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GMB/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0 March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冈比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5年2月25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见E/C.12/2015/SR.6)上,审议了冈比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GMB/1),并在2015年3月6日举行的第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尽管提交有很大延迟)和缔约国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GMB/2012)中提供的补充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委员会的问题单提交书面答复。

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充分参与与人权条约机构的互动对话十分重要(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2014年4月通过),它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没有代表团在场,它无法按照惯例,在有关国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报告。缔约国通过普通照会通报委员会,它无法派出代表团,但该照会是在预定开始审议缔约国报告的日期之后收到的。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第3款和惯例,即使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也按预定时间着手审查报告。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对话是审议报告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为委员会和缔约国提供了开展建设性深入讨论的一个独特机会,这些讨论,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收到的其他资料一起,使委员会能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向缔约国指明,需作出进一步努力的领域。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它错过了一个机会,介绍它的报告、提供补充信息或最新情况、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提供必要澄清和答复。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未能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从而严重影响了委员会尽可能客观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任务,它促请缔约国在审议下一次报告期间派团参加。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201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009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2005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2013年:《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

2010年:《妇女法》;

2007年:《贩运人口法》;2010年:该法的修正案;

2007年:《劳动法》;

2005年:《儿童法》。

6.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3-2017年加快摒弃女性外阴残割做法国家行动计划;

国家营养政策(2010-2020年)和设立了一个全国营养机构;

2004-2015年国家教育政策;

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机构。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公约》地位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一些《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律,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公约》条款都已纳入国内法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公约》条款在法庭得到援引或适用的案件资料(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并提高公众和司法机构人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这些权利可诉性的认识。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数据收集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可靠的细分统计数据,无法对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逐步实现情况进行准确评估(第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数据,制作并使用统计数字用于人权指标,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指标。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公约》每一项权利享有情况的年度统计数据,按年龄、性别、城市/农村人口细分。

腐败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对将腐败定为犯罪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执行,特别是在公共部门(第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腐败和相关有罪不罚现象,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公众事务,以透明方式进行。它还建议缔约国使政界人士、议员和政府官员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并使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认识到严格执法的必要性。

最大可用资源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增加了教育预算拨款,但它对卫生和社会福利拨款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缔约国内公众享受《公约》权利所必需的公共开支的最新资料(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定期评估为执行《公约》权利所划拨的预算,以评估在逐步实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是否最大化地利用了现有资源。在评估时,缔约国应考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问题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实现《公约》权利所作的公共开支情况的最新资料。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规定设立监察员办公室,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作用的第10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案草案,并按照关于国家机构地位问题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向其提供必要资源。

不歧视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一部涵盖《公约》禁止的所有歧视理由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将同性恋定为犯罪,有报告称,被认为是同性恋的人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制定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它还建议缔约国废除或修订导致或可导致个人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歧视、起诉和惩罚的所有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打击和防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并确保他们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

男女平等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不歧视妇女定为国家优先事项,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领域都始终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通过了性别平等法律和方案,但妇女在公共领域的参与程度并未增加。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制度中仍有歧视性规定,包括个人身份法(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通过媒体、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使用临时性特别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实现男女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2010年《妇女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和习俗,特别是在婚姻问题方面,并确保个人身份法与《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人权标准相一致。

有害做法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法律中没有规定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刑事犯罪,而且该国仍然存在一些有害做法,包括一夫多妻制、童婚和家庭暴力(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法律规定,将女性外阴残割行为定为犯罪并确保严格执行。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有害于妇女和女童的做法,包括一夫多妻制和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法律中为女童和男童统一规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最低结婚年龄。

失业

15.尽管现有资料有限,但委员会表示关注有关高失业率特别影响到妇女和青年的报告(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失业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城市/农村人口细分。缔约国还应报告为创造就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通过一项新的就业方案)及其效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减少妇女和青年失业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最低工资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规定全国最低工资(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劳动法》采取必要措施,规定全国最低工资并进行定期审查,工资水平应足以向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

非正规部门工人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人高度集中于缺少基本劳动标准或社会保护保障的非正规部门,而且缔约国未采取充分行动以解决这种情况(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将非正规部门逐步正规化等步骤,减少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比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保障这些工人能够行使其劳动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8.委员会注意到,《反暴力侵犯妇女和女童法》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规定,但它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道,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十分普遍;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与性骚扰相关的投诉和法庭案件及结果的数据(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况的资料以及关于提交法庭审理的性骚扰案件及其结果的数据。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提高公众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

