例如减税和社会保障措施,支持男女同时兼顾职业与家庭;

利用陪产假和育儿假等政策手段,鼓励男性参与家庭照顾工作;

实行弹性工作安排,支持男女同时兼顾有偿工作与家庭责任;

扩大社会服务范围,包括公立托儿所和学校供应午餐等儿童服务设施。

45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缺乏就业机会,青年和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尤其突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详细介绍促进青年就业的国家政策(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力扩大妇女和青年的就业机会,这部分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偏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到2010年将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提高到55%,为便于妇女在养育子女和暂时中断职业生涯之后重新进入职场,加紧努力创造可持续的就业岗位,并提供支持以及充足的培训和进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为青年创造就业机会。

456.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34.9%的劳动力属于非正式工人,44.1%的女工是非正式工人,经济特区内的大部分员工都是非正式工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非正式工人的月收入仅为正式工人的一半;

非正式工人和派遣工人的工作条件与社会保障不足;

随着非正式工人数量的增加,再加之他们在两年期工作合同结束之前很可能被随意解雇,这些工人很难转为正式工;

保护非正式工人不会遭到不公正解雇的保障措施不力(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完成关于非正式工人和派遣工人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强烈建议非正式工人享有如下权利:

同工同酬;

充足的社会保障;

劳动法的保护,包括解雇金、休假和加班费;

不受到不公正的解雇。

45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越来越多的工人拿不到最低工资。2005年修订了《最低工资法》,扩大了法定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但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依然不能适用于所有部门(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切实执行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并根据《公约》第七条(a)款第(二)项,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将所有部门都纳入法律规定范畴,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雇主处以罚款或其他适当制裁,从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法定最低工资。此外,缔约国目前正在审议改变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从中扣除食宿费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一变化不会过分影响到移民工人。

458.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

民众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概念依然缺乏认识;

没有规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受害者由于担心失业或丧失移民地位,极少要求获得补偿;

性骚扰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往往被掩盖。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制订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并制订监督执法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授权负责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公共机关,使其能够执行惩戒措施,并赔偿受害者。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公众宣传,让大众认识到性骚扰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45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行业事故非常多,劳动监察员数量不足,而且有人指责劳动监察员关注工人的移民地位多于职业安全和工作条件(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劳动监察员的人数,并为劳动监察员、雇主及雇员开展关于职业安全和工作条件的充足培训。

460. 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宪法》第33条规定,只有部分公职人员依法享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政府职员和学校教师的权利。但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法律禁止公立及私立大学组织工会,2001年成立的韩国教授联盟不被承认,这直接违反《公约》第八条(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公务员制度立法,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在2001年就《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发表的意见,取消针对公务员加入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利的限令。

461.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指出,时常有工人针对劳动管理关系提出起诉,有关方面对于罢工工人过分使用武力,其主要理由是《刑法》第314条关于“妨碍商业”的规定。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充分保障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第八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保障所有人均有权自由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有权通过工会参与集体谈判,以及有权举行罢工,避免一概采用“妨碍商业”条款作为限制罢工权的借口,并且避免过分使用武力,为维护公共秩序绝对必要者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以及《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

46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移民工人受到剥削和歧视,他们的工资被拖欠。

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审查就业许可证制度,该制度承认移民工人作为工人,有权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要注意到,规定在某一岗位上连续工作三个月的期限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移民工人为维持正式工身份,往往别无选择,只能接受恶劣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高等法院关于承认移民工会合法地位的决定。

463.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经济飞速发展,在亚洲独占鳌头,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十二位,但与此同时,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处境最艰难的弱势以及社会边缘个人和群体。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指出,8.2%的人口,特别是某些弱势以及社会边缘个人和群体,被排除在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外。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国家社会保障网的情况下,这项制度原则上保证处境最艰难者能够享有“国家最低保障”。为此,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社会公共开支不足,医疗卫生、教育、水电供应等社会服务的私有化程度高,导致处境最艰难的弱势以及社会边缘个人和群体更加难以获取和享用这些服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目前正在审查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支持责任”标准、财产标准以及制度的覆盖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完成审查工作,保证无家可归者和收容所居民等不符合稳定生活最低期限标准的所有人都能享受这项制度。

464. 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多名老人只能享受到国家养老金制度提供的部分保障。由于缔约国的自营职业比例位居世界前列,而且60岁以上居民占总人口比例从7%增加到14%只需22年,使得问题更加严峻(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国家养老金制度考虑制订替代或补充政策,例如全民最低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让老人过上舒适的生活。

46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家庭暴力事件的法定报告比例非常低,对于行凶者极少采取法律行动,多起案件最终没有提出起诉(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等一切必要措施,有效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家庭暴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将行凶者绳之以法,并加强咨询服务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庇护所和心理支持服务。

466.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法律惩处以卖淫或性剥削为目的以及任何盈利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然而仍有大量妇女儿童在境内被贩运,或被贩运出境,目的是对其进行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其中大多是最初持E-6签证(娱乐)入境的女工。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指出,贩运者遭到起诉和定罪的比例偏低(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出于任何目的的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行为,重点采取如下措施:

加强监督E-6签证的发放工作;

开展支持方案和宣传运动,防止人口贩运;

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开展关于打击贩运人口法的强制性培训;

为受害者提供更多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持;

确保为移民工人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无论其是否获得移民地位;

深入调查贩运人口案件,伸张正义。

46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很高,但贫困的范围和程度仍在逐步加深(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执行消除贫困战略拨付充足资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式划定了贫困线,用以确定最低生活成本,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监督消除贫困战略给弱势以及社会边缘个人和群体造成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纳委员会在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中提出的建议,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扶贫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战略措施取得的成果,其中包括关于贫困人口比例的最新年度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家庭子女人数、单亲家庭数量、城乡居民以及民族分列。

468.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制订相应的战略来应对无家可归问题、分析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起因以及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适当的生活标准。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分析无家可归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起因,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适当的生活标准,进而制订战略,解决这个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国内无家可归问题严重程度的相关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居民分列。

469.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指出,2005年人口和住房普查发现,206万户家庭(占被调查家庭总数的13%)达不到最低住房标准。委员会还对公共出租住房制度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在政府内部委任一名协调员,负责处理有关住房事务的申诉或援助申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拨付充足资源,落实旨在提供住房权保障和廉价住房的方案,重点针对处境最艰难的弱势以及社会边缘个人和群体。为此,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首先关注无家可归者和居住条件远远低于住房标准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按性别、年龄和住户分类的统计数据。

470.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指出,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强行拆迁或强行驱逐的人没有进行有效的磋商和法律赔偿,对于遭到强行拆迁的个人和家庭没有提供充分的赔偿和适当的安置地点。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报告没有详细说明通常由于大规模开发项目导致的强行拆迁现象在国内的波及范围(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将强行拆迁作为迫不得已采取的最后一项手段,对于受影响者必须事先通知并提供临时住房,否则不得执行开发项目或城市重建项目,避免出现龙山事件等暴力事件。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据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首先开展如下工作:

确保遭到强行驱逐者获得充足赔偿和/或重新安置;

在执行开发项目和居住环境清理计划之前,同受此影响的居民和社区开展公开辩论和具体磋商;

确保新的居住地建有配套的水电供应、清洁、卫生等基本服务和设施,靠近学校和诊所,交通便利;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强行驱逐的情况,并提供按性别、年龄和住户分列的历年统计数据。

47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出台了医疗福利方案,但由于90%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在这些医院里得不到充足的医疗卫生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只负担大约65%的医疗开支,个人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医疗卫生开支,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人人都能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利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

47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出台了强制性性教育方案,但学校里没有开展系统的和正确的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由于未婚先孕遭到社会鄙视,众多怀孕少女辍学并且堕胎。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校内系统推行强制性性教育方案,增加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学内容,并且教授如何使用避孕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未婚母亲提供财政和心理支持,开展宣传运动,消除针对未婚母亲的严重社会歧视。

473.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有报告称农村供水系统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其危害性大大超出饮用水的安全标准。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瓶装水生产公司正在利用当地社区用来灌溉和饮用的地下水资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方面没有公布瓶装饮用水当中含有致癌物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地社区保有灌溉和饮用所需的地下水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公众充分了解含有致癌物质的瓶装水对于健康的危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并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第十一条)。

47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家长需要为子女的教育支付高额相关成本。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教育中的不平等问题加剧,学生能否进入一流大学,往往要看家长是否有能力支付课后辅导或私立教育的费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教育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视,以能力、而不是财力作为教育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认识到,私立教育的高额开支给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是导致中产阶级生活质量下滑的主要原因,国家应加强公立教育系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财政支持,协助其负担教育相关成本(第十三条)。

47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由于竞争激烈,学业压力沉重,患上临床抑郁症和注意力缺失多动症的学生逐渐增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宪法法院关于限制私立补习学校授课时间的决定;

制订实验性替代学习模式;

向家长和广大公众宣传儿童课业负担过重的长期后果;

限制开办私立夜校和补习学校;

重新评估日语考试制度,这种制度在各所学校之间造成不必要的竞争,并且限制学生的高等教育专业选择。

476. 委员会关切指出,由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要求韩国国立大学集中全部精力开展“实际教育”,艺术和文化方面的高等教育缺乏自律和多样性。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了普遍审计的必要性,同时建议缔约国确保大学享有自由,能够充分行使学术自主权,掌管校内的课程安排和教学方法。

4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民间组织广泛散发本文所载的结论性意见,尽量翻译并宣传这些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吸纳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的全国讨论进程。

47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80.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修订后的提交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报告。

第六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A.通过第20号一般性意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不得存在歧视

481.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2009年5月14日举行的第17和第18次会议,讨论了关于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得存在歧视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委员会2009年5月18日第21次会议通过了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一般性意见全文载于本报告附件六。

B.通过第21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

482.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11月12和13日举行的第45、46和第47次会议,讨论了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一般性意见草稿。委员会2009年11月13日第47届会议通过了第21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一般性意见全文载于本报告附件七。

C.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的互动式对话

483.委员会2009年5月15日第19次会议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卡塔里娜·德阿尔布开克女士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独立专家先介绍了她的主要任务(汇编良好做法、澄清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就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出建议),接着向委员会委员解释了将卫生设施作为其2009年主要任务重点的理由。为此,她于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与各方面专家进行了磋商,并借此机会从人权方面界定卫生设施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义务。在交流期间,委员会委员提出了下列问题:

水污染和气候变化引起的对水的获得方面的挑战;

供水服务日益私有化问题及其对水费的影响问题,尤其是对最脆弱群体的影响;

委员会需要更加重视卫生设施问题,鼓励采取国家战略,并就这一问题积累具体判例;

卫生设施对健康权可能的影响,以及对受教育权、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问题的影响;

卫生设施与水和住房权的联系;

