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GD/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 、 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孟加拉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3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7、第8和第9次会议(见E/C.12/2018/SR.7、8和9)上审议了孟加拉国的初次报告(E/C.12/BGD/1),并在2018年3月29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尽管此次提交延迟甚久,并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委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自加入《公约》以来在与其所载权利相关的许多领域,特别是在减贫方面取得了进展。从2006年到2016年,贫困率从38.4%下降到24.3%,人均收入大幅增加,预期寿命上升到71.6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即将脱离最不发达国家类别。

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推进公共领域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决策中的代表性,比如关于宪法第十七修正案的法案(由内阁批准)以及在地方政府机构选举中为女性候选人保留三分之一席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初等教育已接近实现100%入学率和性别平等。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所载权利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律秩序,特别是缔约国《宪法》只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缔约国政策的基本原则,而非基本权利,并且法院无法审理这些权利。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所载权利完全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使其具有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平等的宪法地位,并且国内各级法院适用这些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为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举办的关于《公约》及其所载权利的可审理性的培训。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第一至三、第七、第八、第十和第十三条所作的声明,以及代表团所作的解释,即声明旨在加强其逐步实现《公约》权利的承诺。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其中一些声明事实上相当于可能妨碍《公约》执行的保留意见。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回这些声明。

国家人权委员会

9.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评定为B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足够的独立性,特别是在财务自主权和人员配备方面。委会还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有限,并不直接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在单独的预算项目中划拨足够的资金,并修改征聘规则,使委员会能够为其所有职位招聘自己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2009年《国家人权委员会法》,以扩大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直接处理《公约》所载权利。

人权维护者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包括记者、工会积极分子和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在内的人权维护者以及一般反对声音的空间不断缩小。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现行或拟议立法中的某些条款对人权维护者的活动施加了过于宽泛的限制,包括2013年修订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法》、《2018年数字安全法草案》、2016年《外国捐赠(自愿活动)管理法》和1974年《特别权力法》。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维护者拥有安全、有利的环境,与人权维护者密切协商审查上述立法,以删除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法》第57节和《2018年数字安全法草案》类似条款在内的限制性规定,并废止1974年《特别权力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E/C.12/2016/2)。

气候变化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孟加拉国气候变化信托基金和孟加拉国气候变化恢复基金,并通过《2009年孟加拉国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对孟加拉国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尽管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微乎其微。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降低风险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时,要基于人权并让受影响的社区和民间社会切实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调动其有权享有的旨在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财政和技术支持。

土著人民

1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承认和保护部落、“少数”种族、民族派别和社区的宪法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宪法和立法上明确承认在缔约国自称为土著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在不符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的情况下,征用土著人民的祖传土地;并且缺乏适当机制让受影响的土著个人和社区参与决策进程(第一条第二款)。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制定一项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并且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

(b)充分执行――并在缺乏的情况下建立――适当机制,以确保山区和平原的土著人民对影响其权利的一切决策有代表权和参与权;

(c)确保在征用土著人民土地的所有案例中都符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

(d)提供有效机制使土著人民可以寻求对祖传土地被剥夺的补救;

(e)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17.具体就《吉大港山区和平协定》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协定未被充分执行,特别是在解决土地纠纷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提交给吉大港山区土地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土地纠纷申请的情况与决定(第一条第二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执行协定,特别是以透明、有效和有时限的方式解决大量土地纠纷申请,包括向吉大港山区土地纠纷解决委员会提供足够的人事财务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协定执行和委员会解决土地纠纷方面取得的进展。

最大可用资源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以及税收制度的某些方面表示关切,包括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非常低、增值税制度对贫困家庭的影响和税赋征收水平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教育在内的社会服务领域的公共资金非常少(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下方式优化税收制度以增加可用资源,并提高其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打击逃税扩大税基、改善税赋征收并确保修订后的增值税制度不适用于基本食品和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划拨给社会服务的经费,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住房、健康和教育领域。

腐败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盛行并且腐败对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盛行的庇护关系操纵了公共资金的划拨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并且土地和基本服务的分配中存在贿赂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腐败委员会在打击腐败方面效率低下(第二条第一款)。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

(a)改善政府治理,确保公务办理的透明度。

(b)确保严格执行反腐败法律,并确保所有涉腐人员,尤其是高级别官员和政治人士都无一例外受到起诉;

(c)加强反腐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效率;

(d)提高公众和政府官员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贿赂的不可接受性以及现有的反腐败措施和报告机制的认识。

