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OD/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8 March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4日、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第4和第6次会议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3月4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迟交,并欢迎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及讨论期间收到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对话期间,对许多问题的处理是笼统的、模糊的和局部的,因此无法开展真正具有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实现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而实现的立法和体制发展以及采取的战略。委员会特别欢迎:对采矿和林业法律框架所作的修改;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通过《2019-2023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2016-2025年教育和培训部门战略》;以及《2016-2027年卫生部门战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安全危机和戒严状态

4.委员会对2021年5月6日以来在北基伍省和伊图里省实行的戒严状态以及该国东部一些省份持续发生的武装冲突对这些地区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严重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境内流离失所者在享受《公约》所载权利,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方面继续面临严重障碍。委员会对收到的关于最近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袭击,特别是在该国东部发生的袭击的报告尤为关切。

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生活在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特别是该国东部省份的居民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获得充足的食物、适当的住房和基本服务(特别是供水和卫生设施)、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必要时寻求国际合作;

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和攻击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指控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赔偿;

确保有效保护民众,促进和确保整个社会,特别是受害者和受冲突和袭击影响最大的群体(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积极、公开和透明地参与执行措施;

尽可能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其以前居住的地区,或者为他们提供可持续的解决办法。

确保平民的绝对豁免权得到尊重,在北基伍省和伊图里省实行戒严状态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区别、相称和预防等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各项限制条款和可克减条款的锡拉库扎原则》。

过渡期正义,性暴力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决定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处理过去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严重侵权行为,包括性暴力案件,仍然没有受到惩罚,而且没有明确的战略将过渡期正义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系起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协调方式,以最佳方式将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政策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系起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过渡期正义机制的设计和执行,以便更好地打击性暴力有罪不罚现象。

《公约》的适用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宪法》第215条赋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的权威,但国内法院没有援引或适用《公约》的条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在各级司法系统中援引,并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定期培训,特别是为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和其他相关行为方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公约》所述权利以及在法院援引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并在权利持有人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委员会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并开展工作在26个省设立办事处,但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的物质和财政资源不足,妨碍了其有效执行任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关于委员会成员任命程序的修正案可能对该机构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分的物质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充分执行任务,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使省级办事处充分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尊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并对其成员的任命和再任命实施透明和公开的程序,以确保其独立性。

人权维护者的处境

12.委员会注意到一项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案已提交国民议会讨论,但对审议和通过该法案的拖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经常面临各种形式的骚扰或报复。

1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先前关于人权维护者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效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让他们免遭任何骚扰、恐吓和报复行为,并确保将此类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请缔约国与国家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和潜在受益者协商,加快讨论和通过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律草案。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以便创造一种宽容的气氛,使他们能够完成使命,而不用担心任何形式的恐吓、威胁或报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16年通过的《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宣言》。

保护土著人民

1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民议会于2021年4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权利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尚未得到参议院的通过,特瓦土著人民仍然面临持续的歧视和排斥,这对他们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他们获得土地和祖传领土,包括自然资源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也没有参与到影响他们的所有领域(第一条和第二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承认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土著人民的权利,并与土著人民协商采取有效步骤,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和保障土著人民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为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与之进行协商的权利;

加快通过和颁布《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权利法》的进程,并建立必要的机制,确保在相关土著人民的参与下有效执行该法;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自然资源开发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修订《森林法》和《采矿法》,努力加强采矿业和林业的法律框架。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这些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采矿和伐木活动对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受影响人口的传统生活方式,对他们获得土地、充足食物、水和体面生活水准的机会,以及对他们参与文化生活的机会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对有关社区,包括对自然公园生态卫士的暴力和恐吓行为(第一条和第十一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拟定明确的指南和规则,用于评估缔约国全境的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采矿和伐木项目,包括私人行为方实施的项目,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以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与因自己领地上的经济发展或自然资源开发活动而受影响的社区协商,确保这些社区得到损失赔偿,并分享这些活动的利益;

防止对受影响社区和自然公园生态卫士的暴力和恐吓行为,并确保他们得到有效保护,包括通过刚果自然保护学会。

工商企业与人权

1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具体资料说明采矿和林业企业履行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情况,也没有收到任何具体资料说明是否有可能考虑与国际公司进行谈判,以开展人权尽责管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通过一项行动计划,确保国内和国际公司在缔约国开展的活动不对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审查其关于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法律框架以及适用于采矿和林业企业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范,以确保让它们开展人权尽责管理,以查明、防范和减轻发生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行为的风险,并防止对这些权利的侵犯;

参考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气候变化

20.委员会对采矿业和林业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砍伐森林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尽管2002年暂停发放森林开发特许权,但仍在继续授予采伐协定(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受影响社区、土著人民、民间社会组织和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协商,确保以公正和公平的生态保护模式使用自然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暂停发放森林开发特许权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

腐败

22.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腐败和起诉腐败案件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收到充分的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效力和执行这些措施的具体成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腐败现象持续存在,继续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构成障碍(第二条第一款)。

