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NOR/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挪威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55和第56次会议上审议了挪威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NOR/5),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挪威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NOR/5)并答复委员会的问题清单(E/C.12/NOR/Q/5/Add.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代表团由来自各部委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与委员会进行内容丰富、有建设性的互动对话及联络。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一直划拨国民总收入的1%用于官方发展援助,尽管发生了经济危机,其价值自2009年来增加了4.3%;

2013年6月《儿童福利法》修正案将跟踪寄养家庭儿童的情况的责任转交有关省市;

2013年6月3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执行“终止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完全覆盖1岁以上儿童的儿童保育需求;

将带薪产假从46周延长至49周,其中14周为父亲预留,这种产假已为90%的父亲所用。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大多被认为过于笼统而难以作为普通法院判例的依据,这导致仅有三个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援引了《公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议会为纳入国际人权规范的核心规定启动的宪法审查导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分别提出了建议,后者被视为更具宣言性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人权教育和培训方案,包括司法人员培训,并面向律师传播这方面知识,从而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和了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宪法,同时考虑到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它们可能有助于解读《公约》规定。具体而言,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于2012年11月将挪威人权中心降为B级,原因是缺乏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法律框架并且资源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该中心自2014年6月30日起将不再作为国家人权机构发挥作用。委员会注意到挪威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根据《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筹备工作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按照《巴黎原则》设立新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便其有效执行任务。

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政府养恤基金(全球)的社会责任框架内采取的各项措施不包括将系统评估投资的人权影响体制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挪威银行投资管理机构对在第三国运营的外国公司的投资进行全面的人权影响评估(投资之前与投资期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政策和其他措施,防止其总部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司在海外的侵犯人权行为,同时不侵犯主权或削弱东道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对企业部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义务的声明(E/2012/22,附件六,A节)。

7.委员会关切的是,有移徙背景者在获得住房、就业、教育和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方面面临歧视的情况(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防止族裔歧视并增进平等,同时防止并打击歧视有移徙背景者的行为,特别是在获得住房、就业市场、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与委员会的互动对话中声明有意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并促请缔约国在该法中纳入《公约》第二条第2款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8.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失业率整体相对较低,但劳动力市场以长期失业为特征,而且有移徙背景者,特别是妇女,失业率一直明显更高(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解决长期失业率较高的问题,包括全面系统地审查已采取的降低失业率的措施的影响,特别是针对有移徙背景的妇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长期失业者现有职业培训、再培训和重新融入方案的效力,并为他们执行新的更有效的方案,包括通过个人支助直接安排就业,以便在应对长期失业方面实现持续的重大进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强化新近抵达的移徙者介绍方案,特别应确保移徙妇女的参与,让她们能够获得并理解关于其合法权利的信息。

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规定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对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表示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规定全国最低工资并定期审查,工资水平应足以为所有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解决男女工资差距的措施的力度,并确保执行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的法律,包括《男女平等法》第1a节。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月津贴水平不足以补贴收入,令家庭难以满足与儿童有关的开支,单亲家庭和经济困难的家庭尤为如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参与“个人资格审查方案”的需要帮助的个人获得的社会补助金水平不足以确保体面的生活水平,对于其中40%的没有其他形式收入或收入补贴者尤为如此(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月度儿童津贴为家庭充足的支助以满足与儿童有关的开支。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未参与“个人资格方案”的需要帮助的人员增加社会补助金,特别是对于没有其他形式收入或收入补贴者。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定期审查社会补助金总体水平,使之符合生活开销并确保其足以保证体面的生活水平,特别是针对完全依靠此类补助者。