不歧视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28条仅规定了有限的禁止歧视的理由,并且缔约国推迟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上承认“希吉拉”(hijra),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第二条第二款)。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公开清单上的理由进行直接间接和多重形式的歧视,并规定对歧视受害者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和行政诉讼中的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合法化,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认识,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罗兴亚难民

26.委员会高度赞赏缔约国努力收容超过100万被迫逃避持续不断的暴力迫害的罗兴亚难民,并承认缔约国作为东道国面临的巨大挑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在任何不能确保难民安全、体面地返回缅甸的情况下,都不会试图遣返难民。

27.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这些罗兴亚人在缔约国没有合法地位,限制了其在难民营以外的地方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营遮蔽设施的安全性和可居住性堪忧,例如Kutupalong和Nayapara难民营,这些地区发生山体滑坡和洪水的风险很高,并且可能爆发诸如白喉和霍乱等疾病,特别是鉴于季风季节即将到来(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承认罗兴亚人的法律地位,以确保他们获得难民营外提供的生计医疗保健特别是紧急医疗、教育以及其他基本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援助下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难民营中的罗兴亚人的安全,并防止诸如白喉和霍乱等疾病的爆发。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启动2018年罗兴亚人道主义危机联合应对计划,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改善罗兴亚人的生活条件并寻求持久的解决办法。

男女平等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没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宪法》第28(2)条将男女平等限于国家和公共领域,而且规定妇女在婚姻、离婚、赡养和财产继承方面权利的宗教属人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妇女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和第十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宪法》第28(2)条规定的性别平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生活领域;

(b)通过统一的家庭法,规定男女在婚姻离婚赡养和财产继承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c)提高宗教领袖法官和律师执法人员和公众在所有生活领域的性别平等意识,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并加强免费法律援助,使妇女能够主张平等的权利。

工作权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占劳动力近90%的大多数工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没有社会和劳动保护。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享有就业配额,但委员会担心配额不足、执行不当,这些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时仍面临困难。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达利特(Dalit)工人被隔离在被社会污名化的服务行业,他们在传统上一直被分配从事这类工作,要在这些领域之外寻找工作面临着巨大困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规范非正规经济部门,并在过渡期间确保该经济部门的工人获得社会和劳动保护;

(b)根据上述群体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增加上述群体的配额,并充分执行这些配额;

(c)消除对达利特人的就业歧视,促成他们在传统工作范畴之外就业,包括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所有领域。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3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国家最低工资,现有最低工资和金额的覆盖面有限,低于最低生活水平,尽管近期服装业的最低工资有所增加;

(b)缔约国持续存在较大的男女薪酬差距,达到40%;

(c)不断有报告称,工作场所存在持续的虐待和剥削,并且工作场所条件恶劣,特别是在服装业;

(d)2006年《孟加拉国劳动法》(截至2013年的修订版)的范围非常有限,未涵盖非正规经济部门,并排除了正规经济部门的某些领域,例如出口加工区;

(e)现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劳动法没有为这些区域的工人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和社会权利,包括工会权利;

(f)缺乏劳动投诉程序,特别是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

(g)虽然进行劳动监察的次数有所增加,但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些职位仍然空缺,劳动监察的频率和质量仍然不足(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普遍适用于缔约国所有工人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现有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所有工人及其家属享有体面的生活;

(b)缩小男女薪酬差距,并将同工同酬原则纳入劳动立法;

(c)加大努力消除工作场所的虐待和剥削,并改善缔约国所有工人的工作条件;

(d)修订《孟加拉国劳动法》,以扩大该法的范围,涵盖缔约国所有工作场所,包括与非正规经济部门相关的工作场所;

(e)使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的具体劳动立法与《孟加拉国劳动法》相一致,或使《孟加拉国劳动法》适用于这些区域,并确保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激励措施不会损害这些投资者雇佣的工人的劳动和社会保护,包括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f)建立独立有效的劳动投诉机制,该机制可以便捷使用而且不必担心受到其他工人迫害,包括那些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家政行业的人;

(g)加强劳动监察机制,包括立即填补空缺职位,提高劳动监察机构的财务人事和技术能力,提高劳动监察机制的透明度和问责。

3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职业健康和安全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自2013年发生拉纳广场和塔兹林时装厂事故以来取得了进展,包括通过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政策,但致命的工伤事故在纺织业、拆船业、碎石业和其他行业依然频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伤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充分赔偿,并且缔约国迟迟未通过国家工伤保险计划(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减少和防止工伤事故,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a)加强劳动监察,特别是在易发生事故的行业;

