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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语…………………………………..6
章 次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1-197
A.《公约》缔约国………………………17
B.届会和议程 2-47
C.委员和出席情况5-87
D.会前工作组 9-119
E.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1210
F.工作安排 13-1610
G.下几届会议 1711
H.预定委员会下几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18-1911
二、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20-5813
A.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213
B.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23-3513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23-2913
2.审议报告30-3314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3415
4.推迟审议报告3516
C.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6-3916
D.处理不提交和逾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程序40-4217
E.委员会就从缔约国以外来源收到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43-4818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所提出的资料4318
2.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收到的资料44-4518
目 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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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不提交报告缔约国提供的资料46-4818
F.一般性讨论日4919
G.其他磋商50-5119
H.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52-5320
I.一般性意见54-5720
J.委员会通过的声明5821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59-6222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63-58923
第三十二届会议
立陶宛67-12023
希腊121-17330
科威特174-22335
西班牙224-26640
厄瓜多尔267-32945
第三十三届会议
马耳他330-37452
丹麦375-41155
意大利412-46560
阿塞拜疆466-52765
智利528-58973
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工作所涉实质性问题590-60380
与专门机构的合作:教科文组织(公约及建议委员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组第二次会议590-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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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员会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讨论的问题................................604-61285
A.一般性意见...................60485
B.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机制的合作605-60885
C.与专门机构的合作609-61186
D.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的建议61287
七、通过报告...................................61388
附件
一、《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的现况89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委员105
三、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议程(200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106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议程(2004年11月8日至26日)106
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107
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109
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111
七、A.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112
B.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119
八、A.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文件清单126
B.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文件清单127
缩略语
AIDS后天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
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GNP国民生产总值(国产总值)
HIV人体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毒)
ILO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
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
Roster不具备一般或特别咨商地位的组织名册 *
UNAIDS联合国艾滋病方案(艾滋病方案)
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UNFPA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
UN-Habitat联合国人类住区方案(人居署)
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高专办)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
WHO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Bank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银)
WTO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
第一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4年11月26日,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已有15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是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中通过的,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缔约国名单及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见本报告附件一。
B. 届会和议程
2.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准委员会分别于5月和11、12月间举行两届年会,会期各为三周,另外,五人会前工作组将在每届会议之后立即举行五天的会议,准备供下届会议审议的问题清单。经社理事会1995年7月25日第1995/39号决议核准了委员会的建议。
3. 2004年,委员会于4月26日至5月14日举行了第三十二届会议,并于11月8日至26日举行了第三十三届会议。这两届会议都是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各届会议的议程,见本报告附件三。
4. 委员会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审议情况,见有关简要记录(分别见E/C.12/2004/SR.1-29和E/C.12/2004/SR.30-56)。
C. 委员和出席情况
5. 除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外,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了第三十二届会议。(委员会委员名单,见下文附件二)。除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外,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出席了第三十三届会议。
6. 下列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应邀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届会议:粮农组织、劳工组织、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艾滋病方案、贸发会议、开发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环境署、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
7.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下列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有:
一般咨商地位:方济会国际
特别咨商地位:美洲法学家协会、争取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住房权利和驱逐房客问题中心、国际生境联盟、争取人权和民主发展国际中心(权利与民主)、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英国牛津救灾组织、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的组织: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出席第三十三届会议的有:
特别咨商地位:美洲法学家协会、生殖权利中心、住房权和驱逐房客问题中心、莫哈达妇女发展组织、国际生境联盟、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联盟、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的组织: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8. 下列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三十二和三十三届会议:移民法律研究协会(意大利)、“保留阿达街”运动(意大利)、“保留阿达街”运动都灵声援委员会(意大利)、促进保护人权委员会(意大利)、土地委员会(智利)、阿达街委员会(意大利)、拉丁美洲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组织(瑞士)、丹麦人权学会、厄瓜多尔自由农民全国联合会、种族歧视问题文件与咨询中心(丹麦)、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阿塞拜疆人权中心、和平与民主学会(阿塞拜疆)、国际居住者联盟、国际促进发展志愿者(意大利)、国际妇女人权法律中心(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网络(美国)、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美国)、国际人类及社会医学科学学会(意大利)、拉丁美洲保卫智利妇女权利联络组、马普切特穆莱穆社区(智利)、无国界医生组织(意大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观察(西班牙)、Behatokia语言权利观察(西班牙)、美利·维闲马普切人组织(智利)、社会创新基金(立陶宛)、3D-贸易-人权-公平经济组织、居住者联盟(意大利)、科莫湖绿色组织(意大利)、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立陶宛)。
D. 会前工作组
9.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批准设立一个由主席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批准该工作组可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10. 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之后,指定下列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Dumitru CEAUSU先生
Abdessatar GRISSA先生
Giorgio MALINVERNI先生
Jaime MARCHÁN-ROMERO先生
WaleedM.SADI先生
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ClémentATANGANA先生
RocíoBARAHONA-RIERA女士
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Maria Virginia BRAS GOMES女士
YuriKOLOSOV先生
11. 会前工作组于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工作组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问题,可同提交报告国家的代表展开讨论,从中有所斩获,这些问题的清单都转交给了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为第三十五届会议指定的会前工作组,将于2005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会议。
E. 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将继续担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如下:
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副主席:Azzouz KERDOUN先生
JaimeMARCHÁNROMERO先生
Eibe RIEDEL先生
报告员:DumitruCEAUSU先生
F.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届会议
13. 委员会在2004年4月26日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后编写的第三十二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4/L.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第一届(E/1987/28-E/C.12/1987/5)、第二届(E/1988/14-E/C.12/1988/4)、第三届(E/1989/22-E/C.12/1989/5)、第四届(E/1990/23-E/C.12/1990/3和Corr.1)、第五届(E/1991/23-E/C.12/1990/8和Corr.1)、第六届(E/1992/23-E/C.12/1991/4和Add.1)、第七届(E/1993/22-E/C.12/1992/2)、第八和第九届(E/1994/23-E/C.12/1993/19)、第十和第十一届(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E/1996/22-E/C.12/1995/18)、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E/1997/22-E/C.12/1996/6)、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E/1998/22-E/C.12/1997/10)、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E/1999/22-E/C.12/1998/26)、第二十和二十一届(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届(E/2001/22-E/C.12/2000/21)、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届(E/2002/22-E/C.12/2001/17)、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E/2003/22-E/C.12/2002/13)和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E/2004/22-E/C.12/2003/14)。
1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还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二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经过修订的草案(E/C.12/2004/3)。
第三十三届会议
15. 委员会在2004年11月8日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后编写的第三十三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4/L.2);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见上文第13(b)段)。
1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条,委员会还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在审议过程中经过修订的草案。
G. 下几届会议
17. 根据确定的时间表,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分别订于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及11月7日至25日举行。
H.预定委员会下几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1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报告,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委员会2004年11月8日第30次会议作出决定,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审议以下国家的报告:
初次报告:
中国E/1990/5/Add.59
赞比亚E/1990/5/Add.60
塞尔维亚和黑山E/1990/5/Add.61
第四次定期报告:
挪 威E/C.12/4/Add.14
19. 除上文第18段中列出的报告外,截至2004年11月26日第三十三届会议结束之日,委员会还收到了以下报告,暂定在委员会以下几届会议上审议:
第三十五届会议(2005年11月7日至25日)
斯洛文尼亚初次报告E/1990/5/Add.62
奥地利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8
乌兹别克斯坦初次报告E/1990/5/Add.63
摩纳哥同上E/1990/5/Add.64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8
第二章
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20. 委员会报告的这一章,将对委员会如何履行各方面的职责作简单扼要且最新的概括和说明。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加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国家。
21. 自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共同努力,制订了一套适当的工作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委员会举行了33届会议,其间委员会根据以往的经验,力求对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得到发展。
A. 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2. 委员会高度重视提交报告和与缔约国代表对话的安排,必须保证委员会审议它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应遵循一定的方法并掌握充分的材料。为此,委员会通过了详细的报告准则 ,以期帮助缔约国的报告工作,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效率。委员会强烈吁请所有缔约国尽量根据准则提交报告。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准则并酌情加以修订。
B. 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 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3. 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确定。
24. 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确定与报告国代表重点讨论的主要问题。目的是为讨论作更有重点的准备,提高本项制度的效率,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
25. 一般看法是,由于在执行《公约》时会出现许多性质很复杂的问题,而且所涉范围很广,十分有必要使缔约国能事先做好准备,以便答复对其报告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这种安排也有助于缔约国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
26. 关于工作组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先向每位成员分配一项初步任务,对一些具体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的问题清单。如何分配报告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据有关成员的专长领域。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最后的清单定稿。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都采用同样的做法。
27. 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查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委员会还请秘书处确保定期将某些类别的资料存入有关国家档案。
28. 工作组订出的问题清单,将连同一份委员会最新的报告,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并附一份载有如下声明的说明:
“这个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该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然而,工作组认为,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供这份清单,有助于委员会希望同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用书面形式对清单的问题作出答复,并在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能将答复翻译出来,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29. 除了编写问题清单的任务之外,会前工作组还承担其他许多任务,为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这些任务有:讨论审议每一份缔约国报告最适当的时间安排;考虑如何对载有新资料的补充报告作出最佳反应;研究起草一般性意见;审议一般性讨论日的最佳安排;其他有关事项。
2. 审议报告
30. 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实际上他们出席和参加会议也是必要的,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拟订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然后,委员会按条文分组(一般是1-5、6-9、10-12、13-15)审议报告,特别注意对问题清单所作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其他尚未回答的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回答,或必要时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虽然委员会敦促他们不要(a) 提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b) 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c) 在已经很长的清单上不适当地增加某个具体问题;或(d)一次发言超过5分钟。还可能邀请有关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对话的任何阶段发表意见。
31. 委员会审查报告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通常留出一小段时间,在对话结束后立即举行非公开会议,让委员们发表初步意见。然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关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2. 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通常在届会最后一天予以公布。一俟结论性意见于届会闭幕之日下午6时公布,即提供给所有有关各方,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收入委员会的报告。缔约国如果希望,可以在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时论及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性意见。
33. 委员会一般用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缔约国报告。此外,一般在每届会议结束前用二至三小时的时间以非公开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
3. 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4. 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若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交评论,评论将按收到时的格式原封不动作为委员会文件公布,并在年度报告中述及评论。缔约国的评论仅公布供参考。
4. 推迟审议报告
35. 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一届会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造成极大的干扰,曾给委员会造成重大困难。因此,委员会一贯的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的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 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6. 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委员会将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提交新的资料或统计数字;
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次报告之前,就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均将由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
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办法中之一种办法: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
委员会对有关资料通过具体的补充结论性意见;
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继续跟踪该问题;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它的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f)根据(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显然不能令人满意,主席可在征求主席团成员的意见后,继续与缔约国处理有关问题。
37. 如果委员会认为,它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它所需要的资料,它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一个由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组成的访查团。这种实地查访的目的是:(a) 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能够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 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22条和第23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具体说明有哪些问题,委员会的代表将努力从一切可得的来源搜集有关资料。这些代表的另一项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是否能对该具体问题有所帮助。
38. 访问结束后,代表将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交的报告拟订其结论。这些结论将述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包括与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39. 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了这种程序,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查,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
D. 处理不提交和逾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程序
40.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一贯不提交报告的情况,有可能破坏整个监督程序的信誉,因而损害《公约》的一项基础。
41. 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长时间逾期未提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同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开始适用这一程序。
42. 委员会采用了以下程序:
按照过期时间长短挑选过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缔约国;
通知每个此类缔约国,委员会准备在下几届会议的某届会议上审议该国的情况;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报告,则提议根据掌握的材料,审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况;
在有关缔约国表明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授权委员会主席将对该国情况的审议推迟一届会议。
E. 委员会就从缔约国以外来源收到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 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所提出的资料
43. 委员会为审议缔约国报告,还考虑到由缔约国以外来源提供的资料。这种资料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料在委员会审议该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送交有关缔约国。
2. 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收到的资料
44. 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了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事实上,这是就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提出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些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结论性意见具体处理的情况除外),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以外来源收到的资料并对其采取行动。
45. 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各国政府应承担执行的主要责任,它们有义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的撰稿人,应将资料直接提交其本国的有关当局,以期协助它们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 就不提交报告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46. 委员会还从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到关于下列国家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现况的资料: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之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47. 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执行《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48. 在2003年5月5日至23日举行的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上,委员会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公开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决定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委员会可视各个情况,采取下列行动:
委员会不妨非正式地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请缔约国立即提交逾期未交报告;
委员会可通过主席正式致函有关缔约国,请其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立即提交逾期未交报告。委员会不妨正式请缔约国提供涉及非政府组织陈述所提出问题的资料,并立即提交逾期未交报告。主席信函也可应要求提供给有关非政府组织。
F. 一般性讨论日
49. 委员会每一届会议都拨出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三个: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方面对其工作作出贡献;和为今后的某项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到目前为止委员会重点讨论的问题,见本报告附件六。
G. 其他磋商
50. 委员会力求尽其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努力在总体工作上,特别是在一般讨论中,吸取有关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坚持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工作组的主席和其他人士到委员会发言和参加讨论。
51. 此外,委员会还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出席一些问题的审议,他们对有关问题特别关心或了解,请他们在讨论中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增加了委员会对《公约》所涉问题某些方面的了解。
H.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52. 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有关资料的机会4。它们可在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非政府组织也可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交资料,条件是提交的资料与工作组议程上的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一个下午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 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 可靠;(d) 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媒介服务,但不作简要记录。
53. 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已了解该资料。
I. 一般性意见 *
54. 第三十一届会议结束时(2004年11月26日),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查了与《公约》第6至9条、第10至12条以及第13至15条所载权利有关的153份初步报告和71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125份综合报告。在第三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公约》总共有151个缔约国。审议工作涉及到《公约》的很多缔约国,它们代表了世界所有区域,涉及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它们迄今提交的报告,说明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
55. 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要求,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的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的义务。
