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74/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P . E .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 0 18 年 11 月 6 日 |
事由: |
因房主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被驱逐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8年11月6日,提交人代表本人和她的未成年子女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2018年11月7日,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 . 委员会于 2 0 21 年 2 月 22 日举行会议,注意到提交人请求停止审议来文,她说自己已获得社会住房。因此,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临时议事规则第 17 条,决定终止对第 74 / 2 0 18 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