(b)加强对不遵守规章的雇主的制裁;

(c)充分执行2013年通过的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政策;

(d)加速通过国家工伤保险计划;

(e)确保所有工伤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充分赔偿,其中至少应包括对其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进行必要的医治。

孟加拉国海外移徙工人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孟加拉国海外移徙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恶劣,缺乏机制确保这些移民在海外工作时获得足够的劳动和社会保护。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女工持续处于被剥削的状态,其中大多数在某些中东国家从事家政工作(第六条-第九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以确保向目的地国的孟加拉国移徙工人提供适用于本国工人的同等水平的劳动和社会保护,包括通过与目的地国签署双边协定;

(b)加强对招聘机构的监管;

(c)加强针对这些工人的领事和法律服务;

(d)系统性地审查与女性移徙家政工人相关的现有双边协定,以加强其提供的劳动和社会保护;

(e)援用与持续剥削其本国工人的国家签订的现有协定;

(f)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工会权利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对工会会员活动的歧视、骚扰和恐吓,包括根据1974年《特别权力法》逮捕了30名工会领导人,以及2016年12月制衣工人在Ashulia进行抗议期间解雇了1500多名制衣工人。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及时彻底地调查所有被举报的歧视骚扰恐吓和解雇工会积极分子的案件,有效保障工会权利,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6年《孟加拉国劳动法》(截至2013年的修订版)关于工会最低成员数的规定过于严格,即组建工会和维持其登记注册至少需要30%的劳工参与,以及禁止在广泛和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罢工或停工,例如被认为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或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由外国人拥有或与外国人合作建立的新机构(第八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孟加拉国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以将工会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合理化,特别是最低成员数要求,并删除对工会权利的过度限制性规定,包括罢工权。

社会保障权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140多项社会安全保障方案,这些方案为减贫做出了贡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共资金很少而且在下降,目前占国家预算的2%;缺乏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框架立法;在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缺乏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以及现有方案覆盖面有限、提供的福利水平较低(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社会保障部门的预算;

(b)通过社会保障框架立法;

(c)审查现有政策,确保其遵循《公约》所载人权;

(d)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由国家确定的社会保护底线,以向所有阶层居民提供一套基本的必要社会保障。

4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以及2015年通过的题为《社会保护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出生登记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重大改善,但出生登记率仍然较低,限制了包括难民儿童在内的受影响儿童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医疗保健服务、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低出生登记率不利于执行有关限制童婚的立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第十四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登记所有在该国出生和生活的儿童,包括罗兴亚难民儿童。

童婚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童婚发生率有所下降,但仍然很高,委员会指出,在缔约国,超过10%的15岁以下女童和一半以上不满18岁的女童已婚。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童婚对女童的整个人生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表现为高死亡率和发病率;高辍学率和低受教育水平;失业和被限制从事低薪工作;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高贫穷率。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7年《童婚限制法》,但委员会对这项立法的缺陷表示关切,包括没有宣布童婚无效的规定,存在法律例外规定只要父母同意并且有法院命令,在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无最低年龄限制的童婚,并且该法对于属人法的优先地位缺乏明确性(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杜绝童婚,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a)修订2017年《童婚限制法》,以加入宣布此类婚姻无效的规定;废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童婚的规定;确保该法优先于属人法;作为临时措施,制定规则按照上述建议指导该法的实施;并严格执行该法;

(b)确保将执行或促成童婚的人绳之以法,并确保责任人受到惩处;

(c)确保试图离婚的童婚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必要支持和保护;

(d)最大限度地减少童婚的负面影响,包括确保遭受这种婚姻的儿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使用避孕药具,并建立支持机制,使他们能够在结婚和分娩后继续接受教育;

(e)提高公众特别是宗教和传统领导人以及执法人员对于童婚对女童和妇女造成的终身不良影响的认识。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执行不力;此类暴力的各种形式盛行,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和性骚扰;刑法不承认婚内强奸为犯罪,13岁以下的儿童新娘除外;以及为此类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的支持服务不足(第三条和第十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婚内强奸认定为犯罪行为;加强对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执法力度;将此类暴力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并惩罚责任人;改善为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法律、生理和心理支持,并增加可供他们及其子女使用的庇护所的数量。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到2021年杜绝危险形式的童工,到2025年杜绝所有形式的童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仍然从事长期或临时工作,工作条件恶劣,尤其是家政工的工作环境,而且缺乏足够的针对童工的劳动监察(第七条和第十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加强对童工的劳动监察,加强禁止童工的国家立法和执法,同时确保为工作中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改善和克服他们的处境;

