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11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递交的文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11月10日举行的第37和38次会议(E/C.12/2008/SR.37和38)上,审议了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递交的关于1999年以来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文件(E/C.12/UNK/1),并在2008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49次和5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根据一项以2005年5月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108第9段)为基础而提出的要求,并根据科索沃特派团依照安全理事会关于在科索沃保护和增进人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1999年)的授权任务而提交的文件,文件中包含了关于自1999年以来在科索沃执行《公约》的资料。
3.委员会欢迎科索沃特派团在文件中提供的详尽资料,并欢迎该特派团对问题清单中提出的多数问题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科索沃特派团对委员会口头提问所作的有重点的答复。
4.委员会对文件中缺乏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感到遗憾,因为这些数据应能够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评估在科索沃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并感到遗憾,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文件的编写,而且文件直到2008年7月才被译为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语。
B.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调解人机制”为保护和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作的努力,该项机制是2000年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38号条例建立的,当时作为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报告的独立机构,条例后来由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6号条例所取代,后者规定科索沃议会任命一名本地的调解人。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科索沃特派团颁布的关于消除对弱势和社会边际个人与群体实行歧视的法律,其中包括《反歧视法》(2004年),该项法律禁止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里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规定对少数群体的特别保护,还有《两性平等法》(2004年),该项法律规定了在行政、立法和执法机关各级内应当有40%女性任职的定额。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已日益关注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回归的持久性问题。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认为,1998-1999年的武装冲突和对于科索沃最后地位的不确定,自1999年以来一直消极地影响到了在科索沃行使《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9.尽管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4号条例,《公约》是可以在科索沃适用的法律的一部分法律依据,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在《科索沃临时自治政府宪法框架》(科索沃特派团第2001/9号条例)第3.1章中关于可直接适用的人权条约清单内遗漏了《公约》,而且在科索沃议会于2008年4月9日通过的“《宪法》”第22条中也遗漏了《公约》。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在《科索沃临时自治政府宪法框架》第3. 1章中关于可直接适用的人权条约清单内纳入《公约》,并请科索沃主管当局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可直接适用。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国际调解人的授权任务在2005年结束以来,由于科索沃议会没有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12号条例任命调解人,调解人机制已交托一名代理调解人行使。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科索沃议会在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 / 16号条例任命调解人方面发生进一步的拖延,并确保受到科索沃调解人机制监督的所有主管当局都履行其各项建议。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16号条例建立以便审查对科索沃特派团的指控的人权咨询小组本身实际办公场地就设在科索沃特派团总部以内,而且该小组没有对向其提交的任何案例作出任何有关案情曲直的意见,其中包括涉及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案例。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在其官邸场所以外的地方为人权咨询小组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以便充分保障其独立性,并向其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来处理日益增加的案例。