11. 委员会重申,对大量儿童脱离家庭照顾且人数不断增长表示关切。但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6月《儿童福利法》修正案出台,将跟踪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情况的责任转交相关省市(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脱离家庭并安置在机构或寄养家庭的儿童的处境问题,并采取措施,发现并解决其根本原因。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定期全面审查安置在机构或寄养家庭的儿童处境问题,并加大努力,为父母提供必要援助和支持,使其得以行使父母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省市根据2013年《儿童福利法》修正案承担跟踪寄养家庭的儿童的情况这一新职责后得到充足的资源和支持,以便有效开展风险家庭的预防工作和寄养家庭或机构中儿童状况的跟踪工作。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议会2007年通过的确保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由儿童福利局照料的规定未涵盖15岁以上儿童(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将儿童福利局的照料范围扩大到所有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以确保所有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都有权利用该局提供的服务。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最低收入雇员的平均工资不足以为其及家人提供适足生活水平(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不仅限于社会补助的适当措施,以确保最低收入雇员的工资足以为其及家人提供适足生活水平。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整体状况日益繁荣,某些社会阶层中儿童贫困率仍居高不下(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制定并执行应对儿童贫困问题的明显更为有效的战略,重点是上述社会阶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受影响家庭提供免费卫生保健、儿童津贴、儿童保育和其他服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省市社会住房存量大约占全国住房存量的4%,这导致社会住房分配标准严格,等候分配者众多。委员会关切的是,社会住房总体质量不高,大量住房有待整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无家可归者仍然人数众多,其中包括越来越多的儿童与父母共同无家可归(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为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和个人提供市政低成本社会住房单元的情况及数量。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每年采集社会住房需求和平均等候时间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强化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措施,并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解决儿童与父母共同无家可归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住房部门持续存在歧视问题,有移徙背景者等弱势群体支付的租金一般高于其他人并且面临任意解除租约或提高租金的情况(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步骤打击住房方面实际上的歧视,特别是有移徙背景者遭受的歧视。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承租人法》、《住房合作社法》和《资产单位所有权法》等反歧视法律条款在实际中得到尊重和执行。

17. 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因卫生部门专业翻译服务不足,萨米人、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和非公民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有困难(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改善卫生部门专门提供专业翻译的情况,以确保萨米人、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和非公民获得公共卫生保健服务。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卫生部门只聘用合格的翻译。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严重精神疾患的囚犯无法获得足够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严重精神疾患者继续受到监禁,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59节(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精神疾患的囚犯获得足够的精神卫生保健,包括将其转送适当的医疗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增加精神病院住院病房的床位,以满足有严重精神疾患的囚犯的需求。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心理社会疾患者的精神卫生体系中多见强制治疗和禁闭现象,且法律框架不足以监管使用强制性治疗的做法(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精神病院的治疗中充分尊重有心理疾患者的人权,包括确保在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自由、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治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精神卫生法》,在其中列入更严格的程序要求,以确保心理疾病患者受到充分法律保护而不遭受强制性治疗。又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中规定弃用约束手段、强制侵入性和不可逆的治疗,例如神经安定药物和电休克疗法。还建议缔约国为心理疾病患者提供更多基于社区的服务,包括同伴支持和医疗模式外的替代方法,并为这些服务的有效运转划拨必要资金和人力资源。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精神治疗机构没有为生活在接待中心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令人满意的治疗,并且要获得此类服务需等候很久(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精神治疗服务,并提高接待中心工作人员接待特别弱势的寻求庇护的儿童的能力和应对能力。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非常规移徙者无法获得紧急卫生保健服务之外的卫生保健服务,明确规定了保障治疗的医疗条件的第1255号法规公告没有就非常规移徙者有权接受哪类治疗为卫生保健从业者提供确切指南(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非常规移徙者获得所有必要卫生保健服务,并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所有人都可获得卫生设施、货物和服务而不受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教育质量和学生成绩显示出省市之间的重大差异(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帮助学生成绩和教育质量较低的省市,特别是小省市,招募合格的教职员工,并提供充分支助用于发展优质教育。

23. 委员会关切的是,移徙者学生辍学率较高,高中教育尤为如此。还关切的是,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儿童在校更容易受到欺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降低移徙者学生辍学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采集校园欺凌的数据并按族裔群体分列,通过法律措施或其他措施打击校园欺凌现象,同时评估此类措施应对该问题的效力。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2009年行动计划等措施,义务教育年龄段的罗姆儿童缺勤率仍很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罗姆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包括让一年中部分时间出行在外的儿童更易接受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09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行动计划。

2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限制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与其他儿童同等地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保护和促进萨米文化的措施不足以保障萨米人享有保留传统生计手段的权利(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保护和促进饲养驯鹿和捕鱼等萨米人的传统生计手段。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议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和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