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届会议 (2020 年 )

比利时

E/C.12/BEL/5*

贝宁

E/C.12/BEN/3

几内亚

E/C.12/GIN/1

挪威

E/C.12/NOR/6*

乌克兰

E/C.12/UKR/7*

* 应根据简化的报告程序编写 的 报告,但在通过本报告时未收到。

第六十八届会议 (2020 年 )

奥地利

E/C.12/AUT/5*

阿塞拜疆

E/C.12/AZE/4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E/C.12/BOL/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E/C.12/BIH/3

芬兰

E/C.12/FIN/7*

科威特

E/C.12/KWT/3

拉脱维亚

E/C.12/LVA/2

* 应根据简化的报告程序编写 的 报告,但在通过本报告时未收到。

12.委员会决定研究严重逾期报告的情况。截至2019年10月18日,有27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在这些报告中,有18份报告逾期10年以上: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马尔代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东帝汶。

13.截至2019年10月18日,已提交了11份报告,有待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14.本章旨在以最新资料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变化。本章还旨在更加透明地说明委员会的现行做法,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各方能更容易地予以了解。

15.委员会一直在作出协调努力,以制定出适当的工作方法,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的性质。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试图参照以往经验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并对条约机构体系整体运作方面的动态作出响应。考虑到2014年4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演进。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的解决措施的影响

16.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获得了额外会议时间,并采取了措施,因而积压不断减少,对此,2015年已作出报告。2019年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1份缔约国报告。

17.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没有任何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然而,这也是由于2018年和2019年期间缔约国的报告提交率较低。委员会虽然已在处理积压问题,但无法确切地预计每年提高的报告数量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量。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和简化报告程序

18.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各个缔约国代表的对话作出安排,确保有条不紊地审议执行《公约》方面的主要关切问题和提供有关信息。为此,2008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稿,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有效性,特别是强调缔约国有必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何种影响。

19.2015年,委员会决定以试点形式向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因为大会第68/268号决议鼓励缔约国考虑使用简化报告程序,以便利各国编写报告和就履行条约义务进行互动对话。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审议了首批根据简化程序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决定以报告前问题清单所列问题为基础开展对话,以使对话内容更有针对性。

20.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以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为基础举行了首批对话,取得了积极成果,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2018年,委员会请13个缔约国利用简化报告程序。

21.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由于根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一次年度会议核可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条约机构系统未来的立场文件》以及《可供简化报告程序采用的共同统一程序的要点》的设想(A/74/256,附件二和三),预期将采用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委员会决定邀请缔约国定期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优先考虑报告历史最长的缔约国。委员会将不断评估报告前问题清单和随后举行的对话的所有要素,包括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

C.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2.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任命。

23.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预先确定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其目标是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还决定在会前工作组第六十四次和第六十五次会议期间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

24.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具体缔约国的国家报告,对于采用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缔约国,则详细审查该国的人权状况,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清单。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清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既适用于初次报告,也适用于定期报告。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为了避免进一步推迟等候已久的对话,并考虑到缔约国提交报告与举行对话之间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积压不会再次导致报告逾期,故决定不对严重逾期的初次报告采用上述程序。会前工作组会议也不审议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因为不需要为这些报告草拟问题清单。

25.为了准备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委员会已要求秘书处为委员们备好所有有关文件,其中载有每份待审报告和每个待审国家的相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

26.工作组拟订的问题清单会送交有关缔约国。

2.报告审议情况

27.根据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先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新信息,然后由委员会中负责该缔约国的报告员介绍对话,简要说明对报告的看法,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然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第一至第五条、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清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

28.按照新做法,会任命一个专责小组来负责审议每份缔约国的报告,由负责所涉条款组合的委员会委员领导对话。主席也请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不需要更多资料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者,如有必要,可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讨论这些问题。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缔约国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但不要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一次发言不要超过五分钟。

29.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会在秘书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的草稿,供委员会审议,该草稿在通过之前会先分发给委员们以作评论。然后,委员会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案,以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0.结论性意见一经正式通过,会被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1.在2011年5月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继续增加。因此,在第六十五和第六十六届会议上,仅用两次会议开展了与缔约国的所有对话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2.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经委员会通过后,会与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评论一道,以提交的原文公布,并载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公布的缔约国评论仅供参考。