12.委员会关注到,《反歧视法》(2004年)在实际中没有得到执行,并关注到关于该法执行方式的行政指示(尤其是塞尔维亚语版的指示)语言质量很差,而且并没有根据法律所作的裁决。(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向法官和公务员提供有关《反歧视法》适用性的培训,保证执行法律的行政指示得到明确和完整的拟订并能准确地译成塞尔维亚语,而且保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里遭受歧视的受害者得到充分的司法补救,无付费能力的申诉者得到法律援助,从而能在法院里援引《反歧视法》条款。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社区中20-30%的成员没有被登记为惯常的居民,并且不拥有诸如出生证和结婚证等个人证件,没有公民地位的注册,而两者对取得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卫生保险和教育的机会都是必要的。(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进一步加紧努力,( a )在所有城镇管辖区域内对免除收费和居民证件推行灵活的方式,从而便利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社区的成员进行注册;( b )简化公民身份注册程序,尤其是对“事后/逾期”注册和家庭内生育的登记;( c )对罗姆家庭提供关于注册对于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重要性的教育;( d )为科索沃的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社区鼓励推行《融入社会战略》。
14.委员会关注到在科索沃,没有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法律。(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提请科索沃议会认识到迫切需要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法律,并请后者帮助科索沃当局认定用于执行该项法律的充分资源。
15.委员会关注到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及其他非阿尔巴尼亚社区的成员在政府的公共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人员很少,尤其是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很少。(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加紧努力鼓励非阿尔巴尼亚社区在公共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内有足够的人员并具有切实的代表性,包括担任高级的职务,例如可通过要求各城镇区划遵守“公平分配经费政策”中确定的数量目标,通过均等机会政策声明和实施战略,任命均等机会官员,并系统地收集分门别类的数据以确定非阿尔巴尼亚社区在城镇的政府机关内是否具有符合比例的代表性,包括是否占有高级的职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尤其是非阿尔巴尼亚社区的妇女在城镇区划层面的管理职务中所占席位很少,而且在立法、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的高级职务中所占席位很少。(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加紧努力提高女性、尤其是非阿尔巴尼亚社区的女性在城镇区划内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数,例如可通过要求城镇区划建立“两性均等办公室”,并根据《两性平等法》规定的40 %定额在立法、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内担任高级职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30-40%的科索沃人失业,妇女、青年、非阿尔巴尼亚社区、回归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失业情况特别严重,同时没有特别的措施使非正式经济内工作的人的境况规范化。(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加紧努力增加就业机会,尤其是在正式部门内的就业机会,例如可通过在职培训、颁布青年就业的《积极劳工市场方案》,并增加给私营企业的奖励和津贴,为包括妇女、青年、非阿尔巴尼亚社区、回归者在内的人增加就业机会。委员会并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逐渐地将非正式经济内的工作者纳入社会保险计划,并对非正式经济订出行动计划,从而使这些工作者的境况规范化。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在将过去的“社会所有企业”私营化,以便维持武装冲突前工作人员族裔组成情况的过程中,科索沃特派团未能提供充分的保障,而且特派团制订了歧视性的最后期限,从而使许多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回归者申请未能纳入有资格参与分配这类企业的出售所得资金前雇员名单之中,并在关于未被纳入问题的案例中被排除向最高法院特别审理厅上诉的机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考虑审查其第2005 / 48号和第2004 / 45号规则,以便避免在1998 / 1999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强迫迁徙对过去“社会所有企业”工作人员族裔组成情况造成的影响永久化,并为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提供充分的时间和信息,使之能得到必要的证件,以便申请被纳入有资格取得出售过去“社会所有企业”而得到的资金的雇员名单,否则也可以向最高法院的特别审理厅上诉。
19.委员会关注到,科索沃的工资水平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正当的生活水平,尤其是据报告妇女的收入平均比男子低20%,而且不存在确定最低工资的法律。(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采取适当步骤,根据《公约》第七条第(甲)款( 二 ),确保工资水平能为所有工人本身及其家属提供正当的生活水准,并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委员会并建议科索沃特派团指示科索沃议会通过《关于最低工资的法案》草案。
20.委员会关注到,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没有得到科索沃法律的明确保障。(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指示科索沃议会通过《劳工法》草案和《结社自由权和罢工权法》草案。