卫生设施方面适用的标准以及监测卫生设施的具体手段。

D.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权情况介绍会

484. 委员会2009年11月16日第49次会议为非公开会议,委员们参加了由联合国人口基金组织的关于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权的情况介绍会,世界卫生组织参加了会议。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开幕,随后负责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权一般性意见的报告员Rocío Barahona女士做了介绍性发言。委员会听取了以下方面的情况介绍:Hedia Belhadj和Henia Dakkak(人口基金):世界性卫生和生殖健康的总体情况和主要关注领域;Catherine d'Arcangues和 Eszter Kismodi(卫生组织):在人权标准演变的背景下部分性卫生和生殖健康问题;Ximena Andión和Laura Katzive (生育权中心):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国际人权标准。委员会委员们还交换了意见,并就主题事项提出了一些问题。

485.重点提出的问题有:信息权:计划生育的权利、急救、新生儿护理、在一些情况下进行人工流产的合法性、享受产妇卫生保健的障碍、女性生殖器残割,和避孕。一些客座发言人指出,虽然世界范围内卫生的总支出有所增加,但用于性卫生和生殖健康的支出却没有变化。与会者普遍认为,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是一个复杂问题,受到文化、经济和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

E.与专门机构的合作: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书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小组第十次会议

486.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书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小组于2009年5月8日在巴黎举行了第十次会议。委员会两位委员(艾贝·里德尔先生和弗尼吉亚·博诺安-丹丹女士)出席了会议。教科文组织方面,Brian Figaji教授参加了磋商。Linda King、Kishore Singh、Rolla Moumné、Andriamiseza Ingarao女士、Dorsi女士、Ameganvi女士(教科文组织)和人权高专办的一位代表也出席了会议。大韩民国、马达加斯加、匈牙利和葡萄牙常驻代表团派出了观察员。讨论的主题是:母语教育、多语教育、和受教育权。教科文组织为此编写了一份讨论说明,重点是联合国和教科文组织各公约中的相关国际准则,及其如何在国际和国家一级具体实施。会议还讨论了国家法院的司法实施问题。联合专家小组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包括:母语教育和多语教育,特别是在人权教育方面,获得本民族语文的教材,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以及尊重和发展土著语言等。9月25日,艾贝·里德尔先生、Brian Figaji先生和 Kishore Singh先生在巴黎举行一次非正式的后续讨论,以便完成第10次会议的最后报告,同时还讨论了联合专家小组今后的活动。联合专家小组第10次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附件八。

F.《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专家研讨会

487.200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载于第63/117号决议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议定书于2009年9月2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迄今已提交了30签署书。委员会职能的扩大,包括接受个人来文,这要求学习其他条约机构以及国家和区域人权机构的各种现行做法,以便委员会能够正常履行新的职责。考虑到委员会的这些新职能,人权高专办为委员会委员们组织了一个为时三天的研讨会,讨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审理问题和《任择议定书》的有关问题。研讨会于2009年10月28日至29日举行,10月30日讨论了议事规则。

488. 研讨会目的,是讨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提出的诉讼所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全面审查在这个领域可作比较的重要经验。研讨会邀请了8位在国家、地区和国际上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案件的专家,如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的成员、国家司法机构和司法从业人员,以及人权高专办在有关实质性领域和程序方面的专家。发言的人编写了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司法审理标准、程序问题和在具体权利上重要诉讼案件案例的资料。第三天的重点,是结合委员会新的职能,讨论委员会的有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安排。

会议安排――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今后的作用,2009年10月28日至30日,威尔逊宫

2009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

10 . 00 - 10 . 50

开场白

主席 ― ― Bacre Waly Ndiaye 先生,人权理事会和条约司司长

10 . 00 - 10 . 10

欢迎词 ― ― Kyung-wha Kang 女士,人权高专办人权副高专

10 . 10 - 10 . 20

致辞, Mr. Jaime Marchan Romero 先生,委员会主席

10 . 20 - 10 . 35

《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拟定过程, Philippe Texier 先生,委员会委员

10 . 35 - 10 . 50

介绍《任择议定书》, Eibe Riedel 先生,委员会委员

10 . 50 - 13 . 00

第 1 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审理标准

主持人: Bacre Waly Ndiaye 先生,人权理事会和条约司司长

10 . 50 - 11 . 10

“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基本核心 / 主要基本标准的适用 ”, Eduardo Cifuentes 先生,哥伦比亚安第斯大学

11 . 10 - 11 . 20

“ 南非宪法法院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合理适用” ― ―研究和发展权司的发言,人权高专办

11 . 20 - 12 . 45

讨论

12 . 45 - 13 . 00

具体问题 ― ―秘书处

13 . 00 - 15 . 00

午餐

15 . 00 - 18 . 00

第 2 部分:审理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主持人: Ma rkus Schmidt 先生, 人 权条约处请愿事务组组长 ,

15 . 00 - 15 . 20

“美国州级法院如何评估公共教育是否充足的问题?实质和程序性问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Michael Rebell 先生

15 . 20 - 15 . 40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在审理集体投诉方面的经验。经验教训”, Polonca Koncar 女士,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主席

16 . 00 - 18 . 00

讨论,总结当天会议讨论情况

2009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四

10 . 00 - 13 . 00

第 2 部分:审理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 继续 )

主持人: Ibrahim Salama 先生,人权条约处处长

10 . 00 - 10 . 20

“阿根廷最高法院在集体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案件方面的经验:新程序的制定”, Lorenzetti 先生,阿根廷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10 . 20 - 10 . 40

“公众利益方面的诉讼和印度在处理集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案件方面的司法经验” Babu Mathew 先生 , Country Director, Action Aid, 印度

10 . 40 - 11 . 00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的经验” ― ― Angela Melo 女士 , 教科文组织,人权司司长,人的安全及思想体系

11 . 00 - 13 . 00

讨论

13 . 00 - 15 . 00

午餐

15 . 00 - 18 . 00

第 3 部分:典型诉讼实例和具体权利的司法标准

主持人: Ibrahim Wani 先生,发展和经济及社会问题处

15 . 00 - 15 . 15

Michael Rebell 先生 ― ―教育

15 . 15 - 15 . 30

Lorenzetti 先生 ― ―社会安全 / 劳工

15 . 30 - 15 . 45

Cifuentes 先生 ― ―卫生

15 . 45 - 16 . 00

Flinterman 先生 ― ―从性别角度考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审理问题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经验

16 . 00 - 16 . 15

Mathew 先生 ― ―粮食、贫困、环境

16 . 15 - 17 . 15

讨论

17 . 15 - 18 . 00

结束语

2009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

10 . 00 - 10 . 15

开会

Markus Schmidt 先生, 人 权条约处请愿事务组组长

10 . 15 - 10 . 45

条约机构申诉机制的总体情况介绍 ( 以及调查和对另一国的投诉 )

Marie-Eve Friedrich, 人 权条约处请愿事务组,人权干事

10 . 45 - 11 . 30

讨论

11 . 30-12 . 00

《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特殊之处

Nathalie Stadelman, 人 权条约处请愿事务组,人权干事

讨论: Christian Courtis, 研究和发展权利处, HRESI Unit, 人权干事 ,

12 . 00 - 13 . 00

讨论

13 . 00 - 15 . 00

午餐

15 . 00 - 15 . 30

条约机构的判例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Ivo Petrov, 人权干事 , 请愿事务组

15 . 30 - 16 . 00

讨论

16 . 00 - 16 . 30

议事规则的结构 ― ―主要内容

Markus Schmidt, 人 权条约处请愿事务组组长

16 . 30 - 18 . 00

讨论和总结 ― ―下一步行动 ?

第七章委员会第四十二和第四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489.委员会第四十二和第四十三届会议决定,以下委员将代表委员会出席本年度举行的各种闭会期间的会议。

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2009年7月2日至3日),Jaime Marchan-Romero先生(以主席身份)

第九委员会间会议(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Waleed Sadi先生和Mohammed Abdel-Moneim先生,和Jaime Marchan Romero先生(以主席身份)

第十次委员会间会议(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Jaime Marchan-Romero先生和Maria Virginia Bras Gomes女士;

少数群体问题论坛 (2009年11月12至13日):Azzouz Kerdoun先生

社会论坛(2009年8月31日至9月2日),Maria Virginia Bras Gomes女士。

B.今后的一般性评论

490.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2009年11月20日第57次会议决定,委员会将继续起草关于性卫生和生理卫生的一般性意见(《公约》第十二条),由Rocío Barahona Riera女士任特别报告员。委员会还考虑着手起草关于《公约》第十条的一般性意见,由Waleed Sadi先生任特别报告员。

C.今后的声明

491.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2009年11月20日第57次会议,根据特别报告员Zdzislaw Kedzia先生的提议,将开始初步考虑关于大公司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关系的声明。

D.与专门机构的合作

492.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2009年11月26日与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成员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这是两个监测机构之间的第七次会议,旨在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会议由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主办,参加会议的还有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代表。会议的主题是:“社会安全、社会援助和保护穷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了关于社会安全权的一般性意见。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刚刚结束有关社会安全规定的报告周期,发表了对有关国家的结论。劳工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在2008年的总报告中收入了关于社会安全的一章。他们还在2009年开始进行一项关于社会安全的全面调查。在上述进程的基础上,三方会议提供一个交流经验的机会,在促进所有人的社会安全方面,加强协调和互助。

E.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493.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2009年11月16日第50次会议,在委员会一些委员个人编写的非文件基础上,讨论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委员会确定了一些有需要进一步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更有效地安排时间和资源,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委员会重申其早先的做法,每届会议只审议五个缔约国的报告,用三次会议审议一个缔约国的报告,除非主席团或会前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提出其他建议。

494.委员会还重申,2011和2012年需要增加几届会议,解决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严重积压现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还有,下一轮报告和缔约国提交下一份报告的日期,以及国别报告员的作用。

495.委员会决定,在2010年5月的下一会议上继续讨论工作方法问题。

第八章委员会2009年的其他活动

A.全球土地掠夺与人权问题研讨会

496. 2009年5月16日,委员会部分委员出席了日内瓦国际与发展问题高等研究院举办的研讨会:“全球土地掠夺问题:人权方针”。研讨会的主题包括:大规模获取外国的农用土地:原因和后果;掠夺土地对地方和国家造成的后果,以及土地交易对人权的潜在影响;应对和抵制全球土地掠夺;对社区的土地权采取基于权利的办法。提出的一些关键问题有:(a)如何让获取农用土地的投资机构负责;(b)如何使没有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的国家负责;和(c)面临严重粮食生产问题的国家,如何确保未来的粮食供应而不损害他国的人权。