56. 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以便帮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揭示出的欠缺;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及专门机构开展活动,逐步并切实地充分实现《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57. 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对《公约》中的各项具体权利起草一般性意见概要。委员会认为,某项具体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该意见的整个结构,并认为概要并不一定必须严格遵守。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概要可提供一些应于考虑的指导和问题核对清单。在这方面,概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加以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主要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概要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从而促进对它们的采纳,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J. 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58. 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重大的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截至2004年11月26日,委员会总共通过了15项声明,声明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五。
第三章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59. 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委员会在2004年11月8日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现况。
60. 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秘书长的说明,关于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订正一般准则(E/C.12/1991/1);
秘书长的说明,关于截至2004年6月15日《公约》缔约国的情况和提交报告的情况(E/C.12/2004/7);
秘书处关于审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报告的后续行动的说明(E/C.12/2003/3)。
61. 秘书长通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63段),截至2004年11月26日,他还收到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中国(E/1990/5/Add.59)、赞比亚(E/1990/5/Add.60)、塞尔维亚和黑山(E/1990/5/Add.61)、斯洛文尼亚(E/1990/5/Add.62)、乌兹别克斯坦(E/1990/ 5/Add.63)、摩洛哥(E/1990/5/Add.6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E/1990/5/ Add.65)和列支敦士登(E/1990/5/Add.66)的初次报告;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8);奥地利(E/1994/104/Add.28)和摩洛哥(E/1994/104/Add.29)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挪威(E/C.12/4/Add.14)和加拿大(E/C.12/4/Add.15)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62.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还决定排定在2005年审议一个未提交报告国家――圣马力诺――执行《公约》的现况。《公约》于1986年1月18日对圣马力诺生效。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63.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了下列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
|
立陶宛 |
E/1990/5/Add.55 |
希腊 |
E/1990/5/Add.56 |
科威特 |
E/1990/5/Add.5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
厄瓜多尔 |
E/1990/6/Add.3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
西班牙 |
E/C.12/4/Add.11 |
64.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了下列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初次报告 |
|
马耳他 |
E/1990/5/Add.5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
阿塞拜疆 |
E/1990/6/Add.3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
智利 |
E/1994/104/Add.2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
丹麦 |
E/C.12/4/Add.12 |
意大利 |
E/C.12/4/Add.13 |
65.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所有提交报告的国家的代表都被邀请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报告受到委员会审议的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各自报告的会议。根据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的一项决定,本报告附件七列出每个缔约国代表团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66.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中止将国家报告审议情况概要列入其年度报告的做法。根据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年度报告应除其他外载有委员会对每一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因此,以下各段按照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逐国列出了委员会就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委员会内的一贯做法,其成员既不参与拟订也不参与通过对其本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届会议
立陶宛
67.委员会在2004年4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3至5次会议上审议了立陶宛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5),并于2004年5月1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6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E/C.12/Q/LITH/1/Rev.1)所作的全面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有《公约》所涉不同领域的专家参加的高级别代表团所进行的坦率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对法律体系所作的改革,并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几年来,下列新法律已生效,以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2001年7月的《民法》、2003年1月的《民事诉讼法》、2003年1月的《劳工法》,以及2003年5月生效的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惩治执行法》。
7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还通过了各种国家方案,以便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制订了一项《保护和增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涉及到一系列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1.委员会欢迎该国设置了议会监察专员(1994年),机会均等监察专员(1999年)和儿童权利监察专员(2000年)。委员会还欢迎2000年3月的《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法》,使处境不利的人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决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3. 委员会注意到在立陶宛没有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任何重大因素和困难。
D.主要关注的问题
74.尽管该国的宪法条款(第三部分,第138条)规定,国际法具有优先地位,而且可以在国内法院里援引《公约》,但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国内法院援引《公约》及其条款作出具体裁决的资料感到遗憾,这表明该国一般民众不了解《公约》,也不了解可以在法院里直接援引《公约》。
75.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根据“2000-2004年促进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的方案”,为改善罗姆人的生活水平作了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罗姆人在住房、保健、就业和教育方面仍然面临难以融入社会问题及歧视性做法。
76.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为改善妇女的境况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2003-2004年男女机会均等全国方案”,但妇女在社会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就业和同工同酬、以及在决策方面尤其如此。
77. 委员会关注的是,失业率仍然很高,而各地区失业率差异很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长期失业的情况有增无减,而且很大一部分失业者为年龄未满25岁的青年人。
78.委员会对于缺少有关残疾人进入劳工市场情况的资料感到遗憾,并对鼓励雇用残疾人的奖励措施很有限表示关注。
7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低工资水平低,不足以使工人本身和家庭过体面的生活,而且该国没有指数化的制度,也不根据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
80. 委员会对于2001年以来该缔约国的工伤事故有所增加深表关注。
81. 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1月的《劳工法》纠正了以前管制罢工权利的法律中的某些缺点,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禁止罢工的“基本服务”的定义定得太广。
82. 委员会表示关注,基本的养恤金无法保证适足的生活水平。该国不存在将基本养恤金与消费指数和最低生活水平相联系的指数化制度,也令人担忧。
8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失业津贴水平很低,而且由于可领失业津贴的标准十分苛刻,2002年能领取这一津贴的人,只占所有失业者的11.5%。
84. 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分配不公平,因居住地点而异,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8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儿童在缔约国仍然是一个问题。尽管该国制订了一项“2002-2004年管制和防止贩卖人口和卖淫方案”,而且新《刑法》对一些涉及人口贩运的罪行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人口贩卖(第147条)、使人卖淫从中牟利(第307条)、以及为淫业充当淫媒(第308条),但该国仍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和中转国。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被贩运人数的资料,无法精确地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
86. 据报告,在缔约国境内失踪人数很多,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87. 委员会关注的是,家庭暴力事件发生频繁,而且缺乏收容遭受暴力妇女的收容所。委员会还关注,根据现行法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得到适当保护。
88.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境内流浪儿童问题感到关注,并关注缺少有关送到收容所的儿童的情况。
89.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农村地区的情况,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报告说,在这些地区,由于没有进行农业改革“使得将近四分之一的立陶宛人看不到经济前景或希望”。
90.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无家可归问题表示关注,并对在立陶宛没有关于无家可归人数的官方数据表示遗憾。
91. 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没有足够的适当住房,而且社会住房也严重短缺。
92.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自杀率很高、特别是农村居民自杀率高的现象表示关注。
93. 委员会关注的是,酗酒和吸烟过度造成的死亡率很高、尤其是男性的死亡率很高。
94.委员会关注堕胎的年轻妇女(年龄19岁和未满19岁)人数正在增加,并对缔约国未能提供有关生殖卫生的任何资料感到遗憾。
95.委员会对学龄儿童的失学率情况感到关注。
E.提议和建议
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一般公众和司法部门广泛认识《公约》,并了解可以在法院诉讼中援引《公约》的条款。
9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罗姆人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在罗姆人社区代表的参与下对“2000-2004年促进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的方案”影响的评价,以及提供关于2005-2010年期间根据该方案第二阶段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情况。
9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地位,其方式应包括扩大“男女机会均等全国方案”及其他适当措施,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9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加大力度,结合“2001-2004年立陶宛共和国增加就业机会方案”争取减少失业,并将失业最严重的地区以及处境不利和被排斥群体定为方案优先考虑的对象。
1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03-2012年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国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融入劳工市场,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向雇用残疾人的雇主提供奖励,并加强残疾人工作机会分配制。
10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努力保证,最低工资足以让工人及其家庭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平。此外,缔约国应当制订一项机制,定期对最低工资与生活费用设定指数并据此进行调整。
10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其中包括加强劳工监督,以便确保不遵守安全规定的雇主受到制裁。
103.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有关根据《劳工法》对罢工权进行限制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三方理事会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职能,包括禁止罢工的那些“基本服务”。
10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种制度,对反映基本生活费用变化的基本养恤金数额设定指数并据此调整,并保证基本养恤金足以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计划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在社会保障中国民和非国民享有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
1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失业津贴的范围和数额,从而保证失业津贴足以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平,并进一步放宽可享受津贴的条件。
1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力纠正各区域间的不平衡促进接受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均等机会。
1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根据“2002-2004年管制和防止贩卖人口和卖淫方案”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加强这些领域的国际合作。缔约国还应保证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能够向危机中心求援,取得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为制止贩运妇女与儿童和对其进行商业性剥削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可比较的统计数据表明问题的严重程度。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解决失踪人士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的详细资料。
10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颁布具体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为刑事罪行,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缔约国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为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培训,使之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刑事罪行性质。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保证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能够得到安全住宿和咨询的危机解救中心。
1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消除流浪儿童的现象作为一项优先工作。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通过加强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援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造成忽视、虐待和抛弃儿童的根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详尽资料和最新的可比较统计数字。
11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各项旨在改善农村地区生活条件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机制,以便衡量和监测贫穷的程度,并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数情况的分门别类的可比较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 。
112.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对无家可归问题开展研究,以对这一问题及其根源能有更加确切的了解。
1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全国性政策,以便保证家庭有适当的住房条件和设备,并对社会性住房拨出足够的资源、特别是为最低收入家庭和处境不利以及被排斥群体提供社会性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1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该国自杀现象的根源进行研究,并结合“全国防止自杀方案”加紧努力,减少自杀率。
1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有效实施诸项方案,制止吸烟和酗酒现象,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方面工作。
11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促使民众广泛认识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安全的避孕方法以及利用堕胎作为控制生育方法对健康的危险性,并在下一次报告中通报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11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学童入学和缀学率的分门别类的比较数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1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 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授权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事项。
1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前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对报告的讨论过程。
120.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希腊
12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4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6至8次会议上审议了希腊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56),并在2004年5月1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22. 委员会欢迎希腊提交首次报告,报告基本上是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而且缺少反映《公约》某些条款执行情况的可比和分类数据。
1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就问题清单(E/C.12/Q/GRC/1)作出全面书面答复,以及与该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中具有一些对《公约》有关条款的议题十分了解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1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希腊宪法第28条第1款,《公约》优先于国内法的相反规定,经2001年修订的宪法保障了各种社会权利。
12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7于1998年建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还赞扬它设立希腊监察专员办事处,监察专员有权处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事宜,还可以对个人申诉进行调查。
126. 委员会欢迎最近的立法修正案,立法修正案禁止就业部门的歧视,特别是性别歧视,包括取消妇女就读警察学校的配额限制和总统最近下令在雇员提出歧视申诉时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
127. 委员会欢迎通过2003-2005年全国社会包容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对低收入家庭、房租补贴和住房无息贷款提供资金支持。
12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希腊罗姆人融入社会综合行动计划(2001-2008年)》,目的是通过开发新居住区和修缮现有居住区、在居住区建立社会医疗中心、向罗姆游牧民帐蓬区特别是向边远地区派驻巡回医疗队等方式,改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便利他们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委员会还欢迎2002年以来执行罗姆人住房贷款方案,约向4,700名申请人每人提供约6万欧元的贷款。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29.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说明阻碍希腊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30. 委员会关注的是,希腊只有一个得到正式承认的少数民族,而其他民族也在谋求得到这一地位。
13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促进希腊罗姆人融入社会,但委员会深为关注在住房、卫生和教育领域继续存在着对罗姆人的歧视。它特别关注据报警察对罗姆人施加暴力、广泛逮捕和警察任意查抄罗姆人居住区等问题。
1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通常也保障非公民享有的权利,如非歧视权或义务教育权,根据缔约国宪法,只保留给希腊公民。
13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通过法律规章促进性别平等,但也表示关注妇女在政治、经济和学术领域决策机构中的人数不足。
134. 委员会对失业率高表示关注,特别是失业率高对农村地区妇女和青年的影响。
135. 委员会关注的是,低收入人员、罗姆人、有证件和无证件移民及其家属可能得不到社会服务。
1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全国监测站,还在雅典和比雷埃夫斯设立了两个家庭暴力受害者接待中心,但表示关注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发生率仍然很高,而且因文化原因和妻子在经济上依赖于丈夫而不了报告。
137. 委员会关注的是,殴打和性虐待儿童的发生率似乎很高。
138. 委员会关注的是,众多被贩运的妇女和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遭受性剥削,而且不经必要程序保障被迅速地遣返回原籍国,而不是发给居住证。
139. 委员会关注的是,所收到的信息称,约有5,800名最低工作年龄即15岁以下的儿童在街头非法打工。
140.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希腊没有贫困人口数据,也没有设定贫困线从而缔约国无法确定贫困的范围,监督和评价减贫的进展。
141. 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市政当局常常以2004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建筑项目为借口,不经司法程序拆除罗姆人住宅,强行迁离罗姆人,往往不支付足够赔偿或不提供替代住房。
142. 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据报告许多罗姆人生活在恶劣的条件下,他们的居住区常常没有自来水、供电、卫生和其他必要服务设施。
14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无家可归者人数的统计数据。
144.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努力向边远地区人口提供基本预防和精神卫生服务,但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它向罗姆游牧民派出多少次巡回医疗队或救治多少人或以及向边远地区人口派出多少次基本精神卫生巡回医疗队。
14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是欧洲烟草和酒精消费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尤其在未成年人中间。
146.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说明用以衡量缔约国在具体卫生领域成就的卫生指数或相关国家基准。
147.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说明缔约国如何通过接种疫苗和其他预防性措施防治B和C型肝炎。
148. 委员会关注的是,讲罗姆语和土耳其语儿童不上学或者在就学初期辍学的比例很高。虽然在Thrace两所穆斯林少数民族中学可以接受土耳其语和希腊语双语教育,但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在小学或Thrace以外的地方则没有这种可能性,其他语言群体成员不可能在学校学习母语。
149.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说明缔约国采取哪些措施维持、保护和促进少数群体语言和文化的情况。
E. 提议和建议
1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界、特别是法官和律师以及广大公众中间广泛宣传《公约》所载个人权利,以及委员会一般性评论阐述的所有《公约》权利中可予司法裁决的内容。
15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标准,重新考虑关于承认其领土内可能存在的其他民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立场,并请它批准欧洲委员会1995年通过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52.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调查警察对罗姆人施加暴力事件和任意查抄罗姆人居住区的指控,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对警察进行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提高地方当局对歧视罗姆人问题的认识。
1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有关宪法规定与它的义务统一起来,即保证人民根据《公约》所载受禁理由不受歧视地行使《公约》权利。
15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各级决策机构的妇女人数。
1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按年龄、性别、农村和城市地区分类列入最新就业统计数据,以及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消除区域间的失业率差距。
1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贫穷和边缘化个人和家庭得到单个或集体的社会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服务使用情况的分类数据,以便委员会能够评估切实获得和使用这些服务的人口比例。
15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着手颁布惩治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法律草案,在刑法中列入有关条款;加强对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受害者的援助,例如建立更多的招待所和接待中心;向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宣传这些行为属于犯罪;搜集有关受害者人数、犯罪者、定罪和所实施处罚种类的最新分类统计数据,列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
1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社会工作者缺乏问题,以增加对遭受殴打和性虐待儿童的援助,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列入受害者人数、犯罪者、定罪和实施处罚种类的统计数据。
1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驱逐被贩运人口时遵守必要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当受害者为儿童时。缔约国还应该继续和加强在打击人口贩运时与邻国的合作,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持,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些措施。
1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对可能剥削在街头非法打工的最低年龄即15岁以下儿童的家长和其他人提起刑事诉讼,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惩治。缔约国还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这些儿童按照《公约》第十三条正常上学。
1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希腊贫困范围的最新统计数据,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
1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强迫迁离只能按委员会题为强迫迁离,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评论(1997年)所述的准则进行,受影响的人有权获得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等财产损失的充分赔偿,并获得符合其具体文化需求的适当替代住房。
16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被迁离的罗姆人数,特别是以2004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为理由而迁离的人数,还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纠正这方面可能发生的非法行为。
16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向所有罗姆人,包括游牧罗姆人和非希腊罗姆人提供适当和可承担得起的住房,住房应该具备所有权的法律保障、安全饮用水供给、适当的卫生条件、供电和其他必要服务,而且符合其具体的文化需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罗姆人代表参加评估《希腊罗姆人融入社会综合行动计划》,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执行《行动计划》的实际效果,以及对缔约国境内非法居住的罗姆人适用的情况。
165. 委员会请缔约国解决无家可归者问题,说明这方面取得的进步,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年龄、民族、城市/农村地区分列出希腊无家可归者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
1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向罗姆游牧民派出巡回医疗队的频率和接受治疗的人数,以及向边远地区人口派出基本精神卫生巡回医疗队的情况。
1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烈性饮料的规定,除现有限制外,采取有效措施反对“微妙”烟草和酒精广告,并加强反对吸烟的教育和宣传活动。
168.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和标准的(《公约》第十二条)第14号一般性评论(2000年)制订健康权的分类指数以及有关此类指数的相关国家基准,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制订这类指数和基准的进程。
169. 委员会请缔约国说明缔约国防治B和C型肝炎的疫苗接种活动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列出有关数据。
17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讲罗姆语和土耳其语儿童的入学率,包括中学入学率,尽可能确保语言少数群体的儿童有机会在学校学习自己的母语,包括地区方言,并配备足够的多文化教师。
17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维持、保护和促进少数群体的语言和文化,不应只限于Thrace的穆斯林少数群体。
172.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其他机构在国家一级进行磋商。
17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科威特
174. 委员会在2004年4月30日和5月3日举行的第9至第11次会议上,审议了科威特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7),并于5月1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总体上按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但是,提供的资料不够,委员会无法充分评价《公约》大多数条款的执行情况方面的最新进展。特别是,委员会感到遗憾,可比和分类的统计数据缺乏,对问题清单(E/C.12/Q/KUW/1/Rev.1)的书面答复缺乏。
176.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内有《公约》所涉不同领域的专家。委员会遗憾的是,有一些问题的答复没有令它满意。
B. 积极方面
17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免费医疗保健的范围很广。
1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内的努力,特别是各级教育的女孩和妇女入学率很高。
179. 委员会欢迎并愿接受缔约国代表团向它发出的访问科威特的邀请,以便根据这些结论性意见,协助该缔约国履行它的《公约》义务。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80. 委员会注意到1991年与伊拉克的战争后果影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充分享受。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81. 象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一样,委员会对《公约》优先于冲突或抵触的国内法及其在国内法院内的直接适用和受理等问题不明确感到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科威特在适用《公约》方面没有案例法。
