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SVK/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8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伐克

1. 经济、社会和文件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3、4、5次会议(E/C.12/2012/SR.3-5)上审议了斯洛伐克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SVK/2),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洛伐克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反映了缔约国为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措施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其问题单的详细书面答复(E/C.12/SVK/Q/2/Add.1)。

3. 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满意,代表团是由一些不同部司的代表组成的。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3月7日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批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5月2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8月7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25日。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作的努力,包括:

通过修改和补充其他有关法规(《反歧视法》)的《关于某些领域的平等待遇和保护不受歧视的第365/2004号法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关于就业服务的第5/2004号法案的修正案》,它修改和补充了其他法律,提出了就业权利的新定义,于2008年5月1日生效;

通过了《关于最低工资的第663/2007号法案》;

通过了《关于国家一级三方协商的第103/2007号法案》,它修改和补充了其他有关法规(《三方法案》);

通过了《第461/2003号社会保险法》,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成立了人权、少数民族和男女平等问题政府委员会;

2004年通过了《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公约》的适用优先于国内法,但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缔约国法院适用《公约》的案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更熟悉《公约》,以便国内法院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司法人员和广大公众对《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裁判性的认识。它还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7. 委员会关切的是,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范围和独立性都很有限。它还关切的是,该中心可利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都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法规,扩大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范围并加强其独立性,为它提供所需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它能完全按照《巴黎原则》行使职责。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即将任命的两名全权代表的地位、任务、权力和责任范围不低于主管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的副总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避免不同机构之间的任何重叠,同时改进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政策的协调。

9. 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人仍然遭受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和住房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完成关于这一问题的统计(第二、六、十一、十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行预防和保护措施,与社会各领域对罗姆人的歧视作斗争,特别是要确保充分执行《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罗姆人在就业、教育、住房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权利。缔约国应通过关于边缘化群体的法案,一旦通过就要执行;执行其2012年1月11日通过的2020年前罗姆人融合战略,并向委员会报告采取这些措施的结果。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同性恋伴侣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另外,也没有一个保护这种伴侣的权利的法律框架(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法规,对同性恋伴侣给予法律承认,并就这种关系的经济后果作出规定。

11.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长久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特别是在各级公共部门、决策机构和政党中的代表方面(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执行已通过的确保男女平等的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具备有效的监督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妇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决策机构和政党中代表不足的情况,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已修订的《国家男女平等战略》。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其失业率仍然很高,特别是一直存在的长期失业现象,地区之间存在着严重差别。它尤其关注的是妇女的失业率以及年轻人令人震惊的高失业率(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减少失业,特别是长期失业,以及缔约国境内存在的地区间差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妇女的就业情况,并为年轻人进入劳动市场提供便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残疾人的高失业率,然而,却没有关于为减少罗姆人和残疾人失业所采取措施的效果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要等待一年才能获得工作许可(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罗姆人进入劳动市场提供便利,特别是要确保切实执行其《罗姆人融合战略》和有关行动计划。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修改法规,允许寻求庇护者在一年内获得工作许可。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没有任何歧视地承认寻求庇护者的学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为公司规定残疾人就业指标的法规。

14.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从事相同和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人员的工资差距,而且,在缔约国,这种工资差距一直在迅速扩大(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长期存在的从事相同和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人员之间的巨大工资差距,特别是要确保切实执行现行法律,包括《劳工法》和《反歧视法》,更多进行检查,实行为此目的规定的惩罚。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的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水平,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规定足以保证工作人员及其家庭体面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非常高的性骚扰发生率,通常是对妇女,尽管缔约国为防止这种骚扰采取了法律措施和提高认识的措施(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反性骚扰的法律,同时采取更多预防和保护措施打击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某些类公务员罢工的过度法律限制(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规,允许这些类公务员更充分行使其罢工权利,特别是要修改1991年第2号法案。

18.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家庭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犯罪,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全境,仍然存在着以性剥削等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打击以性剥削等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特别是要确保切实执行法律,对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进行培训。它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公众宣传运动,加强援助受害者和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现有措施,为提交申诉提供便利,起诉和惩罚人贩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邻国合作,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相当部分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之下,这类人在其人口的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大,其中包括罗姆人(第十一条)。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与贫困作斗争,特别是要解决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包括罗姆人的贫困问题,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在这方面,它要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宣言(E/C.12/2001/10)。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仍然不是人口各阶层都能获得充足和安全的水,特别是对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和农村人口而言(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所有人口,包括农村居民,提供充足、安全的水和卫生服务设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按照其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继续进行已经开始的有关项目,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进展情况。

2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人口中的某些群体,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包括罗姆人,仍然不能得到适足的住房。它还关切的是,据报告,许多罗姆人被强迫搬迁(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2010年鼓励建设低成本住房的法案,推行其社会住房建设方案,优先考虑向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分配住房。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它还建议缔约国避免在没有协商和提供替代住所的情况下允许强迫罗姆人搬迁。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搬迁问题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烟草的高使用率及其对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尽管缔约国为与吸烟作斗争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开展了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第十二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吸烟作斗争,同时解决其影响问题,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其禁烟法,并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与吸烟作斗争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计划或战略,其中要包括医疗保健条款。

24.委员会关切的是,2011年9月通过的新《社会保障法》缩小了生育和性健康方面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在开避孕药,包括最新药品的处方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作流产病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没有保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流产费用越来越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公共保险方案的覆盖范围,使其包括生育和性卫生服务,允许开避孕处方,包括最新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接受流产的病人个人资料保密。最后,它建议缔约国降低流产服务费。

25.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学校课程不包括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教育,也就是说,让学生对早孕和性传染疾病的危险一无所知(第十二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生能在学校接受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教育,以避免与早孕和性传染疾病有关的危险。

26.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罗姆儿童仍然是缔约国学校系统隔离政策的受害者;在某些地区,他们没有权利进入正规班,而要进入特殊班,尽管《反歧视法》和《学校法》有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罗姆儿童的低入学率及其持续的高辍学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学校中对残疾儿童的歧视(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提高罗姆儿童的入学率,降低其辍学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提高罗姆家庭的认识,并继续实行已经确定的鼓励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学校中隔离罗姆儿童的现象作斗争,确保切实执行《反歧视法》和《学校法》,增加教师和广大公众对这些法律的了解。它还建议缔约国对残疾儿童教育采取包容态度和办法。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

27.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关于正式国语的法律和关于少数群体语言的法律,所有属于少数群体的公民在与公共行政机构打交道时均可使用自己的语言,但这两项法律的执行还有不足之处,尽管缔约国为便利使用这些语言采取了一些措施(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实行惩罚,以确保在有关市政府中切实执行与使用少数群体语言有关的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每个人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第21(2009)号一般性意见。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前在国家一级进行的讨论。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更新本国的核心文件。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8日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