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01年11月30日,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第二十七届会议闭幕那一天,已有14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项公约经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公约》依照第27条的规定,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缔约国名单及其提交报告的现况见本文件附件一。
B. 届会和议程
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准委员会分别于5月和11月、12月间举行两届年会,会期各为三周,另外,五人会前工作组将在每届会议之后立即举行五天的会议,准备供下届会议审议的问题清单。经社理事会1995年7月25日第1995/39号决议核准了委员会的建议。
3. 1999年4月26日至5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8/293号决定的要求,重新考虑了它在1996年第十六届会议上的要求(额外的特别会议,在纽约举行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向委员会委员支付酬金、会议前工作组特别会议) 。在十分仔细讨论后,委员会决定只提出一项要求,对此它予以最大的重视,即委员会决定请理事会核可在纽约举行一个额外的常会。
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9年实质性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建议后,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了第1999/287号决定;随后,大会1999年12月23日第54/251号决议(第四部分)核可了这项关于举行委员会额外特别会议的决定。在这一决定中,理事会担心为委员会作出的现行会议安排已不再能使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充分履行《公约》及理事会第1985/17号决议所赋给它的职责,核准委员会先后在2000年和2001年举行两届额外的三星期特别会议,以及一个星期相应的会前工作组会议。理事会也要求这些会议完全用来审议缔约国的报告,以便减少积压的报告,并要求委员会审议改善其工作方法效率的方式和手段,并于2001年向理事会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
5. 因此,2001年,委员会于4月23日至5月11日举行了第二十五届会议,并于8月13日至31日举行了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于11月12日至30日举行了第二十七届会议。这三届会议都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各届会议的议程见本报告附件三。
6.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第二十六届会议和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审议工作情况见有关简要记录(分别见E/C.12/2001/SR.1-29/Add.1、E/C.12/2001/SR.30-58/Add.1和E/C.12/2001/SR.59-87)。
C. 委员和出席情况
7. 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出席了第二十五届会议(委员会委员名单,见下文附件二)。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和Javier Wimer Zambrano先生仅出席了该届会议的部分会议。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出席了第二十六届会议。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Jaime Marchan Romero先生和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只出席了部分届会。除了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和Nutan Thapalia先生外,Jaime Marchan Romero先生、Ariranga Govindasamy Pillay先生和Philippe Texier先生只出席了部分届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出席了第二十七届会议。
8. 下列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二十五届会议:粮农组织、劳工组织、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艾滋病方案、贸发会议、开发计划署、环境署、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派观察员出席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有: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出席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有: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人口基金、难民署、卫生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
9.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下列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二十五届会议:
特别咨商地位:美洲法学家协会、争取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国际生境联盟、容纳国际、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国际争取人民权利与解放联盟、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英国牛津救灾组织、权利与民主组织、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出席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有:
特别咨商地位:生育和政策中心、住房权和驱逐房客问题中心、国际生境联盟、容纳国际、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盟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尼泊尔农村复兴会、市民外交中心、国际妇女争取和平与自由联盟、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种族平等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菲律宾慰安妇问题特别工作组。
出席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有:
特别咨商地位:促进经济和文化权利中心、住房权和驱逐住客问题中心、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国际生境联盟、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大学妇女国际联合会、发展教育自由国际组织、世界反酷刑组织。
列入名册: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
10. 下列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第二十五届、二十六届和二十七届会议:以色列境内阿拉伯少数人权利法律中心、跨学科工作协会(哥伦比亚)、日本境内朝鲜人人权协会(日本)、保护Utoro协会(日本)、部落解放和人权研究所(日本)、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阿根廷)、牧场委员会(巴西)、阿马齐格世界大会(法国)、拉丁美洲背景下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协会(瑞士)、区域合作协会(哥伦比亚)、夏威夷大学政治学系(美国)、玻利维亚全国农村妇女联合会、德国改善具有护理需要老年人生活条件论坛、教育支持小组(哥伦比亚)、香港人权委员会、兵库县国际人权研究小组(日本)、伦理与人权跨学科学会、弗里堡大学(瑞士)、国际除贫法律中心(美国)、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网络(美国)、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美国)、日本工人人权委员会(日本)、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保护妇女权利委员会、菲律宾受害者(慰安妇)律师小组(日本)、在日本境内生活并属日本盟军文职退伍人员的朝鲜人争取战后赔偿律师小组(日本)、卡比尔人争取自治运动(阿尔及利亚)、哥伦比亚全国卫生与社会安全运动、全国妇女网络 (哥伦比亚)、非政府组织汇报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执行情况委员会(日本)、哥伦比亚人权论坛、民主与发展协会(哥伦比亚)、为使我们的语言长存协会(法国)、非洲保护人权协会(塞内加尔)、权利和人道协会、瑞典非政府组织人权基金会(瑞典)、委内瑞拉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妇女与土地问题游说小组(津巴布韦)、工作妇女国际网络(日本)。
D. 会前工作组
1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批准设立一个由主席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以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周的会议。理事会根据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批准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举行会议。
12. 委员会主席在征求主席团成员意见之后,指定下列人员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Clément Atangana先生
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Valeri Kouznetsov先生
Waleed M. Sadi先生
Javier Wimer Zambrano先生
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Rocío Barahona Riera女士
Dumitru Ceausu先生
Abdessatar Grissa先生
Nutan Thapalia先生
Philippe Texier先生
在第二十八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Mahmoud Samir Ahmed先生
Valeri Kouznetsov先生
Giorgio Malinverni先生
Jaime Marchan Romero先生
Waleed M. Sadi先生
在第二十九届会议之前举行会议
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Dumitru CEAUSU先生
Abdessatar GRISSA先生
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
Eibe RIEDEL先生
13. 会前工作组分别于2001年5月14日至18日、2001年9月3日至5日、2001年12月3日至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工作组所有成员都出席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一些可同提交报告国家的代表进行极为有益的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清单转交给了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
E. 选举主席团成员
14. 依照其议事规则第14条,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第一次会议选出其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副主席:Clement ATANGANA先生
Dumitru CEAUSU先生
Eibe RICDEL先生
报告员:Paul HUNT先生
F. 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届会议
15. 委员会在2001年4月23日第1次会议上审议了安排工作。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之后编写的第二十五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1/L.1/Rev.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第一届(E/1987/28-E/C.12/1987/5)、第二届(E/1988/14-E/C.121988/4)、第三届(E/1989/22-E/C.12/1989/5)、第四届(E/1990/23-E/C.12/1990/3和Corr.1)、第五届(E/1991/23-E/C.12 /1990/8和Corr.1)、第六届(E/1992/23-E/C.12/1991/4和Add.1)、第七届(E/1993/22-E/C.12/1992/2)、第八和第九届(E/1994/23-E/C.12/1993/ 19)、第十和第十一届(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E/1996/22-E/C.12/1995/18)、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E/1997/ 22-E/C.12/1996/6)、第十六届和第十七届(E/1998/22-E/C.12/1997/10)、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E/1999/22-E/C.12/1998/26)、第二十和二十一届(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届(E/2001/12-E/C.12/2001/12)。
16. 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条,在第1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五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这项在审议过程中经修订的草案。
第二十六届会议
17. 委员会在2001年8月13日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之后编写的第二十六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1/L.2/Rev.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见第15(b)段)。
18. 委员会依照议事规则第8条在第30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六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这项在审议过程中经修订的草案。
第二十七届会议
19.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2日第59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关于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秘书长在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之后编写的第二十七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E/C.12/2001/L.3/Rev.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的工作报告(见第14(b)段)。
20. 委员会依照议事规则第8条,在第59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七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并核准了这项在审议过程中经修订的草案。
G. 下几届会议
21. 根据确定的时间表,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会议分别订于2002年4月29日至5月17日及11月11日至29日举行。
H. 预定由委员会下几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22. 委员会在2001年5月11日第29次会议上决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初次报告
克罗地亚E/1990/5/Add.46
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E/1990/6/Add.26
法国E/1990/6/Add.27
牙买加E/1990/6/Add.28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E/C.12/4/Add.4
哥伦比亚E/C.12/4/Add.6
23.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2日第59次会议上决定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初次报告
捷克共和国E/1990/5/Add.47
贝宁E/1990/5/Add.48
第二次定期报告
爱尔兰E/1990/6/Add.29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E/1990/6/Add.30
第四次定期报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E/C.12/4/Add.5、E/C.12/4/Add.7、E/C.12/4/Add.8
24.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30日第87次会议上决定第二十九届会议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初次报告
斯洛伐克共和国E/1990/5/Add.49
所罗门群岛E/1990/5/Add.50
爱沙尼亚E/1990/5/Add.51
第二次定期报告
格鲁吉亚E/1990/6/Add.31
第四次定期报告
波兰E/C.12/4/Add.9
25. 委员会还决定在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议希腊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该国自1985批准《公约》后没有提交过任何报告,所以只能根据委员会可能得到的任何资料来审议。
第 二 章
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概述
26. 委员会本章报告对委员会履行各种职责的方式作扼要的最新概述和说明。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加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有意执行《公约》的国家(见下文第六章,A和B节)。
27. 委员会自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作了协调一致的努力,制订充分地反映其所承担的任务性质的适当工作方法。委员会在二十七届会议过程中一直在设法根据经验修订和发展工作方法。这些方法将会继续得到发展。
A. 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8. 委员会特别重视建立报告进程及与每一缔约国代表之间的对话,从而确保委员会主要关心的问题井井有条地得到切实的处理。为此,委员会通过了详细的报告准则 ,以期帮助缔约国的报告工作,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效率。委员会强烈吁请所有缔约国尽量根据准则提交报告。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准则并酌情加以修订。
B. 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 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9. 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的必要性这一前提下任命的五位委员会成员组成。
30. 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确定可与报告国代表进行最有益讨论的问题。目的是提高监测系统的效率,并提供便利,为讨论作更具重点的准备,以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
31. 一般看法是,由于在执行《公约》时会出现许多性质很复杂的问题,而且所涉范围很广,十分有必要使缔约国能事先做好准备,以便答复对其报告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这种安排也有助于缔约国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
32. 关于工作组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分派给每个成员如下初步任务:对一定数目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的问题清单。关于如何为此分配报告的决定则部分根据有关成员所擅长的领域作出。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份清单草稿依照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加以修订和补充,然后由整个工作组通过一份定稿。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都采用同样的做法。
33. 委员会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别分析以及载有与待审查报告有关的资料的所有有关文件。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有关的适当文件。委员会还请秘书处确保定期将某些类别的资料存入有关档案。
34. 工作组订出的问题清单将连同一份委员会最新的报告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并附一份载有如下申明的说明:
“这个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该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然而,工作组认为,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供这份清单有助于委员会希望同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用书面形式对清单的问题作出答复,并在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能翻译这些答复并将其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35. 除了编写问题清单的任务之外,会前工作组还承担旨在便利整个委员会工作的许多其他任务。这些任务有:讨论如何以最适当方式分配审议每一缔约国报告的时间;考虑如何对载有新资料的补充报告作出最佳反应;审查一般性意见草案;审议如何最好地安排一般性讨论日;其他有关事项。
2. 审议报告
36. 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有权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实际上他们出席和参加会议也是必要的,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沿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拟订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然后,委员会按条文组(一般是1-5、6-9、13-15)审议报告,特别注意对问题清单提出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成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评论,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其他尚未回答的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回答或必要时可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予以说明。委员会成员可自由地就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当然委员会敦促他们不要(a) 提超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b) 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c) 给已经很长的清单不适当地增加特定问题;或(d)发言超过5分钟。还可邀请有关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对话的任何阶段发表意见。
37. 委员会审查报告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通常留出一段短暂的时间,在对话结束后第二天举行非公开会议,让成员们发表初步意见。然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一组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关注的主要问题;提议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以便协商一致地通过。
38. 结论性意见一俟正式通过,通常等到届会最后一天才予以公布。结论性意见一旦于届会闭幕之日下午6时公布,即提供给所有有关各方,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列入委员会的报告。缔约国如果愿意,可以在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时论及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性意见。
39. 委员会一般用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初次报告,用二次会议审查定期报告。此外,一般在每届会议结束前用二至三小时的时间以非公开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
3. 推迟审议报告
40. 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一届会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造成有极大的干扰,在过去对委员会造成了重大困难。因此,委员会一贯的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的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着手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 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41. 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将为执行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通知委员会;
委员会可酌情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日期之前六个月提交更多的资料或统计数字;
委员会可酌情在其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日期之前六个月就结论性意见中所查明的紧急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资料将由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下届会议审议;
一般来说,工作组可以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办法中的一种答复办法:
它注意到这种资料;
它针对这种资料通过具体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来处理这一问题;
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其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目的,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f)根据(b)和(c)要求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显然不令人满意,可以授权主席同主席团成员磋商,继续同缔约国处理这一问题。
42. 如果委员会认为,它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它所需要的资料,它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由一个或两个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一个访查团。只有当委员会确信没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可供选择办法,而且所拥有的资料证明这种办法合理时,才作出这种决定。这种现场访问的目的是:(a) 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能够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 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22条和第23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明确说明其代表将努力从所有可得来源搜集资料的那些问题。这些代表另外负有的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是能帮助解决手边的具体问题。
