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5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洛哥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6、17和18次会议(E/C.12/2006/SR.16至18)上,审议了摩洛哥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9),并在2006年5月19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公布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摩洛哥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的编写符合委员会的准则,满意地注意到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Q/MAR/2)。不过,很遗憾书面答复中的一节未及时转交以致不能译成委员会其他工作语文本。

3. 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确认摩洛哥为保护人权作出的努力,并欢迎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的立法改革,特别是2004年新《家庭法》的某些规定。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对人权协商理事会进行的改组以及设立摩洛哥调解机构、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和公正与和解委员会。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4年进行的国家残疾人调查,这项调查得到欧洲联盟以及为帮助残疾人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协助下拟订的2006-2008年社区复原全国方案的支持。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法定结婚承诺年龄男女都定为18岁,并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拟订了2005-2015十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通过新《劳动法》。

9. 委员会很高兴各级学校学生都学习人权,并且司法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执法人员都接受人权培训。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注意到摩洛哥的某些传统、习惯和文化习俗继续妨碍妇女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某些地区,例如Al-Hoceima的地震对《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住房权利有灾难性的影响,这一问题特别影响到妇女和儿童。

12. 委员会注意到摩洛哥国家人权机构附属于司法部,这可能阻碍其独立性。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其1994年结论性意见(E/C.12/1994/5)和2000年结论性意见(E/C.12/1/Add.55)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被考虑,并且缔约国并未有效地处理在审议其首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主要关注问题,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处理,即:

缺少有关无家可归者、驱逐住客、获得饮用水和电力、妇女就业情况和Amazigh人境况的数据和统计数字;

西撒哈拉人民自决问题还没有找到明确的解决办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因西撒哈拉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处境窘困的报导,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显然受到多重侵犯;

享受《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受到的阻碍,例如成立工会的繁琐行政手续;

《刑法》第288条继续对罢工权利施加限制,这是违反《公约》第八条的;

街头儿童很多;

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产妇死亡率持续很高。

14. 委员会关注缺少为《公约》所规定权利被侵犯的受害者提供的法律补救办法。

15.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一夫多妻制尽管受到新《家庭法》的限制,仍然在摩洛哥继续实行。委员会忆及一夫多妻制是侵犯妇女尊严的做法,也是对妇女的歧视。

16. 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尽管新《家庭法》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在双方同意的离婚程序、取消对妇女的强制性夫妻监护和对单方面离婚的限制等方面,但摩洛哥法规仍然包含一些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在继续和刑事问题方面。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佣人和农业工人不受2003年《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可能受到剥削。

18. 委员会虽然认识到缔约国为促进就业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关注摩洛哥令人担忧的高失业率,特别是年青人。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业机会少和工资低导致工龄人口的移民出境。

19. 委员会对被不公平解雇的工人缺少有效的补救办法和雇主拒绝支付解雇补偿金表示关注。

20. 委员会对摩洛哥私人公司未适当提供职业医疗保健以及缺少有关这些公司的就业条件和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统计数字表示关切。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摩洛哥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仍然不充分,并且在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分配不平等。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付给的最低退休金额500迪拉姆不能保证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能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

23.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打击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努力,但仍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是应加以惩罚的罪行。

24.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劳动法》,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严重的不当行为,但仍然关切这种行为根据《刑法》不是犯罪。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遣返的孤身移民儿童的处境。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摩洛哥城市水电等公用事业的私有化,这将使住在贫民区的家庭经济负担更重,因而使他们更加贫穷。

27. 委员会特别关注以下报导:摩洛哥流离失所者、少数群体和特别是贫民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很差,据说贫民区的人口密度妨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有效享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抵销Al-Hoceima等地区地震对住房权利的不利影响。

28. 委员会重申它对以下事实的关注:尽管缔约国作出努力减贫,17%的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中,70%的穷人住在农村。

