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增编

乌克兰******

[原文:俄文]

[2006年6月7日]

乌克兰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乌克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1-303

二、与《公约》一般规定有关的问题31-926

第一条……………31-346

第二条………..35-516

第三条………..52-929

三、与《公约》确认的具体权利有关的问题93-50213

第六条………..93-10513

第七条………..106-18014

第八条………181-21123

第九条………..212-25226

第十条…………253-33632

第十一条……..337-37442

第十二条………375-46246

第十三条……….463-48758

第十五条……….488-50261

一、乌克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1. 乌克兰的社会政策的目标是稳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消除社会不平等、维持乌克兰人的社会权利和减贫。

2. 根据载有千年发展目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乌克兰在2001-2015年期间的主要目标是消除最恶劣形式的贫穷、实现人民实际收入的大幅增加、防止长期和世代相传的贫穷的扩大、消除经济不平等。

3.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9段中的评论。

4. 近年来在克服贫穷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通过了若干文书并且正在有系统地实施一系列措施解决贫穷问题并防止将来再出现贫穷。

5. 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执行消除贫穷战略,并为此拟订了一项执行该战略的综合方案。此外,每年批准一套旨在解决贫穷问题的具体措施,贫穷指标也经常监测。

6. 也制订并实施区域减贫方案。在这方面,努力的重点是:

确保人民收入的增加,通过提高工资水平减少经济差距;

提高劳工报酬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

增加全国养恤基金,作为养恤金改革方案的一部分;

加强针对某些群体的支助措施。

7. 全国宏观经济情况稳定导致了人民实际收入和购买力的强势上升趋势。2005年名义收入增加了38.4%。与2004年相比,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了36.4%,减去通货膨胀率20.1%后有实际的增加。

8. 2005年的月平均工资和薪水增加到806.18格里夫尼亚,比2004年增加了36.7%。按实际价值计算,收入增加了20.3%。

9. 最低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也提高了很多。因此,最低工资在2005年增加了26.7%。在2006年1月,最低工资是一年350格里夫尼亚,预期在这一年期间内会增加到一年400格里夫尼亚,即最低生活费的79%,而在2001年,最低工资仅占身体健全的人最低生活费的36%。

10. 最低养恤金水平与不能再工作的人的最低生活费挂钩。自2006年以来该水平已提高到350格里夫尼亚。

11. 正在采取切实措施改革社会福利制度和发展社会设施网络,以便提高社会服务质量。

12. 自2001年以来监测减贫战略执行期间的贫穷情况的结果显示稳定的趋势。按绝对值计算,贫穷界限已以前的水平提高了两倍,从2001年上半年的170格里夫尼亚增加到2005年上半年的340格里夫尼亚,但相对来说,贫穷水平在这一期间仍保持在28%,而极端贫穷水平则从16.4%降至15.3%。

13. 适用确定贫穷的各种不同标准对贫穷情况的改革作详细的分析,也显示这方面有上升的趋势。

14. 以4.3美元作为每日消费指数(购买力平价)――这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使用的参考点――按绝对值分析贫穷情况,显示乌克兰的贫穷水平下降了很多,从2001年的11%降至2004年的3.2%。

15. 为了确保乌克兰的改革进程获得成功,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执行2005-2009年期间的第三阶段除贫战略,侧重于为社会福利提供健全的财政基础和有效的行政制度。

16. 根据研究2005年1月至9月期间的经济活动随机家庭调查结果,15岁至70岁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总数每月平均是2,230万人,其中2,070万人――占93.0%――被雇用从事有报酬的活动,其余的人虽然没有被雇用但积极地在找工作并且随时可开始工作,因此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标准被归类为失业者。就业年龄的失业者(按劳工组织的标准)总数(独立地在找工作并且在国家就业服务处登记的人)每月平均约为150万人,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7.6%。

17. 2005年有290万失业公民利用了国家就业服务处的设施,其中有65.4%在这一年内亲自到过就业服务处。截至2006年1月1日,国家就业服务处登记的失业公民有903,500人,大约有一半是来自农村地区。其中有97.6%被正式归类为失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这些失业者得到失业补贴。

18. 2005年12月登记的失业人数增加了8.9%,达到881,500人。农村地区的失业增加率是13.9%,总数达到452,700人,城市地区是4.0%,总数是428,800人。

19. 在过去几年中,由于农业部门的季节性就业格局,12月份的失业人数也都会增加。

20. 总的来说,全国登记的失业人数在2005年12月增加了0.2%,在2006年1月1日达到可就业人口总数的3.1%。这一增加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地区,增加率是0.7%,影响到可就业人口的5.5%。在城市地区,失业率保持在11月份的水平,即2.1%。

21. 生产资源和劳运力分配不均也是登记的失业人数在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别的原因。登记的失业率最高的是Ternopil省的6.6%。失业率最低的是Kyiv市的0.4%。

22. 根据企业、机构和组织提交的数字,2005年12月的职位空缺数减少了7.1%,在2006年1月1日时总数是186,600, 尽管这一数字仍然比前一年同一时候的数字高出12.1%。

23. 2005年12月失业负荷,即通过国家就业服务处找工作的人中平均在全国每个职位空缺有4个至5个人申请,这一数字在Kyiv是0.2人,在Cherkasy省是27人。

24. 总的来说,通过国家就业服务处找工作的失业公民中有45.4%以前是蓝领工人,有25.5%以前在白领部门工作。其余的是没有职业或做不需要任何特别训练的工作的人。

25. 按工作类别分级,职位空缺受到最大压力的是农业工人有资格填补的空缺(每个空缺有27人申请)和无职业的人可填补的空缺(每个空缺有12人申请)。

26. 2005年12月份,在国家就业服务处协助下有53,700人获得工作,这比前几个月份的数字少21.0%,但比2004年12月份多9.0%。获得工作的人中,几乎一半(49.9%)是妇女。在12月份失业登记册上的总人数中,获得工作的人数占5.2%。这一比例各地区不同,Kyiv最高是24.3%,Chernivtsi省最低是2.1%。

27. 由于自营职业,12月份有71,500人从失业登记册上除名,此外,有3,700个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得到提早退休养恤金。

28. 除了不断努力为失业者安排工作外,失业者的社会保护也采取社区服务的形式,这提供一种临时就业机会。因此,2005年12月份有10,900个失业者被安排了社区服务任务。从事这种工作的人数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期间下降了75%,现在只有1,800人,占失业登记册上总人数的0.2%。

29. 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在提高失业者在职业市场上的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来说,2005年12月份国家就业服务处为11,000失业者安排了新行业和技能的培训,2005年11月有13,500人接受这种培训。在2006年1月开始时,有33,000人正在学院和其他各种机构内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在登记的失业总人数中占3.7%。

30. 2005年12月份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为失业补贴总共拨出了1.218亿格里夫尼亚。2005年12月份得到这种补贴的平均失业人数是631,200人,占失业总人数的71.6%。2005年12月份的失业补贴平均水平比2005年11月份多3.8%,比2004年12月份多31.8%,数额是192.89格里夫尼亚,即那段期间的法定最低工资(332格里夫尼亚)的58.1%。

二、与《公约》一般规定有关的问题

第一条.自决权利

31. 1996提《乌克兰宪法》序言规定,乌克兰最高委员会代表乌克兰人民,即所有民族的乌克兰公民,通过《乌克兰宪法》,表达人民的主权意愿。

32. 《宪法》第13条规定,乌克兰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底土及其资源、大气层、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是乌克兰人民的财产。国家和地方当局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

33. 每个公民有权根据法律利用属于人民所有权的自然设施。

34. 根据《宪法》第11条,乌克兰国家有责任促进乌克兰民族的团结和发展,对其历史、传统和文化的认识,以及发展乌克兰所有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的特有种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特征。

第二条.不歧视

35. 根据《乌克兰宪法》第24条,公民有平等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基于种族、肤色、政治、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别、族裔或社会出身、财富、居住地方、语言或其他特性而给予的特权或施加的限制。

36.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2段中的评论。

37. 乌克兰政府认为维护包括乌克兰鞑靼人在内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禁止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以及确保和谐的种族关系,是它的中心任务之一。

38. 2001年1月18日的《乌克兰公民法》没有规定出身乌克兰的人获得乌克兰公民身份的时间限制,该法也简化了获得乌克兰公民身份的程序。

39. 《乌克兰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参与乌克兰全国和地方公民投票以及自由选举和被选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公民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服务和在地方政府任职。

40. 在2002年3月31日举行的乌克兰最高委员会、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和地方政府机构选举之后,3位克里米亚鞑靼代表被选入乌克兰最高委员会,8位克里米亚鞑靼代表被选入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委员会,992位克里米亚鞑靼代表当选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地方当局的代表,在各级委员会代表总数中占14%。有203位克里米亚鞑靼裔公务员在克里米亚共和国地方政府机构中工作。

41. 根据1999年5月18日第518/99号总统令,克里米亚鞑靼人民代表委员会在乌克兰总统的授权下成立。该委员会是一个协商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措施以解决与克里米亚鞑靼人回归和重新安置有关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问题,拟订有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并将建议提交总统,参与制订有关这些问题的立法和国家方案草案。

42. 制订了若干特别方案来执行以前被驱逐的克里米亚鞑靼人和其他族裔的人重新安置、恢复、适应和重新融入乌克兰社会有关的国家政策。

43. 自1991年以来一直为被驱逐的民族拨出预算资源,主要用于建造和购买住房、建造通信基础设施和其他社会与文化福利设施。在最近几年中,花费了8亿多格里夫尼亚用于重新安置被驱逐者的基本建设工程,建造了400,000平方米的住房,7所学校,铺设了793公里的水管、1,144公里的电线、110公里的公路、178公里的煤气管道并订做了其他社会和文化设施。

44. 在2002年开始实施两个方案:一个在2005年之前实施的方案是重新安置和恢复已回归并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长期居住的被驱逐克里米亚鞑靼人和其他族裔的人,另一个方案是被驱逐克里米亚鞑靼人和其他族裔的人的恢复和重新融入乌克兰社会以及振兴和发展他们的文化和教育。

45. 这些方案定于2005年结束。不过,已从他们被放逐的地方回归并在乌克兰长期居住的被驱逐克里米亚鞑靼人和其他族裔的人的重新安置和恢复问题远远没有得到解决。一项将在2010年之前实施的重新安置和恢复已回归乌克兰的克里米亚鞑靼人和其他族裔的人以及其恢复和重新融入乌克兰社会的方案草案,已经由乌克兰政府拟订,不久将得到批准。计划2006年将从国家预算拨出7,140万格里夫尼亚供执行该方案,2007年拨出28,007,000格里夫尼亚,2008年94,758,000格里夫尼亚,2009年108,620,000格里夫尼亚,2010年124,615,000格里夫尼亚。在2006-2010年期间,总共计划拨款481,402,000格里夫尼亚。

46. 此外,正在拟订一个为回归到乌克兰长期居住的被驱逐者的社会和文化活动提供资金的方案,这将包括偿还他们的旅费和个人用品运费以及提供一笔总付的补贴使他们能够盖好住房。还计划拨款给用克里米亚鞑靼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广播或出版的媒体;为提供克里米亚语教学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育机构提供后勤支助,并为这类机构的图书馆提供教育、培训、新闻和文学材料:为满足被驱逐者的社会和文化需求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乌克兰社会的文化和其他措施。

47. 200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乌克兰有47,600吉普赛居民,占全国人口的0.1%。

48. 乌克兰罗姆人大会是2002年6月在乌克兰少数民族文化协会大会上成立的自愿组织协会,正在与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处理与吉普赛人融入社会和同化有关的以及与满足他们的特别教育、语言和信息需求有关的问题。

49. 乌克兰罗姆人大会主席P.D.Grigorichenko已得到正式批准作为欧洲委员会吉普赛问题专门小组的成员候选人。

50. 鉴于乌克兰吉普赛少数民族目前面临的严重问题以及国际组织对这些问题的热心关注,为了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吉普赛人融入乌克兰社会并为了使这一少数群体的成员能够行使他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权利和自由,2003年9月11日乌克兰内阁批准了将在2006年之前实施的乌克兰吉普赛人的社会和文化复兴方案。

51. 为了扩大这一方案,在有吉普赛人社区的多数省份,包括Zakarpattya, Odessa, Dnipropetrivsk, Kirovohrad和Kyiv, 地方当局都拟订了适当的区域方案。

3.男女平等

52.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10、23和24段中的评论。

53. 两性平等和男女机会平等是乌克兰确认的基本原则、价值和标准。这些原则不仅被视为是社会正义和民主的根本先决条件,而且被视为男人和女人行使其人权的必要条件。

54. 乌克兰是这方面的主要国际条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千年宣言和欧洲会议关于男女平等的各项决议――的缔约方,并且积极地履行它承担的义务。

55. 尽管有反歧视立法,但必须承认,实际上乌克兰妇女在许多生活领域中遭受到歧视。这特别适用于妇女在议会中和在国营和私营部门的高阶层中的代表性以及她们在所有各级国家机构的决策进程中的参与。

56. 人民代表议会的组成表明了乌克兰社会对妇女参与政治的能力的看法以及乌克兰人的性别意识水平。

57. 因此,1998年当选乌克兰最高委员会的总共450位人民代表中有36位是妇女,所占比例是8%,而在2002年当选的妇女只有23位,即5.1%。男人在人民代表中占94.9%这一事实明显地表明在政治领域男女很不平等。最高委员会的25个主题委员会中只有2个是妇女领导的。

58. 在地方政府中,妇女的代表性水平要比最高委员的高很多:有一些省份的省委员会中约有20至50%的妇女。

59. 目前宪法法院中有2位女法官,占总数的14%。最高法院有8位女法官,占总数的46%。不过,这两个法院的理事会中都没有妇女。

60. 妇女在担任管理人员和专门人员的公务员中占多数,不过级别越高她们的代表性水平越少。因此,妇女在第6级管理人员中占67.6%,而在第1级管理人员中只在6.6%。妇女在中级管理人员中占50%,在所有专门人员中占80%。

61. 只有两中央国家机构的首长是妇女:国家财产基金和国家核管理委员会。

62. 妇女在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代表性也是类似的情况。因此,在全部政府工作人员中,妇女是多数,包括管理人员和专门人员。但是妇女在高级别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中央行政机构工作的第5级和第6级公务员中妇女占65%,但在第1级和第2级公务员中只占13%。

63. 不过,在2005年,在中央国家政府工作的全日制妇女专业人员数目增加了很多。

64. 与此同时,虽然妇女在全国人口中占53.8%,但内阁中没有一个妇女。破天荒的现在有三个省行政部门的首长是妇女。

65. 妇女充分发挥其潜力,特别是在政治领域面临的主要障碍,我们注意到有下列:经济上贫穷、妇女的社会地位低、缺少对妇女参与政治的信心、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没有系统的社会性别政策。

66. 虽然对乌克兰选举法的分析显示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性限制,但该法也未能确保男女代表性的实际平衡。现有法律没有包括实际规定男女在民选机构中有同等代表性的程序或安排。