43. 访问结束以后,代表(代表们)将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随后将按照代表提交的报告拟订其结论。这些结论将述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其中包括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44. 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了这种程序,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查,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适当的建议。
D. 处理不提交和逾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程序
45.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一贯不提交报告的情况有可能破坏整个监督程序的声誉,因而损害《公约》的一项基础。
46. 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其报告过期很久未交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其今后届会上审议这些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在第九届会议上开始适用这一程序。
47. 委员会采用了以下程序:
按照过期时间长短挑选过期很久未交报告的缔约国;
通知每个此类缔约国,委员会准备在某一届会议上审议该国的情况;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报告,则提议按照所有可得的资料审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况;
授权主席在有关缔约国表明将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时,应该缔约国的请求,将对该国情况的审议推迟一届会议。
E. 一般性讨论日
48. 委员会每届会议都用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就《公约》的某一项权利或某一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两个:帮助委员会更深入地了解有关问题;使委员会能够鼓励各有关方面对其工作作出投入。委员会到目前为止的讨论的重点问题,见本报告附件十六。
F. 其他磋商
49. 委员会力求尽量与其他机构协调活动,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其主管各领域内的可得专门知识。为此,它不断邀请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各工作组主席和其他人士在委员会上发言并参加讨论。
50. 委员会还力求在其整个工作中和更具体地在其一般性讨论中,吸取有关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
51. 此外,委员会还请一些特别关注和熟悉正在审查的某些问题的专家在讨论中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十分有助于委员会理解《公约》所涉问题的某些方面。
G. 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52. 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它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有关资料的机会。它们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非政府组织也可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交资料,条件是提交的资料与工作组议程上的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一个下午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 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b) 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 可靠;(d) 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媒介服务,但不作简要记录。
53. 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该有关缔约国对话期间,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将已了解该资料。
H. 一般性意见 *
54. 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要求,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以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
55. 第二十七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查了与《公约》第6至9条、第10至12条以及第13至15条所载权利有关的153份初步报告和71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95份全面报告。在第二十七届会议结束时,《公约》总共有145个缔约国。审议工作涉及其中的许多缔约国,它们代表了世界所有区域,涉及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体系。它们迄今提交的报告说明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不过尚不能全面说明全球范围内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56. 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以便:帮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揭示出的欠缺;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国际组织及有关专门机构通过开展活动逐步有效地实现充分享受《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57. 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就《公约》所载具体权利起草一般性意见纲要。委员会对草案的质量表示满意,并指出,纲要在协助起草关于实质性权利的一般性意见方面很有助益。委员会同意某一具体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该意见的整个结构,并指纲要的目的并不是要得到严格的遵守。但纲要提供有用的指导、问题清单,供起草一般性意见时审议。在这方面,纲要将可协助确保委员会将通过的一般性意见的内容、格式和范围的一致性。委员会强调确保一般性意见的广大读者、主要是《公约》缔约国易于使用和了解一般性意见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将协助确保一般性意见的一致性和明确清晰,从而促进它们的可利用性,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I. 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58. 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通过声明,以澄清和确定委员会就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截至2001年11月30日,委员会总共通过了13项声明,声明清单就本报告附件十五。
第三章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报告
59.根据议事规则第58条,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2和30日第59和87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报告的现况。
60.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以下文件: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修订本的说明(E/C.12/ 1991/1);
秘书长关于截至2001年9月5日《公约》缔约国情况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E/C.12/2001/14);
秘书处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审议报告的后续行动的说明(E/C.12/2000/3)。
61.秘书长通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预定审议的报告外(见下文第69段),截至2001年11月30日他还收到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5、E/C.12/4/Add.7和E/C.12/4/Add.8);爱尔兰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 6/Add.29);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7);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0);贝宁的初次报告(E/1990/5/ Add.48);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9);波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1990/6/Add.9);格鲁吉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1);所罗门群岛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0);爱沙尼亚的初次报告(E/1990/5/ Add.51);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2);卢森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4);以色列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 Add.32);巴西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3);新西兰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3);冰岛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5);俄罗斯联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0)。
6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本报告附件一列出缔约国名单,同时标明了这些国家提交报告的情况。
第 四 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第二十五届会议
63.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审查了五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提交的五份报告。
64.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收到了下列报告:
初次报告
洪都拉斯E/1990/5/Add.40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E/1990/5/Add.43
玻利维亚E/1990/5/Add.44
第二次定期报告
委内瑞拉E/1990/6/Add.19
大韩民国E/1990/6/Add.23
65. 根据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作出的决定,委员会根据其掌握的资料审查多哥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多哥未提交报告。
6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委员会请所有报告国派代表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报告被委员会审议的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
第二十六届会议
67. 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了七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七份报告。
68.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报告:
初次报告
尼泊尔E/1990/5/Add.45
第二次定期报告
日本E/1990/6/Add.21和Corr.1
巴拿马E/1990/6/Add.24
塞内加尔E/1990/6/Add.25
第三次定期报告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E/1994/104/Add.23
第四次定期报告
乌克兰E/C.12/4/Add.2
德国E/C.12/4/Add.3
额外资料
以色列E/1989/5/Add.14
6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委员会请所有报告国派代表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除了塞内加尔外,报告被委员会审议的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
第二十七届会议
70. 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了六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六份报告。
71. 委员会还审议了下列报告:
初次报告
克罗地亚E/1990/5/Add.46
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E/1990/6/Add.26
法国E/1990/6/Add.27
牙买加E/1990/6/Add.28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E/C.12/4/Add.4
哥伦比亚E/C.12/4/Add.6
7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委员会请所有报告国派代表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除了牙买加之外,报告被委员会审议的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根据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的一项决定,本报告附件十八列出每个缔约国代表团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73.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不再实行将国家报告审议情况概要列入其年度报告的做法。根据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7条,年度报告应除其他外载有委员会对每一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因此,以下各段按照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逐国列出了委员会就第二十五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届会议
委内瑞拉
74. 委员会在2001年4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3次至第5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内瑞拉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19),并在2001年5月8日举行的第19和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7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派出了大型的高级别代表团,而且该代表团本着合作的精神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第二次定期报告推迟了十年才提交,而且也推迟提交了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E/C.12/Q/VEN/1)所作的书面答复。此外,委员会遗憾的是向代表团提出的许多问题得到的是一般性、不完整或含糊的答复。
B.积极方面
76.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新的1999年宪法,该宪法纳入了范围很广的人权,其中包括载于《公约》的若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欢迎宪法第23条与委内瑞拉作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相符。
7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制定了1997年《国家人权计划》,并制定了国家消除贫困的方案。
7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设立了独立的监察员办公室。
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于1998年9月通过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问题法》以及1999年10月通过《妇女机会平等法案》,并于最近成立了自主的全国妇女机构,其目的之一是搜集关于委内瑞拉妇女境况的统计资料。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0. 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委内瑞拉遭受的严重水灾,并认识到水灾对该缔约国保障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
81.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近期的经济衰退和委内瑞拉在过去十年中遭受的结构调整方案的不利影响限制了该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
D.主要关注问题
8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执行其本国的《国家人权计划》方面进展缓慢,而且整个委内瑞拉社会对载于《公约》的权利缺乏认识。
8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监察员办公室没有充分注重监测委内瑞拉公民特别是土著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而且没有与《公约》的条款直接有关的判例法。
8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当局未颁发身份证给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从而严重地妨碍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保健和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况促使美洲人权委员会于2001年3月作出决定,命令对287名哥伦比亚难民采取保护措施。
85. 委员会对于对土著人民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土地拥有权、住房、保健服务和卫生、教育、工作和适当营养方面的歧视表示遗憾。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与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在Imataca森林保护区的采矿活动和在Sierra de Perijá的采煤活动对居住在这些区域的土著居民的健康、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所产生的有害影响。
8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就《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情况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失业率很高,而且工人工作没保障,这是因为雇用的程序已变得更为灵活,迫使许多工人进入非正规部门工作。
87. 尽管《宪法》第91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得足够的工资用以供养工人及其家庭,并据此每年调整最低工资,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最低工资依然远远不能满足工人的基本需求,而且城市和农村的工资之间有着差距。
8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2000年12月就改组工会组织问题举行全国公民投票之后,该国的工会协会和联合会的整个领导层遭到了罢免,尽管只有工会会员才能选举或罢免其领导人。
89. 委员会对频频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和严重的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现象感到震惊,并对流落街头儿童的人数没有现成的统计数字感到遗憾。委员会对涉及儿童的性交易的严重程度以及缔约国没有能力处理这些问题的情况深感关注。
90.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缔约国未作出充分努力来改善其人民的处境,在委内瑞拉境内特别是在土著人民之中的贫穷状况依然高得令人震惊,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未纳入国家消除贫穷的方案之中。
E.建议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全面贯彻《国家人权计划》特别是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该《计划》之中一事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咨询。
9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开展一次提高认识的运动,教育全体民众认识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将治安法官、警官和其他负责官员作为其教育对象。
9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着手通过设立监察员办公室的法案,并促请监察员密切注重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土著社区的这些权利。
9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身份证给寻求庇护者,使他们能享有《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执行美洲人权委员会2001年3月建议的保护措施。
9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土著人民的境况,并说明政府是否已作出努力,承认作为与众不同的少数群体的土著人民的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改善他们的处境,尤其是他们在Imataca森林保护区和Sierra de Perijá的处境。
9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更为详尽的资料,其中特别包括对劳工视察员作用的说明,并促请缔约国实施1986年规定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预防、工作条件和环境》。
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行动来降低失业率,其办法主要是培训青年人,保护工人免受无正当理由解雇之害,并定期审查最低工资额,使工人得以维持其本身和家庭适当的生活标准。
9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执行劳工局的建议,即要求取消在工会改组公民投票的结果之后作出的决定,并避免发表针对独立工会联合会的敌对声明。委员会还建议起草中的法案应赋予所有的工人以《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会的自由。
9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统计资料,说明委内瑞拉境内妇女的境况,尤其是说明家庭暴力现象,并说明新近通过的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
100.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表明它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处理流落街头儿童的问题,特别是他们遭受性剥削的问题。
101. 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其消除贫穷方案时争取国际技术援助。
1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的资料,说明社会安全制度的运作、保健系统私有化以及将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易受伤害群体纳入保健系统的情况。
1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教科文组织的协助下,根据2000年4月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的要求,执行一项全面的《人人接受教育国家计划》,并在该计划中反映出《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公约》第十四条)的一般性意见11(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四条)的一般性意见13(1999年。
10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发展一种更详尽的有关载于《公约》所有权利的国家统计数据系统。委员会特别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包括有关统计数字的资料,说明发生暴力行为的情况、普遍的住房情况、强迫迁离以及委内瑞拉土地改革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在这些方面采取的步骤的资料。
1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可能广泛地在有关国家机构及其公民中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10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执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情况。
107. 委员会进一步请缔约国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洪都拉斯
108. 委员会在2001年4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5次至第8次会议上审议了洪都拉斯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0),并且在2001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24和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09. 委员会欢迎洪都拉斯提交的初次报告,尽管该报告耽误了多年才提交,但报告基本上是按照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委员会尤其欢迎与该国代表团进行了公开和坦率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随时准备就委员会的提问作出答复的态度。
B. 积极方面
11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说,《公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尽管代表团未能列举出任何法律案例,但指出可在法庭上援用《公约》。
111.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声明支持拟订《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
11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建立起了诸如人权特别检察官、全国妇女协会、家庭事务咨询顾问和监察专员之类的机构,并且通过了诸如《男女机会平等法》、《禁止家庭暴力法》和《生殖保健法》之类重要的人权领域法律。
1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于使人口中最贫困和最脆弱群体得到好处,特别使5岁以下儿童、怀孕妇女和哺乳母亲和老年人得益的家庭补贴方案。
11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1996-2001年期间,全国预算拨给教育的经费百分比持续不断地增加(从12.95%增至22.76%)。
11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1996-2000年期间,该国在18个区域内设立了345个基础教育中心。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6.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洪都拉斯被划定为重债穷国,而且该国清偿外债的支出占国家年度预算的40%以上,该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所作的努力受到了阻碍。
