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004/22

E/C.12/2003/14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缩略语…………………………………..6

章 次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1-227

A.《公约》缔约国………………………17

B.届会和议程 2-77

C.成员和出席情况8-118

D.会前工作组 12-149

E.选举主席团成员 1510

F.工作安排 16-1910

G.下几届会议 2012

H.预定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21-2212

二、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23-5413

A.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513

B.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26-3713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26-3213

2.审议报告33-3615

3.推迟审议报告3716

C.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8-4116

D.处理不提交和逾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程序42-4417

E.一般性讨论日4518

F.其他磋商46-4718

G.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48-4918

H.一般性意见50-5319

I.委员会通过的声明5420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报告55-5721

目 录 ( 续 )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58-55822

第三十届会议

卢森堡62-10723

巴西108-17327

新西兰174-21134

冰岛212-24338

以色列244-29041

第三十一届会议

摩尔多瓦共和国291-34348

也门344-39254

危地马拉393-44259

俄罗斯联邦443-5096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510-55871

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工作所涉实质性问题559-60176

A.与专门机构的合作: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利问题联合专家小组第一次会议559-57676

B.一般性讨论日:工作权(《公约》第六条)577-60181

六、委员会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讨论的问题................................602-61489

A.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来源收到的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信息采取的行动602-60789

B.与专门机构的合作60890

目 录 ( 续 )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C.一般性讨论日60990

D.一般性意见61090

E.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的建议61191

F.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机制的合作61291

G.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讲习班613-61491

七、通过报告...................................61592

附件

一、《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的现况93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委员109

三、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议程(2003年5月5日至23日)110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议程(2003年11月10日至28日)110

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条约机构体制改革的建议和秘书长的提议112

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115

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117

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119

八、A.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120

B.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123

九、A.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文件清单128

B.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文件清单129

缩略语

AIDS后天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

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GNP国民生产总值(国产总值)

HIV人体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毒)

ILO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

Roaster不具备一般或特别咨商地位的组织名册*

UNAIDS联合国艾滋病方案(艾滋病方案)

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UNFPA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

UN-Habitat联合国人类住区方案(人居署)

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高专办)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

WHO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Bank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银)

WTO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

第一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3年11月28日,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已有14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是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中通过的,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缔约国名单及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见本报告附件一。

B. 届会和议程

2.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准委员会分别于5月和11、12月间举行两届年会,会期各为三周,另外,五人会前工作组将在每届会议之后立即举行五天的会议,准备供下届会议审议的问题清单。经社理事会1995年7月25日第1995/39号决议核准了委员会的建议。

3. 应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1999)的请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99年7月30日通过了第1999/287号决定,大会随后在1999年12月23日第54/251号决议(第四部分)批准了该决定。决定要求委员会在2000和2001年分别增加举行三个星期的特别会议,工作组相应地举行一个星期的会前会议。理事会还要求这些会议完全用于审议各缔约国的报告,以减少报告的积压,理事会还请委员会考虑如何提高其工作方法的效率,并于2001年就这方面采取的行动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4.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请求,讨论了“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并向理事会2001年实务会议提交了它的结论。

5.委员会2000年和2001年举行的两届特别会议,使其得以清理积压的待审报告,从而自2002年开始,委员会重新恢复原先的每年两届会议的工作方案。

6.因此,委员会于2002年5月5日至23日举行了第三十届会议,又于11月10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三十一届会议。这两届会议都是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各届会议的议程,见本报告附件三。

7.委员会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审议情况,见有关简要记录(分别见E/C.12/2003/SR.1-29和E/C.12/2003/SR.30-56)。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8.除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外的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了第三十届会议(委员会委员名单,见下文附件二)。除Ariranga Govindasamy Pillay先生和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外,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出席了第三十一届会议。

9.下列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应邀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届会议:粮农组织、劳工组织、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艾滋病方案、贸发会议、开发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环境署、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

10.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下列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第三十届会议的有:

特别咨商地位:美洲法学家协会、社会和教育援助组织协会、争取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住房权利和驱逐房客问题中心、国际生境联盟、容纳国际、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国际争取人民权利与解放联盟、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拉丁美洲维护妇女权利组织、英国牛津救灾组织、权利与民主组织、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的组织: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出席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有:

特别咨商地位: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及远东土著民族协会、住房权和驱逐房客问题中心、国际生境联盟、容纳国际、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联盟、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的组织: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11.下列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三十和三十一届会议:阿拉伯人权协会、巴西经济、社会和文化人权论坛、巴西全国主教会议宗教统计数据和社会关爱中心、民主和人权发展中心(俄罗斯联邦)、公民民主倡议支助基金会(也门)、妇女非政府协会联合会(俄罗斯联邦)、拉丁美洲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盟(瑞士)、非政府组织与合作社协调会(危地马拉)、农民组织全国协调会(危地马拉)、经济、社会和文化人权诉求协调会(危地马拉)、经济、社会和文化人权会妇女协会(俄罗斯联邦鞑靼斯坦共和国)、赫尔辛基人权委员会(摩尔多瓦)、民间社会人权基金会(俄罗斯联邦)、国际除贫法律中心(美利坚合众国)、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网络(美利坚合众国)、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美利坚合众国)、公正与和平委员会(巴西)、危地马拉精神卫生联盟、“纪念会”(俄罗斯联邦科米共和国)、全国妇女理事会(摩尔多瓦)、诺茨勒兹卡――圣彼得堡地区援助无家可归者慈善组织、巴勒斯坦公民权利独立委员会、教区间农牧土地委员会(危地马拉)、巴勒斯坦未被承认村落贝都因人地区理事会、阿拉伯姐妹人权论坛(也门)、妇女事务支助中心(也门)。

D. 会前工作组

1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批准设立一个由主席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批准该工作组可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3.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之后,指定下列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ClémentATANGANA先生

RocíoBARAHONA-RIERA女士

Maria Virginia BRAS GOMES女士

YuriKOLOSOV先生

WaleedM.SADI先生

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Dumitru CEAUSU先生

Azzouz KERDOUN先生

Giorgio MALINVERNI先生

Alvaro TIRADO MEJIA先生

14.会前工作组于2003年12月1日至5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工作组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问题,可同提交报告国家的代表展开讨论,从中有所斩获,这些问题的清单都转交给了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为第三十三届会议指定的会前工作组,将于2004年5月17日至21日举行会议。

E. 选举主席团成员

1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委员会在2003年5月5日的第三十届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选出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副主席:Azzouz KERDOUN先生

JaimeMARCHÁNROMERO先生

Eibe RIEDEL先生

报告员:DumitruCEAUSU先生

F. 工作安排

第三十届会议

16.委员会在2003年5月5日的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后编写的第三十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3/L.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第一届(E/1987/28-E/C.12/1987/5)、第二届(E/1988/14-E/C.12/1988/4)、第三届(E/1989/22-E/C.12/1989/5)、第四届(E/1990/23-E/C.12/1990/3和Corr.1)、第五届(E/1991/23-E/C.12 /1990/8和Corr.1)、第六届(E/1992/23-E/C.12/1991/4和Add.1)、第七届(E/1993/22-E/C.12/1992/2)、第八和第九届(E/1994/23-E/C.12/1993/ 19)、第十和第十一届(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E/1996/22-E/C.12/1995/18)、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E/1997/22-E/C.12/1996/6)、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E/1998/22-E/C.12/1997/10)、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E/1999/22-E/C.12/1998/26)、第二十和二十一届(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届(E/2001/22-E/C.12/2000/21)、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届(E/2002/22-E/C.12/2001/17),和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E/2003/22-E/C.12/2003/13)。

1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还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经过修订的草案(E/C.12/2003/4)。

第三十一届会议

18.委员会在2003年10月10日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后编写的第三十一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3/L.2);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见上文第16(b)段)。

1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还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经过修订的草案(E/C.12/2003/13)。

G. 下几届会议

20.根据确定的时间表,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分别订于200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及11月8日至26日举行。

H.预定委员会下几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2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报告,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委员会2003年11月10日第30次会议作出决定,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以下国家的报告:

首次报告:

立陶宛E/1990/5/Add.55

希腊E/1990/5/Add.56

科威特E/1990/5/Add.57

第二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E/1990/6/Add.36

第四次定期报告:

西班牙E/C.12/4/Add.11

22. 除上文第21段中列出的报告外,截至2003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届会议结束之日,委员会还收到了以下报告,暂定在委员会以下几届会议上审议:

第三十三届会议(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马耳他初次报告E/1990/5/Add.58

丹麦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2

意大利同上E/C.12/4/Add.13

阿塞拜疆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7

智利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0/104/Add.26

第三十四届会议(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

中国初次报告E/1990/5/Add.59

赞比亚同上E/1990/5/Add.60

塞尔维亚和黑山同上E/1990/5/Add.61

第二章

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23.委员会报告的这一章,将对委员会如何履行各方面的职责作简单扼要且最新的概括和说明。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加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国家。

24.自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共同努力,制订了一套适当的工作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委员会三十一届会议,根据以往的经验,力求对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得到发展。

A. 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5.委员会高度重视提交报告和与缔约国代表对话的安排,必须保证委员会审议它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应遵循一定的方法并掌握充分的材料。为此,委员会通过了详细的报告准则 ,以期帮助缔约国的报告工作,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效率。委员会强烈吁请所有缔约国尽量根据准则提交报告。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准则并酌情加以修订。

B. 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 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6.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确定。

27. 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确定与报告国代表重点讨论的主要问题。目的是为讨论作更有重点的准备,提高本项制度的效率,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

28.一般看法是,由于在执行《公约》时会出现许多性质很复杂的问题,而且所涉范围很广,十分有必要使缔约国能事先做好准备,以便答复对其报告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这种安排也有助于缔约国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

29.关于工作组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先向每位成员分配一项初步任务,对一些具体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的问题清单。如何分配报告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据有关成员的专长领域。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最后的清单定稿。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都采用同样的做法。

30.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查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委员会还请秘书处确保定期将某些类别的资料存入有关国家档案。

31.工作组订出的问题清单,将连同一份委员会最新的报告,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并附一份载有如下声明的说明:

“这个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该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然而,工作组认为,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供这份清单,有助于委员会希望同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用书面形式对清单的问题作出答复,并在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能将答复翻译出来,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32.除了编写问题清单的任务之外,会前工作组还承担其他许多任务,为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这些任务有:讨论审议每一份缔约国报告最适当的时间安排;考虑如何对载有新资料的补充报告作出最佳反应;研究起草一般性意见;审议一般性讨论日的最佳安排;其他有关事项。

2. 审议报告

33.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督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实际上他们出席和参加会议也是必要的,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拟订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然后,委员会按条文分组(一般是1-5、6-9、10-12、13-15)审议报告,特别注意对问题清单所作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其他尚未回答的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回答,或必要时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虽然委员会敦促他们不要(a) 提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b) 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c) 在已经很长的清单上不适当地增加某个具体问题;或(d)一次发言超过5分钟。还可能邀请有关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对话的任何阶段发表意见。

34.委员会审查报告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通常留出一小段时间,在对话结束后立即举行非公开会议,让委员们发表初步意见。然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关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5.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通常要等到届会最后一天才予以公布。一俟结论性意见于届会闭幕之日下午6时公布,即提供给所有有关各方,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收入委员会的报告。缔约国如果希望,可以在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时论及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性意见。

36.委员会一般用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缔约国报告。此外,一般在每届会议结束前用二至三小时的时间以非公开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

3. 推迟审议报告

37.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一届会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造成极大的干扰,曾给委员会造成重大困难。因此,委员会一贯的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的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 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8.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委员会将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提交新的资料或统计数字;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次报告之前,就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均将由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

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办法中之一种办法: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

委员会对有关资料通过具体的补充结论性意见;

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继续跟踪该问题;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它的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f)根据(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显然不能令人满意,主席可在征求主席团成员的意见后,继续与缔约国处理有关问题。

39.如果委员会认为,它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它所需要的资料,它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一个由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组成的访查团。这种实地查访的目的是:(a) 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能够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 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22条和第23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具体说明有哪些问题,委员会的代表将努力从一切可得的来源搜集有关资料。这些代表的另一项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是否能对该具体问题有所帮助。

40.访问结束后,代表将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交的报告拟订其结论。这些结论将述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包括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41.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了这种程序,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查,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

D. 处理不提交和逾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程序

42.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一贯不提交报告的情况,有可能破坏整个监督程序的信誉,因而损害《公约》的一项基础。

43.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长时间逾期未提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同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开始适用这一程序。

44.委员会采用了以下程序:

按照过期时间长短挑选过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缔约国;

通知每个此类缔约国,委员会准备在下几届会议上审议该国的情况;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报告,则提议根据掌握的材料,审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况;

在有关缔约国表明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授权委员会主席将对该国情况的审议推迟一届会议。

E. 一般性讨论日

45.委员会每一届会议都拿出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三个: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方面对其工作作出贡献;和为今后的某项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到目前为止委员会重点讨论的问题,见本报告附件七。

F. 其他磋商

46.委员会力求尽其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努力在总体工作上,特别是在一般讨论中,吸取有关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坚持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工作组的主席和其他人士到委员会发言和参加讨论。

47.此外,委员会还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出席一些问题的审议,他们对有关问题特别关心或了解,请他们在讨论中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增加了委员会对《公约》所涉问题某些方面的了解。

G.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48.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有关资料的机会。它们可在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非政府组织也可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交资料,条件是提交的资料与工作组议程上的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一个下午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 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 可靠;(d) 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媒介服务,但不作简要记录。

49.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已了解该资料。

H. 一般性意见 *

50.第三十一届会议结束时(2003年11月28日),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查了与《公约》第6至9条、第10至12条以及第13至15条所载权利有关的153份初步报告和71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115份综合报告。在第三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公约》总共有148个缔约国。审议工作涉及到《公约》的很多缔约国,它们代表了世界所有区域,涉及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它们迄今提交的报告,说明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

51. 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要求,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的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的义务。

52.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以便帮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揭示出的欠缺;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及专门机构开展活动,逐步并切实地充分实现《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53.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对《公约》中的各项具体权利起草一般性意见概要。委员会认为,某项具体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该意见的整个结构,并认为概要并不一定必须严格遵守。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概要可提供一些应于考虑的指导和问题核对清单。在这方面,概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对广大读者、主要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概要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从而促进对它们的采纳,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I. 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54.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重大的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截至2003年11月28日,委员会总共通过了15项声明,声明清单见本报告附件六。

第三章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报告

55.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0日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报告的现况。

56.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秘书长的说明,关于缔约国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修订本(E/C.12/1991/1);

秘书长的说明,关于截至2003年7月1日《公约》缔约国的情况和提交报告的情况(E/C.12/2003/6);

秘书处的说明,关于审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报告的后续行动(E/C.12/2003/3)。

57.秘书长通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59段),截至2003年11月28日,他还收到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立陶宛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5);西班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1);希腊(E/1990/5/Add.56)和科威特(E/1990/5/Add.56)的初次报告;厄瓜多尔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6);马耳他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8);丹麦(E/C.12/4/Add.12)和意大利(E/C.12/4/Add.13)的第四次定期报告;阿塞拜疆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7);智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6);中国(E/1990/5/Add.59)和赞比亚(E/1990/5/Add.60)的初次报告;和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初次报告(E/1990/5/ Add.61)。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58. 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审议了下列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巴西

E/1990/5/Add.53

第二次定期报告

以色列

E/1990/6/Add.32

新西兰

E/1990/6/Add.33

第三次定期报告

卢森堡

E/1994/104/Add.24

冰岛

E/1994/104/Add.25

59. 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了下列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摩尔多瓦共和国

E/1990/5/Add.52

也门

E/1990/5/Add.54

第二次定期报告

危地马拉

E/1990/6/Add.34/Rev.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E/1990/6/Add.35

第四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E/C.12/4/Add.10

6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所有提交报告的国家的代表都被邀请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报告受到委员会审议的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各自报告的会议。根据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的一项决定,本报告附件八列出每个缔约国代表团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61.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中止将国家报告审议情况概要列入其年度报告的做法。根据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年度报告应除其他外载有委员会对每一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因此,以下各段按照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逐国列出了委员会就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委员会内的一向做法,其成员既不参与拟订也不参与通过对其本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届会议

卢森堡

62. 委员会在2003年5月7日举行的第5次和第6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4),并在2003年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公布了以下的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大体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但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委员会对执行《公约》某些条款的执行进展情况难以做出评估。委员会尤其对缺乏比较性和分类统计数据表示遗憾。

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全面的书面答复。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该书面答复未能在会议召开之前提交,而且只有法文文本。

65. 委员会对与该国代表团举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欢迎,但遗憾的是,该代表团中专家不够多,否则可就《公约》涵盖的所有方面举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6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在卢森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全面和高度的保护。

6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卢森堡为官方发展援助的拨款超过0.7%的国内生产总值,从而成为少数几个超过联合国发展援助指标的国家之一。委员会还欢迎该国政府制定的将于2005年前将其官方发展援助捐助逐渐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的目标。

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设立了人权咨询委员会,使其负责向政府就有关(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的所有问题提出意见。

6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失业率一直保持低水平。

7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1958年)公约。

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工作场所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2001年6月28日关于在基于性别进行歧视的案件中取消举证责任的法律。

7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就合资企业委员会方面的法律规定最近所作出的修正,根据该修正案,允许不属于欧洲联盟公民但持一年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工人在合资企业委员会担任工作。

7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委员会尤其欢迎将《刑法》的某些规定在领土外适用,以便能对在境外进行性犯罪的国民和非国民提起刑事诉讼。

7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文化协会和艺术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补助。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5. 委员会注意到,在卢森堡没有任何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要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7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但同时对法庭尚未援引《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表示遗憾。

77. 委员会承认,在缔约国,寻求庇护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般是受到保护的,但对审批庇护申请的时间拖得太长表示关注。

7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未修订《宪法》,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其中。

7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2001年6月27日提出的有关将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草案(第4827号)尚未得到通过。

8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总体就业情况良好,但近来失业现象有所增加,而且受影响的似乎主要是年轻人。

81. 委员会对为私营企业劳动的囚犯的状况表示关注,并忆及,根据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如果私营企业雇用囚犯工作,后者必须同意从事该项工作,而且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障)必须接近自由雇用关系的工作条件。

8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若干公约,其中包括第117号(1962年)、第118号(1962年)和第122号(1964年)公约。

8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中代表性仍然不够。委员会注意到男女之间工资差别有所减少,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现有工资差别(女性的工资比男性低15%)仍然是一项令人关切的问题。

84. 委员会仍对《民法》中使用“合法子女”与“私生子女”不同术语表示关注。虽然术语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保护权利方面的不同,但委员会对术语中包含的贬义表示关注。

85. 委员会重申其对青少年健康问题,尤其因吸毒以及酗酒和吸烟率高而引起的健康问题表示关注。

86. 委员会对缔约国中尤其是年轻人自杀现象严重表示关注。

E. 提议与建议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立法和司法培训充分认识《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正当性,并提倡国内法庭将《公约》作为法律来源加以利用。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8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提案发表看法和意见供人权委员会2003年第五十九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查。

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庇护申请的审批过程,以便有关人员可以享受难民地位所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利。

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证男女平等原则的宪法改革。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使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第4827号法律草案。

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降低年轻人失业率。

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囚犯只有在同意从事该类工作,而且在工资和社会保障方面接近于自由工作关系中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为私营公司工作。

9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117(1962年)、第118(1962年)和第122号(1964年)公约。

95. 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切实执行《全国就业行动计划》中所概述的各项措施,以提高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程度;并确保男女平等待遇,其中包括同工同酬。

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如何监督那些利用公共资金的私营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这些组织遵守《公约》所规定的要求。

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颁布2001年5月提出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根据该法律草案,可将施暴的一方强迫赶出家门。

98. 委员会建议,分别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替代《民法》中使用的“合法子女”和“私生子女”。

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预防和打击尤其是青年人吸毒的现象,并强化反对酗酒和吸烟的运动。