18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所作的保留和声明。
183. 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第71段制订的人权问题国家综合行动计划。
184. 委员会注意到国民议会内有一个维护人权委员会,但仍然对没有根据《巴黎原则》7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表示关注。
18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继续歧视Bidun人表示关注,因为缔约国拒绝给予他们成为科威特国民的机会。
186. 委员会关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对移徙工人的歧视。
187. 尽管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妇女的状况,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妇女的歧视一直存在,特别是在她们参与政治决策进程(特别是在议会中)及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
18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私营部门没有最低工资的规定。它还对国营部门的最低工资不适用于非科威特国民感到关注。
189. 委员会对移徙工人的不公平就业条件和工作条件深表关注。
190. 委员会还对家庭佣工的情况,特别是不适用《劳工法》的移徙工人的情况深表关注。这些工人所处的条件无异于强迫劳动,报酬不足,常常不能享受休息权。有时,他们还被剥夺迁徙自由,因为护照被雇主扣押。
19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国民的工人在参加工会的权利方面受到限制以及在罢工权方面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192. 委员会注意到,科威特具有健全的社会保险计划,但仍然关注这项计划不适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193. 委员会关注,科威特的非科威特工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计划之外。
194. 委员会关注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儿童,包括为从事家庭帮佣而贩运的事件在增加。
195. 委员会同样关注地是,缔约国就非婚生儿童的情况提供的资料不足,它对这类儿童的法律地位不甚了解。
19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陈述,即只有当母亲的生命有危险时才允许流产。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全面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方案表示关注。
197.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性传播疾病,如爱滋病毒/爱滋病等发生率方面的统计资料表示关注。
198. 委员会关注在免费义务初等教育至中等教育的入学和毕业方面没有对年龄作出明确的规定。
199.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按《公约》所载的一项权利向非科威特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E. 意见和建议
20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证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国内立法,并使之可以依法适用。委员会指出,不管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秩序的制度如何,在一项国际文书得到批准后,缔约国就有义务遵守这项文书,并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一般性意见9(1998年)。
20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撤消在批准《公约》时作的保留和声明,因为这种保留和声明否定《公约》的核心目标和宗旨。
2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段编制一项全面的全国性人权行动计划,纳入《公约》的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对该计划如何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解释。
2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它还建议这种机构的职权范围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争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2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它境内的所有人,包括Bidun人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尽量加速他们取得科威特国籍。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就Bidun人的情况向它提供详细资料。
2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移徙工人提供与科威特公民一样的待遇。它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给妇女以投票权。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关于个人地位的法律和《民事法》方面使其国内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相协调,以便消除男女在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差别,实现充分的男女平等。
20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私营部门规定最低工资,使工人及其家庭,特别是非科威特公民能够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在国营部门,不分科威特公民和非科威特人一律适用最低工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第131号公约(1970年),其中特别提到发展中国家。
2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移徙工人的就业条件和工作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劳工条件检查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确保不遵守就业条件和安全规章的雇主受到制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1964年)和劳工组织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1993年)。
20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步骤,确保不再延误地通过和执行《劳工法》。
2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家庭佣工的问题纳入《劳工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相当于强迫劳动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制裁违反劳工立法的人,并对这种违约行为的受害者给予补偿。
211. 委员会大力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放松对罢工权的限制,将参加工会的权利扩充到所有工人,包括移徙工人。
21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社会保险范围扩大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开展研究并采取措施,确保向非科威特工人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在社会保障权方面将他们放在与科威特国籍的工人一样的公正和平等的地位上。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2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儿童,尤其要确保贩运的责任者受到起诉;并建议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贩运受害者设立支助服务机构,并采取措施使执法官员和公众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2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非婚生儿童获得同样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非婚生儿童的状况提供详细资料。
2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关于人工流产的立法中列入作依法流产的其他动机,以防止非法流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个问题向委员会汇报。
2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缔约国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率提供资料。
2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免费义务初等至中等教育入学和毕业的年龄。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它关于初等教育(《公约》第十四条)行动计划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2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居住在科威特的非科威特儿童按《公约》所载的一项权利,获得免费义务教育。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数据。
22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教育和培训方案,以确保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行为者提高对《公约》的了解、认识和实施。
221.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
222.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前,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其他机构进行国家一级的磋商。
22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西班牙
224. 委员会在2004年5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2至14次会议上,审议了西班牙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1),并于2004年5月1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它还对问题清单(E/C.12/Q/ESP/2)获得的全面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对话中该国向委员会提供的更多书面材料表示赞赏。
226. 委员会对与《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227. 委员会欢迎通过和实施旨在加强对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数项保护措施,包括《2003年至2006年男女平等机会计划》,设立处理机会平等的总秘书处,设立住房部,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设立解决移徙工人问题的新办公室,以及通过《2003年至2005年关于社会包容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其中特别包括改善罗姆人(吉卜赛人)状况的倡议。
2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打击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它特别欢迎2003年7月31日制定的《第27/2003号法令》。该《法令》就保护令做出了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规定了各种形式的援助,并且设立了一个监督执行此项《法令》的委员会。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29. 委员会注意到西班牙不存在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主要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230.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居住在缔约国的无证移民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基本社会服务、保健和教育权,条件是他们在地方市政当局进行登记,但委员会仍对大量无证移民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有限保护的不稳定状况表示关注。
231. 委员会关注的是,过去几年来到缔约国的移民数量上升,伴随着针对外国人的消极和敌视态度,并且发生了仇外事件。
232.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在国家和区域级别存在广泛的旨在改善罗姆人(吉卜赛人)状况的计划,包括《2003年至2005年关于社会包容的第二个全国行动计划》以及《吉卜赛人发展计划》,但罗姆人在缔约国内仍处于脆弱和被忽视的状况,特别是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方面。
23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到2008年将官方发展援助从目前占国民总产值的0.25%提高到0.5%,但对发展援助仍未达到联合国制订的占国民总产值0.7%的目标表示关注。
234. 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主要依照《2003年至2006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为促进两性平等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持续存在两性不平等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妇女参与决策和在劳动力市场方面。
235. 委员会对失业水平仍然较高(11.3%)表示关注,特别是年轻人和妇女的失业水平(15.7%,而成年男子为8.1%)。还令人关注的是长期失业率较高,特别影响到40岁以上者,而且罗姆人的失业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失业情况存在显著的地区不平衡,从Navarra的5.23%到Andalucia的20.19%(2002年的数据)。
236. 委员会对大量人员依照短期临时合同就业(约占总就业人员的30%)的不稳定状况表示关注。
237.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工伤数字较高,并且1996年至2002年事故数字增加了50%以上,表示关注。它注意到,依照临时合同就业的工人工伤事故的数字最高。
238. 委员会对家庭佣工其中大部分是移民易受伤害的状况表示关注。
239. 委员会表示关注缺乏出于性剥削的目的向缔约国贩运人口的问题和缔约国就此采取措施的充分信息。
240. 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家庭暴力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表示关注家庭暴力恶性案件的数字上升以及妇女对受到配偶或伴侣虐待提出的申诉的数字持续较高。
2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导,来到缔约国而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未得到足够的帮助和保护。
242.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社会包容的全国行动计划》旨在消除贫困和使处于最不利地位和被忽视的群体融入整个社会,但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的贫困人口数字和贫困状况数据。
243. 委员会对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1,第386段)阐述的缔约国内无家可归的问题日益严重以及有人被强迫迁离表示关注。
244. 委员会对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同前,第388段)阐述的缔约国内住房条件恶化以及缺乏社会住房表示关注。
245. 委员会对15岁至19岁之间的少女堕胎率较高(2001年13.89%)表示关注。
246. 委员会对缔约国内尤其年轻人滥用药物、酗酒和吸烟的比率较高表示关注。
E. 意见和建议
2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措施,保证有效保护居住在其领土内的所有人的基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进一步鼓励缔约国促进无证移民身份的合法化,使他们能充分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密切监督和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并继续促进社会所有群体彼此之间的文化理解和容忍。
24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解决罗姆人状况的努力,同时加强罗姆人协会参与此种方案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执行这些方案遇到困难和取得进展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得到不同级别的行政机构(国家、自治社区和地方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和划分职责的更多资料。
25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逐步提高其官方发展援助的水平,达到联合国占国民总产值0.7%的目标,并确保国际合作有助于实现《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2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2003年至2006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做出报告。
2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针对受影响最大的地区和群体的减少失业计划。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便利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改善3岁以下儿童的儿童保育设施。
2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降低按照临时合同工作的工人的比例,包括促使雇主向雇员提供不限期的合同。
2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包括加强劳动检查,确保不遵守安全规定的雇主受到处罚。
25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家庭佣工的保护,使提供给家庭佣工的权利和福利与其他工人的不分轩轾。
2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中贩运人口和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取措施的详细资料。
2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并要求提供执行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的第27/2003号法令方面所取得成就和遇到困难的资料。
258.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自治社区共同执行的旨在防止和发现虐待儿童并允许采取有关行动的试验计划结果的资料。
259.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解释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的问题已经通过缔约国与摩洛哥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得到解决,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就此事项提供更多的资料。
26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制订对贫困水平进行衡量和密切监督的机制。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贫困人数以及在减贫方面取得的进展的分类和比较数据。
26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关于社会包容的全国行动计划》加强努力向无家可归者提供援助,并就无家可归的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该问题及其根源。它还请缔约国提供被强迫迁离的人数的分类和比较数据,并且确保已实施的强迫迁离符合委员会题为强迫迁离,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制订的准则。
2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采取补救措施改善住房条件,并向低收入家庭和处于不利地位及被忽视的群体提供更多的住房单位、住房设施、贷款和补贴。
2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督少女的堕胎事件,采取必要的法律或其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包括在少女中加强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具体计划,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就此令人关注的问题提供资料。
2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防止吸毒、吸烟和酗酒的计划,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就此问题向委员会做出报告。
265.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前,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在国家一级进行讨论。
266.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267. 委员会在2004年5月5日至6日举行的第15至17次会议上审议了厄瓜多尔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6),并于5月1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基本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然而,由于对问题清单(E/C.12/Q/EQU/1)的书面答复延迟提交,耽误了委员会提供其他工作语言的文本,令委员会感到遗憾。
269.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展开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27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厄瓜多尔1998年通过的新宪法宣布,缔约国是一个多文化和多种族的国家,并且在宪法中收入了一系列广泛的人权,包括《公约》所载的一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7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全国人权计划”。委员会欢迎1998年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厅”,以增进和保护人权。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通过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安第斯宪章》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7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以及通过立法和建立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各类体制和计划,诸如,1995年的“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法”、1997年的“女工保护法”、1997年的“机会均等计划”和设立“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
27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是负责起草提交报告给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的部际间人权事务公共委员会的工作组,与联合国驻厄瓜多尔国别工作队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拉丁美洲区域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74. 委员会注意到厄瓜多尔近期遭受了,诸如厄尔尼诺现象之类的一系列自然灾害,对执行《公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结构调整政策不利地影响了人民,尤其是社会中处境不利和受排斥群体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相当高百分比的国家年度预算(大约40%)拨款用于偿债付息,严重限制了可用于实现有效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资金。
D. 主要关注问题
276. 对于司法部门无独立性以及据称司法部门犯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感到关注。
277.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尽管建立了法律框架而且土著基层社区群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土著人民继续蒙受歧视,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歧视。
278. 委员会关注,虽然宪法承认土著人群体拥有土地权,而且要在其社区领地上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必须事先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却未得到充分贯彻。对于在未得到所涉社区充分同意的情况下,即批准国际公司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委员会深感关注。委员会还关注,这些自然资源开采公司的活动损及所涉土著社区土地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行使以及生态平衡,对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279. 对于非裔厄瓜多尔人口在社会生活所有各方面遭受的实际歧视,委员会深感关注。对于缔约国报告未充分提供有关非裔族群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
280.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残疾率的相当高深感关注。委员会虽赞赏地注意到最近有关增强残疾人权利,包括受教育、就业、公共交通,通信等方面权利的法律,但是对于缔约国未拨出足够经费,确保实际享有上述各项服务,委员会感到遗憾。
281. 尽管厄瓜多尔制订了保障平等的法律,但由于长期的陈规陋习,以及未能执行保障平等的法律,厄瓜多尔社会实际上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这类不平等体现在:同工不同酬、妇女,尤其是乡村地区妇女文盲率高、任职公共服务和行政部门中的妇女比例低,以及获得信贷、专业工作和熟练技能行业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注,未为旨在消除基于性别不平等的方案拨出充分的经费。
282. 缔约国的失业百分比高及其非正式经济的规模大,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283. 委员会尤其关注,最低工资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维持体面的生活,甚至在实践中未能始终支付最低工资。
284.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未能充分地执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条例,尤其未在小型矿场和香蕉种植园中执行,以及发生相当多的工伤事故。委员会还关注,未能定期进行劳工视察,乡村地区更是如此。
28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劳工法》限制了工会权利,它要求至少有30名工人才可建立分工会或者旨在建立分工会的职工协会。对于临时工合同和分包合同滥用的程度,以及这种现象对工人行使其工会权利造成的障碍,委员会深感关注。厄瓜多尔《劳工法》所载罢工权受到的限制,也令委员会感到遗憾。
286. 委员会关注,厄瓜多尔社会保险机构的资金严重短缺,对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的人身和物质保险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87. 委员会关注,厄瓜多尔可享受社会福利,尤其是享有疾病和孕产保险的人口百分比有限。
288. 委员会虽承认缔约国正致力消除童工,但对缔约国境内的童工,尤其是雇佣童工从事农业和家务的做法,感到遗憾。
289. 对于性虐待、城镇地区18岁以下男女孩卖淫、剥削儿童现象的高比率,以及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综合性战略,委员会深感关注。
290. 对于贩运未成年人,尤其是土著未成年人的现象委员会感到关注。
291. 对于缔约国境内普遍发生家庭暴力行为,而这种行为又不构成罪行,委员会表示关注。厄瓜多尔刑法对强奸罪所下的定义狭窄,委员会也表示关注。
292. 缔约国境内长期贫困并日益加深,妇女、儿童、土著人和非裔厄瓜多尔族群沦为受害最深的族群,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93. 对于住房条件差,住房严重短缺,以及缺乏为低收入家庭和处境不利群体以及被排斥群体提供社会住房的有效措施,委员会感到关注。
294. 尽管宪法保障土著人民社区拥有土地权,但是缔约国没有为土著人民提供有效的保护,以防止将土著人民强迫迁离其祖居地,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295. 对于保健系统覆盖率低、质量差及其现有经费不足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注意到,孕妇死亡率尽管有所下降,但仍较高。委员会对青少年怀孕率日益增高表示关注。
296. 对于缔约国境内全体人民享有健康权,尤其是取得走普药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297.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文盲率偏高,辍学率也高感到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少女和土著和非裔厄瓜多尔儿童在这方面的情况。
298. 尽管有些学校和大学教授土著语言,但是主要土著语言,尤其是Quechua语正在逐渐消失,令委员会对这种现象感到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29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说明法院审理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案件的详细资料。
3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更好地保护土著人民不遭受诸多方面的歧视,尤其防止在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旨在确保土著人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方案,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的数据。
301.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参与涉及其生活的决策。委员会尤其要求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民族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在执行影响到土著人民的自然资源开采项目和政策之前,先与所涉土著人民进行磋商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执行立法和行政措施,以防跨国公司违反环境法和环境权。
30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非裔厄瓜多尔人的机会平等,尤其是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方面的平等,并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详细资料。
30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研究造成高残疾率的可能原因,并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残疾原因以及在确保实现残疾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详细资料。
30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规定,在生活领域所有方面实现男女平等,包括贯彻《公约》规定的同价值工作,领取同等报酬的原则、提高在公共服务部门中任职的妇女人数或代表比例,并削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处理性别歧视问题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详细资料。
3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减少失业率,以及在该国非正式经济中就业的百分比。
3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工资可使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标准,并切实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30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该国关于工人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现行法得到全面执行,并增强劳工视察制度。委员会还促进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由于在香蕉种植和小型矿产开采部门使用的有毒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造成的职业性危害。
3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分包合同工和临时工都可行使工会权利。
30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解决亏欠厄瓜多尔社会保险机构的债务问题,从而使该机构能履行其任务,确保充分的保险覆盖率并支付社会福利金。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增强社会保险监察作用,以消除欺诈行为,例如不为其雇员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雇主的欺诈行为。
3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尤其为自谋职业的工人和妇女提供保险。
31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厄瓜多尔移民及其家庭发展方案设立的基金,对改善这些家庭生活状况的影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执行人权委员会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1年提出的建议。
312.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家庭法》,并无任何拖延地予以实施。
313.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一切可能的措施,有效地解决长期存在的童工问题,尤其是从事农业和家务的童工问题。
31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制订一项综合性的战略,解决性虐待、男女孩卖淫和剥削儿童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资料。
3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贩运未成年人问题,包括收集相关数据和统计数字,并就这一问题展开彻底的研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包括通过有效实施现行法律和开展提高意识的运动。委员会还强烈促请缔约国修订其《刑法》,以期重新界定强奸罪,以体现出国际标准并保护妇女和儿童。
3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强减轻贫困的工作和活动,包括制订消除贫困战略,改善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群体的生活条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任何进展情况的资料。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
3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确保低收入家庭、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群体可获得住房贷款和补贴,并改善现行住房单位的供水和卫生设施。
31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得到有效保护,以免他们被强迫从祖居地迁出,而且若要迁离土著人民,则应向他们提供适当补偿。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题为强迫迁离,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并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此问题的详细资料。
32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为卫生部门拨款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所占百分比。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性保健或生殖健康服务,尤其为妇女和青少年提供保健服务,继续推行在卫生领域开展的预防和照管工作。
