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SVK/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洛伐克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 委员会在 2 0 19 年 1 0 月 9 日和 1 0 日举行的第 46 和第 47 次会议 ( 见 E / C . 12 / 2 0 19 / SR . 46 和 E / C . 12 / 2 0 19 / SR . 47 ) 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E / C . 12 / SVK / 3 ) , 并在 2 0 19 年 1 0 月 18 日举行的第 6 0 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 E / C . 12 / SVK / Q / 3 / Add . 1 ) 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推动实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斯洛伐克努力修订《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法》,使该中心进一步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以及有助于在整个报告所述期间持续降低国内不平等程度的政策。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在国内的适用

4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例子目前还很有限 ( 第二条第一款 ) 。

5 .委员会重申其2012年的建议(E/C.12/SVK/CO/2,第6段),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增加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熟悉程度,以确保国内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的认识。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其国家人权机构 ― ― 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加入了所有核心国际人权文书,但该中心仍然属于 “ B ” 级地位的机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中心资金不足,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和透明的任命程序 ( 第二条第一款 ) 。

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增加对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资助;

(b)根据《巴黎原则》提高该中心的独立性;

(c)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的征聘过程完全透明;

(d)确保所有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包括国家人权中心、公设辩护人、残疾人事务专员和儿童事务专员,在一个全面的框架下共同努力。

腐败

8 .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解决腐败问题,包括最近通过了关于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登记的第 315 / 2 0 16 Coll . 号法案、保护举报人以及对一些高级官员定罪,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持续的腐败程度表示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反映腐败对人权的跨领域影响的调查、起诉和定罪信息目前还很有限 ( 第二条第一款 ) 。

9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增加对腐败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包括对高级官员的严重腐败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腐败事件。

发展援助

1 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官方发展援助的计划,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水平仍然很低 ( 第二条第一款 ) 。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官方发展援助水平,以达到高收入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

不歧视

12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 ― ― 2 00 4 年《反歧视法》,并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防止一切形式歧视行动计划》 ( 2 0 16 - 2 0 19 年 ) 。然而,委员会仍然对没有向受害者 ― ― 包括罗姆人、移民、寻求庇护者、残疾人等经常面临歧视的群体中的受害者 ― ― 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感到关切,并对法律未承认交叉形式的歧视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仅将就业方面未提供合理便利定义为对残疾人的歧视 ( 第二条第二款 ) 。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2004年《反歧视法》,确保法律明确禁止所有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正式和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b)消除该法所载歧视的受害者在获得有效司法补救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向少数群体、妇女、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残疾人宣传其权利和现有申诉机制;

(c)继续对司法人员进行有关不歧视的法律标准的培训,并将培训范围扩大到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和政府官员;

(d)确保关于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仍然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并确保划拨充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以确保该计划在整个缔约国得到有效执行。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4 . 委员会对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感到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不承认同性婚姻,也没有诸如登记伴侣或民事结合等法律制度,向同性关系中的个人提供等相当于婚姻的保护 ( 第二条第二款 ) 。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专门的法律条款、政策和方案,确保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社会宣传和协商,以克服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并建立一种诸如登记伴侣或民事结合的法律制度,为同性关系中的个人提供相当于婚姻的保护。

残疾人去机构化

16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处理残疾问题的总体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结构性歧视和排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大多数残疾成人和儿童得不到独立生活所需的支持,机构安置比例很高 ( 第二条 ) 。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残疾人去机构化的进展,并发展全面的评估和支持服务,以根据个人能力和需求,为独立生活提供便利。

男女权利平等

18 .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包括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妇女在政治领导职位上的代表性有所提高,休陪产假的男性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对实现完全平等的总体进展缓慢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显著提高妇女在不同政治、社会和经济机构中的领导地位以及解决男女家务和照料责任分担极度不平等问题方面进展有限,是实现平等的重大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及其在社会和家庭中作用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 ( 第三和第七条 ) 。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所有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做法,并制定政策和方案,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从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上的性别平等;

(b)采取全面措施,消除关于性别角色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媒体宣传和与意见领袖协商,以及提高公众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权利和责任的认识;

(c)继续努力增加休陪产假的男性人数;

(d)如下文第23段所述,承认和重视无薪酬的照料工作,并应对其对妇女就业的影响。

失业

2 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失业问题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少数群体中,长期失业仍然持续存在。需要更多地关注青年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区域差异。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面临障碍 ( 第六条第一款 ) 。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解决所有形式的失业问题,同时考虑到缓解劳动力市场区域差异的必要性。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取消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居留满九个月才能找工作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2017年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

22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仍然面临许多障碍,包括家务和照料责任分担不平等,阻碍了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横向隔离和工资歧视,缺乏公平和透明的晋升做法,对妇女不利 ( 第三和第七条 ) 。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立法、政策和方案,消除妇女就业平等的所有障碍;

(b)确保劳动力市场和相关社会政策承认和重视无薪酬的照料工作,并应对其对妇女就业的影响;

(c)提高劳动监察机关对侵犯妇女权利的认识;