B.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非正式磋商

497.2009年5月18日,委员会委员应邀出席了人权与气候变化非正式磋商,磋商由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与国际环境法中心在日内瓦联合主办。国际人权政策理事会的代表和前适足住房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出席了会议。安排这一磋商是考虑到气候变化对享受人权所产生的影响,进一步讨论人权高专办就这个问题编写的研究报告(A/HRC/10/61)。磋商的目的是探讨委员会应如何在有关气候的辩论中促进人权,因为到目前为止有关辩论一直很少注意到人权问题。委员会的12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一些机构的专家在会上作了发言。

第九章通过报告

498.委员会2009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57次会议审议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E/2010/22/CRP.1-3)。委员会通过了在讨论中修订的报告。

附件

附件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

委员姓名

国籍

任 期届 满 12 月 31 日

穆罕默德 ·伊兹丁·阿卜杜勒 - 穆奈姆 先生

埃及

20 12 年

克莱门特 ·阿坦加纳 先生

喀 麦隆

2010 年

罗西奥 · 巴拉奥纳 ·列拉 女士

哥斯 达黎加

20 12 年

弗吉尼亚·博诺安-丹丹 女士

菲律 宾

2010 年

玛丽亚·比西尼娅·布拉斯·戈麦斯 女士

葡萄牙

2010 年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先生

印度

20 1 0 年

阿祖兹·凯尔杜恩 先生

阿尔及利 亚

2010 年

尤里·科洛索夫 先生

俄 罗斯联邦

2010 年

兹吉斯拉夫 · 凯吉 亚 先生

波兰

2012 年

海梅·马尔昌· 罗梅罗 先生

厄瓜多尔

2010 年

谢尔盖·马丁诺夫 先生

白俄 罗斯

20 12 年

阿里 亚加 · 戈万 达萨 米 · 皮拉伊先生

毛里求斯

20 12 年

艾 贝 · 里德尔先生

德 国

2010 年

尼克拉斯·杨·斯赫雷弗先生

荷兰

2012 年

瓦利德·萨迪 先生

约旦

20 12 年

菲利普·特克西尔 先生

法 国

20 12 年

阿尔瓦罗·蒂拉多·梅希亚 先生

哥 伦比亚

2010 年

詹道德 先生

中 国

20 12 年

附件二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议程(2009年5月4日至22日)

会议开幕。

选举委员会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

通过议程。

安排工作。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方面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审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之下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其他事项。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议程(2009年11月2日至20日)

通过议程。

工作安排。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审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之下的报告的后续行动。

与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通过年度报告。

其他事项。

附件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载于委员会的以下年度报告:*

第1号(1989年)

缔约国提交报告问题(第三届会议;E/1989/22-E/C.12/1989/5, 附件三);

第2号(1990年)

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届会议;E/1990/23-E/C.12/1990/3和Corr.1, 附件三);

第3号(1990年)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届会议;E/1991/23-E/C.12/1990/8和Corr.1, 附件三);

第4号(1991年)

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附件三);

第5号(1994年)

残疾人(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四);

第6号(1995年)

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 附件四);

第7号(1997年)

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迁离(第十六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四);

第8号(1997年)

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第十七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五);

第9号(1998年)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四);

第10号(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五);

第11号(1999年)

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四);

第12号(1999年)

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五);

第13号(1999年):

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六);

第14号(2000年)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2, 附件四)。

第15号(2002年)

用水权(《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四)。

第16号(2005年)

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三十四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八)

第17号(2005年)

每个人享有使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受到保护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第三十五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九)

第18号(2005年)

工作权(《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五届会议;E/2006/22-E/C.12/2005/5, 附件十)

第19号(2007年)

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第三十九届会议;E/2008/22- E/C.12/2007, 附件七)

第20号(2009年)

不歧视(《公约》第二条)(第四十二届会议,E/2010/22-E/C.12/2010,附件六)

第21号(2009年)

人人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四十三届会议,E/2010/22-E/C.12/2010,附件七)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声明和建议载于委员会相关的年度报告:*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活动:向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第九章);

代表委员会致世界人权会议的声明(第七届会议;E/1993/22-E/C.12/1992/2, 附件三);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声明(第十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五)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背景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六);

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采取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二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附件六);

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附件八);

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第六章A节,第515段);

委员会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七);

委员会提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起草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1, 附件八);

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 2001/17, 附件七);

委员会提交大会全面审议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2001年6月6日至8日,纽约)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一);

委员会提交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学校教育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二);

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三);

委员会提交作为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02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会议的声明(第二十八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六);

千年发展目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的联合声明(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七);

委员会关于评价缔约国根据《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的义务问题的声明(第三十八届会议;E/2008/22-E/C.12/2007/1, 附件八);

委员会关于世界食物危机的声明(第四十届会议;E/2009/22-E/C.12/2008/1, 附件六)。

附件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以下问题曾重点讨论:

食物权(第三届会议,1989年);

住房权(第四届会议,1990年);

经济和社会指标(第六届会议,1991年);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七届会议,1992年);

老年人的权利(第八届会议,1993年);

健康权(第九届会议,1993年);

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第十届会议,1994年);

人权教育与宣传活动(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

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解释和实际适用(第十二届会议,1995年);

《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和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会议,1996年);

修订报告一般指导原则(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

食物权的标准内容(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

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1998年);

教育权(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

每个人享有使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四届会议,2000年);

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联合召开的“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

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二十八届会议,2002年);

工作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一届会议,2003年);

社会保障权(《公约》第九条)(第三十六届会议,2006年);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第四十届会议,2008年);

不歧视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届会议,2008年)。

附件六

第20号一般性意见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得受到歧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一.导言和基本前提

1.歧视影响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对世界相当部分人口的落实。经济增长本身并没有带来可持续发展,个人和个人群体仍然面临着社会经济不平等,这往往是也是因为根深蒂固的历史和当代形式的歧视。

2.不歧视和平等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对行使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至关重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每个缔约国“……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3.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贯穿《公约》始终。其中“序言”强调了“所有成员……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公约》明确承认“人人”有权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工作权利、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工会自由、社会保障、适足生活水准、卫生和教育,以及参与文化生活。

4.《公约》还明确提到某些个人权利方面的不歧视和平等原则。第三条要求缔约国承诺确保男女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第七条包括“同值工作同酬的权利”和“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第十条除其他外特别规定,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内,应给与特别保护;应为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第十三条承认,“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还规定“高等教育……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5.《联合国宪章》序言、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五条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第一款都禁止在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歧视。有关种族歧视、对妇女的歧视、难民权利、无国籍人士、儿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的国际条约,都包括行使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另外一些条约则要求消除就业和教育等具体领域的歧视。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共同规定以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还有一项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有效法律保护的单独保障。

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此前的一般性意见中,曾考虑过不歧视原则对有关下列方面的具体《公约》权利的适用问题:住房、食物、教育、卫生、水、作者权利、工作和社会保障。另外,第16号一般性意见重点强调了《公约》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即确保男人和妇女享有所有《公约》权利,而第5和第6号一般性意见则分别涉及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权利。本一般性意见旨在明确委员会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理解,包括缔约国义务的范围(第二部分)、禁止的歧视理由(第三部分)和国家落实(第四部分)。

二.国家义务的范围

7.不歧视是《公约》规定的一项即时和全面的义务。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缔约国在行使《公约》规定的每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保证没有歧视,并且只能在推行这些权利时适用不歧视原则。还应当指出的是,直接或间接基于禁止的歧视理由、具有取消或影响对《公约》权利的承认、享有或平等行使的意图或作用的任何区分、排斥、限制或偏向或其他不同待遇,均属于歧视。歧视还包括煽动歧视和骚扰。

8.为使缔约国能“保证”没有任何歧视地行使《公约》权利,必须正式和切实消除歧视:

正式歧视:消除正式歧视要求确保缔约国的宪法、法律和政策文件不基于禁止的理由实行歧视,例如,法律不应根据妇女的婚姻状况否定她们有权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福利;

实质性歧视:只是解决正式歧视问题还不足以保证第二条第二款所预期和界定的实际平等。一个人能否确实享有《公约》权利往往取决于他(她)是否属于一个以禁止的歧视理由为特点的群体。要消除实际中的歧视,就要对遭受历史或持久偏见的群体给予足够注意,而不是只对个人以前在同样情况下的待遇进行比较。因此,缔约国必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削弱和消除造成或延续实质性或事实上的歧视的条件和态度。例如,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获得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这将有助于克服对妇女和女孩以及居住在非正式住区和乡村地区的群体的歧视。

9.为消除实质性歧视,缔约国可能有必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采取特别措施,削弱或消除延续歧视的条件。只要是为了消除事实上的歧视,而且是合理、客观和有节制的手段,这种措施就是合法的,在实质性歧视被持久消除之后即可停止实行。然而,这种积极措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必须是持久性的,例如,为语言少数提供翻译服务,为在进入医疗保健设施方面有感觉障碍的人提供合理安排。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差别待遇均可构成歧视:

直接歧视,即处于同样情况下的一个人因为一种禁止的理由所受待遇不如另一个人;例如,能否在教育或文化机构中就业或能否加入一个工会取决于申请人或雇员的政治见解。直接歧视还包括在没有可比较的类似情况下出于禁止的理由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不行为(例如,在妇女怀孕的情况下);

间接歧视所指的是,表面上看起来是中性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因为禁止的歧视理由而对行使《公约》权利有不适当的影响。例如,入学要求有出生登记证,这可能对那些没有或被拒绝发给这种证件的族裔少数或非国民造成歧视。

私人领域

11.在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社会部分,经常遇到歧视。例如,私人住房领域的主管者(如私人房主、信贷提供者和公有住房提供者)可能出于族裔、婚姻状况、残疾或性取向等原因,直接或间接拒绝提供住房或抵押,而某些家庭则可能拒绝让女孩上学。因此,缔约国必须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确保私人领域的个人和实体不因禁止的理由而歧视。

系统性歧视

12.委员会经常发现,对某些群体的歧视是普遍的、持续的,并深深扎根于社会行为和组织中,时常涉及不受质疑的或间接的歧视。这种系统性歧视可理解为公共或私人领域的法律条例、政策、习俗或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态度,这使某些群体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而使另一些群体拥有特权。

差别待遇的允许范围

13.基于禁止理由的差别待遇会被认为是歧视性的,除非为区分所做的辩解是有道理和客观的。这包括对有关措施或不作为的目的和作用的评估,看其是否合法,是否与《公约》权利的性质一致,是否只是为了增进民主社会中的普遍福利。另外,在要实现的目的与所采取措施或不作为及其效果之间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以缺乏可用的资源作为不能取消差别待遇的理由,这种理由既不客观,也不合理,除非缔约国为作为一个优先事项解决和消除歧视已经用尽了一切可用的资源。