117. 委员会还承认,该国境内的结构调整政策不利地影响了人口、特别是社会中脆弱和遭排斥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8.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1998年10月米奇飓风对基础设施和各生产部门造成破坏以及该缔约国仍处于恢复进程之中,因为该国严重的贫困问题进一步恶化。
D. 主要关注问题
119. 该缔约国未能开展充分的人权培训,特别是对司法机构和其他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进行培训,尤其未能就《公约》和《洪都拉斯宪法》所保证的各项权利展开培训。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20. 尽管法律条款保障平等,但是,洪都拉斯社会中的男女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现象的具体表现是同工不同酬,以及在公共服务和行政部门中妇女所占比例低。对此委员会表示了关注。
121. 对于长期歧视土著居民的现象,特别是在就业和保护世代传统和农业土地方面的歧视现象,委员会感到关注。
122. 缔约国缺乏立法和行政措施,无法控制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对洪都拉斯工人的就业和工作条件形成的不良影响,并且无法确保对国家劳工立法的遵守。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这类不利影响的实例是,在装配厂,尤其是那些主要雇用女工工厂的工资,工作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
123. 由于劳工监查员人数少,而且据报告称存在着各种限制,这使得监查员难以对应监查的各企业和工作地点进行监查,使他们无法充分地履行其职责。对此,委员会尤感关注。
124. 缔约国境内工人的最低工资不足以维持适足的生活水平,委员会对此表示了严重关注。
125. 缔约国未能为寻求与外国雇主进行劳资谈判的工会提供充分程度的保护,而工会中的个人人数众多,这也尤其使委员会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对法律禁止在一个企业内建立一个以上工会的规定深感遗憾。
126. 人口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特别是该制度排斥了社会中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口群体。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批准劳工组织有关社会保险的公约,如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和关于公民和非公民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感到关注。
127. 委员会还震惊地注意到,大量的儿童不得不从事工作以维持生计,特别是流落街头儿童的严峻处境以及存在着街头帮派团伙的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还严重关注缔约国境内对儿童的性侵犯、剥削儿童和卖淫的高发率,以及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全国性计划。
128. 对于缔约国境内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该国显然无法实施禁止此种现象的立法,特别是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缺乏适当培训的情况,委员会表示了关注。
129. 米奇飓风对基础设施造成损毁,但该国并未制定国家住房战略,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130. 在一些采矿活动区域实行了强迫驱逐的做法,尤其是强迫驱逐农民和土著居民同时又未作出充分的赔偿或采取适当的迁移措施,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31. 一些具体的农业和工业部门,诸如香蕉种植和金矿开采部门,使用污染物和有毒物对环境造成了极端不良的后果,使工人及生活在受影响区域周围的居民健康和生命蒙受风险,委员会对此尤其感到关注。在这方面,对于这些部门或代表这些部门进行的环境影响问题研究并未经过独立机构有效地审查,委员会也感到关注。
132. 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有效地解决不利影响土著居民生活环境的严重砍伐森林问题,委员会对此深感遗憾。
133. 对于医疗服务不足,特别是乡村地区缺医少药和人们在寻求保健机构治疗方面遇到的种种困难,委员会感到关注。对于缔约国内较高的艾滋病/病毒发病/感染率,委员会也深感关注,该国是美洲区域艾滋病发病/感染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缔约国也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提供基本治疗药物,这也使委员会深感关注。
134. 由于某些宗教机构的抵制,而且教育方案经常仅仅以妇女为对象,缔约国在致力于实施生殖健康政策,包括散发和使用避孕套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对此,委员会也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对于少年怀孕率高和女孩被剥夺继续受教育机会的现象,委员会也表示了关注。
135. 该缔约国代表团承认文盲率高达19.5%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136. 土著人民受教育和在司法体制中使用其本族语言的可能性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E. 建议
137. 委员会强烈地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制定和执行所有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政策时,考虑到《公约》。
1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人权培训方案,由此确保各方面尤其是司法机构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行为者更深入地了解、认识和运用《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1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为积极地实施现行法并将性别观念融入法律,尤其在就业、劳工条件以及公共服务和行政部门中的代表比例方面,确保男女之间更大程度的平等。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土著居民作为一个独特的少数群体具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确保在就业、保健和教育领域更有效地实施防止歧视的保护。
14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减轻贫困战略文件》拟定的有关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明确地考虑到《公约》。《减贫战略文件》是增强的重债穷国倡议组成部分之一。为此,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1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劳工法》。
143.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实施现行法和行政措施,防止跨国公司违反环境法和劳工法。
1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其劳工监查员的人数,并确保他们在工作地点充分地行使其职权。
145. 委员会强烈地敦促缔约国通过和实施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由于在香蕉种植和采金部门使用杀虫剂和氰化物之类的有毒物质造成的职业性健康危害。
146.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扩大其社会保障系统,纳入目前被排斥在外的低收入群体和非正规部门的群体。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社会保障的有关公约,如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1952年)号公约》、《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1962年)号公约》和《关于社会保障公民和非公民同等待遇的第118(1962年)号公约》。
1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制定街头儿童的社会重新融合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解决儿童遭性虐待、受剥削和儿童卖淫的问题,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全国计划,包括搜集有关资料并就此问题展开彻底的研究。
148.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大力贯彻防止家庭暴力的现行法,并为此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深入培训。
149. 委员会建议,根据缔约国适足生活水平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额。
15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国家住房战略的资料和为所有人,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脆弱和遭排斥群体以及为那些因米奇飓风丧失住房者提供住房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解决那些遭强迫迁离和无家可归者的问题。
1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期通过充分照顾到乡村农民的需要和土著居民土地权利的方式,继续推行土地改革和解决土地租赁问题。
152. 考虑到采矿特许权对享有《公约》第12条和其他条款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向所有拟开采地点公布所提出的开采特许申请,并且根据程序公平的原则,允许所涉开采点在开采申请公布三个月(而不是15天)之内提出对这类申请的反对意见。
1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一些具体的农业和工业部门,诸如香蕉种植和金矿部门,使用污染性和有毒的物质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起一个机制,借以有效地审查这些部门或代表这些部门进行的环境影响问题研究。
15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艾滋病患者/病毒/感染者较多的情况,尤其是为获取基本药物提供便利并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1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以青年人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政策,并且为男女制定出这方面的培训方案和提供咨询服务。
1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精神残疾者的详细情况,包括简要介绍为这些人提供强制性照顾的法律制度和为他们确立的保护措施。
15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的预期,制定出一项促进所有人受教育的综合性全国计划。在制定和实施这项计划时,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第11和第13号一般性评论,并建立一个有效监测这项计划的体制。同时,还鼓励缔约国寻求教科文组织给予有关制定和实施这一计划的技术咨询和援助。
1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文盲率的更新统计资料,以及缔约国为扫盲所采取的措施和措施结果的资料。
1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土著人民能够使用本族语言受教育和求助于司法体制。
16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为积极地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各有关专门机构和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合作,尤其是用于编写提交委员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1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的所有各阶层广泛地散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磋商。
162. 最后,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该缔约国为实施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细资料。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63. 委员会在2001年4月27日和30日举行的第9至第11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关于《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3),并在2001年5月1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E/C.12/2001/SR.29)上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64. 委员会欢迎中国提交了妥为编写、内容详细的初次报告,该报告从总体上说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问题单(E/C.12/Q/HKSAR/1)作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补充统计资料。代表团体现出的专业精神和坦诚的态度有助于进行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165. 委员会对中国批准《公约》表示热烈欢迎。
166.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撤消对《公约》第1条和第七条的保留表示热烈欢迎。
167.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编写初次报告而广泛征求民间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意见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广大公众提供了该报告。
168. 委员会称赞香港特别行政区努力为香港居民提供足够的住房。具体来说,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一些老的临时住房已被拆除,这些住房的住户已被妥为安置在暂住房,以等待搬入永久性住房;
政府为被逐出的擅自占地者、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因离婚而分居的家庭成员提供暂住房;
1982年之前形成的,因而受到有关住房政策保护的擅自占地者社区内的自建住房得到了包括水、卫生设施和道路等在内的基本服务,以期改善这些社区内居民的生活条件。
16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成立的机会均等委员会在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17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是司法局人权处经常查阅的重要参考资料。
171. 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明确表示:《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都含有某些应由法院裁定的方面。此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香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援引《公约》。
172.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妇女委员会表示欢迎。
173. 委员会称赞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培训无技术和失业工人的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能够找到工作。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雇主培训委员会为无技术妇女执行培训方案,并在培训期间向其提供津贴。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74. 委员会注意到,与永久居留有关的居住权和分离家庭的成员的居住权方面的问题,阻碍着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24条所作的重新解释而受到影响的家庭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75. 尽管“最终达至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该委员会注意到,有关选举立法会议员的现行安排含有某些非民主的特点,这些特点阻碍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76.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策主要基于“积极的不干预”思想,即依照《基本法》第五条(该条保证在至少50年内实行自由贸易、企业自由经营和低税收制度)压低税收,并将政府开支限于提供基本服务——对落实香港居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香港居民享受此类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全球化则加重了此种不利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
17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执行委员会在1996年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尽管代表团明确表示,这些建议定将得到落实。具体而言,委员会希望重申对下列问题的关注: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规序列中的地位仍有别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地位,后者的条款已被纳入本地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将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扩展到私营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禁止基于性取向和年龄的歧视;
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建立一个拥有广泛职权的本地人权机构,也未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制定充分的替代性安排;
缺乏防止任意解雇的保护措施,也缺乏有关法定最低年龄、工时、带薪每周休息、工间休息和强制性加班费的适当法规;
由于执行两周规则,外籍家庭雇工在合同期满之后无权自由寻找职业,也无权得到免受歧视的保护;
缺乏保护儿童免受各种虐待的综合政策。
178. 委员会感到极为遗憾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一些裁决表示,《公约》起“促进作用”(Mok Chi Hung和其他一些人诉移民局局长,2001年1月5日的裁决)或起“鼓励作用”(Chan To Foon和其他一些人诉移民局局长,2001年4月11日的裁决)。正如委员会曾多次明确表示的,此种意见是基于对《公约》引起的法律义务的一种误解。
179. 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委员会可能没有恰当的资源和权力来确保将公平性别观纳入政策制定工作。
180.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遍和令人无法接受的贫困现象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大量老年人依然处于贫困状态,无法切实有效地利用社会服务。
181. 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缺乏确保制定和执行全面、综合、一致及切实有效的除贫战略所需的充分的体制安排。
18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精神病患者的照料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愿批准开新药处方,这些药品虽然较为昂贵,但治疗精神疾病的效果更好,而且已证明副作用较小。此外,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似乎缺乏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以打击对精神残疾者的歧视的主动行动。
183. 委员会关注的是,许多人,包括家庭妇女、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等,被排除在强制性备付基金方案之外。
184.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的政策对有关人员造成的痛苦深表关注。
185. 委员会对据报告儿童遭受虐待事件发生率和青少年自杀率的上升表示关注。
186. 委员会对刑事责任年龄被定在7岁这一幼小年龄表示关注。
187. 委员会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提供住房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同时,委员会对香港许多居民的住房权仍未得到落实深表关注。委员会认为,“床位公寓”或“笼屋”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而且屋顶结构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188. 委员会对《公共秩序令》可被用来限制工会活动,如提倡劳工权利的和平游行等,表示关注,因为此类活动受到《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丙)项的保护。
E. 建议
189. 委员会提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注意,《公约》条款乃是缔约国的一项法律义务。因此,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要在法庭诉讼过程中表示《公约》的本性只在于“促进”或“鼓励”。
190. 委员会再次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委员会1996年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委员会建议,以及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且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一切相关和切实的措施。
191.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撤消对《公约》第六条的保留,撤消用以取代原先对第八条的保留的解释性声明。
192. 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禁止私营部门的种族歧视这一点构成对《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的违反。委员会呼吁当局将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扩大,以在私营部门适用。
193. 委员会还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禁止基于性取向和年龄的歧视。
194.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与《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相一致的本地人权机构。在此种机构建立之前,委员会敦促当局加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措施。
195.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赋予妇女委员会以充分的权力并向其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其能够提高香港妇女的地位,将公平性别观纳入决策过程,并确保妇女更加广泛地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活动。
196. 委员会重申这一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审查与不公正的解职、最低工资、带薪每周休息、工间休息、最高工时以及加班工资率等有关的政策,以期使此种政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承担的《公约》所列的义务相一致。
197.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公约》的规定颁布同工同酬立法。
198.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全面的养老金制度,以便为全体人口,尤其是家庭主妇、自营职业者、老年人及残疾人等提供充分的养老保护。
199. 委员会建议对《公共秩序法》进行审查,以期修改其条款,确保《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工会活动权利。
200. 委员会强烈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部门间除贫机构或一个独立的除贫委员会,以便开展有关研究,制定除贫战略并监测各项政策对除贫的影响。
201.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确保全面社会保险援助制度的水平使领取者能够享有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合理的生活水平。
202.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的政策时,密切关注这一问题所涉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以及第十条。委员会提醒香港特别行政区注意:与第十条相关的任何限制都必须以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内容为依据。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重新考虑续延在对1999年6月26日《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解释之后所作的“让步”。
203.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提高与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有关的所有程序的透明度。例如,委员会建议向公众提供所有妥为分类(例如按申请人来源分类)的资料,并且每6个月将这些资料提交立法会讨论。
204.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导致青少年自杀和各种虐待儿童现象的问题。
205.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有关法律,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以确保《公约》第十条规定的儿童权利。
206. 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重视包括擅自占地者和居住在屋顶结构以及“床位公寓”或“笼屋”中的人在内的所有香港居民的住房权。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特别重视现行政策对擅自占地者、屋顶结构和“床位公寓”或“笼屋”的影响问题。具体而言,委员会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床位公寓法令》(第447章)的执行和效果问题发表看法。
207.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审查精神健康政策,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患有精神疾病者能够享有得到充分、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的权利。委员会敦促当局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以消除歧视精神病患者的现象。
208. 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公民广为散发这些结论性意见。
209. 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第二份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
210. 委员会进一步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资料,介绍执行委员会在第192段中的(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建议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规定的提交日期提交完整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大 韩 民 国
