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OD/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6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刚果民主共和国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11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1、32和33次会议(见E/C.12/2009/SR.31、32和33)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COD/5),并在2009年11月17日举行的第51和5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拖延21年才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E./C.12/COD/Q/5/Add.1)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并感谢缔约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的人员构成不够广泛,许多情况下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使委员会不能对缔约国境内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程度做出更全面的评估。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以及第135号《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197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2月18日颁布新宪法,将一系列人权,包括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中。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的下列重要法律:

2009年1月的《儿童保护法》 ;

2008年7月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保护法》;

关于高等司法理事会结构和职能的2006年10月10日第6/020号法和2008年8月5日第08/013号法;

关于《劳动法》的2002年10月16日第015/2002号法;

关于《矿业法》的第007/2002号法。

C.妨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某些省份长期不稳定和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为缔约国履行其《公约》下义务提出了严重挑战。不过,委员会认为,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以及对缔约国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包括外国公司的非法开采是缔约国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主要障碍。委员会重申,在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缔约国对确保其领土内的安全和保护平民负有主要责任。

D.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所作书面答复未包含详细的事实资料或统计数据,使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认为这些数据对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至关重要。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加详细的关于《公约》实际应用的资料,包括通过分列数据和相关统计数据,介绍公约涵盖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执行情况。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律,而且《公约》载有的一些权利也被纳入了2006年宪法,但是尚未废除与《公约》及新宪法相违背的国内法律,而且旨在落实《公约》规定的法律基本没有执行。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条款,特别是就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提供司法及其他补救。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律符合《公约》,并正式废除所有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委员会还根据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建立并确保针对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的有效国内补救,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关于落实《公约》规定权利的司法决定。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6年2月18日的新宪法没有规定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该人权委员会的设立将考虑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设立进程,确保其符合《巴黎原则》,并获得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充分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有权受理个人申诉和开展调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和主要相关活动的详情。

10.委员会对司法系统的状况深表关切,特别是法官严重不足,缺乏适当的资源,存在政治和军事干预,以及腐败严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近期通过了司法改革行动计划,但是除非目前仅占国家预算1%的司法部门预算能够显著提高,否则改革必将失败。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高等司法理事会还没有获得有效运作所必需的资源,而地方法官的任免仍然不符合地方法官条例的规定。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有充分资源且权责分明的司法体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打击有罪不罚方面拿出更大的政治意愿,分配必要的资源,以便立即充分落实最近通过的司法改革行动计划,并使高等司法理事会能够顺利运作。缔约国还应立即建立一个法官学校,颁布地方法官行为准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充分尊重高等司法理事会在地方法官任免方面的权力。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腐败猖獗,唯一负责打击腐败的国家机构――职业道德准则观察站资源不足,独立性和可信度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2008年2月与南非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签署的打击腐败的三方协定尚未执行。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力、高效和有时间限制的措施,以促进善治和打击腐败。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承认在所有政府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和地方警察部队中消除腐败的紧迫性;

提高政治人物、立法人员、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及执法官员对于腐败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就《反恐怖法》的严格执行,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培训;

审查其关于腐败相关罪行的量刑政策;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支付足够的工资,确保公务员和军事人员不勒索平民;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公共机构行为的透明;

执行与南非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签署的三方协定;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打击腐败过程中的反腐败举措,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障碍。

12.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人权捍卫者、特别是那些谴责腐败和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支持性暴力受害者的人权捍卫者经常遭到政府安全部门、警方和武装部队的任意拘留、威胁和攻击,对其活动的非法限制,司法骚扰,诽谤以及其他形式的诋毁名誉行为。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采取必要的行动,结束对人权捍卫者的不断骚扰和迫害,并确保依法起诉和惩处威胁和攻击的实施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人权捍卫者不断对话,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战略。