321. 委员会强烈要求缔约国评估国际贸易规则对全体人们健康权的影响,并广泛适用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涉贸知识产权问题)协定》所载的灵活条款,以便确保厄瓜多尔境内人人可取得走普药,并更广泛地享有健康权。
32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各个方面和其他区域贸易协议均应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尤其确保不贬损处境最不利和遭排斥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消除文盲,特别是处境最不利和遭排斥群体中的文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消除文盲而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成果的资料。
32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土著语言得到更好的保护,扩大学校教授土著语言,以作为土著人民享有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
3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确保有效维护一切《公约》权利,并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遭侵犯的人,尤其是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的群体,提供具体的补救措施、司法或其他措施。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3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7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厅,为其提供适当的充分手段,以便继续履行包括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内的任务。
3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的改善人权培训方案的方式能够确保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和其他负责落实《公约》的行为者更清楚地了解、认识和运用《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3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社会所有各阶层,尤其在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广大民间社会组织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促使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29.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届会议
马耳他
330.委员会在2004年11月9日举行的第32和33次会议上审议了马耳他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58),并于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公布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根据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就问题清单(E/C.12/Q/MLT/1)提出了全面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3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供了全面的高度保护,并继续致力于增进对这些权利的保护。
333. 委员会欢迎制定出一系列旨在增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全国行动计划,诸如全国促进就业行动计划和2004-2006年全国消除贫困和排斥现象行动计划。
334. 委员会欢迎2003年的《促进男女平等法》和促进男女平等事务全国委员会的成立。
335. 委员会欢迎1987年设立的残疾人事务全国委员会和2000年颁布的《(残疾人)机会平等法》。
336. 委员会欢迎1995年设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厅。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有效执行《公约》方面不存在任何重大的阻碍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338.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未提供可比较和详细分类资料,在总体上难以评估落实《公约》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
339.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公约》尚未收入国内法,因此不能在国内各法庭上直接援用。
340. 委员会关注,在文化上对待妇女作用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不利地影响了男女之间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这方面,女性在公务部门任职的比例基本上偏低,而且缔约国没有女性法官。
3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年人失业率呈上升趋势,而且长期失业率在增长。
3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增进残疾人权利措施,但委员会仍关注,缺乏促使雇主雇用残疾人的鼓励措施。
343. 委员会关注,妇女对劳务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极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差别很大,以及任高级管理职位的女性比例极低。
344.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境内的妇女仍然难以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包括诸如更为灵活的父母照管假计划,主要是针对在公务部门工作的妇女,不适用于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
3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工业事故的次数较多。
346. 委员会关注,由于《劳资关系法》规定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性仲裁程序,不恰当地限制了罢工权利。
3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权利和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若干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包括关于最低社会保障的第102号(1952年)、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1962年)、关于社会保障国民和非国民同等待遇的第118号(1962年)和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1964年)等公约。
348. 委员会注意到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各类的援助,但委员会仍关注,目前的法律尚未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项具体的罪行,致使暴力受害者难以伸张的他们的权利。
3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民法》就“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进行了区别,而且非婚生子女无法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
350. 委员会对缔约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订得较低表示关注。
351. 虽然学校以及其他各机构禁止体罚,但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不禁止在家庭中以“合理教训”方式采取的体罚。
35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缔约国法律所有的堕胎都是非法的。
353.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照顾服务部门感到关注。
E. 意见和建议
3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可比较和详细的分类数据,以便委员会评估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尤其是社会中处境不利群体和被排斥群体的状况。
3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公约》收入国内法的问题。委员会指出,在批准了一项国际文书之后,不论将国际法收入国内法律体制的制度如何,缔约国都有义务遵循国际文书,并使之在国内法制度中充分落实。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35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消在批准《公约》时依第13条发表的声明。
35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7,设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负责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包括保护和增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包括为促进男女平等事务全国委员会提供充分的支助,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取得的成果。
3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措施,处理长期失业和青年人的失业问题。
3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促使残疾人融入劳务市场,并且在可比较的基础上,提供有关这些措施影响力的数据。
3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增强努力,扩大妇女对劳务市场的参与并确保男女享受平等待遇,包括同工同酬。
3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使工作父母能够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包括确保为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作的工人能够利用承担得起的儿童照管方案和灵活的父母照管假方案。
3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为防止工作场所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并确保劳务视察机构拥有充分资源和实权,有效贯彻安全条例并监督遵行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1993年)。
36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2002年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的意见,审查有关工业劳资纠纷问题的立法,以期消除强制性的仲裁程序。
36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的第102(1952年)、117(1962年)、118(1962年)和122(1964年)号公约。
36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通过目前正在审议的“禁止家庭暴力法案”。
36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进行计划中的《民法》修订工作,以废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用语,并确保婚生子女和非婚生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36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期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36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明文禁止家庭中的体罚。
37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堕胎的法律,并考虑将治疗性堕胎以及由于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堕胎列为一般禁止堕胎条例的例外。
3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并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部门提供支助。
37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各级学校展开人权教育,提高公务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尤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认识。
373.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包括向公务员和司法人员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征求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的意见。
37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丹 麦
375. 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5至37次会议上审议了丹麦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2),并于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7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根据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E/C.12/Q/DEN/2)的书面答复。
377.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该国代表团中有《公约》所涵盖各不同领域的专家,以及格陵兰自治政府的一名代表。
B. 积极方面
37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在丹麦境内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
3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丹麦致力于兑现官方发展援助,而且其官方援助数额占国民生产总值0.85%(2004年),成为少数几个超过联合国规定的占国民生产总值0.7%指标的国家。
38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遏制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采取的现行立法和行政措施,并欢迎2003年7月颁布的《不论种族血统、待遇平等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制订了增进平等待遇和多样化并打击种族主义的全国行动计划,以作为《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81. 委员会赞赏地承认,缔约国通过其法律、政策和方案,包括1999年7月任命的一位性别平等事务部长和2000年5月颁布《第388号性别平等法》,致力于加强增进丹麦境内的性别平等。
38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执行了有效的就业政策,失业率正在降低。
383. 委员会欢迎2003年3月通过的关于打击儿童色情制品、对儿童性剥削和买卖儿童的法律,以及于2003年8月制定的打击对儿童性虐待的行动计划。
38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现象采取的措施,包括于2002年9月通过一项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并于2003年9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38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持久地开展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包括宣传抽烟不良影响的运动,抽烟人数有所减少的情况。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86. 委员会注意到丹麦不存在任何阻碍有效落实《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
38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一年来抵达丹麦境内的移民和难民人数的增长,增强了对外籍人的反感和敌视态度。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一些仇外事件表示了关注。
388.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为增进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之际,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现象,尤其是工资方面的不平等(12-19%差别)以及在某些决策层中妇女参与程度低。
389. 对55-59岁男性的长期失业状况,以及移民、难民、新大学毕业生和妇女超过全国平均幅度的高失业率,委员会感到关切。
39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2年对《外籍人法》的修正案提出的24岁规则限制了家庭团圆的权利,并可能有碍于家庭生活权利的享受。
39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体制尚无立法规定,具体地将暴力,尤其是侵害妇女的暴力定为犯罪行为。
392. 委员会还对一些虐待案件的报告感到关切,尤其是移民妇女在蒙受其配偶或生活伴侣的虐待后,出于经济依赖和担心被驱逐出境的原因,往往不敢报案。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对《外籍人法》的修正案,将与丹麦公民结婚的移民妇女获得长期居住许可证所需的居住年限延长至七年,更恶化了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
39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丹麦仍面临着儿童色情制品、对儿童性剥削和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
39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有关贫困程度,尤其是难民和移民人口贫困程度的分类统计数据,并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划定一条官方贫困线,以便缔约国能确定贫困程度,监测和评估减轻贫困方面的进展情况。
39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保障住房权利的宪法或其他立法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歧视性的做法,一些贫困和受排斥群体,尤其是移民,在租赁和获取公共住房时面临着各种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移民人口中无家可归者人数的增长。
396.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境内非法滥用药品和酗酒比例高,以及这种滥用药品和酗酒造成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状况,感到关注。
E.提议和建议
397. 委员会欢迎丹麦人权事务机构内设立起受理个人申诉的机制,处置基于种族的歧视案件;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该机构的工作,尤其是拨给充分的资源,并考虑扩大该机构的职权,使之能受理所涉范围更广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的申诉。
3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督和打击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事件,继续增强社会所有群体之间跨文化的互相理解和容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落实增强平等待遇和多样化以及打击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作为《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39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男女平等,包括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并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详细阐明在性别歧视问题上,包括通过平权行动,所取得的进展。
4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强以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包括移民、难民、55-59岁男性、新大学毕业生以及妇女等为对象的减少失业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协助男女实现职业与家庭生活之间的调和。
40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阐明“新丹麦”改革的情况,包括改革对社会中被排斥群体的影响,以便委员会可评估改革的有利幅度是否足以确保所有人都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4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和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1993年)。
40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遵照缔约国保障丹麦境内所有人不加区别地享有家庭生活权的义务,废除或修订2002年《外籍人法》的24岁规则。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其他打击涉及移民妇女的强迫婚姻现象的手段。
40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详细阐明,丹麦境内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尤其是侵害妇女的暴力情况,以及为制止这种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制订将家庭暴力列为罪行的具体方法,并为执法人员和法官开展有关认清家庭暴力的犯罪性质的培训。
405. 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其康复所需的适当照顾和支助,加强有关机制,使受害者不会因担心被遣送或驱逐出丹麦而不寻求援助。
40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处置缔约国境内的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以及商业性色情剥削现象,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阐明执行这些工作所取得的任何成果,以及遇到的困难,包括落实打击对儿童性剥削行为的行动计划的成果。
40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强努力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并制定一项衡量贫困程度的机制并予以密切监测。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生活贫困人数的分类和可比较数据,以及在减少贫困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0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制订有关住房权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通过各项国家政策,确保所有家庭享有适当的住房设施并且为社会住房,尤其为诸如移民群体之类贫困和受排斥群体的住房,拨出充分资源。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尤其是移民人口中的无家可归问题。
4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防止消费非法药品、抽烟和酗酒方案,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此问题的情况。
41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进行的全国性讨论进程。
411.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意大利
412. 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8至40次会议上,审议了意大利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3),并于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的指南而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E/C.12/Q/ITA/2)得到的详尽书面答复表示赞赏。
414.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中有在涉及《公约》的事务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政府官员。
B. 积极方面
4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2003年5月30日通过了修改意大利《宪法》第51条的法律,在执掌政治职位方面提出男女平等的原则。
4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2003年8月11日所通过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288/03号法律。
4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11月在机会均等部之下设立了全国消除种族歧视办事处(Ufficio Nazionale Antidicriminazione Razziali),以促进平等和制止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
41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失业所作的努力。
4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使700,000移民工人地位的改变有规章可循。
420.委员会欢迎该国在前次报告至今的时期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的情况。
421.委员会还欢迎《2003-2005年国家卫生计划》涵盖的对象已扩大到非法移民,从而使其得以获得预防性医务治疗以及急救和基本治疗。
422.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公约》的实施,包括向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资料。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有效实施《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424.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认为,有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适当住房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些权利对缔约国造成财政负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很少。
425.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没有符合《巴黎原则》7 的独立全国性人权机构。委员会还关注到,该国可能倡议,使相关机构从属于总理或总统办公室的权责之下。
4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将官方发展援助由目前国民生产总值的0.23%增加到2006年的0.33%,但表示关注,发展援助的数额仍然低于联合国所定国民生产总值0.7%的目标。
427.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各项措施以制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这些措施之实施有限,尤其关注到,没有设立任何区域或地方机构,以便按照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立法法令》第44条的宗旨,监测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情况。
428.委员会对2002年7月30日关于移民的第189号法律表示关注,该法在劳工合同与居住期限之间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这可能阻止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享受《公约》所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到政府当局在延长缔约国内居留权方面拖延的时间过长,这除其他问题外,更可能限制移民工人及其家属的行动自由及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
42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个案法所作的解释(1993年5月29日第6030号和1996年5月17日第4570号判决),根据这项案例法,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在意大利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贯彻。
430.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继续存在大规模的非正式经济部门,这一部门除其他情况外,尤其侵犯包括儿童在内的受雇人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31.委员会重申其对该国持续的区域不平等和严重的贫困状况,尤其对该国南部的不平等和贫困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延长最低综合收入方案的审批时间,目前有306个城市实施这一方案。
432.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寻求庇护人士的全面法律规定。
433. 尽管该国为打击家庭暴力采取了相关措施,包括通过了2001年4月4日的第154号法律,规定“制止家庭关系中使用暴力的措施”,但是,提出的相关申诉,尤其是妇女提出的申诉案例并不多,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434.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子女的妇女在寻找和保持职业方面面临更多困难,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对年幼儿童提供的服务。
435. 委员会重申其对意大利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对于居住在营地的罗姆人所处困境、这些人居住条件恶劣、卫生设施很糟、就业希望有限,其子女的教育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等仍然表示关注。
436. 委员会关注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尤其是移民和罗姆人由于歧视而在租房或获得公共住宅方面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困难。
437. 委员会还关注房租继续上涨、住房私有化以及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合适社会福利性住房单元紧缺,同时为提供住房援助而设立的社会基金却有所减少。
4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和答复提到,慢性病、老龄和残疾是该国必须用新的方式和战略来解决的现实问题,并提到了这一战略的具体内容,但仍然关注,该国没有提供能帮助委员会评估缔约国保健情况的具体事实和数据。
4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爱滋病毒/爱滋病的新感染发病率所设定的优先方案符合卫生组织的目标,但是对于该国没有为这些优先目标提供具体事实和数据仍然表示关注。
E. 意见和建议
440. 委员会重申所有人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原则,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法律根据问题所持的立场。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仍然有义务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施《公约》,对于侵犯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提供司法和其他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性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4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司法机关、检察官和负责实施《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其他官员提供适当培训,保证这些权利在法院得到一贯的实施。
442. 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提到的“公民的教育”新方案,并鼓励缔约国在学校各年级提供人权教育,同时提高一般公众对于《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的认识。
4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代表的广泛基础上、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内的国家机构股的支助下,就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开展必要协商。
4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早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8第71段,拟定一项综合的全国人权行动计划。
4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继续开展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的建议,将其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在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项目协议中考虑到《公约》的条款。
4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为制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所通过的法律和方案,其中包括根据第286号立法法令第44条的设想,在全国各地设立监测机构,并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4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移民工人延续居留许可的过程,从而使他们得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第174号(1993年)的程序。
449. 委员会重申,《公约》第七条(甲)款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必须立即实施,缔约国若背离这一条势必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
4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拟修改的司法条例法案如果得到通过,应当能遵守《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保证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建立和参加工会、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得到尊重。
4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有效地规范其非正式劳工部门。
4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国家层面上确定最低融合收入计划以消除贫困现象。
4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通过有关寻求庇护者的完整立法,并保证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适当考虑。
4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家庭暴力行径,尤其是侵害妇女的暴力,并开展宣传运动,以便向一般公众进行有关家庭暴力后果的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阐述在实施相关法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所遇到的困难。
455.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扩大能承受得起、可及和易入的托儿服务网络。
45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倍努力,为罗姆人移民建造更多的永久住宅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社区,向其提供就业机会,并向其子女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
45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打击住房领域歧视处境不利和社会边缘化群体,尤其是移民和罗姆人的现象。
4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保证对于罗姆人和交不起房租的房客所实行的强迫搬离符合委员会在题为强迫迁离,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所确立的指导方针,并提供更多的住房单元,以便满足处境不利和社会边缘化群体的需要,其中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士和移民。
459.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阐述特别影响到移民的无家可归者问题的范围和程度。