211. 委员会在2001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12次至第14次会议(E/C.12/2001/SR.12、13和14)上审议了大韩民国关于《公约》第一至第十五条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3),并在2001年5月9日举行的第25和2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12.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提交了全面的报告并对其问题清单(E/C.12/Q/ REPOFKOR/2)作了书面答复。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派出了大型的专家代表团进行报告并以坦率和建设性的方式进行了对话。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没有列入有关一些重要领域的资料和最新的统计数据,在有关金融危机后的严重形势方面的资料尤其如此,尽管后来向委员会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供的资料已部分纠正了这种情况。
2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载于在委员会审查其初次报告时通过的前几次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大多数没有得到执行。
B. 积极方面
21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大韩民国的经济从1997-1998年的金融危机中明显迅速地得到了恢复,目前对人权普遍呈现着开放的气氛,而且近来在实现享有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
21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一系列广泛的旨在确保所有人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的法律和方案,其中包括1999年的《全国基本生活保障法》、《就业保险法》、《全国养恤金计划》、《国家健康保险计划》以及《工业事故赔偿法》。委员会欢迎将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的工人,而以前最低工资制仅适用于雇用10人以上的企业的工人。
216.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设立了两性平等部。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已采取了行动,使妇女能平等地就业、与外国人结婚、在子女登记方面享有平等,并有可能使其子女采用她们的姓。委员会还欢迎《儿童福利法》以及已制定的旨在大量扩充公营和私营托儿设施的方案,这些方案正在鼓励妇女参与有报酬的活动。
217. 委员会欢迎最近在汉城开设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一个办事处,可用以处理寻求庇护的申请。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经济转型期,这影响了它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能力。
219. 委员会注意到普遍存在的“堡垒心态”继续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消极的影响,而《国家安全法》又强化了这种心态。此外,国防费用很高,这与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关键领域的预算日益减少形成了对比。
220. 委员会注意到根深蒂固的传统和文化偏见使诸如移民工人等某种类别的人以及许多妇女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
221.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用的“经济第一”的策略已导致将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较次要的地位。这种情况已使社会中某些群体在诸如住房、社会福利和保健等方面陷入边缘地位。
D. 主要关注问题
22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旨在克服其金融危机和改造其经济结构的谈判时没有考虑到它的《公约》义务。过分依赖宏观经济政策的做法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这表现为大规模的开除和解雇雇员,就业稳定性明显恶化,收入日渐不均,破碎家庭的数目日增,以及大量的人陷入社会边缘地位。
223. 委员会关注地认为,在迅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努力来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正在因经济复苏和市场竞争力而牺牲一些权利或一些群体的权利。
2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收集资料的方法似乎并非充分可靠。这方面的实例包括有关失业和就业不足、住房、贫穷和移徙方面的数据。在有些情况下,大韩民国政府提供的统计数字与包括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来源提供的统计数字之间存在着十分巨大的差距,这严重地影响着政府旨在处理最脆弱的人和处于边缘地位的人的需求的政策和方案的效能。
2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对初次报告审查以来并未作出充分的努力,来确保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宪法》,《公约》的地位等同于国内法的地位,这意味着保护一些权利的规定可能会被其后颁布的法律或特别法律推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说明国内法院是否能援用所有的《公约》权利,并对不存在任何案例法一事感到遗憾。
226. 委员会尽管在上文注意到各种进展(上文第216段),但它仍然极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地位依然不平等。持续存在的问题包括重男轻女的传统,这表现在频频发生的对女性胎儿进行人工流产,对妇女的生殖权利造成威胁;法律规定的父权制家长制度(“户主”);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较少;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及在支付给男女的平均薪金方面差距很大。
22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对话期间没有澄清所谓的“非正规工人”必须遵守的特殊的工作条件。来自独立来源的资料表明,“非正规”工人与“正规”工人有别,尽管他们往往从事相同的工作,但非正规工人领取的工资、养恤金、失业和保健补助较低,而且工作较没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非正规工人在总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已增加到一半,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
228.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近年来工业事故日益频繁,其原因显然是放宽了工业安全标准,而且现场视察员人数不足。
229. 委员会注意到教师在法律上可享有《公约》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并参加工会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他们仍然不得参加集体谈判和罢教,而这是《公约》和国家《宪法》(第33条)两者都保障的权利。在委员会认识到韩国社会传统上给予教师以崇高地位的同时,它认为大韩民国政府扮演制止行使这种基本权利的传统的护卫者的角色是不适当的。
230.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制约工业行动的法律不透明,这似乎会使主管当局在确定罢工是否合法方面拥有过分的酌处权。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采取将罢工活动视为犯罪行为的态度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此外委员会还深感不安的是,警察对最近因大规模裁员而引起的劳工示威行动使用了过度的武力。委员会认为,这些情况的综合影响显然是否定了《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2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童工以及因家庭瓦解而造成的苦难情况日益频繁。在这方面,给予儿童的法律保护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口从农村转向城市地区,大多数旨在发展基础设施、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设施的政府方案高度集中在城市地区。由于较年轻的人迁往城市,使许多老年人留下来照料农村的家庭农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次对话期间没有充分谈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的境况。
233. 尽管委员会欢迎尤其是通过《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而采用了各种方案以增补生活在贫穷线之下的人的收入,但委员会对所提供的援助是否充分表示怀疑。符合援助要求的标准显然太严格,以致将许多穷人排除在外,而且据报道说定期提供的财务援助的金额可在不经通知和不提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大幅度地减少。据说《国家养恤金计划》的范围涉及全国并向所有人开放,但劳动大军中有些人即将达到领取养恤金的年龄,却无法向养恤金制度缴纳足够年份的款项,而该《计划》未能为在其中占极大比例的人提供生计。
2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力图促进残疾人就业,但尚未达到在雇用30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中残疾工人应占2%的这一先前的指标,即使在国家机构中也是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似乎尚未设立为达到这一目标的实施机制。
23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照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提供的准确资料,用以说明强行驱逐的次数及其得以发生的具体条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因公共项目而遭到驱逐的私人住宅房主不同的是,私人建筑项目的受害者未获得赔偿或临时住所。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易受伤害和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能否负担得起住房费用的问题;使用“塑料房”作住所的问题,因为这种房子会对居住者造成严重的危险;以及无家可归者人数日益增多的问题。
236.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政府分配用于保健的经费不足预算的1%,这一比例很低而且日益减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私营保健设施占了优势——估计超过了所有保健设施的90%,这一趋势在经济危机之后有所加剧,并对大多数处于边际地位的社会阶层获得保健的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2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立学校教育质量低下的现象迫使家庭以私人教育补充其子女教育之不足,从而使家庭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承受着过重的经济负担。
238.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高等教育中私立学校占多数,这一事实不利于较低收入的群体。委员会还注意到高等学校的学生中三分之二以上为男性,这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39. 委员会注意到只是在小学一级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这与缔约国的高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称的。
2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给予难民身份的标准显然过于严格,迄今仅批准了一项申请。
2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正式采用人权教育,作为最直接参与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职业的所有成员的必修科目。
2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安全法》正在被用来限制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活动。根据这项法律,不仅他们的作品受到审查、遭到没收或销毁,而且知识分子和艺术家本身也遭到刑事起诉。
E. 建议
243. 委员会重申并确认载于其以前对缔约国初次报告9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予以执行。
244. 委员会强调,从人权的观点采取的政府行动的起点是必须适当地了解每一种权利的实际情况,准确地辨别最脆弱的群体,并制定适当的法律、方案和政策。委员会促请国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委依照《公约》审查收集与所有权利有关的资料的方式。
245. 委员会在注意到已颁布一项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新法律的同时,强调该委员会的设立必须充分符合“巴黎原则”8,并在这方面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1998)一般性意见。
2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赋予《公约》以法律地位,以便能在国内法律系统中直接援用。委员会建议这一地位应高于无论是判例法、先例法或特别法的所有国内法,并在这方面提请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家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2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必要资源,使新设立的两性平等部能有效运作,并在立法和社会中采用性别观点。
248. 委员会建议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的有关“非正规”工人情况的资料。与此同时,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非正规工人的地位,并保障《公约》规定的他们的权利。
249.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八条的条款保障人人享有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为增进和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对工会的罢工行动进行刑事诉讼。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维持公共秩序时不使用任何超过绝对必要程度的武力。委员会建议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教师和其他公务员组织和参加工会、从事集体谈判和进行罢工的权利。委员会要求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详尽资料。
2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儿童性交易和童工现象,并扩大其旨在保护此种行为的受害者并使其康复的各项方案。
2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府内设立一个协调中心,处理住房问题方面的控诉或要求援助的申诉。委员会建议向因私人开发项目引起的强行驱逐行动的受害者提供诸如赔偿和临时住房等保护。缔约国还应确保易受伤害或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的成员能获得适当的住房。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所有无家可归者或在诸如“塑料房”等极不符合标准的条件下生活的人提供援助。
2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计划,按照《公约》第十三条和委员会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一般性意见并按照缔约国高度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其公共教育系统。该计划应包括以下要点:制定合理的时间表,采取具体行动实行免费、义务的中等教育;重新审查公立教育系统的运作情况和质量,与私立教育系统作一比较,以期加强公立教育系统,并减轻私立教育系统强加于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研究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的入学情况,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社会所有阶层能平等入学;重新评估各级教育旨在促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课程。要求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
253. 由于传统做法对实现一些权利造成了障碍,或使包括重男轻女和对女性胎儿实行人工流产等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长期持续下去,缔约国应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运动,促进大众对人权的了解。
2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在考虑到本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的意见的情况下,编制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此种国家计划的资料。
25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农村部门的情况以及有关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情况。
玻 利 维 亚
256. 委员会在2001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5至第17次会议上审议了玻利维亚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定期报告(E/1990/5/Add.44),并在2001年5月10日举行的第27和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57. 委员会欢迎玻利维亚提交的首次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E/C.12/Q/ BOL/1)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对话期间提交的补充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首次定期报告推迟了17年才提交,而且也推迟提交了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258. 委员会审议了玻利维亚提交的材料,其中主要载有法律资料。虽然这种资料很重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有关实际适用法律框架的具体资料,而这对于委员会评价在玻利维亚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而言是必要的。
25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许多没有得到答复,或者得到的答复是泛泛而谈的说明。
B. 积极方面
260. 委员会欢迎成立了司法和人权事务部(1994年),并欢迎该部在该国的敏感地区设立了人权办公室。同样,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1997年设立了人权调解员的职位。
26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制定了全面和多学科的“增进和捍卫人权”的项目。
2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1条规定玻利维亚是多种族和多文化的民主国家。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心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宣布将于2001年5月31日颁布新的《刑事程序法》,该法律使三种主要的土著语言即Quechua语、Aymara语和Tupi-Guarani语成为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语言。
26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颁布了一些法律并制定了若干方案和政策以促进男女平等,并于1993年设立了隶属于人力发展事务部种族、性别和代间事务全国秘书处的性别事务分秘书处。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6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遭受了持久的不利经济条件,其部分原因是经济结构相对不多样化、玻利维亚自1985年以来实施的结构调整方案以及该国的外债负担沉重。
265. 委员会意识到,旨在以合法作物取代某些农村地区可卡因生产的努力已使有关的小农变得贫穷。
D. 主要关注问题
26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通过法律,将《公约》纳入玻利维亚的国内法律系统。
267. 委员会对于对某些最高法院法官贪污腐化的指控深感关切。
268. 委员会对玻利维亚贫穷的严重程度深感关切。据开发计划署的数字,玻利维亚所有家庭中有88.8%的收入低于贫穷线。此外,这些家庭中有90%是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况反映在各种指数之中,例如婴儿死亡率、预期寿命、识字率以及获得卫生、饮用水和保健服务的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对玻利维亚财富分配极不平均的情况感到遗憾。
269.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玻利维亚土著社区受到排斥和歧视,而这些社区的人构成了玻利维亚农村人口的大多数,但因没有充分的机会接受基本教育、获得适当的住房和保健服务而处于困境。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承认作为与众不同的群体的土著居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70. 尽管缔约国通过了数目显然很多的法律文书和政策来确保两性平等,但委员会依然对男女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感到关切,这种不平等现象因持续存在诸如歧视农村地区女童教育等传统偏见和社会状况而变得更为严重。这种歧视尤其表现为妇女担任公职的人数很少,妇女文盲率很高,同工不同酬,以及比例很高的妇女在非正规部门或作为佣人而在不适当的条件下工作。
27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劳工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法律上对领取薪金的佣人的歧视,这表现在每天和每周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年的带薪休假时间、解雇、社会福利和薪金方面。此外委员会还对佣人遭受的种族、阶级、性别歧视和其他方面的歧视感到关切。
27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确定最低工资额的方法是武断的,而目前的最低工资额不能使受影响的工人及其家庭保证获得有尊严的生活水平。
273. 委员会认为,用以宣布某次罢工为合法的程序冗长,这构成了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因素。同样,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劳工总法》对工会权利规定的限制侵犯了第八条第一款(甲)规定的各项权利。
274. 委员会遗憾的是存在着童工的习俗以及在家务工作中对儿童的剥削,尤其是当地有着使用小仆人的习俗,而这种习俗仍然是在缔约国的控制范围之外。
27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地改革并非是政府议程的首要优先任务,政府也没有向农场工人提供有关确定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咨询服务。
27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住房严重短缺,频频发生强迫农民和土著居民搬出以利将土地变成采矿和生产木材的租让地,也没有有效的措施为低收入、脆弱群体和处于边缘化地位的群体提供社会住房。
277.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玻利维亚儿童遭受身体和精神虐待以及儿童营养不良的情况。
278. 委员会对妇女生殖健康权利的目前状况感到关切,尤其是产妇死亡率很高,在拉丁美洲居首位,而其原因是非法堕胎以及在生产期间没有医疗协助。
27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土著居民以其母语接受教育并使用母语与公共机关当局打交道的可能性有限。
28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识字训练工作进程缓慢,玻利维亚的文盲率仍然很高。据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成年人的文盲率为16.3%。儿童的情况也令人震惊:9岁以下的儿童中有70%没有上学。
E. 建议
281. 委员会极力促请缔约国在制定和执行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所有政策时都考虑到《公约》。
28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缔约国于1988年签署的《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附件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28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直接适用于国内法。
28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政府下放权力处理玻利维亚公民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一作法的效应。
28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行动,纠正社会各阶层的土著居民受到排斥和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缔约国作出了哪些努力,来促进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土著居民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8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公共、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歧视妇女。
2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各种方案,增加技术和职业训练机会及就业机会,并降低失业率。
28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佣人享有公平有利的工作条件,在每天和每周的休息时间和每年的带薪假期、解雇条件、社会福利和薪金方面更是如此。
2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失业的第2号公约》(1919)和《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
29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足以向工人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平。
29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用过多的时间进行集体谈判并不构成妨碍罢工权的因素。
29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开展一项运动,以期禁止有害的传统习俗和偏见,并与其影响和后果作斗争,以此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适当的财力和物力,用以实施《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和最新统计数字,说明玻利维亚境内对妇女的暴力现象,并说明为对付这一严重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
293.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使用小佣人的现象。
2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根据其《减少贫穷战略文件》制定的政策、方案和项目时明确地考虑到《公约》,而该文件是《增加优惠的重债穷国倡议》的组成部分。在这方面,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关于贫穷与经济、文化权利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29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其议程的优先事项从事土地改革,为实施土地改革提供必要的经济和人力资源,并毫不延误地着手进行确定土地所有权的程序。
2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住房大量短缺、频频进行强迫驱逐以及低收入、易受伤害和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缺乏社会住房等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按照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说明在玻利维亚发生的强迫迁离事件的数目和性质。
