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5年11月7日至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斯洛文尼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11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30至32次会议上(E/C.12/2005/SR.30-32),审议了斯洛文尼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62),并在2005年11月25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按照委员会指南编写的首次报告。委员会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非常完整表示满意。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方派出的高级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其中有《公约》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专家。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履行其《公约》义务,并对斯洛文尼亚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给予保护。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并可在国内法院中予以援引。

6. 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监察专员的设置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监察专员能够就涉及人权的申诉提交宪法法院。

7. 委员会欢迎修改《宪法》第十四条,禁止男女歧视,2002年《男女机会平等法案》生效和设立了机会平等办公室。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洛文尼亚无论是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对加入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利很少限制,即便是军人和警察,也享有这类权利。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1. 委员会对歧视罗姆人以及实际上区分土著罗姆人和非土著罗姆人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根据双边国际协议享有以上权利的少数群体不同,罗姆人没有享受对其文化权利的保护,例如受母语教育的权利。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改善妇女的地位,但妇女在社会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获得就业、同工同酬、领取养老金数额和参加决策方面,而且妇女任高级公职的人数很有限。

13. 委员会对年青人、少数群体成员和残疾人大批失业感到关注。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工作地点的性骚扰没有被定为是一种专门的不法行为,因此,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短期就业合同雇佣的个人处于就业无保证状态,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前南斯拉夫国民被“抹掉”,他们的姓名从1992年人口登记册上除名,由此造成他们丧失斯洛文尼亚国籍和在该国的居住权。委员会观察到,这种局面导致对这些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侵犯,其中包括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和受教育权。此外,委员会对缺乏关于个人享受《公约》所规定权利实际状况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儿童在缔约国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已成为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对缺乏打击这一现象的具体立法以及强制性措施为数很少表示遗憾。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处理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作出具体法律机制的规定,因此这类暴力的受害者可能得不到现行立法的充分保护。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同地区之间一直存在巨大差别,影响到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就业、福利和社会服务等。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若干公约,从而对《公约》所载的权利产生影响,其中包括1962年(第118号)《平等待遇(社会保险)公约》和1993年(第174号)《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E. 提议和建议

21. 委员会希望看到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由监察专员提交宪法法院的案例。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考虑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通过一项人权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与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行动的情况,并提供含有数据的资料,使委员会能够评估缔约国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此外,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应当为负责执行人权的监察专员办公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法院涉及执行《公约》的部分案例法。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土著和非土著罗姆人之间的歧视,保障罗姆儿童能够无一例外地上学。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为少数群体提供母语教育。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大措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促进男女平等,其中包括采用同工同酬原则,并保证使妇女参与决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男女平等方面进展的详细情况。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便克服劳务市场开发和就业方案上的地区间巨大差异,以及促进不同区域获得平等福利和社会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采取措施效果方面的详细数据。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批准涉及《公约》权利的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如1962年(第118号)《待遇平等(社会保障)公约》和1993年(第174号)《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当继续巩固减少处境处于不利和受排斥群体,尤其是年青人、少数群体成员和残疾人失业人数的方案。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工作地点的性骚扰,其中包括通过具体立法将其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种行为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旨在减少按短期合同雇佣的工人比例,并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长期合同。

31. 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工伤事故,尤其是诸如采矿和核电等有害部门工伤事故的资料和数据。

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纠正前南斯拉夫国民因姓名被从1992年人口登记册上除名而被“抹掉”的状况。虽然注意到在这方面签署了双边协议,但委员会仍强烈建议缔约国根据宪法法院的有关裁决,恢复所有相关个人的永久居住权。这些措施应使这些个人争回他们的权利并重新获得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3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贩卖人口行为,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儿童,其中包括确保对这类贩卖的肇事者加以起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开办服务,帮助被贩卖的受害者,并采取步骤,使执法人员和普通公众更加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使他们了解受害者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方便非政府组织参加处理这一问题的工作组。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欧洲理事会《反人口贩运行动公约》(第197号)。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通过具体立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像目前对警察作出的培训那样培训法官,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认识。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综合医疗保健和社会照料服务网,其中包括家务帮助扩大到有身心障碍的老年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针对目前所关注的老年人全面战略的执行情况提供详细资料。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向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上述结论性意见,尤其是传达给政府官员和司法当局,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为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在国家一级展开讨论。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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