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TGO/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就多哥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5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12至14次会议(E/C.12/2013/SR.12-14)上审议了多哥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TGO/1),并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多哥的初次报告按照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编写,尽管报告迟交,以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E/C.12/TGO/Q/1/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的建设性的对话,2001年,曾在无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落实《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一个由部长和负责起草条约机构初次和定期报告的部际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委员会还赞赏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对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于2004年7月2日和2005年11月28日批准);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20日);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1日)。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法律,尤其是:

(a)《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法》(1998年11月17日第98-016号法);

(b)《劳动法》(2006年12月13日第2006-010号法);

(c)《儿童法》(2007年7月6日第2007-017号法);

(d)《水法》(2010年6月14日第2010-004号法);

(e)2010年12月31日2010-018号法,该法修订《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员保护法》(2005年12月14日第2005-012号法);

(f)《健康保险法》(2011年2月18日第2011-003号法,实行公务员和类似类别人员强制性医疗保险);

(g)《多哥社会保障法》(2011年2月21日第2011-006号法);

(h)《工业免税区章程法》(2011年6月24日第2011-018号法);

(i)《多哥统计活动组织法》(2011年6月3日第2011-014号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

(a)2011年通过促进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的国家政策;

(b)在各个部委成立人权问题联络点;

(c)支付未满10岁儿童的简单疟疾诊断和治疗费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者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费;

(d)部分支付剖腹产的医疗费;

(e)采取措施扫除麦地那龙线虫病;

(f)采取的措施,减少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公约》及其规定具有宪法地位,但缔约国法院从未援引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法律未能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在国内法律秩序范围内落实《公约》,并在必要时,促使国内法符合《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国家法院和行政机关落实《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裁决的信息。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 (1998年)号一般性意见。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由于法庭诉讼费用高昂、法律援助无法获得、对《公约》的认识不够和可用的补救措施缺乏,因此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遭到侵犯时得到有效补救的可能性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保障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在这样做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委员会还建议,提高人民和司法人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可司法性的认识。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能够准确评估缔约国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可靠统计数据。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国家统计发展战略中纳入数据收集以及生产和使用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照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各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行使情况的年度比较统计数字。这些统计数字应按年龄、性别、农村/城镇人口、民族血统和其他相关标准分列。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各部门的预算拨款不足,阻碍了《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稳步实现(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尽量利用其现有资源,特别是根据利用债务减免行动所腾出的资源的义务,尽可能增拨社会部门,包括住房、粮食、卫生和教育等社会部门的预算和人权事务部的预算。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

11.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行政部门普遍腐败现象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腐败和相关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公共事务的运作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具有透明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反腐败法律,并强制要求遵守《宪法》第145条关于公布财产和资产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请从政者、议员和国家官员和地方官员注意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提请法官、检察官和执法机构人员注意严格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1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如1968年1月4日关于公务员的一般条例的第1号法令第23条,规定招聘公务员所需具备的身体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残疾人被社会排斥,包括因为他们在行动上和身体方面的障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关于残疾人人数及其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可靠完整的数据(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强促进平等的法律,特别是废除所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和规定必须进行合理调整的义务,并在就业方面采用配额制度;(b)建立一个收集残疾人情况的数据的体系;(c)继续努力消除行动和身体上的障碍;以及(d)为多哥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2年《个人和家庭法》还保留着歧视妇女的规定,包括在继承方面适用习惯法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担心经修订的《刑法》推迟通过,该法列入了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规定(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以修正任何歧视性法律规定或一旦执行可能导致歧视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在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使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速通过新的《刑法》。

14.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报告列举的对妇女和女孩实施的有害做法,如早婚、强迫婚姻,或拜物教修道院对少女的剥削,尽管事实上,法律禁止这种行为,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有害做法,尤其是根据由对这种做法根源的数据证实的研究打击有害做法,同时应适当注意表现在民族和风俗的各种形式的有害做法,并持续进行提高对这种做法的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关于男女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5.委员会关注尽管实施了就业政策,缔约国失业的规模庞大。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代表团声明,国家就业局是最健全的公共机构之一,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鉴于2012年得到该机构协助的人数极少,该机构没有什么效率(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和实施新的国家就业政策和实用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纳入这一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它还鼓励缔约国作出努力,促使更多的公众知道国家就业局的存在及其职责。