2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于腐败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继续优先解决腐败的根源,确保严格执行为打击腐败而采取的措施,并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公共行政的透明度,保护举报人和打击腐败的民间社会活动人士以及证人和记者。

最大可用资源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划拨的国内资源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缔约国国家收入仅有一小部分来自税收,而采矿等生产部门产生的税收不足,这可能限制缔约国减少高度不平等现象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调动国内资源,包括制定更有效、累进和社会公正的财政政策,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向开采自然资源如采矿的外国投资者收取使用费,以消除经济不平等,逐步确保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强化财政政策和编制概算。

不歧视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包括《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所有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措施,来消除土著人民,特别是特瓦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残疾人在有效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面临的事实上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并禁止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确保歧视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包括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有效防止和打击对土著人民,特别是特瓦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残疾人的歧视,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和采取平权行动措施,以确保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

性取向及性别认同歧视

28.委员会对《刑法》条款的适用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经常被用来将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的第176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特别是在获得工作、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方面,受到污名化和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受到的歧视和污名化,并确保就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言,尤其是在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住房方面,无人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刑法》第176条不被用来将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

男女平等

3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立法进展,特别是通过了2015年8月1日第15/013号法律,规定了落实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方式。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导致性别不平等长期存在,特别是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同工同酬和工作条件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等领域(第三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重视消除持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第15/013号法,包括设立该法规定的机构;

促进有效适用男女同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尤其是缔约国的雇主、劳动监察部门和法官。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能通过教育和培训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并确保她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采取措施,打击性别成见,改变影响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传统态度,包括开展关于男女分担家庭责任的提高认识运动;

参考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发生了大量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法律框架来打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且没有充分的措施来确保有效保护受害者(第三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个具体有效的法律框架,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尤其通过开展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全国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对男女平等的尊重,并宣传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有害影响,以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起诉性暴力犯罪者,包括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犯罪并继续逍遥法外者,将他们绳之以法,并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

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和援助受害者,特别是提供紧急法律援助,提供获得医疗保健和心理援助的途径,提供住所,并确保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受这些暴力行为侵害的女童的受教育机会;

参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关于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的建议。

工作权

34.尽管缔约国为减少失业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措施的影响不大,劳动力市场仍以青年失业率高企、就业机会严重不平等、劳动法或社会保障制度未涵盖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人数众多为特点。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危机造成的失业问题,特别是在受失业影响最严重的人口群体中(第六条和第九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社会伙伴协商,制定和执行一项国家就业政策,载有减少失业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的具体目标,将工作重点放在青年、妇女、残疾人和所有其他受歧视影响的群体身上;

加倍努力,改进教育质量,提高技术和职业培训的质量;

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能享有劳工法的保护并能获得社会保护,继续努力通过将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纳入正规经济,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人数;

采取必要措施,应对COVID-19大流行对这一时期劳动力市场和收入短缺的影响;

参考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最低工资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并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审查和更新最低工资的现有或未来机制的信息(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管理层和劳工协商,提高全国最低工资,并将工资水平与生活费用挂钩,以逐步保障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体面生活水平。

手工矿场的工作条件

38.委员会注意到,为了改善矿区的工作条件,《采矿法》规定,只有经认可的采矿合作社的成员才有权在这些矿区作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作条件仍然岌岌可危,许多采矿者继续在没有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情况下工作,手工采矿区很罕见。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孕妇在内的妇女继续在极其危险的条件下,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从事手工采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手工矿场发生的事故有时造成工人死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劳动监察仍然不足(第七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手工采矿工作者享有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加强宣传《采矿法》关于采矿合作社和手工采矿区的规定;

建立有效机制,系统监测采矿业的工作条件,并检举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剥削行为,特别考虑到在该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状况;

对手工矿场的事故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赔偿;

设立一个劳动监察机制,配备充足的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以有效监测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

工会权利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为保障公务员组建工会的权利所采取措施的执行情况,或是为确保他们能行使包括罢工权在内的工会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第八条)。

4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先前关于工会权利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在公职部门和权力下放的行政事务部门的就业者有组建和加入工会的自由,并能行使《公约》第八条保障的工会权利,包括罢工权。

社会保障权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就业的正规性质,大量工作者,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作者,继续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第九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全民覆盖,并为所有人,特别是属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提供充足福利,以确保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确立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包括基本普遍社会保障,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以及2015年通过的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儿童

44.尽管缔约国通过了“打击手工采矿和手工采矿场地童工现象国家行业战略(2017-2025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儿童在采矿业工作。委员会承认大量儿童已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中复员,但关切地注意到,在该国持续不断的武装冲突中,大量儿童处于极端脆弱和被遗弃的境地,因此有被武装团体招募的危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具体资料说明为确保他们得到保护,有效照顾和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第十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全面保护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制度;

加强有效执行“打击手工采矿和手工采矿场地童工现象国家行业战略”,确保严格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加强劳动监察机制,并向贫困家庭提供支持,使其子女能够继续上学;