67. 对2002年议会选举进行的性别分析显示男女候选人的比例是4:1, 而当选的男女代表比例是19:1。

68. 政党和选举集团的选举名单上排名第一的165位候选人中,31位是妇女,男女比例是5:1。

69. 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登记的总共33个政治党派和集团中,有30个的选举名单上头五个候选人中没有妇女。

70. 总的来说,2002年选出的最高委员会中两性非常不平衡,因此,对性别问题非常不敏感。

71. 鉴于两性平衡问题可说明人权问题如何成功地得到解决以及说明一般的国家人类发展水平,必须承认人道主义考虑在乌克兰议会的议程上是次要问题。

72. 6个议会委员会――言论和新闻自由;欧洲融合问题;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养恤金领取人、退伍军人和残疾人;国家安全与国防――没有一个有妇女成员。这些机构没有妇女是很严重的症状,因为就是这些机构应当把国际性别优先事项和法律标准引进乌克兰的国内法。

73. 鉴于乌克兰最高委员会中妇女的代表性如此低,不大可能指望整个国家的性别关系会有任何根本的改变。

74. 与此同时,引进性别配额的概念,一般民众或多数政党以及人民代表都不支持。因此,所有规定政党选举名单应有妇女配额的法律草案都被议会否决。

75. 在采取基于性别的国家政策做法方面迈出的重大一步是最高委员会在2005年9月8日二读通过男女平等权利法草案和确保这种权利的手段。该法草案包括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需要为男女在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权利和机会平等提供法律保障;需要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为实行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界定基本原则和安排;需要将违反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的行为定为罪行。

76. 实行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国家政策是基于下列基本原则:需要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平等机会;确保男女得到同样的法律和社会保护;为促进男女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创造条件;为母亲、父亲和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以及物质和精神支持。

77. 该法草案还规定建立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得到适当维护的体制安排――一个协商和审议机构: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委员会。该法草案的各不同部分载有与选举权利、工作及其报酬、教育、社会服务和信息有关的保证,并规定在签订集体协定时需要确保平等机会,等等。监测该法实施情况的责任将分配给人权专员。

78. 2005年7月26日,乌克兰总统在关于改善中央和地方当局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工作的措施法令上签字。根据该法令,各中央和地方当局负责人必须委派他们的一个副手负责确保男女权利平等。

79. 尽管乌克兰妇女的教育水平很高――48%的工作妇女受过高等和中等专门教育――绝大部分的政府和私营部门管理阶层工作人员仍然是男人。

80. 对情况进行的分析表明,代表或行政机构的级别越高,妇女进入的机会越少。

81. 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被公认是乌克兰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妇女失业率很高。

82. 乌克兰的男女平等运动主要是由妇女的社会行动主义和妇女运动的影响驱动的。妇女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推动妇女更充分地参与决策进程。

83. 目前乌克兰有44个国家和国际自愿协会和大约1,500个区域妇女协会。这些机构的活动覆盖的问题范围很广,包括打击贩卖人口和家庭暴力,支持妇女企业家和提高性别意识。遗憾的是,乌克兰的自愿组织没有发起立法的权利,因此它们能够影响政府政策的程度很有限。

84. 为了让妇女自愿协会参与拟订和执行有关家庭、儿童和年青人的政府政策,人口增减过程,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防止家庭暴力和其他领域,在青年和体育部下设立了一个公共咨询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包括协调该部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并确保它们参与属于该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法律和规章的拟订进程。

85. 2005年,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乌克兰社会两性平等的2001-2005年国家计划结束执行。家庭、青年和体育部目前正在拟订一个新的直到2015年的确保乌克兰社会两性平等的国家方案。

86. 根据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对全国经济活动进行的季度调查得到的数字,在2005年的9个月内,15到70岁的妇女失业率平均是53.4%,可就业年龄的失业率是62.5%。男人的相应数字是63.0%和68.3%。在相同的2005年9个月内,适用劳工组织标准的妇女失业率,平均是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6.6%,可就业年龄的失业率是7.4%。男人的相应数字是7.3%和7.7%。

87. 现行乌克兰立法保证乌克兰公民在劳动及其报酬方面权利平等,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见、宗教信仰、工会或其他民间协会成员、就业性质和居住地为何。妇女与男人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88. 根据乌克兰劳动报酬法第8条,中央预算拨款的机构和组织雇员的劳动报酬条件和水平由内阁确定。

89. 内阁通过决定批准工资和薪金表,该表按工作难度、职位的组织和法定级别、有关雇员的工作单位行使的职能和某些其他劳动条件分等级。中央预算拨款的机构和组织雇员的工作报酬条件是不分其出身、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民族和性别而加以确定的。

90. 生产部门的雇员同工同酬的权利是由订定按职等和资历列出的工资和薪金表的部门协定加以确保。工资和薪金表没有两性之间的差别。因此,工资和薪金水平并不取决于所要求的生产任务是男人是女人做的。同工同酬原则以这种方式得到维护。

91. 只有在妇女行使不全时工作(每日、每周或每月)的权利以便能够有更多时间在家扶养孩子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男女报酬水平有实际差别。此外,妇女不从事有害或危险条件的工作,例如地下工作,因此这类工作的薪金水平较高。

92. 因此政府不需要在这一领域作出额外的决定。

三、与《公约》确认的具体权利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工作权利

93. 为促进公民行使工作权利正在作出努力的一个领域是通过拟订和执行中央和地方就业方案,按照《乌克兰就业法》和《强制性国家失业保险法》执行政府对就业的规定。

94. 就业方案特别规定通过下列方法为扩大就业范围作出努力和采取措施:创造新工作、为合法的生产性工作提供奖励、建设劳动力的技能、使全国专业劳动力和资格水平配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管制乌克兰境内找工作者的流动、改善社会支助失业者的方式以便帮助他们回到生产性工作岗位。

95. 经议会适当批准的2001至2004年国家就业方案的执行有助于增加就业机会,创造了230万多个新工作。

96. 根据2005年7月11日关于采取措施改善政府对就业领域和乌克兰职业市场的管理的第1073号总统令以及2005年8月12日内阁第744号决议批准的2005年就业方案,就业机会在2005年进一步增加,创造了110万多新工作。

97. 目前关于2006-2009年政府就业方案的法案已经拟订并提出供内阁审议。根据该方案,计划在今后4年内通过创造至少400万新工作来扩大就业机会。

98. 《乌克兰就业法》规定,为需要社会保护并且无法在职业市场上平等竞争的某些类别的人提供额外的就业保障。这些类别包括有6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和有14岁以下的子女或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保障措施是通过在某些企业、机构和组织中为这些类别的人保留多达5%的职位总数的配额制度实施的。2005年为这些类别的妇女保留的工作有27,800个,在这一年内有21,000妇女被安置在这些工作。

99. 《乌克兰强制性国家失业保险法》规定了通过向雇主提供赞助的制度为失业者安排工作的办法,通过这一办法在2005年1月至9月期间有48,900个失业妇女被安排了工作。

100. 为了提高妇女在职业市场上的竞争地位,2005年有117,600妇女,即总数的60.8%被送到职业培训班。

101. 密切关注能够使失业者、特别是失业妇女在裁缝业、理发业和其他等领域自营小型企业而得到职业满足的技能培训。

102. 向就业服务处提出申请的妇女会得到有关其职业选择、同时考虑到职业市场实际需求的职业指导和咨询意见,并且会请她们去上一些课程。这些课程特别注意发展妇女的自信和她们对自己的技能的信心,加强她们在职业市场上竞争的能力,提高她们在求职面试、打电话技术、准备简历等方面的自我表达技巧。这些方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失业妇女恢复了自信心,这对长期失业的妇女特别重要。

103. 国家就业服务处举办的下列公共活动对求职妇女有很大的帮助:职位空缺市场、与教育机构一起举办的开放日、圆桌会议、职业介绍和职业叫卖、竞争和其他类似措施。

104. 为了向失业者提供临时就业机会和物质支助,国家就业服务处也与地方当局合作安排社区工作。2005年,有284,900个在就业服务处登记的失业妇女被安排做这种工作。占被安排做社区工作的总人数的68.0%。

105. 2005年,向国家就业服务处提出申请的妇女有1,617,000人,其中有531,000人被安排了工作,占被安排了工作的总人数的一半,此外,有21,300妇女得到一笔总付的失业补贴以帮助她们创办自己的小企业。

第七条.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

106. 根据内阁在“迎合人民”的口号下开展的社会福利方案,政府的努力着重于加强对雇员的社会保护、确保人民得到生产性工作、提高薪金和工资水平、减少人民的收入差距。

107. 由于国家对工作报酬的保证制度是基于最低工资,政府正在慎重地采取措施提高最低工资以便使其逐步地与身体健全者的最低生活费一致。

108. 订定经济上和社会上妥当的最低工资水平问题不能脱离经济状况和《乌克兰劳动报酬法》第9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加以解决,该法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乌克兰已批准的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第3条。

109. 最低工资增加率必须与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和预测的未来经济发展步伐保持一致,因为生产部门因最低工资提高而增加的工资和薪金支出如无相应的劳动生产力增加,会导致生产和服务成本日增、消费市场价格上涨、通货膨胀增加、工作机会减少和失业人数越来越多。

110. 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根据《乌克兰2006年国家预算法》订定的最低每月工资如下:从2006年1月起――350格里夫尼亚,从2006年7月起――375格里夫尼亚,从2006年12月起――400格里夫尼亚。

111. 2006年初最低工作水平比2005年的水平增加20%。

112. 2005年身体健全者的最低工资(453格里夫尼亚)是最低生活费的73.3%,2006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9.2%。与此同时,身体健全者的最低生活费预计在2006年会上涨11.5%。

113. 也应当指出的是,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2004年11月18日第2190-I号法的规定,最低工资只算是基本工资,换句话说,不包括红利、补助金或其他奖励和补偿。

114. 由于乌克兰一般的宏观经济水平和部门发展提高,使得工资和薪金水平能够有相当大幅度的上升。

115. 根据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最近的数字,全国各地的每月工资和薪金与2004年同一时期相比有很强的上升趋势。

116. 因此,在2005年1月至12月期间,平均每月薪金和工资增加了36.7%,达到806.18格里夫尼亚,即2005年乌克兰身体健全者最低生活费(453格里夫尼亚)的78%。

117. 2005年12月份的薪金和工资水平比2004年12月份的水平增加了44.9%,达到1,019.71格里夫尼亚,即2005年乌克兰身体健全者最低生活费的125.1%。

118. 2005年12月份的薪金和工资水平比2004年12月份的水平有所增加是所有经济和工业部门都有的现象。

119. 雇员薪金基于单一的劳动报酬率表和国家预算下各不同部门的机构和组织雇员薪金水平制度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行。这使付给这一类别雇员的薪金平均增加了15%。

120. 中央和地方政府雇员的薪金在2005年得到10.5%的增加。

121. 今后改革工资和薪金制度的努力的目的将是确保平均工资和薪金的增加、消除经济上不合理的劳动报酬差距、通过协定和集体谈判进程提供法律规定的保障。

122. 乌克兰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7段中的评论。

123. 从2005年9月1日起,教育机构和科学机构雇员的薪金水平的确定,将根据与其他中央预算部门的雇员相同的标准,并按照经修订的内阁2002年8月30日第1298号决议及其经修订的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第557号执行令。

124. 根据上述执行令,教师和科学工作者的薪金将是7-24级薪金,在目前相当于月薪392至1,052格里夫尼亚。

125.如果是国立教育机构,其工作人员薪金的增加率将与根据内阁2002年7月11日第992号决议适用于科学和教学工作人员的增加率相同,多达正式薪金的100%。

126. 此外,在开始实行中央预算拨款的机构雇员统一薪金表时,再有的学位和职务津贴制度仍然保留。

127. 教学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在其机构预算标准的薪金经费范围内得到下列津贴:

因下列理由得到多达其薪金50%的补助金:杰出成就、进行特别重要的工作(完成工作后付给)、工作的困难条件和压力(对国立教学机构来说,这种补助金总共可积累到薪金水平的150%);

提供物质援助,包括为恢复健康目的,限额为每年1个月薪金,以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核可的奖金表,按雇员个人对总体生产力的贡献付给雇员奖金。

128. 换句话说,现有的劳动报酬规则和条例已经规定了教学机构雇员工资和薪金的增加,但条件是有关机构有足够的经费,包括薪金经费。

129. 《乌克兰劳动报酬法》规定,工资和薪金应定期在集体协定规定的日期付给雇员,每个月至少两次,间隔不超过16个日历日。如果发薪日刚好是周末、假日或非工作日,那么工资或薪金是在前一天发给。经有关雇员个人书面同意,工资和薪金可通过银行或通过邮政转帐到他们指定的帐户(或地址)支付,但所有费用由雇主或它们授权的代理人承担。

130. 此外,《乌克兰劳动法》规定了被解雇雇员的解雇条件。特别是必须付给雇员在其雇佣终止之日欠他们的所有款项。

131. 如果雇员在其雇佣终止之日不工作,这些款项应当在不迟于被解雇雇员提出结算要求之后的那一天支付。如果雇员对这些款项有疑问,企业仍有义务在《劳动法》第116条所述的规定期间内,至少付给它自己认为必须支付的数额。

132. 也规定了雇主对任何拖延支付雇员被解雇时未付给他们的所有款项的赔偿责任。如果由于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代理人的过失而没有付给被解雇雇员所有欠他或她的款项,并且没有围绕这些款项数额的争议,那么有关企业、机构或组织必须付给雇员在最后付款之前的整个拖延期间的平均收入。

133. 如果应付给被解雇雇员的款项数额引起争议,那么只有在争议的裁决有利于雇员时,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代理人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争议的裁决仅部分有利于雇员,最后付款拖延的时间引起的损失赔偿数额应由负责最后解决争端的当局确定。

134. 同时,根据乌克兰法律,如果给雇员的薪金付款拖延1个或多个日历月,有关企业、机构和组织,不管其所有权或管理形式为何,必须就这些雇员因没有在规定的发薪时间得到工资和薪金而遭受的损失,计算并付给他们应得到的补偿。

135. 补偿雇员因未按照规定的发薪时间表而遭受的工资或薪金损失的程序已经由内阁一项决议予以批准。

136. 乌克兰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4段中的评论。

137. 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数字,在2006年1月1日时,拖欠的工资和薪金总额达9.597亿格里夫尼亚,这是国家统计这种拖欠数字以来的整段期间内最低的数额。2006年的拖欠额是1.516亿格里夫尼亚,比2005年初的数额低10.7%。

138. 2005年12月的全国薪金和工资拖欠总额是薪金经费的10.7%。

139. 在拖欠总额中,有3.692亿格里夫尼亚,或38.5%是受到破产管理的或宣告破产的企业拖欠的,有1.290亿格里夫尼亚,或13.4%是不再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换句话说那些在2004年和之前几年停止生产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企业拖欠的。2005年,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拖欠的数额下降了2,990万格里夫尼亚,或18.8%。