4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随同分类数据,一并提供在整个报告所涉期间有关慢性病、老龄和残疾情况的具体基准资料,从而使委员会能够根据委员会关于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标准(《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评估健康权的落实情况。
46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在涉及爱滋病毒/爱滋病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并按性别、城市/农村地区和处境不利或社会边缘化群体情况以及按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所提到的其他标准分门别类提供更详尽的统计数据。
4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老年人的健康和社会看护综合需求,建立家庭看护和其他个人和社会服务。
463.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5月,该国参议院通过了关于养老金改革的法案。委员会希望从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获悉该法案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希望了解最低养老金是否能保证领取人及其家属有适当的生活标准。
4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前,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进行国家一级的讨论。
465.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阿塞拜疆
466. 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41至43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塞拜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7),并于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公布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6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总的来看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对其问题清单(E/C.12/Q/AZE/2)作了全面的书面答复,但对迟交感到遗憾。
468.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中有《公约》所涉的不同领域的副部长和专家。
B.积极方面
46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按总统法令于1998年6月通过了《国家保护人权方案》。
4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情况,即该国为编写提交委员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设立了由各部和各国家机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将根据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监测《公约》的实施情况。
4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经济罪行和腐败所作的努力,其中包括2004年1月通过的“2004-2006年加强打击腐败国家方案”和“关于打击腐败”的法律,同时还设立了由检察长领导的打击腐败部门。
4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司法机构改革作为目前阿塞拜疆国家机器改革一部分内容的情况。
47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并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的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47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3年5月通过了“保护阿塞拜疆民俗样板法”,并于2003年8月生效;法律保护案文是由阿塞拜疆版权署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产权组织合作拟订的。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75. 委员会了解到,缔约国仍然面临着转型国家通常面临的各种困难。
476.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同亚美尼亚的冲突,大批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人士的存在继续严重阻碍了缔约国落实《公约》所载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47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国没有提供关于国内法院援引《公约》及其条款的具体判决的资料。
478.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以及腐败现象持续普遍存在,并再次强调司法机关独立性对于享受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在侵权情况发生时对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重要性。
479.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并不总能对《公约》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情况进行明确的评估。
480. 委员会注意到,所有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也可享有关于享受所有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但同时关注,该国在住房、就业和教育方面对外国公民、少数族裔和无国籍人士实际上仍有所歧视。委员会还关注在缔约国的一大批仍然没有国籍的长期居民所处的法律地位。
48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其中包括设立了国家妇女问题委员会,并通过了有关妇女政策的“国家行动计划”,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也关注阿塞拜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持续存在,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482.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减低失业率而作出的努力,其中包括2004年通过了《2004-2008年阿塞拜疆各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尤其是妇女、青年、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感到关注。
483. 委员会关注,该国没有保证残疾人士进入劳工市场的法律规定。
484. 委员会关注,根据在缔约国生效的《刑法》和《劳工法》的规定,该国使用强迫劳动作为对被判有罪的人的一种惩罚措施,或作为一种刑罚。
4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最低工资所作的努力,但仍关注,目前的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注,在实际中,由于人口中很大一部分人在非正式部门工作,最低工资的规定并未能始终得到遵守。
48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劳工法》对罢工权所规定的限制很广,远远超过劳工组织对于基本服务部门的定义。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刑法》第188-3条规定,工会的集体行动如导致扰乱公共交通便可以受到惩处,包括监禁,并关注关于工会的第792号法令第6(1)条禁止工会从事各种政治活动。
487.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计划“通过减少享受社会福利的人的人数来增加社会福利的数额,以便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平”。
488.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未制订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或政策机制。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及在对话期间未就这方面提供足够的资料。
48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4年5月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计划”,并在内政部之下建立了打击人口贩运事务部门,但同时仍然关注人口贩运问题在阿塞拜疆继续存在,并注意到,缔约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是目的地国,而且还是过境点。委员会另外关注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的可靠资料包括统计数字。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制订专门惩治人口贩运的法律。
490. 委员会极为关注关于非法收养孤儿院儿童供买卖器官之用的报道。
491. 尽管缔约国为改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作了努力,但委员会还是关注,他们仍然无法享受到适当的生活水平。
492.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尽管外来投资数额很大(达145亿美元),而且缔约国为消除贫困作了努力,其中包括2003-2005年国家减贫和经济发展方案,但是,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的数据,该国人口中将近50%仍然处于贫困状况。
493. 委员会关注,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非法占领了属于亚美尼亚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产。委员会还关注,该国缺少足够的社会福利性住房单位,而在巴库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少关于缔约国内强迫迁离和无家可归人数方面的资料。
49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保健方面作了大量努力,其中包括为解决地区间和各城市间保健服务方面的严重差异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关注,近年来,尽管该国人均生产总值有所上升,但公共卫生方面的人均年度开支却在缩减。委员会关注营养不良、婴儿死亡、缺铁造成的健康问题和疟疾的发生相当普遍,尤其是在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中间很普遍。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保健方面的可靠统计数据。
495. 委员会仍然关注,阿塞拜疆一般公众对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仍然认识不够,尤其是就避孕用具的供应和使用而言。委员会尤其关注,很大比例的妇女采用堕胎作为控制生育的主要办法,并关注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很高。委员会并感到遗憾,缔约国未拟订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感染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病例正在增加。
4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监狱的医生目前由司法部的监督,而侵犯人权的案例可以立即提请阿塞拜疆人权专员办事处注意,但关注,阿塞拜疆监狱里过于拥挤,条件低于标准,造成囚犯染肺结核和有其他健康问题的比例超出一般的比例。
497. 委员会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发表的《2004年阿塞拜疆统计数字》,自1995年以来,麻醉毒品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不断增加,仅在2003年,就登记了2,049起案例。
498.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注,根据《外国人和无公民资格人士法律地位法》第19条,缔约国并不向非阿塞拜疆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的教育质量过去十年来由于若干因素,包括国家未对教育进行投资,而有所下降。
E. 意见和建议
499. 委员会欢迎该国2001年12月通过了关于建立阿塞拜疆人权专员办事处的《宪法》条款,该处有职权受理有关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7 建立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
50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国家人权保护方案》,并解释该方案如何促进并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0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适用《公约》的判例资料。
502.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保证法律和司法培训能充分考虑到《公约》中所载各项权利的可审理性,并促进《公约》作为国内法院的法律依据来源来运用。
503.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制止腐败。
504. 委员会十分希望在该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看到有关国家企业私有化对于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造成影响的进一步资料。
50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每年收集的、按性别、年龄和城市/乡村居住情况而分门别类开列可供比较的统计数据,同时要特别注意处境不利的和处于边际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情况。
506.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受其管辖的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只要有可能即促使居住在阿塞拜疆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合法化。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
50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男女之间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能按《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平等地位,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采取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资料,其中包括关于实施妇女政策“国家行动计划”的详细资料。
5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各项方案,以便减低失业率,要以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为优先对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促进就业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资料,包括“2004-2008年阿塞拜疆各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的实际影响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失业问题的第2号公约(1919年)。
5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相关的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以便保证残疾人士能更自由地进入劳工市场,并享受适当的工作环境。
5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使用强迫劳动作为对被判有罪的人的惩罚措施或刑罚,并根据《公约》第六条,修订或废除《刑法》和《劳工法》中的相关规定。
511.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最低工资能使工人阶级家庭享受适当的生活水平,并保证最低工资规定获得遵守。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建立有效性价格指数调整制度,并定期按生活费调整最低工资。
5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修订《劳工法》,并放宽目前对罢工权利的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或废除《刑事法》第188-3条,以及关于工会的第792号法令第6条第1款,以便保证集体谈判权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能根据《公约》第八条得到适当遵守。
5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社会保险的福利达到适当的数额。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保证所有处境不利和处于边际地位的人其中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都能获得依家庭收入而提供的社会援助,并保证此类援助不低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标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和关于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
5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提供详细资料,并介绍缔约国为处理这一现象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和政策,其中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设施和补救措施。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向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的培训,尤其是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拨出资源,以便保证开设紧急救助中心,使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可能得到安全的住所和必要的援助。
515.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通过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人口贩运为刑事罪行,并拨出适当资源以便有效实施《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计划》,并保证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援助。
5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保证非法收养儿童的人得到适当惩处。
517.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拨出更多资源,以便保证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基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在获得适当的住房、食物和用水、保健服务和卫生设施方面的权利。
5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减贫政策和措施,在这方面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更大一部分石油收入用于社会部门,并继续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寻求国际技术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在与国际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和其他安排时充分考虑到其国际人权义务。
5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纠正措施,以便根据委员会所通过的准则及委员会题为强迫迁离,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保证地产被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非法占领的亚美尼亚人和其他少数族裔获得适当的赔偿或获得替代住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享有适当的住房权,并尽快以有效的方式,尤其在巴库,解决缺少适足社会福利性住房单元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强迫迁离的数目和性质的资料,以及缔约国内无家可归情况普遍程度的详尽资料。
520.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拨出充足和更多的资源,改进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最近通过的保健法和政策如何得到实施和所取得进展情况的资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每年收集的按性别、年龄和市区/乡村居住情况分门别类开列的可供比较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应特别注意处于边际地位和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
5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阿塞拜疆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的研究,并拟定一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包括提高公众认识安全避孕方法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保证堕胎是在适当的医疗和卫生条件下进行的。委员会还根据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5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监狱的卫生条件和清洁状况,并保证阿塞拜疆的所有囚犯的身心体健康权均能按《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得到尊重。
5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根源的方式来减少缔约国领土内非法毒品的存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52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都能按《公约》的规定作为一项权利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并大幅度增加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修改其《外国人和无公民资格人士法律地位法》。委员会将很乐意在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得到进一步资料。
5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关于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一切资料,尤其是针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方面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方面的资料。
5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国家官员和司法机关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前接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在国家一级的讨论。
527.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智利
528. 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44至46次会议(见E/C.12/2004/SR.44-46)上审议了智利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6),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公布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5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对问题清单(E/C.12/Q/CHL/1)的全面书面答复。
530.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展开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中有来自缔约国有关机构的专家。
B. 积极方面
53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项社会指标得到改善,诸如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覆盖面扩大,以及减贫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532. 委员会欢迎“忘记过去就没有将来”倡议,它有助于揭露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0日期间所发生的侵犯人权情况,并更好地在缔约国增进和保护人权。
533. 委员会欢迎通过并执行一些旨在改善社会最贫困群体状况的有针对性的方案,诸如基于社会保护制度的智利团结方案以及普及和明确保障计划。
534. 委员会欢迎已采取措施改善土著人民的状况,包括通过1993年《土著法》(第19253号法)、成立国家土著发展公司和土著土地与水资源基金,以及最近宣布的2004-2010年针对土著人民的新政政策。
535. 委员会欢迎规定离婚为合法的新的《公证婚姻法》于2004年11月生效。
536. 委员会欢迎2004年1月通过《商业性的性剥削罪法》。
5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提供的关于卫生保健状况的翔实资料,其中包括年度细分数据,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健康权的实现水平。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38.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重要的阻碍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539. 委员会注意到,1989年修改《宪法》第5条,扩大了《宪法》第19条包含的权利范围,吸收了智利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保障的各项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住房权在内的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缔约国还没有被视为可付诸司法裁判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和直接应用《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判例很少。
5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在缔约国没有得到宪法上的承认,而且,尽管存在各种旨在改善土著人民状况的方案和政策,但土著人民在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1989)号公约,而且,对于土著土地和民族资源的未决权利主张仍然构成冲突和对抗的原因之一。
541.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针对马普切人所在地区祖辈遗留土地问题上的当前紧张状况适用一些特殊法律的情况,诸如《国家安全法》(第12927号法)和界定恐怖主义行为和确定惩罚的法律(第18314号法)。
5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努力,但是文化上的性别成见依然对男子和妇女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负面影响。
5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的比例仍然是拉丁美洲最低的(2002年为35%)。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缔约国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所作书面答复中指出的一系列不利于妇女充分参与劳动力队伍的障碍。
544. 委员会表示关注,有资料表明最低工资水平仍然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
5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法》第381节规定可以撤换罢工工人。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384节对罢工可被禁止的基本服务的界定范围过宽。
546.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基于个人缴款的私营养恤金办法不能保障不在正规经济中工作或向养恤金办法缴款不足的很大一部分人口的社会安全,诸如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这方面特别受到影响:“家庭妇女”和约40%的工作妇女不向社会保险计划缴款,因此不能享受老年福利。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工作妇女的平均养恤金水平低于男子,因为她们的退休年龄比男子早5年。
5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0年前开始的关于将性骚扰也定为一种具体的、应予惩处的罪行的立法进程迄今尚未完成。
548.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49条对于妇女是歧视性的,因为妇女不在婚姻个人财产所有权制度范围内。
549.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从事性行业的儿童人数很多。
550. 尽管过去几年取得了很大进展,并在针对生活极端贫困家庭的基于社会保护制度的智利团结方案之下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的贫困状况,特别是土著人民的贫困状况。
551. 尽管已建成许多住房单元,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仍有许多人生活在不合法居住地点,因而有可能遭到强行驱逐。
552.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在法律上毫无例外一律禁止堕胎的做法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虽然在每年的堕胎数目方面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每年有大量妇女因与堕胎有关的病症而住院治疗 (2001年为34,479例),由此可以看出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
55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扩散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病例仍在增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年轻妇女中的性传播感染率很高。
554. 委员会关注计划出台的法律(因公丧失劳动能力和病假补助重新整合办法)的范围,该法律将在立法上对允许父母可以休补助假,照料1岁以下重病子女的现行法律加以限制。
555. 委员会注意到在扩大教育覆盖面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也关注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教育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委员会还关注辍学率相对较高,而女中学生的辍学率尤其如此。
E. 提议和建议
5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内法中全面落实《公约》,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相关的判例进一步澄清国内法庭直接适用《公约》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缔约国应确保司法培训充分顾及《公约》所定各项权利在司法上的可裁判性,并采取措施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可以在法庭上援引《公约》的规定。
5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有效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增进和保护《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55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按照《巴黎原则》执行有关计划,以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增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宪法》中对土著人民给予承认、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1989年),并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土著人民有效享受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对智利的访问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执行2004-2010年针对土著人民的新政政策的建议(E/CN.4/2004/80/Add.3),即:大量增加土著土地与水基金的资金量;加快恢复土著土地的努力,特别是在马切普人所在地区加强这种努力;以及改善乡村土著人民的境况,特别是卫生保健和教育部门的境况。
5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于涉及争取土地的社会斗争和土著人正当申诉的行为不要实施《国家安全法》(第12927号法)和界定恐怖主义行为和确定惩罚的法律(第18314号法)等特殊法律。
5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在一切社会领域促进男女平等,包括为全国妇女服务团提供充分的支持和资源。
56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许多妨碍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具体而言,缔约国应促进有利于家庭的工作条件,为旨在帮助父母安排好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的方案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支持,诸如为全国妇女服务团正在制定的儿童照顾计划蓝图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男女工作同值同酬原则纳入立法。
5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适用问题专家委员会2003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问题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的意见,明文废止劳动法规中不再适用的规定。
5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水平足以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属享受体面生活,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以详细资料说明最低工资水平与“基本消费篮”的关系。
56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6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1947年)、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和关于国民与非国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
56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司法部门和政党成员在《公约》第八条之下的工会权不受限制。还鼓励缔约国审查《劳动法》关于可撤换罢工工人的第381节,并审查对可被禁止罢工的基本服务界定过宽的第384节。
5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工人都能够享受适足的社会保障福利,包括采取特殊措施,协助目前没有能力通过缴费参加私营社会保险办法的群体,为此要特别注意妇女以及大量临时工和季节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的不利地位。
57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尽快通过目前正在审议对第19325号法进行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拟议修订。
5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速度,设法通过将性骚扰定为应予惩处罪行的法案。
5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商法》第349节,以确保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从事商业活动。
5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打击性虐待和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并为这类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照顾。
5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街头流浪儿童的境况,以制定有效政策处理这个问题。
57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5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减少贫困,特别是减少土著人民的贫困,并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所有扶贫方案。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看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说明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资源,用于实现基于社会保护制度的团结方案和智利邻里互助方案之下确定的目标和指标。