21.委员会关注到,基本的和以保费为基础的老龄养恤金福利、残疾人福利、战争伤残和幸存者福利及社会援助款项的最低水平不足以确保取得这类福利的人及其家属的正当生活水平。委员会并关注到,将拥有半公顷以上可耕地的人排除在享受这类福利的规定之外等等各项排斥性规定可能对那些由于非法占据或出于安全考虑而无法重新拥有其土地的回归者产生歧视性影响。(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确保基本的和以保费为基础的老龄养恤金福利、残疾人福利、战争伤残和幸存者福利及社会援助款项的最低水平能足以保证福利的领取人及其家属过上正当的生活。委员会并建议特派团重新审查其基于土地拥有情况及其他情况而设置的对上述福利的歧视性资格要求。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阿尔巴尼亚人社区在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66号条例申请战争伤残和幸存者福利时,面临着一些困难,例如在2005年以前没有塞尔维亚语的申请表,而且要求死亡证书必须系由科索沃特派团签发。(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确保非阿尔巴尼亚社区在法律和实践中均能在战争伤残和幸存者福利方面享受同样的机会。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科索沃家庭暴力的事件很多,而向警察和受害者支助者提出的申诉很少,法律中并不特别规定婚内强奸为刑事罪行,起诉和判决的比例很低,对受害者援助和保护程度也不充分。(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确保:( a )婚内强奸被专门规定为刑事罪行;( b )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得到涉及严格执行科索沃特派团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保护问题第2003 / 12号条例严格执行的义务培训;( c )保健工作者和公众得到有关报告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性的教育;( d )审查判决的政策,并为发出保护令规定时间限制;( e )避难所的数量和接待看护能力得到加强,对受害者援助和保护也得到加强,包括通过对非政府组织提供足够的经费支助;( f )关于在科索沃执行《公约》情况的下次报告应当纳入关于所报告的家庭和性暴力案件的数量和性质、判决情况以及关于肇事者执行制裁情况的最新数据。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科索沃的检察官和法官在人口贩运案例中经常利用卖淫的简单条款所提供的最低指控和审判,而没有父母看护的受虐待和受剥削的儿童或街头儿童经常被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归纳为“反社会”儿童,并被剥夺向遭受人口贩运的儿童所提供的特别保护。(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确保( a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就严格执行科索沃特派团第2003 / 26号条例第139条及打击人口贩运的其他刑事法规定而得到义务性的培训;( b )审查判决政策;( c )立即废除“反社会”儿童的观念并无歧视地向遭受人口贩运的所有儿童提供特别保护;( d )在关于科索沃执行《公约》情况的下次报告中纳入关于经由贩运而进入、来自、逗留或途经科索沃的人的(估计)数量以及对贩运人口者起诉、裁决和宣判徒刑的数量方面的最新数据。
25.委员会对科索沃没有协调一致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童工感到关注,据报告童工在家庭企业以及在非正式经济中十分常见。(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告诉相关的主管当局,其中包括劳工检查署、社会工作中心以及最近建立的防止童工委员会,使之认识到迫切需要采取并有效实施协调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童工现象,包括通过增加对童工的视察和支持贫穷家庭的措施,并在关于科索沃境内执行《公约》情况的下次报告中纳入关于仍然从事童工的儿童人数的最新数据,以便监督这一情况。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科索沃大约有45%的人生活在贫困中,也就是每天生活开支不到1.42欧元,而大约15%的人生活在赤贫中,即每天的生活开支不到0.93欧元。(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指定经费,并鼓励科索沃主管当局有效地实施《2008-2011年消除贫困计划》,并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并地充分纳入主流,并明确地在《计划》中解决失业者、女性为家长的家庭、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及其他非塞尔维亚的少数族裔社区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对此,谨特别指出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E / C.12 / 2001 / 10 ) 。
27.委员会关注到近年来,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尤其是属于少数群体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回归武装冲突前的家园的人数很少,尽管已作出努力来帮助他们持久回归家园。(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加紧努力确保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尤其是属于少数群体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收回财产、享有人身安全和持久地回归其武装冲突前的居住地,例如,可通过为回归者增加产生收入的援助,同时确保《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原则》( E / CN.4 / 1998 / 53 / Add .2 )在修改《持久回归手册修订本》( 2006 年 )期间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并在通过和实施《城镇区划回归家园战略》的所有阶段里直接接纳受影响的流离失所者参与。