140. 在2006年1月1日,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欠雇员的拖欠数额达4.614亿格里夫尼亚。在2005年中,这些拖欠额减少了1.236亿格里夫尼亚,或21.1%。

141. 与2005年初相比,从事经济活动企业的正式雇员未按时得到工资的人数减少了321,200人,或总人数的46.4%,达到370,900人,即这类雇员总人数的3.4%。其中有283,700人,或总人数的76.5%,被拖欠的工资或薪金少于3个月。每个这类工人被拖欠的数额平均是908格里夫尼亚,比前一个月少13格里夫尼亚,或3.2%。

142. 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欠雇员的薪金拖欠额占平均每月薪金经费的比例按2005年1月至11月期间的平均数计算是全国5.7%。

143. 按照乌克兰总统和内阁为改善工资和薪金支付情况发出的指示,中央和地方政府监测在它们控制下的企业和组织执行为确保按时发给工资和薪金以及遵守拖欠-偿还时间表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144. 薪金和工资拖欠额的清偿进程经常地在雇主和工会代表的参与下予以审查,并且作出努力分析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区域的企业偿还薪金和工资拖欠额与其财政和经济能力之间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

145. 每个月,在会计报告期之后的那一个月12日,中央和地方政府需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报告它们为清偿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控制下并位于相应区域内的企业、机构和组织欠雇员的薪金和工资拖欠额作出努力的情况。

146. 地方政府首长、雇主协会和工会之间签订的区域协定和集体谈判合同规定了有关遵守劳动立法以及遵守一般和部门协定的具体义务。

147. 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之下负责监督劳动立法遵守情况的国务司Gosnadzortrud经常监测乌克兰劳动立法和遵守情况,包括按时发给工资和薪金的情况。因此,2005年附属于Gosnadzortrud的政府劳工视察员对拖欠薪金付款的12,433家企业进行了18,123次检查。

148. 根据这些检查,提出了12,483起行政犯罪诉讼案,法院对其中大约10,261案(或82.2%)作出了裁决。有6,867个案件被罚款,罚款收入总额是1,965,900格里夫尼亚。

149. 此外,国家劳工视察员发出了5,511项对未遵守Gosnadzortrud官员施加的法律要求给予罚款的决定。罚款总额981,800格里夫尼亚。

150. 在这些检查之后,向业主发出了4,556项要求对应负责任的人予以惩戒的建议,对其中1,362项采取了行动,导致114个公司董事合同被取消,并向执法当局提出了4,417份这些检查报告,因而提起了974起未按时发给工资或薪金的刑事诉讼案。

151. Gosnadzortrud的国家劳工视察员每年对妇女劳动法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这些核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有关使用妇女劳动力的宪法规定以及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妇女工作的权利;就业机会平等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职业流动性权利;享受工作全额报酬的权利,包括津贴和补贴;同工同酬的权利;雇员不能工作时得到援助的权利;带薪休假的权利;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的规定得到遵守。

152. 在进行检查时,也注意《公约》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由解雇的规定;禁止基于婚姻状况的解雇方面的歧视规定;关于妇女享有带薪产假而不失去原来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对怀孕妇女提供特别保护的规定得到遵守的情况。

153. 2005年,国家劳工视察员对1,752家雇用妇女的公司、机构和组织进行了这种核查。其中975家视察员发现有违反使用妇女劳动力法的情况。

154. 区域监察局的国家劳工视察员对公司、机构和组织董监事发出了1,066项禁令,命令他们停止与使用妇女劳动力有关的非法活动。

155. 根据被查出的违反使用妇女劳动力法的情况,向地区法院和市法院提出了660项行政犯罪报告,并提出119项检查报告以便对违法者提起刑事诉讼。

156. 根据《乌克兰行政犯罪法》第188-6条,对171位公司、机构和组织董监事施加罚款,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国家劳工视察员要他们停止显然违反劳动立法的做法的合法要求。

157. 在2005年的11个月期间内,区域国家劳工视察员对29,198家公司进行了有关遵守最低工资和薪金保证问题的检查。他们查出了4,967家公司(占总数的17.0%)没有遵守《乌克兰劳动法》第95条下关于最低工资和薪金的规定。

158. 在这些检查之后,对应负责停止违反最低工资法的做法的人发出了8,050项训令,并向法院提出5,367项报告以便对违法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国家劳工视察员作出2,786项决定,对不理会他们的合法要求:停止违反有关最低工资和薪金保证的劳动法的违法者提起行政控诉。这些决定导致了总额314,325格里夫尼亚的罚款。此外,就这些问题向执法当局提出了1,407个案件。总共发出了1,796项惩戒雇主和董监事的建议,并就其237项建议采取了行动。

159. 部门检查由Gosnadzortrud区域办公室进行以确保不断监测未成年人就业法的遵守情况。这些检查每年对公司、机构和组织进行,也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进行。2005年12月,有1,241家公司受到这种检查。

160. 查出613家公司,占所有被检查公司的49%,违反未成年人就业法,包括在周末和假日、晚间和正常工作时间后使用他们的劳动力。大部分的违法情况(82%)是在私人拥有的公司查出的。

161. 在这些检查中,查出了违反下列规定的情况:《乌克兰劳动法》第190条、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儿童在艰难和有害的工作条件下工作的第190号建议。检查查出了37名未成年人――或在有关公司工作的总人数的2%――在艰难和有害的条件下工作。

162. 对允许这种违反情况的公司董监事采取了行政行动。因此,根据进行的检查结果,向法院提出了422项报告以便对违反未成年人就业法的公司董监事提起行政诉讼。

163. 根据《乌克兰行政犯罪法》,对未遵守国家劳工视察员的合法要求的59名公司董监事提出了行政控诉。

164.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26段中的评论。

165. 乌克兰于2004年11月10日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劳动监察的第81号(1947年)公约。

166.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5段中的评论。

167. 改善工作安全的努力是乌克兰政府政策的一个中心优先事项。解决这一问题是中央政府在行政一级――乌克兰紧急情况和保护人民免受切尔诺贝利灾难的后果影响部――和管理一级――工业安全、劳工保护和采矿监督国务司的战略任务。

168. 内阁负责的“满足人民需要”方案规定其优先活动和主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在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推行欧洲社会、经济和民主标准。

169. 按照工业安全方面的国家政策主要方针,负责监督采矿和工业部门的主管当局正在努力维护雇员享有安全工作条件的宪法权利、防止事故和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使工人不遭受不安全的情况和职业病。

170. 现代经济关系、新形式财产所有权的发展、制造业部门的迅速增长和乌克兰参加欧盟的愿望,都要求乌克兰对工作安全和职业保障采取根本的新做法,也要求雇主改变有关他们对雇员的生命和健康应负的责任的观念。

171. 对职业安全做法的分析表明,乌克兰的工伤、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率不断下降。不过,全国的事故发生率仍然很高。

172. 尽管2005年由于改组乌克兰的监督和监察机构而失去了近年来取得的一些进展,但监督制度由于其以前的发展水平仍继续有效地运行。

173. 在2005年中,工伤水平总的下降了8.3%(受害者20,817人,比前一段报告期少1,840人),致命工伤下降6.5%(受害者1,088人,比以前少76人)。

174. 下列部门的工伤发生率有所下降:采煤(死亡157人,以前是200人)、建筑(死亡129人,以前是142人)、农业相关产业(死亡236人,以前是265人)、运输(死亡101人,以前是102人)。

175. 致命工伤发生率在油气勘探和地质部门增加了5倍多(死亡16人,以前是3人)、通信部门几乎加倍(死亡20人,以前是11人)、工程部门增加一半(67人,以前是45人)、采矿和非金属矿物部门增加22%(39人,以前是32人)、社会、文化和贸易部门增加8.7%(137人,以前是126人)。

176. 2006年,煤矿工伤发生率下降了15.5%(受伤矿工7,768人,2005年是9,195人),致命工伤下降21.5%(死亡157人,以前是200人),其中包括27名矿工死于心血管病,占所有地下工作死亡人数的20.3%。这一部门的致命工伤占所有工业部门的所有死亡人数(总数1,088人)的14.4%。

177. 2006年地下工作发生的工伤事故比2005年少37起。地下事故总数中,有26起(19.5%)发生在矿面,14起(10.5%)发生在开发横坑,93起(70.0%)发生在采掘场。

178. 在2005年煤产量下降220万吨之后,工伤死亡率从2005年的每开采1百万吨煤有2.5人死亡降到每1百万吨煤有2.0人死亡。伤亡率最高的是Lviv省煤矿有2.6人死亡,最低的是Pavlohrad煤矿Pavlogradugol有0.58人死亡。Donetsk省煤矿的伤亡率尽管有所下降,但该省每开采1百万吨煤会有2个多矿工死亡(伤亡率2.5)。

179. 2005年乌克兰煤矿发生22起集体伤亡事件,受害矿工88人,其中21人死亡,占该部门工伤总数的13.5%。人员和物质损失最严重的事故是4月16日在国营企业Selidovugol经营的Rossiya煤矿发生的矿顶崩陷压死3名矿工、2名矿工受伤的事故,以及6月25日在国营企业Lvovugol经营的Lesnaya煤矿发生的甲烷爆炸导致5名矿工死亡、2名矿工受伤的事故。2005年采煤部门发生的事故比2004年多8起(22起对14起),但死亡人数较少:死亡的矿工总共少28人。

180. 近年来乌克兰在工作安全领域有一些积极的发展。但是,如果乌克兰要达到在这一领域有最佳记录的国家的安全水平,有关当局必须继续致力于下列优先任务:

加强执行危险任务和使用危险设备的工业安全;

促进与精简许可程序有关的企业家倡议;

加强操作爆炸物和进行爆炸的工作安全;

改善事故发生率最严重的地区的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全;

作为2006-2011年期间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改善乌克兰的一般工作条件的国家、部门和区域方案的一部分,通过引进最先进的技术和使用最新的个人和集体保护装,采取工作安全领域的预防措施;

加强国家对遵守有关煤矿粉煤和煤气的安全规则情况的监测;

拟订乌克兰进入欧洲联盟所要求的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原则。

8.工会权利

181. 在乌克兰,工会权利得到以下诸法的保障。这些法律包括《宪法》、《公民结社法》、《工会(权利和保障措施法)》、《集体合同和协议法》、《集体劳资争端和冲突(解决程序)法》和《劳工法法典》。

182. 根据《乌克兰工会(权利和保障措施)法》,乌克兰公民有权自由表达意愿不须任何批准,组织、加入和脱离工会以及按照其章程参与工会的工作。

183. 没有人可被迫加入或不加入工会。《工会(权利和保障措施)法》规定国家有责任维护公民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确保工会的权利和利益充分得到尊重。

184. 国家承认工会是雇员的正式合法代表并且是其劳动、社会和经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者,并与工会合作落实这些权利和利益,协助它们与雇主及其协会建立工作关系。

185. 根据《工会(权利和保障措施)法》第16条,工会及其组织应独立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雇主以及其他自愿协会和政党,并且不对它们负责或受它们控制。

186. 根据该法第126条,工会及其协会在确认它们符合其章程后即获得法律地位。

187. 关于工会成员资格,根据工会章程运作的机构向其领域的主管机构发出通知,引述它们据以在公民协会登记册上登记的工会法律地位证书。母工会也以书面将此成员资格通知雇主。

188. 按照自己的章程行事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工会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方式获得法律地位。

189. 法律禁止中央或地方政府、或雇主或雇主组织干涉工会或其协会和联合会的法定活动。

190. 给予全国性工会法律地位的进程是由乌克兰司法部负责,给予其他工会及其协会法律地位的进程是由司法部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的中央司法厅、省级司法厅、Kyiv和Sebastopol市司法厅以及地区、城市地区和市(省辖市)司法厅负责。

191. 罢工权利是保护公民集体、经济和社会权利和利益的一项重要保障。《宪法》第44条阐明所有受雇人员都有罢工权利以保护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利益。1998年3月3日最高委员会通过的《集体劳资争端和冲突(解决程序)法》概括了行使罢工权利的程序。

192. 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罢工,亦不得阻止任何人参加罢工。只有法律可以禁止罢工。《集体劳资争端和冲突(解决程序)法》表明在雇主或其授权代理人或代表拒绝满足雇员或其授权代理人、工会、工会联盟,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要求之后,(在所有其他可能都用竭时)罢工才是解决劳资争端和冲突最后可采用的方法。

193.《集体劳资争端和冲突(解决程序)法》列明了有关罢工行为的限制。该法第24条规定,如果停止工作将危及生命、健康、环境,或干预防止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动物流行病或这类问题后果的管理,则禁止罢工。

194. 检察系统、法院、乌克兰武装部队、政府机构、负责国家安全、法律和程序的机构的雇员(技术和服务人员除外)不得举行罢工。

195. 在宣布紧急状况时,最高委员会或总统可禁止罢工,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以上的罢工禁止须由最高拉达和总统联合法令核准。在宣布军事管制后,则自动禁止罢工,直至军事管制取消为止。

196. 此外,该法表明在以下情况下,罢工被视为非法,这些情况是:

如果罢工的目的是改变乌克兰的宪法制度,国家疆界或行政和领土结构,或罢工者的要求侵犯人权;

雇员、工会、工会联盟或其授权代理人违反《集体劳资争端和冲突(解决程序)法》有关审查劳资争端程序和组织与举行罢工程序的条款而发起的罢工;

法律确定的调解程序尚在进行之中发起或举行的罢工。

197.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6段中的评论。

198. 政府不限制工会行使建立联盟和加入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这些权利由工会本身行使,不受政府的干预。

199. 没有任何法定规则限制工会自由开展活动的权利。1999年6月26日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紧急状态法》第22-24条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期可实施某些限制公民、社会组织和企业家权利和自由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a) 禁止罢工;(b) 各政治党派、社会组织、群众运动和公民志愿协会的活动,若有碍于形势正常化,在事先予以适当警告之后暂停其活动。

200. 《公民结社法》第31条表明,按照证明机构或检察官的申请,为约束一公民团体的非法活动,法院可暂时禁止一公民团体的某些活动或工作,禁止时间可长达三个月。

201. 《乌克兰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权利加入工会以保护其劳动和社会――经济权利和利益。工会是按公民的职业活动性质,把具有共同利益公民团结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工会在其成员自由选择的基础之上成立,无须事先得到允许。”

202. 乌克兰最大的工会团体是乌克兰工会联合会。该组织是为协调各工会(或其协会)的各项工作而建立的一个志愿团体,以便表明和保护其成员的经济、社会、劳动、法律和精神利益。

203. 乌克兰工会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工会成员的劳动、社会和经济权利和利益;确保工会成员得到法律保护;协助发展乌克兰政局和发展民间社会;改善工会、雇主和政府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制度;加强工会联合会的国际关系。工会联合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参与其活动并协助拟订对工会运动具有重要性的公约,并且充分利用劳工组织提供的专家评估提交乌克兰最高委员会审议的立法的机会。乌克兰工会联合会与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地扩大。

