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0/D/18/201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0 April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 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8/2016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F.M.B. 等(由律师AntonioÁlvarez-OssorioGálvez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6年9月23日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2月22日

事由:

集体协议中确认的补充社会福利

程序性问题:

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之内提交来文;委员会的属时管辖权;委员会的属事管辖权

实质性问题:

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公约》条款:

第七条和第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款(一)项和(二)项

1.1 来文的提交人是F.M.B.、J.M.H.B.、J.M.G.S.、V.B.B. 和L.A.V.A, 均为法定年龄的西班牙国民。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他们依《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5月5日对缔约国生效。他们进一步指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6年12月2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无需缔约国的意见即可认定本来文可否受理。因此,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第一款将来文送交缔约国。

A.各方提交的材料和论点摘要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几位提交人均在一家银行供职长达数十年,每个人开始受聘的时间不同,介于1974和1979年之间。该银行分别在1976年4月1日、1996年4月15日、1998年4月17日、1999年5月18日和2000年3月13日无理解雇了J.M.H.B.、J.M.G.S.、V.B.B.、F.M.B.和 L.A.V.A.。

2.2 在每个提交人被解聘时,银行均有为员工所做的社会保障安排,这些安排是根据在私营银行业谈判达成的一系列集体劳工协议做出的。所有这些协议都按时间要求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这些协议,银行有义务为它的员工或其他有资格的人提供在发生疾病、永久性残疾、退休或死亡情况下的补充社会保障福利。因此,银行以普通内部基金的形式建立了会计准备金,用以支付补充福利。

2.3 被解聘后,提交人要求银行支付与他们应得的年金数额相当的退保金额,但银行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2.4 2008年11月28日,F.M.B.和J.M.H.B.在马德里第33号劳工法院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宣布在银行结束与他们的雇佣关系之日,他们在基金中个人应得的退保金额。2008年12月5日,J.M.G.S.、V.B.B.和L.A.V.A.也向第33号法院提起了类似诉讼。2009年1月8日,法院同意将两件诉讼合并,以便可以通过一项裁决解决。

2.5 2009年3月4日,第33号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诉讼,指出,集体协议确定了雇员的一项权利,一旦产生这项权利的事件发生,员工便可获得津贴(补充福利),但协议中没有任何规定,在产生享有福利的事件发生之前,个人的雇佣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有权索取相应的金额;因此,在发生这样的事件之前,员工只有享受该项权利的期望。2009年4月21日,提交人向马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6 2009年11月16日,马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第33号法院的裁决。马德里高等法院在裁决中表示,对其裁决可提出上诉,即在裁决公布后10天内,就法律原则的统一问题再向马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2.7 2009年12月10日,提交人就法律原则不统一的问题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通知书。2009年12月18日,马德里高等法院做出裁决,维持2009年11月16日的决定;裁决于2009年12月23日送交各方。2009年12月30日,马德里高等法院收到上诉申请,随后在2010年1月4日做出裁决,驳回了就法律原则统一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申请。

2.8 2010年1月20日,提交人就2010年1月4日的决定向马德里高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2月4日,马德里高级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并决定拒绝就统一法律原则提出的上诉。马德里高等法院认为,虽然上诉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但提交的管辖机关不对;这是一个程序错误,但提交人未予纠正。2010年2月10日,提交人向马德里高级法院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于2010年2月22日被驳回。之后,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在2010年7月13日被拒绝。

2.9 提交人称,他们于2011年3月1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一封便函,表明他们准备提出申请的意向,法院秘书处确认收到了便函,并寄给他们一份正式的申请表。

申诉

3.1提交人断言,缔约国侵犯了他们依《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所享有的权利。他们并指称,缔约国还侵犯了他们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

3.2提交人请委员会裁定,他们所援引的条款受到侵犯,应赔偿他们所受的损害和法律费用。

B.委员会审议可否受理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临时议事规则第9条做出决定,依照《任择议定书》该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4.2 委员会对于审议有关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的指控拥有属事管辖权。因此,委员会裁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提交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指控不可受理。

4.3 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5月5日对缔约国生效,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来文所述事实发生在本《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除非这些事实持续至生效之日后,委员会必须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所涉事件,包括西班牙当局所有相关司法裁决,都是在2013年5月5日《任择议定书》对西班牙生效之前发生的。从提交人所提交的资料中找不出任何理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发生了新的事件,而且这种事件本身可以被视为违反《公约》。因此,委员会认为,基于属时理由,委员会不应审议本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来文不可受理。

4.4 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可以在不将来文转交有关缔约国的情况下审议来文,确定其不可受理。在本案中,认定来文不可受理的依据并不属于缔约国可以免除的受理条件,如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a)、(c)、(e)、(f)或(g)中所列的条件。

C.结论

5. 因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转达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