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OL/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7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哥伦比亚

1. 委员会在2010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4和5次会议(见E/C.12/2010/SR.3, 4和5)上,审议了哥伦比亚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COL/5),并于2010年5月19日和20日分别举行的第23、24和25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报告,欢迎由不同部委的一批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从而能够展开坦诚和公开的对话。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会上作出的口头答复,以及另外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

关于在决策层上妇女切实参与问题的2000年《第581号法令》

关于妇女机会平等的2003年《第823号法令》

将侵犯工作自由行为定为刑事罪的(《刑典》)2000年《第599号法令》。

5. 委员会还欢迎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它们是:

关于依照宪法原则优待与该国其他居民不处于同等地位的弱势群体问题的第C-169/01号裁决

确立法定最低工资的确定标准、获得合理报酬和维持购买力的权利的第C-1064/01号裁决

宣布(《刑典》)2000年《第599号法令》第122条符合宪法从而使堕胎合法化的第C-355/06号裁决。

C.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重大阻碍《公约》得到有效执行的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7. 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长期武装冲突的后果深感担忧。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受国内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实际履行《公约》规定对平民百姓应负义务的情况缺乏详细资料感到遗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切实采取措施执行报告所述计划,解决目前存在的武装暴力问题。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公约》的要求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其履行义务、落实国内武装冲突殃及的平民百姓的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正是在危机局势下,《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当前这种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倾其全力保护和增进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社会最边缘化和处境最不利群体的上述各项权利。

8.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报告所含资料更新不足,统计资料不够详细,使委员会无法全面充分评估缔约国是否和如何在落实《公约》所列各项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包括按可比年度提供分类数据和相关的统计资料,介绍《公约》的适用情况,缔约国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执行的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实际结果。

9. 委员会还担心缔约国境内正在进行的巨型基础设施、开发和采矿工程事先没有得到受工程影响的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的自主知情的同意。委员会还担心,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的合法代表,据宪法法院表示,并没有参加磋商过程,当局没有提供确切的资料,说明乔科省和安蒂奥基亚省巨型采矿工程的规模和影响。此外,委员会还担心,旨在建立事先进行磋商总框架的第001号总统令的力度不够,内政部事先磋商问题工作组没有就其拟订的法令草案与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进行磋商,因此,该草案并没有创建得当的真正开展磋商工作的框架(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实际措施,审查基础设施、开发和采矿工程的程序,全面执行宪法法院在这方面作出的裁决。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第001号总统令和内政部事先磋商问题工作组拟订的法令草案。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与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进行磋商,在其参与下通过立法,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族群的公约(第169号)》和宪法法院的相关裁决,明确规定事先自主知情同意的权利。

10. 委员会担心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尤其是诸如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和农村地区居民等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上述各项权利。此外,委员会还担心,缔约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知识产权的条款,有可能造成药品涨价、从而对卫生权的享有、特别是低收入人员的卫生权的享有产生负面影响(第一条、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自由贸易协定及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保护居民、特别是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防止这种协定负面影响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改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确实防止药品涨价,特别是对低收入人员而言。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失业率、特别是农村地区以及年轻人、妇女、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十分关注。委员会还担心目前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是非正规经济部门(60%),对获得社会保障具有负面影响。委员会又担心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村地区工作条件差,工资仍然很低(第六条、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高企的失业率;

制定专门为青年、妇女、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和策略;

继续设立青年职业培训方案,实行已经采取的奖励措施。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推动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改善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村地区的工作条件,尤其要在低工资和社会保障金方面进行改善。

12. 委员会对缔约国工会会员遭杀害事件感到十分震惊,而且工会会员仍然是各种形式威胁和暴力的致害对象。尽管执行了涵盖工会会员的《国家保护方案》,而且在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事务处内设有处理谋杀工会会员案件的科,受到调查的暴力侵害工会会员的行为却仍然为数不多(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强化《国家保护方案》,加大力度保护工会会员,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处理谋杀和其它谋杀工会会员案件的科,调查一切案件,起诉并判决责任人,并在受害人赔偿基金下对受害人或其家属作出补偿。

13. 委员会感到十分关注,临时合同和最低工资工作人员既然为保健服务保险缴款多于正式合同工作人员,却在卫生系统内享受不到同等待遇,他们一般都被认定没有资格领取卫生补助金(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临时合同或最低工资工作人员能够平等获得医疗服务,有资格领取卫生补助金。

14. 委员会十分关注缔约国在贫困的情况下收入分配还很不平等的问题。特别令其关注的是,税收制度属于累退制,对最高收入群体更为有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税收制度,降低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以铲除贫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种基于收入所涉税收累进课税的财政制度。

15.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立法和警务方面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仍有大量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到强奸和杀害,特别是性暴力是非法武装团体和军队的所作所为。委员会仍然对这种暴力的实施者仍然逍遥法外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由于武装冲突妇女被迫流离失所的情况下遭受暴力侵害的问题(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切实执行向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和康复援助的方案;方面妇女获得司法公正;对此种暴力作案人提起公诉;并补偿受害人,以此防止和消除侵害妇女的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保护因武装冲突而被迫流离失所的妇女受到暴力侵害,具体办法是:

通过并实施“国内流离失所土著妇女权利保护”方案;

通过“社会行动局”实施宪法法院命令执行的12个具体保护方案;

对缔约国境内侵害流离失所妇女的性暴力案进行调查;

对作案人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处;

向受害人提供补偿。

此外,缔约国还应该充分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及其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处内设的一个特别小组,提供充足的资源,全面执行关于提高认识、防止和惩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的措施的2008年第1257号法令。