1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尤其是年轻人自杀发生率高的现象。

101.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职业性疾病的发生率的分类数据,以说明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变化;并提请缔约国在此方面注意委员会关于获得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尤其是关于核心义务的第43和第44段。

1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目前若干社区为使工作父母能有机会调和职业与家庭责任之间的矛盾而正在贯彻的儿童早期教育试点项目的执行情况。

1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即将设立一所国立大学(卢森堡大学),并建议,该大学从一开始起即为免费教育,或者依照《公约》第十三条(2)款(c)项所规定的收取最低学费,以逐渐实行免费高等教育。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支持和补助文化协会(其中包括移民文化协会)。

10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特别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10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包括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的意见。

107.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巴西

108. 委员会在2003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8、第9和第10次会议上审议了巴西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53),并在2003年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09. 委员会欢迎巴西提交首次报告,其编写方式符合委员会的准则;但对委员会提交报告太晚和没有按问题清单(E/C.12/Q/BRA/1)提交书面答复表示遗憾。

110. 委员会虽然对与巴西代表团进行坦诚对话表示欢迎,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里没有太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专家,能为委员会提供更多关于缔约国为履行《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

B. 积极方面

111. 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988年通过的《联邦宪法》中载有大量关于人权的规定,其中包括《公约》中所规定的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第5条规定,巴西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载的权利和保障,视同国内法的一部分。

112. 委员会对2002年通过新《民法》表示欢迎,新《民法》取代了1916年《民法》,并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113. 委员会对1996年5月通过国家人权方案并设立人权国务部长职位监督执行该方案表示欢迎。

1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新方案打击歧视现象,其中包括设立妇女权利国家委员会、打击歧视现象国家委员会、扶持非洲裔巴西人尤其是妇女的各行动方案。

115. 委员会还对打击种族歧视和消除种族障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根据任人唯贤的原则,任命非洲裔巴西人后裔担任高级公职即说明了这方面的进展。

1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根除影响很大一部分人口的饥饿现象而执行“零饥饿”方案。

1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1996年以来为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死亡率降低50%做出的努力。

1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14号《宪法修正案》(1996年9月12日通过)设立了教学发展和提高维持基金,对初级教育系统进行了改革,并划拨更多资源用于教育事业。

1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独立特别报告员职位负责监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得粮食、卫生和教育的权利的执行情况。

1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所采取的积极立场。

121. 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向委员会提供大量信息。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存在的极端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现象对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123.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出现的经济衰退。以及结构调整方案和经济自由化政策的若干方面,对尤其是处于最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享有《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

124. 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地理区域、州和市持续存在极端不平等的现象,缔约国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资源和收入分配和获得基本服务机会方面的不平衡表示关注。

125.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有落实《公约》权利的宪法和立法规定及行政程序,但缺乏有效的司法或其它措施和补救办法来维护这些权利,对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人群而言更是如此。

126.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中特别是法官、执法官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人员,缺乏人权方面尤其是《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的适当培训。

127.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非洲裔巴西人、土著人民和吉普赛人及歌伦波人等少数群体的根深蒂固的歧视。

128.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存在实际障碍和缺乏适当设施,残疾人的平等机会受到影响。

129.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普遍受到歧视,尤其在进入劳动市场、同工同酬、在缔约国各级决策机构中有适当代表性方面更是如此。

130. 尽管缔约国成功地使许多工人从强迫劳动中解放出来,但委员会仍对巴西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常常近乎于奴役的强迫劳动现象,深表关切。

131. 委员会对国家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人适当生活水平的问题表示关注。

132. 委员会对无土地的农民和维护这些农民权益的工会会员惨遭杀害,而犯下这些罪行人却逍遥法外表示关注。

1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需要加强对儿童和青年事务的政策协调方面所表示的关注,同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关于为改善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门的职能所采取的措施。

134.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特别是没有足够医疗保健设施的北部地区的妇女死于非法堕胎的产妇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对长期存在强迫绝育的现象表示关注。

135.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的若干条款歧视妇女。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第215条规定,轻度性攻击行为的受害者必须是“良家妇女”,才能对罪行起诉。

1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巴西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现象很普遍,而且没有受到足够的谴责。

1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性剥削的目的贩运妇女的事例层出不穷。

1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对财富的公平分配产生消极影响。

139. 尽管缔约国为减少贫困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贫困现象,尤其是东北部和农村地区,而且尤以非洲裔巴西人以及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人群为甚。

1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缔约国的报告称,至少有42%的家庭目前居住在条件不适当的住房设施中,供水不足,缺乏适当的废物处理和垃圾清理设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大城市50%的人生活在非正式的城市社区中(如缔约国报告第512段所述,非法定居点和住家)。

1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特别是处于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等低收入家庭提供便利,使其能获得适当的住房贷款和补贴。

1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土著人民提供足够的保护,他们依然被强行从自己的土地上赶走,生命受到威胁甚至被杀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拥有土地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而且允许采矿、伐木及其它商业势力征用大片属于土著人民的土地而不受任何惩罚。

143.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歌伦波人被强行从其世代相传的土地上赶走,因为采矿或其它商业势力不受任何惩罚地征用其土地。

1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尤其是提供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适当的粮食和安全饮用水方面的条件。

145. 尽管缔约国已降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死亡率,但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有这方面的努力,妇女和儿童感染病例却大有增加。

146. 委员会对巴西文盲率高表示关注,据缔约国报告称,1999年文盲率达到13.3%,这反映出缔约国仍存在严重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现象。

E. 意见和建议

1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补救行动,包括加快农业改革和颁发土地证的进程,减少各不同地理区域、州和市之间在资源和收入分配和获得基本服务机会方面持续存在的极端不平等和不平衡现象。

14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补救行动,确保有效地落实《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确保采取具体的司法和其它补救措施,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者的权利,尤其是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的权利。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1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其人权培训方案,以确保尤其是法官、执法官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人员提高对《公约》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的知识、认识和适用水平。

15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其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的所有谈判中考虑《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以确保尤其是处于最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受损害。

1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禁止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实行基于种族、肤色、人种或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非洲裔巴西人、土著人民和吉普赛人及歌伦波人等少数群体机会均等,尤其在就业、卫生和教育等领域的机会均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详细全面资料,包括比较性分类统计数据。

1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其相关政策中采用同工同酬的原则,缩小男女间的工资差距,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资料。

1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使残疾人能全面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5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其根除奴役性劳动的国家计划,并采取这方面的紧急措施,尤其是通过施加有效的惩罚办法。

155. 委员会呼请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能让工人及其家人享受适当生活水准。

15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那些犯有侵犯无土地农民和工会会员罪行的人绳之以法,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保证所有农民和工会会员受到保护。

157. 鉴于缔约国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提高国家在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中的作用,委员会在此方面建议缔约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发展措施中考虑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群体的需求。

158.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它措施,包括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查,以保护妇女不受秘密和不安全堕胎的影响,确保妇女不采用这些有害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并以比较性数据为依据,介绍巴西产妇死亡率堕胎的情况。

159. 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废止《刑法》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尤其是第215条。

160. 委员会呼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执行现行立法和扩大开展国家宣传运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除“妇女警察局”以外,全国各地的所有警察均接受如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

1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反对贩运人口的专门立法,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1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贫困问题,包括制定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防止贫困的国家行动计划。在此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看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16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施其国家住房政策及其联邦住房方案,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家家户户均有适足的住房设施和设备。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第4号(1991)一般性意见。

164. 委员会保证缔约国为低收入家庭及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提供获得住房贷款和补贴的机会。

165. 委员会呼请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受到有效保护,使其能平安生活,生命不受威胁,而且不会被人从自己的土地上赶走。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在执行伐木、地面和地下采矿项目以及对土著人民带来影响的任何公共政策时,事先征得有关土著人民的同意。

16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歌伦波人世代相传的土地受到保护,并确保任何驱逐行为均符合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提出的关于获得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1)款:迫迁)的指导方针。

1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政策、方案和专门立法,争取改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

16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农业改革的有效进行。

16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开展卫生领域的预防和保健工作,为人民尤其着重为妇女、青年和儿童提供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

170.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文盲问题,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其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和比较性统计资料。

171.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散发,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报委员会其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

172.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成员的意见。

173.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前之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174. 委员会在2003年5月12日举行的第11次和第12次会议上审议新西兰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3),并在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公布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的编写准则。委员会尤其对缔约国在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全面资料感到满意。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更新了其核心文件。

176. 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17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继续努力履行《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

178. 委员会对2001年的《人权修正法案》表示欢迎,该法案将种族关系局与人权委员会合并,成立了新的人权委员会,委以更广泛的人权任务,并由其负责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任务。

1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土著毛利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所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中包括一名毛利人发展部的高级官员。

180. 委员会对2000年的《就业关系法》表示欢迎,该法有利于集体谈判,加强工会的作用,并规定了制止工作场所骚扰和歧视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关于即将批准劳工组织有关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的第98号公约的表示。

181. 委员会对采用新立法、规定实行由政府付工资休产假的计划表示欢迎,根据该计划,父母任何一方可带薪休产假12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打算撤回其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所作保留的声明。

182.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第417至418段)提供关于用水权(《公约》第十一和十二条)的资料表示赞赏,该报告在委员会第15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通过之前即已提交。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83.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妨碍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84.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表示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未必可在法庭裁决的观点。

18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年轻人失业率相对较高。

18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若干公约,即:有关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1948年)、有关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和有关国民和非国民社会保障待遇平等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

18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纠正男女就业条件不平等的现象,但对男女工资持续存在差距有悖于同工同酬的原则表示关注。

18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执行卫生部家庭暴力项目以取缔家庭暴力的措施,但对社会经济各群体尤其是土著毛利人中持续存在这一现象表示关注。

189.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中尤其是青年人自杀率相对较高。

19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缔约国常用的标准衡量,有四分之一的人生活贫困,而且缺乏明确的指标来评估减贫措施的有效性。

19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某些生活指标有所改善,但土著毛利人总的卫生状况仍然比缔约国的其他人口组别低劣。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毛利人的平均寿命远远短于全国的平均寿命。

192. 委员会关注的注意到,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的二级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比城市地区低劣得多。

193.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毛利人与非毛利人之间在受教育的机会方面长期不平等,毛利人和年青人以及处于不利和边缘地位的群体辍学率特别高。

E. 提议和建议

194. 委员会重申所有人权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原则,并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否在法庭裁决的立场。此外,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仍负有在其法律秩序中全面实施《公约》的义务,必须要对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规定司法及其他补救办法。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19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其关于由人权委员会2003年第五十九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审查《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提案的观点和意见。

196. 委员会建议国家人权委员会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主题进行全面讨论,并确保各该项权利适当反映在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中。

1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降低年轻人的失业率,并请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

19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87(1948年)、第117(1962年)和第118号(1962年)公约,并撤回其对《公约》第八条的保留。

19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宣传,让人们了解可以针对就业方面的争议向就业关系主管部门或国家人权委员会投诉。

2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执行各方案,以减少工作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其中包括确保同工同酬。

201. 委员会虽然对正在进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加以肯定,但建议,在更有针对性地向包括有特殊需求的人、单亲家庭和无家可归的人在内的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人群提供援助时,不要为考虑限制费用而致使有效的社会保护程度降低。

202. 鉴于社会福利系统十分复杂,有着许多不同的社会保障津贴项目、援助措施和享受津贴的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人民尤其是那些因语言、所受教育或文化上的障碍而需有针对性具体资料的人,广泛地传播能够取得的资料。

2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执行《Te Rito:新西兰家庭暴力预防战略》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资料,其中包括按性别、民族和年龄分类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

20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尤其是年轻人自杀率相对较高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比较性和分类资料。

2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国性计划,处理贫困问题,并制定明确的指标,以评估该计划对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土著毛利人和太平洋岛上居民等族群的贫困现象产生的影响。在此方面,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及其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206.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土著毛利人的健康状况。

2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也能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一方面的进展情况提供分类和比较性详尽资料。

2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确保土著毛利人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毛利人儿童和年轻人以及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入学和辍学率,提供可以比较的分类数据。

20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21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过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三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意见。

211.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冰岛

212. 委员会在2003年5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14次至16次会议上审议了冰岛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5),并于5月23日举行的第29次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13. 委员会欢迎冰岛提交了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就委员会的问题清单提交了综合书面答复(E/C.12/Q/ICE/2)。

214. 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展开的深入、建设性和坦率的对话表示满意。该国代表团团员由与《公约》各条款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B. 积极方面

2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法院最近的做法,即依照该国的国际义务,解释宪法条款。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报告和代表团都叙及冰岛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援用了《公约》。

2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有关公共卫生机构的新立法,旨在促进冰岛的公共卫生工作和落实全国卫生政策。

2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兼顾家庭生活与工作的新的《产妇、父亲假和父母亲婴儿照顾休假法》规定了父母亲专用于照顾子女的时间,促进了父母亲责任的分担和劳力市场的男女平等。

218. 委员会欢迎,新通过的《儿童保护法》载有一整套综合的条款,和经修订的措施规定,尤其是关于保护儿童在家庭中免遭忽视或虐待的措施。

21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对《烟草管制法》的修订案,其目的是对烟草销售规定补充性的限制,并强化对烟草销售广告的禁止,以削减烟草制品的消费量。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D. 主要的关切问题

221. 正如它对冰岛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缔约国的国内法律体制尚未赋予《公约》条款充分的实效,尤其未就违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行为规定司法和其他补救办法,对此,委员会感到遗憾。

222. 联合国建议发达国家为国际合作奉献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0.7%,然而,冰岛在这方面投入的经费仅为0.16%,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尤其在工资报酬方面。

2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增强残疾人就业机会并改善工作环境,同时,对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未提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详细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注。

2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减少陆地和海上职业性事故发生率,尤其是涉及捕鱼船船员的事故发生率,但是,事故率仍相对较高。

226. 对缔约国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它未就这一问题通过具体的立法,委员会感到关注。

2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单亲家庭提供的资助仍然不足。

228. 尽管缔约国作出努力要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但是,缔约国内仍存在这类情况,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29. 对于缔约国境内酒类和毒品消耗量高,尤其在青年人中间更是如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230.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若要采取措施,将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约义务纳入冰岛的法律体制,就应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同时采取类似措施。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九号(1998年)一般性评论意见。

2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并按照联合国的建议,将该国的官方发展援助提高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7%。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项目协议时,考虑到《公约》条款。

23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增强努力,确保男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劳务市场,尤其在同工同酬方面。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收集统计资料的机制,以便能有效地评估所取得的进展。

2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目前的政策和方案,以改善残疾人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问题提供详细分类统计数据。

2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提高对预防措施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对船员展开有关船只稳定性和运用并操作起吊设备方面的培训,加强减少陆地和海上职业事故发生率的工作。为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劳工组织第174号(1993年)公约和关于工业和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1947年)公约。

2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劳工组织第117号(1962年)公约和关于国民和非国民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的第118号(1962年)公约。

2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家庭暴力问题通过具体的立法。

2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强努力为单亲家庭提供更大的支助。

238. 委员会重申其早先的结论性意见中就冰岛境内贫困状况提出的建议 ,并敦促缔约国采用明确的指数评估所取得进展,继续努力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尤其是扭转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群体的情况,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一问题,包括为此设立的特别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其关于贫困问题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7。

23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酒类和毒品消费量高的问题,尤其在青年人中间。

2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其他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对人权,尤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241.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一切步骤。

242.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纂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机构进行磋商。

2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以色列

244. 委员会在2003年5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7至19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2),并于5月23日举行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详尽书面答复(E/C.12/Q/ISR/2),以及高级代表团随时愿意就口头提问努力做出答复的态度。该代表团成员熟悉大部分《公约》权利问题,但没有就对话期间提出的一些问题给予答复,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4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从一些非政府组织收到的关于缔约国对执行《公约》情况的大量资料。

B. 积极方面

2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执行阿拉伯人住区多年发展计划(2000年),拟促进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以弥合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差距。

24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在答复问题清单时所阐明的,尽管缔约国近几年来经济增长率下降,但仍为德鲁兹、切尔克和贝多因等阿拉伯贫民社区,采取了各类扶持行动措施。

249.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的规则立场已经放宽,允许任何人,不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住所或者其他地位,都可以就其权利遭到的不合法剥夺或侵犯,向法院正式投诉,甚至允许采取共同行动。委员会尤其赞赏,在缔约国境内,拟为所称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寻求补救办法的原告可提出投诉并诉诸司法体制,从而有机会使《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得到伸张。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阐述援用《公约》条款向法庭投诉的一些案件的情况。

250. 委员会还注意到,2000年4月对《妇女平等权利法》的修订。

251. 委员会欢迎改善外籍工人的条件,允许外籍工人在合法居留期期间更换雇主、禁止雇主扣押工人的护照,以及关于务必为外籍工人购买健康保险的制度条例。

252. 委员会指出,虽然差距仍存在,但缔约国在普及非犹太人基本教育和特殊教育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25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争取解决贩卖人口和剥削问题,诸如将贩运列为犯罪行为,加重了对贩卖未成年人行为的惩罚,并且增强了政府间机构的合作,以关怀受害者的做法,打击贩卖行为。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54. 委员会重申其对以色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认为以色列持续强调对安全问题的关注,近几年来对此问题的关注甚至更为增强,阻碍了在以色列境内和被占领领土上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255.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1998年和2001年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若干问题仍是尚未解决的关注问题。为此,委员会重申其在1998年和2001年提出的关注问题。

256. 尽管采取了上述的一些积极措施(第249段),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缔约国,未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秩序,因此不可在法院予以直接援用的情况。

257. 对于Ka’adan案件的判决仍未得到执行,委员会感到遗憾。

258. 委员会还重申其关注缔约国的立场,以色列坚持认为《公约》不适用于该国主权领土和司法管辖之外的地区,而且不适用于被占领领土上除了以色列人以外的其他人口。委员会再次重申,对缔约国拒绝报告被占领领土的情况,感到遗憾。此外,缔约国坚持认为,鉴于被占领领土上的情况,可视武装冲突法和人道主义法为据以确实保护一切有关人员的唯一模式,并认为此一事项不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259. 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对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尤其对阿拉伯人和贝多因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继续实行差别待遇,委员会对此做法深感关注。委员会再次关切地表示,“过度地强调该国为‘犹太人国家’助长了歧视态度并将非犹太人公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地位”。尽管缔约国努力弥合差距,但这种歧视性态度是显而易见的,持续不断地降低了阿拉伯人的生活水平,主要表现在:失业率增高、对工会的接触和参与受到限制、缺乏住房、供水、供电和保健,以及教育水平低下。为此,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不能体现平等和不歧视的总体原则,表示关注。

260. 尽管在2000年颁布了《残疾人平等权利法》,但是该法的大部分条款未得到执行。阿拉伯族残疾人的处境每况愈下。

261. 委员会对“犹太籍”身份问题尤感关注,因为,根据《以色列回归法》,拥有该身份是拥有犹太籍的人获得专门优惠待遇的依据,可自动赋予这些人公民地位和政府的经济补贴,从而造成了实际上对非犹太人,尤其是巴勒斯坦难民的歧视性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为了国家安全的原因,对巴勒斯坦人的家庭团聚采取了严格管制的做法。对此,委员会再次表示了在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对这方面的关注。

262.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只阐述了被占领领土上以色列定居者的情况,拒绝依照委员会2001年结论性意见的要求提供其他人口群体生活情况的补充资料。委员会继续严重地关切被占领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的严峻生活条件,由于长期的占领和随之采取的边境关闭措施、延长的宵禁、路障和安全哨卡,巴勒斯坦人依《公约》规定应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得工作、土地、饮用水、保健、教育和食物的权利饱受侵犯。

263.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境内的总失业率从1996年的6.7%增至2002年的10.5%,非犹太人口的失业率大增:阿拉伯人口的失业率为13.5%,贝多因人口的失业率则超过15%。委员会还对被占领领土上的失业率表示了关注,由于边境关闭,阻碍了巴勒斯坦人前往以色列境内寻找工作,致使失业率超过50%。

