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EGY/CO/2-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Dec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埃及第二至第四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11月14日举行的第45和第46次会议上(E/C.12/2013/SR.45-46)审议了埃及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报告(E/C.12/EGY/2-4),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埃及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报告 (E/C.12/EGY/2-4),但注意到,自2000年报告审议后,因报告迟交,委员会无法与缔约国保持定期对话。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答复问题清单 (E/C.12/EGY/Q/2-4/Add.1),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0年上次对话以来批准了以下文书:

2008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7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 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 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

2009年通过了《降低残疾程度国家方案》;

通过了第号71/2009法,就精神病患照料作出规定;成立了精神卫生区域委员会;

第 1266/2008号法和《刑法》第242条之二将妇女外阴残割入刑;

2004年国籍法修正案准许母亲为埃及籍、父亲为外籍的儿童获得埃及国籍;

通过了保护工作权的《2003年劳动法案》。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否有保障完全遵守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巴黎原则,包括在其成员选任和职责方面。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管辖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特别是在成员选任和解职、进入拘留和监禁场所及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方面。同时还促请缔约国确保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使其得以在完全遵守巴黎原则的情况下有效完成任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6.委员会关切的是,用于卫生、教育和住房的预算资源减少,导致有效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有所倒退,极大地影响了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越来越多地征收累退间接税而不事先评估其可能对人权产生的严重影响,也不仔细考虑更平等的税收方法(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直接影响《公约》权利的领域,特别是卫生、教育、住房和食品,增加预算拨款。同时,缔约国还应确保民间社会等利益攸关方有效参与预算制定进程。委员会还重申以往的建议(E/C.12/1/Add.44,第28段),促请缔约国确保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各个方面都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以确保不损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最弱势群体的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和会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7.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腐败和反腐败措施执行不力的问题深表关切,该问题削弱了缔约国最大限度调动现有资源的能力(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国家、省和行政区层面强化反腐败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通过为此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同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对腐败分子予以惩处,包括刑事处罚。

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充分保护免遭《公约》禁止的基于所有理由的歧视(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关于不歧视的综合法律,以消除形式上和实质性的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本国法律按《公约》规定有效禁止并规定惩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个领域的歧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照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9.委员会关切的是,歧视妇女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体现在妇女在劳动力中比例小、工资水平低、多在非正式行业就业。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离婚和继承方面歧视妇女的法律仍然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决策岗位上妇女人数少,并且取消了议会为妇女保留的席位(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劳动力中妇女的比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妇女的就业条件及公平、平等的薪酬,这符合《公约》规定。同时,缔约国应特别重视在非正式就业领域解决这些问题。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临时特别措施,增进各领域中男女在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在就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议会工作方面。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失业率很高且持续上升,特别是妇女和青年的失业率。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有效促进创造就业和实现工作权的国家计划(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磋商制定一致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解决失业问题,并在下次缔约国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门措施,特别是针对妇女和青年的措施,加大努力应对失业问题,具体做法包括提高技术和职业培训及教育质量,以解决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失衡。

11.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定最低工资无法保障体面的生活水平且未与通货膨胀率挂钩。此外,最低工资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的工人(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最低工资适用于私营和公共部门,其水平足够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并接受定期审议,以便为所有工人及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还应加大努力,争取逐步提高最低工资。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工人比例高,保障不足,其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尤其易受侵犯(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本国劳动法符合《公约》规定,并将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人,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工人。

13.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只给予工会有限的自由。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第35/1976 号法规定,埃及工会联合会是唯一得到法律授权的工会组织,并且2012年11月第 97号法令赋权人力资源部为空缺的工会职务任命新人选,从而更加削弱了工会的活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批评埃及工会联合会的人士受到了刑事起诉。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刑法》和《劳动法》,对罢工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结社权的法律,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特别是应承认劳动者工会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公约》规定修订经1995年第12号法案修订的1976年第35号工会法案第19(f)节,允许工人按自己的选择自由加入和组成工会,包括在相同的工作部门这样做的自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强化保护罢工工人免遭报复的法律规定。

