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9/D/59/2018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7 April 202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9/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G. L.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8年10月5日

事由:

因未支付后来出售给私人基金的社会住房的租金而被驱逐

实质性问题:

适当住房权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1.2018年10月5日,提交人代表本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同一天,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举行会议,注意到提交人撤回了申诉,因为她表示,已在身边的机构和社区协助下找到了替代住房。因此,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临时议事规则第17条,决定终止对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