33.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所审议报告的任何意见。

4.推迟审议报告

34.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便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在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可同意推迟对话。

D.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5.委员会已对两个缔约国适用了1999年12月1日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第53次会议上决定的后续程序,委员会认为,这两次的经验非常积极。

36.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并根据其结论性意见的执行相关经验,重新审议其后续程序。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后续行动程序。

37.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决定将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期限延长至24个月。此外,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提交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后续行动相关资料的截止日期与预定审议后续行动报告届会的提交资料截止日期保持一致(见附件一)。

38.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审议了收到的关于澳大利亚、列支敦士登、荷兰和乌拉圭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已向应于2018年12月23日提交后续行动资料的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出提醒函。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审议了收到的关于哥伦比亚、巴基斯坦、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决定向应于2019年4月6日提交后续行动资料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出提醒函,并向斯里兰卡发出第二份提醒函。

E.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

39.鉴于缔约国一贯不交报告会有损《公约》的基础,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处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程序。

40.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情况,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决定,尽可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有关缔约国协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用一次会议讨论这一具体问题,以评估如何最好地鼓励和支持各国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41.在2017年2月23日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请所有严重逾期未提交报告的国家讨论其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认识到,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确立的能力建设方案已向这些国家提供支助,以建设这方面的能力。

F.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2.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逾期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提交的几份严重逾期报告,并决定,对于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以便他们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赶上时间要求。委员会还决定,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间执行《公约》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最新情况。

43.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合并报告的情况并决定合并报告将被视为一份报告。委员会还决定,将缔约国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定为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日五年后,而不是从提交初次报告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无论提交最后一次报告日期是何时。这是考虑到待审议报告严重积压的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这一问题现已解决。

G.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4.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这种资料是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处通过人权高专办的网页提供给有关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5.过去曾多次发生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一般都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46.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缔约国,缔约国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提交人直接将上段中所述资料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就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47.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到关于下列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a)在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约》对其生效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严重逾期未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

48.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49.在2003年5月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主席致函有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提交逾期报告,并处理非政府组织在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还可应要求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主席致函。

H.一般性讨论日

50.委员会可决定用届会的一天时间,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样做有三重目的: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更深入地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共同认识;二是,它使委员会能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建言;三是,它有助于委员会为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或为讨论一般性意见草案提供机会。

51.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主题是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和土地保有权的治理。这次讨论会是为起草一项关于土地和《公约》的一般性意见而开展的磋商进程的一部分。一般性讨论日于2019年10月14日星期一举行。

52.讨论日汇集了90多名与会者,包括各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科学家协会、国家人权机构、研究人员和学者的代表。讨论者和与会者就待拟的一般性意见的范围交流了意见,许多人事先提供了书面意见。他们评估了土地遭受的压力,讨论了保护保有权保障的各种手段和相关的国家义务。他们还考虑了妇女和土著人民和农民等群体对土地所有权,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以及无土地等问题的特别关切。此外,他们审议了冲突和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引发的土地相关问题。委员会将于2020年发表一般性意见的初稿,届时各利益攸关方将有第二次发表意见的机会。

I.其他磋商

53.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力求吸收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

54.2019年2月26日,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对经济改革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的指导原则》(A/HRC/40/57)。

55.在第六十五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于2019年3月8日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根据《公约》第八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起草工会权利联合声明的进展情况。两个委员会还就2020年对条约机构系统的审查交流了意见。

56.联合国各机构、专门机构和部门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对话。

J.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57.为确保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委员会还允许非政府组织向其提交有关资料。非政府组织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接受任何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交资料,但所提交的资料应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自2012年11月起,委员会留出每届会议第一个星期一的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a) 具体侧重于《公约》的各项规定;(b) 与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相关;(c) 可信;(d) 为非辱骂性的。相关会议对公众开放,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

58.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在届会开幕前,通常会将上述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从而提供给缔约国代表。因此,如果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委员会假定缔约国已对其有所了解。

59.民间社会组织还通过为起草一般性意见提供建言和参加专题会议,为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60.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下列非政府组织派的代表登记出席了会议:

第六十五届会议:

立即普及组织,扶助贫困家庭行动组织,阿嘉莎基金会,亚太妇女、法律和发展论坛,全国促进保护人权协会,欧洲法律学生协会, 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 , 国际男女同性恋协会 ,绿色青年 - 多哥 ,外展社会关爱项目, Ugonma 基金会

