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GR/CO/4-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1月12日至30日)通过的关于保加利亚第4和第5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41次和42次会议上审议了保加利亚提交的关于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4和第5次合并报告(E/C.12/BGR/4-5),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E/C.12/2012/SR.41-42)。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保加利亚提交了第4和第5次合并定期报告,这些报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反映了缔约国努力陈述为实施委员会在其前次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的详细书面答复(E/C.12/BGR/Q/4-5/Add.1),并满意与缔约国高层次部长间代表团所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1月26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

劳工组织的《家庭工作第177 (1996)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第161号(1985)公约》和《海事劳工公约》(2006)。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

2004年建立了残疾人融合全国理事会;

2003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法》,建立了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

为禁止在公共场所室内和某些室外地点吸烟,于2012年修订了《卫生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仍然很少在国内法庭引用,一条原因是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了解甚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人权培训方案,以便确保特别在法官、执法官员及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行为者更好地了解,认识和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6.委员会关注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检察官和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并不完全符合保护与增进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巴黎原则》)的相关原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必要的措施使检察官和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两个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完全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使这两个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资源。

7.委员会关注特别是罗姆和土耳其人口等少数民族在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领域内仍然是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的受害者(第二、六、十一、十二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特别在罗姆和土耳其人口等少数群体中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现象,正式明确的宣布缔约国不容忍因民族或种族原籍对任何人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暴力,并促进广大民众参与这一进程。缔约国还应保障所有人得到就业、教育、适当住房和保健服务,并确保调查、起诉和惩治因受害者的民族或族裔而对其实行歧视或暴力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一般性意见。

8.委员会关注社会中普遍存在性别作用的陈旧观念,及其对妇女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教育与就业领域内的性别差别问题,并遗憾不存在妇女与男子平等机遇的具体立法(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提高认识运动,通过改进由两性传统主导的教育科目的性别平衡,消除社会上的性别作用陈旧观和偏见。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有关男女平等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参与劳动市场的性别分类统计数据,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内按职业、行业和级别分类的平均实际收入统计数据。

9.委员会关注寻求庇护者的状况即:在他们第一年逗留缔约国期间不允许其参加工作,因而他们只有每月得到按照《社会援助法》颁发的津贴,严重地影响了他们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关注,向新承认的难民提供的援助并不能使他们得到适当的住房,食品、衣着和教育需求(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步骤修正立法,允许寻求庇护者在抵达缔约国后的一年内得到工作许可。缔约国还应在其领土内加强全国难民融入方案,如开展适用于需要者的语言培训课程,提供社会定向和职业培训方案,并特别注意老年人和残疾人等较为脆弱的群体。

10.委员会关注,尽管目前的立法限制童工,并通过了《打击最恶劣童工形式的全国计划》,但并未对18岁以下自我雇用儿童的保护予以任何保障,社会上较为脆弱的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仍然在农业、工业和家政中承担有害和具有剥削性的劳动。此外,委员会关注没有有关儿童的充分或近期的分类数据(第三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童工和街头儿童的状况,以便制定具体的战略加强提高认识,防范与援助方案,包括系统地收集最新的分类数据,以期解决童工与街头儿童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第182号(1999)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确保有效实施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就业年龄标准和最恶劣条件下雇用儿童的规则。

11.委员会关注特别在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近期失业和长期失业比例有所上升,这将影响缔约国的人民,特别会影响青年人、移民、罗姆人、残疾人,会加重其《公约》的权利遭到侵犯的脆弱性(第二条,第2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实施其各项方案,通过有效的战略降低失业比例,不断地向前努力彻底实现工作权,避免在保护工人劳动权利方面的倒退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处于不利地位与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求,作为优先事项继续着重于对长期失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通过针对失业严重地区的就业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按性别、年龄、国籍、残疾的城市与郊区地区分列的总的年度就业状况的年度统计数据表格。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2005)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12年5月16日向缔约国发出的关于在经济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信函。

12.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失业福利和老年福利不足以满足生活费用,不能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庭具有良好的生活标准(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的指数系统,定期根据生活消费调整最低工资、失业福利、老年人的养老金及其他社会援助,向接受者及其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标准。

13.委员会关注适用于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某些公务人员享有罢工权利的限制(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给予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公务人员罢工权利。