14.根据国际法,没有为履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为保证不带任何歧视地行使《公约》所规定权利而本着诚意采取行动,即构成违反《公约》。缔约国,包括其国家或地方机关或机构的直接行动或不作为均可构成对《公约》权利的侵犯。缔约国还应确保避免在国际合作与援助方面采取歧视性做法,并采取措施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各方也这样做。

三.禁止的歧视理由

15.在第二条第二款中被列为禁止的歧视理由是:“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将“其他身份”包括进去,表示这个清单不是详尽的,其他理由也可列入这一类。下面讨论的就是“其他身份”所包括的一些明确理由和暗含理由。本节所述差别待遇的例子只是示范性的,不代表出于相关禁止理由的所有可能的歧视性待遇,也不代表得出最后结论认为:这种差别待遇就等于每一种情况下的歧视。

群体的成员地位

16.在确定一个人是否被以一种或多种禁止的理由区分时,如果不存在相反的说明,鉴定应以有关个人的自我鉴定为基础。成员地位也包括加入一个以禁止理由之一(例如,残疾儿童的父母)为特点的群体,或其他人认为认为一个人属于这种群体(例如,一个人有相同的肤色,或者是某一特定群体权利的支持者或过去是一个群体的成员)。

多重歧视

17.一些个人或个人群体面临着基于一种以上禁止理由的歧视,例如,属于一种族裔或宗教少数的妇女。这种集于一身的多种歧视对个人有独特的具体影响,需要给予特别注意和补救。

A.明确理由

18.委员会一直在提请关注在广泛享有《公约》权利方面,除其他外,特别是对土著人和族裔少数的正式和实质性歧视。

“种族和肤色”

19.基于“种族和肤色”(包括个人族裔)的歧视,是《公约》以及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内的其他国际条约所禁止的。《公约》和本一般性意见中使用“种族”一词,并不意味着接受试图认定存在另外的人类的理论。

性别

20.《公约》保证男人和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权利。自《公约》通过以来,“性别”这一禁止理由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它不仅包括身体特征,还包括性别成见、偏见和预期角色,这些都构成了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障碍。因此,以可能怀孕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基于一种成见认为,例如,她们不愿意像男人那样把很多时间用在工作上,因而给她们分配低级或非全日工作,这都属于歧视。拒绝给予男人陪产假也可能构成对男人的歧视。

语言

21.基于语言或地方口音的歧视往往和基于民族或族裔的不平等待遇密切相关。语言障碍可妨碍享有许多《公约》权利,包括《公约》第十五条所保证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因此,也应当尽可能以少数群体的语言提供有关公共服务和商品的信息;缔约国应确保,与就业和教育有关的任何语言要求都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

宗教

22.这一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自行选择信奉可公开或私下通过礼拜、遵守、实践和教授表示的宗教或信仰(包括不信奉任何宗教或信仰)。例如,如果属于宗教少数的人被以宗教为由拒绝进入大学、就业或利用医疗卫生服务,那就是歧视。

政治或其他见解

23.政治或其他见解经常被作为歧视性待遇的理由,包括持有见解或没有见解以及在以见解为基础的协会、工会或政党中表示观点或是其成员。例如,不能以表示忠于某一具体政党为条件执行食物援助办法。

民族或社会出身

24.“民族出身”指的是一个人的国家、民族或原籍。由于这种个人情况,个人或群体在公共或私人场合行使《公约》权利时可能会面临系统性歧视。“社会出身”指的是一个人继承的社会地位,这将在下面“财产”状况、基于出生血统的歧视以及“经济和社会地位”的范围内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财产

25.作为一种禁止的歧视理由的“财产状况”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所有权或占用权)和个人财产(如:知识产权、有形动产和收入),或无财产。委员会以前曾表示意见说,《公约》权利,如得到水供应服务的权利和受保护不被强迫搬迁的权利,不应当以一个人的土地占有状况,如居住在非正式住区,为条件。

出生

26.基于出生的歧视是禁止的,例如,《公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应为儿童和少年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不得因出身而有任何歧视”。因此,不应区分婚生儿童、无国籍父母儿童或收养儿童或由这类人组成的家庭。出生这一禁止的理由还包括血统,特别是基于种姓或类似的继承地位制度的理由。例如,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禁止和消除针对以血统为基础的社区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并采取行动禁止宣传关于高级血统和低级血统的思想。

B.其他身份

27.歧视的性质依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不同。因此,需要灵活对待“其他身份”这一理由,以便将那些不能合理、客观地说明道理、但可与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承认的理由进行比较的其他形式的差别待遇也考虑进去。在这些额外理由反映了社会中曾遭受并仍在遭受边缘化的脆弱群体的经历的情况下,它们一般是得到承认的。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承认了各种其他理由,下面更详细地说明了这些理由。但是,这一清单并不是详尽的。可能还有另外一些禁止的理由,包括因为某人在监禁中或非自愿地进入精神病院,或出于两个禁止的歧视理由,而否定其法律能力;例如,由于性别和残疾而被拒绝利用某种社会服务。

残疾

28.委员会在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中给对残疾人的歧视下的定义是:“以残疾为理由,其结果是取消或损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承认、享受或行使的任何区分、排斥、限制或偏向、或合理的便利的剥夺”。拒绝给予合理的便利应作为一种禁止的以残疾为由的歧视纳入国家法规。缔约国应当解决某些歧视问题,如阻碍行使受教育权利、拒绝在公共卫生设施和工作场所等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提供合理的便利;例如,只要空间的设计和建造不利于轮椅通行,轮椅使用者实际上就被剥夺了工作权利。

年龄

29.在几种情况下,年龄也属于禁止的歧视理由。委员会曾强调,有必要解决在提供就业、职业培训或再培训方面对年龄较大失业者的歧视,以及贫困老年人因居住地点而不平等享受普遍性老年养恤金的问题。关于年轻人,少年在获得性和生育知识及有关服务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也是一种歧视。

国籍

30.不应以国籍为理由不准享有《公约》权利,例如,一个国家境内的所有儿童,包括那些无证件的儿童,均有权授受教育和享有充足食物和可负担的医疗保健。《公约》权利适用于每个人,包括非国民,如难民、寻求庇护者、移徙工人和国际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不论其法律地位和证件如何。

婚姻和家庭状况

31.每个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可能不同,这特别是因为他们可能是结过婚或没结过婚的,按照一种特殊法律制度结婚的,有一种事实上的关系或法律不承认的关系,离婚的或寡妇,生活在一个大家庭或亲人群体中,对孩子和受抚养者或一定人数的孩子有不同的责任。根据一个人是否已婚给予不同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必须根据合理和客观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因为其家庭状况不能享有受《公约》保护的某项权利,或只有在配偶或亲属同意、认可或担保之下才能享受这种权利,这也构成了歧视。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32.第二条第2款所承认的“其他身份”包括性取向。缔约国应确保一个人的性取向不成为实现《公约》权利的障碍,例如,在行使幸存者抚恤金权利方面。另外,性别认同也被认定为禁止的歧视理由;例如,变性人、换性人或两性人的人权往往遭受严重侵犯,如在学校或工作场所被骚扰。

健康状况

33.健康状况是指一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况。缔约国应确保,一个人的实际或认为的健康状况不妨碍《公约》权利的实现。一些国家往往借口保护公众健康而以一个人的健康为由限制人权。然而,许多这种限制具有歧视性,例如,艾滋病毒感染状况被用来作为在各方面实现差别待遇的根据,如教育、就业、保健、旅行、社会保障、住房和庇护等。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解决广泛存在的对一些人的成见问题,如处于下列健康状况的人: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患有生殖道瘘的妇女,这些经常成为一些人充分享有《公约》权利的障碍。如果没有合理和客观的标准可证明有道理,那么,基于健康状况而剥夺健康保险的权利就意味着歧视。

居住地点

34.行使《公约》权利不应以一个人目前或以前的居住地点为条件或取决于居住地点:例如,一个人是居住或登记在城市地区还是乡村地区,是在正式还是非正式居住区,是国内流离失所者还是过着流浪生活。在实际中,应当消除地方和地区之间的不均衡,例如,要确保初级、中级和高级医疗保健设施的提供和质量的均匀分布。

经济和社会状况

35.不应根据是否属于某一经济或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来武断对待个人和群体。一个人生活在贫困中或无家可归时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可能引起普遍的歧视、偏见或不利的成见,而这些则会被拒绝或不平等利用同样质量的教育和医疗服务,并被拒绝或不平等进入公共场所。

四.国家落实

36.除避免采取歧视性行动之外,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谨慎和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消除落实《公约》权利方面的歧视。对可能被根据一种或多种禁止的理由区分的个人和群体,应当确保他们有权参与选择这类措施的决策过程。缔约国应经常对所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立法

37.要落实第二条第二款,就必须通过立法解决歧视问题。因此,鼓励缔约国通过具体法规,禁止在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歧视。这类法规应以消除正式和实质性歧视为目的,为公共和私人各方规定责任,要包括上面提到的所有禁止的理由。对其他法律也应定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修改,以确保在行使和享有《公约》权利方面没有歧视或不导致正式或实质性歧视。

政策、计划和战略

38.缔约国应确保制定和执行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解决在落实《公约》权利方面公共和私人各方的正式和实质性歧视问题。这类政策、计划和战略应能解决所有被以禁止的理由区分的群体的问题,因此,鼓励缔约国,除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外,采取临时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平等。经济政策,如预算分配和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应注意需要保证没有任何歧视地切实落实《公约》权利。应要求公共和私人机构制订消除歧视的行动计划,国家应对政府官员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并使法官和司法职务候选人也能受到这种培训。应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教学纳入正式和非正式、包容性和多文化教育,以消除基于禁止理由的优越和劣等思想,促进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话和容忍。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避免出现新的边缘化群体。

消除系统性歧视

39.缔约国必须积极采取行动,消除实际中的系统性歧视和隔离现象。解决这类歧视问题一般需要从全面着眼,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计划,包括临时特别措施。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鼓励公共和私人各方改变对面临系统性歧视的个人和群体的态度和行为,对违反者给予惩罚。在提高对系统性歧视的认识方面需要有政府的领导和计划,也往往需要对煽动歧视的行为采取严格措施。消除系统性歧视经常需要为传统上被忽视的群体投入较多资源。考虑到对某些群体的长期敌视,需要特别注意确保官员和其他人切实执行法律和政策。

补救和责任

40.国家法规、战略、政策和计划应规定出机制和机构,切实分析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歧视所造成伤害的个别和结构性质。负责处理歧视问题申诉的机构通常包括法院、法庭、行政机关、国家人权机构和/或监察员,每个人均应可不受任何歧视地利用这些机制。这些机构应对申诉及时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裁决或调查,对据称的违反第二条第二款的行为,包括私人的行为和不行为,给予处理。在只有政府当局或其他机构掌握全部或部分有关事实和事件的情况下,应当由政府当局或其他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机构还应当被授权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如赔偿、补偿、康复、不再发生的保证和公开道歉,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措施得到切实执行。这些机构对国内法律保障和不歧视的解释应当有利于增进和充分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监督、指标和标准