264. 以色列境内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长期存在工资不平等状况,阿拉伯族裔的公务员和大学生人数的比例严重偏低,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65. 被占领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生活极端艰难,在以色列境内工作的巴勒斯坦人难以加入以色列工会或在以色列境内建立其自己的工作,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66. 犹太教法庭在就个从婚姻状况法做出有关离婚问题的解释时对妇女持有歧视,条例尤其规定尽管妻子反对离婚丈夫也可以再婚,然而同样的条例对妻子则不适用,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67.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据悉缔约国拟环绕被占领领土建筑“安全围栏”,据称这将侵占被占领领土的面积,并且将限制、甚至阻碍巴勒斯坦人个人和社区获取土地和水资源。委员会遗憾的是,在对话期间,代表团未就委员会关于安全围栏或围墙的问题做出答复。

268.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由于以色列居于主导控制地位,对共享水资源实行了不平稳的管理、汲取和分配做法,被占领领土上的阿拉伯人在饮用水的汲取、分配和供应方面均受到限制。

269. 委员会再次表示严重关切,缔约国继续推行拆毁住房、没收土地和限制居住权的做法,以及缔约国采取的政策,造成了东耶路撒冷,尤其是老城区内巴勒斯坦人,住房和生活条件低劣,包括极端拥挤和缺乏各种服务的状况。此外,委员会严重关注,以色列为了在被占领领土上扩大定居点,继续推行征用巴勒斯坦人资产和资源的做法。

270. 委员会继续关注,居住在以色列境内,尤其是居住在未得到承认的村庄内的贝多因人情况。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弥合Negev犹太人与贝多因人生活条件之间差别的措施,但是贝多因人的生活和住房水平仍极低,获取饮用水、电源和卫生设施的条件有限,甚至不存在。此外,贝多因人经常遭受土地被没收;住房被拆毁;因建筑“非法”遭罚款;农作物、农田和树木被铲毁,并且遭到“绿色巡逻队”蓄意的骚扰和迫害,拟迫使贝多因人向“城镇”迁移重新定居。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目前为同意迁移“城镇”重新定居的贝多因人制订的补偿方案并不适足。

E. 意见和建议

27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这些令人关注的专题,并落实1998年和2001年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

2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将《公约》及其条款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它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九号(1998年)一般性评论。

27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以利执行Ka’adan案的判决。

27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对严重的安全问题,但缔约国不能顾此失彼,仍必须遵从依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然而,委员会重申,《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适用于受其有效控制之下的所有领土和人口。委员会重申其立场,认为即使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也必须尊重基本人权,而经济、社会和文化基本权利是习惯国际法所保障的并且也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最低人权标准。此外,适用人道主义法规则的本身并不妨碍适用《公约》或根据第二条第1款规定,就国家当局的行为追究国家的责任。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阐明被占领领土上的人们享有《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275. 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全体以色列公民在《公约》所涉的所有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

27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取缔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特别是提供出入公共设施的便利和增强获取基本服务和就业的机会,具体关怀阿拉伯族裔中残疾人的处境。

277.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为了确保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缔约国应审查该国关于巴勒斯坦人再次入境和家庭团聚的政策。

278. 委员会重申,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阐明被占领领土上所有人口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全面落实其按《公约》承担的义务,并作为最高的优先事项,确保巴勒斯坦医务人员和求医的患者安全通过哨卡、基本食物和日用品不受阻碍地流通、雇员可自由前往就业地点、学生和教师可安全进出学校。

2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尤其应关注减少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在就业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允许生活在被占领领土上的工人继续前往以色列境内工作。

280.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依照《公约》第七条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减少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工资不平等现象。

2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以色列工作的所有工人能够按照《公约》第八条行使其工会权利。

2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修改犹太教法庭对有关离婚的解释,以按照《公约》第三条的规定,确保男女之间的平等。

28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所采取的任何安全措施,都不会不恰当地限制或阻碍巴勒斯坦人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取土地和水资源的权利,并且对那些因安全措施使财产和土地蒙受损失和丧失的人,给予适当的恢复和补偿。

28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被占领领土上的所有居民可平等地获得和分配到水资源,尤其确保所有当事方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水资源的管理、汲取和分配。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用水权问题的第十五号(2002年)一般性评论。

285. 在重申先前的建议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停止推动建造以色列居住点;征收土地、水源和资源;拆毁住房和任意驱离的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尊重和落实东耶路撒冷巴勒斯坦居民,以及各族混合居住的城市中,巴勒斯坦阿裔居民享有包括住房权在内的适足生活水平权。为此,委员会回顾了委员会第四号(1991年)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和第七号(1997年)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强行驱离问题)一般性评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资料。

286. 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承认所有现在的贝多因人村庄、其财产权及其享有基本服务的权利,尤其是用水权,停止摧毁和破坏庄稼和农田,包括在未经承认的村庄停止这种做法。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为那些同意迁往“城镇”重新定居的贝多因人,制定一项适足的赔偿方案。

28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所有各级学校继续推行人权教育,并且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288.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发展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小学生混合编班的学制,以便增进该国公民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

289.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磋商。

2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届会议

摩尔多瓦共和国

291. 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32至34次会议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2),并在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9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以及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提供的资料(E/C.12/Q/MOL/1)。

29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的建设性对话。对代表团内熟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问题的专家不足,无法为委员会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义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294. 委员会欢迎1994年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列入了国际人权原则,以及缔约国加入了七大主要国际人权条约之中的六项条约。

295.委员会欢迎, 1998年设立了主要由三位被授权处理侵犯人权案的监察专员组成的摩尔多瓦共和国人权事务中心。

296.委员会欢迎,按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建议,于2003年10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权行动计划(2004至2008年期间)。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制订和执行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协调委员会,在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员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开展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人权状况基线研究,以评估国家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程度。

297.委员会欢迎1999年设立的政府妇女问题委员会,以及2003年通过的《增进社会上男女平等全国计划》。

298.委员会欢迎2003年3月28日通过的新《劳工法》和2003年3月13日通过的《为谋职者提供就业及社会保护法》。

29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182号(1999年)公约》。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0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新独立国家在执行《公约》时,在建立国民经济以及转型到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德涅斯特地区虽属缔约国的领土部分,但实际上不在缔约国的控制之下。

D.主要关注问题

301.对于迄今为止全国各法院未曾参照《公约》做出任何判决,委员会感到遗憾。

30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对充分行使《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委员会还关注认为,公务员和法官的薪水低,可能阻碍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执行。

303.委员会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长期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感到关注。

304.对于失业率高,尤其是青年人、妇女和罗姆人的失业率高,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极为关注地注意到,在这方面,缺乏就业机会和薪金低促使从事经济活动和工作年龄的人口大量向外迁移,大部分人在海外从事没有社会保险和法律保护的工作。

305.委员会关注地感到,尽管2002年2月14日第847-XV号《工资法》规定,在确定报酬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仍长期存在。

306.委员会关注地感到,缔约国的最低工资不够,无法为工人本身及其家属提供体面的生活,违反了《公约》第七和十一条。

307.委员会对目前的社会福利和养恤金水平不适足表示关注。

308. 对缔约国的报告未列入自1997年以来社会福利情况的充分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注。

309.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类措施,包括2001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全国行动计划,并根据2002年新《刑法》确立了对与贩运人口相关罪行的惩处条例,以制止和打击此种现象,尤其是贩运妇女的现象,然而,人口贩运的程度令委员会感到震惊。

310.委员会关注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仍较为普遍。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现行法律未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一项具体的罪行。尚未设立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危机中心,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311.对于大量的儿童,尤其是那些精神轻微残疾的儿童,被安置在养育院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儿童家长前往海外寻找工作,将子女委托给亲属或其他人照管,使之具有遭虐待和忽视的风险。

312.估计有40%的人口生活在赤贫之中,以及乡村地区和儿童中的极端贫困现象尤为突出,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31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房地产价格上涨,对大部分人口购买和购得起住房的能力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缔约国则未采取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措施。

314.委员会对公共卫生制度每况愈下感到关注,并遗憾地注意到,医院,尤其是精神病医院的条件不适足。

315.对缔约国境内肺结核患病率的增长,委员会感到震惊,而且尤感关注地注意到,此问题在监狱内尤其严重,根据“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的基线研究”,监狱内的受感染率比全国平均感染率高40倍之多。

316.缔约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染疾病的感染率的上升,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为此,委员会还关注在城镇区域举办的性教育课程,在乡村地区几乎不存在。

317.委员会对婴儿和孕妇死亡率长期持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尽管正在推行一些生殖健康领域的方案,但是,堕胎数量仍然较高(2002年,在1000位生育年龄妇女中占15.6个)。

318.委员会关注滥用毒品是缔约国境内的一个严重问题,尽管2000年设立了防止毒品上瘾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并发起了2003至2004年防止毒品上瘾和打击毒品业的方案,但是,在过去五年期间,毒品上瘾人数仍翻了一番。

319.中小学缺课率和辍学率较高,委员会对此现象感到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缺课率主要是因家庭极端贫困所致。委员会还对缺乏学前教育感到关注。

E.提议和建议

32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澄清,在缔约国领土内的个人是否可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公约》所载的权利,而且,若有相关的案例法,请予以提供。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以及在法庭上援用《公约》条款的可能性。

321.委员会建议人权事务中心的活动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优先地位。

32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全国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3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腐败,包括确保反腐败委员会有效的运作,并力争保障公务员和法官得到较高的报酬。

3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再接再厉,推进在缔约国管辖下的各族裔之间对话和各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容忍性,以期消除歧视。

3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确保有效落实促进社会上男女平等的全国计划,增进生活所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

3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加青年人、妇女和罗姆人口的就业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达成国际协议,尤其应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确保对移徙工人的社会保护。

3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劳务市场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包括确保同工同酬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进展情况。

3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依照《公约》第七和第十一条,确定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属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全国最低工资。此外,缔约国应采用一种机制,根据维持生计水准立法草案设定的生活开支比例,确定和定期调整最低工资。

3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和养恤金制度,特别关注社会中境况最差和最脆弱群体的需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执行经改革的养恤金制的结果。

3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可靠的数据库,就社会保险问题提供及时、详细分类和可资比较的统计数字,并且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统计数字。

3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现象,包括确保有效落实反贩运的法律和方案,提高就业机会并援助生活贫困的妇女。鉴于与贩运有关罪行的是跨国界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并且与被贩运摩尔多瓦人的入境国的区域性合作。

3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罪行。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落实拟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设危机中心的数量,以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可找到庇护住所和获得咨询。

3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增强对家庭的支持措施,采取发展家庭照顾的替代形式,减少寄住在养育院内的儿童人数。缔约国应确保养育院内儿童以及其他被剥夺了自然家庭环境的所有儿童,在情绪和物质安稳的气氛下成长。

3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国家减缓贫穷方案,加紧消除贫困,尤其应关注最脆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儿童和人民。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衡量贫困程度并对贫困进行密切监测的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生活在贫困线和贫困线以下的人的人数的分类和可资比较数据。

3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拨出用于提供社会住房的经费,尤其为境况贫困和脆弱弱群体,包括罗姆人提供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无家可归者问题展开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研究结果。

3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卫生服务质量、可承担性和可获得性、尤其是就农村地区而言。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并要求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按分类和可比较的方式,详细说明所取得的进展。

3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全国肺结核病控制方案,加强努力包括确保监狱内药品的提供和适当卫生条件,防止肺结核病的传播。

3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和确保也在乡村地区学校中开展性教育,以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性传染疾病的传播。

3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扩大妇女和儿童享有保健的覆盖率,减少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对性和生殖健康、安全避孕法,使用堕胎作为节育法对健康的风险的认识,并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此类措施的结果。

3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尤其在青年人中,切实贯彻制止和禁止滥用毒品的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吸毒问题的分类和可资比较的数据。

3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儿童不会因家庭贫困而无法上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新设一些学前教育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在可比较的基础上,提供男女生和特别是各脆弱群体的入学率和辍学率的分列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作为这方面的指导原则。

342.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结论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前,首先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其他成员参与全国一级的讨论。

34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也门

344. 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33至35次会议上,审议了也门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4),并在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45. 委员会欢迎也门提交基本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Q/YEM/1)。

346. 委员会虽然对与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对话表示欢迎,但对代表团中缺乏足够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各领域的专家,无法向委员会提供缔约国为执行公约义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方面的更多信息而感到遗憾。

B. 积极方面

3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用的各种方案,其中包括成立了全国最高人权委员会。

348. 委员会欢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成立,它特别负责审查和起草有关妇女的立法工作。

349. 委员会欢迎《2000年地方政府第四号法律》,其目的在于广泛确保下放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并使服务、方案和项目得到公平分配。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50. 委员会承认,由于1994年内战和1990-1991年海湾战争,迫使约100万也门劳工返国并丢下了大部分个人财产,使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遇到严重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3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也门公民社会中对某些处于边缘地位的弱势群体,通常称之为Akhdam、Ahjur or Zubud(属于鄙称,没有中性代替词)长期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

352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促进也门妇女的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存在某些习俗、传统和文化习惯,导致对妇女和女孩的实质性歧视,特别是在家庭和个人地位法以及继承法中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缔约国各级决策机构的充分代表权方面受到普遍歧视。

353.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减少失业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尤其是年轻人中失业率很高。

354. 委员会对未规定最低工资感到遗憾。

355. 委员会对男女之间即使在同样的条件和规定下从事同样的工作工资之间却存在差距表示关切。

3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中很大一部分人,尤其是自营职业的劳动者和农业工人未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357.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遏制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措施以及缺乏将这类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3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母婴死亡率高和缺乏足够的保健服务,尤其是对农村妇女来说,更是这样。对缔约国缺乏全面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方案也感到关切。

359.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一项消除童工的全国战略和行动计划,但仍存在童工,尤其是在非正规部门。

36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存在极端贫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中。

361.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囚犯和被拘留者,尤其是妇女,在获得保健、适足的食物和安全饮水等方面的不良生活条件。

362. 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构成令人震惊的环境紧急情况的长期用水危机感到关切,这种危机尤其妨碍了社会中处境不利的边缘化群体和农村地区,获得安全和可付得起费用的饮水。

363. 委员会对缔约国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病的高发病率感到关注。

364. 委员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无法充分获得必要的服务、食物和设施也感到关切。

365. 委员会对卡塔叶的长期消费,尤其是家庭收入中约50%用于该植物的消费深感关切。

366. 委员会关注该缔约国烟草的高消费量,尤其是年轻人的烟消费量很高。

367. 委员会还关切尚未全面执行义务制教育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女孩辍学率很高,对教师的培训不足。

368.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文盲率居高不下,尤其在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高达70%以上,造成严重问题,并严重影响她们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3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充分的人权培训,尤其是司法、执法官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公务员缺乏对《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

E. 提议和建议

37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计划,消除尤其是对社会中通常称之为Akhdam、Ahjur或Zubud的边缘化弱势群体事实上的歧视。

371.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修改现行立法,使之符合《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政府采取的立即有效执行关于男女平等立法方面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包括妇女在各级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的代表权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3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有效执行全国人口政策及其2001-2005年行动计划。

3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建立充分的工资制度,以保证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

3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37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使其包括所有工人及其家属。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37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和执行必要措施,遏制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并为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

37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和免疫方案,尤其是为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和免疫方案,减少母婴死亡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全国性保健和生殖保健计划。

378.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童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379. 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贫困问题,其中包括有效执行其减贫战略。

38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为囚犯和被拘留者,尤其是女性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充分的保健设施、食物和安全饮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职业培训,确保前女性囚犯从专业和社会两方面重新融入社会。

381. 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提出战略、行动计划和立法或其他措施,解决供水短缺问题,尤其是现有水源的可持续管理。委员会建议在城市地区采取有效的水管理战略和措施,探索水处理替代方法的可能性,并在农村地区开发有利于生态的无水卫生方法。委员会请缔约国铭记委员会关于享有水的使用权(《公约》第十一和十二条)的第15号(2002年)一般性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过提供比较和分类数据报告上述问题。

3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年份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和为遏制这一流疫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公共宣传教育方案在内的详细分类统计数据。

383. 委员会根据关于获得最高健康标准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2000年) 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提供充分的保健,并开展公共宣传教育,提高也门社会对这类问题的认识。

38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卡塔叶消费的蔓延,并对这种消费的经济和健康影响作进一步研究。

3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执行最近由卫生部制定的全国控制吸烟工作计划。

38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其国家全民教育计划,并将关于初等教育(《公约》第十四条)行动计划的委员会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和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的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纳入考虑。

387.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文盲,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采取的措施和这类措施成果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将分类比较统计数字列入第二次定期报告。

3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人权培训方案,以便使司法、执法官员和负责执行《公约》规定的公务员更好地掌握、了解和运用《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389.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成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该机构的授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可通过地方办事处与其联系。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谋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3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各种步骤。

39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全国范围内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92.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危地马拉

393. 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4日举行的第38和39次会议上审议了危地马拉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4/Rev.1),并于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94. 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提交了基本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在就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资料(E/C.12/Q/ GTM/1)。

395. 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展开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39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宪法中有关于设立人权监察员职位的规定(《宪法》第273-275条),以及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议会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和人权监察员的法律。缔约国还欢迎人权监察员详细制定了2002-2007年期间的管理计划。

39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维护土著妇女办公室,以推动和制定政府为维护土著妇女权利的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各项提案。

39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3年5月通过了关于国语的第19号立法法令,承认、促进并尊重马雅、加里富纳和辛卡人的语言。

399. 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加入《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00.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代表团邀请委员会在不久将来访问危地马拉表示欢迎。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01. 委员会注意到武装冲突的后果对全面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严重的影响。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40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切实执行1996年《和平协定》(包括《全球人权协定》、《社会经济和土地状况协定》)方面未取得足够的进展,致使该国全国各地仍然出现暴力行为、恐吓、腐败、不治罪现象以及缺乏宪法、财政、教育和土地改革等严重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均对该国人民、尤其是土著人民全面实现《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403. 委员会对缔约国尤其在拥有土地、获得就业机会、受教育、获得卫生服务以及得到适当营养和住房方面,始终存在歧视土著人民的现象表示关注。

404. 委员会对男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示关注,尽管缔约国通过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但由于传统的偏见和社会条件,该国始终存在着这种不平等的现象。

40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失业率高,特别是土著人民尤其如此。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失业问题的第2号(1919年)公约。

406.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最低工资不足,工人及其家庭无法过上体面的生活,而且实际上工资不足是问题,但工人并不总是能领到工资,更是问题。

407. 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下放并扩大劳动监察服务,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尤其在农村地区没有定期进行劳动监察表示关注。

408. 委员会还对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现象表示关注。

40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只有15%的人领取危地马拉社会保险机构的津贴,而且覆盖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工人之间差距很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1952年)公约》。

4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满足残疾人的需要所采取的立法措施,但对这一领域缺乏执行措施和适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表示遗憾。

411.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战争受害者《国家赔偿方案》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措施,促使因冲突而分离的家庭团圆、寻找失踪儿童的下落和保障因战争而沦为孤儿的儿童的权利。

412.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缔约国中特别是农业和家庭服务行业始终存在雇用童工的问题。

413. 委员会对危地马拉社会中妇女在家庭内外遭受暴力行为这一问题的程度及其对妇女和儿童所带来的身心影响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刑法》未将家庭暴力视为犯罪行为表示关注。

414. 委员会对缔约国贫困程度高的问题表示关注,据官方统计,受这一问题影响的有73.8%的土著人民和40.6%的非土著人民。

415. 委员会对咖啡危机对农村就业和生活水平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416. 委员会还深切关注的是,财富和土地分配不均,以及特别是土著人民和农村人口受社会排斥程度很高,妨碍了他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17. 委员会对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状况及儿童和产妇死亡率较高表示关注。