14.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现有的关于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的计划与战略的影响削弱,对即将离开机构照料者准备融入社会的服务不够。委员会还关注对于没有家庭即将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提供可获得的替代方式(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彻底实施儿童寄宿照料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融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离开机构照料的无家庭儿童的法律地位,并向他们提供良好的家庭替代和家庭支持服务,以及基于社区的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的融入进展情况,提供按照性别、年龄、家庭地位和残疾情况分类的数据。

15.委员会关注长期存在严重程度的家庭暴力,特别存在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刑事法律,家庭暴力仍是不构成应予以惩治的行为,仅向主管当局举报了极有限的一部分案情,要求主管当局调查与惩办(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刑法典》内明确将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以罪论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大力度的提高认识的运动,使民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有害影响,并确保系统地培训地方当局、执法人员和警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使他们掌握如何侦探和适当地劝导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别是暴力侵犯妇女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举报、刑事调查、起诉和制裁所有家庭暴力案件。

16.尽管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采取了行动,并且实施了《防范和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全国方案》,但缔约国内的人口贩运现象有增无减(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认识,与邻国进行合作,制定有效方案,打击人口贩运和性剥削妇女与儿童的各个方面,杜绝人口贩运现象。缔约国应确保起诉所有对人口贩运负有责任者,量刑惩办,并确保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得到康复服务。

17.委员会关注事实联姻的夫妻以及由此类出生的儿童的地位得不到法律管保。委员会还关注法律不承认同性恋夫妻,没有法律框架保护此类夫妻的权利(第二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立法,确保事实和正式联姻在法律上享有平等,依法承认同性夫妻,规范此类关系的经济影响,保障充分保护婚外生儿童的权利。

18.委员会关注,绝大多数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特别是包括罗姆人在内的人口中最为弱势和边缘群体。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这方面的区域差异(第十一条)。

委员会强烈促进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在其最为弱势和边缘化的人口成员中,包括罗姆人在内,消除贫困,缩小区域之间的差异。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有关贫困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宣言(E/C.12/2001/10)。

19.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部分人口,特别是最为弱势和最为边缘化的成员,包括罗姆人,仍然无法获得适当的住房。委员会还特别关注罗姆人遭受屡屡发生的强迫驱逐(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施鼓励低成本住房建设的《2010年法》,继续执行其社会住房建设方案,优先将此类住房分配给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当住房权利的第4号(1991)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征求罗姆人的意见,向他们提供替代住房或赔偿之前,防止发生强迫驱逐罗姆人的事件。委员会进一步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1997)一般性意见。

20.委员会关注青少年怀孕的高发率,这往往导致少女辍学。委员会还关注所收到的有关婴儿与产妇高死亡率的资料,并关注没有收到导致这些问题原因的详细资料(第十和十二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着力于防范青少年怀孕,并为怀孕的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包括采取措施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青少年能够有效地获得性和生育保健服务,确保所有怀孕妇女与女孩能够获得专门的医疗照料。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评估所有孕妇婴儿死亡原因,以便制定这方面的具体与适宜的战略。

21.尽管提供了2013年1月起将实施的相关改革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以及老年痴呆患者面临种种困难,难以通过社会保障获得治疗。在这两种情况下,委员会还遗憾没有任何资料表明获得相关治疗与照料的情况(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和老年痴呆患者能够得到的治疗与照顾,确保社会保障计划有效地包括此类治疗与照顾。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内取得了成就,但持续存在高辍学率,特别在弱势和边缘人口群体中辍学率高。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罗姆儿童与残疾儿童继续是学校系统内隔离做法的受害者(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被确认为持久高辍学率根源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运动在罗姆家庭中间提高有关教育重要性认识,继续提供有关的奖励,继续努力消除在学校中分隔罗姆儿童与残疾儿童的状况。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有效实施《反歧视法》和《公共教育法》,在教师和广大民众中提高有关这些法律的认识。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权利的第13号(1999)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54条内承认“族裔多样化”,但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的领土内并没有正式承认少数民族(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宪法》审议正式承认少数民族的立场,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条款,正式承认需保护其管辖之下的所有少数群体的文化多样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每个人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第21号(2009)一般性意见。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签署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前在国家一级进行的讨论。

2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提交核心文件。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