41.缔约国必须对履行《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切实监督。监督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和所取得消除歧视的成果的评估。国家战略、政策和计划应使用按禁止的歧视理由分类的适当指标和标准。

附件七

第21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

一.导言和基本前提

1.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其他权利一样,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全面增进和尊重文化权利,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在一个多样化的多种文化的世界里个人和社群之间的积极的社会互动,至关重要。

2.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与第十五条中所载其他文化权利密切相关: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每个人对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都有享受保护之利(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和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三款)。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还与受教育的权利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第十三和十四条),个人和社群通过教育传承其价值观、宗教、习俗、语言和其他文化参照因素,教育还有助于培育一种互相理解和尊重文化价值观的氛围。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还与公约中所载其他权利相互依存,其中包括所有人民的自决权(第一条)和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第十一条)。

3.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还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得到承认:“人人都有权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其他国际文书提到了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 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所有方面的权利;充分参与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关于以下方面权利的文书也载有关于这一主题的重要条款:公民和政治权利,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私下和公开享受自己的文化、信仰本群体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有效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土著人民继承其文化体制、祖先土地、自然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权利,以及发展的权利。

4.在本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具体讨论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时,结合了第二、三和四款,因为它们分别涉及到文化、创作活动和发展文化领域国际联系和合作。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每个人对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都有享受保护之利,已经是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的主题。

5.委员会通过审议报告和与缔约国的对话就此议题积累了长期经验。此外,为准备本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曾两次组织了与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代表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一次在1992年,一次在2008年。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范性内容

6.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可被定性为是一项自由。为确保这一权利,它要求缔约国既要回避(即不干涉文化习俗的运作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获得),又要积极行动(确保参与、便利和促进文化生活的前提条件,和获得和保护文化产品)。

7.个人决定是否独自、或与他人联合行使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是一种文化选择,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这对于所有土著人民尤其重要,他们无论作为集体还是个人都有权充分享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确认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A.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组成要素

8.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所使用的术语,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其内容和范围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人人”

9.在关于对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都享有受保护之利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中, 委员会确认,第十五条第一行的“人人”一词可指个人或集体;换言之,文化权利可由一个人(a)作为个人,(b)与其他人联合,或(c)如此在一个社区或团体内行使。

“文化生活”

10.过去曾提出过关于“文化”的种种定义,今后还会出现其他定义。然而,所有这些定义都提到了文化概念中隐含的内容的多方面性。

11.委员会认为,文化是一个广泛、包容性的概念,包括人类生存的一切表现。“文化生活”一词明确提到文化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和不断演变的生命过程,有过去、现在和将来。

12.文化这一概念决不可看作是一系列孤立的表象或密封的隔间,而应看作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和社群在保留自己的特点和目的的同时也表现了人类的文化。这一概念兼顾了文化作为社会的创造和产物的个性和他性。

13.委员会认为,文化对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而言,包含,除其他外,生活方式、语言、口头和书面文学、音乐和歌曲、非口头交流、宗教或信仰制度、礼仪和仪式、体育和游戏、生产方法或技术、自然和人为环境、食品、服装、风俗习惯和传统,通过这些,个人、个人的团体和社区表达其人性及其赋予生存的意义,并建立其世界观,这是一个人同影响其生活的各种外部力量遭遇的总和。文化塑造并反映个人、个人的团体和社区的幸福价值观和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

“参与”或“参加”

14.“参与”和“参加”这两个词含义相同,在其他国际和区域文书中是交替使用的。

15.参与或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至少有三个互相关联的主要组成部分:(a)参与,(b)享有,(c) 为文化生活作贡献。

参与,具体而言,包括人人有权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作为一个群体,自由行动,选择自己的身份,认同或不认同一个或多个社群或改变这种选择,参加社会的政治生活,从事自己的文化实践和以自己选择的语言表达自己。每一个人还有权寻求和发展文化知识和表达方式,并与他人共享,以及采取创新行动和参加创新活动;

享有,具体而言,包括人人有权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作为一个群体,通过教育和信息了解和理解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以及在充分顾及文化特性的情况下接受优质教育和培训。人人还有权通过任何信息和通信技术媒介学习表达和传播方式,遵循与文化产品和资源(如,土地、水、生物多样性、语言或特殊体制等)的使用相关联的生活方式,以及受益于文化遗产和其他个人和社群的创造;

为文化生活作贡献,是指人人有权参与创造社群的精神、物质、知识和情感的表达方式。与此相配合的是参加自己所属社区的发展的权利,以及参加对自己行使文化权利有影响的政策和决定的界定、阐释和实施的权利。

B.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要素

16.以下是全面实现人人都可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必要条件:

可提供性,是指存在文化产品和服务,向所有人开放,供享受和利用,这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电影院和体育场馆;文学包括民间故事、和所有形式的艺术;对文化互动必不可少的共享的开放空间,如,公园、广场、林荫大道和街道;大自然的礼物,如,海洋、湖泊、河流、山脉、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包括那里的动物和植物)――这些赋予国家以特点和生物多样性;无形的文化产品,如,语言、风俗、传统、信仰、知识和历史,以及价值观――这些构成了特性并促成了个人和社群的文化多样性。在所有的文化产品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一种是,产生于不同的群体、少数群体和社区可自由共享的同一领土的生产性文化间亲缘关系;

可获得性,包括城乡地区的居民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人人在物质环境和财力范围内,个人和社群都有切实和具体的机会充分享受文化。 在这方面,至关重要的是,必须提供和便利老年人和残疾人以及生活贫困的人的机会。可获得性还包括人人有权以自己选择的语言寻求、接受和分享所有文化现象的信息,以及社区能获得各种表现形式和手段;

可接受性,要求缔约国为落实文化权利所通过的法律、政策、战略、方案和措施应以所涉个人和社区可接受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就此,应与相关个人和社区协商,以便确保为保护文化多样性所采取的措施是他们可以接受的;

适应性,是指缔约国在任何文化领域所采取的战略、政策、方案和措施的灵活性和相关性,必须尊重个人和社群的文化多样性;

适宜性,是指一种具体人权的实现应贴切和适合特定的文化模式或情况,即,要尊重个人和社区――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文化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在以往的一般性意见中多次提到文化适宜性(或文化可接受性和适足性)的概念,与食物权、健康权、用水权、住房权和受教育权特别有关。落实这些权利的方式还可能影响到文化生活和文化多样性。就此,委员会希望强调,有必要尽量考虑到涉及食物和食物消费、水的使用、卫生和教育服务提供的方式,和住房的设计和建造方式的文化价值观。

C.对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限制

17.人人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与国际人权文书承认的其他权利的享有密切相连。因此,为增进和保护国际法所保障的整套人权,缔约国有义务在履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下的义务时与公约和国际文书其他条款的义务结合起来。

18.委员会重申,虽然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区域特性以及各种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或文化制度如何,都有义务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样,任何人都不得以文化多样性为由,侵犯国际法所保障的人权,也不得限制其范围。

19.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包括习俗和传统在内的消极行为侵犯其他人权的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对人人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加以限制。根据公约第四条,这样的限制必须是为了正当的目标,要与这一权利的性质一致,并是在民主社会促进普遍福祉所绝对必要的。因此,任何限制必须是有分寸的,即在可施加数种限制时,必须采取限制性最小的措施。委员会还希望强调,必须考虑到关于可以(或不可以)合法地对与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有内在联系的权利施加限制的现行国际人权标准,例如,隐私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见解和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20.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不得被解释为意味着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任何旨在破坏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其施加比公约规定更大的限制的任何活动或行为。

D.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专题

不歧视和平等待遇

21.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禁止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和其它身份为理由,对行使人人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实行任何歧视。

22.特别是,任何人不得因其选择属于(或不属于)某个特定文化社群或团体,或从事(或不从事)某种特定文化活动而受歧视。同样,不得将任何人排斥在文化活动之外,使其不能使用文化产品和服务。

23.委员会强调,消除一切形式歧视,以确保人人可行使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只用少量资源即可实现,例如可制定、修正或废除法律,或开展宣传和信息活动。尤其是,消除歧视的第一个重要步骤――无论是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是国家承认在其领土上存在个人和社群文化特性的多样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第12段,其中规定,即使在资源严重紧张的情况下,仍可以、也必须通过耗资相对较少的有针对性的方案,保护社会中最弱势、处境最不利的个人和群体。

24.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为唯一目的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维持对某些个人或群体的不平等的保护或形成单独的保护制度,并在达到其目的后即予以停止,则并不构成歧视。

E.需要特别保护的个人和社群

1.妇女

25.确保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缔约国的义不容辞的直接义务。针对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落实公约第三条,特别要求消除体制性的和法律的障碍,以及基于属于习俗和传统方面的消极做法的障碍,因为它们阻止妇女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科学教育和科学研究。

2.儿童

26.儿童作为文化价值观代代相传的承受者和传播者扮演着一种最基本的角色。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在文化生活领域促进和开发儿童的充分潜力,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在考虑到根据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关于受教育权,包括关于教育目标的义务时,各国应牢记教育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传播和丰富共同的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在其中,个人和社会找到自己的身份和价值。因此,教育必须在文化上是适当的,要包括人权教育,要有助于儿童发展其个性和文化特性,并能学习和理解其所属族群以及其他族群和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和做法。

27.就此,委员会重申:缔约国的教育方案应尊重民族或种族、语言和宗教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文化特性,将其历史、知识和技术,以及其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观和愿望纳入这些方案。这些内容应列入所有人的学习课程,而不仅仅是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课程。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不遗余力地确保少数群体和土著群体的教育方案以他们自己的语言授课,同时考虑到各族群所表示的愿望和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标准。教育方案也应传输必要的知识,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在自己的社区和国家社会中充分和平等地参与。

3.老年人

28.委员会认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特别注意增进和保护老年人的文化权利。委员会强调,在大多数社会中,老年人因其创造能力、艺术和知识能力,并作为信息、知识、传统和文化价值观的传播者,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委员会十分重视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第44和48项建议所包含的信息,即,要求制定以年长者为导师和知识、文化与精神财富传授者为特色的各种教育方案,并鼓励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支持旨在更便利年长者使用各文化机构(如,博物馆、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的方案。

29.因此,委员会促请各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老年人原则中所载的建议,尤其是原则7, 即老年人应继续融合于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并将其知识和技能传授子孙后代;和原则16, 即老年人应能享有社会的教育、文化、精神和娱乐资源。

4.残疾人

30.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第17段规定,各国应确保残疾人有机会不仅为他们自己,而且为丰富他们所在的城乡社区,发挥其创造能力以及艺术和智力潜能,并且,各国应促使各种文化表演和服务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做到无障碍。