204. 2005年,乌克兰工会联合会成为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成员。

205. 工会联合会包括43个全国和部门工会以及26个区域工会联合会。

206. 此外,目前有41个其他全国性工会和协会在乌克兰境内进行活动但不属于工会联合会。其中成员人数最多的人乌克兰全国工会联合会、乌克兰矿工独立联盟和乌克兰自由工会联合会。

207. 工会运动的发展也充分地表现在全国工会数目之多和它们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的积极和有影响力的作用。目前,乌克兰工会是一股有影响力的力量,积极参与执行社会对话政策并且在雇员、雇主和政府的利益之间发挥平衡作用。政府在其工作中对所有工会不论其大小都给予平等待遇。

208. 最高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权利和保障)法》规定了在乌克兰武装部(军事人员方面),国内事务机构和国家安全服务机构执行这一法律的特定方面应按有关的法令行事。

209. 《民兵法》第18条规定民兵军官有权利组织工会。根据《军事人员及家庭成员(社会和法律保护)法》第5条,军事人员有权利建立其自己的社会团体。

210. 目前有一个内务机构经过绩效评定的雇员的工会,和两个军事人员工会。

211. 自提交前一份报告以来,最高委员会通过了《集体劳资争端和冲突(解决程序)法》和《工会(权利和保障)法》。根据1998年11月17日总统令,建立了一个全国调停和解服务处,以及35个区域办事处;并根据2005年12月29日总统令建立了全国三方社会和经济委员会,目前正在设立27个区域办事处。

第九条.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212. 为了在乌克兰实施《公共社会保险制度大纲》,拟定了一套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原则,并于1998年1月14日作为宪法法律通过。这就为草拟一些涉及多种社会保险问题的法案铺平了道路。

213. 在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原则中规定了如下措施:

设置五种不同的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保险、医疗保险、补偿生育和葬礼费用的短期停工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

确定有权享受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的受保人类别;

提供国家保障,保护有权享受养恤金和社会福利以及在永久或短期失去工作能力、失业、生育、看护婴儿和幼儿、家属患病、保费缴付者或缴付者家属死亡时有权享受物质援助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14. 最高委员会在这方面通过了以下法律:1999年9月23日通过的《强制性国家保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残疾)法》、2000年3月2日通过的《强制性国家失业保险法》、2001年1月18日通过的《强制性国家产假和家属死亡保险(短期停工和相关的费用)法、2003年7月9日通过的《强制性国家养恤金保险法》。目前正在审议关于强制性国家医疗保险的法案,但是最高委员会尚未通过该项法案。

215. 各类社会保险的供资已得到各项法规的保证,这些法规对于造成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伤事故和专业性职业病提供的强制性国家保险规定了保险费额,并且对各种强制性国家保险设定了保费。

216. 根据强制性国家保险原则,并根据对于这类保险具体种类的已通过法规,向所有的雇员颁发了其强制性国家保险证。部长内阁已作出裁定,这些保险证应当由国家养恤金基金会登记并颁发。保险证是根据所有种类强制性国家保险的标准形式颁发的,而且证件都须接受严格的注册制度,以此肯定受保人根据相关的强制性国家保险取得社会服务和物质津贴的权利。

217. 据此,为乌克兰根据1964年《欧洲社会保障规则》和1944年劳工组织第67号建议两项文书的规定,发展强制性国家保险体制而创造了立法条件。

218. 有权领取社会保险的受保人种类是根据有关各种各类强制性国家保险的法律来确定。

219. 投保人是雇主和其他雇用劳工的人,根据既定的保险费额,他们有义务为其所雇用的雇员偿付保费。提供保险的机构是以下保险项目的特别基金:

养恤金保险(养恤基金);

临时失去工作能力和涉及产期及家属死亡的相关费用之保险(短期停工社会保险基金);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导致失去工作能力的保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强制性国家失业保险基金)。

220. 社会保险基金是根据其本身的规章运作的非营利独立组织,其业务活动由基金董事会核准。这些基金是法人实体,有其本身的印章(包括乌克兰国家徽记和基金名称)及标志。社会保险基金负责保费的收取及应计偿付,并经营自主的供资体系。

221. 根据乌克兰的法律,社会保险基金是由董事会管理的,董事会由政府、雇主和工会的15名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六年。董事长是由董事选出的,任期两年:董事长职位在组成董事会的上述三个群体之间轮流担任。董事长属下有两名副董事长,分属董事长本身以外的其他两个董事会组成群体,据此这三人代表三方的伙伴关系。董事是自愿行使其职务的。

222. 行政机构是基金的执行局,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决定。执行局代表保险基金,根据其规章以及执行局的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行使职务。执行局并通过充任其业务机构的地方办公室开展工作。

223. 强制性国家保险的特别用途基金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受到监测理事会的监督。监测理事会监督这些基金遵守规章行事的情况,并确保在相关保险基金内的经费确实按其规定用途使用。监测理事会由15人组成,投保方、雇主和政府各有五名成员。

224. 国家在强制性国家保险方面的监督是通过得到特别授权的中央执行机构来进行的。这一国家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投保人以及保险机构遵守乌克兰强制性国家保险法律的情况。

225.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监督机构查明违规行为,并为纠正这种行为确定最后期限。如果在最后期限过后投保人或保险机构仍未能纠正违规行为,就必须搁置其不合法的决定。该机构可以要求与董事会成员会晤,如果这项要求未能实现,就可以要求举行基金本身的会议。

226. 根据国家监督机构的决定,保险基金的董事可以因不履行职责而被撤消职务。投保人或保险机构也可以针对国家监督机构的这些决定而向法院上诉。

227. 设置社会保险体制的基本规则是在基本原则中提出的,它就是团结原则。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种类社会保险的经费筹措工作。

228. 同时还为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

特别用途保险基金应当根据雇主及其所雇的员工所承付的保险费额情况来开展其业务。这项规则的一个例外就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提供的社会保险,这类保险的保费完全由雇主承付;

雇主和其他投保人偿付的强制性国家保险的保险费额每年都由乌克兰最高理事会按劳工报酬总开支的一定比例而为下一个日历年确定,并且与国家预算同时批准;

向特别用途基金承付的保险费额必须指定用于保险福利的偿付,并承担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费用,为旨在防备保险的风险而设置的措施提供经费,建立经费的储备,并承担保险机构的行政开支。

229. 《强制性国家保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残疾)法》的主要任务包括:

设置防范性措施,以便消除有害的和危险的生产因素,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威胁到投保人健康、并可归咎于工作环境的其他情况;

恢复工伤事故受害者以及在工作中受职业病影响的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

对投保人及其家属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支付赔偿。

230. 有权享受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提供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是:根据雇主签署的劳工合同而工作的人、教育机构的学生、护士和实习医生、在上课时间、课前或课后从事工作的硕士学位学生和博士学位学生、传授职业技能的课程的学生、从事劳动实践(实习)和在生产中心工作的学生。

231.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付的社会保险福利,其提供形式是当雇员短期内无法工作时偿付津贴,或以每月津贴或一笔总付款额偿付,另一形式是按受害者的伤势而相应递增的额外偿付。

232. 法律规定,可向投保人或受害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福利的其他人一次性给付一笔保险福利,也可向投保人或以前得到受害人赡养的其他人提供每月保险福利。

233. 一次性给付的一笔保险福利款额和每月保险福利两者的偿付规定如下:

如果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伤亡事故正是员工失去工作能力的原因,则应当根据医务和社会专家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偿付给投保人;

如果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投保人死亡,则应当向有权领取这类福利的人偿付福利。

234. 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经费来源是雇主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费按雇主的经济业务种类以及职业风险的程度分类。最高委员会已确定了这类风险的不同程度。目前,已经确认有67种职业风险,并确定了相应的67种保险费额。

235. 《乌克兰强制性国家社会产期和家属死亡保险(短期停工和相关费用)法》为此类社会保险制定了法律、组织和财政方面的基准。根据此类保险提供的物质补助包括:

短期停工津贴;

孕期和生育津贴;

子女出生时给付的津贴;

子女年满三岁以前的看护津贴;

丧葬津贴。

236. 短期停工津贴是根据员工薪金(收入)水平以及员工向保险基金缴付保费的时间长度偿付给投保人。

237. 根据目前的法律,帮助雇员实际行使领取短期停工津贴、孕期和生育津贴、子女出生津贴以及丧葬津贴权益的责任应当归于雇用相关雇员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

238. 除了提供物质津贴以外,法律并规定了一整套为投保人及其家属提供保健温泉护理和康复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是为在疗养院、保健名胜地、诊所和儿童保健营接受健康温泉护理、休养和康复提供经费;并为儿童和青年的体育学校和为课余活动提供部分经费。

239. 《乌克兰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失业)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被解雇、并因此失去收入的情况下向投保人提供福利。

240. 强制性国家失业社会保险是向在企业、机构和各种各类所有制及管理形式的组织内工作的雇员提供的,同时也向为个人工作的雇员提供,因为正是后一种雇员类别遭受最恶劣的强迫解雇情况。上述员工中还包括非全日工作和从事替代性(非军事)事务的雇员,条件是,必须他们与企业主或有正当授权的机构之间订有受雇期间的合同。

241. 尽管所有受雇的员工都有权享受保险,但是根据这种保险所提供的物质福利则按员工失业的原因而存在巨大差异。根据法律,提供社会保护的优先对象是那些因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失业的员工,也就是说,因为雇主裁减人员、因无法抗拒的理由而自愿辞职或因为健康原因或缺乏必要资格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因劳工合同规定时限到期;或因为被招募服兵役或被指派从事替代性(非军事)服务而失去职位的人员。

242. 由于向失业者提供社会服务和物质福利的安排已经稳固地确定,而且国家就业服务处实施这些安排也已有相当的时日,根据法律,基金执行当局之各项职能应当由国家就业服务处的现有机构来行使,以便保证尽可能充分地利用其物质和信息资源,以及其合格工作人员的潜力。这就使失业者不必承担到各种不同办公室注册登记、并经常前往这些办公室的负担。

243. 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失业的人,如果在失业以前的12个月里已经工作了至少26个日历周,则有权按其平均薪酬(收入)的某一百分比、并按其向保险基金缴付保险费的时间长度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福利,具体算法如下:

两年以下:50%;

两年至六年:55%;

六年至十年:60%;

十年以上:70%。

如果员工失业时间很长,则其失业保险福利按如下方法递减:

最初90个日历日:规定数额的100%;

以后的90个日历日:80%;其后:70%。

根据统一的法律框架,对于失业情况,除了提供物质福利之外,还提供一整套措施,以便保证失业者尽早回归有收益的工作。这些措施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和再训练等社会服务、职业指导、信息和咨询服务、向那些为安置失业人员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雇主提供补贴,以及为失业者组织安排有报偿的社区服务。

244. 《乌克兰强制性国家保险(养恤金)法》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它制定了养恤金保险,并为建立新的三层养恤金制度作出了规定:基本层面(第一层)、经费的强制性积累(第二层)以及公共自愿养恤金基金(第三层)。

245. 根据新的养恤金制度,退休金的数额取决于向养恤金保险基金缴付保费的时间长度、向乌克兰养恤基金缴付保险费时所依据的收入情况。

246. 乌克兰规定,享受退休权益的年龄应维持在55岁(女性)和60岁(男性),但是如果延迟退休,退休金则按每年增加3%计算,最多是延迟十年退休的85.32%。

247. 偿付养恤金的费用逐年增加。从2005年1月起,最低退休金的数额已经与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准联系起来。

248. 正因为旨在增加公民养恤金的一系列措施,现在已经能够大幅提高养恤金数额。因此,在过去五年里,最低养恤金增加了十倍左右(从2001年的34格里夫尼亚增加到了2006年的350格里夫尼亚)。截至2006年1月1日,养恤金平均数额为400格里夫尼亚,表明从2001年同日(83.66格里夫尼亚)以来退休金增加了近五倍。

249. 对于老年公民、残疾人和有儿童的家庭,还有一种补充养恤金的制度,提供各项福利、补偿和保障,以及住房津贴方案和其他形式的国家社会补助。

250. 乌克兰注意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4段中的评论。

251. 我国的养恤金拖欠款项最终于2000年9月得以解决。所有养恤金都已经全额付清,而且是按既定的时间安排偿付的。

252. 为了保证养恤金制度的进一步改进,2005年12月15日,乌克兰部长内阁批准了一项发展乌克兰养恤金制度的战略,提出了加强在共同和分别责任制中采用保险原则、促进养恤金保险的保费交付制度和进一步发展私营养恤基金的措施,以保证乌克兰养恤金制度的财政稳定性。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与儿童

253. 乌克兰注意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28段中的评论。

254. 家庭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必须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据此,社会与国家正在共同努力,打击家庭暴力现象,并协作设置和加强纠正这一问题的体制。

255. 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并不是任何国家固有的问题,因此也不是乌克兰社会特有的问题。这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

256. 2002年,《家庭暴力(防止)法》在乌克兰生效,处理实际发生或威胁施行家庭暴力的申诉和报告程序得到了部长内阁的批准。内务部长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采取了重大步骤,发起修改《乌克兰行政犯罪法》,以纳入对施行家庭暴力和不遵守法院命令的行为追究责任的条款,为防止家庭暴力的各项措施提供了法律和体制基础。

257. 乌克兰的家庭暴力被认为是无家可归、吸毒和酗酒现象的根本起因之一。暴力的受害者经常是妇女。家庭暴力对于儿童具有消极影响,增加了儿童酗酒成性、吸毒成瘾或犯法乱纪的风险。

258. 根据修正《行政犯罪法》的法令,正在内部事务体制内设置特别服务处,服务人员包括街坊警察监督员和处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刑事警察监督员,他们负有采取防止家庭暴力措施的责任。

259. 为了将上述条款付诸实施,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与内务部协作采取了一些组织和实际措施。其中包括:

拟定一项特别命令,批准有关以下各方之间的互动程序的指示:处理家庭与青少年事务的各部门与办事处、青少年事务部门、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以及负责实施防止家庭暴力措施的内务部主管当局;

制定监测处于危机状况家庭的程序,以便防止父亲不负责任而造成忽视和抛弃子女的现象;

拟定并批准涉及到残暴对待或威胁残暴对待儿童的报告和申诉之审议程序,同时拟定并批准向处理家庭、儿童和青年问题的各服务部门,青年社会服务中心和内政部主管当局提供指导的指示,以及如何在防止家庭暴力及其后果,即抛弃和残忍对待儿童方面开展合作的指示。

260. 为了帮助曾经遭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国家有关当局正在建立一些专门的机构。据此,1998年夏,第一个暴力受害者避难所在基辅开始运作。目前,一个类似机构的网络正在形成,将在每个地区提供帮助。

261.目前正在为内务部及其各地方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合作而采取步骤,在这些组织机构的努力下,正在为街坊警察监察员提供有关如何防止家庭暴力的培训课程。