16.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最低工资极低,公共部门支付的工资也非常低。委员会认为更令人关注的是,最低工资并不适用于农村的工人、家政工人或非正规部门工人(第七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的人享有公平和体面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按照工人及其家人的“家庭用品篮”的费用提高最低工资,并确保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部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修订公共部门的薪级表,以确保公务员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

17.委员会关注的是,免税区的工作条件仍然令人震惊,只有一小部分的劳动力享有社会保障保险。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劳动监察员被拒进入免税区的公司,尽管2011年《免税区地位法》已生效(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免税区营业的企业遵守劳动法,若不遵守则执行有效的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有关各方认识2011年免税区地位的新法律,以确保劳动监察员能够自由进入所有在免税区营业的公司。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劳资纠纷的统计数据,包括那些涉及免税区公司的劳资纠纷。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澄清自由贸易区管理局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中的作用。

18.委员会关注的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包括家政工人,无法享受公平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第七和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非正规经济部门适用劳动法和社会法,特别是也能对其进行劳动监察。委员会请缔约国处理在非正规部门创造就业机会的监管障碍。

1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相当大比例的人口未能享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尽管医疗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已在2011年生效,根据二法,该制度的覆盖面已大为扩大。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规划的改革进度缓慢,还关注据报社会保障机构的未来的财政状况未卜(第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落实社会保障制度,以尽快按2011年《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实现扩大覆盖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这些改革均以持久的机构和人人都能利用的程序为基础上。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20.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在缔约国各地,尤其是在最贫困的地区普遍雇用的事实(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打击童工并确保向行动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

21.委员会关注的是,在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方面有困难,阻止缔约国许多人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十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快没有身份证的人的出生登记,并确保在全国各地均可获得涉及公民身份的服务。

2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尽管自2008年起已实施减贫战略,缔约国绝大多数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年青人生活仍贫困。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农村地区和某些地区,如草原区、中央区、卡拉和海滨区更加贫困,穷人更多(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加速增长和创造就业的战略优先重视在农村地区和最贫困地区进行扫贫,并为战略提供经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供对比数据,按年及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以及提供生活在贫困和极端贫困的人的人数指标和扫贫工作的指标。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2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住房短缺和大部份人口住房不稳定的状态,他们居住在贫民窟。委员会还担心,2012年规划的新住房的建造未达标,特别是考虑到未来10年的目标的雄心更大(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住房战略以体面住房权为基础,让最脆弱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贫民窟居民优先获得新建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拨给住房的国家预算的比例,以解决这一大难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24.委员会关注管制住房权的法律框架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租赁和强行驱逐方面(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管制租赁安排,制止发现的非法做法以及确立房客享有实惠和体面的住房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强行驱逐的法律,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特别是履行确保无人无家可归或因驱逐而人权遭侵犯的受害者的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享有适足住房权: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2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法律框架陈旧、产权交易和程序缓慢,费用高昂以及有腐败和欺诈现象,因而使用权和占用权没有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土地所有人在面对土地征用方面往往无能为力(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进行房地产部门改革,敦促考虑到农村土地所有人面对土地征用无能为力,以及最边缘化和脆弱社会群体的需要,特别是获得土地方面。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落实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就土地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建议(第28号建议)。

26.委员会深为关注地注意到,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大量的案件涉及社区和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为公共利益被征用但没有得到补偿或迁居未以适当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和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发言,即缔约国正在审查征用案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解决土地为公共利益被征用的团体和个人的处境,这些人未获补偿或未能领取取代租金的付款。

此外,委员会还积极敦促缔约国促使征用的法律规定,包括1945年9月1日关于为公共利益征用的第45-2016号法令符合相关的国际规范。特别是,委员会建议保护居民、当地社区和土地所有者对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活的事项享有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起草的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A/HRC/4/18)。

