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6年11月6日至2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1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42、43和44次会议上,审议了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MKD/1),并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虽然迟交,但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也欢迎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提交了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是由政府各部门专家组成的;也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的详细、坦诚和有序的答复。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通过了《选举法》,引入了一个配额制,要求议会中有三分之一的妇女代表;缔约国最近还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规定在几个城市成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并规定在缔约国的所有地方自治机构中任命性别平等问题协调员。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订修订《宪法》,实行中学义务教育,最近还规定一年的义务学前教育。

6. 委员会对缔约国赞成拟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立场表示欢迎。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批准了几项人权条约,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欧洲社会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2号议定书。

C. 妨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任何严重因素或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9.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人权巡视员有权调查关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指控,但巡视员就这些指控征求信息和建议后请求总得不到回音。

10. 委员会对缺乏直接适用《公约》所载权利的法庭判决表示遗憾。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住房、保健和获得服务领域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律、现行的反歧视法的规定常含糊不清,未能详细说明违反行为的后果,鲜在法庭中援引。或者含有不适当的国籍要求。

1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在获得就业、社会救助、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遭受广泛的歧视,罗姆人和阿尔巴尼亚人在申请国籍时有时面临困难,一些罗姆人没有身份证、出生证、医疗保险或工作证等个人证件,而这些证件对他们获得社会保险、保健和其他福利是必须的。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经济机遇很有限,通常在非正式或低薪的行业工作,无论资历如何,职位和工资都低于男人。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具体处理性骚扰的法律,也没有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的登记资料。

15. 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的失业率很高,尤其是妇女、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以及残疾人的失业率高,非正规行业的工人人数众多。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劳工关系法》规定全日制雇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律或劳资协议所规定的最低工资,但缔约国没有对私营部门实行全国最低工资。

17.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罢工权实行的具有长远影响的限制以及雇主可在罢工期间根据《劳工关系法》临时解雇最多不超过2%的工人(如果认为其可能有暴力性或破坏性)的规定。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失业金以及最低标准的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不足以确保民众过上象样的生活,而且《社会保护法》允许以极端理由不发给失业者救济金。

19.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频繁发生侵犯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不愿报告家庭暴力案件及婚内强奸,警察通常不调查关于这类暴力行为的申诉,检查机关不起诉犯罪人,强奸案定罪需要受害人提供奸入和强烈抵抗的证据。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处理有关问题,但国内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对被贩运者的援助不够,法庭审理程序过长,对犯罪者的判刑过轻,没有足够资金支持反贩运活动。

21. 委员会深为关切城市中有数以百计的儿童,主要是罗姆儿童生活在街头,不上学,也得不到适当医疗服务。

22. 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有30%的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之下。

23. 委员会深为关切据报缔约国有70%的罗姆人生活在临时性居住区,通常缺少电、饮用水、下水道、垃圾收集或铺设的道路基本设施和服务等;大多数罗姆人对居住地没有合法所有权,始终面临被迫迁的威胁。

24. 委员会尽管承认大部分流离失所者已经返回冲突前的居住地,但关注的是,主要由于经济困境和安全原因,剩下的许多国内流离失所者不能返回家园,通常生活在缺少适当卫生条件的集体中心,始终面临迁出这些中心的压力。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婴儿死亡率在过去几年有所增加,分娩死亡率依然很高。

26. 委员会表示关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年轻人难以获得性及生殖医疗服务,很少使用避孕工具,尤其是罗姆女孩人工流产和意外怀孕人数很多。

27. 委员会深为关切中学和小学缀学率高,特别是从小学升入中学阶段缀学率高,农村以及罗姆儿童、罗姆和阿什卡利难民儿童、某些阿尔巴尼亚社区女童与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就学率很低,文盲率很高。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父母拒绝送孩子到族裔混合学校上学,马其顿和阿尔巴尼亚学生之间因开设阿尔巴尼亚语新课程和族裔混合学校的运作发生冲突,罗姆儿童和其他少数民族或难民儿童分校上课,没有少数民族语言班或教学质量低,没有教材,少数民族语言教师培训不够。

