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就澳大利亚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提出的建议
结论性意见 * |
核心文件 |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其法律中 , 以便确保《公约》的 规定能够在国内法院适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英联邦法律和各州 法律之间在 这方面不发生冲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守高等法院 所持的 关于由批准《公约》而产生的“正当的期望”的立场。 |
D. 在全国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 努力 与土著人民和解 , 并继续改善土著人民的不利处境。 |
G. 不歧视和平等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职业保障的法律规定 , 并有效地实施这些规定 , 特别是对处境最不利的群体 , 例如定期合同的工人、临时工 以及零工。 |
T :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 保护家庭佣人 , 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正式的最低工资 , 并享受充分的社会保障 , 并享有符合法律的工作条件。 |
T :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产妇带薪休假的法律 , 并批准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生育的第 103 号公 约 》 。 |
R. 缔婚和建立家庭权 , 家庭、 母亲和儿童 获得保护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劳工组织第 87 号公约 , 限制对某些基本行业工人罢工权利的禁令 , 在涉及公务员时 , 减少对行使国家权力职能的公务员资格的限制。 |
U. 工会权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由私人管理的监狱里犯人进行的劳动是自愿的 , 并且得到适当的报酬。 |
T :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就发放救济方面的工作提供详细的资料。 |
V. 社会保障权 |
结论性意见 * |
核心文件 |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关于新的移 民须等候两年才能获得社会保障救济的规定不会损害他们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 权利。 |
V. 社会保障权 |
委员会 强烈敦促缔约国确定正式的贫困线 , 以便能够对澳大利亚的贫困程度进行可信的评估。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一问题的资料。 |
V. 社会保障权 |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联邦一级制订一项与委员会第 4 号和第 7 号一般性意见相一致的住房战略 , 包括制订一些条款保护租房者不被没有理由地强迫迁出 , 并且免受任意涨房租。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的州和地方政府按照这一战略制订适当的住房政策。 |
W. 获得适足食物、衣着和住房权 |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人权教育列入中小学课程 , 吁请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
E. 在全国一级促进人 权的一般框架 |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其他的更为详尽的资料 , 包括按年龄、性别和是否属于少数群体而列出的统计资料 , 介绍工作、公正和有 利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住房、卫生和教育等方面的权利情况。 |
S. 工作权 T :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W. 获得适 足 食物、衣着和 住房权 X. 享有最高的 身心 健康标准权 Y. 受教育权、其他文化权利 统计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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