社会保障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全民社会保障,而且关于现有社会保障方案及其覆盖范围的资料有限。委员会还对养老金数额不足表示关切(第九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2008年)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进展情况的详细资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202(2012)号建议,考虑设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并定期审查养老金数额,以便领取养老金的人及其家庭能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贩运妇女和儿童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通过了2007年《人口贩运法》而且在各种法律中对贩运者规定了严厉制裁,但缔约国仍是为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一个来源国和目的地国(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为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活动,严格执行反贩运法律和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康复服务并起诉罪犯。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的最低就业年龄符合国际标准,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企业和在非正规部门中始终存在童工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法》的实施有限,而且缺乏关于劳动监察员的信息(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防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家庭企业和非正规部门的童工劳动。为此目的,缔约国应确保切实执行关于童工劳动的法律规定,对剥削儿童的个人给予应有制裁,加强劳动监察员机制,使其能够有效监测关于儿童劳动法律条款的遵守情况。

街头儿童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街头儿童数目和处境的详细信息。它还关注有关儿童被迫在街头乞讨或劳动的报告(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解决街头儿童现象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街头儿童情况;为向街头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所采取的措施;起诉童工罪的情况。

贫穷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贫穷程度十分严重,尤其是妇女和农村地区人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以往减贫战略(I和II)所取得成果的资料(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的贫穷分布情况,查明最易遭受贫穷的团体和个人,并介绍为帮助他们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以往减贫战略效果的最新资料,确保以基于权利的方针实施加速增长和就业方案,并辅之以一个有效、参与式和透明的监测机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适足住房和社会住房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关于住房情况以及社会住房供应情况的资料不足。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社会保障和住房融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任务授权缺乏明确性。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降雨格局的不断变化对民众特别是北部地区和城市贫民窟居民生活和财产的影响;

据报告,人口向城市地区未经规划和不受监管的定居点流动,这些定居点缺乏适足住房,经常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促请缔约国: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获得适足住房、无家可归现象和社会保障住房供应情况的最新资料,并且在这方面澄清社会保障和住房融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任务授权;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降雨格局变化对适足住房权的不利影响;

提供关于人口从农村到城市地区流动情况的统计数字,按性别和年龄细分,并采取步骤,改善非正规住区人口的生活条件,包括方便其获得安全饮用水和改善的卫生设施,同时寻求长期解决办法,并确保这些人口有租约安全保障。

农村地区的用水和卫生设施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人口仍然不能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全民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和2010年关于获得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粮食权

26.委员会对缔约国严重缺乏粮食保障和普遍的营养不良状况(特别是五岁以下儿童)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农业产量较低感到关切,这导致粮食价格高企,缔约国严重依赖粮食进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通过国家营养政策,解决长期缺乏粮食保障、长期营养不良现象和儿童至关重要的营养需要。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农业产量,包括通过确保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向农民提供支持,尤其以小农为目标。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保障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导则》。

获得保健服务和死亡率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民医疗保健服务。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合格的保健专业人员人数很少,而且医疗设备和用品极缺。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二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改善保健服务,包括向卫生部门分配更多资源,确保特别重视培训卫生推广员和向卫生设施提供适足医疗设备和用品;

立即采取步骤,降低产妇和婴儿高死亡率,并确保分娩由掌握技能的助产士协助;

考虑到“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

加紧努力,改善妇女获得基本产科护理和新生儿护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使用基本保健设施的途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受教育机会和辍学率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改善受教育机会和实现小学入学率上性别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城乡地区之间在获得教育方面仍存在差距,难民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受到阻碍;

教育的隐性成本,主要影响属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儿童;

学校基础设施较差,包括获取水和卫生设施的途径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且,教学材料质量很低;

辍学率很高(尤其是女童),据报告是由于童婚造成的(第十三至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加教育部门支出并加以有效使用,以实现所有儿童在小学阶段的入学、就读和毕业。根据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各种措施和方案,以解决农村地区儿童上学问题,并确保向难民儿童颁发身份证,为他们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切实解决学校教育的间接和隐含成本问题;

加紧努力,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材料,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儿童特别是女童辍学率。

互联网接入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互联网接入限于某些城市地区(第十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倍努力,在各地增加可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特别是为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

D.其他建议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问题上继续并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有关计(规)划署的合作。特别是关于本结论性意见第19和26段,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承诺根据《公约》采取措施,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逐步充分实现《公约》权利。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进程。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3月30日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