第六十六届会议:

公正-维护以色列阿拉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中心, 法律援助会 , 迈赞人权中心 , 大赦国际 , 巴尔扎尼 慈善基金会,土著人民文献、研究和信息中心,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传教团体土著居民事务理事会,欧洲法律学生协会, 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 国际方济会 , 日内瓦国际模拟联合国 , 日内瓦国际人权培训机构 , 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 , 国际人居联盟 ,人的尊严组织, 人权观察 , 国际印第安人条约理事会 , 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 , 国际人权服务社 , 少数 群体 权利团体 , 尼日利亚和平队 , 农业发展研究所 ,汰炽中心, 曙光组织 , 妇女法律援助和咨询中心 , 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

61.其他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这两届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a)第六十五届会议:反歧视中心纪念馆,健康教育倡导者,农业和发展公司、ALE“哈萨克艾滋病毒携带者联盟”,哈萨克斯坦儿童基金会,欧亚减少伤害协会、日内瓦人权组织,日内瓦国际司法中心,草根发展援助方案,帮助消除艾滋病和贫困组织,哈萨克斯坦议会发展基金,LUNEST, 文件实验室(PaperLab),危机中心联盟,哈萨克斯坦,国际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联盟(喀麦隆分会);

(b)第六十六届会议:Adibhumi/国际乐施会,老年人促进气候保护组织,Almen Modstand, 大赦国际,丹麦,ASSAF――以色列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援助组织,环境研究和培训协会,回归根源组织,以色列儿童和家庭联盟,民权和人权中心(斯洛伐克),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基督教关怀基金会,清洁贸易组织,Consejo de Pueblos Wuxhtaj, 生活之路欧洲协调会,企业家联合会(加纳),促进国际团结圣母基金会,人权论坛,日内瓦国际司法中心,国际人居联盟――住房和土地权利网络,非洲土著人民协调委员会,美洲社会责任与人权研究所,国际环境与发展学会,Kayan女权主义组织,刚果国家俾格米原住民联盟“Linapyco”,促进公民平等的纳盖夫共处论坛,瑞士法语区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观察组织,太平洋人权维护者网络,泛非气候公正联盟,瑞士聋人联合会,丹麦种族主义救助组织,妇女法律援助和咨询中心。

K.一般性意见

62.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从第三届会议起,开始拟订关于《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的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截至2018年10月12日,委员会已通过了24项一般性意见(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63.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力求向所有缔约国介绍通过审查缔约国报告所获得的经验,以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有关缔约国、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逐步并切实全面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64.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纲要。委员会同意某一具体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该意见的整个结构,并指出纲要的目的并不是要得到严格的遵守。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有益的指导以及在起草过程中要考虑到的问题的清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易于阅读、篇幅合理,对各类读者特别是《公约》缔约国而言通俗易懂。纲要还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前后一致、条理清晰,从而提高一般性意见的易用性,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L.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函

65.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就多项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发表了声明,以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66.2019年3月8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E/C.12/2019/1),作为对2019年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的投入。委员会在声明中回顾,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是2030年议程的根本支柱,许多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公约》权利为基础。此外,委员会澄清说,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概念,实质上是各国承诺优先考虑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群体的需要,是《公约》规定的一项义务,要求缔约国最大限度地调动可利用资源,实现《公约》权利,特别是那些最受排斥、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的人的权利。委员会在声明中概述了《公约》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这将有助于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67.2019年9月16日,在2019年气候行动峰会之前,委员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共同通过了一项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声明。五个委员会在声明中强调,根据它们监测的条约,缔约国有义务通过紧急应对气候危机来保护人权,这项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特别强调,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气候变化造成的可预见的人权损害,或未能监管造成这种损害的活动,可能构成违反其人权义务。

68.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共同通过了一项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与结社自由和工会权利有关的声明(E/C.12/66/5-CCPR/C/127/4)。两个委员会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100周年之际通过了联合声明。它们在声明中强调,每个人自由与他人结社的权利是公民及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两者的交汇点。