418. 委员会对缔约国特别是青年人吸毒成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表示震惊。

41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农村社区的儿童只有30%完成小学教育,而土著儿童中只有20%完成小学教育。委员会还对土著人民使用母语接受教育和同政府机关打交道的机会有限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4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力,包括通过国际援助的方式,针对1996年《和平协定》中所载的各项问题适当开展后续活动,该《协定》为缔约国经过30年内乱后实现民族和解并增进人权奠定了基础。

4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尤其在就业、卫生服务、土地所有权、适当营养、住房和教育各领域歧视土著人民的现象。

42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尤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在受教育、就业机会、同工同酬以及获得土地和信贷服务等方面歧视女孩的现象,并确保生活各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妇女在公共服务中的代表性。

4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加强技术和专业培训方案和执行旨在便利投资创造就业机会的各项政策,处理失业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的第2号公约(1919年)。

4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根据生活费的比例提高最低工资,为工人及其家属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提供保障,并确保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得到实际遵守。

4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包括定期检查在内的手段,确保履行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件的劳动法。

4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其所有相关的法律,以规定性骚扰为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4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大幅扩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以纳入农村和家庭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的第102号(1952年)公约》。

4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制定有关领域的适当实施措施,处理残疾人条件方面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方面的详细资料。

4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让分离的家庭实现团圆,继续寻找失踪儿童,并为战争孤儿的处境提供保障,并同时为受影响者有机会利用司法制度提供便利。

4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方面的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尤其在农村和家庭服务行业中始终存在的童工问题。

4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包括切实适用关于防止、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的法令和开展消除负面的传统做法与偏见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方面的宣传运动等手段,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在此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刑法》,规定家庭暴力为犯罪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通过比较提供关于危地马拉暴力现象以及为解决这一严重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取得的成绩方面的详细资料和更新的统计资料。

4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各项方案和活动,以消除贫困现象,以改善危地马拉人民,尤其是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处于边际地位和脆弱群体的生活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取得的进展的详细资料。

4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确定其农村政策的方针,并执行其社会计划,以通过确保受咖啡危机影响者获得适当的营养、保健、住房补贴和就业机会等各项措施,以克服咖啡危机。

43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执行1996年《和平协定》中所载的各项措施,尤其是有关土地改革和转让土著人共同拥有的土地等方面的措施。

4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儿童和产妇死亡率,尤应加强执行其国家生殖健康方案,为助产妇提供进一步的援助和培训,就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开展教育活动,并将这些问题纳入学校课程中。

4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开展宣传运动和教育活动等有关手段,打击吸毒成瘾的现象。

4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努力提高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的就读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开展多文化的双语教育,为多文化双语教育部划拨适当的资金和人力,并通过提高教师工资、对教师进行培训以及增聘教师为所有农村地区提供师资的手段,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

438.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5第71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进行公开的磋商程序,制定人权方面的综合国家行动计划,并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编入在此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资料。

4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增进和保护该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设立的人权监察员办事处所通过的具体措施的资料。

4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

441.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前,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其他机构进行国家一级的磋商。

4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443. 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41次至43次会议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 Add.10),并在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基本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还赞赏对问题清单的全面书面答复(E.C.12/Q/RUS/2)以及在对话中提供的补充书面资料。

445.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44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法院在裁决中继续适用《公约》。

4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评论,其中委员会重申支持申诉程序。

448. 委员会欢迎联邦政党法案的通过,其中载有旨在加强妇女参加政治生活的规定。

449. 委员会欢迎2001年新《劳动法》,它在劳工和就业领域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反对强迫劳动和歧视。

4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3年3月25日批准了劳工组织 (《有关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的第182号(1999年)公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51.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重要因素或困难妨碍俄罗斯联邦执行《公约》。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452. 委员会对车臣共和国的生活条件恶劣极为关注,并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就这个问题提供充分的资料。虽然承认因目前军事行动造成的困难,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车臣共和国人民在包括保健和教育在内的基本服务提供方面遇到的问题。

453.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土著社区岌岌可危的状况,这影响到它们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自决权,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关于北部、西伯利亚和俄罗斯远东土著少数人民对领土传统自然资源使用方面的法律》,该法划定了土著人领地并保护土著人的土地权,但却尚未执行。

454. 委员会对报告的下列情况感到关注:因缺乏登记住址和其他身份证件,实际上限制了包括工作、社会保障、卫生服务和教育在内的权利的享受。委员会还对以下报告感到关注:有些群体,包括无家可归者和罗姆人在领取个人身份证件,包括登记住址方面尤其面临困难。

4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到,居住在本国的前苏联公民可毫无困难地将原苏联护照更换为新的俄罗斯联邦护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导说某些群体,特别是克拉斯诺达尔边区的麦斯科田人的公民身份登记和获得承认遭到拒绝。

456.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在就业、家庭和政治代表权方面的歧视表示关注。

45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失业率高,尤其是年轻人、妇女、不到领养老金年龄者和残疾人的失业率高。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区域之间悬殊很大,在9个失业率最严重的地区,失业率介于32.4%到56.5%之间。

45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近年来残疾人的就业大幅度减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两项重要的减税优惠(作为对雇用残疾人的奖励并受到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的赞扬)现已被取消。

45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非正规经济增长很快,非法移民打工极为普遍,这意味着很多人工作得不到法律和社会保护。

460.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工资水平低表示关注,据估计,32.8%的工人所挣的工资刚够维持生计或低于能维持生计的水平。委员会注意到由于长期拖欠工资使形势更为严重。最低工资数额低也令人关注,因为它远低于能维持起码的生计水平,无法令工人及其家属过体面的生活(《公约》第七和第十一条)。

461. 委员会对缔约国频繁发生严重工伤事故表示关注。

462. 委员会对男女工资差别和妇女的工作条件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工作地点受到性骚扰感到关注。

463. 委员会关注的是,《劳工法》对罢工权施加不应有的限制,它规定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并得经至少出席会议的一半工人同意才能举行罢工。

464. 委员会对养恤金和社会福利支付数额不足感到关注,同时注意到拖欠问题已解决。

465.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缔约国贩运人口的高案发率和缺乏被贩人口人数的可靠统计数字和根据现行打击贩运法所起诉的人贩的案件的资料。

466. 委员会对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现行法律的充分保护表示关注。

467. 委员会关注的是收入悬殊,而且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加剧,影响到俄罗斯社会相当多人口的生活水准。尽管近年来经济已复苏,但缔约国仍未使贫困回降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根据最新数字(2002年),估计约有3,580万人(占人口的25%)的收入低于最起码的维持生计水平。

468. 委员会对缔约国各大城市街头流浪儿童的问题感到关注。委员会对孤儿和无父母照料的儿童人数增加也深表关注。

46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无家可归问题越来越严重。

470. 委员会对拖延付款赔偿在车臣军事行动遭损毁的房屋表示关注。

471. 委员会对报导说武装部队中应征士兵被虐待,生活条件低劣,食物不足和医疗不够的情况表示关注。

472. 委员会对居住在印古什来自车臣的10万名国内流离失所者朝不保夕的境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在这方面强调,不提供替代性住所的情况下就关闭难民营,这种做法违反《公约》。

473. 委员会对缔约国医疗保健的拥有和利用普遍恶化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穷困地区的医院和诊所常常缺乏各种基本药品的储备,尽管宪法保障免费医疗,但许多保健诊所对服务收费并要求病人自己购药。此外,委员会对北部土著人民的健康状况极差表示关注,据估计他们的预期寿命比全国平均低15-20岁。

4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患者的权利,尤其是职业道德和索赔医疗事故方面的联邦法律。

475. 委员会对缔约国结核病的高发率,尤其是在监狱中、车臣共和国境内和远东地区,特别是土著社区的这种现象表示关注。

476.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过去3年中艾滋病感染率剧增,由男女性接触造成艾滋病发病增加和由艾滋病毒阳性母亲所生儿童人数的增加。

477. 委员会对婴儿和产妇的死亡率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不安全流产是孕妇的主要死因。

478. 委员会对缔约国吸毒现象蔓延表示关注。

479. 委员会对大批儿童因移徙、无家可归和被弃之不管而不能上学的报导感到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48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金重新恢复车臣共和国的基本服务,包括卫生和教育基础设施在内。

481.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所载的自决权,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土著人民的状况,确保不剥夺他们的生计手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保证有效执行关于领土和传统自然资源使用方面的法律。

48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未能登记住址和没有其他个人身份证件不妨碍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8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人不会因为其苏联护照2003年12月31日作废而剥夺他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克拉斯诺达尔边区当局将麦斯克田人和据报导不予登记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居住权予以合法化。

4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男女平等,并推动通过目前由杜马审议的“关于国家保障俄罗斯联邦男女权利、自由和机会平等”的联邦法律草案。

48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促进就业的方案以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和群体为对象。

4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促进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包括加强残疾人就业配额制度,并对不雇用施以罚款。

4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工人的权利,以便为不受阻地落实移徙工人权利创造条件,并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和利益(见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8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资,防止拖欠工资,并确保执行《劳动法》第133条,该条依照《公约》规定,最低工资不能低于工人的起码维持生计水平。

48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预防工伤事故作出充分拨款,并加强用于劳工督察的资源和权力,以保证对不遵守安全条例的雇主予以制裁。

4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采取积极行动,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确保同工同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予以治罪。

49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改《劳工法》第410条,以便降低投票罢工所需的法定人数。

49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2002年1月1日联邦法颁布的新的养老金制度下,将养老金的基本数额提高到起码维持生计的水平。鉴于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时间,由于资源有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提高养老金的最低数额,并确保社会福利以最困难的家庭为目标。

49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现行打击非法贩运的法律。它还鼓励缔约国着手通过拟议的立法修正案和“打击非法贩运人口”法案草案,其目的在于有效保护受害者和惩治贩运者。此外,缔约国应当确保有可供使用的危机中心,使被贩运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帮助。

49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治罪,对执法人员和法官就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进行培训,制止家庭暴力。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危机中心可供使用,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找到安全的栖身之处并得到咨询。

49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履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确保将增加的国家预算也用于促进使所有人均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执行一项消除贫困的全面国家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可比较的最新统计资料,介绍为到2006年将生活在最起码生计水平以下的人口减少到2,800万――3,000万而做出的努力。

49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措施,防止忽略儿童并确保对被忽略或被抛弃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帮助和社会康复。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忽略和抛弃的根本原因,特别是通过提高家庭补贴水平,增加对有孩子家庭的帮助。

4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确保为社会住房拨出充分资金的办法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并优先重视处境最不利和最脆弱的群体。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对无家可归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对该问题的范围和根本原因有更准确的认识。

49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对所有财产在车臣军事行动中被毁的人给予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49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建立机制,保障应征士兵享有基本权利,包括获得适足食物和医疗的权利。

500.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根据《公约》的义务,确保为担心车臣不安全而不返回的人提供适足的临时住房。

50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医疗部门目前进行的改革将改善该国所有地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获得医疗的可能性。缔约国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北部地区土著人民的健康状况。

5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患者权利问题,并在下一下定期报告中就这一问题向委员会作出报告。

5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1998-2004年对付结核病紧急措施”的特别联邦计划,消除结核病,包括确保为监狱配备医生和提供适当的卫生条件,并在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采取扼制这一传染病的特殊措施。

504. 委员会按照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阻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缔约国应确保使所有人了解这一疾病和如何进行自身保护,包括通过学校中的性教育并以能够付得起的价格提供保护方法。此外,提高认识运动目的应在于防止歧视艾滋病毒呈阳性反应者。

5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母婴死亡率。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安全避孕方法的了解,并确保在有充分医疗和卫生条件下作流产。

5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方案,防止和打击吸毒,并以该国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和年轻人为对象,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一问题。

5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标题为《俄罗斯青年人(2001-2005年)》的联邦方案,加强努力,确保不剥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对未上学的儿童人数进行了统计调查,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男孩和女孩以及脆弱群体登记入学和辍学率的分类比较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为下一次报告编写有关受教育权的资料时,以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为指南。

50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进行讨论。

50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510. 委员会在2003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44至46次会议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 Add.35)并在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5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按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单(E/C.12/Q/DPRK/1)的书面答复。然而,对于缔约国未列入数据和更新补充的统计数字,尤其未列入社会保障、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具体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

512. 委员会对委员会委员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展开的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513.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为克服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自然灾害的影响,包括重建粮食生产基础设施作出的努力。

5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愿意继续与委员会合作。

515.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免费保健的广泛覆盖率。

516.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全面贯彻的11年免费普及教育制。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17. 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在许多层面以及各领域面临的种种困难,包括粮食安全和重建1990年代中期遭自然灾害摧毁的基础设施的高昂代价。

D. 主要关注问题

518. 如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本身的结论性意见 中所表示的一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宪法以及其他立法条款,尤其是宪法第162条,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构的公正和独立性,并对保护《公约》规定保障的所有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5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宣称,国际人权文书虽尚未纳入缔约国国内法,但被法院直接适用,然而,国内既不存在适用《公约》的案例法,法院也未曾直接援用过《公约》。

5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介绍,对于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申诉,个人申诉制度是如何根据《申诉和上诉法》规定实际运作的。

5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22. 对于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的对待妇女的传统社会态度和普遍的做法,不利地影响到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不歧视妇女的国内立法,同时在政治和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工业部门的决策职位上,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着实际的不平等现象。

5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由国家强制分配工作制度可能不能完全保障工作权,这种制度违背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或工作地点的权利。

524. 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注,据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若没有护照即前往国外谋求就业和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在返回本国后会被送进劳改营。

5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立法设立了一个由执政党控制的独一无二的工会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可否行使组建工会的权利,得取决于是否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批准。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立法不承认罢工权。

526.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率的资料很少,致使委员会无法确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提供了普遍的覆盖率。

527. 据悉某些部分的人口仍然承受着因重建和改革期间造成的艰难困境,可能需要国家当局给予额外支持,这种情况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5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列为罪行并予以惩治的条款。

5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孤儿的现行社会和教育政策,将孤儿安置在隔离的环境下,可导致社会排斥的情况。

530. 对于1990年代中期朝鲜普遍饥荒的后果,以及某些群体,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以及老年人受到的影响比其他人更大,而且得不到缓解他们困境的适当援助,委员会感到关注。

531. 对于五岁以下儿童长期营养不良的比例居高不下(根据政府统计为45%)以及与贫困相关疾病的高发病率,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

532. 委员会对孕妇死亡率令人震惊的增长感到关注。

533. 对于据缔约国称,由于全国自然灾害的后果,学校的上课出勤率由99%下跌至85%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534. 对于未在可能情况下将残疾儿童纳入正规学校体系,委员会仍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5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机制以监测逐步落实《公约》的情况。

5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致力于落实《公约》规定各项权利时,继续寻求国际援助,并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及区域各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区域性活动。

537. 委员会建议,立即审查可能损害或削弱司法机构独立性和公正的宪法和立法条款,以保证司法机构在保护《公约》所列权利方面的关键作用。

53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介绍如何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纳入《公约》的条款,并提供国家各法院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539.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详细资料,介绍根据《申诉和上诉法》确立的个人申诉制度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如何具体运作的,包括提供案例法,阐明在实践中是如何援用这项法律的。

5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正式成员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在此后适时,批准劳工组织的各主要公约。为便于加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对立法的必要改革,以期达到国际劳工组织三方代表制的标准。

542. 委员会建议对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便充分落实不歧视妇女的原则,并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载有提高认识具体措施的方案,旨在增进妇女权利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所有各领域提高妇女的地位。

5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人人享有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的权利。

544. 委员会建议,对国家立法进行审查,以废除对曾出国谋求职业和寻求更好生活条件者的惩罚。

5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立法,以使国内法符合《公约》第八条有关工会权,包括组建独立工会权和罢工权的条款。

54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福利,包括家庭福利、残疾人津贴和老年人养恤金的条件。

5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探讨是否有可能适时增加社会开支的预算拨款,以及国家对穷苦人的援助,并使求职的人,尤其是妇女,能够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找到工作。

5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以列入可作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54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援助那些蒙受自然灾害后果之害的儿童重返校园。

5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孤儿提供替代性的家庭照管,并将孤儿纳入正规学校体制。

5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机制,保障弱势群体拥有获得国际粮食援助的平等机会,并让粮食方案优先照顾弱势群体。

552. 委员会建议,各主管当局加强关注为长期患营养不良的儿童提供充分的营养,及充分的保健,以克服对这些儿童健康的潜在严重影响。

5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产妇护理条件,包括产前保健服务和医生助产。

5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综合战略,包括提高意识运动和血液安全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联合国各方案和专门机构,诸如开发计划署、卫生组织和联合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等的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艾滋病毒/艾滋病患染率的统计数据,并介绍为防止流行病所采取的措施。

5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目前对残疾儿童的教育体制,允许残疾儿童在正规学校体系受教育。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提高学生、教师和家庭对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意识,并培训教师,以便能在正规教学班里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的帮助。

556. 委员会乐意在收到邀请时,派出代表团访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了解现实情况和缔约国为适用《公约》条款所作的努力,并且为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提供咨询与援助。

557. 委员会在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的同时,鼓励缔约国向处理《公约》规定权利的所有机构和公共当局以及民间社会的广大阶层提供这些结论性意见。

558.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 五 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工作所涉实质性问题

A.与专门机构的合作: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监测受教育权利问题联合专家小组第一次会议

1. 导言

559. 根据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2001年10月第一百六十二次会议所通过的第5.4号决定和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3年7月25日第2003/310号决定,设立了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利问题联合专家小组。教科文组织副总干事Marcio Barbosa先生代表教科文组织总干事Koïchiro Matsuura先生在第一次会议上欢迎各位专家,强调实施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这是教科文组织教育方案的核心。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主席Louis P.Van Vliet先生代表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开幕,突出强调了要审议的重要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在介绍性发言中回顾说,在拟定《公约》时,教科文组织起草了关于受教育权利的第13和第14条。因此,可以说,这些条款为教科文组织所“拥有”。她指出,教育在所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有权利都受到受教育权的影响。

560. 通过议程之后,专家就非正式工作模式取得一致意见。他们决定,联合专家小组组长由代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并要求经济和社会权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教科文组织教育科的Kishore Singh先生担任联合专家小组秘书。

2. 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特别是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2002年10月第一百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第6.2号决定的后续行动

561. 关于上述议程的讨论涉及若干实质性问题,主要是比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在监测受教育权利方面相互弥补。

562. 会上提到,在监测《公约》执行情况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 (第13和第1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公约》缔约国保持对话。极为有意义的是,由于教科文组织近年来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实现普及受教育的权利在这类对话中系统地出现。在委员会审查国家报告后通过的缔约国后续行动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教科文组织的协助。另一方面,作为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的附属机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负有监测教科文组织树立标准文书执行情况的任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由18位独立专家组成,与此不同的是,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由30位成员国代表而非独立专家组成。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审查秘书处编写的综合报告,而非单独审查各国提出的报告,此外,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不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并未得益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参与。因此,该委员会正在探索使监测工作更加有效的办法,把重点放在受教育的权利上。

563. 因此,联合专家小组建议:

逐步增加相互信息交流,包括各国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以及对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利的结论性意见和决定的反馈;

上述第6.2号决定预见,在详尽阐述关于受教育权利(《公约》第13条)的第13 (1999)号一般性意见时,教科文组织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进行了合作,而在仔细制订教科文组织监测准则方面还应与委员会进行合作。

564. 联合专家小组提出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设立独立专家的问题。小组认为,向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这类关切事项会引起最终审查委员会性质转变的可能性。提出的其他建议涉及确保国家报告反映出当地现实情况和质量问题;使报告标准化并予以公布,以使两个报告体系更加接近;使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报告及其后续行动;利用人权机构的经验,它们在国家一级发挥主要作用等等。

565. 重点强调了国家报告的义务。如第13号一般性建议所规定,受教育的权利同所有人权一样为缔约国规定三级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实现的义务又将协调和提供的义务结合在一起。甚至在教育私营化的情况下,国家仍然负有责任。