(d)方便妇女就所有已查明的违法劳动法行为获得有效补救。

工作权和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

24 .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确保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步骤,例如提高工资、改进劳动监察工作以及实施更好地兼顾家庭与工作的方案。然而,委员会对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 ― ― 包括拖欠工资和工资歧视 ― ― 以及这些行为对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 ― 特别是通过职业介绍所招聘的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 ― 产生的尤为严重的影响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工人,包括低技能工人和移民工人以及妇女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 第二、第三和第七条 ) 。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劳动监察覆盖所有地区和部门,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以确保监察工作的持续增加;

(b)向所有劳工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和可获得的补救,确保提供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c)继续努力对职业介绍所的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

(d)继续确保现实地计算和提高最低工资;

(e)消除所有阻碍成立工会的因素,并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工人在这方面的权利。

贫困

26 . 委员会注意到严重物质匮乏者和面临贫困风险者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的极端贫困程度高于欧洲联盟的平均水平,总体贫困程度对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的影响尤其大 ( 第二、第九和第十一条 ) 。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基于人权方针的国家反贫困行动计划,以加大消除贫困,特别是消除赤贫的努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保障福利提供充分的保护,防止一切形式的贫困,并特别考虑到贫困风险最大者的需求。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8 .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 包括性骚扰、跟踪和家庭暴力 ― ― 发生率高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缔约国尚未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 《伊斯坦布尔公约》 )( 第三、第十和第十二条 ) 。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

(b)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c)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

(d)系统收集分类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质和范围;

(e)增进妇女就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诉诸司法的机会。

适当住房权

3 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在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方面面临多重障碍。这些障碍包括将他们强行迁离罗姆人定居点,有时未提供替代住所,以及罗姆人的住房与其他人隔离。提供的住所有时质量不达标,附近没有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就业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收集关于无家可归程度的信息,而且缺乏无障碍的社会住房 ( 第二和第十一条 ) 。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防止将罗姆人强行迁离罗姆人定居点,包括在就非法迁离定罪后,实施刑事制裁;

(b)如迁离确有发生,在适当的程序保障下,为所有受害者提供替代住所;

(c)确保罗姆人的所有住房都融入当地社区,质量合格,并能够获得基础设施和就业机会;

(d)提供适当和负担得起的社会住房;

(e)确保预防和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国家战略包括统计数据,以密切关注无家可归的程度,并相应地提供社会住房解决方案。

32 .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迁离的第 7 号一般性意见 ( 1997 年 ) 。

获得用水

3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根据其 2 0 12 年关于这一问题的建议 ( E / C . 12 / SVK / CO / 2, 第 21 段 ) 向所有人提供水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这样一个高收入国家,大量罗姆人,特别是被社会隔离的罗姆人,未必能够获得清洁水 ( 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 ) 。

3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为所有人口,包括农村居民,提供充足、安全的水和卫生服务设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获得医疗服务

35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医疗服务存在系统性缺陷。其中包括缺乏投资造成的基础设施质量差、筛查设施有限、医疗服务地域分布不均以及一些地区医护人员不足 ( 第十二条 ) 。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投资于医疗系统,以确保为全体人口提供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

肥胖与吸毒和饮酒

37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鼓励健康生活方式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肥胖问题、吸毒和酗酒以及有相关行为危险因素的疾病仍然居高不下。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鼓励健康生活方式、规范酒精营销以及向儿童推销食品和饮料方面做得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过大学教育与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的健康状况存在巨大差距 ( 第十二条 ) 。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投资于预防性质的公共卫生运动,并针对有重大健康问题和风险的群体和个人采取措施。缔约国还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向儿童推销食品和非酒精类饮料的一系列建议》(2010年),加强对酒精营销以及向儿童推销食品和饮料的监管。

心理健康

39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作为优先事项,终止将笼床用作约束手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保健机构仍在使用笼床,包括对儿童使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2 00 9 年《社会服务法》载有禁止此类做法的大量例外情况,意味着精神保健机构中的病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医疗保健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 第十二条 ) 。

4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有效履行其承诺,寻找精神保健机构使用笼床的替代办法。缔约国应修订2009年《社会服务法》,以取消禁令的例外情况。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1 .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在获得安全堕胎和避孕药具方面面临多重障碍,最近提交议会的立法提案如获通过,成为法律,她们在这方面的权利将受到进一步限制 ( 第二和第十二条 ) 。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国家医疗保险获得一系列避孕药具和堕胎服务;

(b)禁止向妇女传播关于堕胎风险的有失偏颇、医学上不严谨的信息,这些信息会阻碍她们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c)向所有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妇女生殖权利,包括罗姆妇女生殖权利的人权培训;

(d)确保在整个堕胎过程中全面保护妇女隐私;

(e)避免在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方面出现任何进一步倒退;