5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住房权,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住房权,并确保对生活在不合法居住地点因而可被强行驱逐的人给予充分的保护。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题为强迫迁离,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强行驱逐事件数目和性质的资料。
5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无家可归情况的性质和程度的资料。
5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立法,将出于治疗疾病目的而堕胎和强奸或乱伦所致怀孕情况下的堕胎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
5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方案,并使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和利用安全避孕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宣传运动等途径加紧努力控制性传播感染的扩散。
5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宣传运动等途径加紧努力,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扩散,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的作用,包括电视和媒体宣传运动的作用,以及民间团体和宗教团体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5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削减家长的子女医护假福利办法的拟议立法,以确保不至于构成影响到委员会关于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标准(《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所概述的健康保护权的最低限度标准的回溯性措施。
5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育龄妇女在私立保健系统中不受歧视。
58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据以评定旨在减少废弃物和提高回收利用程度的努力的基准。
5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并解决辍学问题,特别是女中学生的辍学问题,包括为未成年母亲提供继续就学的充分支持。
58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中允许的灵活条款,为更多的人提供非注册商标药品。
58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开办人权教育,并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提高人权意识,包括在武装部队、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中提高人权意识。
58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包括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中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各项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过程中继续征求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团体成员的意见。
589. 委员会请缔约国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第五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与专门机构的合作:教科文组织(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组第二次会议
590. 教科文组织(公约及建议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受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组(联合专家组) ,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议的议程反映了联合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之后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在2003年9月23日通过的第167 EX/5.8号决定中提出的优先事项。如第一次会议报告所设想,联合专家组中教科文
组织公约及建议委员会的成员,应邀在缔约国提交报告时,从会议一开始便出席旁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公约》缔约国进行的对话,了解在报告中如何利用有关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会后又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委员们进行简短的对话,对话强调了该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在受教育权方面正在开展的合作以及讨论的主要领域。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强调了联合专家组的重要性,称之为“带有历史意义”。
591 会议本着共同探讨的精神由Hüfner先生主持。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和法律事务厅主任A. Yusuf先生告知联合专家组,教科文组织章程第四条第4款所涵盖的“关于向成员国和各项国际公约提出建议的议事规则”,已经考虑了联合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5日举行的第三十二届大会在第32C/77号决议中修正了其章程第六部分。
592 与联合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一样,专家组继续高度重视在监测受教育权方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与公约及建议委员会的工作彼此互相补充的具体办法。讨论的重点是确定一些核心问题,使两套报告制度更趋接近。鉴于83个国家既是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又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有人表示担心,两个委员会的工作以及缔约国的工作有出现重复的危险。与会者一致认为,虽然会有一些重叠,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公约及建议委员会目前的做法,不是审查成员国就本国执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情况提出的报告,而是审查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编写的综合报告。有关《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程序带有一般性,重点是在世界范围内执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整体情况,而不是审议具体国家的报告,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程序则是针对具体国家的,重点是缔约国和公约规定的执行情况。尽管有此区别,但专家还是同意,有可能合理地利用有关受教育权的两套程序和相应的信息。为了在精简过程中进一步确定相得益彰的领域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会上提出,应以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般性意见和用于监测工作的修订指南为指导,先着手认真研究这两项公约。减少各国的报告负担是一个指导因素。为了在监测受教育权方面加强互补有一个比较的角度,专家们建议编写一份文件,列出《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共同点和差别,用图表显示相当的规定和同时为两项公约缔约国的国家。
593. 对受教育权采取基于权利的方针还是权利框架的办法,会议就有关概念交换了意见。有人指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监督落实受教育权的过程中所关心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在受教育权上歧视问题的总体影响。而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与该公约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有联系。《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也可考虑采取类似办法。关键问题是如何具体兑现基于权利的方法。
594. 专家们深入讨论了受教育权在法律制度中的基础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对话,重点是有关国家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制定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的实际影响。在监测受教育权上,关键的是既要从法律上也要从事实上审查立法框架和宪法。最为重要的是在国家范围内能够实际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另外,专家们强调,落实权利的体制机构、法律框架的适用,以及在成员国的义务方面,平等问题等都十分重要。他们建议优先重视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
595. 在这方面,联合专家组强调,必须详细划定两个机构在订立规范标准方面的互补作用。会议承认,落实权利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本国有关普及教育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权的规范框架及实施意义重大。教科文组织为使普及教育的立法现代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在这方面向成员国提供的技术援助应得到更有力的支持。在这方面,认真思考达卡普及教育行动纲领对制定规范的影响十分有益。专家们重申,需要在几个领域开展教育法的研究和分析,如有关教育权的国际义务收入国内法的情况;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如何写入宪法的;以及本国法律的实施情况。专家们建议,应作为优先问题研究组织一次“教育权:规范框架及其实施问题”的专家研讨会。
596. 与第一次会议一样,这次会议上又重申了制定一些操作性定义的必要性,这些定义可为衡量实现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进展提供必要的依据。会议认为,这种操作性定义的重要性在于,可使秘书处的工作范围更宽和更加明确。这些定义是明确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联合专家组一致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合作的一个重点,必须是根据各种法律参考因素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具体制定有关教育权的操作性定义。有些问题,如基础教育与教育有何不同,终生教育的法律参数是什么等等,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概念框架。因此,联合专家组建议,非常有必要组织一次定义问题的专家研讨会。
597. 专家们讨论了在整个过程中应如何安排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公约及建议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讨论中强调,重要的是不仅应考虑各种选择和可能性,而且应在此审议的初期阶段注意落实和有效实现受教育权的问题。作为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应协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事先提供《公约》缔约国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从体制上力求保证资料尽量客观。在这方面,列举了劳工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工作中发挥作用的例子。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委员们可根据有关资料和教科文组织的建议,向缔约国提出问题。讨论中忆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报告后为缔约国采取后续行动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教科文组织也予以散发。在这些结论性意见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争取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关于事后程序,教科文组织将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届会之后立即得到报告和结论性意见。教科文组织在后续行动范围内就结论性意见采取的行动,可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联合专家组总体上同意加速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在教育领域里的信息交流。
598. 讨论的另一个项目,是为衡量逐步实现受教育权制定指标的问题。虽然教育本身已有很多指标,但衡量受教育权的指标尚未制定出来。在这方面,强调了主要综合指标和国家义务的重要性,以及衡量尊重、保护和履行义务指标的重要性。专家们讨论了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的责任,该所是教育权方面可靠和可比较统计数字的主权来源。由于资料已输入电脑,因此可随时提供,但对受教育权本身而言尚无综合资料。会议建议,加强与该所与普及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小组的合作,应做到制度化。
599. 在有关核心问题的讨论中,讨论了帮助成员国起草《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使用的准则问题。为了在监测工作中加强两者之间的互补,建议在编写准则时应考虑到联合国系统的相关准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使用的修订准则及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这将有助于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的报告义务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报告义务(有关受教育权的第13和第14条)结合起来。会议同意,必须确定在教科文组织内如何加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本程序中的投入。
600. 此外,联合专家组还讨论了教科文组织各国家委员会的重要性,对源于国际义务的受教育权而言,它是加强这项权利法律基础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与各国建立对话的一个主要手段。教科文组织这个“尚未得到利用的资源”,可对加强和调动公民社会发挥十分有益的作用。讨论中指出,应积极推动教科文组织的国家委员会参与各国的报告工作和后续行动,因为这些委员会在执行和落实各项人权特别是受教育权方面可以成为可靠信息的来源。
601. 专家们审议了2005年10月在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大会之外组织一次《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缔约国会议的问题,以便缔约国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根据第165 EX/6.2号决定的规定,改进《公约》的报告程序。会议建议,联合专家组可作为组织这次会议的推动力量。
602. 会议在结束时决定,联合专家组的报告应包括讨论情况的摘要,以及各项意见和建议。报告经联合专家组成员批准后,将作为一份文件由公约及建议委员会主席提交2004年9月/10月举行的公约及建议委员会下届会议,并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提交2004年11月举行的该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
603. 最后,会议建议,联合专家组的下一次会议可安排在2004年11月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一七〇届会议期间,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十三届会议2005年1月及之后2005年4月的会议期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在总结发言中,代表联合专家组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两家秘书处所作的工作表示称赞。
第 六 章
委员会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讨论的问题
A. 一般性意见
604. 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在2002年5月13日举行了一天的一般性讨论,讨论在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公约》第三条),作为那次一般性讨论日的继续,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继续讨论了对《公约》第三条的一般性意见草稿。在这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第三十一届会议在2003年11月24日举行的有关工作权的一般性讨论(《公约》第六条),开始审议并通过关于《公约》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草稿。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审议上述两项一般性意见草稿,并开始讨论有关《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的一般性意见草稿(有权对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B. 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机制的合作
605.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议程项目下,与人权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C. de Albuquerque女士举行了会议,以便考虑拟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备选办法。针对人权委员会第2004/29号决议请委员会派出一位代表作为顾问,出席该工作组会议的要求(第14段(c)),委员会指定E. Riedel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工作组的下一次会议,并指定G. Malinverni先生为候补代表。
606. 在2004年11月15日举行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委员会见了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她向委员们通报了工作组订于2005年1月10日至21日举行的第二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并讨论了委员会与工作组之间合作的方式。
607. 委员会委员表示一致支持设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来文程序。他们赞赏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推动该进程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委员还欢迎工作组奉行的办法,与各条约机构以及具备来文程序和其他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广泛协商,以便借鉴它们的经验。主席兼报告员指出委员会可发挥重要作用,向各国解释何种案件可在来文程序下进行审议。委员会委员同意委员会定于2005年5月10日与缔约国的下次会议应留出时间专门讨论该问题。
608. 关于委员会起草并于1997年提交人权委员会的任择议定书草案,委员会希望草案将作为工作组讨论的有用起点。委员会重申其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阐明的有关需要采取综合和包容性办法的立场,根据这种办法来文程序将适用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有实质性权利,个人和群体均有出庭资格。
C. 与专门机构的合作
教科文组织
609. 教科文组织(公约及建议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受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组于2004年5月3日和4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第三次会议于委员会2005年5月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在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委员会还与教科文组织的代表就加强教科文组织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增进和保护受教育权,举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请见上文,第五章)。
粮农组织
610.两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粮农组织召开的为在国家粮食安全背景下拟订一套支持逐步实现足够食物权的一套自愿准则的政府间工作组会议。会议期间,委员会委员与联合国各机构的代表一起参加了与国家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举行的建设性对话,陈述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帮助阐明若干问题。讨论的问题中有委员会关于足够食物权(《公约》第十一条)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与辩论的相关性以及将意见列入案文的问题。最后文件认为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提出了委员会专家对逐步实现足够食物权的意见。最后案文的有关部分也体现了一般性意见的精神和文字。
劳工组织
611. 在2004年11月25日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与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适用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这是两个委员会之间的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1月举行),目的是加强两个条约监测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讨论的问题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公约的两个条约监测机构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在秘书长第二行动方案框架内在国家一级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D.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制度的建议
612. 根据第十六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核准的第三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会间会议提出的建议(A/59/254, 附件第六节,协议要点四),委员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讨论了“与统一各委员会报告准则有关的准则草案和其他问题”。委员会的意见已转交会议指定的报告员,K. Filali先生,以便与为所有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一起落实,讨论会议的结果并向2005年的委员会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报告。
第 七 章
通过报告
613. 委员会2004年11月26日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委员会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E/C.12/2004/CRP.1)。委员会通过了在讨论过程中修订的报告。
附 件
附 件 一
《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的现况(截至2004年11月28日)
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初 次 报 告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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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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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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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富汗 |
24 /4/ 19 8 3 |
E/1990/5/Add.8 (E/C.12/1991/SR.2, 4-6 和 8) |
逾期未交 |
||||
2. 阿尔巴尼亚 |
4 /1/ 1992 |
逾期未交 |
|||||
3. 阿尔及利亚 |
12 /12/ 1989 |
E/1990/5/Add.22 (E/C.12/1995/SR.46 和 47) |
E/1990/6/Add.26 (E/C.12/2001/SR.65 和 66) |
||||
4. 安哥拉 |
10 /4/ 1992 |
逾期未交 |
|||||
5. 阿根廷 |
8 /11/ 1986 |
E/1990/5/Add.18 (E/C.12/1994/SR.3 0, 32) |
E/1988/5/Add.4 和 Add.8 (E/C.12/1990/SR.18-20) |
E/1990/6/Add.16(E/C.12/1999/SR.33-36) |
|||
6. 亚美尼亚 |
13 /12/ 1993 |
E/1990/5/Add.36 (E/C.12/1999/SR.38-40) |
逾期未交 |
||||
7. 澳大利亚 |
10 /3/ 1976 |
E/1978/8/Add.15 (E/1980/WG.1/ SR.12 和 13) |
E/1980/6/Add.22 (E/1981/WG.1/SR.18) |
E/1982/3/Add.9(E/1982/WG.1/SR.13 和 14 |
E/1984/7/Add.22 (E/1985/WG.1/SR.17, 18 和 21) |
E/1986/4/Add.7 (E/1986/WG.1/ SR.10, 11, 13 和 14) |
E/1990/7/Add.13 (E/C.12/1993/SR.13, 15 和 20) |
8. 奥地利 |
10 /12/ 1978 |
E/1984/6/Add.17 (E/C.12/1988/ SR.3 和 4) |
E/1980/6/Add.19 (E/1981/WG.1/SR.8) |
E/1982/3/Add.37 (E/C.12/1988/SR.3) |
E/1990/6/Add.5 (E/C.12/1994/ SR.39-41) |
E/1986/4/Add.8 和 Corr.1 (E/1986/WG.1/SR.4 和 7) |
E/1990/6/Add.5 (E/C.12/1994/ SR.39-41) |
9. 阿塞拜疆 |
13 /11/ 1992 |
E/1990/5/Add.30 (E/C.12/1997/SR.39-41) |
E/1990/6/Add. 37 (E/C.12/2004/SR.41-43) |
||||
10. 孟加拉国 |
5 /1/ 1999 |
逾期未交 |
|||||
11. 巴巴多斯 |
3 /1/ 1976 |
E/1978/8/Add.33 (E/1982/WG.1/ SR.3) |
E/1980/6/Add.27 (E/1982/WG.1/SR.6 和 7) |
E/1982/3/Add.24 (E/1983/WG.1/ SR.14 和 15) |
逾期未交 |
||
12. 白俄罗斯 |
3 /1/ 1976 |
E/1978/8/Add.19 (E/1980/WG.1/ SR.16) |
E/1980/6/Add.18 (E/1981/WG.1/SR. 16 ) |
E/1982/3/Add.3 (E/1982/WG.1/ SR. 9 和 10) |
E/1984/7/Add.8 (E/1984/WG.1/SR.13-15) |
E/1986/4/Add.19 (E/C.12/1988/SR.10-12) |
E/1990/7/Add.5 (E/C.12/1992/SR.2, 3 和 12) |
13. 比利时 |
21 /7/ 1983 |
E/1990/5/Add.15 (E/C.12/1994/SR.15-17) |
E/1990/6/Add.18 (E/C.12/2000/SR.64-66) |
||||
14. 贝宁 |
12 /6/ 1992 |
E/1990/5/Add.48 (E/C.12/2002/SR.8-10) |
30 /6/ 2007 到期 |
||||
15. 玻利维亚 |
12 /11/ 1982 |
E/1990/5/Add.44 (E/C.12/2001/SR.15-17) |
30 /6/ 2005 到期 |
||||
16. 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那 |
6 /3/ 1993 |
E/1990/5/Add.65 (21/7/2004 收到 ) ( 待审议 ) |
|||||
17. 巴西 |
24 /4/ 1992 |
E/1990/5/Add.53 (E/C.12/ 2003 /SR. 8 -1 0 ) |
30 /6/ 200 6 到期 |
||||
18. 保加利亚 |
3 /1/ 1976 |
E/1978/8/Add.24 (E/1980/WG.1/ SR.12) |
E/1980/6/Add.29 (E/1982/WG.1/SR.8) |
E/1982/3/Add.23 (E/1983/WG.1/ SR.11-13) |
E/1984/7/Add.18 (E/1985/WG.1/ SR.9 和 11) |
E/1986/4/Add.20 (E/C.12/1988/SR.17-19) |
|
19. 布基纳法索 |
4 /4/ 1999 |
逾期未交 |
|||||
20. 布隆迪 |
9 /8/ 1990 |
逾期未交 |
|||||
21. 柬埔寨 |
26/ 8/ 1992 |
逾期未交 |
|||||
22. 喀麦隆 |
27 /9/ 1984 |
E/1990/5/Add.35 (E/C.12/1999/ SR.41-43) |
E/1986/3/Add.8 (E/C.12/1989/SR.6 和 7) |
E/1990/5/Add.35 (E/C.12/1999/SR.41-43) |
逾期未交 |
||
23. 加拿大 |
19 /8/ 1976 |
E/1978/8/Add.32(E/1982/WG.1/ SR.1 和 2) |
E/1980/6/Add.32 (E/1984/WG.1/ SR.4 和 6) |
E/1982/3/Add.34 (E/1986/WG.1/ SR.13, 15 和 16) |
E/1984/7/Add.28 (E/C.12/1989/ SR.8 和 11) |
E/1990/6/Add.3 (E/C.12/1993/SR.6 和 7) |
|
24. 佛得角 |
6 /11/ 1993 |
逾期未交 |
|||||
25. 中非共和国 |
8 /8/ 1981 |
逾期未交 |
|||||
26. 乍得 |
9 /9/ 1995 |
逾期未交 |
|||||
27. 智利 |
3 /1/ 1976 |
E/1978/8/Add.10 和 28(E/1980/ WG.1/SR.8 和 9) |
E/1980/6/Add.4 (E/1981/WG.1/SR.7) |
E/1982/3/Add.40 (E/C.12/1988/SR.12-13 和 16) |
E/1984/7/Add.1 (E/1984/WG.1/SR.11 和 12) |
E/1986/4/Add.18 (E/C.12/ 1988/SR.12-13 和 16) |
逾期未交 |
28. 中国 |
27 /6/ 2001 |
E/19 90 / 5 /Add. 59 ( 待审议 ) |
|||||
29. 哥伦比亚 |
3/ 1/ 1976 |
E/1978/8/Add.17 (E/1980/WG.1/SR.15) |
E/1986/3/Add.3 (E/1986/WG.1/ SR.6 和 9) |
E/1982/3/Add.36 (E/1986/WG.1/ SR.15, 21 和 22) |
E/1984/7/Add.21/Rev.1 (E/1986/WG.1/ SR.22 和 25) |
E/1986/4/Add.25 (E/C.12/1990/ SR.12-14 和 17) |
E/1990/7/Add.4 (E/C.12/1991/ SR.17, 18 和 25) |
30. 刚果 |
5/1/1984 |
逾期未交 ( 没有报告: E/C.12/200 0 /SR. 1 6 和 1 7 ) |
|||||
3 1. 哥斯达黎加 |
3/ 1/ 1976 |
E/1990/5/Add.3 (E/C.12/1990/SR.38, 40, 41 和 43) |
逾期未交 |
||||
3 2. 科特迪瓦 |
26 /6/ 1992 |
逾期未交 |
|||||
3 3. 克罗地亚 |
8 /10/ 1991 |
E/1990/5/Add.46 (E/C.12/2001/SR.69 - 71) |
30 /6/ 2006 到期 |
||||
3 4. 塞浦路斯 |
3 /1/ 1976 |
E/1978/8/Add.21 (E/1980/WG.1/ SR.17) |
E/1980/6/Add.3 (E/1981/WG.1/SR.6) |
E/1982/3/Add.19 (E/1983/WG.1/SR.7 和 8) |
E/1984/7/Add.13 (E/1984/WG.1/ SR.18 和 22) |
E/1986/4/Add.2 和 26 (E/C.12/1990/ SR.2, 3 和 5) |
|
35. 捷克共和国 |
1/1/1993 |
E/1990/5/Add.47 (E/C.12/2002/SR.3-5) |
30/6/2007 到期 |
||||
36. 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 |
14/12/1981 |
E/1984/6/Add.7 (E/C.12/1987/ SR.21 和 22) |
E/1986/3/Add.5 (E/C.12/1987/SR.21 和 22) |
E/1988/5/Add.6 (E/C.12/1991/ SR.6, 8 和 10) |
E/1990/6/Add.35 (E/C.12/2003/SR. 44-46 ) |
||
37. 刚果民主共 和国 |
1/2/1977 |
E/1984/6/Add.18 E/1986/3/Add.7 E/1982/3/Add.41 (E/C.12/1988/SR.16-19) |
逾期未交 |
||||
38. 丹麦 |
3/1/1976 |
E/1978/8/Add.13 (E/1980/WG.1/ SR.10) |
E/1980/6/Add.15 (E/1981/WG.1/ SR.12) |
E/1982/3/Add.20 (E/1983/WG.1/ SR.8 和 9) |
E/1984/7/Add.11 (E/1984/WG.1/ SR.17 和 21) |
E/1986/4/Add.16 (E/C.12/1988/ SR.8 和 9) |
|
39. 吉布提 |
5/2/2003 |
30 /6/ 200 5 到期 |
|||||
40. 多米尼克 |
17/9/1993 |
逾期未交 |
|||||
41. 多米尼加共 和国 |
4/4/1978 |
E/1990/5/Add.4 (E/C.12/1990/SR.43-45 和 47) |
E/1990/6/Add.7 (E/C.12/1996/SR.29 和 30) (E/C.12/1997/SR.29-31) |
||||
42. 厄瓜多尔 |
3/1/1976 |
E/1978/8/Add.1 (E/1980/WG.1/SR.4 和 5) |
E/1986/3/Add.14 E/1988/5/Add.7 (E/C.12/1990/SR.37-39 和 42) |
E/1984/7/Add.12 (E/1984/WG.1/SR.20 和 22) |
E/1990/6/Add. 36 E/C.12/2004/SR.15-17 |
||
43. 埃及 |
14/4/1982 |
E/1990/5/Add.38 (E/C.12/2000/SR.12 和 13) |
逾期未交 |
||||
44. 萨尔瓦多 |
29/2/1980 |
E/1990/5/Add.25 (E/C.12/1996/SR.15, 16 和 18) |
逾期未交 |
||||
45. 赤道几内亚 |
25/12/1987 |
逾期未交 |
|||||
46. 厄立特里亚 |
17/7/2001 |
逾期未交 |
|||||
47. 爱沙尼亚 |
21/1/1992 |
E/1990/5/Add.51 (E/C.12/2002/SR.41-43) |
30/6/2007 到期 |
||||
48. 埃塞俄比亚 |
11/9/1993 |
逾期未交 |
|||||
49. 芬兰 |
3/1/1976 |
E/1978/8/Add.14 (E/1980/WG.1/ SR.6) |
E/1980/6/Add.11 (E/1981/WG.1/SR.10) |
E/1982/3/Add.28 (E/1984/WG.1/SR.7 和 8) |
E/1984/7/Add.14 (E/1984/WG.1/SR.17 和 18) |
E/1986/4/Add.4 (E/1986/WG.1/ SR.8-9 和 11) |
E/1990/7/Add.1 (E/C.12/1991/ SR.11, 12 和 16) |
50. 法国 |
4/2/1981 |
E/1984/6/Add.11 (E/1986/WG.1/ SR.18-19 和 21) |
E/1986/3/Add.10 (E/C.12/1989/ SR.12 和 13) |
E/1982/3/Add.30 和 Corr.1 (E/1985/WG.1/ SR.5 和 7) |
E/1990/6/Add.27 (E/C.12/2001/SR.67 和 68) |
||
51. 加蓬 |
21/4/1983 |
逾期未交 |
|||||
52. 冈比亚 |
29/3/1979 |
逾期未交 |
|||||
53. 格鲁吉亚 |
3/8/1994 |
E/1990/5/Add.37 (E/C.12/2000/SR.3 - 5) |
E/1990/6/Add.31 (E/C.12/2002/SR.35 和 36) |
||||
54. 德国 |
3/1/1976 |
E/1978/8/Add.8 和 Corr.1(E/1980/ WG.1/SR.8) E/1978/8/Add.11 (E/1980/WG.1/ SR.10) |
E/1980/6/Add.6 (E/1981/WG.1/SR.8) E/1980/6/Add.10 (E/1981/WG.1/SR.10) |
E/1982/3/Add.15 和 Corr.1(E/1983/ WG.1/SR.5 和 6) E/1982/3/Add.14 (E/1982/WG.1/SR.17 和 18) |
E/1984/7/Add.3 和 23 (E/1985/WG.1/ SR.12 和 16) E/1984/7/Add.24 和 Corr.1 (E/1986/WG.1/ SR.22-23 和 25) |
E/1986/4/Add.11 (E/C.12/1987/SR.11, 12 和 14) E/1986/4/Add.10 (E/C.12/1987/SR.19 和 20) |
E/1990/7/Add.12 (E/C.12/1993/SR.35 和 36) |
5 5. 加纳 |
7/12/2000 |
逾期未交 |
|||||
56. 希腊 |
16/8/1985 |
E/1990/5/Add.56 ( E/C.12/ 2004/SR.6-8) |
30/6/2009 到期 |
||||
57. 格林纳达 |