13.委员会表示关切是,虽然2002年通过了《矿业法》,2004年通过了采矿计划,而且目前正在审查所有采矿合同,缔约国仍然存在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和管理不善现象,其中外国公司难辞其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受政府有效控制的资源丰富的卡丹加省,大量的采矿活动持续侵犯该省人民的权利,他们仍然处于极端贫困中,没有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目前在审查采矿合同,以及与外国公司签订新合同,例如铀开采方面的专有特许权方面,存在不透明现象。(第一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自然资源不遭到非法开采和不善管理;毫不拖延地以透明和参与式的方式审查所有采矿合同;废除所有不利于刚果人民的合同;以及确保今后的合同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签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执行其自2008年便申请加入的《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特别是以可公开获得、全面和可理解的方式,定期向广大群众披露石油、天然气和采矿的收入情况。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矿产出口、严惩那些参与自然资源非法交易的人,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确保采矿部门的收入用于卡丹加省的发展,确保其居民享有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从而尽可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然通过了《林业法》和特许权备忘录,但是,非法木材交易和森林滥砍滥伐仍然对生态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并危害到了土著人民,特别是俾格米人在其祖传土地上生活,根据传统做法管理其森林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负责审查非法伐木合同的部际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虽然专门涉及当地政府与伐木公司的合同签订问题,但是并没有邀请土著人民代表参加。(第一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特许权备忘录,直至勘查和划区工作结束,确保未来的森林特许不会剥夺土著人民充分享有其对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并确保这样的好处有助于他们摆脱贫困。缔约国应当确保林业项目将重点放在在增进以林业为生人们的权利上,并且只有在受影响人士参与全面研究,评估了计划的活动将对他们造成的社会、精神、文化和环境影响之后,林业项目才能开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89年)。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地争端仍然没有解决,而且可能导致新的种族冲突。土地争端是伊图里冲突的核心,并且仍然是许多省份的冲突来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报告中宣布将修订《土地法》,但是相关磋商进程尚未正式开始,而且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举措以防止未来的土地争端。委员会对Kijiba、Kaposhi、Ngaleshi、Kifunga和Chimanga(卡丹加省)的采矿作业导致的大量从其土地上驱赶农民的案件表示进一步关切。(第一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启动磋商进程,以便修订现行《土地法》,保障土地保有权。在通过和实施该法之前,缔约国应当与当地和区域主管部门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当前的土地冲突并防止出现进一步争端。作为该努力的一部分,缔约国应当计划为2008年2月在伊图里省设立的土地委员会的宣传和调解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在其他省份设立社区土地委员会。缔约国应当调查卡丹加省驱赶农民的案件,并且为农民提供补偿以及替代农作场所。

16.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虽然提供了国际发展援助,但是缔约国缺乏可持续的吸收和利用援助的体制框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过去十年来,社会部门,特别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的资源持续下降,而对于国防和公共安全的预算拨款则大幅上升,达到国家支出的30%。委员会更关切的是,如此低的社会部门预算拨款中,真正到位的也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委员会认为,国际合作援助的管理不善和不平衡的预算拨款严重违背了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第1款下的义务。(第2条第1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评价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C.12/2007/1),并建议正在就2010年预算进行投票的缔约国增加住房、粮食、医疗和教育等社会服务和援助的国家开支,以便按照第二条第1款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制定国家预算和利用国际发展援助方面采用人权为本的方针,为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人群和省份制定明确的战略预算项目。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推动国际捐助方资助的发展方案的有效执行。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俾格米人仍然遭到极端形式的社会排斥,特别是无法获得身份证件、教育、医疗和就业,而且尽管人权机构多次呼吁改善这一状况,缔约国仍然尚未采取必要措施,结束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战争地区的俾格米人一直遭到大规模强奸、种族灭绝和迫害,而肇事者却完全逍遥法外。(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种族歧视定为一项专门的刑事罪行,并且将有种族歧视行为和犯有危害俾格米人罪行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公务员提供培训,并开展运动以增强公众对俾格米人遭受歧视问题的意识。