(f)在各级推行强制性和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43 .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罗姆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4 .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寻求孕产妇保健服务的罗姆妇女在产科病房面临隔离,在分娩期间遭到骚扰和羞辱、忽视、身体约束和虐待,在治疗方面,获得知情同意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发生了强迫罗姆妇女绝育的情况感到关切,并对受害者无法充分获得补救感到非常关切 ( 第二和第十二条 ) 。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绝对禁止在产科病房隔离罗姆妇女以及对寻求孕产妇保健服务的罗姆妇女实施口头、身体和心理暴力;

(b)确保对强迫罗姆妇女绝育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和透明的调查,包括调查是否有任何国家官员作为共犯,必要时实施纪律和刑事制裁;

(c)向所有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提供相称、有效和及时的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移民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6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一系列经济、法律和政策障碍,许多无证移民妇女无法在整个怀孕和分娩期间获得孕产妇保健服务,因为她们不符合加入公共医 疗保险的标准。因此,她们必须自己承担怀孕期间寻求的任何产前护理,包括紧急护理的全部费用 ( 第二和第十二条 ) 。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限制无证移民妇女在分娩期间获得紧急产科护理和专业护理的法律和政策。

学前教育

48 . 委员会对学前教育入学率低表示关切。入学率低的原因包括:对学前教育投资少、对家庭的支持有限以及关于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消除定型观念并对幼儿阶段进行投资有助于儿童今后取得优异的成绩 ( 第十和第十三条 ) 。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的计划;

(b)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来自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的家庭协商,考虑如何有效平衡育儿假规定、学前教育投资以及对兼顾家庭与工作的支持;

(c)有效打击关于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

对罗姆人的教育隔离

5 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儿童继续受到教育隔离,包括在小学和中学阶段仍有大量罗姆儿童就读于特殊学校和主流学校的特殊班级,很多时候教育质量较差,罗姆儿童还在更广泛的学校生活中受到隔离,包括在单独区域就餐,餐食也有所不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修改《学校法》, 禁止仅 基于社会经济背景将某类儿童全部送入特殊学校,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一法律改革的执行仍然不力,根深蒂固的偏见和 污名化依然 存在,导致对罗姆儿童的教育和社会排斥 ( 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子 ) - ( 寅 ) 项 ) 。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步骤,让目前就读于特殊学校和班级的罗姆儿童更多地融入主流教育;

(b)与地方教育当局合作,解决罗姆儿童在学校生活中受到排斥的问题;

(c)确保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是否真正落实了对《学校法》的修改;

(d)采取步骤,积极消除对罗姆社区和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

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隔离

52 . 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比例高感到关切,并对主流教育中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合理便利感到遗憾 ( 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子 ) - ( 寅 ) 项和第三款 ) 。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全纳教育,为他们提供合理便利,并保证他们的家庭有权选择他们的教育形式,包括将目前就读特殊学校和班级的学生转到普通学校。

高等教育和职高教育

54 . 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积极的步骤,包括职高教育参与率高、为实习提供便利、提供专门的就业咨询服务以及提高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人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高等教育没有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充分挂钩,因此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比他们的长辈更难找到工作 ( 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第一至第二款 ) 。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投资于高等教育系统的改进和改革,以更好地帮助年轻人就业和发展职业生涯。

文化多样性

56 . 委员会欢迎当局努力促进不同文化间和族裔间的理解,欣见最近一名公职人员 因针对 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而被追究责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认为不同于多数群体的人,包括罗姆人、穆斯林和移民等少数群体,一直处在一种有敌意的总体氛围中,委员会还对仇恨言论的多种表现形式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氛围有可能进一步侵蚀容忍,助长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中的侵犯人权行为 (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 ( 子 ) 项 ) 。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应对和惩治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敌意;

(b)制定并开展公众宣传活动及其他措施,包括针对多数群体的综合措施,以促进整个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尊重和跨文化理解;

(c)向公职人员提供关于不歧视和尊重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差异的人权培训;

(d)采取一项战略,遏制公共讨论中日益增加的反罗姆人和反少数群体言论,并积极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和理解。

少数民族语言

58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提供的支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以所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方面存在不足,最大的不足是 罗姆语仅作为 选修科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学校法》的修改导致关闭了一些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校 ( 第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 ( 子 ) 项 ) 。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足够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作为少数民族语言教授罗姆语和以罗姆语授课,并确保教育系统的任何改革不会影响以少数民族语言受教育的机会,确保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不受这些改革的影响。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6 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第 777 / 2 00 4 Coll . 号政府 条例修订的规范辅助生殖程序 (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 的法律 ― ― 关于公共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医疗相关服务报销事宜的第 577 / 2 00 4 Coll . 号法案 ― ― 规定,公共医疗保险可为 39 岁以下妇女报销三个疗程的费用,但必须有特殊理由,且辅助生殖程序仅适用于声称有亲密身体关系的男女 ( 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丑 ) 项 ) 。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基于科学上的最新考虑和伦理上的考虑,重新审议上述规定,在公共医疗保险下提供平等和无歧视地获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机会,作为高质量生殖保健的一部分,以遵守每个人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D.其他建议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E/C.12/2019/1)。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6.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2段(不歧视)、第45段(罗姆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第51段(对罗姆人的教育隔离)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