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US/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5April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毛里求斯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2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4次和第15次会议(见E/C.12/2019/SR.14和15)上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MUS/5),并在2019年3月8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MUS/ Q/5/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但感到遗憾的是,包括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内的一些利益攸关方没有参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查进程。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国际法院在2019年2月25日通过关于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其中法院特别根据《公约》第一条申明了查戈斯群岛的自决权。委员会还欢迎本结论性意见所列缔约国为提升本国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水平采取诸多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在2016年通过了关于消除贫困的《马歇尔计划》,并在2019年宣布实行高等教育免费。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为使《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能与其他宪法权利一样平等载入《宪法》而开展的《宪法》修订进程尚未完成。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公约》所载权利尚未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因此人们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20年)第23段中表示,计划仅将其认为适合在国内由法院执行的《公约》条款纳入《保护人权法案》。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公约》法律地位,以便能够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直接援引其条款规定,并可在国内法律秩序中适用。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对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有关《公约》条款及其可诉性的培训。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以及委员会关于I.D.G.诉西班牙案的决定(E/C.12/55/D/2/2014)第11.3段。

国家人权委员会

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14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授予A级地位,并对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和有效运作提出若干建议。然而,与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一样,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明确任务授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国家人权委员会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明确任务授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进一步加强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包括充分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提出的建议和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20年)第68段中的承诺。

气候变化

9.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易于遭受龙卷风等自然灾害,赞赏缔约国设立了国家环境基金。尽管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微不足道,但在气候变化的现实中,自然灾害对该国人民享受《公约》权利却产生了严重影响,尤其对该国南部海平面地区的居民而言。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防灾救灾工作以及减少灾害风险的措施,明晰权责,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并为此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社区的备灾工作,特别是南部地区居民应对气候变化和防范自然灾害的能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支持和援助,调动其在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方面应当享有的财政和技术支持。

国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

1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6年《政府采购法》第46条第(5)款,采购合同必须包括一项条款,规定保障参与执行合同的工人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46条第(10)款和2008年《就业权利法》第2条载列的“工人”定义也许将分包商雇用的工人排除在此类保护之外。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2006年《政府采购法》第46条第(5)款涵盖所有参与履行合同的工人,包括分包商雇用的工人。委员会回顾,作为履行其保护《公约》权利需承担责任的一部分,缔约国应要求公司确保其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特许经营人和分包商)尊重这些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33段。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13.委员会认识到有必要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并赞扬“企业社会责任国家基金”对非政府组织工作所作的贡献,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适用公司所得税税率偏低,可能减少可用于资助落实《公约》权利公共政策的国家收入。低税率还可能会鼓励该分区域不健康的监管竞争,最终使各国政府更加难以调集落实《公约》权利所需资源(第二条第一款)。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查公司所得税在筹集国内收入方面的作用,并发挥积极作用,争取推动该地区公司税统一上调,使该地区所有国家都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外国投资者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委员会就此提及其第24号一般性意见第29段。

不歧视

15.委员会对2012年《平等机会法》存在缺陷表示关切,其中第2条所列应予禁止的歧视原因没有包括性别认同、社会出身或财产。“配偶”一词的定义狭窄,因此未登记的穆斯林婚姻和事实婚姻被排除在外,故而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不能免遭歧视。此外,根据第19条第(2)款,私有住房市场有关禁止歧视的规定有限(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平等机会法》,特别是第2条和第19条第(2)款,确保该法在与《公约》权利相关的所有领域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一切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认同、社会出身、财产和其他身份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诉讼提供补救。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同性关系仍然是犯罪行为,这是殖民时代遗留的产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反歧视条款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提供的保护有限,因为性别认同没有被列为禁止歧视的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法律上认可同性伴侣,这也许会导致同性伴侣分居或伴侣患病或死亡后得到的保护有限(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出必要的立法修正,以期废除《刑法》第250条,充分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不受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规定在法律上认可同性结合或伴侣关系。

残疾人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颁布了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全面立法,但仍感关切的是,《平等机会法》第13条规定的提供合理便利的责任仅限于就业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3%的就业配额只适用于私营部门,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全面法律,并审查所有相关立法,包括《平等机会法》,以期将提供合理便利的责任充分纳入其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就业配额的规定扩大到公共部门,并加强执行工作。

克里奥尔人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在罗德里格斯岛采取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克里奥尔人,包括居住在罗德里格斯岛的人,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特别是在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领域,继续面临系统性不利条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克里奥尔人更多地遭遇贫困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最弱势克里奥尔人的状况,他们是克里奥尔人中最被边缘化的群体(第二条第二款)。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39段,在有克里奥尔代表参与的情况下,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制定和执行其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和平等地获得就业、适当住房、保健服务和全纳优质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最弱势克里奥尔人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状况。

