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5年11月7日至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奥地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5次至第37次会议上(E/C.12/2005/SSR.35-37),审议了奥地利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8),并在2005年11月25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奥地利基本根据委员会的指南编写并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专家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奥地利联邦财政部2005年2月公布的关于奥地利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加强人权做法与国际金融机构政策协调性的战略方针。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联邦政府中部长一半为女性,她们负责例如对外关系、内部、司法、社会事务、教育和卫生以及妇女事务等关键部委。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通过的打击家庭暴力、人口走私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夺等全面方案。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奥地利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任何严重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在缔约国中未被直接引用,个人在法庭上无法直接援引《公约》承认的权利,这表现在法院裁决中没有提到过《公约》。

9. 委员会对人口中的某些群体长期持有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深表关切。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最近修订了关于平等待遇的联邦法律,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作环境,但妇女在薪水差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中居多数,并且与男性比同工不能同酬。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某些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远低于劳务市场的平均净工资,有时甚至不到其50%。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外籍工人不能参选工会职务,除非他们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国民。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三岁以下儿童的保育设施以及方便产后妇女重新进入劳务市场的有效措施。

14. 委员会感到极为关切的是,占人口13%和占全部家庭18%的多子女家庭面临贫困,倘若缔约国不支付社会福利金,人口中的贫困现象会更加惊人。

15. 委员会对有报道说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社会救助金比缔约国公民拿到的社会救济金少很多感到关切。

16. 委员会对烟酒消费率甚高,以及非法毒品例如大麻的滥用,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吸食,表示遗憾。

17. 委员会对2001年大学采用学费制并引起大学一年级学生人数减少表示关切。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学教职员中妇女人数很少。

E. 提议和建议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考虑通过一项国家全面人权行动计划并设立全国人权机构,以便除其他外,促进公民社会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的作用。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公约》的规定在其国内法院中得到实施,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正如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所界定的那样,充分考虑到《公约》各项权利的正当性,以及缔约国应当推动将《公约》作为国内法的一种渊源加以利用。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国内应用的一般性意见第9号,请缔约国在其第4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涉及《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案例情况。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通过学校教育,培训警察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提高普通公众意识的活动,推动宽容和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同工同酬原则,颁布立法,加强对签有不规则就业合同的人员的保护,加强对低薪职位妇女和失业妇女的教育培训计划。

23.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集体讨价还价过程中所持有的中立原则,但委员会仍敦促缔约国确保集体协议中谈判的任何工资必须符合《公约》第七条(甲)(二)的规定,即“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享有过得去的生活。”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改其立法,确保不属于欧盟或欧洲经济体成员国国民的外籍工人有权竞选工会职务。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提供执行2005年统一养老金法律的情况,该法律将整个职业生涯作为计算养老金福利的基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按照性别、子女人数、收入类别和其他有关标准细分的不同养老金级别的对比统计数据,以便能够评估该法律对常常被迫中断职业生涯的妇女,处境不利者和受排斥阶层养老金福利的影响。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扩大照料3岁以下儿童设施的能力,兼顾妇女的职业和家庭生活,推动培训措施,方便产后妇女重新进入劳务市场,并奖励父亲休产假。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消除贫困的努力中加强对多子女家庭的支持,考虑对无足够收入来源的每一个人采用最起码的收入保障。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第7号在各省凡发生强迫迁离时,提供适足的备选住房条件,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按年度提供强迫迁离、替代住房安排和无家可归程度的最新统计数据。

2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通过庇护审查程序,为寻求庇护者提供充分的社会支持。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教育年轻人了解滥用毒品和消费烟酒的危害,加强劝阻滥用和过度消费的运动,以及针对儿童、家长、教师和普通公众的宣传运动,确保对所有受毒瘾、烟瘾和酒瘾影响的人提供充分的规劝服务。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所有适当方式,尤其是通过全面的助学金制度,确保使所有低收入家庭申请者能够象高收入家庭申请者一样受高等教育。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机会,以便鼓励她们步入学术生涯。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同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5.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4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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