69.截至2019年10月18日,委员会已通过了29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就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经济金融危机及相关紧缩措施问题,向《公约》缔约国发出了公开信。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在根据大会第71/178号决议庆祝2019年土著语言国际年之际发出了一封信(见附件二)。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0.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第58条,在2019年9月30日第31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1.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经修订的一般性准则的说明(E/C.12/2008/2);

(b)秘书长关于截至2019年8月5日《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66/2)。

72.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计划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73-75段),他还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阿塞拜疆、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捷克、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科威特、尼加拉瓜、塞尔维亚和乌兹别克斯坦。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73.委员会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第二次定期报告

哈萨克斯坦

E/C.12/KAZ/2

第三次定期报告

爱沙尼亚

E/C.12/EST/3

第四次定期报告

喀麦隆

E/C.12/CMR/4

第五次定期报告

毛里求斯

E/C.12/MUS/5

第六次定期报告

保加利亚

E/C.12/BGR/6

74.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第三次定期报告

塞内加尔

斯洛伐克

E/C.12/SEN/3

E/C.12/SVK/3

第四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以色列

E/C.12/ECU/4

E/C.12/ISR/4

瑞士

E/C.12/CHE/4

第六次定期报告

丹麦

E/C.12/DNK/6

75.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上决定,不再将缔约国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而是提及审议这些报告的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委员会就每一份审议过的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按照既定惯例,如涉及某委员本国的报告,则该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第六十五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保加利亚

E/C.12/BGR/CO/6

喀麦隆

E/C.12/CMR/CO/4

爱沙尼亚

E/C.12/EST/CO/3

哈萨克斯坦

E/C.12/KAZ/CO/2

毛里求斯

E/C.12/MUS/CO/5

第六十六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丹麦

E/C.12/DNK/CO/6

厄瓜多尔

E/C.12/ECU/CO/4

以色列

E/C.12/ISR/CO/4

塞内加尔

E/C.12/SEN/CO/3

斯洛伐克

E/C.12/SVK/CO/3

瑞士

E/C.12/CHE/CO/4

第五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

76.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已登记162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委员会自通过2017年报告至通过2018年报告期间,共登记41起案件,相比之下,委员会自2018年10月12日通过上次报告以来,共登记来文99份,新增登记数量达去年同期141%。目前,已登记来文的情况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1款通过意见完成了审议:6份,其中1份来文的审议未发现侵犯行为;

(b)宣布不可受理:16份;

(c)停止审议或撤回:18份;

(d)尚未完成审议:122份。

77.委员会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S.C.和G.P.诉意大利案(E/C.12/65/D/ 22/2017)案情的意见,认为Makinen Pankka和Fernández Pérez诉西班牙案(E/C.12/65/D/9/2015)不可受理。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审查了López Albán等人诉西班牙案(E/C.12/66/D/37/2018)的案情,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一条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的行为。委员会宣布S.S.R.诉西班牙案(E/C.12/66/ D/51/2018)和M.L.B.诉卢森堡案(E/C.12/66/D/20/2017)不可受理。

78.如同前几届会议一样,就这些来文作出的决定使委员会得以继续澄清《任择议定书》的主要程序性内容。委员会扩大了关于以下事实的判例:适当住房权和在什么情况下方允许驱逐(López Albán等人诉西班牙)。委员会还详细说明了对临时措施的使用及其关于这些措施对缔约国之约束性质的理解(S.S.R.诉西班牙)。此外,委员会发展了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的判例(M.L.B.诉卢森堡)。

79.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临时措施的指导方针。

80.在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上,来文工作组主席兼协调员乌普日姆尼先生报告了工作组的活动。在报告所述期间,来文工作组除全体会议之外共举行了31次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有关的问题,包括讨论了对《任择议定书》暂行议事规则的拟议修正案草案。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8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针对来文的后续行动的第一份报告(E/C.12/66/3),在其中报告了就I.D.G.诉西班牙案(E/C.12/55/D/2/2014)和Ben Djazia等人诉西班牙案(E/C.12/61/D/5/2015)继续保留后续行动程序的决定。目前有四起案件处于后续行动程序中:I.D.G.诉西班牙,Ben Djazia等人诉西班牙,Trujillo Calero诉厄瓜多尔(E/C.12/63/D/10/2015)以及S.C.和G.P.诉意大利(E/C.12/65/D/22/2017)。