男女平等

23.委员会欢迎《平等机会法》和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部委的主流并在2013年修订《就业权利法》以确立同工同酬的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重男轻女的态度和顽固存在的歧视妇女的文化规范和做法导致妇女在公共部门决策职位上人数稀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较低,男女工资差距很大,同工同酬原则执行不平衡,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和糖茶业,以及职业上的性别隔离持续存在(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正所有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条例、规范和做法,制定政策和方案,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个领域实现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b)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上的性别隔离,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包括为妇女提供体面的工作和在非传统研究领域的职业发展机会,并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工作;

(c)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包括拟定办法,以便客观评估所要从事的工作,提供没有性别偏见的工作分类;

(d)采取全面措施,消除严重的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开展媒体宣传运动和通过舆论领袖的引导,并提高公众对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权利和责任的认识。

2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11至17段、第47(a)段和第62段。

工作权利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教育和培训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造成青年和妇女失业率高问题。委员会还关注劳动力市场妇女参与率过低,而失业率较高(第三条和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青年就业方案”和“重返工作方案”,并提供不断学习的机会,以满足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查明和有效解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率过低和失业率高的根本原因。

最低工资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规定了国家最低工资,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一规定并不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工人,并且制糖、制茶和制盐业工人以及出口导向型企业工人的最低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第三条和第七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缔约国所有部门和各行业的所有工人。委员会提及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18至24段。

家庭佣工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佣工就其工作条件提出大量申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机构不能有效地监督家庭佣工的状况(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收到的所有家庭佣工关于工作条件的申诉都得到适当调查,并视情予以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劳动监察机构能够有效监督家庭佣工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2008年就业权利法》第61至62条和《2005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第24至27条规定的常任秘书的权力。

移民工人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继续遭受强迫劳动、工资不足、生活条件不达标、拒绝给付津贴、怀孕即被驱逐出境和解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招聘机构监管不足,招聘机构往往对此类侵犯权利行为负有责任。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特别是:

(a)不断提高移民工人对法律规定的自身权利和可利用的申诉机制的认识;

(b)完善申诉机制,为投诉人提供必要的援助,包括法律援助;

(c)对违反规定的雇主实行威慑性处罚;

(d)建立招聘机构监管框架并监督其活动;

(e)通过双边协定加强与工人原籍国的合作,保护和促进这些工人的权利。

工会权利

34.委员会欢迎允许警察组建和加入工会的立法改革,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出口加工区,工会代表面临骚扰、恐吓、威胁、歧视和不公正解雇。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骚扰和恐吓工会活动分子的指控,特别是在出口加工区,并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和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出口加工区的工人,都能享受《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社会保障的权利

36.委员会欢迎基本退休养老金从2014年的3,623卢比大幅增加到2019年的6,210卢比,并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和公共交通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养老金数额仍然低于相对贫困线,不足以为受益人提供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缴费养老金计划覆盖面很低。此外,委员会还关注非国民仍然被排除在社会援助之外,尽管2015年修订了《国家养老金法》,但出口制造企业的移民工人在合同最初两年不得参加国家缴费养老金计划(《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

(a)提高基本退休养老金数额,使其达到确保受益人适足生活水平的程度;

(b)确保出口制造企业的移民工人从就业第一天起就可以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

(c)将缴费养老金计划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人,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自营职业者和非国民;

(d)将社会援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非国民。

3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

老年人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对老年人的保护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的虐待老年人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未登记的护理院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运作,缺乏合格的护理人员。委员会还关注对老年人普遍存在社会偏见。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打击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包括加强执行《老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观察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查明和解决这类虐待行为的根源;

(b)确保所有护理院都得到登记,并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有效规范和监督,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护理人员;

(c)包括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老年人的社会偏见。

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刑事定罪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家庭暴力问题较为普遍,婚内强奸未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包括加强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提高对该法的认识,特别是第4至8条规定的占用和租住令,并改进对幸存者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公平分担家庭责任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5年修正《就业权利法》,延长产假时间以及放宽休假资格,并欢迎远程工作条例(2019年第37号政府通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承担大部分无报酬家务劳动和照料工作,这对她们的就业机会和晚年养老金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育儿假;陪产假很短,且只有那些与孩子母亲缔结民事或宗教婚约的人才能享用;因家庭责任长期无薪休假期间不得积存养老金点数这个问题可能会更多地影响到妇女(见Trujillo Calero诉厄瓜多尔案(E/C.12/63/D/10/2015),第13.4段)(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男女公平分担家庭责任,特别是:

(a)实行育儿假,专门为父亲规定最短育儿假期;

(b)延长陪产假期限,并规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均适用于新生儿父亲;

(c)确保男女都能实际利用远程工作政策;

(d)扩大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和个人服务;