16. 儿童仍然被非法武装团体、尤其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和民族解放军(主要通过在学校展开征兵活动)、以及新的准军事团体强征入伍,从而阻碍了儿童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此深为关切,此外还对大批儿童在袭击期间、为杀人暴行、地雷所杀害,或在政府军和非法武装团体交火之中遇害(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全面落实2005年第500-2号指令,争取制定阻止武装力量招募儿童的策略;

防止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儿童;

积极依法实施解除武装、重返社会和重新康复方案;

起诉和判处责任人。

17. 委员会十分担心,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诸如将性剥削、狎童游、以特定条款针对互联网接入商的儿童色情制品制作传播定为刑事罪,而且还制定有防止和产出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2006-2011),仍然有大批儿童、尤其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包括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和生活贫困儿童,遭到性剥削(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切实执行打击贩运儿童活动的立法。此外还建议缔约国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国家战略2007-2012》强化防止贩运活动的方案和宣传运动;继续对司法人员和法官进行必修培训;起诉和判处贩运儿童罪责任人。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应提供按年度、按剥削和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性别和原籍国、按已经侦查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分列的统计数据资料。

18.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虽然缔约国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儿童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即允许14岁儿童结婚。委员会还关注的是,14岁结婚对儿童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享有卫生权和教育权具有负面影响(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国际标准,执行男女青年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这种现象的广泛程度。

19. 委员会十分关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中约有20%未进行出生登记,尤其是边远地区、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及国内流离失所人员中更是如此。委员会还担心缺乏登记资料造成他们难以获得和享有《公约》规定其应享的各项权利(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都进行登记,尤其是农村地区、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及国内流离失所人员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完成民事登记的现代化,为国家登记处提供充足资源,促进农村地区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员的登记工作。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生活贫困人员(46%)和极端贫困人员(17.8%)数量之大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到农村地区极端贫困人员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32.6%)(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有效政策和方案,切实防止和减少贫困。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优先实施创收政策,按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问题声明(E/C.12/2001/10)的建议,执行2004年通过的“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的战略”,全面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1. 委员会十分关注营养不良比例很高的情况,这影响到相当数量的儿童和妇女,尤其是国内流离失所群体和农村地区居民中的儿童和妇女。

委员会坚决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国家食物政策,尽力解决饥饿和营养不良问题、特别是防止儿童、妇女、国内流离失所人员和农村地区居民中饥饿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22. 委员会担心鼓励出口诸如生物燃料之类的农产商品可能会使农民放弃土地耕作。委员会还担心少数人拥有的土地分配不均,缺乏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建议进行的真正的土地改革(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优先发展食物生产的农业政策;执行奖励小生产者保护全国食物生产的方案;确保从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以及农民手中拿来的土地物归原主。

23.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安全饮用水和公共卫生设施没有普及,有些农村地区,特别是乔科省的农村地区将近90%的居民得不到安全的饮用水。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用水政策,确保全民得到安全饮用水,特别是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得到安全饮用水。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住房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欠帐,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家庭住房过分拥挤现象广泛的情况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对国内流离失所人员得到的临时住房不足也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赶出住房现象,包括将国内流离失所的家庭赶出住房现象十分普遍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第4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战略,为居民提供可持续地解决住房问题的办法;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们、尤其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及家庭、其中还包括国内流离失所人员、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等,能够得到适足的住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通过的准则,采取实际措施,包括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确保被赶出住房的人员得到替代性住所或补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缔约国无家可归的状况以及为解决这一问题作采取的实际措施。

25.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缔约国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依然居高不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亚马孙省和安蒂奥基省的土著民族、太平洋和大西洋两岸的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中间仍然如此(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公共卫生政策,确保全民,特别是土著民族、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和农村地区居民人人都能获得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活贫困人员也能获得医疗服务。

26. 委员会高度关注少女怀孕率上升以及缺乏足够而且能够获得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员中间情况尤其如此(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学校进行性教育和生殖教育,还建议缔约国为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特别是为农村地区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员中间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增拨资源,推行积极防止早孕的战略。

27. 委员会对缔约国、特别是青少年吸毒率高及其对个人健康的不良影响和公共医疗卫生的影响十分关注(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公共卫生和教育政策中列入防止吸毒方案,包括关于使用麻醉品不良影响的宣传运动。

28.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毒品生产和贩运活动依然不断,该国尽管大力杜绝非法古柯生产,但仍然是海洛因的主要加工和出口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此造成的毒品暴力;大规模国内流离失所现象;贪污盛行;禁止麻醉品措施的不良后果,诸如空中喷洒对食物安全的影响、有害健康和断绝生计的作用;这种非法经济的利润为国内武装冲突各方提供了资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纳入打击贩毒活动的战略中。

为此,缔约国应该划拨大量资源:

确保缉毒工作做到透明并实行问责制;

帮助目前参与非法古柯生产的农民另行发展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活动;

强化打击腐败、起诉和判处包括国家和地方官员在内的责任人的“总统方案”;

加强并在这地方机构,尤其是警务和司法部门。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缉毒工作不应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造成不良影响。

29. 委员会对免费义务教育没有充分保障十分关注,因为家长仍然要根据其收入支付学校考试报告、笔记本、证书等教育服务费和设备使用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儿童都一视同仁得到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30. 委员会对缔约国青年和成人文盲率高、特别是处境不利和变化群体以及农村地区文盲率高十分关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扫盲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家长、特别是土著民族和非洲裔哥伦比亚族群和农村地区居民认识到子女教育的重要性。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各种利益攸关方协商,重新启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国家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广泛传达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传达到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尽可能翻译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这些意见。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继续动员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组织参与全国性讨论。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对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的内容。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经修订的提交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并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