加紧努力,有效防止儿童被非国营武装团体利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复员儿童被视为受害者且能够获得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社会心理护理;

确保彻底调查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儿童兵的行为,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确保所有剥削案件,包括经济剥削案件得到调查,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贫穷和不平等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困率仍然很高,约占人口的82%,其中妇女和儿童以及土著人民的比例尤为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不平等程度很高(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包括通过实施优先惠及最贫穷者的包容性发展模式,并通过全面评价为此目的制定的方案和战略,查明障碍并进行必要改革,以便执行一项全面的减贫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一战略包括具体和可衡量的目标,获得充足资金,为各方行为者提供有效协调机制,按照人权标准和原则实施,并适当考虑到现有的地区差距和人民,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真实需求。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人口(约2,770万人)仍然面临严重的粮食不安全,长期营养不良的儿童比例很高(360万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粮食危机对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土著人民等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影响(第十一条)。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长期营养不良问题,包括通过紧急行动计划,其中包括降低缔约国长期营养不良率的具体目标;

出台法律和体制框架和综合战略,以保障适足食物权并消除饥饿和长期营养不良,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技术支持;

加大力度,协助小农获得适当技术和进入当地市场,从而提高小农的生产力,以此提高农村地区收入水平;

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于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住房权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很大一部分人口生活在不合标准的住房中,生活条件不佳,没有电力、安全饮用水或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住房战略,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特别是向弱势和边缘化的人和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每个人提供安全和负担得起的电力、饮用水和卫生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以及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2010年)。

强迫迁离和土地改革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采矿活动,一些社区在没有得到协商,没有得到公平补偿或没有得到重新安置的情况下被迁离和强迫流离失所。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方案,以解决与土地有关的冲突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修订1973年7月20日第73-021号关于一般财产制度、土地和不动产制度以及保险制度的法律尚未获得通过(第十一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确保有效执行经修订的《采矿法》和《采矿条例》附件十八关于强迫迁离的规定,并确保强迫迁离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使他们能够收回其财产,返回住房或土地并获得适当赔偿。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其中除其他外,载有关于有效补救、适当赔偿和与有关各方协商的准则,以及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准则。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继续解决与土地有关的冲突,并考虑加快讨论和通过第73-021号法修正案。

健康权

54.委员会注意到“全民医保国家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改善健康保险覆盖面和保健质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财政和人力资源,基础设施不足和运作不良,药品短缺,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不足,难以获得。委员会还注意到,预防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有效方案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埃博拉病毒病的爆发和COVID-19大流行对缔约国的卫生系统产生了严重影响(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全民医保国家战略计划”,包括确保为卫生部门分配充足的资源。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卫生服务的获取、提供和质量,同时考虑到埃博拉病毒病爆发和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卫生危机所产生的挑战。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改善初级卫生保健系统的基础设施,确保医院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设备和紧急药品。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2020年通过的关于COVID-19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堕胎继续被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在性暴力案件和早孕率仍然很高的情况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的资料(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刑法》中禁止堕胎的规定,使国内法符合妇女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身心健康权,并通过取消限制获得堕胎的限制性条件,界定堕胎合法的情况;

确保不追究堕胎妇女的刑事责任,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少女,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少女传播和提供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评估为防止意外怀孕和少女怀孕而采取的措施,并加大行动力度,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获取和提供,特别是可负担、安全和有效避孕药具的获取,向所有妇女和少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少女提供紧急避孕药具;

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加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的机会,并为女童和男童制定基于科学的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

参考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受教育权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供免费教育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上学仍然产生一些间接费用,如教师支助费,限制了接受初等教育的机会;

在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依旧存在不平等,尤其影响到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特瓦儿童;

教育质量低,部分原因在于缺乏足够的资源、基础设施差和教师人数不足;

受教育机会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卫生危机加剧了这一差距;

缔约国某些省份持续存在对学校以及学生和教师,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袭击;

早婚对女童的受教育机会存在影响;

获得学前教育的机会不足,也不平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担向所有儿童提供优质教育的主要责任,并为此目的:

确保切实落实免费的小学教育,并加强监测和监督私立教育机构的规则和机制;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特瓦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除其他外,分配充足的资源、增加合格教师的人数、提高教师工资、改善基础设施和教材;

加大力度实施具体的特定措施,确保切实返校上学,确保能获得优质教育,并确保缩小学生之间的数字鸿沟;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生活在持续冲突地区的儿童有机会接受教育,并彻底调查教师和学生遭受的暴力行为以及对教育基础设施的破坏,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确保有效执行《安全学校宣言》;

制定和执行有效措施,防止儿童,特别是女童辍学;

确保促进平等获得学前教育。

文化权利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来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传播特瓦人的文化、传统和传统知识(第十五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对特瓦文化遗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特瓦人保护、发展、表达和传播其历史、文化、传统、传统知识和习俗的环境。

D.其他建议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国家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6.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9(b)段(工商企业与人权),第39(b)段(手工矿场的工作条件)和第49(c)段(食物权)所载建议执行情况。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的变化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