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77/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J.G.L.等人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8年11月13日(初次提交) |
事由: |
提交人被驱逐出租住的房屋,但由于缺乏资源而停止支付租金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8年11月13日,提交人以个人名义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2018年11月13日,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为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委员会于2022年2月28日举行会议,鉴于注意到委员会一再请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件实质性问题的意见作出评论,而提交人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来文失去了兴趣,所以按照《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18条,决定终止对第77/2018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