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63/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M. J. M. F.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她的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8年10月11日(初次提交) |
事由: |
因租住的社会住房后来出售给私人基金而被驱逐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8年10月11日,提交人代表自己和她未成年的子女,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2018年10月12日,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和她的子女,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为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2日举行会议,鉴于注意到委员会一再请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而提交人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来文失去了兴趣,所以按照《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临时议事规则第17条,决定终止对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