29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处理儿童所面临的影响其福利的各种问题和缺点,以各种类型剥削儿童的现象为开端,诸如贩卖儿童、对他们进行性剥削和家庭虐待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用于儿童教育和消除儿童营养不良。
29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女性死亡率,尤其是减少因非法堕胎和无人助产而造成的死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执行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方案》的力度,开展有关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运动,并将这些主题纳入学校课程之中。
2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预算中给予教育以优先地位,为成年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成年人制定识字方案,并努力提高9岁以下儿童的入学率。在这方面促请缔约国按照2000年4月举行的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的期望,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实施一项普及教育的国家计划。
30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着手颁布《刑事诉讼法》,该法将三种主要的土著语言即Quechua语、Aymará语和Tupi Guarani语规定为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语言。
3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积极地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规划署提供的协助和合作,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更应如此。
3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阶层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将为实施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步骤通知委员会。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磋商。
30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已采取了哪些步骤,实施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
多 哥
304. 委员会在2001年5月4和9日举行的第19和25次会议上审议了多哥执行《公约》的情况,并在2001年5月9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审议未提交报告缔约国落实《公约》的情况
30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七届会议上决定着手审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若干缔约国的执行情况。尽管委员会再三提出要求,但这些国家没有履行《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报告义务。
306. 《公约》建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让缔约国向有关监测机构,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报告并通过它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在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时遇到的困难。缔约国如不履行其报告义务,除了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外,还给委员会履行其职能造成若干障碍。尽管如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委员会仍必须履行其监督作用并且必须在它所能得到的一切可靠资料的基础上这样做。
307. 为此,如果政府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它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资料,委员会的意见只得以政府间和非政府来源提供的各种材料为依据。前者主要提供统计资料和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指数,而从有关著作、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界收集的资料本质上往往更倾向于批评所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在正常情况下,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将给政府提供机会,阐述其自己的意见和努力驳斥任何指责,并让委员会相信其政策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因此,如果缔约国不提交报告和不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它就放弃了阐述事实真相的可能性。
B. 导言
308. 多哥自1984年8月24日起为《公约》的缔约国。尽管委员会多次提出书面要求,但它仍未提交其初次报告。无论该缔约国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困难,阻碍它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但委员会仍敦促它竭尽全力履行其报告义务,并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309. 铭记多哥目前的严峻经济、社会和政治情况系该国长期的政治和社会动乱所致,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将这些结论性意见局限于评估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目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的审议范围。委员会还认为,鉴于现有资料有限以及需要向该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使之能履行其报告义务,委员会只能提出非常初步的结论性意见。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10. 委员会承认长期的政治动乱、经济危机和该国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给多哥的一般情况和给该国所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人权的享受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D.积极方面
311. 委员会注意到多哥政府于1996年开始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执行技术合作项目,以便加强多哥的法治和在该国创造人权文化。执行的结果是在1998年进行了若干活动,如成立信息和文献中心。
312. 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于1987年成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1992年成立了人权和复原部,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人权和告诉多哥人民其权利。
313. 委员会承认该国政府为处理贩卖儿童和女性外阴残割等问题所作的努力,如除了其他外,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和组织讲习班。
E.主要关注问题
314. 委员会对过去三年里该缔约国一般人权情况日益恶化深表关注。正如多哥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2000年12月26日提交的报告(E/CN.4/2001/134-E/CN.4/Sub.2/2001/3)所指出的,在此期间,据指称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如杀人、法外处决、强奸和炸毁房屋等。
315. 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多哥社会中的地位。尽管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妇女继续受到大规模歧视,尤其是与受教育权、社会保障(特别是养恤金福利)、家庭保护(特别是有关继承权的家庭法)和与传统法律习惯等有关的歧视。
316. 令委员会严重关注的问题是所有种族群体受到基于种族的社会歧视,特别是南方人与北方人之间的歧视。这种歧视在私人部门雇用、采购形式以及城市居民区存在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等方面都显而易见。这些南北紧张关系是爆发具有明显种族之间特点的暴力的根源。
3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现象仍顽固存在,其目的是强迫(这些妇女)卖淫和未经本人同意当家庭佣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贩卖人口现象主要涉及到儿童,他们甚至小到二岁就被贩卖,以便将来在农场做工或当家庭佣人。据指称,这些儿童受到全面剥削,他们食不果腹、衣不遮体、无人照顾。尽管该缔约国正在采取一些措施,处理这些问题,如开展公共意识运动和为边防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举办关于贩卖儿童趋势和司法补救办法的讲习班,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源没有得到适当解决。此外,危害妇女的暴力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补救办法利用不当,警察难得干预家庭暴力情况。同样,尽管政府已采取措施,但对青年女子进行女性外阴残割的作法仍继续存在。
318. 委员会对儿童受教育问题表示特别关注。歧视儿童,特别是女童的现象在该国非常普遍。根据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仅70.2%的适龄女童上小学,相当于男童招生率的74%。中学适龄女子仅40%就学,相当于男生就学率的52%。在大学,妇女招生率仅相当于男性第三级教育招生率的21%。这种不平等现象也体现在成人识字率的差异方面,妇女为38.4%,仅相当于男子的53%。
319.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保健服务质量极差、公营部门相当缺少合格人员。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的比例之高令人吃惊,比人类发展指标低的国家平均值高三倍(每100,000人有185.2个病例,而平均值为67.5);8.52%的成年人口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
F.建议
320. 委员会重申其要求,请多哥政府积极参加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讨论如何更适当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请多哥政府注意,《公约》给所有缔约国规定了法律义务,即提交初次和定期报告;而多哥已多年未履行该义务。
321. 委员会建议多哥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服务,以便它能够根据委员会修订的准则尽早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全面报告,尤其要把重点放在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注方面。
322. 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通过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方案从该办事处寻求专家援助,目的是制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政策、拟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统一和综合行动计划和发展评估和监测实现这些权利的适当办法。
323. 委员会建议多哥政府处理顽固存在的社会歧视现象,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以及生活在多哥的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歧视,以便通过实行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制定不歧视政策和采取实施这种措施和政策的有效步骤来消除这些歧视形式。
3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行动,处理该国目前的保健制度。目前它不能解决人民的基本保健需要,如改善基本保健服务和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步骤,消灭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和其他传染病。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健康标准权利(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
32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参加在委员会未来会议期间将要举行的与有关专门机构,如世界银行、货币基金组织、粮农组织、卫生组织、劳工组织、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等代表的对话。委员会深信只有通过该缔约国、上述机构和委员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途径才能对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和人权战略进行充分和切合实际的评估,以使多哥所有公民受益。
326. 委员会希望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该缔约国重新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其他国际法律义务。
第二十六届会议
塞 内 加 尔
327. 委员会在2001年8月14日举行的第32次和第33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内加尔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份定期报告(E/1990/6/Add.25),并在2001年8月28和29日举行的第53和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28. 委员会欢迎塞内加尔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问题清单(E/C.12/Q/SEN/1)提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派出代表团深表遗憾。因此委员会没有机会与缔约国的代表进行详细和建设性的对话。
329.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尽管很好地回顾了塞内加尔在《公约》所列权利方面的法律和行政状况,但没有提供详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为落实《公约》的权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B. 积极方面
330. 自从非洲法郎于1994年贬值以来,缔约国的国产总值以每年大约增长5.3%,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动态。
33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塞内加尔蔓延方面所作的努力。由于缔约国发起了全国性的运动,动员和吸收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所有社会阶层参与,塞内加尔成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感染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3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1999年1月颁布了一项法律,除其他外,禁止女性性器官残割、对妇女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3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很高比例的政府开支用于公共教育。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塞内加尔于2000年4月主办了世界教育论坛,会上通过了《达喀尔行动框架》。
33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塞内加尔设立了几个国家人权机构。
3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新的立法,规定妇女享有14周的产假。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作了努力,但由于目前卡萨芒斯地区的国内冲突以及它采取的结构调整方案的某些方面和偿还外债的影响,阻碍了这种努力。
337. 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境内持续存在着某些传统、风俗和文化习惯,仍然妨碍妇女和女孩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38.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足够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就塞内加尔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339.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尽管新的《塞内加尔宪法》序言部分保障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除了新的《劳动法》以外,尚未通过其他立法来落实《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
340.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或其他措施,承认并保护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以便确保它们的权利依照《公约》受到保障。
34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塞内加尔社会,男女之间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家庭法》第152条对妇女实行歧视,特别在是税收、分配种子和家庭补贴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缔约国在根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根深蒂固的歧视做法方面缺乏进展。这种做法包括多婚制,限制取得土地、财产、住房和信贷的机会以及不能继承土地。
342.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来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现象。
3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于由于生理障碍和缺乏设备和培训机会而无法从事许多职业的残疾人,缔约国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和便利。
344. 委员会表示关注,塞内加尔的失业率很高,特别是在达喀尔青年当中。
345. 委员会表示关注,最低工资并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一种体面的生活水准。
346.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一半塞内加尔工人在非正式部门就业,但他们多数人仍然得不到基本的社会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而且在不安全的条件下长时间工作。
347.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基本上是妇女和女孩的家庭佣工的权利,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很难获得基本社会服务、不利的工作条件以及工资远远低于最低工资。
348. 委员会表示关注,工会成立之前必须取得内务部的批准,而且该部可以解散工会。此外,引起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委员会为此在其关于塞内加尔初次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了建议,但外国工人仍然不得担任工会职务。
349.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通过《第20/20号倡议》拨给基本社会服务的款项远远低于支付这种服务的最低社会开支。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军事开支和偿债开支高于基本社会服务开支。
350.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尽管立法禁止女性性器官残割的做法,但某些族裔群体和某些地区仍然实行这种做法,而不受惩罚。
351.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执行现行法律,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352. 委员会表示关注,私自堕胎和意外妊娠现象上升,而且产妇死亡率竟高达每10万活产500人死亡。
353. 委员会表示关注,特别是在达喀尔,街头儿童的人数增加;在农村地区,童工现象尤其严重,而且有人剥削从事农业、帮佣、非正式贸易和其他服务的儿童。委员会还对儿童的报酬,远远低于最低工资表示关注。
354. 委员会表示关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农村地区的许多儿童营养严重不良和发育迟缓。
355. 委员会表示关注,2000年,30%的塞内加尔人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70%的穷人是农村人口和妇女,而且贫困现象正在加剧。
356. 委员会表示关注,塞内加尔的住房严重短缺,而且缔约国新的政策是不再为低收入、处境不利和边际化群体建造任何社会住房。委员会还表示关注,住房贷款的高利率严重限制了许多人获得适足住房的机会。
357. 委员会表示关注,据报告,在塞内加尔,特别是在达喀尔,强制性驱逐房客事件日益增加。委员会特别对Diamaguène地区的大约450户人家和Baraka贫民窟的大约5,000名居民的困境表示关注,因为尽管他们在自己的住宅里长期居住,但仍然受到被缔约国驱逐的威胁。
358.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小耕农无力偿还债务而且被剥夺按合理的利息取得贷款的机会,因此他们无法为本人及其家人谋生。
359. 委员会表示关注,寻求庇护者在旷日持久地等待对于他们的地位作出决定,却被剥夺取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包括住院治疗。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没有取得难民地位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如果无力支付学费,就无法上学。
360. 委员会表示关注,塞内加尔的小学入学率很低和文盲率很高,尤其是在妇女中间。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不再坚持聘用专门教师,而是以较低工资聘用作为自愿人员的非熟练教师,而且小学生和中学生的退学率很高。
E. 建议
36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法律,确保缔约国的所有人民不加任何区别地享受《公约》具体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要求,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人权行动计划。10
36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并不仅仅着眼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同样重视和注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6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解决塞内加尔妇女和女孩不平等和受歧视的问题。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废除《家庭法》第152条。
36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或执行法律,禁止某些习惯性做法,例如多婚制、女性性器官残割、限制妇女取得土地、财产、住房、信贷的机会和不准妇女继承土地等,并采取措施,通过一切手段,包括全国教育方案,来制止这些做法。
36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问题,并密切监督私营和公共部门执行产假法的情况。
3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具体的法律并采取措施,确保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准。
3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行动,降低失业率,特别是向城市地区的青年人提供培训并定期审查最低工资水平,以便使工人们能够为其本人及其亲属取得适足的生活水准。
36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家庭佣工,取得基本社会服务和适当的工资,并确保关于其工作时数和安全工作条件的劳动规章得到严格遵守。
37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废除《劳动法》的下列现有规定:(a)外国工人不得担任塞内加尔工会职务;(b)内务部有权解散工会;以及(c)工会在取得该部批准以后才可以合法存在。
37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作为处境不利和被排斥的社会阶层的基本社会安全网的《第20/20号倡议》调拨更多的资金。
37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包括执行现有法律和展开国内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37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解决私自堕胎、意外妊娠和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中小学和大学里展开更加切实有效的生殖和性卫生方案。
37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解决街头儿童问题并将他们融入主流社会。
37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关于童工的现有法律,并改进其监督机制,确保这些法律得到执行并保护儿童使之免遭经济剥削。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37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定它正在拟订的《减贫战略文件》的过程中充分纳入人权,包括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2001年5月4日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问题的声明,并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制定战略文件时与民间组织充分磋商。
3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现行住房政策,特别是提出一个社会住房方案,尤其为处境不利和被排斥群体重新提出一个社会住房方案,并确保较低收入群体合理地取得住房贷款。
37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系统和全面地审查其有关立法、行政政策和程序,确保这些立法、政策和程序符合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和关于强迫迁离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所载明的准则。
37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以较低的利率向塞内加尔小耕农提供贷款,使他们及家人能够务农谋生。
38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审查寻求庇护者的申请,并向他们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包括住院治疗和其子女的免费教育。
38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所有居民提供安全饮水,并解决尤其是儿童中间的营养不良、卫生和与水有关的疾病的问题。
3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该国医院和保健中心短缺和保健设施分布不均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该国各地区提供保健服务,以便鼓励医生和护士迁离达喀尔和捷斯。