(e)确保在计算养老金福利时考虑到因家庭责任而休的无薪长假。

童婚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民法》第145条,16至18岁的儿童在当事人以及父母或监护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即可结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有一些儿童结婚时不到18岁(第十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严格遵守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的法律规定,并采取一切措施消除童婚。

住房权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社会住房仍供应不足,许多社会住房的生活条件仍然很差,水、适当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提供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一些居民区事实上种族隔离,特别是在罗德里格斯岛,那里的大多数克里奥尔人集中住在非正规城市住区(第十一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扩大社会住房单元的供应,改善现有社会住房和国家住房开发公司住宅区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政府规划政策中力求实现空间一体化住房开发,消除对穷人以及克里奥尔人等边缘化人口事实上的居住隔离。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毛里求斯的社会登记册

49.委员会欢迎毛里求斯向“社会登记册”中登记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支持,但感到关切的是,规定受益人可能导致某些个人或家庭不能被纳入进来,如果要求妇女对遵守社会合同中与卫生或教育有关的条件承担主要责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可能会更加严重(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毛里求斯社会登记册”,确保告知所有潜在受益人登记入册的权利,消除登记方面的实际障碍,确保与受益人签订的社会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不会强化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健康权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高,因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的人数增加;

(b)许多人感染上丙型肝炎,特别是在注射吸毒者人群中(95%),因承担不起药费使治疗病人的能力非常有限;

(c)据估计,不安全的秘密堕胎发生率很高,有大量堕胎后并发症案例报告(第十二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因素,加强对此类非传染性疾病的早期发现,提供有效和及时的治疗,预防并发症;

(b)加强治疗感染丙型肝炎患者的能力,预防新感染,包括针对吸毒者开展提高认识和拓展活动;

(c)减少秘密堕胎,特别是按照《刑法》第235条(a)项确保可以方便地获得安全堕胎服务;提供堕胎后护理和咨询;并提供更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避孕方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吸毒问题

53.委员会注意到吸毒者人数有所减少,但感到关切的是:

(a)针对吸毒问题的镇压性法律和政策导致半数以上的囚犯是毒品罪犯;

(b)吸毒者健康状况严重,例如艾滋病毒和丙型肝炎感染率很高,而且由于相关的社会污名,这些人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c)可供利用的减少伤害方案有限,尤其是为18岁以下人群提供的方案有限;

(d)《品格证明法》规定,应潜在雇主的要求,签发品格证明书中须列入有关毒品犯罪的信息(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优先考虑吸毒者健康权的办法,审查与吸毒有关的立法和政策;

(b)制定一项政策,解决吸毒者的严重健康状况,改善吸毒者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消除对吸毒者的社会污名化,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方案;

(c)继续扩大减少伤害方案,包括阿片类药物替代疗法以及针头和注射器方案,并扩大18岁以下人群可享受的减少伤害方案;

(d)审查《品格证明法》,使其符合2017年《平等机会法》修正案,禁止基于犯罪记录的就业歧视。

心理健康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精神健康问题较为普遍,精神科医生和其他专业精神保健服务提供者人数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经常被贴上“疯癫(Pagla)”或“傻子(Fou)”的标签,遭到社会鄙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查明精神健康问题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以便加以解决,提高专业精神保健服务和熟练人员的可得性、可及性和质量,包括基于社区的此种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止对精神健康患者社会污名化。

受教育权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基础教育,包括实行“九年连续基础教育方案”和“小学成绩证书”,并于2018年通过了“特殊教育需求管理局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中小学缺勤率高;

(b)克里奥尔语教材不足;

(c)由于经常选择私立教育,教育成果极为不平等;

(d)为残疾学生提供的全纳教育不足,并依赖非政府组织为这些儿童提供教师培训和特殊服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查明并解决缺勤率高的根本原因;

(b)采取必要步骤,增加以克里奥尔语获得教育的机会;

(c)解决教育成果日益不平等的问题,包括提高公共教育质量;

(d)进一步扩大向残疾学生提供全纳教育,并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加强缔约国培训教师和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服务的能力。

文化权利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85%以上的人口讲克里奥尔语,毛里求斯克里奥尔语并未获得官方语言地位。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使毛里求斯克里奥尔语成为官方语言。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

6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安装了毛里求斯-罗德里格斯海底电缆,并将互联网连接延伸至阿加莱加(Agalega)外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特网用户人数仍然很少,许多人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者没有掌握数字技能以享受先进技术(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的好处。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既不能上网也不具备数字技能的人,使其能够受益于先进的信通技术基础设施,并确保缔约国内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包括信通技术的惠益。

D.其他建议

6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如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当作能够主张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对待,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对各阶层人口《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区域和城镇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国家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开展的国家层面的协商进程。

68.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6段(修订《平等机会法》)、第29段(最低工资法)和第44段(a)和(b)分段(育儿假和陪产假)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6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