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对“科索沃财产局”提出不动产认领权的最后期限排除了许多国内流离失所者提出认领,因为他们对提出认领的最后时限不甚了解。委员会并关注到,现在积压了大约18,000项民事申诉,要求对在国内动乱期间由于驻科部队、科索沃特派团、临时自治政府机构或城镇地方政府没有提供保护而据称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这些案例没有得到法院根据科索沃特派团司法部2004年8月的指示进行审理。(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审查第2007 / 8号条例的第8款,以便对那些由于不太了解相关最后期限而无法在向科索沃财产局提出关于不动产申诉方面遵守2007年12月最后期限的流离失所的申诉者作出临时安排。委员会并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加强法院的人力资源并指示法院审理据称由驻科部队、科索沃特派团、临时自治政府或城镇地方政府在内乱期间破坏的财产提供赔偿的所有民事申诉,并将涉及到歧视的案例列为优先审理案例。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家庭1999年在Cesmin Lug/Çesmin Llug拆除了“罗姆人居住地”之后被搬迁到在Mitrovicë/Mitrovica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但是尽管那里铅污染十分严重,可是由于他们不相信会有持久的住所解决办法,而且由于他们担心,多数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家庭被从铅污染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而转送到设在Osterode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本身也邻近铅污染场地,因此宁愿留在Osterode的营地。委员会并关注到,根据一些消息来源指出,在Osterode的营地里儿童血液中含铅的成份很高,而针对铅中毒的医疗已于2007年终止。(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与科索沃主管当局合作,确保:( a )那些宁愿留在Cesmin Lug / Çesmin Llug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家庭充分了解到相关的健康风险,并提供在文化上可被他们接受的适当的替代性住房解决办法;( b )持续地监督在Cesmin Lug / Çesmin Llu g, Osterode和Leposavi ć / Leposaviq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生活的人、尤其是儿童的血液中含铅数值,对此保持持续的监测,并在所有三个营地提供针对性医疗;( c )“罗姆人居住地”建筑的第二阶段得到实施,并尽可能得到完成;( d )所有被转到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家庭逐渐地被纳入“罗姆人居住地”,并且向其提供具有法律保证使用权的适当住房。
30.委员会关注到科索沃的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很高,并关注到私自堕胎的数量很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认定经费,并向有关的科索沃主管当局指出有必要立刻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怀孕妇女都得到适当的产妇保健服务,其中包括经过训练的专门助产,并监测新生儿的健康,确保青少年和成人能够获得全面的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服务和信息,以及避孕器具和安全堕胎的服务,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这些服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尤其是非塞尔维亚的少数群体女童)进入中学的人数很少,而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儿童上学率很低辍学率很高,尤其是女童,而非塞尔维亚的少数群体儿童(尤其是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儿童)以其母语接受教育或接受关于其母语和关于其历史和文化的教育机会很有限。(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确定经费,并向相关的科索沃主管当局指出迫切需要:( a )使父母敏感地认识到教育其子女、包括其女儿的重要性;( b )增加尤其为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儿童提供的补习课程和阿尔巴尼亚语课程的数量;( c )确保非塞尔维亚少数群体的儿童(尤其是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儿童)在各级教育中都有充分机会以其母语接受教育并接受有关其母语和其历史及文化的教育,并确保为此目的提供足够的教学人员和课本,此外还应确保少数群体的文化和传统能在经修订的课程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32.委员会关注到科索沃居民仍然按各自的族裔背景而存在巨大分歧,这一点反映在多次发生的族裔间暴力事件上,而且反映在科索沃各族裔社区之间不容忍的气氛之中。(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鼓励相关的科索沃主管当局通过学校教育、社区层面的项目和整个科索沃开展的运动来支持各文化间的对话和宽容态度。
33.委员会建议科索沃特派团保证在下次关于科索沃境内执行《公约》的下次报告中纳入按年龄、性别、族裔血统、城乡居民和其他相关情况分门别类开列的享受《公约》规定的每项权利的最新统计数据,数据应对过去5年作年度比较。
34.委员会请科索沃特派团在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广泛散发,并将本结论意见译为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语,同时尽可能译为诸如罗姆语等少数群体语言。此外保证,委员会能在下次关于科索沃境内执行《公约》的报告中了解为执行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并鼓励科索沃特派团或科索沃今后任何执政体制在提交下次报告之前的讨论进程中接纳非政府组织和科索沃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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