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9/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G. L.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8年10月5日 |
事由: |
因未支付后来出售给私人基金的社会住房的租金而被驱逐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8年10月5日,提交人代表本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同一天,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举行会议,注意到提交人撤回了申诉,因为她表示,已在身边的机构和社区协助下找到了替代住房。因此,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临时议事规则第17条,决定终止对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