18.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对残疾人有一些新的规定,但是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说明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他们适用的相关法律,包括确保他们免遭虐待和忽视的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适当的社会服务,大多数成年残疾人不得不以乞讨为生,而他们的子女则无法获得教育和医疗。(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敦促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向残疾人提供司法和社会政策方案,使残疾人过上正常、独立自主的生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残疾人,包括儿童和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意识到对白化病人存在广泛歧视。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白化病人遭到杀害,他们的器官被用于,或经贩卖用于巫术仪式。(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及时和高效地调查并起诉那些杀害白化病人以及残割其器官的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致力于打击缔约国内出现的对白化病人的歧视,为此与增进和保护白化病人权利的社团建立紧密合作,为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开展提高意识活动,以打击危害白化病人福祉的迷信思想。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而且人权机构也一再呼吁废除那些歧视妇女的规定,但是这类规定,例如《家庭法》第444、448、449和450条所载规定仍然有效。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性别暴力现象严重,但是缔约国并未优先解决这一问题,体现在起草性别平等法和修订《家庭法》的进程缓慢;政坛和决策制定岗位中的妇女人数有限;以及男女工资长期不平等。委员会进一步对有害的传统做法长期存在表示关切,例如索取彩礼、叔娶寡嫂、一夫多妻、逼婚和早婚、及女性外阴残割等。(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第3条),提醒缔约国这是缔约国刻不容缓的义务。委员会认为,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要求坚定的政治意愿,因此敦促缔约国废除那些法律,不再拖延。缔约国还应当加快通过性别平等法律的进程,颁布禁止对妇女和女童有害的传统做法的法律,并且将女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修改或废除歧视妇女的传统做法和陈见,明确地将促进男女平等作为所有国家重建和发展战略的一部分,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决策岗位妇女的人数,并且落实同等价值工作同酬原则。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一再要求,但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废除在全国粮食生产方案(1976年5月21日关于国家发展工作的第 76-011号法案,以及1976年6月11日第00748/BCE/AGRI/76号执行令)背景下允许强迫被拘留者劳动,并将其作为一种征税方式(1971年9月14日关于最低个人缴款的第71/087号法令第18至21节)的法律(1938年1月20日第15/APAJ号令)。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被称为Salongo的强制性社会公益工作仍在广泛实行。(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敦促缔约国废除一切不符合《公约》第六条规定的法律,并且立即结束强制性社会公益工作。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改善数千名手工采矿者面临的状况,他们的工作条件恶劣,没有雇佣合同、保护、适当的衣物、设备或贸易公司提供的培训。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不论是政府,还是从手工采矿者工作中直接获益的贸易公司都不对他们的生命和福利负责,而且主管部门、客户和警察,以及那些本应保护矿工利益的组织还从手工采矿者那里勒索大量钱财。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劳工监察局没有足够的资源,易受外部影响,因此无法对矿工的工作条件实施有效控制(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贸易公司的参与下,继续修订采矿合同,并采取一个明确的战略以防止矿难的发生。缔约国还应确保贸易公司与矿工签订雇佣合同,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监察局,取消自1994年起生效的劳工监察禁令,并且确保对所有报道的矿难死伤案件以及勒索矿工案件的独立调查都得到适当的批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以及相关议定书,以及第176号《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995年)。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存在大量骚扰、逮捕和拘留工会官员的案件,某些企业妨碍工会活动,而且在私营部门,特别是自然资源行业成立假工会,以阻碍真工会的建立。

委员会敦促对反工会行动进行适当调查,将对此类行动的责任人送上法庭,并依法惩处。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成立和加入工会的自由,防止对工会管理和运作的干涉,并且取消对文职部门及权利下放的行政机构建立工会权的限制。委员会断言,《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人权利只有在一种没有暴力、没有压力或任何威胁的氛围下才能行使。(第八条)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认识到社会保障体系运作不善,覆盖率极低,但是尚未采取适当措施改善这一状况,体现在通过社会保障法的进程缓慢,而且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为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人群提供保护和援助。(第九条)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存在的困难,但是认为缔约国不应把预算约束说成建立社会保障体制缺乏进展的唯一理由。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社会保障法和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目前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的人提供社会援助,以便使那些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工人以及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能够体面地生活。

