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OL/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哥伦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52次会议和第53次会议(见E/C.12/2017/SR.52和E/C.12/2017/SR.53)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COL/6)。在2017年10月6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哥伦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提交以及对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COL/Q/6/Add.1)。代表团对书面答复做了口头补充。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同时感谢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表示欢迎: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6月11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5月10日。

4.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哥人民军)签署并通过了《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也对和平谈判的启动以及缔约国与民族解放军之间的双边停火协定表示欢迎。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制度和政策措施,包括:

(a)2010年《就业正规化和创造就业法》(第1429号法案),以及2014年建立的“就业正规化国家网络”;

(b)2011年《受害者和土地归还法》(第1448号法案);

(c)2013年《建立失业保护机制法》(第1636号法案);

(d)2015年《法定健康法》(第1751号法案);

(e)设立国家保护单位的2012年第4912号法令,以保护人权维护者和工会成员等;

(f)《2014-2018年国家发展计划》。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哥伦比亚国别办事处的密切合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和平协议

7.委员会欢迎《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的一些要点为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尤其是实现受害者和受冲突影响最严重群体的权利带来了机会这一事实,同时却对确保有效执行协议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感到关切。

8.委员会铭记缔约国正处在建设和平进程的关键时刻,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规定,包括通过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情况的监测机制有效运行,特别是确保执行最终协议后续行动、促进和核查委员会有效运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保证全社会积极、公开、透明地参与执行进程,尤其是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和冲突受害者。

人权维护者

9.委员会虽然赞赏国家保护单位的成立及其工作,但仍深感关切的是,依然存在针对人权维护者的骚扰、侵犯和谋杀未遂――事实上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如农村、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领导人,这是构建稳定和平的严重障碍。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彻底、有效地调查所有对伤害人权维护者(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生命和人身完整性的暴力行为、威胁和攻击的指控;

(b)继续努力确保国家保护单位正常运行,以便按照各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群体的具体需求和特点,及时、有效地预防伤害任何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行为,并予以充分保护;

(c)针对人权维护者、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重要工作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以期确保形成充分尊重他们的氛围,让他们可以毫无畏惧地自由开展工作,不受恐吓、威胁或任何形式的报复。

11.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2016年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工商业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通过《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计划》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并未为发现、预防和降低侵犯《公约》权利的风险而列入明确确立人权尽职原则的适当措施。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修订《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计划》时应:

采取适当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列入人权尽职原则,以确保在缔约国经营的工商企业在工作中不会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建立有效机制,以保证各公司开展人权尽职调查;

加强调查公司投诉的现有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和赔偿或补偿。

14.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开采自然资源

1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在可能受自然资源开采项目(包括农工项目)影响的社区中设置并举行了公共协商;不过,仍感关切的是,主管当局并未适当考虑这些协商的结果,尽管有关社区提出了反对,但这些项目仍在继续进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活动对环境的有害效应,包括毁林,这会对有效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特别是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和健康权(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造成不利影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协商的结果得到主管当局的适当重视和考虑,然后在与受影响社区的合作中得到适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自然资源开采活动展开彻底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研究,确保与私营实体缔结的许可协议涵盖减轻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的措施,为受影响社区提供适当补偿,并在协议中列入确保保护森林的适当措施。

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的权利

17.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做的努力,但仍对旨在获得事先自主知情同意的事先协商进程执行不力感到关切,尤其是在很可能影响其领土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方面。委员会还对宪法法院支持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的判决执行进展有限表示关切。那些判决命令对被确认为族群或文化濒危的土著人民以及被确认为极度脆弱的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执行民族保护计划(第一条)。

1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先前的建议(见E/C.12/COL/CO/5,第9段),并敦促缔约国:

就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及的《法定事先协商法》草案的起草和通过实施广泛协商和参与进程,并确保该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包括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确保将为征求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对影响其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决定的事先自主知情同意而举行的协商作为一个不得废除的及时步骤而予以开展,考虑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并研究这类措施可能对权利行使的影响;

加快充分落实宪法法院支持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的判决的努力,具体方式是针对被确认为族群或文化濒危的土著人民以及极度脆弱的非洲裔人口通过并执行民族保护计划。

最多的可用资源

1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以再分配为导向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做出的努力,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增加增值税等一些改革措施可能会让改革更加难以取得进展,也更难以消除缔约国的严重不平等(第二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综合分析结构性税制改革对减少贫穷和不平等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以确保税制改革具有再分配性质并促进社会公平,旨在消除严重不平等并增加可用于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

腐败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采取的措施,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无明显效果,这就是2012-2016年期间只有很小比例的案件(1.6%)得到定罪的原因(第二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腐败的根原,并加快通过有效打击腐败所需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法案,还敦促缔约国对所有腐败案件展开独立、彻底调查。

