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74/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A.M.F.和J.A.M.F.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及其三名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19年12月5日 |
事由: |
因非法入住而被驱逐 |
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2019年12月5日,A.M.F.和J.A.M.F.代表本人及其4岁、5岁和7岁的三个孩子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2019年12月11日,委员会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及其家人,或与提交人真诚协商,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2.委员会在2021年2月22日的会议上,注意到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搁置来文审议的请求,因为该家庭在巴伦西亚租房包容委员会的协助下签订了租用另一套住房的私人租赁合同,因此委员会决定根据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暂行议事规则第17条终止对第174/2019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