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1/D/21/201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 Febr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1/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Joaquim Pinheiro Martins Coelho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葡萄牙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22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6月6日

事由:

工作中获得晋升的平等机会

程序性问题:

委员会的属时管辖权;明显缺乏根据

实质性问题:

享有公正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七条(丙)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3条第(2)款(b)项和(e)项

1.1 来文提交人Joaquim Pinheiro Martins Coelho, 葡萄牙国民,满法定年龄。他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七条(丙)款之下的权利。 提交人是一名律师。

1.2 2017年2月20日,来文工作组以委员会的名义行事,决定无需缔约国提出意见便可确定本来文是否可以受理。据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1)款,未将本来文转交缔约国。

A.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和提出的论点概述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在社会保障协会(一政府机构)工作了几年,担任技术职业资深顾问。他说,从2003年起,他想要得到晋升。

2.2 《404-A/98/18/12号法令》第4条第(1)款规定,晋升条件是“主要业绩”评定连续三年为“良好”。不过,依据《10/2004/22/03号法令》第15.4条,对这项规定作了修改,连续三年(“良好”)的规定改为连续两年(“良好”)(但须符合其他晋升规定)。提交人说,2003年,他的业绩被评为“良好”。他还说,他本应在2004年也评为“良好”。但是,社会保障协会理事会主席不批准对他的2004年业绩评定,尽管他在2005年提出了三次请求。提交人说,主席这样做是“为了报复”,由于他没能及时得到2004年业绩评定,他无法在2005和2006年申请升至高级顾问职位。

2.3 提交人说,由于他得知他将自2007年1月17日起按规定退休,他于2005年12月29日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提交人本应在2006年3月15日之前收到他2005年的业绩评定。但是,他只是在2006年6月才收到该评定。提交人说,他随后得知出台了一项新法规,这项法规规定,凡因行政问题而未能收到2004年业绩评定的人,其该年度的业绩评定将视为等同于2005年获得的评定。

2.4 在提交人的自愿退休手续经他请求暂停办理之后,提交人提出了三项晋升申请。其中两项申请仍在审议中,另一项申请的结果,是在提交人按规定退休之后,于2007年3月1日才公布的。

2.5 2007年12月11日,提交人向里斯本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vo de Círculo de Lisboa)提出民事责任请求,被告人是社会保障协会理事会主席。提交人“就不法行为引起的额外民事责任,提起普通行政诉讼”,请求终身每月获得1,256欧元的赔偿金,这项赔偿具有追溯效力,从2005年3月15日开始。

2.6 2008年5月15日,法院驳回提交人的请求。法院的裁决指出,提交人的民事责任请求以他没能收到业绩评定为依据,由于没能收到业绩评定,他无法在社会保障协会申请更高的职位。但是,法庭认为,提交人可采用法律手段处理这一疏忽。此外,提交人没有达到申请晋升须连续三年获得良好业绩评定这项法定要求,而且他无法证明,由于缺乏业绩评定,他未能成功申请职位。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指称的协会理事会主席的不法行为或指称的损害,都未能得到证实。

2.7 2008年10月6日,提交人不服裁决,向南部中央行政法院(Tributário Central Administrativo Sul)提出上诉。2013年1月11日,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裁决指出,提交人未能及时收到2004年业绩评定,这使提交人无法在得到“良好”的最终评定的条件下于2005年申请晋升,这构成行政方的不法和任意行为。然而,法院指出,提交人于2005年12月19日申请自愿退休,这使他无法申请更高的职位,虽然他收到所有必要的业绩评定,包括2004年业绩评定。此外,提交人未能证明社会保障协会理事会主席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或故意作出相关行为。因此,法院认为,任意或不法行为与提交人所称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8 2013年1月24日,提交人请法院对判决进行复审。提交人说,他提出了证明他于2006年6月暂停办理退休手续的证据,而且,在他申请自愿退休时,他尚未收到2005年业绩评定。提交人还说,由于没能及时收到评定,他只能从2006年6月开始申请晋升。提交人还称,社会保障协会理事会主席故意拖延对他的评定,因为他知道提交人很快将过70岁,而晋升选拔过程通常耗时10个月。2013年4月12日,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

2.9 2013年9月27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Supremo Tribunal Administrativo)提出特别复审请求。2014年2月18日,法院认定提交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表示,特别复审申请具有特殊性质,而提交人的申请并未显示存在重要或具有社会意义的事项,亦未表明显然有必要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

2.10 2014年4月10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因为最高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第150条的解释限制了受到公正审理的机会,使个人无法维护其权利,因而,他在《公约》第七条(丙)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2014年6月27日,宪法法院认定,提交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因为该申请并未引起合宪性问题。提交人表示,已经用尽了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11 提交人说,虽然他的案件的事实在2013年5月5日(《任择议定书》对葡萄牙生效的日期)之前发生,但是,对他的权利的侵犯仍在继续,而且,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决是在这一日期之后作出的。

申诉

3.1 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丙)款之下的权利。社会保障协会主管机构没有及时向他提供作出积极评价的2004年业绩评定,因此,它们使他无法申请更高的职位。尽管缔约国法院承认协会失职,但它们武断地驳回了他的申请,因而没有对他在《公约》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进行补救。

3.2 提交人请求缔约国赔偿他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诉讼引起的损失,金额为377,244欧元,加上12%的利息。缔约国应当从2005年3月15日起,向提交人终身支付养老金,数额为每月1,236欧元,加上12%的过期罚金。

B.委员会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指称之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临时议事规则第9条,裁定来文依据《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予受理。

4.2 《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来文所涉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所涉缔约国生效之前,那么委员会应当宣布来文不予受理,除非这些事实持续至生效日期之后。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引起提交人所称的违反的相关事实发生在2013年5月5日即《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的日期之前。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驳回提交人申请的裁决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和2014年6月27日作出。这些申请请求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审议提交人所称的《公约》之下的违反的实质。 因此,委员会认为,委员会基于属时理由,有权审议本来文。

4.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指称:社会保障协会主管机构没有及时向他提供作出积极评价的2004年业绩评定,因此,它们使他无法申请更高的职位,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丙)款之下的权利。委员会详细研究了提交人的指称和来文所载资料,包括来文所附的佐证指称的文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依据以下事实:协会未能向他提供2004年业绩评定这一点,本身将构成对《公约》的违反。但是,委员会指出,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或在向国内主管机构提出的申请中,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由于缺乏2004年业绩评定,他无法申请哪个职位或无法参加哪个遴选进程或在哪个遴选进程中失去资格。此外,在暂停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提交人提出了三项晋升申请,在他按规定退休时,这些申请仍在审议中。据此,委员会认为,本来文不予受理,因为所称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证实。至少,来文提出的事实应当使委员会能够作出评估,以确定这些事实是否表明存在《公约》遭到违反的情况。

C.结论

5. 因此,委员会决定:

(a)依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e)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提交人,并将其转交缔约国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