25.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严重的性暴力和暴行,包括所有武装部队,包括刚果国家军队(FARDC)和刚果国家警察(PNC)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集体和公开实施的出于种族动机的强奸。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6年通过的两项关于性暴力的法律至今尚未有效执行,违法者仍然逍遥法外。令委员会震惊的是,那些被控强奸者往往通过庭外和解或腐败行为获得保释或释放,而性暴力的幸存者则遭到家庭排斥,缔约国不向他们提供医疗,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支助或赔偿。(第十条第1款)

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对于在非冲突区实施的越来越多的性侵犯,以及缔约国内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有罪不罚也十分普遍。(第十条第1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实施政府2009年4月批准的打击性暴力综合战略,并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实施该战略,以便实现其四个主要目标,即:打击有罪不罚,保护和预防,安全部门改革,以及为幸存者提供多部门的应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确保划拨稳定和可持续的预算,以及为性暴力幸存者立即提供赔偿、精神支助和医疗。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更广的性别暴力的背景下解决性侵犯问题,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家庭暴力,支持赋予妇女权利。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性剥削和商业剥削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现象十分广泛而且日趋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刚果人民,包括妇女和儿童继续遭到武装部队,包括刚果国家军队的绑架,并且出于强迫劳动或性奴役的目的被关押在缔约国或强行送往邻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而且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措施,打击人口贩运。(第十条第3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为犯罪行为,惩处罪犯,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贩运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和商业剥削,并且向他们提供身心康复服务,采取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包括提供栖身之所、咨询和医疗。

27.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冲突各方,包括刚果国家军队仍在招募儿童入伍,目前仍有数千名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遭到军事集团的暴行。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将那些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人绳之以法,而且向儿童,特别是女童提供保护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社区方案。(第十条第3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释放所有正在刚果国家军队服役的儿童以及军事设施中扣留的儿童,并且将所有招募、使用和拘留儿童兵的刚果国家军队成员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履行其义务,向遣散的男孩和女孩提供适当的帮助,以便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且重新融入社会。

28.委员会对缔约国暴力严重深表关切,包括缔约国儿童,特别是女童、流落街头的儿童、被指控有巫术的儿童、白化病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被拘留的儿童遭受的性暴力。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全国范围内存在大规模的儿童遭到性剥削和商业剥削的现象。(第十条第3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容忍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并且充分落实2009年1月通过的《儿童保护法》。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了具体措施,以确认和保护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儿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和劳工组织在这方面的帮助。

29.委员会深表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经通过了《减贫战略》,但是仍有75%的人口继续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委员会还对生活水平和预期寿命的持续下降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83%的人口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70%的人口无法获得清洁卫生设施,并且主要由于英加水电站管理不善,只有1%的人口能够用上电(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其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中提出的建议,为落实其减贫战略划拨足够的资金,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该战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国际发展援助及其他资源从非优先事项部门划拨到优先事项部门,并且确保将国际发展援助用于逐步实现刚果人民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3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农业潜力巨大,但是严重和长期的营养不良,以及粮食短缺仍然非常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拥有670万公顷的可耕地,但是目前长期耕种的只有110万公顷(第十一条),渔业和畜牧业的潜力尚未充分开发,而且虽然缔约国将农业部门作为最优先事项,但是2008年农业部门的预算只占国家预算的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振兴农村经济,实现粮食和营养安全,特别是通过农业法和粮食安全方案。缔约国应当划拨必要的资源,兴建交通和农业基础设施,提供培训以加强社区能力,改善对农业投入和小额信贷的获得,以促进农业、渔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及改善农业技术,从而有效地将农业作为优先事项。