3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成人识字方案并加紧努力提高尤其是小学儿童的上学率,并解决中小学学生的退学问题。
38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聘用非熟练教师而不是聘用专门教师的现行做法。
38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中的设想,执行一项全面的所有人受教育的全国计划,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386. 委员会强烈建议塞内加尔在与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谈判的所有方面中考虑到《公约》规定的塞内加尔的义务,确保充分保护塞内加尔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极其脆弱的社会群体的这些权利。
38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坚实的数据库,以便为执行《公约》载列的各项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规定目标并进行监督,并利用这个数据库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享受《公约》各项权利的情况。
38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0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的第三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详细资料,并附上统计数据,说明它为了解决主要关注问题和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时利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提供的技术援助。
389. 委员会确认,如果缔约方有此愿望,它愿意对塞内加尔进行一次国别访问,以便协助缔约国按照这些结论性意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3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可能广泛地向有关国家机构及其公民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391. 委员会在2001年8月15日举行的第34次和第35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23),并在2001年8月28日举行的第52和5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9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于2001年8月24日写给委员会主席的信中载有的情况。
39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该缔约国的报告、书面答复及对话期间的口头答复中缺乏详尽资料,委员会有相当多的书面及口头问题尚未得到答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代表团不是由负责《公约》相关权利的官员组成,这种情况给对话质量带来了负面影响。
B. 积极方面
394.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努力加强其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表示赞赏。委员会尤其注意到该缔约国在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范围内的目的和目标,该框架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和区域差异以提高生活水平,加强机构能力以迎接发展的挑战。
39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减少贫困现象,进一步实现粮食权和健康权还与国际组织及有关专门机构合作。
396.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为解决严重的缺水问题以及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识所作的努力表示欢迎。
397. 委员会对婴儿死亡率下降而预期寿命已提高的情况表示欢迎。
39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向游牧民族提供卫生服务和教育采取了诸如移动急救设施和诊所以及移动学校和图书馆之类的措施。
39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依照2000年4月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采取措施,以通过国家全民教育计划。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00.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发言:由于外国继续占领其部分领土,它不得不划拨相当大的资源用于国防。
401. 委员会认识到,外债/国内产值比例较高,妨碍了该缔约国努力履行依《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认识到这一情况对增加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具有不利的影响。
40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某些传统、习俗和文化做法盛行,继续阻碍着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D. 主要关注问题
40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某些少数人群体,包括在缔约国领土上生活了很多世代的群体,由于其非阿拉伯传统而受到歧视。
40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叙利亚社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对妇女进行持续不断的歧视。这点尤其反映在政治与经济决策过程中妇女参与有限、女孩法定结婚年龄低、对犯有通奸及“道义上的罪行”的妇女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以及对个人财产和社会安全法律方面的不平等的待遇等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既没有采取任何明显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该类歧视行为,也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
405.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及无国籍人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生活状况,并关注该缔约国既未批准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也未批准1967年的《议定书》这一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就此问题缺乏足够的资料。
406.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失业率相对较高,估计介于10%至25%;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该缔约国代表团未能提供充分统计数据澄清这一问题。
40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就童工发生率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再者,令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最低工作年龄太低、在家庭企业和农业部门工作的儿童没有得到相关的劳动法的保护。
40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监狱强迫劳动的做法,特别是强迫未成年人和那些因流浪罪及其他轻微罪行而被关押的人劳动的做法。
409.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近年来没有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所以它已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和充足的生活水平。
410. 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妨碍成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因为工会必须向与政府结构联系密切的工会总联盟登记。
411.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劳工组织关于罢工权所报道的实际上的限制(例如包括监禁在内的制裁),该类限制没有遵守该缔约国依《公约》第八条应尽的义务。
412. 委员会关注的是,该缔约国不提供失业津贴,这是就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公约》义务,即逐步实现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权利和社会安全权利。
413. 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向叙利亚国民、难民及无国籍人提供的社会津贴及事故补偿金有差距。
41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现象持续不断,并且缺乏给该类暴力定罪的立法。再者,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配偶强奸。
415. 该缔约国贫困发生率令委员会感到关注。据其他消息来源称,该贫困发生率影响了三分之一的人口。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官方缺乏此问题的统计数据。
4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缺乏关于执行健康权的可比较统计数据,并该国未对问题清单(E/C.12/Q/SYR/1)中相当多关于健康权问题提出答复感到遗憾。
E. 建议
417.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0第71段以及第八届亚太地区促进和保护人权区域安排问题讲习班(2000年3月1日至3日在北京举行)的结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关于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所负义务的综合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将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附于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提供关于其执行情况的资料。
41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8。
419. 委员会强烈建议,在该缔约国与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各个方面均考虑该缔约国根据《公约》所负的义务,以确保尤其是最脆弱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适当的保护。
420.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实践中歧视少数人群体尤其是库尔德人的现象。此种措施的目的应当特别是改善出生登记、提高入学率和允许使用自己的语言及其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421.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立法及政府政策和行政方案中纳入两性平等的观点,以确保男女平等,以及尤其是处理女孩法定结婚年龄低、对犯有通奸及“道义上的罪行”的妇女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对妇女的个人、财产、继承和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待遇等问题。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2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难民和无国籍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并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42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提供关于该国失业和童工的真实情况及其为处理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的更详细的资料和具体统计数据——其中包括比较数据。
42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在监狱强迫劳动的做法,包括禁止强迫未成年人和因流浪罪及其他轻罪而被关押的人劳动的做法。
42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不断调整最低工资,从而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符合《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适当生活水平。
42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请劳工组织提供培训劳动检查员的技术援助,以确保更好地执行劳动立法。
42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理家庭企业和农业部门中有悖于保护儿童的健康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童工问题。
428. 委员会强烈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成立自由、独立工会的权利受到尊重,并确保可以在不受任何形式威胁的情况下行使罢工权利。
4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保证有一套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支付失业津贴方面。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其养老金制度的更详细的资料和包括比较数据在内的统计数据。
430.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打击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的行为。并大力执行此种立法及其他措施,为这些做法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43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提供关于其领土上贫困水平的详细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为减少贫困所采取措施的更详细资料。
43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供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住房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为低收入、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提供社会住房,被强迫逐出的数量以及这些逐出情况是否符合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中所规定的指导方针等详细资料。
433. 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回答委员会在问题清单中和在对话中提出的尚未答复的书面和口头问题,并尤其要求提供关于执行健康权的比较统计数据,从而考虑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43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的要求,并考虑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1999年)和关于受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的关于教育目标(《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执行其综合国家全民教育计划。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批准教科文组织大会1960年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435.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库尔德等少数人群体能够使用自己的语言并按自己的文化来生活,而不受该国强行规定的立法或行政安排的形式的妨碍。
43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尤其是在编写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第四次定期报告、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根据《达喀尔行动框架》制定和执行国家全民教育计划方面,更积极地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开发计划署和教科文组织等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方案的技术援助与合作。
437.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向其社会各界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它还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其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及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协商。
438. 最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
巴 拿 马
439.委员会在2001年8月16日举行的第36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拿马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4),并在2001年8月27日举行的第50和5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4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但对此报告拖延了四年才提交,表示遗憾。报告中虽然缺乏关于《公约》第一至五条执行情况的足够资料,但报告的编写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
441. 委员会遗憾的是,委员会按时将问题清单(E/C.12/Q/PAN/1)送交该缔约国但后者没有准时对此提出书面答复,而且出席审议报告的该国代表团中没有专家。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机会。
B.积极方面
44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诸如通过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1999年第4号法令,和通过改订关于家庭暴力的1995年第27号法令规定的2001年第38号法令。委员会还对成立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在各部设立妇女办公室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律改革进程表示满意。
44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死亡率和营养不良情况显著下降,而且人类发展的其它指标在稳步提高。
44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1997年第10号法令、1998年第69号法令和1999年第194号行政令,为Ngöbe-Buglé土著人社区确立了一条地区界线(comarca),委员会曾经建议此一工作为其1995年派往巴拿马的技术援助团的一项成果。
44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宣布支持通过《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46. 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发达、在获得生产性资源方面机会不平等以及城市人口在社会福利计划中占据优势地位,这一切是阻碍政府执行《公约》的因素。
D.主要关注问题
447.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旨在将《公约》直接纳入巴拿马国内法律系统的法律没有被通过,因此在国内当局不能够援用《公约》。
448.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没有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拟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示遗憾。10
449. 尽管该缔约国通过了大量法律文书并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来确保性别平等,但委员会仍对明目张胆的同工不同酬和妇女失业率显著较高的现象表示关注。
450. 尽管不存在法律歧视,而且宪法正式赋予土著社区以权利,委员会仍对巴拿马土著社区成员在实践上所面对的持续的不利条件,特别是对在贫困程度和识字能力及获得用水、就业、保健、教育和其它基本社会服务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深表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土著人民的土地权问题在许多案例中尚未得到解决,而且他们的土地权正受到获得该缔约国准许而进行的采矿和牧牛活动的威胁,这些活动迫使土著人民离开了他们传统祖传的农业用地而无所归依。
451. 令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满足工人家庭的基本需要,而且在实践上该最低工资的支付通常得不到保障。
452. 委员会对劳动法有限度地适用于科隆自由区及由此在保护工人不遭解雇和参与工会活动方面造成的限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周围地区的高失业率表示关注。
453. 委员会对缺乏足够数目的劳动视察员及据说广泛使用的“空白”合同和临时工作合同表示关注,这类合同可以避免向长期雇员提供法律规定的保护和好处。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法律对成立雇主组织和工会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过高。
454. 委员会对顽固存在的家庭暴力和该缔约国无力实施现有法律表示关注。它还关注性骚扰情况和对妇女的高谋杀率。
455. 委员会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顽固存在的童工现象,以及农业和家庭行业中最低就业年龄低于12岁的状况深表关注。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缺乏有效措施保护儿童不遭受性暴力和其它形式的剥削。
456. 委员会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高贫困率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该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它们非常偏袒城市和收入较高的阶层而且据说造成了资源分配不当和浪费并使为处境不利和受排斥群体制订的社会福利计划既无效,又浪费。
457. 委员会对据说的缺乏社会住房现象而且特别对住房领域存在的、没有被融入一项协调的国家战略的各种计划和倡议表示关注。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缺乏关于对委员会1995年对巴拿马提供技术援助考察团报告中建议执行程度的资料,特别是缺乏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关于需要考虑被强迫驱逐者的意见方面的资料。
45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死亡率有了显著下降,但是产妇死亡率却没有随之出现同样情况,在1980-1997年间始终维持不变。委员会还对在生殖和性健康方面尊重妇女权利,而且特别对高非法堕胎和高早孕率表示关注。
459. 委员会认为过去10年所记录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日益增多,这就构成了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
460. 委员会仍关注识字率低的问题,特别是就妇女而言。
461. 委员会关注的是,分配给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经费不足。
46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巴拿马第二次定期报告没有提及为响应委员会根据对其初次报告的审议所通过的建议而采取行动的情况。
E.建议
46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各项条款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从而能够在法庭上援用它们。
464. 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所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附上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副本,并在其报告中解释该计划如何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6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政府为协助有效执行男女平等法律所采取的政策、计划和措施的详细资料。
466.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它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注意降低土著人民的贫困率,提高他们的识字率并便利他们获得用水、就业、保健、教育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委员会建议全面解决土著人民的土地权问题,这样才能避免他们受到采矿和牧牛活动的威胁以致被迫离开他们传统祖先的农业用地而无所归依。
467.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行动降低对成立雇主组织或工会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
46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来对付高失业率,特别是针对妇女和科隆自由区周围地区的高失业率。委员会还建议对劳动法有限度地适用于自由贸易区现象予以审查。
469.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实践其许下的承诺制订有效的计划和政策来与贫困作斗争,实现到2003年将贫困率由人口的37%降至30%的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处理顽固存在的收入惊人不平等的问题。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参照2001年5月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审查旨在降低高贫困率的各种倡议以确保它们充分融入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见下文附件七)。
47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随生活费用而有规律地提高从而日益保证工人及其家庭具有适当的生活标准,并确保最低工资方面的条例在实践中得到尊重。
471. 关于家庭暴力的2001年第30号法令,委员会强烈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传播和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现行法律,为此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应受到更好的培训。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需要提供法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数目及结果的资料。
472.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来处理顽固存在的童工问题,特别是在农业和家庭行业方面。就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儿童不受性虐待和一切形式的剥削。
47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收集全部资料并制订一项关于住房问题,特别是社会住房问题的协调的国家战略。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特别是低收入、处境不利和边缘化阶层获得能够负担得起的住房单元。
474.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就强迫驱逐的数目和性质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请该国提供有关执行委员会1995年巴拿马技术援助团提出的建议的资料。
475.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降低过高的产妇死亡率并推广和普及生殖与性健康的信息和服务,从而降低非法堕胎和早孕率。