E. 意见和建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提供信息的请求作出答复,采取行动落实人权巡视员办公室关于调查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指控的建议。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关于这类指控的调查结果和后续情况。指控包括缔约国各部委和市长没有为公务员签署“接管合同”、为低收入者安置住房、剥夺获得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机会等问题。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条款在本国法院的实施,在法律和司法培训中充分考虑委员会一般性意见中所定义的《公约》全部权利,促进将《公约》作为国内法一种渊源加以利用。它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法院判决中实现《公约》所载权利的资料。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同时涵盖非直接歧视和取消不当入籍要求。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关于法院判决在民事、行政和刑法领域适用反歧视条款的情况。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公约》所涵盖的全部领域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尽快处理罗姆人、阿尔巴尼亚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未决的国籍申请,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行政障碍,向全部罗姆人申请者提供个人身份文件,确保他们平等获得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和其他福利。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纳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尤其是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农村妇女,拥有与男人同等的正常就业机会,包括获得高级职位,切实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性骚扰的专门法律,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登记数以及调查和起诉这类申诉的措施及其效果。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采取有针对性的减少失业措施,包括旨在减少妇女和弱势及边缘化群体失业的方案,逐步使非正规行业工人变成正规行业工人。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最新的失业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或其他状况以及城市、乡村人口分类,还请缔约国说明为创造就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包括根据《关于就业、性别平等和罗姆人就业国家行动纲领》与《残疾人就业法》所采取的措施。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以法律或劳资协议在私营部门推行全国最低工资。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私营部门的最低工资应根据《公约》第七条(甲)项(2)目足以保证工人及其家人过上像样的生活。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废除任何有违《公约》第八条的对罢工权的限制,以及雇主可在罢工期间临时解雇那些可能会有暴力或破坏行为工人的规定。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利用一切现有资源尽可能地增加失业救济金、最低退休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社会救助金的数额,确保这类补助和福利的领取者过上象样的生活。它也建议缔约国考虑废除关于以极端理由剥夺失业者失业救济金的现行法律。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具体法令,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向警察、检查官、法官和社会服务工作中心雇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家庭暴力和民事限制令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医务工作者及其他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专业人员对受害者的援助和同情,从而鼓励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扩大暴力侵犯儿童行为的定义范围并设立一个辨认、登记和移交案件的制度;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家庭暴力举报件数和性质以及定罪和惩处类别的最新数据。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刑法》,不再要求受害者为强奸案定罪提供奸入和强烈抵抗的证据。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贩运,为协助和安置受害者以及证人保护提供足够资金,为警方、检查官和法官举办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法定培训,有效落实《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国家战略和行动纲领》和拟议的《关于儿童贩运问题的国家行动方案》。

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造低价住房并提供基本设施和服务等,消除街头儿童现象并保护其家人;将废物处置场地迁出罗姆人居住区;提供就业机会;与非政府组织以及门诊病人诊所合作,为街头儿童开办新的日托中心;向这些儿童及其家人提供医疗咨询和基本医药。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修订减贫战略,确保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满足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求,为落实这一战略拨出足够资金。在这方面,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问题的声明(E/C.12/2001/10)。

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罗姆人现有居住区合法化并改善其基础设施和服务或实施社会住房方案,确保全体罗姆人获得恰当和能够负担得起的住房,居住期有保障,并有供电、供水、卫生和其他基本服务,包括安全使用道路。它也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题为“强迫迁离”),确保在强迫迁离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关于强迫迁离、替代住房安排以及无家可归程度的最新年度统计数据,以及为使罗姆人居住区合法化并改善设施和服务所采取的措施。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财政援助,以替代冲突期间被毁坏的基本家居和农场用品,确保流离失所者的安全和持久返回,当集体安置中心有空位时为流离失所者提供恰当的替代住所,解决流离失所者悬而未决的索赔要求。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护士对每一儿童的法定看视次数,在国家卫生战略中纳入家庭护士看护方针,为落实关于母婴健康的全国预防方案提供充分资金。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在农村和罗姆人、其他弱势和边缘化个人或群体居住的社区向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扩大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妇科和咨询服务。

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通过对学生,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儿童的教材和教具补贴以及增加奖学金等措施,确保全体儿童的小学免费教育并逐渐减少中学费用;加强宣传活动,提高父母对教育重要性以及对送儿童(包括女童)上学以及上补习班和满足较差学生具体需求的特别班的认识,从而促进全民教育;开展成年人扫盲运动。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停止将罗姆儿童、其他少数民族和难民儿童安排在单独学校就学的做法;尽可能确保少数民族儿童有机会获得自己语言的授课,并有效监督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质量;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教科书并增加以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人数;大力促进对族裔社区文化价值的尊重和人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从而增加缔约国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相互尊重。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当局之中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所采取的一切落实措施。它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邀请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更新核心文件。

51.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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