31.为了便利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各缔约国应除其他外,承认这些人有权以无障碍形式获得文化材料、观看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参与其他文化活动;进入文化表演或服务场所,例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图书馆和旅行社,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入国家重要文化遗址和场所;承认他们特殊的文化和语言特征,包括手语和聋人文化;鼓励并促进他们尽可能参与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5.少数群体

32.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还包括少数群体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同时维护、促进和发展其自身文化的权利。 这一权利表明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体文化,将其作为国家自身特征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少数群体有权保持其文化差异、传统、风俗、宗教、教育形式、语言、传媒(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及其文化特性和成员身份。

33.少数群体和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不仅有权保持自身的特性,而且有在一切文化生活领域的发展权。因此,任何旨在促进少数群体和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建设性地融入缔约国社会的方案应建立在包容、参与和不歧视的基础上,以保持少数群体文化的独特性。

6.移民

34.各缔约国应特别重视保护移民的文化特性、语言、宗教和民俗,以及他们举行文化、艺术和文化活动的权利。缔约国不应阻止移民保持与其原籍国的文化联系。

35.由于教育与文化密不可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移民儿童在平等待遇的基础上在国立教育机构和学校上学。

7.土著人民

36.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行使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时充分顾及文化生活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可能有强烈的族群性,或者说,只有土著人民作为一个族群才能表现和享受。 土著人民文化生活的强烈的族群性对于其生存、福祉和充分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包括对于其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 土著人民与其祖先的土地及其与大自然的关系相连的文化价值观和权利应予尊重和保护,以防止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蚀,包括丧失维生手段、自然资源,乃至最终的文化特性。因此,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其公社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并且,如果未经他们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而被以其他方式居住或使用,则应采取步骤归还这些土地和领土。

37.土著人民有权采取集体行动,确保维持、控制、保护和开发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方式,以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人类和基因资源、种子、医药、动植物性质的知识、口头传统、文学、设计、体育和传统比赛、和视觉和表演艺术――的权利得到尊重。缔约国在所有涉及土著人民特殊权利的问题上应尊重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8.生活贫困的人

38.委员会认为,每个人或团体都有因人性而生发的文化上的丰富性,因此,能够并继续为文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然而,必须牢记,在实际中,贫困严重限制了个人或群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参加、进入文化生活各个领域并为之作贡献的权利,并且,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他们对未来的希望和切实享受其自身文化的能力。贫穷者一个共同的基本经验是一种无能为力感,那种因其境况造成的后果。让生活在贫困中的个人或团体认识到自己的人权,尤其是人人都可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可大大增强其力量。

39.文化是一种社会产品,必须在平等、不歧视和参与的基础上供所有人享有。因此,在履行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所包含的法律义务时,各缔约国必须毫不拖延地采取措施,确保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及其社区享受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充分的行使。就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F.文化多样性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40.保护文化多样性是一种道德义务,与尊重人权密不可分。它意味着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并要求充分落实文化权利,包括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41.文化没有固定的边界。移民、一体化、同化和全球化现象使各种文化、民族群体和个人得以前所未有地紧密接触,而与此同时,各自又努力保持自身的特性。

42.鉴于全球化有利有弊,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步骤,避免其对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产生消极后果,特别是对处境最不利和最弱势的个人和群体,例如生活贫困的人们产生消极后果。全球化远远没有产生单一的全球文化,反而表明了文化的概念意味着不同文化的共存。

43.缔约国还应铭记,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传达特征、价值观和意义,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绝不可将其视为仅具商业价值而已。特别是,考虑到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使所有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在这方面,应充分注意人权标准,包括信息和表达的权利和有必要保护思想以文字和图像的方式的自由流动。这些措施也可着眼于防止某种特定文化的标志、符号和表现形式被大众媒体仅仅为了促销或利用的目的而加以歪曲利用。

三.缔约国的义务

A.一般法律义务

44.公约规定缔约国立即承担义务,保证载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权利在毫不歧视的情况下得到行使,承认文化习俗并不干涉对其的享受和发展。

45.公约在规定“逐步”实现其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并认识到资源有限会引起的问题的同时,也规定缔约国有具体和持续的义务,为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全面实现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46.如同公约中所载其他权利一样,在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采取倒退措施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果有故意采取任何此类措施的情况,缔约国必须证明是在仔细考虑了所有替代办法之后才采取的,并且,在考虑到公约所承认的一整套权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有关措施是正当的。

47.鉴于公约第十五条所载各项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见上文第2段),要充分实现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就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步骤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以及分别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确保尊重对于科学研究和创造活动必不可少的自由。

B.具体法律义务

48.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同公约中所载其他权利一样,要求缔约国承担三种类型或三个层面的义务:(a)尊重的义务;(b) 保护的义务;(c)落实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缔约国不可直接或间接干涉人们享用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保护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防止第三方干涉人们享用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最后,落实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促进和其他措施,以全面实现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中所规定的权利。

49.尊重的义务包括采取具体措施,实现对每个人单独、与他人联合,或在一个社区或群体内所具有的权利的尊重:

自由选择自己的文化特征,属于或不属于某个社群,和使自己的选择受到尊重;

这包括不受基于文化特征、排斥或强迫同化的任何形式的歧视的权利,和人人自由地表达自己文化特征和行使其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因此,缔约国应确保其立法不以直接或间接歧视的方式损害人们对这些权利的享受。

享受见解自由和以自己选择的一种或多种语言的表达自由,以及不分任何形式的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一切种类和形式(包括艺术形式)的思想的权利;

这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进入和参与各种信息交流,并且获得作为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载体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单独、与他人联合,或在一个社区或群体内享受创作自由,意味着,缔约国必须取消对艺术和其他表达形式的文化活动的审查制度――如果有的话;

这一义务同缔约国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所承担的义务“尊重对于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密切相关。

可使用其自己的和其他人的文化和语言遗产;

特别是,各国必须尊重少数民族自由使用其文化、遗产和其他表现形式,以及自由发扬其文化特征和习俗。这包括学习自己的文化以及别人的文化的权利。缔约国还必须尊重土著人民使用其文化和遗产的权利,保持并加强他们与祖先的土地和历来所拥有、占领和使用、以及对其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其他自然资源之间的精神联系。

以积极和知情的方式,在毫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自由参加可能对其生活方式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权利有影响的任何重要决策过程。

50.在许多情况下,尊重和保护自由、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义务是互相联结的。因此,保护的义务应被理解为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以防止第三方干涉以上第49段所列各项权利的行使。此外,缔约国有义务:

在战争和和平时期以及自然灾害期间,尊重和保护所有行式的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必须作为人类的经历和希望的记录,得到保存、发展、丰富和传递给后代,以便鼓励以其所有形式呈现的创造性,并激发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这种义务包括对各种历史遗址、遗迹、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等的爱护、保护和修复。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政策和方案中,尊重和保护一切群体和社区的文化遗产,特别是最弱势和处境最不利的个人和群体的文化遗产;

应特别注意全球化、产品和服务的不适当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对参与文化生活的负面影响。

尊重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文化生产,包括其传统知识、天然药物、民俗、礼仪和其他表现形式;

这方面的工作包括提供保护,使他们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不受国家实体或私人或跨国企业和公司的非法或不正当剥削。

颁布并执行法律,以禁止基于文化特征的歧视,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对或暴力行为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

51.落实的义务可细分为提供便利的义务、促进的义务和提供的义务。

52.缔约国有义务为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提供便利,为此,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包括财政措施,推动这一权利的实现,例如:

制定政策,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便利使用丰富多彩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特别为此采取措施,建立和支持落实这些政策所必要的公共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以及通过用地方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公共广播加强多样性;

制定政策,使属于不同文化群体的人能够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自由地从事其自己的、以及别人的文化习俗活动,并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

促进文化和语言少数群体为发展其文化和语言权利行使结社的权利;

向艺术家,公私立组织,包括科学院、文化协会、工会和其他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的个人和机构,提供财政或其他援助;

鼓励科学家、艺术家等参加国际科学和文化研究活动,例如,专题座谈会、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

制定适当措施和方案支持少数民族或其他社群,包括移民社群,努力保存其文化;

采取适当措施纠正某些结构性歧视,以确保某些社群的人在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不至于对其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采取适当措施,为在互相尊重、理解和容忍的基础上建立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建设性文化交流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采取适当措施,通过媒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现有渠道开展公众宣传运动,消除对个人或社群的基于其文化特性的一切形式的偏见。

53.促进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以确保针对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开展适当的教育和公共宣传,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的穷人区,或针对特别是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特殊情况开展适当的教育和公共宣传。这包括关于尊重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必要性的教育和公共宣传。

54.落实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必须在个人或社群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无法以自己掌握的手段实现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时,为落实这一权利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这一层面的义务包括:

颁布适当的法律和建立有效的机制,使个人能够单独、与他人联合、或在社区或群体内,切实参加决策进程,要求保护其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和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求并获得赔偿;

旨在保存和恢复文化遗产的方案;

与有关各方协商,将文化教育纳入各级学校的课程,包括历史、文学、音乐和其他文化的历史;

保证人人都有机会在不因财务状况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歧视的情况下,使用博物馆、图书馆、电影院和剧院,以及参加文化活动、服务和重要事项。

C.核心义务

55.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中强调,缔约国的最低核心义务是确保至少满足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因此,根据公约和关于人权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其他国际文书,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至少包含有义务营造和促进一种环境,使人能够单独、与他人联合、或在一个社区或群体内参与文化生活,而这又包括以下可立即生效的核心义务:

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步骤,在人人享受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保证不歧视和性别平等;

尊重每一个人都有认同或不认同一个或多个社群的权利,以及改变这种选择的权利;

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从事自己的文化实践的权利,与此同时,尊重人权,而这又特别要求尊重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见解和表达自由;一个人使用自己选择的语言的自由;结社和和平集会的自由;和选择和设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消除禁止或限制一个人在不受歧视和不考虑任何边界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文化或别人的文化的任何壁垒或障碍;

允许和鼓励属于少数群体、土著人民或其他社群的人参与设计和执行对其有影响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缔约国在保护他们的文化资源时应得到其自由和知情的同意,尤其是那些与其生活方式和文化表现方式相关的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资源。

D.国际义务

56.委员会在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中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其有义务单独地并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通过经济和技术合作,采取措施,以期充分实现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六条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和二十三条)的精神,缔约国应承认并促进国际合作在实现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包括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履行其为此采取联合和单独行动的承诺。

57.缔约国应酌情通过国际协定,确保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实现得到应有的重视。

58.委员会再次指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从而促进包括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在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是各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国家。这一义务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和五十六条,以及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和二十三条。