476. 委员会请求该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染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和为预防,治疗及护理那些受到传染,感染或特别易受伤害的人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477.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参考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尤其是处理核心义务的第43和第44段以及关于指标和基本要求的第57和第58段,以便有助于如何汇报其执行《公约》第12条的情况。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扩大提供的门诊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负担能力和供应程度―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边缘化阶层― ―提供详细资料,据说伴随这些服务出现了用于住院精神病治疗的床位削减的情况。
47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世界教育论坛2000年4月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要求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执行一项国家全民教育计划。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成年人,特别是为土著人民和农村地区人口制订扫盲方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就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机会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批准教科文组织大会1960年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479.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来增加用以扫盲和促进初等及中等教育的资源,并要求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给不同水平和类型的教育分配资源的资料。
480.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广泛传播其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成员进行磋商。
481. 最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
乌克兰
482. 委员会在2001年8月20日举行的第40和41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2),并在2001年8月29日举行的第54次会议上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83.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报告以及该国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E/C.12/Q/UKR/2)表示欢迎。委员会对所进行的坦率的对话以及缔约国代表团设法述及讨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48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颁布了关于保护人权的法律,包括2000年《难民法》、《移民法》、2001年《国籍法》以及《刑法》。
485. 委员会对旨在改善妇女状况并使妇女在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欢迎。
486. 委员会对设立议会(Verkhovna Rada)所授权的人权代表办公室表示欢迎,该机构已经审理了许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的申诉。
487.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愿意― ―正如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所表示的― ―在减贫、男女平等、将克里米亚鞑靼人融入社会、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审查人权立法、支持议会所授权的人权代表的工作,以及贩卖人口问题等领域与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
488. 委员会对缔约国设立一项社会保险基金表示欢迎。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落实造成了不利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
490. 委员会对国内贫困程度较高以及缔约国未能采取充分措施减轻贫困表示关注。缔约国执行的私营化政策、高失业率、养老金和工资水平低、法定最低工资低于公认的贫困生存线以及住房稀缺等因素,加剧了这种状况。
491. 委员会仍对妇女在社会中的状况以及缔约国未能采取充分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表示关注。多数低报酬工人以及80%的失业者为妇女。妇女还常常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侵害。
492. 委员会对严重的贩卖妇女和儿童现象以及妇女和儿童遭受商业性剥削表示关注。
49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克里米亚鞑靼人和罗姆人等少数民族受到事实上的歧视,非洲裔外国人遭到执法人员的骚扰。
494. 委员会对大量儿童,尤其是新生婴儿和残疾儿童表示关注,这些儿童被遗弃,或者被剥夺家庭环境,委员会对处理这一现象的切实有效的战略缺乏表示遗憾。
495. 委员会表示关注:工资和养老金发放方面的拖欠现象已经到了使有关人员失去了生计的程度。
496.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许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工作地点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不完善,工业设备,尤其是采矿部门的工业设备陈旧,还在于缔约国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以执行现有标准。
497. 委员会对工会自由包括每个人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表示关注,还对独立工会及其领导人遭受地方主管机构的恐吓表示关注。
49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和科学研究预算拨款大幅度减少,从而使教育质量下降。委员会尤其对中小学和高等院校教学材料和设备陈旧,以及教员报酬较低表示关注。
499. 委员会对最易受伤害群体,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卫生保健服务质量的下降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传染病发病率在上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在加快。委员会还对酗酒和吸烟者比例较高,特别是18岁以下的人当中这一比例较高表示关注。
E. 建议
5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一下经济改革政策对贫困造成了哪些影响,并设法在保障社会最脆弱阶层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前提下,对其方案加以调整。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发表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5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所有方面都考虑到《公约》之下的义务,从而确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特别是妥为保护最脆弱群体的这几项权利。
502. 乌克兰代表团明确表示,缔约国打算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下拟订一项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一个公开和协商进程,详细拟订一项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以便履行其在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下的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复制件,并向委员会通报这项行动计划执行方面的进展情况。
5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规中加强关于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歧视,特别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的歧视的条款。委员会提请注意《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出于种族动机的虐待事件的发生,并确保及时、全面地调查以及切实起诉此类事件。
50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等所有领域禁止性别歧视。
5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随后的报告中列入有关就业水平,包括妇女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任职情况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涉及执法、法律专业以及司法等领域,突出在报告所涉时间内取得的进展。
50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雇员能够及时得到报酬,并使最低工资立法得到充分执行。
5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工作场所事故预防方案拨出足够的资源,并继续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资源和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1947年)。
508. 委员会强调,工会自由运转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旨在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等的民主社会所须的限制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劳工法所载的此种限制与《公约》第8条完全相一致,并确保恐吓工会及其领导人的行为受到禁止。
5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以便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事件,并采取恰当措施,降低妇女的失业率。
51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这方面的刑法,确保受害者不受到惩罚,并使其得到康复;确保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协调委员会得到适足的资源,配备适足的人员;并且加强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及双边一级的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现象的足够的资料,包括提供有关这一现象的严重性的资料。
5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制订战略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便减缓和预防遗弃儿童现象。具体来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提供咨询和在基层执行有关计划,宣传家庭的重要性,将家庭视为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并向父母提供协助,让子女呆在家中。此外,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加并加强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从而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将儿童安置在机构中。
5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列适足资源,以确保履行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承诺,并确保每个人,尤其是来自最易受害群体的人,都能享有卫生保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生殖健康计划,并采取措施,确保堕胎不被视为一种避孕方法。委员会还建议,青少年能够求助于生殖健康教育,对其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并为其执行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青少年作有关饮酒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充分、客观的宣传,并奉劝大众传播媒体不要进行提倡饮酒和吸烟的活动。
5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编列所需资源,以切实执行1991年《教育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详细制定教育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倡让父母和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参与学校的管理,以便提高入学率,并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
5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5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持续性方案,以便向公众、民间组织、各部门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宣传《公约》的内容及其执行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包括议员、法官、律师等在内的专业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官员制订旨在熟悉和了解《公约》条款的有系统的、持续的培训方案。
516.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向乌克兰社会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将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的第五份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上述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尼泊尔
517. 委员会在2001年8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44至46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泊尔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5),并在2001年8月2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根据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E/C.12/Q/NEP/1)作出的书面答复。然而,委员会对拖延了9年才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延迟提交书面答复感到遗憾。
51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愿意就委员会提出的各问题进行解答的态度,但是对于没有专家答复一切技术性问题感到遗憾。
B. 积极方面
52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申明法院可按《公约》所载权利进行裁决。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拥有下达实施公民基本权利法令的特权。
52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尼泊尔于1996年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订了一项技术合作项目和谅解备忘录,并在这一项目之下,开展了关于司法、加入条约、报告义务、增强全国人权委员会,用尼泊尔语言汇编和出版经尼泊尔批准的一些国际文书以及支持非政府组织等若干项活动。
522. 委员会欢迎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建立一个由内阁秘书处首席秘书任主席的委员会,负责执行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制订的人权行动计划。
523. 委员会欢迎1995年建立的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事务部。
52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禁止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反贩运法》以及为此,在全国和区域各级落实这类措施的情况。
525. 委员会欢迎于2000年废除了Kamaiya制度,即农业包身工制度。
5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废除了Badi种姓中一夫多妻制、嫁妆习俗、deuki习俗(即按照传统将女孩奉献给男女神;即使女孩成为“寺庙妓女”)的风俗)和卖淫现象。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时遇到了以下各因素的阻碍:高人口增长率、经济增长放缓、外债、该国采纳的结构调整方案造成的某些方面影响以及毛主义者的反叛行动;这些因素均不利地影响了该国人口,特别是社会中最易受害和遭排斥最严重的群体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528. 委员会也承认,在尼泊尔境内普遍盛行的某些传统习俗继续妨碍妇女和女孩享有《公约》所列权利。
5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民经济严重地依赖农业。
D. 主要关注问题
530. 《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体制中地位不明确以及缺乏与《公约》所列任何权利相关案例法,委员会对此种情况感到遗憾。
5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若干人权问题通过了一系列计划,然而,遗憾感到,尚未确立起衡量基准,以检测所取得成就的幅度或程度。
532. 委员会对尼泊尔,尤其对乡村地区的极端贫困状况深感关注,乡村地区的贫困和歧视现象对妇女的危害尤为显著。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第九个计划原先确定逐步将贫困率从42%削减至32%的目标未能实现。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还尚未建立起减轻贫困问题委员会。
5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继承权;婚姻中的财产分享、离婚、和离婚后的孩子监护以及再婚方面的制度;以及按平等的条件赋予子女国籍方面,男女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平等。尽管法律规定保证平等权,但尼泊尔社会中男女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对此委员会也表示了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服务部门中妇女的代表比例低、女性文盲率高以及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534. 委员会对数量众多的妇女和女孩被贩运从事卖淫的现象深感关注。在Badi种姓内,尤其在乡村地区的一夫多妻制和嫁妆习俗、deuki风俗以及卖淫现象,也令委员会感到遗憾。
535. 委员会对家庭内暴力现象的高比率以及缺乏这一方面具体立法的现象感到关注。
536. 委员会对尼泊尔境内高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的情况以及缺乏以提高技能为方向的教育感到关注。
53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土地和土地改革仍未得到正确的实施,因而,租耕农的租耕契约期无保障而且大部分农民不拥有任何土地。
538. 虽然2000年7月废除了被称之为Kamaiya制度的农业包身工制度,但是获得自由的Kamaiyas却面临着许多问题,包括没有住房、土地、工作以及子女受教育问题,均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539.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最低工资不足于为工人及其家庭,尤其是农业部门的农工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
540.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表示关注。
541. 缔约国遗憾地感到,现有立法中列有一些规定,可以“道德败坏”这个未经充分确切界定且可导致任意解释的术语为凭据,构成撤职、解雇公务员或吊消其求职资格的有效理由。
542. 委员会对尼泊尔境内,尤其是乡村地区童工较多感到关注。
54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29%的人口没有安全饮用水、90%得不到保健服务,和84%没有卫生设施。
544. 对于一些强迫迁离的情况,诸如因Kulekhani和Marshyangdi水力发电工程而被迁离的人们,既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也未采取适当重新安置措施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5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当局只承认1990年之前抵达尼泊尔境内的西藏人和不丹人为难民。委员会还指出,虽然西藏难民得到适当的待遇,而不丹难民却不允许从事工作,不准他们走出难民营自由地行动,而且不享有与尼泊尔公民同样的保健和教育设施。
54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或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还指出,尼泊尔当局没有处理无人陪伴难民儿童问题的机制。
547. 委员会对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尤其是乡村地区婴儿和儿童高死亡率感到关注。委员会进一步指出,乡村地区的许多儿童营养不良。
548. 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指出,主要由于缺乏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措施,孕妇死亡率,尤其乡村地区死亡率较高,而且尼泊尔的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预期寿命短。
549. 委员会感到震惊地注意到,堕胎绝对是非法的而且被认为是一项犯罪行为,可遭重刑判决,甚至也不允许危及生命的怀孕,或者因乱伦或强奸造成的怀孕堕胎。委员会还对因缺乏资金,未实施生殖和性保健方案感到遗憾。
550. 在目前1997年至2017年期间全国保健计划下,在制订符合结构调整方案的全国保健体制方面,国家作用被削减的状况,令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尼泊尔的精神保健服务不足,而且各社区均无精神保健方案。
551. 由于性商业化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性旅游,缔约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惊人速度传播的状况,令委员会深感关注。
5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提出了免费小学教育计划,但对这项义务教育政策未得到落实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小学招生中,男女孩比例的差距甚大、学生中高度的辍学率以及公共学校教育质量低的状况。
E. 建议
553. 委员会强烈地促请缔约国确保在制订和执行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政策时,充分地考虑到《公约》而且法院可实际按照《公约》条款作出裁决。
554.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尼泊尔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诸如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进行所有各方面的谈判时考虑到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最脆弱群体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55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在参与、公开和咨商进程下,制定一项列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二份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上述计划。
55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不仅集中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也同样注重和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
557. 委员会建议,尼泊尔在有关减轻贫困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明确地考虑到《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减轻贫困事务委员会。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5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为积极地落实有关性别平等的现行立法并且在立法中列入性别平等的观点,以期确保男女之间,尤其在家庭、就业、劳动条件和公共服务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代表性方面有更高程度的平等。
55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和实施针对下列习俗的立法,禁止诸如Badi种姓中的一夫多妻制、嫁妆习俗、deuki风俗和卖淫现象,以及限制妇女拥有土地和家庭资产这种侵犯妇女和女孩人权的陈规陋习,并采取措施通过一切手段包括全国教育方案,抵制这种陈规陋习。
5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禁止家庭内侵害妇女和儿童暴力的具体立法。
5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有效的方式实施其法律并建立起行政机制和监督制度,防止和制止贩运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还建议增强措施,以允许遭贩运妇女的返回、恢复和与社会的重新融合。
5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有效地实施铲除歧视的立法或方案,尤其是落实属于Dalits和获得自由的Kamaiyas的人的住房、工作和教育权利。
5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行动,除其他方面外,尤其在农业部门开展以技能为方向的教育和培训,削减失业率。
5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期继续实行土地改革并解决土地租赁期问题。
565. 委员会建议依缔约国境内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标准为基础,制订出最低工资,尤其是制订出从事农业部门工作的最低工资。
566.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所有相关的公约,尤其是《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1947年)和《关于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
5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为确切地界定“道德败坏”一词,从而使之不可被滥用为公务员解职、解雇或吊销其谋职资格的理由。
56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有关童工的现行法律,并增强监督机制,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充分的落实,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方案合作,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5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4号(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为那些因诸如Kulekhani和Marshyangdi建立水力发电站项目之类被迫迁离的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并采取适当的重新安置措施。