262.与卫生部及社会和法医心理治疗学及毒理学科学研究所合作,拟定了内务部主管当局为防止家庭内犯罪采取措施的准则。

263.与家庭、青年和体育部(原为青年和体育部)一起为街坊警察监察员编写并出版了一份手册,帮助他们防止家庭暴力;2005年,该手册已经向所有警察站分发。

264.内务部改变了收集有关报导的家庭暴力罪行统计数字的方式。

265.此外,防止家庭暴力的任务需要有专门的专家知识,需要为街坊警察监察员及刑警在处理涉及青少年案例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培养合格的专门人员,并为这些人提供基本的培训措施。因此,在内政部体制下的不同培训机构内,目前正在培训在街坊警察站服务的专门人员。

266.根据内务部理事会的决定,在内务部所经管的培训机构课程中引进了对法令的研究。

267.近年来为了加强防范家庭暴力和其他家庭罪行而采取了一系列组织上的和实际的措施,这些措施极大地帮助了乌克兰制止犯罪率上升、减少私人家庭中尤其对妇女和儿童所犯罪行的数量。

268.因此,与2003年同期相比,2004年的11多月内因家庭纠纷、嫉妒猜疑或其他家庭理由而发生的罪行数量减少了12.7%,其中杀人案和造成肉体严重伤害的案件数量减少4.4%。

269.2005年,有51,000人因家庭暴力而受到内务部当局登记备案,共发出了61,100项正式警告和6,500项禁令。同时还对77,000人提出行政起诉。

270.同时,执行行政法的经验表明,在多数情况下,犯罪者付一些罚款便没事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经常在经济上依赖施暴者,征收罚款的结果是,惩罚受害者更甚于惩罚施暴者。因此,鼓励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采取更有精细区别的处理方式。

271.如何防止对儿童施暴的问题仍然是特别受到关注的事项。由于儿童常常不了解需要抵抗暴力,而且由于缺少容易为幼儿接触到的信息,因此问题就更为严重,儿童往往会隐藏其在家庭遭受暴力的事实,而不向学校老师或警察求助。在老师方面,即使已经提请他们注意儿童遭受暴力的案例,仍往往未能向有关当局传达有关暴力事件的信息。目前正在学校里设置特别的课程,以便克服这一问题,并在志愿协会的帮助下,在各种人群中不断地开展提高认识的工作。

272.在目前的安排下,社会福利体制负责向有18岁以下子女长期与家人同住的家庭提供帮助。这一帮助是特别根据《国家向家庭提供社会援助法》和《国家对贫困家庭提供社会援助法》、并通过房租津贴和购买供热燃料及其他家庭费用的住房津贴方案来提供的。

273.总的看,全国大约有300万户家庭受益于这一制度,而此类福利的开支每年共达30亿格里夫尼亚。

274.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使乌克兰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化,以便走向基于向家庭提供有目标的援助以及保证其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

275.根据可能的受益者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供各种有目标的援助的标准做法已经有了大致的先决条件。最低基本生活费被用作评估家庭或个人领取相应福利资格的基本标准。

276.由于经济上的局限,国家无法提供符合最低基本生活费的所有社会保障。因此,最高委员会将各种福利规定为最低基本生活费的一个百分比,并称之为“受保障的最低基数”。

277.2006年的《国家预算法》规定了受保障的最低福利比额表,根据各种居民类别对贫困家庭的社会福利偿付数额逐项作出规定。身体健康的受惠者数额为110格里夫尼亚、无法工作的人(退休工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数额为155格里夫尼亚、残疾人为165格里夫尼亚。

278.对于在贫困家庭生长的每一儿童,最低基本生活费百分比提高10%点,使其福利达到178.5格里夫尼亚。对于单亲家庭或有许多子女的贫困家庭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的家庭扶养的每一儿童,最低基本生活费百分比增加20%,使福利达到186格里夫尼亚。

279.在向家庭提供福利方面采取了有目标的做法。在根据《乌克兰国家向家庭提供社会援助法》提供的五类援助中,有三类是根据家庭总收入计算的,这项援助的目的是为由单亲母亲养育以及由监护人或领养父母家庭养育的儿童提供儿童照料费用,直到儿童年满三岁为止。

280.以下福利的提供不计家庭总收入情况:

产妇和生育津贴;

生育后一次总付的款项,2006年这笔款项为8,500格里夫尼亚。

281.自1995年起,乌克兰就一直实行一项住房津贴方案。根据拥有或使用住房的既定规则计算在房租和水电费的开支上超过家庭总收入20%(或如果是最贫困家庭15%)的家庭,有权享受这类津贴。15%这一标准是为那些完全由养恤金领取者或属其他无法工作类别的人组成的家庭、或有年幼子女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中有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的家庭确立的。此外,任何受益者的每月总收入不能超过最低基本生活费数额的50%。

282.租金和水电费津贴是每六个月提供的,而用于供暖的天然气费用津贴是按每一个寒冷季节提供的。用于热水的天然气、煤和油费用的津贴是每一日历年提供一次。租金和水电费津贴偿付形式为信用记帐,而购买供暖用的天然气、煤和油的津贴是以现金提供的。

283.无家可归者和有前科者是人口中处境最不利的阶层。

284.1990年代,第一次有人提请注意这些群体的问题。1998年4月27日,部长内阁通过了有关为这类居民建造特别设施的第573号决议。作为其实施这项决议的一种努力,在Nipropetrovsk、Mykolayiv、Odessa、Rivno和Kherson等省的地方政府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门为其无家可归的公民建造了住所和其他特别设施。

285.2006年1月1日,共有五个供过夜的住所,可以接纳168人,2005年间共为1,893人提供过住所;另有八个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特别设施,可接纳220人,曾为1,762人提供过服务。

286.一个乌克兰与荷兰的联合项目在基辅建立了无家可归妇女恢复社会生活中心。该中心设计的容纳量为80名妇女,在2005年期间,共接纳了84名妇女,而2006年1月1日,一个具有供过夜设施、可容纳150人的社会福利收容所开始运作。此外,在基辅还有一个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无家可归公民恢复社会生活的中心,接纳了350名此类人士,并向627人提供服务。

287.在Ivano-Frankivsk省的Korshiv村为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建立了省属居留中心,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和其他服务。

288.同时,非政府组织在一些存在无家可归公民的地区提供社会服务。根据最新的数字,慈善机构、志愿组织和宗教组织在Zaporizhzhe、Luhansk、Odessa、Chernivtsi和Chernihiv等省建立了机构,为无家可归公民提供社会援助和心理及法律服务。

289.2003年,面对问题的日益紧迫性,议会就无家可归公民和被忽视儿童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举行了听证会。

290.2005年6月,《无家可归公民和被忽视儿童(社会保护)法》获得通过,这项法律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为无家可归公民和被忽视儿童的社会保护制定了框架,并为指导社会对待这些人的方式提供了法律规定。这项法律旨在保证,在乌克兰《宪法》和目前法律中正式载明的无家可归者和被忽视儿童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受到适当尊重,同时并为志愿人员和慈善组织向这些居民群体提供社会保护创造必要的条件。

291.这项法律为建立接纳无家可归者的社会福利设施作出了规定,这些设施包括过夜住所、康复中心和福利旅馆。这些机构的运作旨在促进以分阶段的逐步方式,根据奥地利及荷兰取得的经验,对无家可归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292.此外,已计划建立一个无家可归者登记中心,主要目的在于确认这些人的身份(其方式包括开展所谓“社会巡视”或街头巡察等),登记注册无家可归者,向其发放临时身份证,这尤其对于无身份证件的无家可归公民,是重要的措施。

293.从监禁设施里获释的人员受到的社会保护是根据2003年7月通过的《服满监禁或半监禁固定刑期人员(恢复社会生活)法》而得到保障的。

294.向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的社会保护形式包括将其安置在收容所、退休中心和退役军人和退休老人住所,同时,并在那些为服务老年公民以及那些无法工作和单独生活的人设立的地方中心提供社会服务和各种生活福利。

295.尽管缺少维持收容所方面的地方预算经费,但是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以及地方劳工和社会福利主管部门还是能够委托建造新的居住中心并扩大那些已经运作的接纳设施,从而在劳动部的主管下增加这类机构内供居住的场地。

296.到目前为止,在劳工和社会政策部主持下,如下设施正在运作之中:

316个收容住所,接纳了总共57,700名公民,其中54,500名残疾人、退役军人和老年公民的生活费完全由国家偿付;

746个地方中心,为老年人和其他单独生活和无法工作的公民提供服务,接纳的人数超过900,000;

1,979个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单位以及住院护理中心,提供短期和全日制看护。

297. 为了执行2005年7月11日通过的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优先措施的总统令,并为了执行《乌克兰对孤儿和无父母照看儿童的社会保护组织和法律条件(实施)法》,已经拟定了一项2006-2010年期间克服弃儿问题的国家方案,同时并拟定了一项收容孤儿和无父母照看儿童的各种所有制设施体制改革大纲,以及一项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关于乌克兰加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的法律草案、以及其他措施。

298. 乌克兰注意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29段中的评论。

299. 解决人口贩运、尤其是贩运妇女问题的任何行动都首先直接地有赖于为解决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经济问题而作的努力,其次也直接有赖于相关的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在特定国家内部和在国际层面上进行更好的协调。

300. 过去几年里,乌克兰按部就班地加紧努力,创造了有利于制止和打击这一罪行的条件。

301. 已经指定家庭、青年和体育部为负责协调各部和其他中央政府机构为防止人口贩运采取的措施的政府机构。

302. 在部长内阁之下建立了一个防止贩运人口的部门间协调理事会,由一个专家工作组负责日常的运作,工作组的成员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303. 乌克兰政府与自愿团体合作,在这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两项方案:1999年-2001年期间的防止贩运妇女和儿童方案,以及2002年-2005年期间的制止一般人口贩运的全面方案。目前,已经完成了2006-2010年期间制止人口贩运方案的大纲草案拟定工作,草案目前正由法律专家进行评估。

304. 全面方案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实施一整套提高意识的措施,对象是一般公众,特别是所谓高风险人群中的女性,目前正在为其推行一项持续教育措施方案。

305. 乌克兰与自愿团体合作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有950个青年社会服务中心经管200多个保密的电话支助线和帮助热线;为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编撰了手册;并在电视上播放了一些相关的纪录片和记录戏剧片。

306. 2002年11月,在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的支持以及在乌克兰青年和体育部的帮助下,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电话热线,以便防止贩运人口。电话热线也是免费的,而且全国任何地方的妇女都可以接通。

307. 国际移徙组织驻乌克兰办事处向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政府机构和自愿团体提供了大量援助。已经提供了一些培训课程,传授辨认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尤其是儿童)的方法,并促进有效的调查方法和改进制止这种行为的体制。

308. 考虑到人口贩运的跨国界性质,2005年,乌克兰内务部同一些机构开展了合作,其中包括: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东南欧合作倡议打击跨国犯罪中心、欧洲刑警署、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努力打击这种严重侵犯人权和自由的罪行。

309. 由于这些努力,内务部现在已经与其他国家的警察部门建立了长期的信息交流安排,交流有关将乌克兰公民(包括未成年人)贩运出境以便进一步对其进行性剥削和劳力剥削的犯罪帮派和个人的信息。

310. 经验表明,区域合作是阻截国际人口贩运线路的最有效手段,通过与欧洲刑警署、东南欧合作倡议的区域中心及其他国际执法机构协调采取的国际防范性行动是尤其有效的手段。

311. 乌克兰实际上是最早修改本国刑事法,纳入一项规定人口贩运为刑事罪行的特别条款的欧洲国家之一。据此,2006年1月,乌克兰最高委员会通过了一项修改《刑法》的法令,对贩运人口和诱骗他人卖淫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惩治措施。

312. 该项条款生效以来,1998年3月至2006年1月之间,执法机构提出了1,287起以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中,1998年2起、1999年11起、2000年42起、2001年90起、2002年169起、2003年289起、2004年269起和2005年415起。

313. 乌克兰执法机关设立了制止人口贩运罪行的特别单位。在打击这一罪行方面的一个重要步骤是,2005年建立了一个打击人口贩运罪行部,作为警察机构刑事事务司的一部分。这一机构建立之后,2005年提出了415起刑事诉讼程序,与2004年提出的程序相比增加了54.3%。

314. 总的说,根据国际专家的评估,乌克兰处于制止这一现象的努力的前哨。

315. 除了制止这类罪行并惩处人贩子之外,援助受害者也是乌克兰认为特别重要的工作。为此,计划建立一些康复中心,其中第一个在国际移徙组织的帮助下于2002年在基辅开始运作。在2005年期间,又在Zhytomyr、Lviv、Chernivsti、Volhynia等省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建立了五个中心。

316. 接受这方面综合援助以期恢复社会生活的妇女人数持续上升。

317. 在乌克兰开展方案,制止人口贩运的工作可以作为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政府主管当局之间、以及与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有成效合作的一个典范,后者不仅在实际工作中,而且也在保证乌克兰通过主要的政府决定方面提供了重大援助。

318. 为了协调中央政府当局和志愿组织和国际组织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正考虑在乌克兰建立一个制止人口贩运的全国办事处。

319. 作为这方面侦查工作的一部分内容,为制止人口贩运罪行建立的部门负责查明并揭露此类罪行,并记录从事制作、销售和在因特网上传播色情材料、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材料的犯罪帮派和个人之活动。

320. 因此,在2000-2005年期间,乌克兰内务部主管当局根据乌克兰刑法第301条(走私、编制、销售和传播色情材料)提出了1,343项刑事起诉。

321. 贩运儿童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由于对这一现象的理论分析和处理这一现象多方面问题的有效方式确实存在,这些方式包括防范性措施、查明、释放和保护受害者,与为打击从这一贩运中获利以及利用儿童无法自卫而剥削儿童的罪犯作出的努力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322. 从刑事法的观点看,贩运儿童是人口贩运罪行中的一种复杂的附属现象。贩运未成年人的罪行主要威胁到为保障相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利益而建立的社会机构。

323. 过去的经验表明,贩运儿童的主要目的是商业化的领养和性方面的剥削。

324. 乌克兰刑法对绑架和贩运人口、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规定了惩处措施。刑法第146条,对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或绑架他人以便贩卖或进行性剥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惩处措施。第149条规定了贩运人口的直接刑事责任,贩运人口的定义是:“对于人的买卖、其他偿付款项的转让或任何其他非法交易,其中涉及在此人同意或不同意情况下合法或非法将其移出乌克兰国境,以便再买卖或作其他的人口转移,以达到性剥削、提供色情业的雇用、从事犯罪活动、充当债务抵押、商业性领养、充任军事冲突的雇佣兵,或剥削其劳力等目的”。

325. 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问题是涉及到巨额利润的见不得人的商业活动,其形式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儿童色情旅游,一直到对儿童本身的贩运,无奇不有。相关数字是不容置疑的:在乌克兰被引诱进入性行业的儿童人数正以惊人的速度上升。