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的歧视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的长期结构性歧视,这反映在严重影响他们的极度贫穷和高度排斥上(第二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导致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的结构性歧视永久化的条件和态度。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以改善他们的社会经济状况,并保证他们有效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又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平等

25.委员会注意到为消除性别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对长期存在性别不平等感到关切。这种不平等主要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以及武装冲突的女性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能保证妇女有效参与执行《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第三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消除男女长期不平等的努力,包括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并促进妇女全面获得教育、就业、保健、社会保障和土地;

(b)在公共政策中纳入确保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平等获得和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必要措施,包括消除对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的多重、跨部门歧视的措施,并为执行措施分配充足的资源;

(c)确保妇女有效参与执行《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许多倡议,但青年、妇女、残疾人,特别是农村人,仍然深受失业之苦(第六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高企的失业率,例如,通过制订综合公共就业政策,解决失业的主要原因,包括设定具体目标并重点关注失业风险特别高的人群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优先落实量身定制的优质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方案的制订要既考虑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考虑最底层、最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求。

非正规经济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减少经济的非正规部门从业人数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人数仍然非常多,而这类人员得不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也无法参加社会保护体系(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先前的建议(见E/C.12/COL/CO/5,第11段),并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从业人数,使其进入正规经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正式部门从业人员得到劳动法充分的直接保护并可参加社会保护体系。

工作安全和健康与劳动监察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职业卫生和工业事故领域缺乏综合措施来提供充分的保护,主要是为非正规经济从业人员提供充分的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经作出了努力,但劳动监察人员仍然人数不足,难以覆盖农村和偏远地区(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现行职业危害保护制度并予以重新组织,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时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非正规部门从业人员提供充分的保护。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劳动监察机制具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非正规部门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工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差距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工资差距和性别职业隔离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到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打破就业的纵向和横向隔离,缩小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同时特别关注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的处境和文化特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同工同酬原则适当纳入法律,确保予以适用,并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地分担责任。

农业工人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农业工人的工作无保障,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未得到报酬,或者所得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杀伤人员地雷和与非法武装团体的冲突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仍有许多农民参加手工根除非法作物的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已对这些人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足以有效降低与根除此类作物相关的风险,而且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收到任何信息说明已向参与此类工作受伤的农民及其家庭提供的补救(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既在法律上、也在实践中为所有农业工人提供公平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包括能为他们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的工资。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按照国际标准,确保人人享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尤其是确保参与手工根除非法作物的平民的工作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创造提供体面工作条件的工作。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参与这项工作而受伤的农民及其家庭提供救济和补偿。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使组织和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受到过多法律要求的限制,这种情况反映为工会成员人数较少,而被宣布为非法的罢工次数却很多。委员会注意到工会成员遇害人数的减少,同时对持续存在大量暴力行为深感关切,其中包括针对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威胁和杀戮(第八条)。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工会权利的立法,使其符合《公约》第八条以及1948年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和1949年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加强对生命和人身完整性面临危险的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现行保护机制。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彻底调查所有对伤害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暴力、骚扰、威胁和谋杀未遂的指控,同时还要确保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保障

4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加强其社会保护体系做出了努力,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还有大量人员不在社会保护体系范围内,特别是非正规经济从业人员、自营职业工人和未达到最低工资收入的农村工人(第九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保护全民覆盖,并为所有人提供适当福利,特别是那些最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确保他们拥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设定包括基本社会保障措施的社会保护底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及其2015年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儿童和青少年

43.委员会对《预防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国家战略》表示认可,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战略并未有效解决非法采矿活动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经济剥削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为防止非法武装团体征召儿童和青少年以及让儿童和青少年在复员后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就其接受教育及获得健康和社会心理支持而采取的措施在落实方面还有缺陷(第十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积极执行童工法,加强童工监督机制,并为贫困家庭提供支助以确保其子女可以上学,从而防止和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经济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有效防止非法武装团体利用儿童和青少年,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复员儿童都被视为受害者,有机会接受教育且获得健康和社会心理支持。此外,促请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对儿童的经济剥削案件和非法武装团体征召儿童情况,并确保让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措施,所有环境都仍然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且有罪不罚的比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女性暴力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既无法及时获得卫生服务和庇护,也无法得到有效补救,包括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手段(第十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彻底调查所有杀害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并确保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有效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加快保护所有女性暴力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努力,确保她们通过有效补救获得司法救助,包括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手段,并确保她们能够及时获得适当庇护,从而立即得到人身保护、法律咨询和身心健康保健;

组织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认识,并为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严重性及犯罪性质的培训。

贫困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消除贫穷的努力并未有效解决缔约国的极度贫困状况,这严重影响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包括武装冲突受害者(第十一条)。

4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E/C.12/COL/CO/5,第20段),并呼吁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贫穷和不平等。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实施旨在消除贫穷和不平等的方案,确保为实施方案分配充足的资源,并确保适当关注最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包括武装冲突受害者,同时关注城乡差距。委员会就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1年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获得土地