59.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时和缔结双边协定时,各缔约国应确保不得损害享有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中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缔约国在结构调整方案下采取的战略、方案和政策,不应妨碍其关于每一个人、特别是处境最不利最弱势的个人和群体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的核心义务。

四.违反

60.为了表明自己遵守了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缔约国必须证明它们已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尊重和保护文化自由,以及必要的步骤,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实现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缔约国还必须证明它们已保障该项权利是被男女平等地毫无歧视地享受的。

61.在评估缔约国是否遵守了采取行动的义务时,委员会关注的事项是:执行情况是否合理,或是否与实现相关权利相称,是否符合人权和民主原则,以及是否遵循适当的监测和问责框架。

62.由于缔约国的直接行动,或其他实体或缔约国监管不够的机构,包括私营部门的机构的直接行动,就会发生违反的情况。许多对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违反行为发生在缔约国阻止个人或社群参加文化生活,从事文化实践,和利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时候。

63.对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违反,还可因缔约国疏忽或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以遵守本条下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发生。疏忽造成的违反包括未能采取适当步骤充分实现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未能执行相关法律或提供行政、司法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使人民能充分行使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64.违反还可因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消除对个人或群体的福祉有害的做法而发生。这些有害的做法包括风俗习惯和传统,如女性生殖器残割和巫术等,妨碍了受其影响的人们充分行使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中所规定的权利。

65.任何针对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故意的倒退措施都要慎之又慎,并必须在参照了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在最大限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情况下,具有充足的理由。

五.国家一级的履行

A.立法、战略和政策

66.虽然缔约国在选择它们认为对于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最适当的步骤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决定余地,但它们必须立即采取那些步骤,保证人人不受歧视地享受文化生活。

67.缔约国必须毫不拖延地采取必要步骤,立即至少保证核心义务的最低限度的内容(见上文第56段)。许多这样的步骤,如旨在保障法律上不歧视的步骤,并不一定需要资金。虽然另有一些步骤可能需要资源,然而这些步骤对于确保那些最低限度的内容的落实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步骤不是静态的,缔约国必须逐渐充分实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而就本一般性意见而言,也即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权利。

68.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最大限度地利用各个社会所拥有的宝贵的文化资源,使每个人都可享用,并要特别关注处境最不利最弱势的个人和群体,以确保每个人都切实享受到文化生活。

69.委员会强调,使所有人都能更多地享受文化权利,源自人人都可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是减少差别的一种手段,使人人都可在民主社会中平等享受其自身文化的价值。

70.缔约国在落实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权利时,应超越文化的物质方面(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电影院、遗迹、历史遗址等),并应采取政策、方案和措施,提倡所有人都切实享用无形的文化产品(如语言、知识和传统等)。

B.指标和基准

71.缔约国应在国家战略和政策中确定适当的指标和基准,包括分类统计和时间框架,以便有效监测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落实情况,并评估这一权利的全面落实进展。

C.补救和问责

72.缔约国的战略和政策应规定,如不存在有效机制和机构,应建立此类机制和机构,以调查和审查关于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指称,确定责任,公布结果并提出必要的行政、司法或其他补救措施为受害人提供赔偿。

六.国家以外的行为者的义务

73.虽然遵守公约主要是缔约国的责任,但民间社会的所有成员――个人、团体、社群、少数群体、土著人民、宗教团体、私立组织、企业和民间社会大众――也在有效落实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负有责任。缔约国应监管企业部门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在尊重这一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74.各社群和文化协会在促进人人都有参加地方和国家各级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和与缔约国合作履行其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义务方面扮演着基本角色。

7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作为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成员,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这些组织在文化领域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第十五条、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国际援助和合作的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义务。

76.联合国各组织和专门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并根据公约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采取国际措施,促进逐步实现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尤其是,教科文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劳工组织、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基金会和方案应加紧努力,在其涉及到人人都有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工作中,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将人权原则和义务纳入其中。

附件八

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联合专家小组第十次会议报告

母语、多语教育和受教育权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联合专家小组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5月8日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兼联合专家组成员弗尼吉亚·博诺安-丹丹女士和艾贝·里德尔先生,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委员兼联合专家组成员Brian FIGAJI教授参加了会议。前葡萄牙常驻教科文组织代表兼联合专家组成员Ortigao大使未能出席会议。

2.联合专家组成员认为,应当系统地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工作方法上的互补性和不同之处。在监测任务方面,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是由教科文组织执行局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各缔约国的报告,是通过与《公约》的缔约国进行建设性的对话,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则是审议秘书处编写的简要报告(在公约的情况下)和综合报告(在建议的情况下)。在审议报告之后,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通过包括建议在内的结论性意见,供缔约国采取后续行动,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则向执行局提出决定草案建议,供执行局审议和通过。有别于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是,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最多可用九个小时在公开会议上审议一个缔约国的报告,对实质问题作出分析,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只审议上面讲到的简要报告。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具体国家的报告时,参考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联合国专署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而教科文组织只通过各国家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索取资料,非政府组织本身并不参加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工作。

3.会议由里德尔先生主持,他对与会者表示欢迎,他强调了联合专家组的重要性,在教科文组织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方面,是一个独特的体制机构,分析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它可增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作用,互相学习在监测和落实受教育权方面彼此的经验。

4. 教科文组织基础教育司代理司长Linda King女士在开场白中指出,语文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次会议要讨论一个关键问题:法律框架。但教学语言也涉及技术、政治和感情方面。最困难的方面是政治和技术上的,特别是教材问题。语言问题与全民教育运动密切相关。

5. 联合专家组第十次会议讨论的主题是:“多语教育、母语和受教育权”。语言问题已经在教科文组织内进行过多次讨论,包括执行局举行的专题辩论。联合专家组认为,应将重点放在语言教育的法律框架和受教育权上。语言作为传播文化的载体正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尊重语言的丰富多彩和文化多样性的必要,以及在当今的全球化世界中的多语教育问题,也得到更多的考虑。语言是教学的媒介――以母语、官方语言或民族语言授课,还是多语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联合专家组认为,在结合受教育权思考这些问题时,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尚未从整体上对法律框架进行充分研究的情况下。有鉴于此,秘书处经与联合专家组成员磋商,为会议编写了一组文件。

国际法律文书

6.在通过会议议程后,联合专家小组回顾了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一些相关的公约和建议,载有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无法律约束力的政治标准。后者由于其道德力量,在监测受教育权和国家责任方面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者。一些国际文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和《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均载有规定,要求以儿童使用的语言提供教育。《关于发展成人教育的建议》也载有用母语提供教育的规定。在教育方面保护土著人的权利,对于保护他们的文化特征十分重要,应特别重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必须充分理解这项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保护这项权利的现有文书和机制。

7.会议强调,教科文组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秉承的不歧视原则,是从法律角度解决教育制度中的语言问题的关键,也是各成员国的一项法律义务,尊重机会平等的原则,和在公共教育制度中不得因语言而有所歧视。

8.专家小组强调,必须普遍认识“法律框架”的意义。关键问题是健全法律框架,向各国强调他们的法律义务。这套框架还应作为制定战略、政策和方案的基础。关于法律框架的操作问题和国际规范文书,会议指出,缔约国向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在涉及受教育权和语言的问题上不够严谨。鉴于语言和母语教育以及多语教育的重要性,应切实发挥这两个机构的作用。母语教育相应的教育成果的问题也很重要。教科文组织基础教育司代理司长Linda King女士和该司的Kishore Singh先生(联合专家组秘书)在讨论中提供了有关情况和说明。

9.在上述有关国际法律框架的讨论结束后,联合专家小组建议,向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报告员,以及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教科文组织的国家俱乐部和协会联合会),广泛散发这份关于国际法律框架的文件。

10.讨论中,联合专家小组成员注意到一份初步研究报告,关于为保护土著语言和濒临消失的语言起草一份国际准则性文书,有关其可行性的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包括教科文组织执行的有关这个问题的方案取得成果情况的研究报告(181 EX/14号文件)和其中的决定草案,请总干事继续跟踪现有准则性文书对保护语言的影响。为此,这个项目应列入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临时议程,标题为:“起草一份国际准则性文书保护土著语言和濒临消失语言可行性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包括教科文组织执行的有关这个问题的方案,取得成果情况的研究报告”。

11.在这方面,建议编写一份文件,厘清联合国和教科文组织的所有有关文书,以便审查和摘要列出现有的准则性文件,从而能够评估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文书。联合专家小组成员认为,应当探讨是否应将联合专家小组所讨论的主要文件提请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五届会议注意,供其参考,特别是(一) 国别研究;和(二) 案例法。

12.关于法律框架的执行,联合专家小组成员讨论了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2007年10月向执行局第177届会议提交的分析报告中有关语言部分的摘录,供成员国第七次磋商讨论《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和建议》的执行措施。专家小组认真讨论了成员国为该次磋商向教科文组织提交报告的有关摘录,这些摘录中有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资料,主要侧重于教学语言问题。

13.联合专家小组讨论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如何加强语言问题和受教育权的部分,应当如何将将多语教育的问题纳入报告程序。小组成员们认为,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14.联合专家组成员讨论了文化、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情况,他们也是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受教育权受益群体。专家们强调,必须确保落实少数群体的受教育权,同时在全民教育的前提下促进融合和社会和谐。联合专家组成员讨论了在受教育权上“少数人权利”的概念,建议征求专家意见,提出明确和严格的定义。

15.联合专家组的成员认为,必须从更大的视角来看待少数群体以及在社会、经济和/或文化上的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受教育权问题。他们认为,探讨教学语文和受教育权的问题,必须促进这项权利的普及,保证任何个人不因语言问题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受到歧视和排斥。在各种处境不利的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中,有自己文化和语言的土著人占有一席特别位置。此外,举例而言,萨米人既在公共学校中以官方语文接受教育,又通过传统教育学习萨米语言。

16.联合专家组还审议了联合国少数群体问题论坛的建议:受教育权(2008年12月),特别是这项建议:“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少数群体的人应有充分机会,学习他们的母语或以母语接受教育。这些措施在学前和小学阶段尤其重要,但也可延长到随后阶段的教育。学校课程应鼓励所有学生了解本国境内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也应向少数群体提供充分机会,了解整个社会”。他们还强调了以下建议:“公立学校教育初级阶段学校的语文设置,最好应使用儿童所说的语言,作为教学的主要媒介,如果国家使用的语言或当地的主要语文与之不同的话,可在后期阶段逐渐引入,最好由了解少数群体儿童文化背景的双语教师授课。”

17.联合专家组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编制教材,并向各类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免费小学教育,不光是少数群体,也包括土著人、游牧人、难民和移民等,使用他们的本民族语言,以及提供给所有贫困家庭的儿童。这个问题十分复杂,寻找国家层面的解决办法,可根据国际准则和法律框架。各国应在其教育制度上采取符合国情的方针,考虑到本国所接受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家标准的制定