326. 有一些因素对这一问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绝大多数性剥削的案例从没有被揭露。其次,儿童由于希望赚钱谋生(有时候是为养活失业的父母),以及为了赚取大笔金钱而被拉进色情商业活动或卖淫活动。第三,在许多情况下,现在的娱乐业实际上使变相的性剥削形式(脱衣表演、窥淫戏,等等)合法化。第四,最令人震惊的是,有许多案例是父母本身利用自己的子女制作色情材料,或迫使子女卖淫,从中牟取暴利。

327. 可以相当确定地指出,街头儿童、家庭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孤儿和儿童收容所的儿童最有可能落到人口贩子手中。在这方面对罪犯最有吸引力的是离家出走的儿童,因为他们无依无靠地在一个陌生的城市里游荡。

328. 根据《乌克兰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如果罪行是在乌克兰领土上开始、持续、完成或中断的,则被认为是在乌克兰领土上所犯的。根据乌克兰法律和国际条约,乌克兰领土包括在乌克兰港口注册、并在公海(即超越其他国家领海和内陆水域的海域)悬挂乌克兰国旗航行的民用船只或其他船只、在乌克兰注册并在国际领空(即乌克兰领土和其他国家领土上空以外的空中)飞行的民用飞机。

329. 根据《乌克兰刑法》第十条,乌克兰公民和长期居住在乌克兰的无国籍人士如果在乌克兰境外犯罪,不得引渡到外国接受刑事诉讼。

330. 在乌克兰犯罪、并因这一罪行根据乌克兰刑法被宣判徒刑的外国人,如果在乌克兰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存在递解此类犯人的条款,则可以递解到此人具有公民身份的国家服刑。

331. 对于非乌克兰永久居民、曾在乌克兰境外犯罪但正在乌克兰短暂停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如果乌克兰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存在引渡或转交的规定,可以为刑事诉讼目的被引渡到外国或递解到外国服刑。

332. 根据刑法第22条,犯罪时年满16岁人的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时年龄在14和16岁之间的人仅对下列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谋杀、蓄意造成严重肉体伤害、蓄意造成普通的肉体伤害、强奸、抢劫、偷窃、勒索、刑事性违法乱纪以及某些其他种类的罪行。

333. 根据乌克兰刑法第150条,剥削尚未达到可合法就业年龄的儿童,利用他们的劳力赚钱,应当判处最长达六个月的短期严格监禁,或应当剥夺其自由,最长达三年。

334. 内务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刑警齐心协力,查明缀学的未成年人,并确保其回到学校,同时并克服对年轻人的消极影响。对于那些在养育儿童过程中具有消极影响的父母、政府官员和其他成年人也采取法律行动。为此,每年乌克兰都开展一系列全国性防范运动。

335. 为了查明缀学的儿童,警官与教育部门主管当局、政府主管部门的青少年事务部和公共组织的代表合作,对教育机构进行系统的检查,并且对处境不利和贫困家庭以及子女多的家庭进行系统检察,有关这方面法律的宣传节目在媒体播放。目前正在努力采取措施,消除导致青少年犯罪和自暴自弃的原因和条件,同时检察、必要时关闭在儿童的机构所处地区以及在用作儿童休闲娱乐的设施附近供应烟酒产品的食品店和其他商业销售点。

336. 作为乌克兰与劳工组织合作的一项内容,目前正在以下方面开展国际联合项目:

在乌克兰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探索在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和乌克兰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机会和国内政策来防止和减少贩运妇女的规模的可能性;

在巴尔干地区国家和乌克兰制止为性剥削和劳力剥削目的而贩运儿童。

第十一条.适当生活水平权

337. 食品工业是乌克兰农业相关产业部门和整个国家经济的一个最重要的部门。2004年,食品制造和农产品加工占全国制造业总产量的15.1%。就产量而言,食品和农业部门在全国经济中占第三位,居钢铁和金属加工之后。

338. 在乌克兰所有工业部门中,食品工业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在乌克兰人花在物质生活上的支出总额中,食品支出占60%以上。

339. 食品工业完全能够满足国内消费市场的需求,而且具备相当大的出口潜力,外贸出口顺差。

340. 因此,据国家统计委员会2005年的数字,乌克兰粮食产量和农业原材料加工的总水平比2004年提高了13.7%。大多数食品项目的产量也有所增加。

341. 乌克兰粮食生产基本自给自足,自己的产品能满足全体人民的需求,不依靠进口。

342. 食品工业在乌克兰经济的外国投资中位居榜首,到2005年10月1日为止,吸引外资总额达到了11.59亿美元(1992年以来的累计数字),即占乌克兰工业投资总额的29%,其中有2,800万美元是在2005年的九个月之内投资的。

343. 2005年,主要制成品项目的外贸收入(1-24类)计47.996亿美元,即比2004年增加8.397亿美元,上涨了21.2%。这一部门的外贸收支顺差,计7.45亿美元。

344. 在这一时期,粮食出口达27.706亿美元的,即比2004年增加2.976亿美元,上涨了12%。

345. 牛奶产品、人造黄油、蜜糖、糖果、巧克力、谷物类产品、天然水、矿泉水、啤酒、葡萄酒、烈酒和其他酒精饮料、醋、盐、肥皂、烟草、烟草产品以及其他消费品等等的出口也有所增加。

346. 2005年,粮食进口计20.259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增加75.3%,即增加了5.42亿美元。

347. 粮食部门的发展和粮食生产的加快直接有赖于公众的收入水平和国家的出口潜力。

348. 乌克兰有22,000多家企业从事粮食加工和食品制造,雇用100多万人。

349. 近年来,乌克兰总统、最高委员会和政府通过了一些法律和规章,以提高乌克兰制成品的竞争力。质量控制领域的国家政策纲要的拟订工作已完成,进一步推动国家工业各部门的协调努力。

350. 该部已经采取适当步骤,制定乌克兰食品工业的一系列规则和规章,并与国际和欧洲标准进行适当统一。

351. 从2002年至2004年,有142个法规文书与国际要求达成一致。2005年已经在开展工作,制定142个标准和12套技术规章。100多个法规文书仍需要进一步拟订和统一。

352. 为了使乌克兰食品制造部门与全球食品工业接轨,使其现代质量控制方法和环境标准符合ISO 9000和ISO 14000标准以及根据危害分析和关键控点系统的安全标准,44家企业已根据ISO标准9000制订、实行并认证了质量管制制度;4家企业根据ISO标准14000实行了环境保护标准;6家企业根据危害分析和关键控点原则实行了食物安全控制制度;32家企业正在开展必要的工作,实行这种标准。

353. 在与质量控制和生产安全有关的问题上,农业政策部与政府和志愿组织积极合作,正在与乌克兰质量协会一起努力在乌克兰发起传统上在欧洲开展的质量周,进行乌克兰全国质量竞赛。它还与乌克兰消费标准组织合作,组织并开展乌克兰百家最佳产品全国质量竞赛活动,在乌克兰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合作的框架下庆祝世界粮食日。

354. 农业政策部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创建并启动市场系统,并采取协调措施,为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建立市场基础设施,促进和增强国内市场,查明新的外国市场。

355. 从粮食生产商到消费者这一营销链的一个主要关节是农业服务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捍卫其成员—农业生产商—的利益,使他们更直接地参与商业交易,帮助他们能影响价格,为他们进入批发市场提供便利。为确保新鲜果菜市场适当地得到农产品供应,并改善向农业生产商提供的服务,现正在努力扩大这种合作社的网络,到2005年11月1日已经建立了1000多家。

356. 促进农产品批发方面的其他任务由行政区和州农业供销中心承担,现在省和行政区各级已有390个这样的供销中心。但其中大多数是商业性的,只有103个是合作社。

357. 乌克兰面临的一个最严重问题,是必须发展有组织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作为农业市场基础设施的一个基本要素。自发形成的市场安排是不可持续的,需要农产品生产商和消费者以及国家的组织投入。

358. 如何改革本国农业的问题,与农村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支持,根据《乌克兰农村和农业相关产业部门(国内经济优先社会发展)法》以及其他一些立法进行。

359. 乌克兰农村目前由28,585个村和其他居住区组成,总人口为15,271,00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2%。这部分人口中超过退休年龄的占39%。截至2004年1月1日,农村居住区的数量减少了12个,农村人口减少204,000人。

360. 在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发展方面仍然要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在有效利用各村自然资源潜能和推广企业精神的基础上,创造农村人口生产性就业的条件,以创造新的职业,提高收入水平;

鼓励年轻人在农村地区工作和生活;

发展能够满足农村人口日常需要的社会基础设施;

防止农村住区的条件恶化,扩大农村社区满足日常需要可资利用的机会。

361. 以上任务都是国家政策近期和中期发展农村地区的重点。

362. 《乌克兰宪法》第47条规定,乌克兰公民的住房权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国家正在创造条件,确保所有公民有机会自己盖房,买房或租房。国家捍卫公民有房住的权利,它促进政府和公共住房以及私有住房的建造和修复。

363. 需要社会保护的公民由国家和地方当局依法免费或按他们能承受的租金提供住房。

364. 这类需要帮助的公民有:经济困难的人、残疾人、退伍军人、切尔诺贝利灾难受害者。

365. 政府主要是对等待了很久要改善住房的年轻人家庭和个人提供优惠建房贷款。对年轻人的信贷便利方面的一些主要立法如下:

1993年2月5日《乌克兰年青人的社会成长和发展(促进)法》;

2001年5月29日部长内阁关于政府对年青人家庭和单身年青人建房(装修)提供优惠贷款的第584号决定;

2002年7月29日部长内阁关于批准2002-2012年国家年青人住房方案的第1089号决定。

366. 2005年1月13日,《乌克兰孤儿和无父母照料儿童社会保护的组织和法律条件(落实)法》获得通过,它规定,这一类儿童在年满18岁时如果还没有自己的住房,就必须按照官方住房标准向他们提供住房。

367. 2006年1月12日,《社会住房基金法》获得通过,规定了国家政策的法律、组织和社会框架,以捍卫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阶层在住房方面的宪法权利。

368. 根据以上法律,社会住房除了旅馆住宿以外,包括由社会住房基金供资的各种形式所有制的住房,这种住房按定期居住协议免费向需要社会援助的乌克兰公民提供。

369. 1992年6月19日通过了《国家住房基金(私有化)法》,乌克兰公民因此而获得了利用住房信贷卷从国家住房基金手中购买私有公寓和住宅的权利。

370. 上述法律第12条规定,私有公寓拥有人如认为适当,有权处置自己的公寓。实施这些权利的程序由民法规定。

371. 为确保有效利用并管理私有化的公寓,公寓大楼内的这种公寓主人根据2001年11月29日《分契业权大楼(房主协会)法》和2002年10月11日部长内阁关于分契业权大楼房主协会的第1521号决定建立房主协会。

372. 《乌克兰宪法》第30条保障住房的不可侵犯。如没有法院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公民的住房或任何其他财产,或者在这种住房或财产中搜查或检查。如没有法院决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行剥夺住房。乌克兰公民根据按民法签订的协议建造或获得的房屋是他们的财产。《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住房法》仍然在乌克兰生效,它规定,法律捍卫、国家保护公民的住房权。

373. 国家作为它维护全国的法律和秩序的一部分保护住房权。国家行政和管理当局的职能在本阶段可界定为防止侵犯住房权,迅速采取步骤制止任何不正常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一旦公民的财产权遭侵犯,国家则通过司法当局采取步骤,按争端解决程序,并从合法性角度评估个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的行为,立即恢复这些权利,并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

374. 所有乌克兰公民有权通过法院和乌克兰最高委员会下的人权专员,争取保护他们的权利,用尽所有国内补救措施后,可以向乌克兰参加的国际组织下的有关国际机构或程序提出上诉。

12.身心健康权

375.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中的评述。

376. 乌克兰的出生率仍然很低(1997年为8.7‰,2001年为7.7‰,2004年为9.5‰),而死亡率则很高。2002年至2004年期间的出生率增加扭转不了全国儿童人口下降的趋势。

377. 在这种不利的人口情况下,全国年轻一代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近三年来,每三名新生儿中几乎有一名患有某种先天缺陷,儿童的疾病和感染率仍然很高,残疾率在不断上升。早产和出生时体重不足的比率仍然很高,因此养育的费用也很高。

378. 因此,各部门在作出特殊的努力,使全国产妇和育儿领域的现行立法与国际标准一致,维护母亲和儿童在国家主管的各领域的权利,提高全国的出生率。《宪法》规定,乌克兰正在建立的民主法制国家特别重视家庭和儿童,并优先重视他们的利益。

379. 近五年来,乌克兰通过政府和国家战略方案等形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护和增强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包括以下措施:

1999年6月3日部长内阁决定:支持家庭保健、安全孕产、做负责任的父亲等方面的措施;

2001年3月26日总统令:2001年至2005年期间国家生殖卫生方案;

2001年1月24日总统令:将乌克兰儿童方案执行到2005年的补充措施;

2001年5月6日内阁决定:2001年至2005年期间改善妇女状况和促进乌克兰社会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2002年1月3日内阁决定:提高乌克兰出生率的措施;

2002年3月29日部长内阁令:安全孕产计划;

2002年7月1日内阁决定:2002年至2007年期间提高出生率综合计划。

380. 2006年至2015年期间国家生殖卫生方案的编制工作也已经完成。

381. 弃婴问题仍然特别严重。据一些专门研究报告的数字,每1000名新生儿有4名被父母遗弃,甚至在产院时也有被遗弃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总统于2005年7月11日发布保护儿童权利重点措施令,以加紧努力防止弃儿现象,推广替代形式的家庭抚养。

382. 乌克兰注意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8段中的评述。

383. 根据2005年乌克兰内阁一项题为“迎合人民需要”的方案,政府在妇女儿童和家庭领域的主要任务是遏制国内人口迅速下降的趋势。

384. 尽管过渡时期困难重重,乌克兰仍然保持了满足人口需要的合格妇产科医生(2.5/10,000),儿科医生和儿科保健方面的其他专门人员(分别为1.9/10,000和2.2/10,000)。合格妇产科医生的数量从2004年的14.22%增加到了77.59%,持照儿科医生从1999年的6.1%增加到2004年的74.4%。

385. 乌克兰现有向儿童和妇女提供防病治病服务的保健机构网络足以确保社会各阶层的所有儿童和妇女平等获得所有三个层次的生产前后和儿科服务。

386. 向母亲和儿童提供医疗的有:经营90个妇女咨询服务站的92个产科中心,462个防病治病中心的妇女诊所,1,298个医疗中心的妇产科诊所,2,076个医疗检查中心,73个婚姻和家庭咨询中心,93个医疗遗传咨询诊所,54个独立儿科诊所和流动门诊中心的3,094个儿科诊所,Ohmatdit(“母婴安全”)专科医院和28个省级儿童医院,100家市级儿童医院,6家儿童传染病医院,4家儿童结核病医院,48家儿童之家。2004年,全国医院共有55,895张床位,其中23,631张是儿童和产妇床位,21,862张是妇科病人床位。