14.委员会关切的是,大多数人口,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者,未由社会保障充分覆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充足的社会援助和支持方案帮助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的个人和家庭(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国家法律并制定执行战略,以确保普遍获得社会保障,同时为所有个人和家庭获得的福利,包括利用卫生设施,规定最低必要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战略得到有效执行,具体做法包括通过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并定期采集分列数据以监督其实施。

15.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性暴力侵害妇女案件高发,包括轮奸参加游行和示威的妇女的行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问责措施解决这一严重问题(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的法律和执行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婚内强奸,以及性暴力侵害参加游行和示威的妇女的行为。同时,缔约国应确保有效且可利用的、考虑受害者需求和保密要求的报告渠道和保护措施。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肇事者执行适当的刑事处罚,包括应监控此类案件起诉和定罪数量。

16.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外阴残割仍是普遍做法,包括所谓出于医疗原因这样做,且该做法入刑后并未起诉此类做法(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本国将妇女外阴残割入刑的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运动,解决社会文化对这一有害做法的容忍或接受问题。

17.委员会关切的是,童工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公约》的最低就业年龄(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在农业、家政服务、家庭农场和企业等所有部门强化禁止童工的国家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监督和加强执行禁止童工的法律,包括在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开展劳动监察,确保使用童工者受到追究,童工的受害者获得康复,并确保他们接受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期消除童工现象。

18.委员会关切的是,粮食不安全率有所上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弱势家庭中。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了减少或取消补贴等倒退的措施,其他支助措施又不充分,这极大地影响了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迅速评估减少粮食补贴对人权的影响,并立即采取措施应对充足食物权方面的倒退。

19.委员会关切的是,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充足卫生设施的人口比例很高,农村地区尤为如此(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人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确保在法律上承认水权和充足卫生设施的权利。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国家计划,以确保所有人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充足的卫生设施。应为该计划拨发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并定期采集分列数据以监督其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以及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2009年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A/HRC/15/31/Add.3/Corr.1)。

2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负担得起的住房问题上投资不足,导致很大比例的人口生活在基础设施或设备不足的非正规居住区。委员会还对没有可靠的保有权导致的普遍的强制搬迁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对住房和土地所有权进行正式注册,还建议缔约国大力提高人口中受影响群体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注册程序的认识,包括通过传播知识这样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符合《公约》的关于适足住房、非正规居住区和所有权保障等概念的法律定义,对于《埃及2052年计划》也应如此。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强制搬迁的人员视情况充分获得补救、财产归还和赔偿,同时应考虑委员会关于享有适足住房权: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21.委员会关切的是,医疗卫生开支在缔约国预算中所占百分比大幅下降,导致医疗卫生系统零散化且日益私有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导致大量人口,特别是弱势人口,被排除在医疗保险之外且无法获得卫生设施、货物和服务。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医疗卫生系统结构高度零散化,这使得资源稀缺的状况更为严重,导致人口卫生状况较差,包括孕产妇死亡率增加和接种率下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卫生方面的公共开支,争取为所有人提供医疗保险、无歧视地提供卫生设施、货物和服务、基本药品、生殖、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及主要传染性疾病的防疫。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卫生方案和政策方面的有效部门间协调,特别是在解决提供医疗保健的地理差异方面。

2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减少了预算中教育开支所占比例,导致公共教育质量不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非正规居住区,并加剧了弱势儿童受教育不平等的问题(第十三至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教育开支。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确保为农村地区儿童和/或社会经济弱势儿童公平提供免费优质教育的教育改革作为优先事项,并确保定期审查教学质量和学校条件。

23.委员会关切的是,暴动分子毁坏教堂妨碍了科普特人充分享受文化生活,包括礼拜自由(第十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包括科普特人在内的所有人充分、不受限制地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通过保护礼拜场所这样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协助重建遭破坏的礼拜场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声明关于一次铁路工人罢工的案件中直接援引了《公约》,但建议正在起草中的新宪法保障《公约》直接适用于本国法令。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机构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将其翻译并出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请所有相关行为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国家层面讨论本结论性意见的进程并为其参与提供便利。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及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