第六章执行《公约》所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82.委员会除当前就一般性意见和声明开展的工作(见第62-69段和第84段)之外,还继续研究了影响其工作的问题。分配给委员会的正式会议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深入的实质性讨论,因此委员们主动与各合作伙伴联络以寻求支持,为这种讨论创造空间和提供便利。他们还自己开展背景研究,或者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开展这种研究,但人权高专办的能力正变得愈发有限。

第七章委员会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83.委员会委员继续参与和/或以不同身份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的倡议。这种参与请求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出,并直接或通过秘书处向委员提出。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

84.委员会正在拟订三项一般性意见:一项涉及第十五条有关科学的条款;一项涉及土地和《公约》;还有一项涉及可持续发展。关于这三项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在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上继续进行。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85.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决定继续修改《任择议定书》临时议事规则。

86.考虑到大会于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讨论了其工作方法的若干方面。在这方面,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试验在同一国家提交报告之前,协调拟订问题清单。这种协调应有助于减少缔约国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中不必要的重合和重复,并加强与缔约国建设性对话的重点。

87.在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专门花时间讨论了2020年对条约机构系统的审查,包括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条约机构系统未来的立场文件。

第八章委员会2019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88.多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在届会间隙和闭会期间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在委员们自己或包括各国、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代表在内的各类利益攸关方的倡议下组织的。

第九章通过报告

89.委员会在2019年10月18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审议了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经讨论期间修订的报告。

附件一

对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说明第6段的修正*

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的指导意见

6.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可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就如为报告程序提交资料一样。资料应当简短,最长不超过3,500字。应通过电子邮件,以Microsoft Word格式提交至cescr@ohchr.org。资料应在通过结论性意见后24个月内或最晚在预定审议后续行动报告届会的提交资料截止日期前提交。所提交的这些资料将予公布。

附件二

主席在庆祝2019年土著语言国际年之际的信函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欢迎大会根据第71/178号决议宣布2019年为土著语言国际年,大会在决议中宣布2019年1月1日开始的一年为土著语言国际年,目的是提请人们注意土著语言严重丧失问题以及保护、振兴和促进土著语言的迫切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进一步采取紧急步骤,并邀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与其他相关机构协作,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担任国际年的领导机构;

2.委员会认识到促进和振兴土著语言的紧迫性。土著语言是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享受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关键因素。土著语言是土著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此外,铭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委员会确认土著语言在促进人类发展方面具有相关作用。

3.委员会回顾,根据大会第61/295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3条和第14条,土著人民有权振兴、使用、发展和传授自己的语言,并以自己的语言建立教育制度。

4.委员会还铭记大会关于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第52/108号决议,并重申其中要求适当注意散播关于土著人民语言的资料。此外,委员会承认,正如大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72/155号和第70/232号决议中所反映的那样,语言传播作为土著人民能力建设的一部分,包括使土著人民参与决策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其中委员会认为,文化――为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的目的――包含,除其他外,语言。本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经常探讨促进和保护土著语言的问题。

6.委员会借此机会建议所有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和保护土著语言,确保土著人民能够不受歧视地使用自己的语言,并能够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逐步承认这些语言,并为它们在教育系统中的积极使用提供便利,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以这些语言进行教育。

7.作为对国际年的具体贡献,今年委员会将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特别积极地讨论这一问题。

附件三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阿斯兰·阿巴希泽

俄罗斯联邦

2022年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

埃及

2020年

阿斯拉夫·阿利·考尼

毛里求斯

2022年

陈士球(副主席)

中国

2020年

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副主席)

罗马尼亚

2020年

奥利维尔·德舒特(报告员)

比利时

2022年

彼得斯·桑代·奥莫洛比·伊姆兹

尼日利亚

2022年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波兰

2020年

卡拉·瓦妮莎·莱穆斯·德巴斯克斯

萨尔瓦多

2022年

桑德拉·利本伯格(副主席)

南非

2020年

迈克尔·曼西西多·德拉富恩特

西班牙

2020年

莉迪娅·拉文伯格

苏里南

2020年

瓦利德·萨迪 a

约旦

2020年

普丽蒂·萨兰

印度

2022年

申海洙

大韩民国

2022年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哥伦比亚

2022年

米夏埃尔·温德富尔

德国

2020年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主席)

巴西

2022年

a 任期至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