387. 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全国计划生育方案和生殖卫生方案执行期间,建立了广泛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网络由500个计划生育中心和诊所以及19个儿童和青少年保健中心组成。这些方案由中央预算保证重点供资,并采取措施开展儿童免疫运动。

388. 乌克兰的医疗援助,包括母婴保健的医疗援助组织方式,不仅是为了确保人口的健康在人的不同成长阶段得到监测,而且是为了提高公众对性卫生和生殖卫生问题的认识,并帮助人民解决这些问题。

389. 保护年轻一代的生殖潜力的一个有效措施是专门确立一个制度,其中包括一系列医疗和组织措施,以培养年轻人安全的性行为,鼓励他们保护并增强自己的健康,作为计划生育制度的基本成分弘扬当负责任的父亲的根本理念。

390. 妇女儿童医疗服务的质量在乌克兰通过一个系统得到保证,其中包括医疗机构的发证和认证,努力改善防治中心的工作,并采取措施使医疗援助的提供标准化。

391. 认证防治中心的进程根据1997年7月15日乌克兰部长内阁第765号决定发起,该决定批准了国家认证保健设施的程序。几乎所有防治中心,不管是国家的还是社区的,现在都得到了国家的认证。

392. 乌克兰医疗服务标准化进程根据1998年7月27日乌克兰卫生部第226号令于1998年开始实行,第226号令批准了关于乌克兰防治设施中用于住院病人诊断和治疗成年公民的医疗设备的部门临时统一标准、诊断研究范围临时标准、治疗儿童所适用的治疗程序和质量标准、医院向乌克兰人民提供各种医疗援助的标准。

393. 诊所提供门诊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临时规则以及门诊机构和诊所向妇女提供妇产科保健的规则分别由2002年12月28日第502号令和2002年12月28日第503号令批准。前者批准了门诊设施和诊所向儿童提供医疗援助的临时标准,后者是关于改善乌克兰妇产科门诊服务的措施。

394. 2003年,提供妇产科医疗援助的规则根据现代诊断和治疗学做了更新,并得到2003年12月29日乌克兰卫生部关于乌克兰产科、妇科和新生儿医院照料的组织的第620号令的批准。

395. 2003年,乌克兰根据证明有效的技术,开始制定妇产科领域的全国临床方案的工作。至今为止已经制订了41项这种临床方案;它们各自得到乌克兰卫生部令的批准,并在向母婴提供保健服务的设施中实行。

396. 近年来,各年龄组妇女的生殖卫生方面的消极趋势一直没有消除。

397. 青少年女孩的总体发病率有所上升,主要是由于影响到妇女生殖机能的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的发病率上升了17.6%;月经失调发病率上升27.7%;子宫发炎上升16.3%。

398. 15岁以上妇女发病率也上升,这一年龄组的妇女发病率从1996年的每10万妇女中有51,182.7人上升到2004年的61,628.9人。

399. 总的来说,15岁以上妇女的发病率比同年龄组的男子高出13.8%,妇女的疾病范围比男子大17.3%。这种差距在某些疾病特别明显。因此,妇女患血液和造血器官紊乱的机率要比男子高出2.8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高出4.8倍,肿瘤的机率高出1.6倍。

400. 乌克兰妇女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在逐渐上升。生殖系统癌症目前占男女所有癌症病例的近19.4%,占妇女所有癌症病例的38.3。

401. 患子宫颈癌的妇女比例从1999年的万分之17.7增加到2004年的18.7,患子宫癌的从万分之21.7增加到24.7, 患乳房癌的从万分之56.4增加到59.5。

402. 妇女生殖卫生状况受性传播疾病的严重影响,包括梅毒、淋病、滴虫病、衣原体、枝原体等等的疾病。由于共同努力处理这个问题,近年来妇女梅毒、淋病和滴虫病的感染率有所降低。但近五年,衣原体感染率增加了近一倍,枝原体增加了两倍多。

403. 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乌克兰梅毒和淋病感染率的官方数字进行的分析表明有稳步下降的趋势。2004年,梅毒感染比1999年减少一半(从10万分之103.9下降到48.7)淋病感染减少约1/4(从万分之52.4下降到48.8)。

404. 在对这些指标进行监测的年份之内,可以看出患者居住地和性别不同,这些性病的感染率也有明显差别。2004年,城市人口的梅毒感染率比农村人口高30%,淋病感染率高90%。2004年,妇女的梅毒感染率比男子低11.2%。在淋病感染方面,这种差距还要大,妇女要比男子低60%。

405. 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的其他疾病中,滴虫病有下降趋势,2004年比1999年下降13.1%,从万分之321.4下降到279.3。泌尿生殖系统枝原体和衣原体感染的趋势正相反,近5年来分别上涨了230%和20%。

406. 最近几年性传播疾病感染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内社会经济情况普遍恶化。由于皮肤病和性病诊所以及各州医疗防治网络各部门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性病的发现工作大为改善。要解决这种情况,必须迅速有效地向患者提供治疗。

407. 性传播感染疾病的传播为爱滋病毒感染的传播创造有利条件。1995年前,乌克兰是爱滋病毒感染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从1995年至1998年,乌克兰的爱滋病毒感染率急剧上升。

408. 1999年以来记录在册的爱滋病毒感染数量下降,原因是1998年3月通过了新的《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预防感染和人口的社会保护)法》,它规定爱滋病检查自愿,引起检查的数量下降。

409. 2004年,2000多名孕妇被登记为爱滋病毒阳性,比1999年增加290%,她们总共生育2,115名儿童。从母亲传染给新生儿(爱滋病毒纵向传播)是一条已确认的病毒传播途径,而乌克兰与世界发达国家不同的是,这是最常见的儿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受到感染的途径。乌克兰于2000年发起的防止纵向传播方案,提供了防止这种母婴传染的最有效手段。

410. 2004年,首次查出爱滋病毒阳性的病人数量比2003年增加26%,总共12,500人(即十万分之26.2),感染爱滋病的人增加45.1%,总数2,743人(即十万分之5.76)。乌克兰总共有78,300人正式登记为爱滋病毒阳性,9,700人为感染爱滋病。

411. 就爱滋病毒感染率而言,2003年,乌克兰在东欧位居第二,在俄罗斯联邦之后;就爱滋病感染和死亡率而言,在整个欧洲分别位居第10和第14位。仅仅在最近五年,首次确定为爱滋病毒阳性的人数增加了120%,感染爱滋病的人数增加了400%。据预测,2007年至2016年,感染人数将急剧增加,在这期间将有90万至210万乌克兰人死于爱滋病。由于爱滋病毒阳性孕妇数量增加,爱滋病已经成为婴儿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现在,孕期平均感染风险在25%至30%之间,甚至还可能更高。

412. 在本阶段,乌克兰在爱滋病毒/爱滋病控制领域的政策以处理两个主要问题的措施为基础:预防感染的必要性和支持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的必要性,确保他们能获得专门的治疗、照料和社会援助。

413. 根据乌克兰的倡议,联合国大会就这个问题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2003年12月,在世界爱滋病日这一天议会就乌克兰的爱滋病毒/爱滋病、吸毒和酗酒的社会经济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举行了听证会。

414. 乌克兰最高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爱滋病毒/爱滋病、肺结核和吸毒问题临时特别委员会。2005年,政府建立了一个爱滋病毒/爱滋病预防问题全国协调理事会。

415. 到2003年为止,乌克兰的爱滋病毒/爱滋病控制战略主要是预防措施。从2004年起,乌克兰开始采用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乌克兰目前总共有1,700名爱滋病患者在接受治疗,其中1,600名由全球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基金付款。这些措施是根据2004年3月4日第264号内阁决定采取的,它批准了2011年前遏制爱滋病毒/爱滋病传播的政府战略纲要。

416. 部长内阁最近通过了2004年至2008年期间全国爱滋病毒/爱滋病方案,规定了综合防止该传染病的方法和让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社会广泛参与这些努力。乌克兰全国爱滋病毒/爱滋病控制方案规定了一系列防治措施,通过由中央预算拨款以及向国际捐助组织筹款和向世界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来大幅度增加可用的经费。为了监测全国爱滋病毒/爱滋病控制方案的落实情况,政府批准了关于监测和评价爱滋病毒/爱滋病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的指令。

417. 乌克兰议会十分注意爱滋病毒/爱滋病问题。《乌克兰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预防感染和人口的社会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爱滋病毒阳性或感染爱滋病的乌克兰公民享有《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以及乌克兰其他规约和规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418. 2004年7月,乌克兰发起了一个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监测项目。乌克兰政府与世界复兴开发银行就项目执行贷款签署了一项协议,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稳定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使艾滋病毒阳性母亲生育的艾滋病毒感染婴儿的数量减少一半,并使艾滋病死亡率减少10%。

419. 2004年6月,在曼谷举行的国际艾滋病会议上,乌克兰与其他国家一起支持会议关于遏制这一21世纪流行病的宣言,即《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全球危机—全球行动”》。宣言签署国承认,艾滋病毒/艾滋病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了,它正在对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对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420. 2001年以来,在美国教育发展学院的支持下,乌克兰在成功地执行关于工业界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措施联合战略管理的一项国际项目,项目的任务是在国内一级建立政府、劳工集体、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以支持工作地点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和战略以及与其他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协调这些努力。

421. 2004年,美国国际开发署在乌克兰、摩尔多瓦和白俄罗斯提出了一个关于通过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信息加强乌克兰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项目,题为“日出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促进最可能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群的预防,并对全球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基金提供的资源作补充。乌克兰艾滋病毒/艾滋病控制努力的大部分经费来自这两个组织。

422. 1999年向52名孕妇提供防止艾滋病毒纵向传播的预防照料措施,2003年接受这种措施的孕妇有1,024名,2004年有1,825名。由于在防止新生儿艾滋病毒感染方面的措施制订周密并将这些措施纳入妇幼保健服务,艾滋病毒传染率得以从2000年的40%降到了2004年的8.2%。

423. 乌克兰注意到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31段中的评述。

424. 质量控制措施应用于医疗援助,执行全国计划生育和2001至2005年生殖卫生方案,对乌克兰的人工流产数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人工流产仍然是计划生育的一个主要方法。

425. 乌克兰人工流产总数从1999年的468,800例减少到了2004年的264,100例,分别占出生人数的121.3%和64%。人工流产数量减少的同时,妇女采用现代避孕方法的人数在上升:育龄妇女采用激素避孕法的人数从1999年的62‰增加到了2004年的137.8‰,宫内避孕器的使用人数从143.8‰增加到了145.1‰。

426. 甚至在怀孕前,妇女生殖健康也水平很低,对怀孕本身和生育都带来不利影响。目前有三分之一的孕妇有贫血症状,六分之一患有泌尿生殖系统感染,正常分娩的比例仍然很低,为36.2%。

427. 由于乌克兰采用有效的现代围产技术,特别是按照卫生组织的建议,采用适合家属参与的分娩法,促进纯母乳喂养,改善儿童和新生儿的医疗保健,因此婴儿出生时有病或出生时体重低于一公斤的发生率从1999年的271.8‰降低到2004年的244.3‰;先天缺陷婴儿的发生率从1999年的31.41‰降低到2004年的22.86‰,即降低了27.2%;产科医院的新生儿死亡率在过去五年内降低了约35%。

428. 怀孕后未到预产期分娩的比例也有所降低,因为减少了流产和早产的数量,但这个指数仍然较高,占怀孕的6.7%。

429. 乌克兰制订了一个检查新生儿的苯丙酮尿的制度:因此在2004年,95.8%的新生儿做了这种检查,还制订了一项国家诊断检验制度,确保全面检查新生儿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430. 乌克兰儿科服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预防工作;因此,99.2%的儿童,到了一岁就首次接受防疫,预防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二岁的儿童有99.3%接种预防麻疹,99.2%接种预防腮腺炎。这些指数是1990年的,居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平均免疫水平之上。如此高的免疫水平之所以能达到,是因为白喉感染率稳定下降,从1999年的61‰降低到2004年的14‰;麻疹感染率也稳定下降,从1999年的10万分之20.4下降到2004年的10万分之2.12。

431. 预防性检查运动的数字也表明儿科服务将重点放在预防上。因此,这种预防运动覆盖的从零岁到14岁的儿童,2004年的比率为98.7%,而1999年则为95.6%。

432. 乌克兰的产妇死亡率近25年来下降了60%。1980年代这一指数为活产的10万分之40-50,1990年代初为10万分之39.7-32.4,然后从1996年起稳步下降到2004年的10万分之13.8。目前产妇死亡率已下降到1999年的48%。

433. 婴儿死亡率也出现了改观的趋势,2004年下降到活产的9.6‰。出现这种下降的趋势,是因为采取了预防措施,遏制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呼吸道疾病。

434. 乌克兰独立以来在卫生方面颁布的立法基于国家宪法,为的是捍卫公民的社会和个人权利。在执行国家方案,使乌克兰立法适应于欧洲联盟的立法时,保健领域的国内法是与使这项法律符合欧洲联盟立法和国际医疗法的进程同时制订的。

435. 1992年,乌克兰最高委员会通过了《乌克兰卫生立法(基本原则)》。该法所载的基本原则序言部分规定,人人有获得保健的自然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原则首次在乌克兰立法中规定了公民在保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病人权利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则以及对他们的保健权的保障。

436. 为进一步建立调节病人、医生和保健设施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而通过了其他一些立法。这些立法有:心理保健、传染病、结核病和艾滋病控制等方面的法令以及大量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

437. 卫生立法原则还以欧洲的规则为范本,规定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特别适用于向病人提供医疗信息的义务(第33条)、病人自由选择医生和保健设施的权利(第34和38条)、同意使用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的程序和条件(第42和44条)、医生—病人保密(第40条)和医疗干预的同意(第43条)

438. 为了落实卫生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的建议,由乌克兰国会议员S. Shevchuk起草向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提交了一项关于病人权利的法案。

439. 根据部长内阁2004年至2005年期间的立法工作方案,重点工作是将乌克兰保护生命和健康的立法与欧洲标准接轨。为此起草了一份修正乌克兰卫生立法基本原则的法案,大大扩展并增加了关于病人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440. 因此对“病人”的概念首次作了界定。病人在平等获得医疗,获得安全和有效的医疗,得到医务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尊重等方面的权利,都载于原则草案第16条。该条还规定在保健设施接受住院照料的人有权得到其他医职人员的诊视,有权获得家庭成员、监护人、律师和公证人的探望,也有权得到牧师为进行一些宗教仪式的探视。这些规定符合世界医学协会1981年第三十四届大会通过的《病人权利里斯本宣言》。原则草案第15条规定的获得医疗的权利,符合1969年《劳工组织关于医疗和疾病津贴的第30号公约》和世界医学协会1988年在维也纳举行第四十届大会通过的《关于获得保健的声明》。