6/12/1991 |
逾期未交 |
|||||
58. 危地马拉 |
19/8/1988 |
E/1990/5/Add.24 (E/C.12/1996/SR.11-14) |
E/1990/6/Add.34 / Rev.1 (E/C.12/2003/SR.38 和 39 ) |
||||
59. 几内亚 |
24/4/1978 |
逾期未交 |
|||||
60. 几内亚比绍 |
2/10/1992 |
逾期未交 |
|||||
61. 圭亚那 |
15/5/1977 |
E/1990/5/Add.27 ( 待审议 ) |
E/1982/3/Add.5,29 和 32 (E/1984/WG.1/SR.20 和 22 和 E/1985/WG.1/SR.6) |
||||
62. 洪都拉斯 |
17/5/1981 |
E/1990/5/Add.40 (E/C.12/2001/SR.5- 8 ) |
30/6/2006 到期 |
||||
63. 匈牙利 |
3/1/1976 |
E/1978/8/Add.7 (E/1980/WG.1/ SR.7) |
E/1980/6/Add.37 (E/1986/WG.1/SR.6-7 和 9) |
E/1982/3/Add.10 (E/1982/WG.1/SR.14) |
E/1984/7/Add.15 (E/1984/WG.1/SR.19 和 21) |
E/1986/4/Add.1 (E/1986/WG.1/SR.6-7 和 9) |
E/1990/7/Add.10 (E/C.12/1992/SR.9, 12 和 21) |
64. 冰岛 |
22/11/1979 |
E/1990/5/Add.6 (E/C.12/1993/SR.29-31) 和 A dd. 14 和 Corr.1 |
E/1990/6/Add.15 (E/C.12/1999/SR.3-5) |
||||
65. 印度 |
10/7/1979 |
E/1984/6/Add.13 (E/1986/WG.1/ SR.20 和 24) |
E/1980/6/Add.34 (E/1984/WG.1/ SR.6 和 8) |
E/1988/5/Add.5 (E/C.12/1990/ SR.16-17 和 19) |
逾期未交 |
||
66.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
3/1/1976 |
E/1990/5/Add.9 (E/C.12/1993/SR.7-9 和 20) |
E/1982/3/Add.43 (E/C.12/1990/SR.42, 43 和 45) |
逾期未交 |
|||
67. 伊拉克 |
3/1/1976 |
E/1984/6/Add.3 和 8 (E/1985/ WG.1/SR.8 和 11) |
E/1980/6/Add.14 (E/1981/WG.1/ SR.12) |
E/1982/3/Add.26 (E/1985/WG.1/ SR.3 和 4) |
E/1986/4/Add.3 (E/1986/WG.1/ SR.8 和 11) |
E/1990/7/Add.15 (E/C.12/1994/ SR.11 和 14) |
|
68. 爱尔兰 |
8/3/1990 |
E/1990/5/Add.34 (E/C.12/1999/SR.14-16) |
E/1990/6/Add.29 (E/C.12/2002/SR.6 和 7) |
||||
69. 以色列 |
3/1/1992 |
E/1990/5/Add.39 (E/C.12/1998/SR.31-33) |
E/1990/6/Add.32 (E/C.12/2001/SR.17, 18 和 19 ; E/C.12/1/A dd.90) |
||||
70. 意大利 |
15/12/1978 |
E/1978/8/Add.34 (E/1982/WG.1/SR.3 和 4) |
E/1980/6/Add.31 和 36 (E/1984/WG.1/SR.3 和 5) |
E/1990/6/Add.2 (E/C.12/1992/SR.13, 14 和 21) |
|||
71. 牙买加 |
3/1/1976 |
E/1978/8/Add.27 (E/1980/WG.1/ SR.20) |
E/1986/3/Add.12 (E/C.12/1990/SR.10-12 和 15) |
E/1988/5/Add.3 (E/C.12/1990/SR.10-12 和 15) |
E/1984/7/Add.30(E/C.12/1990/SR.10-12 和 15) |
E/1990/6/Add.28 (E/C.12/2001/SR.73 ) |
|
72. 日本 |
21/9/1979 |
E/1984/6/Add.6 和 C orr.1 (E/1984/ WG.1/SR.9 和 10) |
E/1986/3/Add.4 和 Corr.1 (E/1986/WG.1/ SR.20-21 和 23) |
E/1982/3/Add.7 (E/1982/WG.1 / SR.12 和 13) |
E/1990/6/Add.21 和 C orr.1 (E/C.12/2001/SR.42-43) |
||
73. 约旦 |
3/1/1976 |
E/1984/6/Add.15 (E/C.12/1987/ SR.6-8) |
E/1986/3/Add.6 (E/C.12/1987/SR.8) |
E/1982/3/Add.38/Rev.1(E/C.12/1990/SR.30-32) |
E/1990/6/Add.17 (E/C.12/2000/SR.30-3 3 ) |
||
74. 肯尼亚 * |
3/1/1976 |
逾期未交 |
逾期未交 |
||||
75. 科威特 |
31/8/1996 |
E/1990/5/Add.57 ( E/C.12/2004/SR.9-11 ) |
30 /6/ 2009 到期 |
||||
76. 吉尔吉斯 斯坦 |
7/1/1995 |
E/1990/5/Add.42 (E/C.12/2000/SR.42-44) |
30 /6/ 2005 到期 |
||||
77. 拉脱维亚 |
14/7/1992 |
逾期未交 |
|||||
78. 黎巴嫩 |
3/1/1976 |
E/1990/5/Add.16 (E/C.12/1993/SR.14, 16 和 21) |
逾期未交 |
||||
79. 莱索托 |
9/12/1992 |
逾期未交 |
|||||
80. 阿拉伯利比 亚民众国 |
3/1/1976 |
E/1990/5/Add.26 (E/C.12/1997/SR.20 和 21) |
E/1982/3/Add.6 和 25 (E/1983/WG.1/SR.16 和 17) |
E/1990/6/A dd.38 (4/6/2004 收到-待审议 ) |
|||
81. 列支敦士登 |
10/3/1999 |
E/1990/5/Add.66 ( 4/10/2004 收到-待审议 ) |
|||||
82. 立陶宛 |
20/2/1992 |
E/1990/5/Add.55 (E/C.12/ 2004 /SR.3-5) |
30/6/2009 到期 |
||||
83. 卢森堡 |
18/11/1983 |
E/1990/5/Add.1 (E/C.12/1990/SR.33-36) |
E/1990/6/Add.9 (E/C.12/1997/SR.48 和 49) |
||||
84. 马达加斯加 |
3/1/1976 |
E/1978/8/Add.29 (E/1981/WG.1/ SR.2) |
E/1980/6/Add.39 (E/1986/WG.1/SR.2-3 和 5) |
逾期未交 |
E/1984/7/Add.19 (E/1985/WG.1/SR.14 和 18) |
逾期未交 |
|
85. 马拉维 |
22/3/1994 |
逾期未交 |
|||||
86. 马里 |
3/1/1976 |
逾期未交 |
|||||
87. 马耳他 |
13/12/1990 |
E/1990/5/Add.58 (E/C.12/ 2004 /SR.3 2 和 33) |
30/6/2009 到期 |
||||
88. 毛里求斯 |
3/1/1976 |
E/1990/5/Add.21 (E/C.12/1995/SR.40, 41 和 43) |
逾期未交 |
||||
89. 墨西哥 |
23/6/1981 |
E/1984/6/Add.2 和 10 (E/1986/ WG.1/SR.24, 26 和 28) |
E/1986/3/Add.13 (E/C.12/1990/SR.6, 7 和 9) |
E/1982/3/Add.8 (E/1982/WG.1/SR.14 和 15) |
E/1990/6/Add.4 (E/C.12/1993/SR.32-35) |
||
90. 摩纳哥 |
28/11/1997 |
E/1990/5/Add.64 ( 27/4/2004 收到 - 待审议 ) |
|||||
91. 蒙古 |
3/1/1976 |
E/1978/8/Add.6 (E/1980/WG.1/ SR.7) |
E/1980/6/Add.7 (E/1981/WG.1/SR.8 和 9) |
E/1982/3/Add.11 (E/1982/WG.1/SR.15 和 16) |
E/1984/7/Add.6 (E/1984/WG.1/SR.16 和 18) |
E/1986/4/Add.9 (E/C.12/1988/ SR.5 和 7) |
|
92. 摩洛哥 |
3/8/1979 |
E/1990/5/Add.13 (E/C.12/1994/SR.8-10) |
E/1990/6/Add.20 (E/C.12/2000/SR.70-72) |
||||
93. 纳米比亚 |
28/2/1995 |
逾期未交 |
|||||
94. 尼泊尔 |
14/8/1991 |
E/1990/5/Add.45 (E/C.12/2001/SR.44-46) |
30 /6/2 006 到期 |
||||
95. 荷兰 |
11/3/1979 |
E/1984/6/Add.14 和 2 0 (E/C.12/ 1987/SR.5 和 6 ) (E/C.12/1989/ SR.14 和 15) |
E/1980/6/Add.33 (E/1984/WG.1/ SR.4-6 和 8) |
E/1982/3/Add.35 和 44 (E/1986/WG.1/SR.14 和 18) (E/C.12/1989/ SR.14 和 15) |
E/1990/6/Add.11-13 (E/C.12/1998/SR.13-17) |
E/1986/4/Add.24 (E/C.12/1989/SR.14 和 15) |
E/1990/6/Add.11-13 (E/C.12/1998/ SR.13-17) |
96. 新西兰 |
28/3/1979 |
E/1990/5/Add.5, A dd. 11 和 12 (E/C.12/1993/SR.24-26) |
E/1990/6/Add.33 (E/C.12/2003/SR.11 和 12) |
||||
97. 尼加拉瓜 |
12/6/1980 |
E/1984/6/Add.9 (E/1986/WG.1/ SR.16-17 和 19) |
E/1986/3/Add.15 和 16 (E/C.12/1993/SR.27 和 28) |
E/1982/3/Add.31 和 Corr.1 (E/1985/WG.1/SR.15) |
逾期未交 |
||
98. 尼日尔 |
7/6/1986 |
逾期未交 |
|||||
99. 尼日利亚 |
29/10/1993 |
E/1990/5/Add.31 (E/C.12/1998/SR.6-8) |
逾期未交 |
||||
100. 挪威 |
3/1/1976 |
E/1978/8/Add.12 (E/1980/WG.1/ SR.5) |
E/1980/6/Add.5 (E/1981/WG.1/SR.14) |
E/1982/3/Add.12 (E/1982/WG.1/SR.16) |
E/1984/7/Add.16 (E/1984/WG.1/SR.19 和 22) |
E/1986/4/Add.21 (E/C.12/1988/SR.14 和 15) |
E/1990/7/Add.7 (E/C.12/1992/SR.4, 5 和 12) |
101. 巴拿马 |
8/6/1977 |
E/1984/6/Add.19 (E/C.12/1991/ SR.3, 5 和 8) |
E/1980/6/Add.20 和 23 (E/1982/WG.1/SR.5) |
E/1988/5/Add.9 (E/C.12/1991/SR.3, 5 和 8) |
E/1990/6/Add.24 (E/C.12/ 2001 /SR. 3 6) |
E/1986/4/Add.22 (E/C.12/1991/SR.3, 5 和 8) |
E/1990/6/Add.24 (E/C.12/2001/SR.36) |
102. 巴拉圭 |
10/9/1992 |
E/1990/5/Add.23 (E/C.12/1996/SR.1, 2 和 4) |
逾期未交 |
||||
103. 秘鲁 |
28/7/1978 |
E/1984/6/Add.5 (E/1984/WG.1/SR.11 和 18) |
E/1990/5/Add.29 (E/C.12/1997/SR.14-17) |
逾期未交 |
|||
104. 菲律宾 |
3/1/1976 |
E/1978/8/Add.4 (E/1980/WG.1/ SR.11) |
E/1986/3/Add.17 (E/C.12/1995/SR.11, 12 和 14) |
E/1988/5/Add.2 (E/C.12/1990/SR.8, 9 和 11) |
E/1984/7/Add.4 (E/1984/WG.1/SR.15 和 20) |
逾期未交 |
|
105. 波兰 |
18/6/1977 |
E/1978/8/Add.23 (E/1980/WG.1/ SR.18 和 19) |
E/1980/6/Add.12 (E/1981/WG.1/SR.11) |
E/1982/3/Add.21 (E/1983/WG.1/SR.9 和 10) |
E/1984/7/Add.26 和 27 (E/ 1986/WG.1/SR.25-27) |
E/1986/4/Add.12 (E/C.12/1989/SR.5-6) |
E/1990/7/Add.9 (E/C.12/1992/ SR.6, 7 和 15) |
106. 葡萄牙 |
31/10/1978 |
E/1980/6/Add.35/Rev.1 (E/1985/WG.1/SR.2 和 4) |
E/1982/3/Add.27/Rev.1 (E/1985/WG.1/SR.6 和 9) |
E/1990/6/Add.6 (E/C.12/1995/SR.7, 8 和 10) E/1990/6/Add.8 ( 澳门 ) (E/C.12/1996/SR.31-33) |
|||
107. 大韩民国 |
10/7/1990 |
E/1990/5/Add.19 (E/C.12/1995/SR.3, 4 和 6) |
E/1990/6/Add.23 (E/C.12/ 2001/SR. 12-14) |
||||
108. 摩尔多瓦 共和国 |
26/3/1993 |
E/1990/5/Add.52 (E/C.12/2003/ SR.32-34) |
30/6/200 8 到期 |
||||
109. 罗马尼亚 |
3/1/1976 |
E/1978/8/Add.20 (E/1980/WG.1/ SR.16 和 17) |
E/1980/6/Add.1 (E/1981/WG.1/ SR.5) |
E/1982/3/Add.13 (E/1982/WG.1/ SR.17 和 18) |
E/1984/7/Add.17 (E/1985/WG.1/ SR.10 和 13) |
E/1986/4/Add.17 (E/C.12/1988/SR.6) |
E/1990/7/Add.14 (E/C.12/1994/ SR.5, 7 和 13) |
110. 俄罗斯联邦 |
3/1/1976 |
E/1978/8/Add.16 (E/1980/WG.1/ SR.14) |
E/1980/6/Add.17 (E/1981/WG.1/SR.14 和 15) |
E/1982/3/Add.1 (E/1982/WG.1/SR.11 和 12) |
E/1984/7/Add.7 (E/1984/WG.1/SR.9 和 10) |
E/1986/4/Add.14 (E/C.12/1987/SR.16-18) |
E/1990/7/Add.8( 撤销 ) |
111. 卢旺达 |
3/1/1976 |
E/1984/6/Add.4 (E/1984/WG.1/ SR.10 和 12) |
E/1986/3/Add.1 (E/1986/WG.1/SR.16 和 19) |
E/1982/3/Add.42 (E/C.12/1989/SR.10-12) |
E/1984/7/Add.29 (E/C.12/1989/ SR.10-12) |
逾期未交 |
|
112. 圣文森特和 普林西比 |
9/2/1982 |
逾期未交 |
|||||
113. 圣马力诺 |
18/1/1986 |
逾期未交 |
|||||
114. 塞内加尔 |
13/5/1978 |
E/1984/6/Add.22 (E/C.12/1993/ SR.37 和 38) |
E/1980/6/Add.13/Rev.1 (E/1981/WG.1/SR.11) |
E/1982/3/Add.17 (E/1983/WG.1/SR.14-16) |
E/1990/6/Add.25 (E/C.12/2001/SR.32 和 33) |
||
115. 塞尔维亚 和黑山 |
12/3/2001 |
E/1990/5/Add. 61 ( 待审议 ) |
|||||
116. 塞舌尔 |
5/8/1982 |
逾期未交 |
|||||
117. 塞拉利昂 |
23/11/1996 |
逾期未交 |
|||||
118. 斯洛伐克 |
28/5/1993 |
E/1990/5/Add.49 (E/C.12/2002/SR.30-32) |
30 /6/ 2007 到期 |
||||
119. 斯洛文尼亚 |
6/7/1992 |
E/1990/5/Add.62 ( 26/3/2004 收到 - 待审议 ) |
|||||
120. 所罗门群岛 |
17/3/1982 |
逾期未交 ( 没有 报告 : E/C.12/1999/SR.9) E/1990/5/Add.50 (E/C.12/2002/SR.38 和 39) |
30/6/2005 到期 |
||||
121. 索马里 |
24/4/1990 |
逾期未交 |
|||||
122. 西班牙 |
27/7/1977 |
E/1978/8/Add.26 (E/1980/WG.1/ SR.20) |
E/1980/6/Add.28 (E/1982/WG.1/SR.7) |
E/1982/3/Add.22 (E/1983/WG.1/SR.10 和 11) |
E/1984/7/Add.2 (E/1984/WG.1/SR.12 和 14) |
E/1986/4/Add.6 (E/1986/WG.1/SR.10 和 13) |
E/1990/7/Add.3 (E/C.12/1991/SR.13, 14, 16 和 22) |
123. 斯里兰卡 |
11/9/1980 |
E/1990/5/Add.32 (E/C.12/1998/SR.3-5) |
逾期未交 |
||||
124. 苏丹 |
18/6/1986 |
E/1990/5/Add.41 (E/C.12/2000/SR.36 和 38-41) |
逾期未交 |
||||
125. 苏里南 |
28/3/1977 |
E/1990/5/Add.20 (E/C.12/1995/SR.13, 15 和 16) |
逾期未交 |
||||
126. 斯威士兰 |
26/6/2004 |
30/6/2006 到期 |
|||||
127. 瑞典 |
3/1/1976 |
E/1978/8/Add.5 (E/1980/WG.1/ SR.15) |
E/1980/6/Add.8 (E/1981/WG.1/SR.9) |
E/1982/3/Add.2 ( E/1982/WG.1/SR.19 和 20) |
E/1984/7/Add.5 (E/1984/WG.1/SR.14 和 16) |
E/1986/4/Add.13 (E/C.12/1988/SR.10 和 11) |
E/1990/7/Add.2 (E/C.12/1991/SR.11-13 和 18) |
128. 瑞士 |
18/9/1992 |
E/1990/5/Add.33 (E/C.12/1998/SR.37-39) |
逾期未交 |
||||
129. 阿拉伯叙利 亚共和国 |
3/1/1976 |
E/1978/8/Add.25 和 31 (E/1983/ WG.1/SR.2) |
E/1980/6/Add.9 (E/1981/WG.1/SR.4) |
E/1990/6/Add.1 (E/C.12/1991/SR.7, 9 和 11) |
|||
130. 塔吉克斯坦 |
4/4/1999 |
逾期未交 |
|||||
131. 泰国 |
5/12/1999 |
逾期 未交 |
|||||
132. 前南斯拉夫 的马其顿共 和国 |
17/9/1991 |
逾期未交 |
|||||
133. 东帝汶 |
16/7/2003 |
30/6/2005 到期 |
|||||
134. 多哥 |
24/8/1984 |
逾期未交 ( 没有 报告 : E/C.12/2001/SR.19 和 25) |
|||||
135.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
8/3/1979 |
E/1984/6/Add.21 E/1986/3/Add.11 E/1988/5/Add.1 (E/C.12/1989/SR.17-19) |
E/1990/6/Add.30 (E/C.12/2002/SR.15 和 16) |
||||
136. 突尼斯 |
3/1/1976 |
E/1978/8/Add.3 (E/1980/WG.1/ SR.5 和 6) |
E/1986/3/Add.9 (E/C.12/1989/SR.9) |
E/1990/6/Add.14 (E/C.12/1999/SR.17-19) |
|||
137. 土耳其 |
23/12/2003 |
30/6/2005 到期 |
|||||
138. 土库曼斯坦 |
1/8/1997 |
逾期未交 |
|||||
139. 乌干达 |
21/4/1987 |
逾期未交 |
|||||
140. 乌克兰 |
3/1/1976 |
E/1978/8/Add.22 (E/1980/WG.1/ SR.18) |
E/1980/6/Add.24 (E/1982/WG.1/SR.5 和 6) |
E/1982/3/Add.4 (E/1982/WG.1/SR.11 和 12) |
E/1984/7/Add.9 (E/1984/WG.1/SR.13-15) |
E/1986/4/Add.5 (E/C.12/1987/SR.9-11) |
E/1990/7/Add.11( 撤销 ) |
141. 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8/1976 |
E/1978/8/Add.9 和 30 (E/1980/ WG.1/SR.19 和 E/1982/WG.1/ SR.1) |
E/1980/6/Add.16 和 Corr.1, Add.25 和 Corr.1 和 Add.26 (E/1981/WG.1/ SR.16 和 17) |
E/1982/3/Add.16 (E/1982/WG.1/ SR.19-21) |
E/1984/7/Add.20 (E/1985/WG.1/ SR.14 和 17) |
E/1986/4/Add.23 (E/C.12/1989/SR.16 和 17) E/1986/4/Add.27 和 28 (E/C.12/1994/SR.33, 34, 36 和 37) |
E/1990/7/Add.16 (E/C.12/1994/SR.33, 34, 36 和 37) |
142.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1/9/1976 |
逾期未交 |
E/1980/6/Add.2 (E/1981/WG.1/SR.5) |
逾期未交 |
|||
143. 乌拉圭 |
3/1/1976 |
E/1990/5/Add.7 (E/C.12/1994/SR.3, 4, 6 和 13) |
E/1990/6/Add.10 (E/C.12/1997/SR.42-44) |
||||
144. 乌兹别克斯坦 |
28/12/1995 |
E/1990/5/Add.63 ( 14/4/2004 收到-待审议 ) |
|||||
145. 委内瑞拉 |
10/8/1978 |
E/1984/6/Add.1 (E/1984/WG.1/ SR.7, 8 和 10) |
E/1980/6/Add.38 (E/1986/WG.1/ SR.2 和 5) |
E/1982/3/Add.33 (E/1986/WG.1/ SR.12, 17 和 18) |
E/1990/6/Add.19 (E/C.12/2001/SR.3-5) |
||
146. 越南 |
24/12/1982 |
E/1990/5/Add.10 (E/C.12/1993/SR.9-11) |
逾期未交 |
||||
147. 也门 |
9/5/1987 |
E/1990/5/Add.54 (E/C.12/2003/SR.35-37) |
30 /6/ 2008 到期 |
||||
148. 赞比亚 |
10/7/1984 |
E/1990/5/Add.60 ( 待审议 ) |
|||||
149. 津巴布韦 |
13/8/1991 |
E/1990/5/Add.28 (E/C.12/1997/SR.8-10 和 14) |
逾期未交 |
B. 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生效日期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报告审议情况简要记录) |
|||
1.阿富汗 |
24/4/1983 |
||
2.阿尔巴尼亚 |
4/1/1992 |
||
3.阿尔及利亚 |
12/12/1989 |
30/6/2006到期 |
|
4.安哥拉 |
10/4/1992 |
||
5.阿根廷 |
8/11/1986 |
逾期未交 |
|
6.亚美尼亚 |
13/12/1993 |
||
7.澳大利亚 |
10/3/1976 |
E/1994/104/Add.22(E/C.12/2000/SR.45-47) |
30/6/2005到期 |
8.奥地利 |
10/12/1978 |
E/1994/104/Add.28(5/4/2004收到-待审议) |
|
9.阿塞拜疆 |
13/11/1992 |
30/6/2009到期 |
|
10.孟加拉国 |
5/1/1999 |
||
11.巴巴多斯 |
3/1/1976 |
||
12.白俄罗斯 |
3/1/1976 |
E/1994/104/Add.6(E/C.12/1996/SR.34-36) |
逾期未交 |
13.比利时 |
21/7/1983 |
30/6/2005到期 |
|
14.贝宁 |
12/6/1992 |
||
15.玻利维亚 |
12/11/1982 |
||
16.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6/3/1993 |
||
17.巴西 |
24/4/1992 |
||
18.保加利亚 |
3/1/1976 |
E/1994/104/Add.16(E/C.12/1999/SR.30-32) |
逾期未交 |
19.布基纳法索 |
4/4/1999 |
||
20.布隆迪 |
9/8/1990 |
||
21.柬埔寨 |
26/8/1992 |
||
22.喀麦隆 |
27/9/1984 |
||
23.加拿大 |
19/8/1976 |
E/1994/104/Add.17(E/C.12/1998/SR.46-48) |
E/C.12/4/Add.15(4/10/2004收到-待审议) |
24.佛得角 |
6/11/1993 |
||
25.中非共和国 |
8/8/1981 |
||
26.乍得 |
9/9/1995 |
||
27.智利 |
3/1/1976 |
E/1994/104/Add.26(E/C.12/2004/SR.44-46) |
30/6/2009到期 |
28.中国 |
27/6/2001 |
||
29.哥伦比亚 |
3/1/1976 |
E/1994/104/Add.2(E/C.12/1995/SR.32, 33和35) |
E/C.12/4/Add.6 (E/C.12/2001/SR.63和64);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6到期 |
30.刚果 |
5/1/1984 |
||
31.哥斯达黎加 |
3/1/1976 |
||
32.科特迪瓦 |
26/6/1992 |
||
33.克罗地亚 |
8/10/1991 |
||
34.塞浦路斯 |
3/1/1976 |
E/1994/104/Add.12(E/C.12/1998/SR.34-36) |
逾期未交 |
35.捷克共和国 |
1/1/1993 |
||
36.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4/12/1981 |
30/6/2008到期 |
|
37.刚果民主共和国 |
1/2/1977 |
||
38.丹麦 |
3/1/1976 |
E/1994/104/Add.15(E/C.12/1999/SR.11-13) |
E/C.12/4/Add.12(E/C.12/2004/SR.35-37);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9到期 |
39.吉布提 |
5/2/2003 |
||
40.多米尼克 |
17/9/1993 |
||
41.多米尼加共和国 |
4/4/1978 |
逾期未交 |
|
42.厄瓜多尔 |
3/1/1976 |
30/6/2009到期 |
|
43.埃及 |
14/4/1982 |
||
44.萨尔瓦多 |
29/2/1980 |
||
45.赤道几内亚 |
25/12/1987 |
||
46.厄立特里亚 |
17/7/2001 |
||
47.爱沙尼亚 |
21/1/1992 |
||
48.埃塞俄比亚 |
11/9/1993 |
||
49.芬兰 |
3/1/1976 |
E/1994/104/Add.7(E/C.12/1996/SR.37, 38和40) |
E/C.12/4/Add.1 (E/C.12/2000/SR.61-63);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5到期 |
50.法国 |
4/2/1981 |
30/6/2006到期 |
|
51.加蓬 |
21/4/1983 |
||
52.冈比亚 |
29/3/1979 |
||
53.格鲁吉亚 |
3/8/1994 |
30/6/2007到期 |
|
54.德国 |
3/1/1976 |
E/1994/104/Add.14(E/C.12/1998/SR.40-42) |
E/C.12/4/Add.3 (E/C.12/2001/SR.48和49);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 2006到期 |
55.加纳 |
7/12/2000 |
||
56.希腊 |
16/8/1985 |
||
57.格林纳达 |
6/12/1991 |
||
58.危地马拉 |
19/8/1988 |
30/6/2008到期 |
|
59.几内亚 |
24/4/1978 |
||
60.几内亚比绍 |
2/10/1992 |
||
61.圭亚那 |
15/5/1977 |
||
62.洪都拉斯 |
17/5/1981 |
||
63.匈牙利 |
3/1/1976 |
逾期未交 |
|
64.冰岛 |
22/11/1979 |
E/1994/104/Add.25(E/C.12/2003/SR.14-16) |
30/6/2008到期 |
65.印度 |
10/7/1979 |
||
6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3/1/1976 |
||
67.伊拉克 |
3/1/1976 |
E/1994/104/Add.9(E/C.12/1997/SR.33-35) |
30/6/2000到期 |
68.爱尔兰 |
8/3/1990 |
30/6/2007到期 |
|
69.以色列 |
3/1/1992 |
30/6/2008到期 |
|
70.意大利 |
15/12/1978 |
E/1994/104/Add.19(E/C.12/2000/SR.6-8) |
E/C.12/4/Add.13 (E/C.12/2004/SR.38-40);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9到期 |
71.牙买加 |
3/1/1976 |
逾期未交 |
|
72.日本 |
21/9/1979 |
30/6/2006到期 |
|
73.约旦 |
3/1/1976 |
逾期未交 |
|
74.肯尼亚 |
3/1/1976 |
||
75.科威特 |
31/8/1996 |
||
76.吉尔吉斯斯坦 |
7/1/1995 |
||
77.拉脱维亚 |
14/7/1992 |
||
78.黎巴嫩 |
3/1/1976 |
||
79.莱索托 |
9/12/1992 |
||
80.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3/1/1976 |
||
81.列支敦士登 |
10/3/1999 |
||
82.立陶宛 |
20/2/1992 |
||
83.卢森堡 |
18/11/1983 |
E/1994/104/Add.24(E/C.12/2003/SR.5和6) |
30/6/2008到期 |
84.马达加斯加 |
3/1/1976 |
||
85.马拉维 |
22/3/1994 |
||
86.马里 |
3/1/1976 |
||
87.马耳他 |
13/12/1990 |
||
88.毛里求斯 |
3/1/1976 |
||
89.墨西哥 |
23/6/1981 |
E/1994/104/Add.18(E/C.12/1999/SR.44-46) |
|
90.摩纳哥 |
28/11/1997 |
||
91.蒙古 |
3/1/1976 |
E/1994/104/Add.21(E/C.12/2000/SR.34-37) |
逾期未交 |
92.摩洛哥 |
3/8/1979 |
E/1994/104/Add.29(27/10/2004收到-待审议) |
|
93.纳米比亚 |
28/2/1995 |
||
94.尼泊尔 |
14/8/1991 |
||
95.荷兰 |
11/3/1979 |
逾期未交 |
|
96.新西兰 |
28/3/1979 |
30/6/2008到期 |
|
97.尼加拉瓜 |
12/6/1980 |
||
98.尼日尔 |
7/6/1986 |
||
99.尼日利亚 |
29/10/1993 |
||
100.挪威 |
3/1/1976 |
E/1994/104/Add.3(E/C.12/1995/SR.34, 36和37) |
E/C.12/4/Add.14(26/2/2004收到-待审议) |
101.巴拿马 |
8/6/1977 |
逾期未交 (30/6/2004到期) |
|
102.巴拉圭 |
10/9/1992 |
||
103.秘鲁 |
28/7/1978 |
||
104.菲律宾 |
3/1/1976 |
||
105.波兰 |
18/6/1977 |
E/1994/104/Add.13(E/C.12/1998/SR.10-12) |
E/C.12/4/Add.9 (E/C.12/2002/SR.33和34);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 2007到期 |
106.葡萄牙 |
31/10/1978 |
E/1994/104/Add.20(E/C.12/2000/SR.58-60) |
30/6/2005到期 |
107.大韩民国 |
10/7/1990 |
30/6/2006到期 |
|
108.摩尔多瓦共和国 |
26/3/1993 |
||
109.罗马尼亚 |
3/1/1976 |
逾期未交 |
|
110.俄罗斯联邦 |
3/1/1976 |
E/1994/104/Add.8(E/C.12/1997/SR.11-14) |
E/C.12/4/Add.10(E/C.12/2003/SR.41-43);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8到期 |
111.卢旺达 |
3/1/1976 |
||
112.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9/2/1982 |
||
113.圣马力诺 |
18/1/1986 |
||
114.塞内加尔 |
13/5/1978 |
逾期未交 |
|
115.塞尔维亚和黑山 |
12/3/2001 |
||
116.塞舌尔 |
5/8/1982 |
||
117.塞拉利昂 |
23/11/1996 |
||
118.斯洛伐克 |
28/5/1993 |
||
119.斯洛文尼亚 |
6/7/1992 |
||
120.所罗门群岛 |
17/3/1982 |
||
121.索马里 |
24/4/1990 |
||
122.西班牙 |
27/7/1977 |
E/1994/104/Add.5(E/C.12/1996/SR.3和5-7) |
E/C.12/4/Add.11(E/C.12/2004/SR.12-14);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9到期 |
123.斯里兰卡 |
11/9/1980 |
||
124.苏丹 |
18/6/1986 |
||
125.苏里南 |
28/3/1977 |
||
126.斯威士兰 |
26/6/2004 |
||
127.瑞典 |
3/1/1976 |
E/1994/104/Add.1(E/C.12/1995/SR.13, 15和16) |
E/C.12/4/Add.4(E/C.12/2001/SR.61和62);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6到期 |
128.瑞士 |
18/9/1992 |
||
129.阿拉伯叙利共和国 |
3/1/1976 |
E/1994/104/Add.23(E/C.12/2001/SR.34-35) |
30/6/2006到期 |
130.塔吉克斯坦 |
4/4/1999 |
||
131.泰国 |
5/12/1999 |
||
132.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7/9/1991 |
||
133.东帝汶 |
16/7/2003 |
||
134.多哥 |
24/8/1984 |
||
135.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8/3/1979 |
30/6/2007到期 |
|
136.突尼斯 |
3/1/1976 |
逾期未交(30/6/2004到期) |
|
137.土耳其 |
23/12/2003 |
||
138.土库曼斯坦 |
1/8/1997 |
||
139.乌干达 |
21/4/1987 |
||
140.乌克兰 |
3/1/1976 |
E/1994/104/Add.4(E/C.12/1995/SR.42,44和45) |
E/C.12/4/Add.2(E/C.12/2001/SR.40和41);第五次定期报告30/6/2006到期 |
141.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8/1976 |
E/1994/104/Add.10(香港)(E/C.12/1996/SR.39,41,42和44)E/1994/104/Add.11(E/C.12/1997/SR.36-38) |
E/C.12/4/Add.5(海外领土) ;E/C.12/4/Add.7 (附属国);E/C.12/4/Add.8 (E/C.12/2002/SR.11-13);第五次定期报告于30/6/2007到期 |
142.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1/9/1976 |
||
143.乌拉圭 |
3/1/1976 |
||
144.乌兹别克斯坦 |
28/12/1995 |
||
145.委内瑞拉 |
10/8/1978 |
30/6/2006到期 |
|
146.越南 |
24/12/1982 |
||
147.也门 |
9/5/1987 |
||
148.赞比亚 |
10/7/1984 |
||
149.津巴布韦 |
13/8/1991 |
* 委员会于第八届会议 ( 第 3 次会议 ) 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肯尼亚的情况。它在第十届会议 ( 第 12 次会议 ) 审议了 肯尼亚 的初次报告 (E/1990/5/Add.17) ,请缔约国至迟于 1994 年年底之前提交一份新的全面报告。
附件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
委员姓名国籍任期届满的年度12月31日
ClémentATANGANA先生喀麦隆2006年
RocíoBARAHONA-RIERA女士哥斯达黎加2004年
VirginiaBONOAN-DANDAN女士菲律宾2006年
Maria VirginiaBRAS GOMES女士葡萄牙2006年
DumitruCEAUSU先生罗马尼亚2004年
AbdessatarGRISSA先生突尼斯2004年
ChokilaIYER女士印 度2006年
AzzouzKERDOUN先生阿尔及利亚2006年
YuriKOLOSOV先生俄罗斯联邦2006年
Giorgio MALINVERNI先生瑞 士2004年
JaimeMARCHÁN ROMERO先生厄瓜多尔2006年
SergeiMARTYNOV先生白俄罗斯2004年
ArirangaGovindasamyPILLAY先生毛里求斯2004年
KennethOsborneRATTRAY先生牙买加2004年
EibeRIEDEL先生德 国2006年
WaleedM.SADI先生约 旦2004年
PhilippeTEXIER先生法 国2004年
ÁlvaroTIRADOMEJÍA先生哥伦比亚2006年
附 件 三
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议程(200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1. 通过议程。
2. 安排工作。
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 审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规定报告后的下一步工作。
5. 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 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8. 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 其他事项。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议程(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1. 通过议程。
2. 安排工作。
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 审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规定报告后的下一步工作。
5. 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 审议报告: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
8. 根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拟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9. 通过报告。
10. 其他事项。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载于下列有关报告: *
第1号(1989年):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第三届会议;E/1989/22-E/C.12/ 1989/5,附件三);
第2号(1990年):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届会议;E/ 1990/23-E/C.12/1990/3和Corr.1, 附件三);
第3号(1990年):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届会议;E/1991/23-E/C.12/1990/8和Corr.1, 附件三);
第4号(1991年):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届会议;E/ 1992/23-E/C.12/1991/4,附件三);
第5号(1994年):残疾人(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四);