18.联合专家组成员讨论了受教育权和授课语文的宪法和法律基础问题。联合专家组秘书Kishore Singh先生介绍了秘书处编写的文件,文件采取对比手法,举例说明了不同国家的各种经验和采取的方针,涵盖了世界所有地区,以便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能够根据广泛的基础。会议认为这种分析十分有益,可启发在国家一级制定标准的工作,也反映了国际义务和对国际文书所作的政治承诺。联合专家组成员根据这份文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一些基本问题,特别是国家法律制度――宪法和法律――如何反映“法律框架”。在这方面,他们还注意到国家立法在这个领域的最新发展(印度、秘鲁和喀麦隆)。

19.母语:联合专家组成员思考了关于母语的一些问题――在一些国家遇到的障碍,如马达加斯加的情况。那里的很多家庭使用多种语言,因此孩子也不一定只讲一种母语。书面语文也有问题(书面和非书面语言的问题)。考虑到会议的重点是国际法律框架和国家标准制定,联合专家组认为,母语教育问题作为一项权利十分复杂;甚至很难在小学教育中将之具体化。会议认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必须制定一个共同的方针。

20.联合专家组认为,必须承认至少在儿童受教育的启蒙阶段以母语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使儿童能够学习官方语言/本民族语言。在这方面,他们提到联合专家组在较早的一项建议中提出的《基础教育的实际定义》。该定义规定:“基础教育应该用母语提供,至少在基础教育的初级阶段,同时应兼顾多语教育的要求/需要。”这项定义有助于监测在授课语文方面享有基础教育权。讨论中指出,在全民教育的意义上,教科文组织使用了“以母语为基础的多语能力”一词。在这方面,可进一步强调在学龄前教育中使用儿童的母语,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21.多语能力:在关于多语能力的讨论中,发言提到教科文组织的《教育意见书:多语言世界里的教育》(2003年),特别是其中提出的三项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被认为在制定教育政策中十分重要:

教科文组织支持母语教学,可提高教育质量,增加学生和教师的知识和经验;

教科文组织支持在各级教育中实行双语和/或多语教育,既可促进社会和性别平等,又是语言多元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教科文组织支持将语言作为文化间教育的一个核心内容,鼓励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确保尊重基本权利。

22.联合专家组认为,在全球化的世界里,必须促进多语言能力,有利于教育交流、商务、一般通信和更广泛的全民教育战略。然而,还没有一个国际的法律框架,要求各国作为受教育权的一部分,提供多语教育。而教科文组织已经在全民教育方面采取了以母语教育为基础的多语教育方针,经社文权利委员会还需要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联合专家组建议,两个委员会在审议受教育权和语言问题时,应力争采取比较接近的方针,并建议组织一次联合讲习会/研讨会讨论这个问题。

落实和司法审理问题

23.联合专家组成员讨论了受教育权的落实和可由司法审理的问题。联合专家组秘书Kishore Singh先生介绍了一份文件,文件对有关受教育权和语言问题的案例法和法理学进行了分析。联合专家组成员认为,在宪法载有关于受教育权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国家立法的基础,也是以母语和多语教育行使受教育权的基础。一些国家现行法律表明,可以要求得到这项权利。似乎应当特别重视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案例法,以及准司法机构的决定和建议,如法庭和国家人权机构。法庭的判决带有约束力,可以了解国家的规定是如何解释和适应的,以及如何保护和加强母语和多语教育。

24.会议指出,秘书处编写的分析受教育权和语言问题司法判例的文件,非常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讨论。联合专家小组研究了不同国家在这个领域的法院判例和决定,认为需要宣传这些案例,作为在各国具有权威性的具体实例,扩大人们对如何要求享有受教育权的了解,推动落实和诉诸司法。法院的判例十分重要,表明国际法律框架应如何在国家一级得到加强。会议还认为,准司法机构和监察官的作用也很重要。

联合专家组讨论的涉及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之间机构合作的重要问题

25.除了讨论与会议主题直接有关的问题外,联合专家组成员还讨论了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之间进一步开展机构间合作的一些重要问题,研究了两个委员会监测机制和报告程序以及运作方式的问题。专家们强调,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在国家报告方面的现有机制,必须本着全民教育战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关落实教育权,包括语言问题的内容,促进以母语教育为基础的多语教育。执行现有文书应当促进普遍获得基础教育,实现全民教育。专家们还强调了法律框架的重要意义。

26.联合的专家组成员讨论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通过及其对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合作的影响,《议定书》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和准司法性质的补救。一旦《任择议定书》生效(第十份批准书交存之后),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将更加具有意义,因为两个委员会的任务将更加接近,都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 监测文书的执行;和(二) 审查有关侵犯教育权的案件和来文。《任择议定书》的通过是保护受教育权的一个里程碑,而第一批案件便很有可能涉及语言问题。联合专家组认为,在审查有关侵犯受教育权方面的具体案件和来文方面,必须互相交流情况和配合,以避免工作上的重复。他们表示关注,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之间在教学语言问题上可能会发生冲突,建议通过统一的准则。关于审议个人人权受到侵犯的指称,包括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件和来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在解决案件方面有一套特别程序和长期经验:程序是保密的,由总干事出面斡旋,以及和解程序。已有大批案件因此得到解决,包括受教育权方面的案件。这证明教科文组织的程序是行之有效的,对保护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产生了影响。

27.认为本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个人,必须了解每一项程序,选择其中之一,还必须了解每个委员会(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情况。在这方面,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还应进一步加强合作。

28.联合专家组建议,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分别组织情况介绍会,邀请另一方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以便更好地了解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来问程序和《任择议定书》下的程序。专家们还建议对两套程序进行比较,发现彼此之所长和可开展合作之处。因此,还应当编写一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监测机制的文件,以便根据今后互相借鉴的需要,对这些机制有充分的了解。联合专家组还强调,上文第22段中讲到,为此目的组织一次研讨会/讲习会很有意义。

29.联合专家小组认为,提名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委员担任联合专家小组的成员,应注意小组成员的连续性。为此,可选择一名在执行局还有两年任期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和一名在执行局还有四年任期的委员。专家小组希望,各地区组提名公约与建议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应具有相关领域的经验。会议建议,联合专家小组中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将此建议以书面形式转达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主席。

30.专家组成员注意到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81届会议通过的决定(第181EX28号决定),关于联合专家组所开展的总体活动,因此专家们强调,必须编写一份文件,反映这些活动的综合情况,以及到目前为止联合专家组完成的各项工作。这对提高联合专家组的能见度十分有益,也有助于深入了解联合专家组如何分析各项关键问题,力求更有效地监测受教育权。

31.联合专家组成员决定,继续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就2010年5月下一次会议将要讨论的主题互相沟通。

附件九

A.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文件清单

E / C.12 / 42 / 1

委 员会第四 十 届 会议 议程及工作方案草案

E / C.12 / 42 / 2

批准 《公约》 和 提交报告情况

E / C.12 / 1990 / 4 / Rev.1

委员会议事规则

E / C.12 / 2008 / 2

修订的 报告 准则

A / 62 / 224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第十九次主席会议的报告

HRI / GEN / 1 / Rev.8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HRI / GEN / 2 / Rev.4

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HRI / GEN / 3 / Rev.2 和 Add.1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议事规则汇编 : 秘书处的说明

A / HRC / 6 / WG.4 / 2 / Rev.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二修订稿

E / C.12 / AUS / 4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澳大利亚 的第 四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BRA / 2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巴西 的第 二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KHM / 1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柬埔寨 的 初 次报告

E / C.12 / CYP / 5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塞浦路斯 的第 五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GBR / 5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的第 五 次定期报告

HRI / CORE / AUS / 2007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澳大利亚

HRI / CORE / 1 / Add.53 / Rev.1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 巴西

HRI / CORE / 1 / Add.94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 柬埔寨

HRI / CORE / CYP / 2007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塞浦路斯

HRI / CORE / 1 / Add.62 / Rev.1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 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 / C.12 / AUS / Q / 4

结合审议 澳大利亚的 第 四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BRA / Q / 2

结合审议 巴西的 第 二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KHM / Q / 1

结合审议 柬埔寨的初 次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CYP / Q / 5

结合审议 塞浦路斯的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GBR / Q / 5

结合审议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AUS / Q / 4 / Add.1

对审议 澳大利亚 第 四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BRA / Q / 2 / Add.1

对审议 巴西 第 二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KHM / Q / 1 / Add.1

对审议 柬埔寨初次 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CYP / Q / 5 / Add.1

对审议 塞浦路斯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GBR / Q / 5 / Add.1

对审议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1 / Add.5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澳大利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 / C.12 / 1 / Add.87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巴西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 / C.12 / 1 / Add.28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塞浦路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 / C.12 / 1 / Add.79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 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B.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文件清单

E / C.12 / 43 / 1

委 员会第四 十 一届 会议 议程及工作方案草案

E / C.12 / 43 / 2

批准 《公约》 和 提交报告情况

E / C.12 / 1990 / 4 / Rev.1

委员会议事规则

E / C.12 / 2008 / 2

修订的 报告 准则

A / 64 / 276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 第 21 次会议关于其第 7 次会议的报告

HRI/GEN/1/Rev.9 ( 第一和第二卷 )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HRI / GEN / 2 / Rev.6

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HRI / GEN / 3 / Rev.2 / Add.1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议事规则汇编 : 秘书处的说明

E / C.12 / TCD / 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乍得 的第 三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COD / 5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刚果民主共和国 的第 二至第五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KOR / 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大韩民国 的第 三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MDG / 2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马达加斯加 的第 二 次定期报告

E / C.12 / POL / 5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 波兰 的第 五 次定期报告

HRI / CORE / 1 / Add.88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 乍得

E / C.12 / 1 / Add.59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 大韩民国

HRI / CORE / POL / 2009

作为缔约国报告一部分的核心文件 : 波兰

E / C.12 / TCD / Q / 3 / Rev.1

结合审议 乍得的 第 一至第三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COD / Q / 5

结合审议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 第 二至第五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KOR / Q / 3

结合审议 大韩民国的 第 三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MDG / Q / 2

结合审议 马达加斯加的 第 二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POL / Q / 5

结合审议 波兰的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提出 的问题清单

E / C.12 / TCD / Q / 3 / Add.1

对审议 乍得的 第 一至第三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COD / Q / 5 / Add.1

对审议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 二至第五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KOR / Q / 3 / Add.1

对审议 大韩民国 第 三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MDG / Q / 2 / Add.1

对审议 马达加斯加 第 二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POL / Q / 5 / Add.1

对审议 波兰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所提 问题清单 作出 的答复

E / C.12 / 1988 / 4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 / C.12 / 1 / Add.59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 / C.12 / 1 / Add.8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波兰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