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69/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
A. S. M. C.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8年10月26日(初次提交) |
事由 |
因非法入住属于私人基金的房屋而被驱逐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8年10月26日,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或与他们真诚协商,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委员会于2022年2月28日举行会议,鉴于注意到委员会一再请提交人对缔约国终止审议来文的请求作出评论,而提交人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来文失去了兴趣,所以按照《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18条,决定终止对第69/2018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