(b)将使用童工的人绳之以法,并惩罚责任人;

(c)促使儿童从童工活动中恢复,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受教育机会;

(d)全面落实《2010年国家杜绝童工政策》和最高法院的高等法院部门就孟加拉国全国女性律师协会提交的令状呈请书(2010年第3598号)发布的10项指令。

粮食与营养权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面临的一系列严重粮食危机,包括近期吉大港山区的人道主义危机,即2016年在Bandarban区的Thanchi和2017年在Rangamati区的Sajek。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人口仍在遭受季节性饥饿和慢性营养不良,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影响尤其严重(第十一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以便:

(a)预防粮食危机,包括有效预测粮食短缺情况并确保有需求地区的粮食供应和分配;

(b)充分执行2013年《食品安全法》和2014年的相关细则;

(c)基于《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制定国家粮食和营养安全战略。

5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土地权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再有报告称,Khas土地分配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土地掠夺时有发生,并对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具体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01年既得财产归还法》(2011年修订)尚未得到充分执行,根据该法恢复既得财产的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Khas土地分配政策和与财产继承有关的宗教属人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受到高度限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落实Khas土地分配政策并彻底调查所有土地掠夺指控;

(b)有效执行《既得财产归还法》,以确保根据《1974年既得财产法》没收的所有财产迅速归还受影响的印度教社区成员;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包括修订有关财产继承的属人法,规定妇女的继承权与男性相同。

住房权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较大比例的人口生活在城市非正规居住区中,生活条件恶劣,获得基本服务、基础设施、医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有限,并且由于缺乏房屋租用法律保障一直受到被驱离的威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

(a)向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包括非正规居住区居民增加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b)改善生活条件,确保非正规居住区居民的租房法律保障;

(c)确保旨在规定驱逐案例应遵循的程序的法律框架符合《公约》义务,包括《政府和地方当局的土地和建筑物(恢复占有)条例》。

6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水和环境卫生

6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管井抽取的饮用水发生砷污染,对公众健康特别是儿童造成严重影响,之后还会通过灌溉污染粮食生产(第11和第12条)。

6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处理被砷污染的水,为所有受影响的人提供替代饮用水源,为沾染砷毒素的人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并建立慢性病监测和治疗方案以治疗由砷引起的慢性疾病。

健康权

66.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包括非正规居住区居民、达利特人和少数民族,获得平价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

(b)医疗专业人员短缺,其中许多人正寻求海外就业机会;

(c)由于缺乏基础设施,包括精神卫生设施和医疗专业人员,缔约国缺乏精神卫生服务;

(d)产妇死亡率降低但发生率较高,尤其是早婚和早孕的青春期少女(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改善缔约国所有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质量,特别是初级医疗服务;

(b)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让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留在缔约国内;

(c)通过精神卫生框架立法和政策,增加精神卫生设施的数量,改善其质量,并增加该领域训练有素的医疗专业人员的人数;

(d)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参照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的第22号意见(2016年),将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男女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

受教育权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初等教育入学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教育问题的框架立法;

(b)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课程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复杂的教育体制;

(c)大量宗教学校的运作游离于教育部的权威和监管之外;

(d)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包的容性教育;

(e)为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提供的母语教育不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框架立法规定《公约》第十三至十五条所规定的受教育权;

(b)确保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校课程保持一致;

(c)将宗教学校纳入教育部的控制之下;

(d)为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教育;

(e)增强对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母语教育。

文化权

7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颁布了《2010年关于少数民族社区文化机构的法案》和宪法第十五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和发展部落和族裔社区的当地文化和传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申请少数民族身份的程序,包括申请资格,以及给予少数民族的福利(第十五条)。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相关立法,确保缔约国所有少数民族都得到法律承认,并且能够充分享有其文化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相关立法的执行情况,申请少数民族身份的程序,包括申请资格,以及给予被承认的少数民族的福利。

D.其他建议

7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确保《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充分享有,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当作能够主张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对待,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家、省和市各级,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议员、公务员和司法当局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开展的国家级协商进程。

77.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的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24段(制定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第28段(罗兴亚难民)和第41段(工会积极分子受到迫害)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通用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