3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全国的住房条件差,不卫生,城市人口膨胀,但是过去30年来缔约国没有任何预算拨款用于改善人民的住房条件,而且缔约国尚未通过任何全面的住房政策。委员会还对 2009年3月金沙萨Kasa Vubu地区因土地部指令而被强行赶出家门的300多个家庭的危险状况表示关切,他们没有得到任何的适当补偿或替代性住房。(第十一条第1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国家住房政策,改善贫穷的城市住区,并确保居住权,该政策将明确规定国家、省级和地方一级的机构责任,并且将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其有效执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根据委员会在关于强迫搬迁问题(《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第7号一般性评论(1997年)中通过的指导方针,向被强制搬迁的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或重新安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重新安置地点提供饮用水、电、清洗和卫生设施等基本服务,并在重新安置时提供包括学校、医疗中心和运输设施在内的适当设施。关于这一点,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准则(A/HRC/4/18)。

32.委员会对囚犯的惊人数目和增长速度表示严重关切,他们大多数仍在等待审判,不断有人因缺乏食物和医疗、不人道的卫生设施和酷刑死于缔约国过于拥挤的监狱。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虽然这种状况经常遭到一致谴责,但是仍然没有得到缔约国应有的关注,在全国范围内,缔约国目前只为一家监狱提供资金。委员会进一步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总统于2006年决定关闭非法监狱,但是安全部门仍在运营大量的非法拘留设施,家属、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不得入内。(第十一条第1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对监狱进行人口普查,并且划拨必要的资金为被拘留者提供食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每个监狱提供合理的预算,缓解监狱拥挤状况,特别是采用预防性拘留以外的方式,释放所有违反国际标准拘留的所有囚犯。缔约国还应立即关闭所有非法拘留设施,确保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能够进入所有的拘留场所。

33.委员会对缔约国170万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危险状况表示关切,他们完全依靠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提供的援助生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东部省份的持续不安全状况,境内流离失所者别无选择,只能藏在森林里,无法获得任何援助。委员会还深表关切地注意到,境内流离失所者通常是战斗中所有派系,包括刚果国家军队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其团结和人道主义事务部履行保护境内的流离失所者并满足其需要的义务。

34.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自冲突发生以来已有400万人丧生,而大多数人是死于可预防和可治疗的疾病。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大多数医疗保健区已停止运营,导致37%的人口完全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医疗。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即使存在医疗设施,由于费用关系,仍然存在看病难的问题,导致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极高,疫苗接种率极低。(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在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宣布的承诺,即划拨15%的预算用于建立可持续的医疗系统。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实施的方案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显著增加,但是小学仍然收费,令很多人都无法负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入学率,特别是女童的入学率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而且缔约国出生登记率低也构成了享有教育权的主要障碍。国家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国家教育预算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用于教育,更不用说用于例如教育基础设施和体面的教师工资等优先领域。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十四条)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十四条要求尚未实行免费初级义务性教育的每一缔约国承诺在2年时间内制订并通过一个行动计划,以便在计划内规定的合理的年限内,逐步实现对所有儿童的免费初级义务教育。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出生登记,以及所有教育经费真正用于优先领域,例如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准确资料,说明为了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免费的小学义务教育采取了哪些措施。

36.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森林的滥砍滥伐对于土地以及许多土著人民、特别是生活在赤道省的俾格米人的生活方式造成了负面影响,使他们无法享受其权利,妨碍了他们与大自然的物质和精神联系,并最终损害了其文化特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和措施,确认俾格米人和缔约国内其他土著人民的地位,从而保护他们的祖传土地以及他们自身的文化特性。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最近核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9.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邀请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尽可能高水平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进行访问,以便在制定政策以解决委员会关切的问题时,借鉴他们的专门知识。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包括在政府官员、军队、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方面向人权高专办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办事处寻求协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