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和世界教育论坛后续行动问题

566.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2年5月14日同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关于受教育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和世界论坛 (2000年4月,达喀尔)后续行动问题会议显示,教科文组织和委员会在把普及基础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方面具有共同的关切事项和共同目标。铭记实现普及基础教育的权利是教科文组织的优先事项,对若干领域进行了审查,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讨论显示有需要:

对普及基础教育、终身学习和优质教育作出业务定义,以便在议定的法律参数的基础上监测进展情况以及联合国系统采用相同语言;

可以根据这次讨论情况审查普及教育全球监测报告,以考虑如何在整个进程中利用对受教育权利的监测,把分析普及教育的18项指标作为第一步,包括主要目标和质量指标。在拟定指标的过程中,人权和减贫战略准则十分有助益。

567. 联合专家小组认为,世界教育论坛上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法律影响方面的工作尤其重要,值得更多地予以考虑。

4. 极为重要的加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基础问题

568. 讨论显示,强调将国家对受教育权利的义务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性至关重要,并提出促进实施受教育权利问题应由法院受理。受教育权利领域的调查与研究对于审查如何将基础教育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纳入宪法是极其重要的。

569. 为此,联合专家小组认为下列事项至关重要:

提高对需要制订有关受教育权利的国家法律及其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有立法者和议员参与的研讨会和会议);

对国家法律体系中有关受教育权利的基础进行详细研究,包括关于教育中的不歧视和无障碍立法以及与知识界的协作;

进一步发挥教科文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对成员国的技术援助,回应使立法和管理进程现代化中出现的关切事项,从而确保履行其国家义务;

阐述在普及获得教育、特别是普及免费初级教育方面的法律问题。

570. 会上提到,世界银行快行道倡议的重点在于完成普及初级教育。关于受教育权利是否应由法院受理问题,在提供普及免费初级教育义务方面,有人提到印度和南非最近的案例法。诸如教育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等更加广泛的问题也在讨论中出现。

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之间的互补和主要结论

571. 联合专家小组讨论的要点是充分探索这两个委员会之间互补的可能性。小组注重的一个重要实质性问题涉及修订第六节的提案(提交和审查成员国按照大会通过的公约与建议采取行动报告的程序),《教科文组织章程》第四条第4款所涵括的成员国建议议事规则和国际公约。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和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Abdulqawi A.Yusuf先生提供了拟议修订方面的资料和解释。这类修订包括有关提交和审查国家报告的整个程序以及监测执行教科文组织树立标准文书方面的后续行动。在这一进程中,将对公约和建议加以区别,以使有关建议的报告同有关公约的报告区分开来,这会引起国家法律义务。此外,为了更加有效地监测受教育的权利,可将关于教育问题的公约同其它形式的公约加以区别。

572. 鉴于上述资料和解释,联合专家小组探索了使教科文组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之间产生互补的新办法。联合专家小组提出一套主要建议:

在秘书处正在为教科文组织大会编写的提案中,应该考虑到联合专家小组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已经就此提出意见。将建议大会接受对程序规则第六节的修订(见上文第571段),并考虑到教育领域各项公约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

在关于教育问题的公约的基础上,区分国家报告中的公约与建议是为以权利为基础的报告制度铺平道路。采纳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将有助于教科文组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且更加易于监测受教育的权利。教科文组织必须征求有关实现这类权利而非保护这类权利的资料。这样,教科文组织的报告制度归根结底就会纳入将要提出的报告之中。由于教科文组织处理有关行动计划、政策和战略方面的问题,这对委员会及其工作来说也十分有益;

教科文组织需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供的的资料,特别是有关实现受教育权利方面的资料。的确,无论是初级教育、国家初级教育计划、《达喀尔行动框架》还是普及教育和普及免费义务初级教育,委员会都的确衡量实现受教育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在这方面,缔约国对进展情况进行重要评估将会是一项重大进步;

联合专家小组认识到,需要阐述规范行动方面两个机构的互补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公约》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及其有关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受教育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在监测执行教科文组织关于受教育权利树立标准文书情况方面的工作。需要对下列问题认真予以考虑:报告周期的复杂性、国别报告和――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而言――《公约》缔约国种类以及――就教科文组织而言――《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种类――以及提交报告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需要创新和建设性的解决办法。

573. 会议结束时决定,联合专家小组的报告将包括讨论提要和意见及一套建议。联合专家小组成员核准之后,报告将作为文件由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提交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并由主席Louis P. Van Vliet先生提交给公约与建议委员会。

574. 教科文组织在会议召开之际创办了有关受教育权利的网站。*该网站显示出教科文组织在这一领域的工作,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之间协作的里程碑、秘书处编写的文件以及联合专家小组第一次会议方面的资料。

575. 最后,会上提议,联合专家小组下一次会议将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于2004年5月3日和4日在日内瓦召开之际举行。这将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委员提供一次了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如何与《公约》缔约国进行对话的情况,以及特别是在报告有关受教育权利方面如何利用一般性意见的情况。

576. 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主席指出,尽管讨论的问题复杂,会议仍然取得“做梦也想不到的”实际成果。联合专家小组的确取得大量实质进展,结果是“非常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在其一般性结论中,认为这次会议具有历史意义。条约机构首次就一项特定权利即实现受教育的权利携手共同努力。秘书处的工作受到高度赞扬。

B. 一般性讨论日:工作权(《公约》第六条)

1. 导言

577.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于2003年11月24日开展了《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工作权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活动。

578. 讨论的目的是为制订关于工作权的一项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

579. 出席一般性讨论日的人士有:Costance Thomas女士(劳工组织平等与就业科科长)、Wataru Iwamoto先生(教科文组织中级、技术和职业教育司司长)、Richard Siegel先生 (美利坚合众国内华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以及Grant Sawyer正义中心研究员)、Vassil Mrachkov先生(索非亚法学院,教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前报告员),Akmal 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全国人权中心主任)、Olga Krylova女士(莫斯科,社会与劳工权利中心)、Janek Kuczkiewcz先生(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工会权利处处长)、Shanthi Dairiam女士(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社(亚太地区)执行主任)、Machteld Inge Van Dooren女士(荷兰阿默斯福特,人权办事处研究员)以及Pal Malik Özden先生(欧洲与第三世界中心)。

580.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委员会委员Philippe Texier先生提交的讨论文件,题为:“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所述的工作权的一般性意见”(E/C.12/2003/7);

美利坚合众国内华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以及Grant Sawyer正义中心研究员Richard Siegel先生提交的背景文件,题为“争取制定关于工作权问题的一般性意见:核心内容”(E/C.12/2003/8);

Elena Gerasimova女士(莫斯科,社会与劳工权利中心主任)和Anna Gvozditskikh女士和Olga Krylova女士提交的背景文件,题为“劳工权:法规内容”(E/C.12/2003/9);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全国人权中心主任Akmal Saidov先生提交的背景文件,题为“工作权:制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一项一般性意见”(E/C.12/2003/1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前委员、保加利亚索非亚法学院教授Vassil Mratchkov先生提交的背景文件,题为:“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所述工作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评论”(E/C.12/2003/11);

荷兰阿默斯福特人权办事处研究员Machteld Inge Van Dooren女士提交的背景文件,题为“工作权”(E/C.12/2003/12)。

2. 开幕词

581. 委员会主席Bonoan-Dandan女士宣布一般性讨论日活动开始,她强调指出,委员会最近的一般性意见将重点放在《公约》的具体规定上,以便向《公约》缔约国和委员会成员国澄清这些规定。她感谢许多专家协助拟订了这一关于工作权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初稿。她说将认真研究各方发表的意见,并将在编写定稿中考虑这些意见。

582. Texier先生在介绍他拟订的关于工作权问题(《公约》第六条)(E/C.12/2003/7)的一般性意见初稿时,对委员会在多年后编写关于工作权问题的第一项一般性意见表示欢迎,并希望委员会以此为起点开始制定关于其他劳工权利 (第七和第八条) 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九条) 的一系列一般性意见。他称这份草案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密切合作下拟订的,许多专家对此作出了贡献,并得到了FriedrichEbert基金会的支持。他指出,在拟订草案过程中出现困难,例如遇到了《公约》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内容不可分的问题。工作权与享受公正、有利的工作条件权以及成立工会和罢工权直接相关。但由于无法拟订关于所有这三条的一项一般性意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这些条款作出几项一般性评论。第二个问题涉及工作权所涵盖的问题。例如,禁止童工与第十条(保护和协助家庭)的内容重叠。第三个问题是在概念上难以区分正式工作与非正式工作以及应只提及雇员还是也应提及个体经营者问题。

3. 发言和讨论情况

583. Iwamoto先生(教科文组织,中级、技术和职业教育司司长)指出,教科文组织在实现工作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组织在劳工组织的合作下为在各成员国中提供技术和职业教育及培训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并于1989年通过了《技术和职业教育公约》。终身从事一项工作的概念在很大程度已落伍了,人们目前不得不准备在工作生涯中从事各项工作。因此,人们的工作权意味着有权获得培训或再培训,以便能在变幻无穷的劳工市场中立足,从事生产活动。

584. Siegel先生(美利坚合众国内华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以及Grant Sawyer正义中心研究员)说,考虑到只从工业化国家的角度审查工作权的趋势,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必须强调工作权与减贫措施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草案应列入强迫劳动、童工以及充分就业等概念。

585. 关于充分就业问题,委员会一些委员询问,在面临缺乏外国投资等严重经济困难的国家中如何能够实现充分就业。Siegel先生答复说,不管有什么样的经济困难,所有国家均应承担起实现本国公民工作权的责任。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审查本国的贸易政策和资源管理工作,以推动工作权,其中应特别重视最弱势的群体。他还强调了国际金融机构以及捐助国在此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586. 关于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Siegel先生说,应将工作权的内容分为法院较易受理和法院不易受理两个部分。自由选择工作权,如禁止奴役、强迫劳动、童工和贩卖人口等,属法院可审理的范畴。法院也可审理与安全以及任意解职等相关的权利问题,不过实施起来需在此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充分就业权不应由一般法院审理,而应由委员会加以监督。

587. Mrachkow先生(保加利亚索非亚法学院)就Texier先生编写的草案向他表示祝贺,认为草案阐述了与《公约》第六条所述的工作权相关的各项基本问题,为讨论奠定了良好基础。他指出,纳入了当今工作现状的一些要素发展和丰富了工作权。这项一般性意见在确定工作权的定义时,应考虑到目前明显的新内容,如从事体面工作的权利。它应反映工作权的社会内容,因为这项权利不仅对个人产生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他还建议,由于工作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不妨将工作权视为一项经济权利加以考虑。另外,他强调需要在国内法中规定法院可以审理工作权问题,并需争取在国际上加强对这项权利的保护。他指出,由于这项《公约》并无一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未获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程度的保护。

588. 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国家人权中心主任)说,工作权应被视为对享受其他人权至为重要的一项人权。工作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有机会通过工作谋生的权利;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不遭雇主任意解雇的权利。他强调指出,必须考虑到联合国其他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禁止歧视问题的第18号(1999)一般性意见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农村和城市家庭企业女工未获报酬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建议。

589. Kuczkiewicz先生(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工会权利部主任)赞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邀请工会代表参与关于这项一般性意见的讨论。但他指出,考虑到《公约》第六至第八条内容的相互关联性,他原指望这项一般性意见能同时涉及这几条的内容。Kuczkiewicz先生对一般性意见草案提及全球化问题表示满意,并建议应进一步澄清全球化对工作权产生的影响问题。关于歧视问题,他提议将工会会员和移徙工人列入易受歧视的群体类别。他提议,案文在阐述强迫劳动问题时应更为重视监狱的劳动条件。另外,他建议提及三方制度以及这一制度在保护工作权方面的关键作用。还应更为强调劳工组织的判例法和有关文书。

590. Dairiam女士(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社(亚太地区办事处)执行主任)说,需要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在平等与不歧视的框架下尊重、保护和落实工作权。她说,考虑到妇女在享受工作权方面通常落在男子后面,应特别重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现象。她强调指出,为确保男女平等,国家需要认真分析阻碍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各种因素。在通过法律和采取政策时应注意妇女的弱势地位,通过向孕产妇提供适当福利、采取育儿社会政策以及其他措施,将家庭责任与工作责任结合起来,确保男女实质上平等。Dairiam女士指出需要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获得实际平等。她认为,国家有义务收集劳动市场中男女不同处境的资料,并有义务制定男女平等计划,确定相关指标和基准,在工作领域涉及的一切方面逐步落实男女平等权利。

591. Dairiam女士宣读了加拿大一组织――妇女经济平等项目的发言。该发言重申,由于多数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弱势地位,妇女的工作权往往受到种种影响。它还称全球化进程使妇女的弱势地位恶化,结果造成越来越多的妇女在非正规部门从事低工资的临时工作,做佣人,捡垃圾,在家里做计件工作等等,有的甚至被贩卖沦为妓女。该组织还重申应在法律和政策中考虑到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弱势地位,实现男女实际平等。

592. Thomas女士(劳工组织,平等与就业科科长)说,该组织对委员会计划制定关于工作权问题的一项一般性意见表示欢迎。她建议在一般性意见草案中进一步阐述全球化可能影响工作权的问题以及工作权与贫困现象之间的密切关系。她还建议草案应提及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1964)和《第169号建议书》(1984),确认工作权是一项自由选择的权利,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对付强迫劳动现象。Thomas女士还建议,应在这项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国家在创造就业机会领域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另外,她同意教科文组织的意见,认为要充分落实工作权,就需推动受教育和受培训的权利。

593. 关于歧视问题,Thomas女士说,委员会可以采用劳工组织的《第111(1958)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定义。她建议委员会在一般性建议中采用“工作”的广泛定义,将一切形式的谋生活动均包括在内。关于易受歧视的群体,Thomas女士强调了不将这些群体只视为受害者、而是将其视为可对经济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成员的重要性。关于妇女的工作权,她建议案文只简述一些保护措施(如产假、育儿、不遭性骚扰等),而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积极措施上或如何采取积极行动纠正不平等现象上。

594. 关于童工问题,Thomas女士建议在这项一般性意见中提及劳工组织的《第138(1973)号(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1999)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她建议在一般性意见中提及农业工人问题。她认为农业工人是特别重要的工人类别。她对案文列入体面工作概念很感兴趣。她称这一概念借用了劳工组织的术语,其含义是不管某一国家的情况如何,均不得以工作权为由恶待工人。她称劳工组织目前正为确定这一术语更明确的定义开展工作,并称全球化所涉社会问题世界委员会可能会在2003年12月公布的报告中提出新的术语。

595. 关于歧视与积极措施问题,一名委员询问劳工组织对一些可被视为歧视性的保护措施 (例如不同的退休年龄、禁止妇女上夜班,禁止妇女搬运重物等) 的意见。Thomas女士答复说,根据劳工组织1985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问题的决议,需按不同国家的情况,并在考虑到工人和妇女意见的情况下,审查以保护为名对妇女进行限制或禁止其从事某些活动的任何特殊措施。Thomas女士说,出于平等考虑实行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和在某些国家中可能是有益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和在另一些国家中却可能是不合理的,会将妇女挤出劳工市场。Diariam女士(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社(亚太地区办事处)执行主任)则指出,保护措施已不再时兴,应将这些措施与积极行动措施区别开来。积极行动措施的目的是通过使弱势群体达到其他群体的水平,实现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平等。

596. 一些委员赞成更为重视男女平等、直接和间接机制以及积极措施等问题。一名委员建议应在草案中重视采取措施确保父母能将工作责任与家庭生活结合起来的重要性,并应在草案中体现《公约》第九条(社会保障权)与第六、七和八条的相互关联性。

597. Van Dooren女士(荷兰阿默斯福特,人权办事处)建议应更明确指出,一般性意见草案中所列的歧视理由是指示性的,并未列出一切歧视理由。关于缔约国的义务,她认为缔约国不仅有遵守、保护和落实的义务,还有纠正的义务(借用了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少数群体问题工作组组长-报告员Asbjörn Eide先生的概念)。虽然工作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找到工作的权利,但Van Dooren女士指出,国家有义务改善经济状况,创造有利于就业的环境。还应明确指出哪些义务具有即刻效果,哪些义务会自动生效。

598. Özden先生(欧洲与第三世界中心)指出,没有任何国家能实现充分就业目标。他还指出,这项一般性意见不应提及《联合国全球契约》,而应提及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2003年8月13日第2003/16号决议通过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Özden先生还建议在一般性意见中提到未对墨西哥边境装配厂的工人提供充分保护的问题。

599. 除了邀请专家发表许多看法和建议之外,委员们也就一般性意见草案发表了若干评论。有人建议应明确规定工作权包括有权从事独立的工作和个体经营,而且还有权在退休后从事这样的工作。还有人称可以进一步澄清义务的类别以及在保护工作权方面的失误。另外还有人建议应在一般性意见中列明工作权是人的特征组成部分。还有人建议提及联合国最近举行的相关世界首脑会议和文件,包括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3月6日至12日在哥本哈根举行)和《千年宣言》所概述的千年发展目标,并应提及私营公司的责任。

600. Texier先生说,将考虑到各方提交的材料和发表的意见以及在2004年5月之前提交的任何进一步书面评论。他强调,一般性意见中所用的体面工作概念并无道德含义,它指的是符合《公约》各项规定的工作。他还提到了一些主要建议,例如应更为重视歧视问题,应进一步阐述全球化问题,应在案文中提及劳工组织若干文书,以及不妨提及反工会活动问题等。他赞赏工会代表参与讨论,但对工会极少参与委员会的工作表示遗憾。Texier先生说,他将努力在最后草案中纳入所有意见。最后案文预计将于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200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上通过。

601. 最后,主席感谢与会者发表意见,认为这些意见将有助于委员会改进其一般性意见。她还强调了在劳工组织密切合作下拟订最后案文的重要性。

第 六 章

委员会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讨论的问题

A. 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的来源收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信息采取的行动

1. 与委员会审议一份缔约国报告有关的资料

602. 委员会极为重视与审议缔约国报告有关的缔约国以外的来源向其提供的资料。这类资料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前,由秘书处提供给有关缔约国。

2.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收到的资料

603. 委员会过去曾在各种场合收到资料,主要是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的资料。事实上,这都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如果不重新开始与缔约国进行对话(除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谈到的情况),委员会就无法考虑这类资料并就此采取行动,仅在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要求这类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审议从缔约国以外的来源收到的资料,并就此采取行动。

604. 委员会认为,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各国政府应当在执行这些意见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有义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在这方面采取措施的情况。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提到的资料应由作者们直接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以协助他们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 就不交报告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605. 委员会还收到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关于下列方面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状况的资料:

自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该《公约》开始生效以来从未提交任何报告的缔约国;

定期报告过期很久的缔约国。

606. 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不履行其《公约》义务,特别是不履行报告义务,使委员会无法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赋予委员会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些国家执行《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

607. 委员会2003年5月5日至23日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本着同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委员会应该根据每一具体情况采取下列行动:

委员会可非正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地提交逾期报告;

委员会可――通过主席致函――正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地提交逾期报告。委员会可正式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以处理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并不再拖延地提交逾期报告。还可应要求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主席致函。

B. 与专门机构的合作

608. 教科文组织决定,指派其执行委员会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参加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监测受教育权利问题联合专家小组,这两名委员是Klaus Hüfner先生(德国)和Olabiyi B. J. Yaï先生 (贝宁),随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指派其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菲律宾) 及其副主席Eibe Riedel先生(德国)代表其参加联合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5月19日在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举行(见上文,第五章A节,第559至576段)。

C. 一般讨论日

609. 委员会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把2003年11月24日作为一般讨论日,讨论了工作权利问题 (《公约》第六条)。这次讨论为拟订关于《公约》第六条的一般性评论草案奠定了基础(见上文,第五章B节,第577至601段)。

D. 一般性意见

610. 委员会在第三十次会议上讨论了关于《公约》第三条的一般性评论草案,作为2002年5月13日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男女在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问题(《公约》第三条)一般讨论日的后续行动。