29. 委员会关注2006年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些协定会使医疗用品和药物的费用提高,因此可能影响到《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健康权。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两个档速的教育系统,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水平很不一样,这剥夺了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关注女孩和男孩之间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在入学率方面的差距。委员会也关注:小学和中学用阿拉伯文授课,而高等科技学校只用法文,这使公立学校的学生很难入学。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实施扫盲方案。不过,委员会很遗憾该方案只用阿拉伯语进行,因此使不讲阿拉伯语的阿马齐格族成年人不能够用他们的母语读写。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行动促进阿马齐格文化。不过仍关注阿马齐格名字不被市政府登记处官员接受。它还注意到,由于阿拉伯文是缔约国唯一的正式语文,在摩洛哥人口中占很大一部分的阿马齐格人被剥夺了在公事中使用自己母语的权利,并且阿马齐格人认同自己文化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E. 提议和建议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委员会在审议其首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具体关注问题采取后续行动,并敦促它就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提议和建议采取行动。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可靠的数据库,以便能够随时监测《公约》规定的每项权利的落实情况,并提取有关这些权利行使情况的信息供委员会使用。

35. 委员会再次鼓励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找出明确的解决西撒哈拉人民自决问题的办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步骤保护因西撒哈拉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的权利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36.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落实《公约》的所有规定。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公约》规定的权利被侵犯的受害者可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的准确详细资料和实际例子。

3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并建议永远废除一夫多妻制。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其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取消任何歧视性规定并保证男女在有效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得到平等待遇。

40.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规定家庭佣人的工作和就业条件,以便保证他们享有各项权利和社会保护。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专门对付年青人失业问题的行动计划,其中包括职业培训、学徒和任何能帮助年青人获得就业机会的其他措施。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被不公平地解雇的工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并开展宣传运动使工人了解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私人公司实际上有职业医务人员可得,并提供有关私人公司的雇用条件和职业卫生与安全的资料和统计数字。

44. 委员会再次敦促缔约国修改《刑法》第288条,以使其劳动立法符合《公约》第八条。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消除行使组织权利的行政障碍,包括通过迅速发出收到组织工会申请书的通知。还请缔约国尽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公约》(1948年第87号)。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包括失业、疾病和家庭津贴,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平均分配。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第102号)和劳工组织《本国人和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1962年第118号)。

4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2005-2015十年儿童国家行动计划着重于街头儿童重新融入社会问题,采取更严厉的反遗弃儿童措施,并确保被忽视或被遗弃的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康复。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解决忽视和遗弃儿童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向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援助。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遣返的孤身移民儿童得到适当的援助、康复和保护。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最低退休养恤金额,使退休人员及其家人能够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家庭暴力,使这种暴力行为成为《刑法》之下的一种罪行,并向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培训使其认识家庭暴力的犯罪性质。

5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行动改善贫民区和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委员会劝缔约国向地震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并采取预防行动确保易发生地震地区的住房按照防震规则建造。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为Al-Hoceima的灾民提供住房。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立法措施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法》之下的罪行。

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住在贫民区的穷苦家庭能够得到公共服务。它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到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和强迫驱逐、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水权(《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5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对付产妇死亡率,并加倍努力提高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案的效率。

55.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减贫,包括农村地区的减贫,并改善其社会发展战略,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在内。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看委员会在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 附件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分开的贫民人数和打击贫穷所取得进展的比较数据。

56. 委员会强烈建议在谈判和双边协定中考虑到它根据《公约》承担的一切义务,以免损害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2006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对摩洛哥人民,特别是最脆弱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公立学校系统并实现女孩与男孩和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教育机会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高等科技教育也用阿拉伯文授课。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阿马齐格语的扫盲方案。还请缔约国提供免费的各级阿马齐格语学校。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将阿马齐格语作为《宪法》规定的正式语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让父母能够给子女取阿马齐格名子。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充分保证阿马齐格社区能按照《公约》规定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第十五条第1 (a)款,行使认同自己文化的权利。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报告的拟订。

61.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有关它根据委员会在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采取的一切行动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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