49.委员会再次对继续影响农民、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的获得土地方面的不平等表示关切,并对2011年第1448号《受害者与土地归还法》的执行进展有限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先前的建议(E/C.12/COL/CO/5,第22段),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实施综合农村改革,这是《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的一部分,目的是保障农民、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公平获得土地和自然资源;

(b)加快有效执行2011年第1448号法案和其他计划措施的努力,以确保全面实施为归还土地而设立的机制和登记。

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回返者

51.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为许多返回的哥伦比亚难民都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的障碍感到不安。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生活水平仍然低下(第十一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回返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重返社会并有可能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以便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住房、生产性项目和基本服务,比如水、卫生、健康、教育和社会援助,包括获得信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尽可能地采取有益措施,帮助他们尽可能安全、有尊严地返回原籍,或者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方案。

参与非法作物种植的人口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非法作物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但对于执行阶段在人权方面可能出现的空白和限制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把以人权为基础处理非法毒品问题的方法列入其执行《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的战略,并确保《非法作物替代国家综合方案》会提供替代性生产活动,以保证所涉农民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并确保其有效参与这些活动的设计和开展,以及并有推销产品的实际机会。

复员人员的适足生活水准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复员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措施的有效实施还存在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坚持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实现复员人员有效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以保证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特别是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谓的地方本地化培训和重新融入社会领域能够为复员人员提供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机会,这些活动除其他外需要适当的技术培训和相关个人和社区的积极参与。

食物权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区域在适足食物权方面普遍存在差距,特别是在临界营养不良率和粮食不安全与日益增多的超重或肥胖人口之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措施来支持农民和小农户,这对食物权的享有存在负面影响(第十一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制订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综合国家战略,从而解决全国范围内的粮食不安全问题,并推广更健康的饮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促进小农户获得适当技术和进入当地市场,来提高小农户的生产率,从而提高农村收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气候变化对实现食物权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理事会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水权

59.委员会对无节制地过度用水的影响和采矿活动造成的河流污染感到关切。河流污染导致了对受影响社区水权、适足食物权和健康权的严重侵犯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适当保护水资源,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采矿业用水不至危及安全饮用水的获得,特别是对可能受影响的社区而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适当处理采矿业所用水。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健康权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健服务的提供、获得、质量和价格普遍存在差异,这主要影响到低收入人群和农村或偏远地区居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由于粮食、药品和医疗设备供应不足且供应不稳定,以及医生和其他保健专业人员短缺,缔约国的一些医院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第十二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卫生部门分配充足资源,并加倍努力确保保健服务的提供、获得、价格和质量,特别关注最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需求,包括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的需求,同时注意农村地区的地理特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效实施《农村卫生国家计划》,其中除其他外特别规定了完善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包括最偏远地区,从而确保这些地区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和科学核准的药物和医疗设备,确保设备状况良好,并确保这些地区的卫生条件达标。

受教育权

6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受教育机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增加预算。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城乡之间长期存在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主要影响到土著儿童、非洲裔哥伦比亚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儿童,包括因存在杀伤人员地雷的安全原因而流离失所的儿童;

为最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儿童提供的学前教育不足;

中等教育的辍学率和复读率都很高,特别由于缺乏充足的优质跨文化教育,严重影响到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儿童;

有报告称,某些地区的家庭不得不承担教育的间接费用,例如学校用品和制服,但他们却无力负担;

教育质量差,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原因除其他外特别在于缺乏合格教师,这部分因为工作条件不好和缺乏适当基础设施;

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包容性教育机会不足(第十三条)。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消除城乡教育差距,确保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土著、非洲裔哥伦比亚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儿童和青少年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加大力度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最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

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加强双语跨文化教育系统,降低中等教育的辍学率和复读率,特别是在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儿童中;

加大力度确保提供免费教育,消除2011年第4807号法令规定的例外情况;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增加合格教师人数,确保教师得到适当报酬和福利,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并改进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材料;

加大力度保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获得包容性教育。

文化权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确保尊重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的文化多样性和促进使用土著语言而采取的措施仍然有限。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推广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的传统和文化及其语言的使用所做的工作还不够(第十五条)。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更好地保护文化权,并促进加强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让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可以保护、发展、表达和宣传其身份、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参与科学活动

6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妇女对科学领域的参与仍然有限,而且几乎没有资料显示该国为补救这一状况而采取的实际措施(第十五条)。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并确保妇女进入和参与科学领域,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措施所产生的结果。

D.其他建议

6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

7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向公务人员、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律师、监察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寻求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作为本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举行的全国讨论。

74.根据委员会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0段(人权维护者)、第16段(开采自然资源)和第50(a)段(获得土地)中委员会所提各项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0月31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