E.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的建议

611. 委员会在第三十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出的建议,作为对秘书长关于人权条约机构体制提案(见下文,附件四)的回应。

F. 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机制的合作

612. 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在议程项目“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产生的实质性问题”下与人权委员会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Miloon Kothari先生和人权委员会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Jean Ziegler先生就国别情况以及共同感兴趣和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G.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讲习班

613.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后对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在国家一级采取行动,对有效增进和保护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各项人权来说至关重要。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若干缔约国的合作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2002年8月在厄瓜多尔举行了一次后续行动讲习班。这次讲习班似乎对在国家一级加强保护人权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高专办正筹备于2003年12月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举办一次讲习班,讨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如何采取后续行动问题。

614. 委员会为此请人权高专办考虑于2005年举办一次讲习班的可能性,以讨论如何采取后续行动落实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以邀请其报告最近获得委员会审议的《公约》亚洲区域缔约国(大韩民国、日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或其报告将于2005年和2006年期间予以审议的亚洲区域缔约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参加这次讲习班。

第 七 章

通 过 报 告

615. 委员会在2003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审议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委员会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E/C.12/2003/CRP.1)。委员会通过了在讨论过程中修订过的报告。

附 件

附 件 一

《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的情况(截至2003年11月28日)

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 约 国

生效日期

初 次 报 告

第二次定期报告

6 - 9

10 - 12

13 - 15

6 - 9

10 - 12

13 - 15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1. 阿富汗

24 /4/ 19 8 3

E/1990/5/Add.8 (E/C.12/1991/SR.2, 4-6 和 8)

逾期未交

2. 阿尔巴尼亚

4 /1/ 1992

逾期未交

3. 阿尔及利亚

12 /12/ 1989

E/1990/5/Add.22 (E/C.12/1995/SR.46 和 47)

E/1990/6/Add.26 (E/C.12 /2001/SR.65 和 66 ; (E/C.12/1 / Add. 71 )

4. 安哥拉

10 /4/ 1992

逾期未交

5. 阿根廷

8 /11/ 1986

E/1990/5/Add.18(E/C.12/1994/ SR.3 1 、 32 、 35 、 36 和 37)

E/1988/5/Add.4 E/1988/5/Add.8

(E/C.12/1990/SR.18-20)

E/1990/6/Add.16(E/C.12/1999/SR.33-36)

6. 亚美尼亚

13 /12/ 1993

E/1990/5/Add.36 ( E/C.12/1999/SR.38-40)

30 /6/ 200 1 到期

7. 澳大利亚

10 /3/ 1976

E/1978/8/Add.15 (E/1980/WG.1/ SR.12-13)

E/1980/6/Add.22 (E/1981/WG.1/SR.18)

E/1982/3/Add.9(E/1982/WG.1/SR.13-14

E/1984/7/Add.22 (E/1985/WG.1/SR.17, 18 和 21)

E/1986/4/Add.7 (E/1986/WG.1/ SR.10, 11, 13 和 14)

E/1990/7/Add.13 (E/C.12/1993/SR.13, 15 和 20)

8. 奥地利

10 /12/ 1978

E/1984/6/Add.17 (E/C.12/1988/ SR.3-4)

E/1980/6/Add.19 (E/1981/WG.1/SR.8)

E/1982/3/Add.37 (E/C.12/1988/SR.3)

E/1990/6/Add.5 (E/C.12/1994/ SR.39-41)

E/1986/4/Add.8 和 Corr.1(E/1986/WG.1/SR.4 和 7)

E/1990/6/Add.5 (E/C.12/1994/ SR.39-41)

9. 阿塞拜疆

13 /11/ 1992

E/1990/5/Add.30 (E/C.12/1997/SR.39-41)

E/1990/6/Add. 37 。 6/5/2003 收到

10. 孟加拉国

5 /1/ 1999

30 /6/ 200 1 到期

11. 巴巴多斯

3 /1/ 1976

E/1978/8/Add.33 (E/1982/WG.1/ SR.3)

E/1980/6/Add.27 (E/1982/WG.1/SR.6-7)

E/1982/3/Add.24 (E/1983/WG.1/ SR.14-15)

逾期未交

12. 白俄罗斯

3 /1/ 1976

E/1978/8/Add.19 (E/1980/WG.1/ SR.16)

E/1980/6/Add.18 (E/1981/WG.1/SR. 16 )

E/1982/3/Add.3 (E/1982/WG.1/ SR. 9 -10)

E/1984/7/Add.8 (E/1984/WG.1/SR.13-15)

E/1986/4/Add.19 (E/C.12/1988/SR.10-12)

E/199 0/7/Add.5 (E/C.12/1992/SR.2, 3 和 12)

13. 比利时

21 /7/ 1983

E/1990/5/Add.15 (E/C.12/1994/SR.15-17)

E/1990/6/Add.18 (E/C.12/2000/SR.64-66)

14. 贝宁

12 /6/ 1992

E/1990/5/Add.48 (E/C.12/2002/SR.8-10 ; E/ C.12/ 1 /Add. 7 8)

30 /6/ 2007 到期

15. 玻利维亚

12 /11/ 1982

E/1990/5/Add.44 (E/C.12/2001/SR.15-17 ; E/ C.12/ 1 /Add. 60 )

30 /6/ 2005 到期

16. 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那

6 /3/ 1993

逾期未交

17. 巴西

24 /8/ 1992

E/1990/5/Add.53 ( E/ C.12/ 2003 //SR. 8 -1 0 )

30 /6/ 200 6 到期

18. 保加利亚

3 /1/ 1976

E/1978/8/Add.24 (E/1980/WG.1/ SR.12)

E/1980/6/Add.29 (E/1982/WG.1/SR.8)

E/198 2/3/Add.23 (E/1983/WG.1/ SR.11-13)

E/1984/7/Add.18

(E/1985/WG.1/ SR.9 和 11)

E/1986/4/Add.20

(E/C.12/1988/SR.17-19)

19. 布基纳法索

4 /4/ 1999

30 /6/ 200 1 到期

20. 布隆迪

9 / 8/ 1990

逾期未交

21. 柬埔寨

26 8/ 1992

逾期未交

22. 喀麦隆

27 /9/ 1984

E/1990/5/Add.35 (E/C.12/1999/ SR.41-4 3)

E/1986/3/Add.8

(E/C.12/1989/SR.6-7)

E/1990/5/Add.35 (E/C.12/1999/SR.41-43)

30 /6/ 200 1 到期

23. 加拿大

19 /8/ 1976

E/1978/8/Add.32 (E/1982/WG.1/ SR.1-2)

E/1980/6/Add.32 (E/1984/WG.1/ SR.4 和 6)

E/1982/3/Add.34 (E/1986/WG.1/

SR.13, 15 和 16)

E/1984/7/Add.28 (E/C.1 2/1989/ SR.8 和 11)

E/1990/6/Add.3

(E/C.12/1993/SR.6 和 7)

24. 佛得角

6 /11/ 1993

逾期未交

25. 中共和国

8 /8/ 1981

逾期未交

26. 乍得

9 /9/ 1995

逾期未交

27. 智利

3 /1/ 1976

E/1978/8/Add.10 和 28 (E/1980/ WG.1/SR.8-9)

E/1980/6/Add.4 (E/1981/WG.1/SR.7)

E/1982/3/Add.40 (E/C.12/1988/S R.12-13 和 16)

E/1984/7/Add.1 (E/1984/WG.1/SR.11-12)

E/1986/4/Add.18 (E/C.12/ 1988/SR.12-13 和 16)

逾期未交

28. 中国

27 /6/ 2001

E/19 90 / 5 /Add. 59- ( 27/6/2003 收到 - 待审议 )

29. 哥伦比亚

3/ 1/ 1976

E/1978/8/Add.17 (E/1980/WG.1/SR.15)

E/1986/3/Add.3 (E/1986/WG.1/ SR.6 和 9)

E/198 2/3/Add.36 (E/1986/WG.1/

SR.15, 21 和 22)

E/1984/7/Add.21/Rev.1 (E/1986/WG.1/ SR.22 和 25)

E/1986/4/Add.25 (E/C.12/1990/

SR.12-14 和 17)

E/1990/7/Add.4 (E/C.12/1991/ SR.17, 18 和 25)

30. 刚果

5/1/1984

逾期未交 ( 没有报告: E/C.12/200 0 /SR. 1 6 和 1 7 )

3 1 . 哥斯达黎加

3/ 1/ 1976

E/1990/ 5/Add.3 (E/C.12/1990/SR.38, 40, 41 和 43)

逾期未交

3 2 . 科特迪瓦

26 /6/ 1992

逾期未交

3 3 . 克罗地亚

8 /10/ 1991

E/1990/5/Add.46(E/C.12/2001/SR.69, 70 和 71 ; E/C.12/1/ Add. 7 3)

30 /6/ 2006 到期

3 4 . 塞浦路斯

3 /1/ 1976

E/1978/8/Add.21 (E/1980/WG.1/ SR.17)

E/1980/6/Add.3 (E/1981/WG.1/SR.6)

E /1982/3/Add.19

(E/1983/WG.1/SR.7-8)

E/1984/7/Add.13 (E/1984/WG.1/

SR.18 和 22)

E/1986/4/Add.2 和 26

(E/C.12/1990/ SR.2, 3 和 5)

35. 捷克共和国

1/1/1993

E/1990/5/Add.47 (E/C.12/2002/SR.3-5 ; E/ C.12/ 1 /Add. 76 ) )

30/6/2007 到期

36. 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

14/12/1981

E/1984/6/Add.7

(E/C.12/1987/ SR.21-22)

E/1986/3/Add.5

(E/C.12/1987/SR.21-22)

E/1988/5/Add.6 (E/C.12/1991/

SR.6, 8 和 10)

E/1990/6/Add.35 (E/C.12/2003/SR. 44-46 )

37. 刚果民主共 和国

1/2/1977

E/1984/6/Add.18 E/1986/3/Add.7 E/1982/3/Add.41 (E/C.12/1988/SR.16-19)

逾期未交

3 8. 丹麦

3/1/1976

E/1978/8/Add.13

(E/1980/WG.1/ SR.10)

E/1980/6/Add.15

(E/1981/WG.1/ SR.12)

E/1982/3/Add.20

(E/1983/WG.1/ SR.8-9)

E/1984/7/Add.11

(E/1984/WG.1/ SR.17 和 21)

E/1986/4/Add.16

(E/C.12/1988/ SR.8-9)

39 . 吉布提

5/2/2003

30 /6/ 200 5 到期

40. 多米尼克

17/9/1 993

逾期未交

41. 多米尼加共 和国

4/4/1978

E/1990/5/Add.4 (E/C.12/1990/SR.43-45 和 47)

E/1990/6/Add.7 (E/C.12/1996/SR.29 和 30)

(E/C.12/1997/SR.29-31)

42. 厄瓜多尔

3/1/1976

E/1978/8/Add.1 (E/1980/WG.1/SR.4-5)

E/1986/3/Add.14 E/1988/5/Add.7 (E/C.12/1990/SR.37-39 和 42)

E/1 984/7/Add.12 (E/1984/WG.1/SR.20 和 22)

E/1990/6/Add. 36 ( 待审议 )

43. 埃及

14/4/1982

E/1990/5/Add.38 (E/C.12/2000/SR.12 和 13)

30/6/2003 到期

44. 萨尔瓦多

29/1/1980

E/1990/5/Add.25 (E/C.12/1996/SR.15, 16 和 18)

逾期未交

45. 赤道几内亚

25/12/1987

逾期未交

46. 厄立特里亚

17/7/2001

逾期 ( 30/ 6/2003 到期 )

47. 爱沙尼亚

21/1/1992

E/1990/5/Add.51 (E/C.12/2002/SR.41-43 ; E/C.12/ 1 /Add.85)

30/6/2007 到期

48. 埃塞俄比亚

11/9/1993

逾期未交

49. 芬兰

3/1/1976

E/1978/8/Add.14 (E/1980/WG.1/ SR.6)

E/1980/6/Add.11

(E/1981/WG.1/SR.10)

E/1982/3/Add.28 (E/1984/WG.1/SR.7-8)

E/198 4/7/Add.14 (E/1984/WG.1/SR.17-18)

E/1986/4/Add.4 (E/1986/WG.1/

SR.8-9 和 11)

E/1990/7/Add.1 (E/C.12/1991/ SR.11, 12 和 16)

50. 法国

4/2/1981

E/1984/6/Add.11 (E/1986/WG.1/

SR.18-19 和 21)

E/1986/3/Add.10 (E/C.12/1989/ SR.12-13)

E/1982/3/Add.30 和 Corr.1

(E/1985/ WG.1/ SR.5 和 7)

E/1990/6/Add.27(E/C.12/2001/SR.67-68 ; E/C.12/1/ Add .7 2 )

51. 加蓬

21/4/1983

逾期未交

52. 冈比亚

29/3/1979

逾期未交

53. 格鲁吉亚

3/8/1994

E/1990/5/Add.37 (E/C.12/2000/SR.3, 4 和 5)

E/1990/6/Add.31 (E/C.12/2002/SR.35 和 36 ; E/C.12/1/ Add. 83 )

54. 德国

3/1/1976

E/1 978/8/Add.8 和 Corr.1(E/ 1980/WG.1/SR.8) E/1978/8/Add.11 (E/1980/WG.1/ SR.10)

E/1980/6/Add.6 (E/1981/WG.1/SR.8) E/1980/6/Add.10 (E/ 1981/WG.1/SR.10)

E/1982/3/Add.15

和 Corr.1(E/1983/ WG.1/SR.5-6)E/1982/3/ Add.14(E/1982/WG.1/ SR.17-18)

E/1984/7/Add.3 和 23(E/19 85/WG.1/ SR.12 和 16)E/1984/7/Add.24 和 Corr.1(E/1986/WG.1/ SR.22-23 和 25)

E/1986/4/Add.11

(E/C.12/1987/SR.11, 12 和 14)E/1986/4/Add.10 (E/C.12/1987/SR.19-20)

E/1990/7/Add.12 (E/C.12/1993/SR.35,36 和 46 )

5 5 . 加纳

7/12/2000

逾期未交

56. 希腊

16/8/1985

E/1990/5/Add.56 ( 待审议 )

57. 格林纳达

6/12/1991

逾期未交

58. 危地马拉

19/8/1988

E/1990/5/Add.24 (E/C.12/1996/SR.11-14)

E/1990/6/Add.34 / Rev.1 ((E/C.12/2003/SR.38-39 )

59. 几内亚

24/4/1978

逾期未交

60. 几内亚比绍

2/10/1992

逾期未交

61. 圭亚那

15/5/1977

E/1990/5/Add.27 ( 待审议 )

E/1982/3/Add.5,29 和 32(E/ 1984/WG.1/SR.20 和 22 和 E/1985/WG.1/SR.6)

62. 洪都拉斯

17/5/1981

E/1990/5/Add.40 (E/C.12/2001/SR.5- 7 ; E/C.12/1/ Add. 57 )

30/6/2006 到期

63. 匈牙利

3/1/1976

E/1978/8/Add.7(E/1980/WG.1/SR.7)

E/1980/6/Add.37(E/ 1986/WG.1/SR.6-7 和 9)

E/1982/3/Add.10 (E/1982/WG.1/SR.14)

E /1984/7/Add.15(E/1984/WG.1/SR.19 和 21)

E/1986/4/Add.1(E/1986/WG.1/SR.6-7 和 9)

E/1990/7/Add.10(E/ C.12/1992/SR.9,12 和 21)

64. 冰岛

22/11/1979

E/1990/5/Add.6 和 14 和 Corr.1 (E/C.12/1993/SR.29-31)

E/1990/6/Add.15 (E/C.12/1999/SR.3-5)

65. 印度

8/3/1990

E/1984/6/Add. 13

(E/1986/WG.1/ SR.20 和 24)

E/1980/6/Add.34 (E/1984/WG.1/ SR.6 和 8)

E/1988/5/Add.5

(E/C.12/1990/ SR.16-17 和 19)

逾期未交

66.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3/1/1976

E/1990/5/Add.9 (E/C.12/1993/SR.7-9 和 20)

E/1982/3/Add.43 (E/C.12/1990/SR.42-43 和 45)

逾期未交

67. 伊拉克

3/1/1976

E/1984 /6/Add.3 和 8(E/1985/ WG.1/SR.8 和 11)

E/1980/6/Add.14 (E/1981/WG.1/

SR.12)

E/1982/3/Add.26 (E/1985/WG.1/ SR.3-4)

E/1986/4/Add.3 (E/1986/WG.1/

SR.8 和 11)

E/1990/7/Add.15 (E/C.12/1994/ SR.11 和 14)

68. 爱尔兰

8/3/1990

E/1990/5/Add.34 (E/C.12/1999/SR.14-16)

E/19 90/6/Add.29 (E/C.12/2002/SR.6 和 7 ; E/C.12/1 /Add.77)

69. 以色列

3/1/1992

E/1990/5/Add.39 (E/C.12/1998/SR.31-33)

E/1990/6/Add.32 (E/C.12/2003/SR.17)

70. 意大利

15/12/1978

E/1978/8/Add.34 (E/1982/WG.1/SR.3-4)

E/1980/6/Add.31 和 36(E/1984/WG.1/

SR.3 和 5)

E/1990/6/A dd.2 (E/C.12/1992/SR.13, 14 和 21)

71. 牙买加

3/1/1976

E/1978/8/Add.27 (E/1980/WG.1/ SR.20)

E/1986/3/Add.12(E/C.12/1990/SR.10-12 和 15)

E/1988/5/Add.3(E/C.12/1990/SR.10-12 和 15)

E/1984/7/Add.30(E/C.12/1990/SR.10-12 和 15)

E/1990/6/Add.28 (E/C.12/2001/SR.73 ; E/C .12/1 /Add.75 )

72. 日本

21/9/1979

E/1984/6/Add.6 和 C orr.1(E/1984/ WG.1/SR.9-10)

E/1986/3/Add.4 和 Corr.1(E/1986/WG.1/ SR.20-21 和 23)

E/1982/3/Add.7

(E/1982/WG.1 / SR.12-13)

E/1990/6/Add.21 (E/C.12/2001/SR.42-43)

73. 约旦

3/1/1976

E/1984/6/Add.15 (E/C.12/1987/ SR .6-8)

E/1986/3/Add.6 (E/C.12/1987/SR.8)

E/1982/3/Add.38/

Rev.1(E/C.12/1990/ SR.30-32)

E/1990/6/Add.17 (E/C.12/2000/SR.30-31 ; E/C.12/1 /Add.46 )

74. 肯尼亚 *

3/1/1976

逾期未交

逾期未交

75. 科威特

31/8/1996

E/1990/5/Add.57 ( 待审议 )

76. 吉尔吉斯 斯坦

7/1/1995

E/1990/5/Add.42 (E/C. 12/2000/SR.42-44 ; E/C.12/1 /Add.49)

30 /6/ 2005 到期

77. 拉脱维亚

14/7/1992

逾期未交

78. 黎巴嫩

3/1/1976

E/1990/5/Add.16 (E/C.12/1993/SR.14, 16 和 21)

逾期未交

79. 莱索托

9/12/1992

逾期未交

80. 阿拉伯利比 亚民众国

3/1/1976

E/1990/5/Add.26 (E/C.12/1997/SR.20-21)

E/1982/3/Add.6 和 25 (E/19 83/WG.1/SR.16-17)

逾期未交

81. 列支敦士登

10/3/1999

逾期未交

82. 立陶宛

20/2/1992

E/1990/5/Add.55 ( 待审议 )

83. 卢森堡

18/11/1983

E/1990/5/Add.1 (E/C.12/1990/SR.33-36)

E/1990/6/Add.9 (E/C.12/1997/SR.48-49)

84. 马达加斯加

3/1/1976

E/1978/8/Add.29 (E/1981/WG.1/

SR.2)