第6号(1995年):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三届会议;E/1996/ 22-E/C.12/1995/18,附件四);
第7号(1997年):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迁离(第十六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附件四);
第8号(1997年):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第十七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附件五);
第9号(1998年):《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附件四);
第10号(1998年):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附件五);
第11号(1999年):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四);
第12号(1999年):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五);
第13号(1999年):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六);
第14号(2000年):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2,附件四)。
第15号(2002年):用水权(《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四)。
附件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声明和建议载于有关报告*:
1.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活动:向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 第九章);
2.代表委员会致世界人权会议的声明(第七届会议;E/1993/22-E/C.12/ 1992/2, 附件三);
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声明(第十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五)
4.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背景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六);
5.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采取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二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和附件六);
6.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和附件八);
7.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第六章A节,第515段);
8.委员会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七);
9.委员会提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起草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1, 附件八);
10.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 2001/17, 附件七);
11.委员会提交大会全面审议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2001年6月6日至8日,纽约)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一);
12.委员会提交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学校教育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二);
13.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E/C.12/2001/17, 附件十三);
14.委员会提交作为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2002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会议的声明(第二十八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 附件六)。
15.千年发展目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的联合声明(第二十九届会议;E/2003/22-E/C.12/2002/13,附件七)。
附件六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讨论的重点是下列问题:
1.食物权(第三届会议,1989年);
2.住房权(第四届会议,1990年);
3.经济和社会指标(第六届会议,1991年);
4.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七届会议,1992年);
5.老年人的权利(第八届会议,1993年);
6.健康权(第九届会议,1993年);
7.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第十届会议,1994年);
8.人权教育与宣传活动(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
9.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解释和实际适用(第十二届会议,1995年);
10.《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和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会议,1996年);
11.修订报告一般指导原则(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
12.食物权的标准内容(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
13.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1998年);
14.教育权(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
15.每个人享有使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四届会议,2000年);
16.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联合召开的“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
17.男女在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二十八届会议,2002年)。
18.工作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三十一届会议,2003年)。
附件七
A. 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本国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立陶宛 |
代表: |
Mr. Rimantas ŠadžiusVice‑MinisterMinistry of Social Security and Labour |
顾问: |
Mr. Algimantas Rimkūnas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Lithuania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Gediminas RadzevičiusDirectorLithuanian Institute of Agrarian Economics |
||
Mr. Povilas Vytautas ŽiūkasDeputy DirectorDepartment of Social Policy Analysisand ForecastingMinistry of Social Security and Labour |
||
Ms. Regina KlepačienėHeadDivision of Education Monitoring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
||
Mr. Ramunė Guobaitė‑KirslienėChief SpecialistDivision of Labour Relationsand RemunerationMinistry of Social Security and Labour |
||
Ms. Ina KniurienėChief Specialist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DivisionMinistry of Culture |
||
Mr. Vygantė Milašiūtė Chief Specialist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Jurga KasputienėFirst SecretaryHuman Right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ivision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s. Ilona PetrikienėSecond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Lithuania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希腊 |
代表: |
Mr. Eleftherios KarayiannisAmbassadorCounsellor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SocialProtection |
顾问: |
Mr. Tassos Kriekoukis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Permanent Mission of Greece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Takis SarrisMinister Counsellor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Permanent Mission of Greece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Andreas CambitsisMinister CounsellorPermanent Mission of Greece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Vassiliki Moustakatou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ublicAdministr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
||
Ms. Olga Dritsa‑Doshori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National Economyand Finance |
||
Ms. Ioanna ManganaraExpert/Minister‑Counsellor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Elias KastanasRapporteur at the Legal Department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s. Matina KoumentakouDirectorGeneral Secretariat for Researchand TechnologyMinistry of Development |
||
Mr. Christos Antonopoulos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Town Planning and Public Works |
||
Ms. Roi Hourdaki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National Educationand Religious Affairs |
||
Ms. Athina Diakoumakou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Social Protection |
||
Ms. Athina MakriSecond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Greece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Stylianos GaripisSpecial Collaborator of the Ministeron Legal Issues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Solidarity |
||
Ms. Eleni BoulkouExpertMinistry of Rural Development and Food |
||
Ms. Sotiria HatzopoulouSpecial Collaborator of the Secretary‑GeneralMinistry of Culture |
||
Mr. Vassilios KonstantopoulosPolice Lieutenant‑ColonelDeputy DirectorMinistry of Public Order |
||
Ms. Ioanna ProkakiPress AttachéMinistry of Press and Mass Media |
||
Mr. Aggelos VallianatosAdviserMinistry of National Education andReligious Affairs |
||
Ms. Louisa Kyriakaki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Decentralization |
||
Ms. Evangelia BaggeHead of SectionGeneral Secretariat for Social Security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Social Protection |
||
Ms. Stamatia HatzinikolaouDirectorMinistry of Culture |
||
Mr. Zaharias SpathopoulosMinistry of Defence |
||
科威特 |
代表: |
Mr. Dharar A. R. RazzooqiAmbassadorPermanent Mission of Kuwait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问: |
Mr. Abdullah Al‑AskarFirst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Kuwait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Najeeb Al‑BaderFirst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Kuwait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Nasser Al‑BaghliAttachéPermanent Mission of Kuwait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Jamal M. F. Al‑DousariDirectorLegal Studies Department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Labour |
||
Mr. Absul Karim A. Al‑KhalifiDirectorDepartment of Public Relationsand InformationPublic Authority for Social Security |
||
Mr. Rhased Al‑OwaishDirector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
||
Mr. Mohammad Al‑Shatti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Kuwait Office to UNESCO |
||
Mr. Mohammad Jasem HusseinSupervisor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Jamal Al‑RaishOfficer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
西班牙 |
代表: |
Mr. D. Joaquín Pérez Villanueva y Tovar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Spain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问: |
Mr. D. Jaime Cisneros GarciaDeputy Director‑GeneralRelations with Territorial AdministrationsMinistry of Education |
|
Ms. Julia GonzálezDeputy Director‑General, Promotion of Health and EpidemiologyMinistry of Health |
||
Mr. D. Joaquín María de Arístegui LabordeAdviser on Human RightsPermanent Mission of Spain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D. Victoriano GonzálezSecretary General of theGeneral Directorate of Housing, Architecture and Town PlanningMinistry of Development |
||
Mr. D. José Joaquín GomáTechnical Adviser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
Mr. D. Aurelio Fernández LópezTechnical Adviser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
||
Ms. Lourdes Chamarro RamosAdviser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National Planagainst AIDSMinistry of Health |
||
Ms. Carmen Puyó MarinSub‑Directorate General forChildhood and the Family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
||
Ms. Carmen García OvejasGeneral Directorate for Social Action, Minors and the Family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
||
Ms. Cecilia PaínoWomen’s Institute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
||
Mr. José Francisco González CastroCounsellorMinistry of Education |
||
Ms. Milena CostasAdviserHuman Rights Office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and Cooperation |
||
Ms. Margarita de la RasillaExpertPermanent Mission of Spain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厄瓜多尔 |
代表: |
Mr. Patricio AcostaMinistry of Welfare |
顾问: |
Mr. Hernán Escudero Martínez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Ecuador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Luis PachalaDeputy Secretary for Social, Rural andUrban Fringe DevelopmentMinistry of Welfare |
||
Ms. Rocío Rosero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NationalCouncil for Women |
||
Mr. Marcelino ChumpiExecutive Secretary of the Council forNationalities and Peoples of Ecuador |
||
Mr. Julio PradoDirector‑General for Human Rights,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
||
Mr. Rafael Paredes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of Ecuador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at Geneva |
||
Ms. Lotty AndradeCounsellorPermanent Mission of Ecuador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Arturo CabreraCounsellorPermanent Mission of Ecuador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Leticia Baquerizo GuzmánThird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Ecuador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B. 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本国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马耳他 |
代表: |
Mr. Saviour F. Borg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Malta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问: |
Mr. Edward GattDirector General for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Ministry for the Family andSocial Solidarity |
|
Mr. Raymond ZammitHousing AuthorityMinistry for the Family andSocial Solidarity |
||
Ms. Miriam DalmasPrincipal Medical OfficerDepartment of Health InformationMinistry of Health, the Elderly andCommunity Care |
||
Mr. Raymond SarseroCounsellorPermanent Mission of Malta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John BusuttilFirst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Malta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Tony BonniciSecond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Malta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丹麦 |
代表: |
Mr. Kim VinthenDeputy Head of Office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顾问: |
Ms. Marianne Løwenhaupt HoffmannMinister Counsellor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s. Marianne Lykke ThomsenSenior Policy AdviserGreenland Home Rule Government |
||
Ms. Mette Undall‑Behrend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Frederik Gammeltoft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Refugee, Immigration and Integration Affairs |
||
Ms. Gunvor BarnholtChief AdviserMinistry of Education |
||
Mr. Leo TorpHead of SectionNational Directorate of LabourMinistry of Employment |
||
Mr. Jes VilhelmsenHead of SectionNational Labour Market AuthorityMinistry of Employment |
||
Mr. Lars JappeSenior Adviser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
||
Ms. Sigrid FlecknerHead of Section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
||
Mr. Michael BraadFirst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Denmark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Lars NielsenSenior AdviserNational Labour Market AuthorityMinistry of Employment |
||
意大利 |
代表: |
Mr. Alessandro FallavollitaMinister PlenipotentiaryChairmanInter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
顾问: |
Mr. Valentino SimonettiMinister Plenipotentiary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Italy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Marco ConticelliFirst CounsellorPermanent Mission of Italy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Mario SerioChief of the CabinetMinister of Equal Opportunity |
||
Ms. Isabella AlbertiSenior OfficerDepartment for Civil Libertiesand Immigration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
Ms. Roberta CapponiChief of the Jurisdictional SectionDepartment for Equal Opportunities |
||
Mr. Luigi ClavarinoSenior OfficerInternational AffairsMinistry of Education, Universityand Research |
||
Ms. Anna Maria CutaiaSenior OfficerDepartment for Social Exclusion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
Mr. Michele DauSenior OfficerDepartment for Human Resources TrainingNational Council for Economicsand Labour |
||
Ms. Giorgia DessiGeneral Directorate for the Protectionof Labour ConditionsMinistry of Labour and Welfare |
||
Ms. Giulia HenryGeneral Directorate for ImmigrationMinistry of Labour and Welfare |
||
Ms. Colomba IacontinoSenior OfficerDepartment of InnovationMinistry of Health |
||
Ms. Anna Maria MatarazzoMinistry of Labour and Welfare |
||
Ms. Isabella MenichiniSenior OfficerGeneral Directorate for Family, Social Rights and 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iesMinistry of Labour and Welfare |
||
Mr. Claudio ScorrettiPermanent Mission of Italy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阿塞拜疆 |
代表: |
Mr. Xalaf XalafovDeputy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
顾问: |
Mr. Elchin Amirbayov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Azerbaijan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Togrul MusayevDeputy Minister of Justice |
||
Mr. Oruc ZalovDeputy Minister of Internal Affairs |
||
Ms. Sevda MammadaliyevaDeputy Minister of Culture |
||
Mr. Elsevar AgayevDeputy Minister of Health |
||
Mr. Tahir BudagovDeputy Minister of Labour andSocial Security |
||
Mr. Elmar QasimovDeputy Minister of Education |
||
Mr. Intiqam BabayevDeputy Minister for Youth, Sport and Tourism |
||
Mr. Samir ValiyevHead of Administration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
||
Mr. Murad NacafovActing HeadInternational Law and Treaties Department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Ismayil AsadovSecond SecretaryInternational Law and Treaties Department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Azad CafarovThird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Azerbaijan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智利 |
代表: |
Ms. Yasna ProvosteMinister of Planning and Cooperation |
顾问: |
Mr. Juan Martabit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Chile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Juan Eduardo Eguiguren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Chile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Amira EsquivelDirector of Human Rights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
||
Mr. Patricio UtrerasFirst SecretaryPermanent Mission of Chile to the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Felipe SáezChief of Cabinet of the Under‑Secretaryfor Labour |
||
Mr. Fernando MuñozMinistry of Health |
||
Mr. Jorge BaezaMinistry of Education |
||
Ms. María de la Luz SilvaNational Women’s Service |
||
Ms. Andrea Soto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Cooperation |
||
Ms. Loreto Martínez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Cooperation |
||
Ms. Adriana VergaraChief of Cabinet of the Ministry ofPlanning and Cooperation |
||
Mr. Carlos Aguilar |
附 件 八
A.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90/5/Add.55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立陶宛 |
E/1990/6/Add.56 |
同上:希腊 |
E/1990/6/Add.57 |
同上:科威特 |
E/1990/6/Add.36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厄瓜多尔 |
E/C.12/4/Add.11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西班牙 |
E/2004/22-E/C.12/2003/14 |
委员会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届会议报告 |
E/C.12/1 |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89/L.3/Rev.3 |
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1993/3/Rev.6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3/3 |
对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进行之后的行动:秘书处的说明 |
E/C.12/2004/1 |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4/2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以及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8/4号决议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8条规定的计划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4/3 |
工作方案: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4/SA/1 |
秘书长的说明:国际劳工组织第三十三次报告 |
E/C.12/2004/L.1 |
工作方案草案:秘书长的说明 |
E/C.12/Q/EQU/1 |
同上:厄瓜多尔 |
E/C.12/Q/ESP/2 |
同上:西班牙 |
E/C.12/ Q /GRC/1 |
同上:希腊 |
E/C.12/ Q /KUW/1/Rev.1 |
同上:科威特 |
E/C.12/Q/LITH/1/Rev.1 |
问题清单:立陶宛 |
E/C.12/1/Add.96 |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立陶宛 |
E/C.12/1/Add.97 |
同上:希腊 |
E/C.12/1/Add.98 |
同上:科威特 |
E/C.12/1/Add.99 |
同上:西班牙 |
E/C.12/1/Add.100 |
同上:厄瓜多尔 |
E/C.12/2004/SR.1-29和E/C.12/2004/SR.1-29/Corrigendum |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第1-29次会议)简要记录 |
B. 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90/5/Add.58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马耳他 |
E/1990/6/Add.37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阿塞拜疆 |
E/1994/104/Add.27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智利 |
E/C.12/4/Add.12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丹麦 |
E/C.12/4/Add.13 |
同上:意大利 |
E/2004/22-E/C.12/2003/14 |
委员会第三十和三十一届会议报告 |
E/C.12/1 |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89/L.3/Rev.3 |
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1993/3/Rev.6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3/3 |
审议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之后的行动:秘书处的说明 |
E/C.12/2004/6 |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4/7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以及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8/4号决议确定的计划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4/8 |
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希腊 |
E/C.12/2004/SA/2 |
秘书长的说明:国际劳工组织第三十四次报告 |
E/C.12/2004/L.2 |
工作方案草案:秘书长的说明 |
E/C.12/Q/AZE/2 |
问题清单:阿塞拜疆 |
E/C.12/Q/CHL/1 |
同上:智利 |
E/C.12/Q/DEN/2 |
同上:丹麦 |
E/C.12/Q/ITA/2 |
同上:意大利 |
E/C.12/Q/MLT/1 |
同上:马耳他 |
E/C.12/1/Add.101 |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马耳他 |
E/C.12/1/Add.102 |
同上:丹麦 |
E/C.12/1/Add.103 |
同上:意大利 |
E/C.12/1/Add.104 |
同上:阿塞拜疆 |
E/C.12/1/Add.105and Corr.1 |
同上:智利 |
E/C.12/2004/SR.30-56和E/C.12/2004/SR.30-56/Corrigendum |
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第30-56次会议)简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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