441. 原则草案还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病人的权利作了区分。特别是,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规定了外国人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大会1989年10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载的权利规定了儿童权利;根据1996年在斯特拉斯堡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的规定规定了老年公民的权利;按照1975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要求规定了残疾人的权利;根据1987年2月12日欧洲委员会和部长内阁通过的《欧洲监狱条列》规定了被拘留者、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人的权利;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自然和人为紧急状态中的权利以及军人和受到征兵在服合同兵役的公民的权利。

442. 原则草案还根据欧洲在有关领域的标准,扩大了适用于保护病人健康信息的机密性的权利范围。特别是,该原则禁止获得与个人的诊断和治疗有关的信息或者将这种信息透露给雇主或教育机构,还对非法透露别人健康状况的机密信息规定了赔偿责任。

443. 原则草案第67条规定,与健康有关的任何干预只能在有关个人自由知情同意下进行。因此,病人知情同意原则,按照这领域的欧洲基本标准,载入了法律。

444. 原则草案中关于绝育方法、改性手术、器官移植和其他解剖材料的移植的建议是根据以下欧洲文书规定的标准提出的:欧洲委员会1997年4月4日通过的《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2000年12月7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994-524;欧洲委员会1978年5月11日通过的成员国关于人体物质的摘除、嫁接和移植的立法的统一方面的决议;1987年10月世界医学协会第三十九届大会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马德里宣言》;以及其他文书。

445. 原则草案是现行法律的一个转折点,它载入了一项基本原则:有人如果被确认为已病入无回生可能的晚期,其病情已达到需要减缓疾病晚期的痛苦之程度,应给予医疗援助。但原则草案也禁止安乐死。增加这几条原则所依据的是:1987年10月30日世界医学协会通过的《安乐死问题宣言》以及1992年世界医学协会第四十四届大会通过的《医生协助自杀问题声明》。

446. 原则现有案文没有载入关于生殖性和治疗性克隆的规定,目前正在努力修正界定生殖性克隆概念的法案,列入一条禁止这种做法的规定,将其作为按《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维护人身完整权利的一个条件。同时,如果是在同一人身上再生器官或者生成药物,则可以进行治疗性克隆。这样,为了维护病人权利而在乌克兰保健立法原则草案中增加的原则总的来说符合国际法规则。

447. 乌克兰在保健领域的国家政策,其重点之一是发展初级保健,以改善对全体人民进行医疗援助的组织,使其更容易获得,并提高其质量。

448. 乌克兰在使初级保健服务更容易获得和提高其质量方面采取措施,作为落实2001年通过的公共保健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保健的其他战略法律文书的一部分。根据家庭医疗原则,在部长内阁第989号决定于2000年批准的促进家庭保健制度综合措施方案下,开始就初级保健制度的系统改革开展工作。此外,家庭医生制度被列入政府2005年通过的“迎合人民需要”行动方案作为重点项目之一。

449. 在报告所涉期间,乌克兰已逐步建立了家庭保健制度的法律和管理框架;卫生部设立了一个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建立了在家庭医学理论和实践中心工作的教师培训中心;改进了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制度,并使之更加接近于欧洲联盟的教育标准;扩大了城乡家庭保健机构的网络;制定了提供人员、财政、后勤和信息支持的措施。

450. 部长内阁通过第989号决定以来,从事家庭保健工作的设施的数量增加了四倍,截至2005年7月1日,在运作的这种设施有2,732个;全职家庭医生职位的数量增加了十倍,达到5,623人,而从事这种工作的个人医生人数则增加了七倍,达4,580人。

451. 绝大多数(85%)家庭保健设施位于农村地区。同样,全职普通医师和家庭医生总数中有70%被分配到农村地区的初级保健设施。

452. 由于将城市现有门诊设施和联合诊所的全科和儿科改为家庭医生制度,在城乡地区建立了新的全科和家庭保健中心网络,将农村各区的门诊设施(包括设备不良,经济条件差的区级医院和产科诊所)改为全科和家庭保健中心,因此,乌克兰家庭保健基础设施得到了发展。

453. 大多数(67.5%)的家庭保健设施有自己的门诊服务;不到1/3(27.4%)的这种保健设施有自己的病房;4.8%有全科和家庭保健中心。少数(0.3%)家庭保健设施是私营。

454. 在发展家庭保健系统方面一个积极的趋势,是这种服务的覆盖率增加,从2001年占人口的7.8%增加到2005年的20%。

455. 为了增加受过家庭保健训练的医生数量,1,320名乌克兰医科毕业生实习时在全科和家庭医疗部门工作,比2004年增加220%。

456. 全科医生在全国的覆盖率逐年增加。与1999年相比,覆盖率增加了五倍多,现在是每1万人有0.97名医生。全国需要约3万名家庭医生,这一需要还远远没有得到满足,到目前为止只达到了12.6%。

457. 根据监测数字,找家庭医生看病的病人,有85%是完全在初级阶段就完成治疗的。因此,家庭医生能够向绝大多数病人,包括多症状病人提供合格的医疗援助,包括紧急医疗援助。

458. 以上得出的信息表明了,乌克兰家庭医疗保健系统的逐渐发展,以及初级保健沿着这条道路改组的前景。但是,这种发展的范围和速度仍然不能满足今天的需要。

459. 将全国的系统改为以家庭为基础的保健系统,如要完成这项任务,政府必须在资金和其他资源方面,并通过其他法律和管理措施,提供支持,它必须改善各级的保健系统,促进跨部门伙伴关系,让自愿协会在保健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扩大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

460. 将初级保健系统按全科和家庭医生制度的模式进行重组,就能够改善医疗保健的质量,使每个家庭能更容易获得医疗保健,也能够通过健全利用这一领域的资源而使之更容易获得,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从而改善人口的健康状况。

461. 作为普通教育和培养青年一代进程的一部分,近年来对学校卫生教育方案作了大量修正。2001年以来,小学标准化教育课程中列入了一门卫生基础知识课,成为一年级以上国家教育纲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一至四年级编制了课本和相应的教师手册。2005年以来,这门课程也向普通学校的5年级学生开设,标志了中学普通卫生教育大纲的第一阶段。

462. 2005年9月22日作为《第2899号法令》通过的《烟草产品(关于防止和减少消费及其对公众健康有害影响的措施)法》,对烟草产品的广告实行若干限制:禁止使用可能误导人的烟草产品特性行文,包括“清淡”、“柔和”等等的描述;还规定在吸烟对消费者的有害影响方面提供更广泛的信息:在每包烟盒上,除了基本的医学警示外,还要增加其他的警示语(总共计划增列六条医学警示语)。

13.教育权

463. 《乌克兰宪法》第53条、《乌克兰教育法》第3条和《乌克兰中学普通教育法》第6和29条规定,乌克兰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社会地位、贫富、生活观念、党派、宗教、信仰、健康状况、居住地、语言或其他属性,都有权在国家和社区教育机构中获得免费的全部中等教育。

464. 中学普通教育的整个周期为义务教育。

465. 未成年儿童的父母或他们的代理人有权为他们选择教育机构和教育类型,因此,国家按照父母及其子女对教育的偏好发展普通教育机构网络。

466. 在2005-2006学年中,全国有20,601所普通教育机构,包括521所人文学专科中等学校,353所科学专业学校,41所中学,学生总人数有5,207,213人。其中有16,924所普通教育机构用乌克兰语(学生人数3,603,643人);1,345所用俄语(学生人数525,260人);94所用罗马尼亚语(学生人数22,365人);70所用匈牙利语(学生人数14,823人);14所用克里米亚鞑靼语(学生人数3,472人);8所用摩尔达维亚语(学生人数3,127人)、4所用波兰语(学生人数943人)。此外还有2,141所普通教育机构用两种以上语言教学。

467. 小学系统到新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结构的过渡于2005年完成。为了确保初等教育的质量,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于2005年5月与乌克兰科学教学学院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全国测试中心合作,举行了几次考试,以监测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顿涅茨克、基辅、利沃夫、敖德萨和哈尔科夫等省以及基辅市四年级学生的教育质量。这几次考试的目的是查明学生阅读和理解课文的程度以及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与学生实际生活尽可能接近的情况中去的程度。根据这些监测性测试,对国家初等教育标准和标准化课程作了修订。目前正在对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进行修正。

468. 2005年9月1日,5年级学生开始采用新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469. 为确保教育机构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以及人人都能平等获得教育,部长内阁于2005年12月3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外部独立评估和监测教育质量制度的紧急措施的第1312号决议,并批准了《乌克兰教育质量评估中心规约》。

470. 乌克兰注意到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17段中的评述。

471. 2005年用中央预算为普通教育学校购买了1,168个计算机工作站,为学校开发了47个新的电脑程序。

472. 2006年计划从国家预算中向地方预算拨款,为教育机构购买共计6,800万格里夫尼亚的校车以及共计2,180万格里夫尼亚的信息技术和电脑设备。

473. 校车方案极大改善了农村普通教育学校的教育服务。2005年,该方案提供了800两校车,其中342辆由国家付款。购买专门设有运送残疾儿童设备的车辆,这是第一次。

474. 部长内阁2004年7月13日第905号决定批准了关于向普通教育、职业、技术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自然科学、数学和技术科目的现代教学设备和视觉教具的综合方案。通过这个方案计划促进乌克兰公司的科学教育设备制造,并升级教育机构所用的材料和技术。

475. 由于政府采取的步骤,大大提高了教科书编制的经费。因此在2005年出版了约800万册教科书,总计花费7,650万格里夫尼亚。就这样,现在已充分满足了1至5年级学生的教科书要求。

476. 学前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和面向有身心特殊需要的儿童的特殊教育机构以及各级职业、技术和高等教育机构的网络,正在开发,以满足乌克兰人口的需求。教育实验方面的工作在继续,以便通过将有身心特殊需求的儿童纳入普通教育学校,促进他们的社会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477. 乌克兰部长内阁2004年7月5日第848号决定通过了有特殊身心需要的儿童初等教育国家标准,目的是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

478. 教师及其社会福利的情况仍然是政府不断关注的一个问题。鉴于教师对满足人口的教育需求发挥关键作用,政府在努力确保全国教育机构能拥有资格适当的教职员工。

479. 为了按《乌克兰教育法》第57条的规定落实《乌克兰薪金和工资拖欠(调整)法》,制定了一个程序,结清国家预算中有关长期服务补贴、保健疗养津贴以及免费住房、取暖和照明等的未付欠款。

480. 政府采取了步骤提高教师薪金,在2001年1月1日时的该薪金数额是804格里夫尼亚。这样做,填补教师空缺就较容易了。

481. 到目前为止,21,000多名教师有资格获得免费住房,其中5,000多名居住在农村地区。2005年,557间公寓房分配给了教职员工,这是第一次给予这种福利。

482. 为了确保全国科学和教育部门适当纳入欧洲共同体的系统,乌克兰必须大力改革高等教育系统。目前正在努力使我国高等教育的立法和规章框架和标准与公认的欧洲规则和标准接轨:为此,对特殊领域清单作了协调,对教学大纲作了审查,实行了单元-学分制,保证人民终身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扩大了免费优质教育的范围。因此,接受国家资助的教育在高等教育机构上学的学生数量增加了近50%,从2004/2005学年的总计36.5%增加到2005/2006学年的51%。

483. 罗姆人口的教育程度在乌克兰仍然是最低的。中央和地方当局正在采取步骤,提升罗姆儿童的学校,确保它们达到适用于这一领域的国家标准。

484. 这些学校的教学大纲包括罗姆历史和习俗,在罗姆儿童的教育方面,正在采用考虑到罗姆人培育儿童的风俗习惯的教学法。鉴于罗姆儿童相对贫穷,政府提供特殊福利,包括免费校餐。

485. 罗姆人主日学校网络在扩大,除其他科目外还包括了乌克兰语和罗姆语教学。例如2003/2004学年,罗姆人最集中的扎卡柏特亚省有4,861名罗姆儿童上普通教育学校。还有4所罗姆人的主日学校。

486. 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敖德萨省的Tatarbunary主日学校,它提供的教育服务范围很广。在学校,学生学习乌克兰和罗姆语言、文化和历史。基本科目由该中心的教师教授,罗姆语言、文化和历史由罗姆妇女协会拥有大学学历、而且精通罗姆语的成员教授。

487. 计划举行几次圆桌会议,探讨满足乌克兰罗姆人教育需求的途径,圆桌会议将由教育界人士参加。省研究生教师培训学院举办的教师进修和再培训课程包括罗姆人历史、传统和风俗等主题的讲座。

15.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488. 乌克兰承认各民族和个人的文化发展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为此它积极在国际组织中参加文化合作,以开展文化间对话,促进文化认同和发展文化的自我表达。

489. 乌克兰支持2001年11月2日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490. 乌克兰目前正在就加入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手续开展工作。

491. 乌克兰在促进文化间对话方面的杰出成就,是2005年9月15和16日在基辅举行的关于欧洲委员会大欧洲艺术过渡支持项目的第五次部长级讨论会期间,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和乌克兰通过了关于通过文化发展民主的基辅倡议。

492. 乌克兰禁止在文化生活的所有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这是《乌克兰宪法》和《男女平等权利法》所载的一项原则。

493. 乌克兰在尽力满足生活在其境内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和精神需求。

494. 乌克兰有130多个少数民族。乌克兰的《宪法》和法律为少数民族自愿协会的工作以及促进族间容忍和与当局的互动建立了一个适当的框架。

495. 乌克兰特别注意被驱逐的克里米亚人的文化发展。在这方面,乌克兰国家预算对发展克里米亚鞑靼人的文化的拨款日益加大。

496. 通过这种方式,在乌克兰,克里米亚鞑靼人的文化生活,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族裔一样,正在日益丰富。

497. 乌克兰国家预算每年为复兴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族)文化的措施提供拨款。

498. 乌克兰有79个罗姆人文化协会,其主要任务是振兴罗姆人的语言、文化、传统和习惯。

499. 2004年11月,在乌克兰罗姆人大会的主持下,首次在Bila Tserkva镇举行了全乌克兰罗姆人演艺团体节,2004年在基辅举行了名为“Amala-2004”的国际罗姆人节。

500. 2005年4月12日,最高委员会人权、少数民族和族间关系问题委员会就乌克兰罗姆人当前的情况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有中央政府的代表、人民代表、族裔政策领域的主要专家和罗姆人协会的领导人。

501. 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协会与中央和地方当局之间更加有效的互动,并按照《乌克兰少数民族法》第5条行事,在乌克兰少数民族和移徙问题国家委员会下建立了一个协商机构:乌克兰少数民族全乌克兰协会代表理事会,乌克兰罗姆人大会主席是其成员。

502. 理事会各次会议讨论关于增进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会议邀请主要学者、文化知名人士、政治人物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的代表参加。理事会促进自愿协会的活动,使它们参与执行全国性文化措施,并参加各种地区方案的编制以及教学和培训材料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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