27.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开展的有害环境和对社会具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采活动(第十一条和第一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开采活动产生的问题,加强关于矿产开采的环境保护和社会权利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执行2011年5月3日关于矿业公司对地方和区域发展的贡献第2011-008号法,该法制定的规定要求将实际利益用于实现有关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8.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很大一部分人口的粮食无保障,营养不良,尽管事实上,全国农业投资和粮食安全计划已经实施。委员会还关注市场上卖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其国家的农业投资和粮食安全计划和国家食品安全局的活动,确保:(a)食物权的法律框架得到加强;(b)从事的活动目标在于实现食物权,并将食物权的各种内容,即适足、质量、可得性和有形和经济上的可得性纳入活动中及(c)各利益攸关方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就落实国家计划的责任而言。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2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维护健康权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委员会注意到,分配给卫生部门的资源不足及这种情况对人力资源和卫生基础设施的影响,以及家庭的医疗保健费用高和公共健康问题,如疟疾和腹泻病或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增加分配给执行2012年通过的国民健康政策的资源,并制定一个实现阿布贾目标的时间表;(b)确保卫生政策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健康权;以及(c)传播并确保遵守2009年通过的《卫生法》并确保遵守该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30.委员会关注的是未经授权的私人医生处处可见以及医疗产品非法市场的扩散,这些医疗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止未经授权的医生在缔约国行医。它还要求缔约国尽快制订法例,打击非法医药产品市场,并按计划发起的宣传运动,促使公众了解此类产品固有的危险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药品是负担得起的,包括脆弱和边缘群体负担得起,以避免需要依靠非法商品。

31.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艾滋病患病率相当高,尤其是就脆弱群体而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未在全国各地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而且这种治疗的产品供应已在2009年和2010年中断。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通过和执行关于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第2005-12号法令,并确保该法的有效执行,特别是通过促使公众和负责执行该法者的认识;(b)在全国各地退还抗逆转录病毒的治疗的费用,并确保脆弱群体能够平等地享受这种的待遇;以及(c)确保为这一目的提供稳定的经费,避免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中断。

3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当局未定期探访精神病院,尽管《卫生法》有此规定(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和实施《卫生法》关于保护心理健康的执行法。特别是,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卫生法》第127条,在执行法案文中作出对精神障碍者收容中心的探访的明确规定,并作出定期检查和对住院情况进行有效司法监督的明确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心理健康状况。

3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在一些地区。委员会还关注,在市区,对水质的监测和对因废物和污水处理及处置不当所造成的污染的监测不足(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发展公共环境卫生、垃圾及污水处理服务和安全饮用水配水系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草原区和卡拉区这样做,并清理被废水污染的地方。委员会建议,在卫生部门的预算中,就水资源管理和卫生创建一个独立的和供资更好的预算项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说明水资源管理和卫生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的影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年)号一般性意见(E/C.12/2010/1)。

34.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文盲率、辍学率和留级率均相当高,尤其是就女孩而言。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教育系统除其他外受到教师严重短缺、基础设施不足、地方举措兴办的小学和中学到处可见的影响《公约》(第十三条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分配足够的资源落实受教育权;(b)处理辍学和留级的根本原因以及男孩和女孩在享有受教育权方面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c)通过扫盲和非正规教育政策;以及(d)确保教育系统各级学校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和人权。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未收到关于缔约国适用文化自我认同原则或合法保护族裔群体的权利的资料(第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文化自我认同原则在缔约国适用的情况。鉴于缔约国民族众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法律保护所有种族群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享受他们的文化多样性、他们的传统、他们的习俗和他们自己的语言,以及所有其他表明他们身份和文化联系的表现形式。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真理、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关于民族纠纷的建议(建议第30号)采取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审查并通过国家计划,以根据人权条约机构的建议,落实人权方面的建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拨出必要的财力和人力,执行该计划。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它于2009年9月25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9.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就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问题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多哥方案合作。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包括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41.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的《根据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核心文件。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委员会通过的准则(E/C.12/2008/2)编写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