E/1980/6/Add .39 (E/1986/WG.1/SR.2-3 和 5)

逾期未交

E/1984/7/Add.19 (E/1985/WG.1/SR.14 和 18)

逾期未交

85. 马拉维

22/3/1994

逾期未交

86. 马里

3/1/1976

逾期未交

87. 马耳他

13/12/1990

E/1990/5/Add.58 ( 7/2/ 2003 收到 ) ( 待审议 )

88. 毛里求斯

3/1/1976

E/1990/5/Add.21 (E/C.12/1995/SR.40, 41 和 43)

逾期未交

89. 墨西哥

23/6/1981

E/1984/6/Add.2 和 10(E/1986/ WG.1/SR.24, 26 和 28)

E/1986/3/Add.13(E/C.12/1990/SR.6, 7 和 9)

E/1982/3/Add.8(E/1982/WG.1/SR.14-15)

E/1990/6/Add.4 (E/C.12/1993/SR.32-35 和 49)

90. 摩纳哥

28/11/1997

逾期未交

91. 蒙古

3/1/1976

E/1978/8/Add.6 (E/1980/WG.1 / SR.7)

E/1980/6/Add.7(E/1981/WG.1/SR.8-9)

E/1982/3/Add.11 (E/1982/WG.1/SR.15-16)

E/1984/7/Add.6 (E/1984/WG.1/SR.16 和 18)

E/1986/4/Add.9(E/C.12/ 1988/ SR.5 和 7)

92. 摩洛哥

3/8/1979

E/1990/5/Add.13 (E/C.12/1994/SR.8-10)

E/1990/6/Add.20 (E/C.12/2000/SR.70-72)

93. 纳米比亚

28/2/1995

逾期未交

94. 尼泊尔

14/8/1991

E/1990/5/Add.45 (E/C.12/2001/SR.44-46 ; E/ C.12/1/Add.66)

30 /6/2 006 到期

95. 荷兰

11/3/1979

E/1984/6/Add.14 和 2 0(E/C.12/ 1987/SR.5-)(E/ C.12/1989/SR.14-15)

E/1980/6/Add.33 (E/1984/WG.1/ SR.4-6 和 8)

E/1982/3/Add.35 和 4 4(E/1986/WG.1/SR.14 和 18)(E/C.12/1989/ SR.14-15)

E/1990/6/Add.11 -13(E/C.12/1998/SR.13-17)

E/1986/4/Add.24(E/C.12/1989/SR.14-15)

E/1990/6/Add.11-13(E/C.12/1998/ SR.13-17)

96. 新西兰

28/3/1979

E/1990/5/Add.5, 11 和 12 (E/C.12/1993/SR.24-26)

E/1990/6/Add.33 (E/C .12/2003/SR.11-12)

97. 尼加拉瓜

12/6/1980

E/1984/6/Add.9

(E/1986/WG.1/ SR.16-17 和 19)

E/1986/3/Add.15 (E/C.12/1993/ SR.27-28 和 46)

E/1982/3/Add.31 和 Corr.1(E/1985/WG.1/

SR.15)

逾期未交

98. 尼日尔

7/6/1986

逾期未交

99. 尼日利亚

29/10/1993

E/1990/5/Add.31 (E/C.12/1998/SR.6-8 )

30/6/200 0 到期

100. 挪威

3/1/1976

E/1978/8/Add.12 (E/1980/WG.1/ SR.5)

E/1980/6/Add.5(E/1981/WG.1/SR.14)

E/1982/3/Add.12 (E/1982/WG.1/SR.16)

E/1984/7/Add.16 (E/1984/WG.1/SR.19 和 22)

E/1986/4/Add.21(E/C.12/1988/SR.14-15)

E/1990/7/Add.7(E/C.12/1992/SR.4-5 和 12)

101. 巴拿马

8/6/1977

E/1984/6/Add.19 (E/C.12/1991/

SR.3, 5 和 8)

E/1980/6/Add.20 和 23(E/1982/WG.1/

SR.5)

E/1988/5/Add.9(E/C.12/1991/SR.3, 5 和 8)

E/1990/6/Add.24 ( 待审议 )

E/1986/4/Add.22(E/C.12/1991/SR.3, 5 和 8)

E/1990/6/Add.24 (E/C.12/2001/SR.36 ; E/C.12/1/ Add. 64)

102. 巴拉圭

10/9/1992

E/1990/5/Add.23 (E/C.12/1996/SR.1, 2 和 4)

逾期未交

103. 秘鲁

28/7/1978

E/1984/6/Add.5(E/1984/WG.1/ SR.11 和 18)

E/1990/5/Add.29 (E/C.12/1997/SR.15-17)

逾期未交

104. 菲律宾

3/1/1976

E/1978/8/Add.4 (E/1980/WG.1/ SR.11)

E/1986/3/Add.17(E/C.12/1995 /SR.11, 12 和 14)

E/1988/5/Add.2(E/C.12/1990/SR.8-9 和 11)

E/1984/7/Add.4(E/1984/WG.1/SR.15 和 20)

逾期未交

105. 波兰

18/6/1977

E/1978/8/Add.23

(E/1980/WG.1/ SR.18-19)

E/1980/6/Add.12(E/1981/WG.1/SR.11)

E/1982/3/Add.21 (E/1983/WG.1/SR.9-10)

E/1984/7/Add.26 和 27(E/ 1986/WG.1/SR.25-27)

E/1986/4/Add.12(E/C.12/1989/SR.5-6)

E/1990/7/Add.9(E/C.12/1992/ SR.6-7 和 15)

106. 葡萄牙

31/10/1978

E/1980/6/Add.35/Rev.1 (E/1985/WG.1/SR.2 和 4)

E/1982/3/Add.27/Rev.1 (E/1985/WG.1/SR.6 和 9)

E/1990/6/Add.6 (E/C.12/1995/SR.7, 8 和 10) E/199 0/6/Add.8 (Macau) (E/C.12/1996/SR.31-33)

107. 大韩民国

10/7/1990

E/1990/5/Add.19 (E/C.12/1995/SR.3, 4 和 6)

E/1990/6/Add.23 (E/C.12/1/ /Add. 12-14 ; E/C.12/1/Add.59)

108. 摩尔多瓦 共和国

26/3/1993

E/1990/5/Add.52 (E/C.12/2003/ SR.32-34)

30/6/200 8 到期

109. 罗马尼亚

3/1/1976

E/1978/8/Add.20

(E/1980/WG.1/ SR.16-17)

E/1980/6/Add.1 (E/1981/WG.1/ SR.5)

E/1982/3/Add.13

(E/1982/WG.1/ SR.17-18)

E/1984/7/Add.17(E/1985/WG.1/ SR.10 和 13)

E/1986/4/Add.17 (E/C.12/1988/SR.6)

E/1990/7/Add.14(E/C.12/1994/ SR.5, 7 和 13)

110. 俄罗斯联邦

3/1/1976

E/1 978/8/Add.16 (E/1980/WG.1/ SR.14)

E/1980/6/Add.17 (E/1981/WG.1/SR.14-15)

E/1982/3/Add.1(E/1982/WG.1/SR.11-12)

E/1984/7/Add.7(E/1984/WG.1/SR.9-10)

E/1986/4/Add.14(E/C.12/1987/SR.16-18)

E/1990/7/Add.8( 撤销 )

111. 卢旺达

3/1/1976

E/1984/6/Add.4

(E/1984/WG.1/ SR.10 和 12)

E/1986/3/Add.1(E/1986/WG.1/SR.16 和 19)

E/1982/3/Add.42 (E/C.12/1989/SR.10-12)

E/1984/7/Add.29(E/C.12/1989/ SR.10-12)

逾期未交

112. 圣文森特和 普林西比

9/2/1982

逾期未交

113. 圣马力诺

18/1/1986

逾期未交

114. 塞内加尔

13/5/1978

E/1984/6/Add.22 (E/C.12/1993/ SR.37-38 和 49)

E/ 1980/6/Add.13/Rev.1 (E/1981/WG.1/SR.11)

E/1982/3/Add.17 (E/1983/WG.1/SR.14-16)

E/1990/6/Add.25 (E/C.12/2001/SR.32-33 ; E/C.12/1/Add.62)

115. 塞尔维亚 和黑山

12/3/2001

E/1990/5/Add. 61 ( 10/10/2003 收到 ) ( 待审议 )

116. 塞舌尔

5/8/1982

逾期未交

117. 塞拉利昂

23/11/1996

逾期未交

118 . 斯洛伐克

28/5/1993

E/1990/5/Add.49 (E/C.12/2002/SR.30-32 ; E/C.12/1/Add.81)

30 /6/ 2007 到期

119. 斯洛文尼亚

6/7/1992

逾期未交

120. 所罗门群岛

17/3/1982

逾期 ( 未交报告 : E/C.12/1999/SR.9 ; E/C.12/1/Add.33) E/1990/5/Add.50 (E/C.12/2002/SR.38 和 39 ; E/C.12/1/Add.84)

30/6/2005 到期

121. 索马里

24/4/1990

逾期未交

122. 西班牙

27/7/1977

E/1978/8/Add.26 (E/1980/WG.1/ SR.20)

E/1980/6/Add.28 (E/1982/WG.1/SR.7)

E/1982/3/Add.22 (E/1983/WG.1/SR.10-11)

E/1984/7/Add.2(E/1984/WG.1/SR.12 和 14)

E/1986/4/Add.6(E/1986/WG.1/SR.10 和 13)

E/1990/7/Add.3(E/C.12/1991 /SR.13-14, 16 和 22)

123. 斯里兰卡

11/9/1980

E/1990/5/Add.32 (E/C.12/1998/SR.3-5)

30 /6/ 2003 到期

124. 苏丹

18/6/1986

E/1990/5/Add.41 (E/C.12/2000/SR.36 和 38-41)

30 /6/ 2003 到期

125. 苏里南

28/3/1977

E/1990/5/Add.20 (E/C.12/1995/SR.13 和 15-16)

逾期未交

126. 瑞典

3/1/1976

E/ 1978/8/Add.5 (E/1980/WG.1/ SR.15)

E/1980/6/Add.8(E/1981/WG.1/SR.9)

E/1982/3/Add.2E/1982/WG.1/SR.19-20)

E/1984/7/Add.5 (E/1984/WG.1/SR.14 和 16)

E/1986/4/Add.13(E/C.12/1988/SR.10-11)

E/1990/7/Add.2 (E/C.12/1991/SR.11-13 和 18)

127. 瑞士

18/9/1976

E/1990/5/Add.33 (E/C.12/1998/SR.37-39)

逾期未交

128. 阿拉伯叙利 亚共和国

3/1/1999

E/1978/8/Add.25 和 31(E/1983/ WG.1/SR.2)

E/1980/6/Add.9(E/1981/WG.1/SR.4)

E/1990/6/Add.1 (E/C.12/1991/SR.7, 9 和 11)

129. 塔吉克 斯坦

4/4/1999

逾期未交

130. 泰国

5/12/1999

逾期 未交

131. 前南斯拉夫 的马其顿共 和国

17/9/19 91

逾期未交

132. 东帝汶

16/7/2003

30/6/2005 到期

133. 多哥

24/8/1984

逾期 ( 未交报告 : E/C.12/2001/SR.19 和 25)

134.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8/3/1979

E/1984/6/Add.21 E/1986/3/Add.11 E/1988/5/Add.1 (E/C.12/1989/SR.17-19)

E/1990/6/Add.30 (E/C.12/2002/SR.15 和 16 ; E/C.12/1/ Add.80 )

135. 突尼斯

3/1/1976

E/1978/8/Add.3 (E/1980/WG.1/ SR.5-6)

E/1986/3/Add.9(E/C.12/1989/SR.9)

E/1990/6/Add.14 (E/C.12/1999/SR.17-19)

136. 土耳其

23/12/2003

30/6/2005 到期

137. 土库曼斯坦

1/8/1997

逾期未交

138. 乌干达

21/4/1987

逾期未交

139. 乌克兰

3/1/1976

E/1978/8/Add .22 (E/1980/WG.1/ SR.18)

E/1980/6/Add.24 (E/1982/WG.1/SR.5-6)

E/1982/3/Add.4(E/1982/WG.1/SR.11-12)

E/1984/7/Add.9(E/1984/WG.1/SR.13-15)

E/1986/4/Add.5 (E/C.12/1987/SR.9-11)

E/1990/7/Add.11( 撤销 )

140. 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8/1976

E/1978/8/Add.9 和 30(E/1980/ WG.1 /SR.19 和 E/1982/WG.1/ SR.1)

E/1980/6/Add.16 和 Corr.1,Add.25 和 Corr.1 和 Add.26 (E/1981/WG.1/

SR.16-17)

E/1982/3/Add.16 (E/1982/WG.1/

SR.19-21)

E/1984/7/Add.20 (E/1985/WG.1/

SR.14 和 17)

E/1986/4/Add.23(E/C.12/1989/SR.16-17)E/1986/4/ Add.27

E/1986/4/28(E/C.12/1 994/SR.33-37)

E/1990/7/Add.16(E/ C.12/1994/SR.33 ‑37)

14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1/9/1976

逾期未交

E/1980/6/Add.2(E/1981/WG.1/SR.5)

逾期未交

142. 乌拉圭

3/1/1976

E/1990/5/Add.7 (E/C.12/1994/SR.3, 4, 6 和 13)

E/1990/6/Add.10 (E/C.12/1997/SR.42-44)

143. 乌兹别克斯 坦

28/12/1995

逾期未交

144. 委内瑞拉

10/8/1978

E/1984/6/Add.1 (E/1984/WG.1/ SR.7-8 和 10)

E/1980/6/Add.38

(E/1986/WG.1/ SR.2 和 5)

E/1982/3/Add.33

(E/1986/WG.1/ SR.12, 17 和 18)

E/1990/6/Add.10 (E/C.12/2001/SR.3-5 ; E/C.12/1/Add.56)

145. 越南

24/12/1982

E/1990/5/Add.10 (E/C.12/1993/SR. 9-11 和 19)

逾期未交

146. 也门

9/5/1987

E/1990/5/Add.54 (E/C.12/2003/SR.35-37)

30 /6/ 2008 到期

147. 赞比亚

10/7/1984

E/1990/5/Add.60 ( 29/7/ 2003 收到 ) ( 待审议 )

148. 津巴布韦

13/8/1991

E/1990/5/Add.28 (E/C.12/1997/SR.8-10 和 14)

逾期未交

B. 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生效日期

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四次定期报告

1.阿富汗

24/4/1983

2.阿尔巴尼亚

4/1/1992

3.阿尔及利亚

12/12/1989

30/6/2006到期

4.安哥拉

10/4/1992

5.阿根廷

8/11/1986

6.亚美尼亚

13/12/1993

7.澳大利亚

10/3/1976

E/1994/104/Add.22(E/C.12/2000/SR.45-47)

30/6/2005到期

8.奥地利

10/12/1978

逾期未交

9.阿塞拜疆

13/11/1992

10.孟加拉国

5/1/1999

11.巴巴多斯

3/1/1976

12.白俄罗斯

3/1/1976

E/1994/104/Add.6(E/C.12/1996/SR.34-36)

逾期未交

13.比利时

21/7/1983

30/6/2005到期

14.贝宁

12/6/1992

15.玻利维亚

12/11/1982

16.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6/3/1993

17.巴西

24/4/1992

18.保加利亚

3/1/1976

E/1994/104/Add.16(E/C.12/1999/SR.30-32)

逾期未交

19.布基纳法索

4/4/1999

20.布隆迪

9/8/1990

21.柬埔寨

26/8/1992

22.喀麦隆

27/9/1984

23.加拿大

19/8/1976

E/1994/104/Add.17(E/C.12/1998/SR.46-48)

逾期未交

24.佛得角

6/11/1993

25.中非共和国

8/8/1981

26.乍得

9/9/1995

27.智利

3/1/1976

E/1994/104/Add.26(10/7/2003收到)(待审议)

28.中国

27/6/2001

29.哥伦比亚

3/1/1976

E/1994/104/Add.2(E/C.12/1995/SR.32-33 和 35)

E/C.12/4/Add.6(E/C.12/2001/SR.63-64)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6到期

30.刚果

5/1/1984

31.哥斯达黎加

3/1/1976

32.科特迪瓦

26/6/1992

33.克罗地亚

8/10/1991

34.塞浦路斯

3/1/1976

E/1994/104/Add.12(E/C.12/1998/SR.34-36)

逾期未交

35.捷克共和国

1/1/1993

36.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4/12/1981

30/6/2008到期

37.刚果民主共和国

1/2/1977

38.丹麦

3/1/1976

E/1994/104/Add.15(E/C.12/1999/SR.11-13)

E/C.12/4/Add.12(28/3/2003收到)(待审议)

39.吉布提

5/2/2003

40.多米尼克

17/9/1993

41.多米尼加共和国

4/4/1978

逾期未交

42.厄瓜多尔

3/1/1976

43.埃及

14/4/1982

44.萨尔瓦多

29/2/1980

45.赤道几内亚

25/12/1987

46.厄立特里亚

17/7/2001

47.爱沙尼亚

21/1/1992

48.埃塞俄比亚

11/9/1993

49.芬兰

3/1/1976

E/1994/104/Add.7(E/C.12/1996/SR.37-38 和 40)

E/C.12/4/Add.1(E/C.12/2000/SR.61-63)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5到期

50.法国

4/2/1981

30/6/2006到期

51.加蓬

21/4/1983

52.冈比亚

29/3/1979

53.格鲁吉亚

3/8/1994

30/6/2007到期

54.德国

3/1/1976

E/1994/104/Add.14(E/C.12/1998/SR.40-42)

E/C.12/4/Add.3(E/C.12/2001/SR.48-49)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6到期

55.加纳

7/12/2000

56.希腊

16/8/1985

57.格林纳达

6/12/1991

58.危地马拉

19/8/1988

30/6/2008到期

59.几内亚

24/4/1978

60.几内亚比绍

2/10/1992

61.圭亚那

15/5/1977

62.洪都拉斯

17/5/1981

63.匈牙利

3/1/1976

逾期未交

64.冰岛

22/11/1979

E/1994/104/Add.25((E/C.12/2003/SR.14-16)

30/6/2008到期

65.印度

10/7/1979

6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1/1976

67.伊拉克

3/1/1976

E/1994/104/Add.9(E/C.12/1997/SR.33-35)

逾期未交

68.爱尔兰

8/3/1990

30/6/2007到期

69.以色列

3/1/1992

30/6/2008到期

70.意大利

15/12/1978

E/1994/104/Add.19(E/C.12/2000/SR.6-8)

E/C.12/Add.13 (23/4/2003收到) (待审议)

71.牙买加

3/1/1976

逾期未交(30/6/2003到期)

72.日本

21/9/1979

30/6/2006到期

73.约旦

3/1/1976

逾期未交(30/6/2003到期)

74.肯尼亚

3/1/1976

75.科威特

31/8/1996

76.吉尔吉斯斯坦

7/1/1995

77.拉脱维亚

14/7/1992

78.黎巴嫩

3/1/1976

79.莱索托

9/12/1992

80.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3/1/1976

81.列支敦士登

10/3/1999

82.立陶宛

20/2/1992

83.卢森堡

18/11/1983

E/1994/104/Add.24(E/C.12/2003/SR.5-6)

30/6/2008到期

84.马达加斯加

3/1/1976

85.马拉维

22/3/1994

86.马里

3/1/1976

87.马耳他

13/12/1990

88.毛里求斯

3/1/1976

89.墨西哥

23/6/1981

E/1994/104/Add.18(E/C.12/1999/SR.44-46)

90.摩纳哥

28/11/1997

91.蒙古

3/1/1976

E/1994/104/Add.21(E/C.12/2000/SR.34-37)

逾期未交(30/6/2003到期)

92.摩洛哥

3/8/1979

30/6/2004到期

93.纳米比亚

28/2/1995

94.尼泊尔

14/8/1991

95.荷兰

11/3/1979

逾期未交

96.新西兰

28/3/1979

30/6/2008到期

97.尼加拉瓜

12/6/1980

98.尼日尔

7/6/1986

99.尼日利亚

29/10/1993

100.挪威

3/1/1976

E/1994/104/Add.3(E/C.12/1995/SR.34-37)

逾期未交

101.巴拿马

8/6/1977

30/6/2004到期

102.巴拉圭

10/9/1992

103.秘鲁

28/7/1978

104.菲律宾

3/1/1976

105.波兰

18/6/1977

E/1994/104/Add.13(E/C.12/1998/SR.10-12)

E/C.12/4/Add.9(E/C.12/2002/SR.33-34)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7到期

106.葡萄牙

31/10/1978

E/1994/104/Add.20(E/C.12//2000/SR.58-60)

30/6/2005到期

107.大韩民国

10/7/1990

30/6/2006到期

108.摩尔多瓦共和国

26/3/1993

109.罗马尼亚

3/1/1976

逾期未交

110.俄罗斯联邦

3/1/1976

E/1994/104/Add.8(E/C.12/1997/SR.11-14)

E/C.12/4/Add.10(E/C.12/2003/SR.41-43)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8到期

111.卢旺达

3/1/1976

112.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9/2/1982

113.圣马力诺

18/1/1986

114.塞内加尔

13/5/1978

逾期未交 (30/6/2003到期)

115.塞尔维亚和黑山

12/3/2001

116.塞舌尔

5/8/1982

117.塞拉利昂

23/11/1996

118.斯洛伐克

28/5/1993

119.斯洛文尼亚

6/7/1992

120.所罗门群岛

17/3/1982

121.索马里

24/4/1990

122.西班牙

27/7/1977

E/1994/104/Add.5(E/C.12/1996/SR.3 和 5-7)

E/C.12/4/Add.11(待审议)

123.斯里兰卡

11/9/1980

124.苏丹

18/6/1986

125.苏里南

28/3/1977

126.瑞典

3/1/1976

E/1994/104/Add.1(E/C.12/1995/SR.13 和 15-16)

E/C.12/4/Add.4(E/C.12/2001/SR.61-62)

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6到期

127.瑞士

18/9/1992

128.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3/1/1976

E/1994/104/Add.23(E/C.12/2001/SR.34-35)

30/6/2006到期

129.塔吉克斯坦

4/4/1999

130.泰国

5/12/1999

131.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7/9/1991

132.东帝汶

16/7/2003

133.多哥

24/8/1984

13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8/3/1979

30/6/2007到期

135.突尼斯

3/1/1976

30/6/2004到期

136.土耳其

23/12/2003

137.土库曼斯坦

1/8/1997

138.乌干达

21/4/1987

139.乌克兰

3/1/1976

E/1994/104/Add.4(E/C.12/1995/SR.42,44 和5)

E/C.12/4/Add.2(E/C.12/2001/SR.40-41; E/C.12/1/Add.65);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6到期

140.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8/1976

E/1994/104/Add.10(香港)(E/C.12/1996/SR.39,41,42 和 44)E/1994/104/Add.11(E/C.12/1997/SR.36-38)(13/4/2000收到)

E/C.12/4/Add.5(海外领土) E/C.12/4/Add.7;E/C.12/4/Add.8 (E/C.12/2002/SR.11-13).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7到期

141.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1/9/1976

142.乌拉圭

3/1/1976

143.乌兹别克斯坦

28/12/1995

144.委内瑞拉

10/8/1978

30/6/2006到期

145.越南

24/12/1982

146.也门

9/5/1987

147.赞比亚

10/7/1984

148.津巴布韦

13/8/1991

* 委员会于第八届会议 ( 第 3 次会议 ) 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肯尼亚的情况。它在第十届会议 ( 第 12 次会议 ) 审议了 肯尼亚 的初次报告 (E/1990/5/Add.17) ,请缔约国于至迟 1994 年终了时提交一份新的全面报告。

附件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

委员姓名国籍任期届满的年度12月31日

ClémentATANGANA先生喀麦隆2006年

RocíoBARAHONA-RIERA女士哥斯达黎加2004年

VirginiaBONOAN-DANDAN女士菲律宾2006年

Maria VirginiaBRAS GOMES女士葡萄牙2006年

DumitruCEAUSU先生罗马尼亚2004年

AbdessatarGRISSA先生突尼斯2004年

ChokilaIYER女士印度2006年

AzzouzKERDOUN先生阿尔及利亚2006年

YuriKOLOSOV先生俄罗斯联邦2006年

Giorgio MALINVERNI先生瑞士2004年

JaimeMARCHÁN ROMERO先生厄瓜多尔2006年

SergeiMARTYNOV先生白俄罗斯2004年

ArirangaGovindasamyPILLAY先生毛里求斯2004年

KennethOsborneRATTRAY先生牙买加2004年

EibeRIEDEL先生德国2006年

WaleedM.SADI先生约旦2004年

PhilippeTEXIER先生法国2004年

ÁlvaroTIRADOMEJÍA先生哥伦比亚2006年

附件三

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议程(2003年5月5日至23日)

1. 会议开幕。

2. 选举主席团成员。

3. 通过议程。

4. 安排工作。

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6. 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8. 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9. 对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审议报告采取后续行动。

10. 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11. 其他事项。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议程(2003年11月10日至28日)

1. 通过议程。

2. 安排工作。

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 对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审议报告采取后续行动。

5. 同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 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8. 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拟订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 通过报告。

10. 其他事项。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条约机构体制改革的建议和秘书长的提议*

关于所有人权条约的单一综合报告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达成协商一致,认为秘书长的提案a 对所有人权条约编写一份单一合并报告不是解决条约体制和各项人权文书缔约国目前此时此刻面临各种问题的适当解决方式。

2. 委员会的一些反对意见是,除其他问题外,单一报告会造成个别条约特有的重要问题被忽视或边际化,而且这种报告不会包含特定委员会收到报告目前所遇到的详细程度。此外,通过单一报告也许会引起有关个别条约的法律困难,并非易于克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类单一报告如要充分涵括所有人权条约内的全部实质性问题,对于条约机构来说是难以应对的,包括在处理和翻译方面,都对秘书处造成困难。这些反对意见与秘书处关于秘书长改革条约机构体制建议的背景说明所列反对意见一致。

3. 尽管单一报告的建议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支持,但如果联合国要考虑设立一项机制,即一个监测各国遵守所有人权文书的单一委员会,在永久性的基础上开会,这项建议在长期内还是值得考虑的,

扩大核心文件

4. 在审议中出现另一项短期和中期内可供选择的适宜而可行的建议,这就是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利用现有核心文件,并加以扩展,除核心文件准则业已要求的资料之外,将大多数或所有人权条约要求的资料都包括进来。这类重叠资料的例子涉及一般人权法律框架、不歧视和平等问题以及特定群体、特别是易于受害、边际化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状况。

定期报告

5. 至于定期报告,委员会认为,这些定期报告应该仍然是个别条约特有的报告,因为这是防止上述反对个别条约特有的问题边际化和失掉宝贵详细资料的主要办法。

6. 委员会查明定期报告可以包括至少三类资料:

对过去有关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根据问题单或应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及

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有关新的发展情况的资料。

7. 定期报告的这种结构将避免重复和长篇文件,以免对缔约国和联合国秘书处造成沉重负担。

后续行动

8. 关于后续行动程序问题,委员会愿意探索具体建议,改善目前条约机构的安排,例如任命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人权事务委员会采取的做法)。

加强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协调与和谐

9. 关于秘书长对各项活动采取更加协调的办法和使各种报告要求标准化的建议,a 委员会也认为迫切需要这种协调与统一的工作办法。多年以来,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为此采纳了各种建议,并成为2002年6月举行的首次委员会间会议讨论的主题。

10. 委员会希望特别提请注意人权条约机构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该报告载有向联合国条约体制各类行动者提出的宝贵建议。特别有关条约机构间的合作问题,委员会回顾并确认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所通过的下列建议:b

考虑到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各条约机构应该以互补的方式共同努力,以强调人权条约框架的全面性;

条约机构应该拟订一项框架,使若干人权条约报告义务几乎同时的缔约国能够错开在不同条约机构前出现的日期;

条约机构应拟订有关结论性意见或评论意见后续行动的程序。

11. 委员会表示希望,上述关于扩展核心文件和定期报告的建议将有利于进一步审议各种条约报告程序的协调工作。

附件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载于下列有关报告: *

第1号(1989年):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第三届会议;E/1989/22-E/C.12/1989/5, 附件三);

第2号(1990年):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届会议;E/1990/23-E/C.12/1990/3和Corr.1, 附件三);

第3号(1990年):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届会议;E/1991/23-E/C.12/1990/8和Corr.1, 附件三);

第4号(1991年):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附件三);

第5号(1994年):残疾人(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四);

第6号(1995年):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 附件四);

第7号(1997年):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迁离(第十六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四);

第8号(1997年):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第十七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 附件五);

第9号(1998年):《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四);

第10号(1998年):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 附件五);

第11号(1999年):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四);

第12号(1999年):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五);

第13号(1999年):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六);

第14号(2000年):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2, 附件四)。

第15号(2002年):用水权(《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四)。

附件六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声明和建议载于下列有关报告*

1.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活动:向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第九章);

2.代表委员会致世界人权会议的声明(第七届会议;E/1993/22–E/C.12/1992/2, 附件三);

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声明(第十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五)

4.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背景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六);

5.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采取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二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和附件六);

6.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和附件八);

7.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第六章A节,第515段);

8.委员会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七);

9.委员会提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起草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1, 附件八);

10.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七);

委员会提交大会全面审议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2001年6月6日至8日,纽约)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一);

委员会提交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学校教育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二);

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三);

委员会提交作为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2002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会议的声明(第二十八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六)。

15.千年发展目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的联合声明(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附件七)。

附件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讨论的重点是下列问题:

1.食物权(第三届会议,1989年);

2.住房权(第四届会议,1990年);

3.经济和社会指标(第六届会议,1991年);

4.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七届会议,1992年);

5.老年人的权利(第八届会议,1993年);

6.健康权(第九届会议,1993年);

7.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第十届会议,1994年);

8.人权教育与宣传活动(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

9.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解释和实际适用(第十二届会议,1995年);

10.《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和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会议,1996年);

11.修订报告一般指导原则(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

12.食物权的标准内容(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

13.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1998年);

14.教育权(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

15.每个人享有使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四届会议,2000年);

16.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联合召开的“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

17.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二十八届会议,2002年)。

18.工作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一届会议,2003年)。

附件八

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卢森堡大公国

代 表

Mr. Alphonse Berns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顾 问

Mr. Joseph Faber Senior Adviser Ministry of Labour and Employm ent

Ms. Mady Kries Senior Inspector Legal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Legal Documentation and Publications Social Security Inspectorate

Mr. Patrick Thoma Government Attaché Ministry of the Family, Social Solidarity and Youth

Ms. Anne Goedert Legat ion Secretary Political Affairs Department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External Trade, Cooperation, Humanitarian Action and Defence

巴 西

代 表

Mr. Antonio Carlos do Nascimento Pedro Head of the Human Rights Division Ministry of External Relations

顾 问

Mr. Alexandre Peña Ghisleni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Brazi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Cláudia de Bor ba Maciel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Brazi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新西兰

代 表

Mr. Tim Caughley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New Zealand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顾 问

Mr. John Paki Deputy Chief Executive Te Puni Kokiri (Ministry of Maori Development)

Mr. Ross Judge General Manager Strategic Social Policy Ministry of Social Development

Mr. Blair Badcock Policy Manager Housing New Zealand Corporation Ministry of Housing

Ms. Petra Butler Adviser Pe rmanent Mission of New Zealand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Jillian Dempster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New Zealand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冰 岛

代 表

Mr. Stefán Haukur Jóhannesson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Iceland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顾 问

Ms. Björg Thorarensen Professor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Iceland

Ms. Hanna Sigrídur Gunnsteinsdóttir Legal Adviser M 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Ms. Vilborg Hauksdóttir Head of Division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

Ms. Ingibjörg Davídsdóttir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Iceland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Hildur Björns Vernudóttir Trainee Permanent Mission of Iceland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以色列

代 表

Mr. Yaakov Levy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Israe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顾 问

Ms. Osnat Mandel Adviser and Director High Court of Justice Division State Attorney’s Office Ministry of Justice

Mr. Boaz Oren Adviser and Deputy Director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Ms. Eynav Golomb Adviser and Senior Assistant to the State Attorney Ministry of Justice

Mr. Michael Atlan Adviser and Senior Deputy Legal Adviser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Ms. Ilana Zailer Director of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Mr. Avishai Cohen Head of Division for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ime Minister’s Office

Mr. Guy Bar-Natan Head of Division for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ime Minister’s Office

Ms. Ady Schonmann Legal Office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Tuvia Israeli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Israel to the United N 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Teizu Guluma Adviser Permanent Mission of Israe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摩尔多瓦共和国

代 表

Mr. Vitalie Slonovschi Vice-Ministe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顾 问

Mr. Dumitru Croitor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Vitalie Urechean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Rodica Postu Third Secretary General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eatie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也 门

代 表

Mr. Mo hamed Alfil Deputy Minister Ministry of Legal Affairs

顾 问

Mr. Sulaiman Tabrizi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ports Ministry of Human Rights

Mr. Abdullatif Mohamed Alduraibi Thir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Yeme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Hamoud Al-Najjar Attaché Permanent Mission of Yeme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危地马拉

代 表

Mr. Alfonso Fuentes Chairman, Presidential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PREDEH)

顾 问

Ms. Catalina Soberanis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for P eace of the Presidency

Mr. Mynor Cordón Deputy Minister of Public Health and Social Assistance

Mr. Ricardo Alvarado Ambassador Permanent Mission of Guatema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Angela Chávez Minist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Guatema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Stephanie Hochstett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Guatema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Leslie Corzo Adviser, COPREDEH

Mr. Lionel Figueredo Adviser,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for Peace of the Presidency

Ms. Blanca Rosa González Adviser,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for Peace of the Presidency

俄罗斯联邦

代 表

Mr. Alexander Pochinok Minister of Labou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顾 问

Mr. Leonid Skotnikov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Yuri Lublin First Deputy Minister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Mr. Vladimir Parshikov Directo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Cooperation and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Ludmila Vasilyeva Head Department of Social and Civil Legisl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Mr. Alexander Bavykin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Svyatoslav Lukyanenko Head Divis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Ms. Olga Samarina Head Division of Socio-Demographic Policy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Security Ministry of Labou 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Ms. Irina Ilyina Head Legal Division Ministry of Culture

Ms. Tatyana Gorbacheva Head Labour Statistics Division State Statistics Committee

Mr. Alexander Ananyev Deputy Head Department of Social Policy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Ms. Ekaterina Lycheva Deputy Head Divis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Ms. Tatyana Maximova Assistant to the Prime Minister

Mr. Sergey Kondratyev Attaché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 rian Cooperation and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Natalia Arkhipova Expert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Cooperation and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Yuri Boychenko Senio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Sergey Chumarev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Alexey Akzhigitov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Yulia Gusynina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s. Zhanna Kharkhan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 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代 表

Mr. Ri Tcheul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顾 问

Mr. Jong Chol Won Deputy Director Legislation Depar tment Presidiu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Assembly

Mr. Sim Hyong Il Legal Councillor of the Central Court

Mr. So Se Pyong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Pak D ok Hun Director Division on Human Rights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Jong Yong Duk Section Chief of the Legislation Bureau Presidiu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Assembly

Mr. Kim Won Ho Adviser on Public Hea lth Administration Policy Ministry of Health

Mr. Kim Song Chol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Mr. Chae Ryang Il Counsellor Embassy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 c of Kore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r. Kim Yong Ho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附 件 九

A. 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90/5/Add.53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巴西

E/1990/6/Add.32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色列

E/1990/6/Add.33

同上:新西兰

E/1994/104/Add.24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卢森堡

E/1994/104/Add.25

同上:冰岛

E/2003/22-E/C.12/2002/13

委员会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届会议报告

E/C.12/1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E/C.12/1989/L.3/Rev.3

秘书长的说明

E/C.12/1990/4/Rev.1

委员会议事规则

E/C.12/1993/3/Rev.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1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以及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8/4号决议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8条规定的计划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3

对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之后的行动:秘书处的说明

E/C.12/2003/4

工作方案: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SA/1

秘书长的说明:国际劳工组织第三十一次报告

E/C.12/2003/L.1

工作方案草案:秘书长的说明

E/C.12/Q/BRA/1

问题清单:巴西

E/C.12/ Q /ICE/2

同上:冰岛

E/C.12/ Q /ISR/2

同上:以色列

E/C.12/Q/LUX/2

同上:卢森堡

E/C.12/Q/NZE/1

同上:新西兰

E/C.12/1/Add.86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卢森堡

E/C.12/1/Add.87

同上:巴西

E/C.12/1/Add.88

同上:新西兰

E/C.12/1/Add.89

同上:冰岛

E/C.12/1/Add.90

同上:以色列

E/C.12/2003/SR.1-29和E/C.12/2003/SR.1-29/Corrigendum

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第1-29次会议)简要记录

B. 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90/5/Add.52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摩尔多瓦共和国

E/1990/5/Add.54

同上:也门

E/1990/6/Add.34/Rev.1

《公约》缔约国:危地马拉

E/1990/6/Add.35

同上: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

E/C.12/4/Add.10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俄罗斯联邦

E/2003/22-E/C.12/2002/13

委员会第二十八和二十九届会议报告

E/C.12/1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E/C.12/1989/L.3/Rev.3

秘书长的说明

E/C.12/1990/4/Rev.1

委员会议事规则

E/C.12/1993/3/Rev.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3

审议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之后的行动:秘书处的说明

E/C.12/2002/5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6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以及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8/4号决议确定的计划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7

委员会委员Philippe Texier提交的讨论文件:“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所述的工作权的一般性意见”

E/C.12/2003/8

美利坚合众国内华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以及Grant Sawyer正义中心研究员Richard Siegel先生提交的背景文件,题为“争取制定关于工作权问题的一般性意见:核心内容”

E/C.12/2003/9

莫斯科社会与劳工权利中心主任Elena Gerasimova女士和Anna Govzditskikh女士以及Olga Krylova女士提交的背景文件:“劳工权:法规内容”

E/C.12/2003/10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全国人权中心主任Akmal Saidov先生提交的背景文件:“工作权:制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一项一般性意见”

E/C.12/2003/11

保加利亚索非亚法学院教授和委员会前委员Vassil Mratchkov先生提交的背景文件:“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所述工作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评论”

E/C.12/2003/12

荷兰阿默斯福特人权办事处研究员Machteld Inge Van Dooren女士提交的背景文件:“工作权”

E/C.12/2003/13

工作方案: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SA/2

秘书长的说明:国际劳工组织第三十二次报告

E/C.12/2003/L.2

工作方案草案:秘书长的说明

E/C.12/2003/NGO/1

俄罗斯非政府组织保护病患联盟、俄罗斯精神病学独立学会、社会政策独立研究所、教育监测及统计中心、赫尔辛基国际联合会以及俄罗斯利用国际文书增进和保护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权利非政府组织网络提出的联合书面声明

E/C.12/Q/DPRK/1

问题清单: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

E/C.12/Q/GTM/1

同上:危地马拉

E/C.12/Q/MOL/1

同上:摩尔多瓦共和国

E/C.12/Q/RUS/2

同上:俄罗斯联邦

E/C.12/Q/YEM/1

同上:也门

E/C.12/1/Add.91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摩尔多瓦共和国

E/C.12/1/Add.92

同上:也门

E/C.12/1/Add.93

同上:危地马拉

E/C.12/1/Add.94

同上:俄罗斯联邦

E/C.12/1/Add.95

同上: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

E/C.12/2003/SR.30-56和E/C.12/2003/SR.30-56/Corrigendum

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第30-56次会议)简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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