5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来自西藏和不丹的难民之外,还承认来自其他国家的难民,并为所有难民提供同样的待遇。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57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补救性行动,解决私下堕胎、不想有的妊娠和孕妇高死亡率的问题。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强生殖和性保健方案,尤其凡乡村地区,并且允许为危及生命或因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进行堕胎。
57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短期保健计划的数据以及有关精神残疾者和受排斥程度较大的人口阶层在私立医院和机构就医的更详细资料。
573. 委员会建议在没有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原因的歧视情况下,向所有人提供免费和义务小学和基本教育。
57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世界教育论坛2000年4月通过的《达喀尔行动纲领》第16条的预见,制订一项综合性的全民教育计划。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订和落实这项全民教育计划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第11号(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计划监督体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制订和落实其全民教育计划时,继续寻求教科文组织的技术咨询和援助。
57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各个有关人权领域的行动计划中列入基准,以衡量各不同时期所取得成就,从而可对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5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涉及饮水供应私营化的项目,为各地方社区、土著人民以及处境最不利和遭最严重排斥的社会群体提供持续、可保证和可承担得起的水源供应。
5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各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和方案的技术援助和合作,尤其是编写提交委员会第二次定期报告方面的援助。
5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在社会所有各级广为散发,并向委员会通报在此方面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磋商,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
57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此报告中列入该国为实施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建议而采取的各步骤的详情。
日本
580. 委员会在2001年8月21日举行的第42次和第43次会议上审议了日本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1),并在2001年8月30日举行的第56和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8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符合委员会的准则。由《公约》相关问题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同委员会进行了公开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且乐意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5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指数表中列第九位),其经济居世界第二,并注意到其已做到使其公民中多数享有高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83. 委员会还注意到,从绝对数字上讲,缔约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捐助国,将其0.27%的国民生产总值划拨用于官方发展援助,其中40%专用于与《公约》所载权利有关的领域。
58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联合国及经合发组织等国际论坛中为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8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让该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5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并在2000年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计划。
58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为加强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制订了《惩罚与雏妓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和保护儿童法》(1999年)、《禁止跟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法》(2000年)、《预防儿童受虐待法》(2000年)以及《禁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2001年)。委员会还欢迎为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保护儿童受虐待和性犯罪的受害者而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正(2001年),以及制定打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行为的行动计划(2001年)。
58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1995年阪神― ―淡路大地震震后问题作出了极大努力,国家、地区和当地主管机构均作出快速反映,为受灾的广大人民提供了临时和永久性住房。
C. 主要关注问题
589.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公约》的许多规定均反映在《宪法》中,但缔约国并未以令人满意的方式使《公约》的规定在国内法生效。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公约》的规定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没有予以足够考虑,立法或行政提案中或议会辩论中也很少提及。司法判决错误地以《公约》的规定无直接效力为由,通常不予理会,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缔约国认可这一立场,从而违反其依《公约》承担的义务,更令人关注。
590. 委员会尤其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无意撤回其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第八条第二款以及十三条第二款(乙)项和(丙)项的保留,其所依据的论点是,缔约国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上述各条款所规定的权利,而委员会受收到的资料显示,尚不能保证这些权利得到全面实现。
59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将不歧视原则解释为受逐渐实现和“合理的”或“合理证明正当的”例外的约束。
592.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一直存在日本社会中歧视少数群体的现象,尤其是对游民和冲绳社区、阿伊努土著人民和朝鲜族,并特别在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
593. 委员会还对一直存在法律、社会和机构上歧视私生儿童的现象表示关注,尤其是剥夺其继承权和国籍权方面。
594.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日本社会中在职业和决策职位上,无论是政治代表机构、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还是私营部门,均广泛存在歧视妇女和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595. 尽管2001年通过了国内立法,仍一直存在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596. 委员会还对继续存在男女事实上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表示关注,尤其是在许多企业中一直存在的雇佣妇女主要从事秘书性工作,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升任专业职位的机会这一做法。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例如1997年修正《同等就业机会法》,但仍一直存在这些不平等现象。
597.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批准劳工组织的若干重要公约表示关注,例如:《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1957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598. 委员会对缔约国允许公共和私营部门超时工作表示深切关注。
599. 委员会对工人从45岁起便更有可能被降工资、甚至被解雇而得不到适当补偿的情况表示关注。
600. 委员会对普遍禁止一切公共部门的职员和公务员,甚至那些包括教师在内不在主要政府部门工作的雇员和公务员举行罢工表示关注。尽管有替代性的职工委员会,但这仍违反了《公约》第八条第二款(缔约国对该款有保留)和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的规定。
601. 对于有关核电站事故的报道、这些核电站中的必要信息缺乏透明度和对外不公开以及全国和社区在预防和处理核事故方面准备不足,委员会表示关注。
602. 委员会对公共养老金制度最近将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从60岁逐渐提高到65岁这一改变所带来的后果表示关注。如果退休年龄与有资格领取公共养老津贴的年龄不符,那些必须在65岁之前退休的人可能会有收入上的损失。
603. 委员会进一步对没有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制度中一直存在事实上的两性不平等,从而使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永远存在的情况表示关注。
604.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尤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均继续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
605.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主要通过私人融资设立的亚洲妇女基金为战时“慰安妇”提供的赔偿被所涉妇女认为是不能接受的措施。
606.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兵库县在阪神― ―淡路大地震之后规划并执行了大型重新定居方案,但并没有总是充分征求最受影响的人口的意见,因此,许多孤寡老人现住在他们完全不熟悉的环境中,而且极少或根本没有人服侍。显然,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为失去家人的人进行心理和精神治疗。许多年逾60的重新定居的地震受害者缺乏社区中心和健康中心的服务,也得不到门诊护理。
60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阪神― ―淡路地区受地震影响的较穷的人发现为重建家园找到资金越来越难。有些人被迫卖掉地产,以还清所欠的抵押,而无力重建家园。
608. 委员会对全国尤其是大阪― ―长居公园地区有大量无家可归者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制定有关综合治理无家可归情况的计划也表示关注。
609. 委员会还对逼迁房客的现象表示关注,尤其是将无家可归者逐出其临时住所,以及将已在Utoro地区长期占用房屋的人逐出的现象。在此方面,尤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法庭不按提供处置程序的法庭指令说明任何理由,使用即决程序发出临时逐出令,而且规定不得延缓执行,因此使任何上诉权均失去意义,并实际上将临时逐出令变为永久逐出令,违反了委员会在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中所规定的准则。
610. 委员会对各级教育往往竞争性太强和压力太大表示关注,这种现象使得学生缺课、生病甚至自杀。
611. 委员会还对少数民族儿童几乎没有可能在公立学校中接受使用本族语言的教育和接受本族文化的教育表示关注。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朝鲜族学校等少数民族学校即使采用国家教育大纲,亦得不到官方承认,因此既得不到中央政府的补贴,也不具有大学入学考试的资格。
D. 建议
6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在《公约》对其规定的法律义务方面的立场,并敦促其按委员会一般性意见,包括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和关于享有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至少在核心义务方面,将《公约》规定解释为可在实践中直接适用。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实行可与环境影响评估相比的“人权影响评估”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在立法和行政政策与决策过程中得到考虑。
6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乙)项和(丙)项的保留。
61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制订的人权问题教学和培训方案,以提高对《公约》的了解、认识和适用。
615.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并敦促缔约国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10,通过开展公开磋商,制定综合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其行动计划附于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并对该计划如何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加以解释。
6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国际援助作出更大努力,并为实现由联合国确定并且得到国际上认可的占国民生产总值0.7%这一目标制定时间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竭尽全力确保这些机构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各缔约国对《公约》承担的义务,尤其是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所载的关于国际援助与合作的义务。
6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将提议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敦促缔约国尽快根据1991年《巴黎原则》8和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建立该机构。
618.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观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歧视原则是一条绝对原则,不得有任何例外,除非所作区分有客观标准为依据。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相应地加强其关于不歧视的立法。
6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正在与住在Utoro地区的朝鲜族就其未解决的状况进行协商,并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尤其在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歧视日本社会中的所有少数群体、包括游民、冲绳社区和土著阿伊努人民的问题。
6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立法和实践方面取消为现代社会所不能接受的“私生儿童”这一概念,立即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非婚生儿童的现象,并进一步恢复受此影响的人的《公约》权利(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
6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执行现有立法的力度,并通过适当考虑性别问题的新立法,以确保男女更加平等,尤其是在就业、劳动条件、工资以及在政治代表机构、公共事业和行政管理中较高职位的代表性等方面的平等。
6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其关于家庭问题的法律,并对犯有这些罪行的人实行有效制裁。
62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通过更积极地执行诸如《平等就业机会法》等现有法律,执行劳工组织所制订的关于根据不同专业背景进行就业管理的指导方针等相关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方案和政策,并通过采取这方面的新措施,来继续处理事实上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6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1957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1958年)和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1989年)公约。
6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减少公私营部门的工作时间。
6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45岁以上的工人继续享有以前的工资水平和职业保障。
627. 委员会根据劳工组织的规定建议缔约国确保非主要部门公务员和雇员组织罢工的权利。
628. 委员会建议提高关于核电设施安全问题的一切必要信息的透明度并让有关人士了解更多此类信息,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加快制订其预防核事故以及对核事故迅速作出反应的计划。
629. 委员会建议,由于有资格获得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年龄逐渐从60岁提高到65岁,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证65岁以前退休的人的社会保障利益。
6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养老金制度中列入最低养老金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最大限度地纠正养老金制度中一直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6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消法令中的歧视性规定,并建议其通过一项法律,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它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继续,并加速执行有关规定残疾人在公共部门的就业比例的法律。
63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与代表“慰安妇”的组织协商,以满足其要求的方式就对受害者赔偿的方式和方法做出适当安排,以免延误时机。
6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兵库县加速并扩大其特别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区服务。
6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依《公约》第十一条承担的义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援助那些穷困的地震受害者清理其为重建被毁家园而欠下公共住房基金或银行的债务,以免其为偿债而卖掉地产。
6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自身并与各县联合开展调查,以评估日本无家可归问题的程度和原因。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生计保护法》等现有法律得到全面执行,保证无家可归者有适当的生活标准。
6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确保一切逐出令,尤其是提供处置程序的法庭指令,符合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准则。
637.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对教育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时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问题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审查应尤其着重于各级教育往往因竞争太强和压力太大而致使学生缺课、生病甚至自杀的情况。
638.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学校教科书及其他教学材料,按《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委员会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和儿童权利问题委员会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的规定,以公正、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介绍各类问题。
639.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强烈建议大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公立学校在其教学大纲中规定采用母语教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正式承认遵守国家教育大纲的少数民族学校,尤其是朝鲜族学校,为这些学校提供补贴及其他财政援助,并承认其学校毕业证为参加大学入学考试的资格。
6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对话中未能详细讨论的下列问题提供更广泛的资料:外国人包括未登记的工人和学徒之获得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和卫生服务的权利,以及病人的权利。
6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其社会各界广泛传播其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初期即与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协商。
642.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所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
德国
643. 委员会在2001年8月24日举行的第48和49次会议上审议了德国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3),并在2001年8月30和31日举行的第57和58次会议(E/C.12/2001/58)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44. 委员会欢迎德国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基本上根据委员会规定的准则编写。
64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广泛的高质量书面和口头答复,并与包括一些熟知《公约》内容议题专长的政府专员组成的代表团举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646. 委员会确认,目前缔约国正在国内和国际上积极地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尤其欢迎有关下列权利方面的一些积极的发展动向,诸如在2001年3月缔约国在波恩组织的食物权问题第三次专家磋商会议上,该国力促人权会议确立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及其经修后更为赞成《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的立场。
64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防止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上所作的努力,特别是联邦政府组建了“促进民主和容忍以反对极端主义和暴力行为联盟”。
64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德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建议,请德国促进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报告的编撰工作。
649.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致力于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并提供发展援助,以铲除贫困和增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650. 委员会热烈欢迎2000年设立议会人权和人道主义援助委员会以及2001年设立德国全国人权问题研究所。
651. 委员会赞赏地确认,该缔约国自1990年统一以来,为消除新老联邦州之间生活条件上的差距所作的努力。
65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就归化法和政策所作的修订,由此目前简化了取得德国国籍的手续。
653.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在禁止商业性性剥削,尤其是禁止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C. 主要关注问题
654. 在欢迎新近建立的德国人权问题研究所的同时,委员会指出该研究所的职能似乎只限于研究、教育和提供政策咨询,并且并不享有通常与全国人权机构相联系的权力,诸如调查申诉、开展全国性调查以及向雇主和其他行为者提出建议的权力。从《公约》范围来看,这些限制尤其令人感到遗憾,因为该缔约国给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注和保障程度低于给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关注和保障。
655.正如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E/C.12/Q/GER/2)提交的书面答复所阐明的,而且该国代表团与委员会对话期间也确认,法院做出的任何裁决均未参照《公约》及其条款,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了关注。对于法官未得到有关人权方面,特别是《公约》所保障各项权利方面的充分培训,委员会感到关注。检察官和其他一些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也同样存在着缺乏人权问题培训的类似情况。
656.在制定和执行一切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尚无一项保证全面一贯地考虑到《公约》的体制。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657.根据开发署的记录,1998年该缔约国捐助的官方发展援助只占国民生产总值0.26%,远低于联合国规立的0.7%的目标,对此委员会感到遗憾。
658.对于办理申请庇护的手续时间相当长,造成了限制寻求庇护者及其家属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现象,委员会感到关注。
659.尽管该缔约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以缩小新老联邦州之间的差距,但其间继续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同,尤其是新联邦州内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失业率较高而公务员薪金较低。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
660.对于该缔约国内长期持续的较高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高失业率,委员会表示关注。新联邦州境内青年人失业率问题尤其严重,造成了青年人向老联邦州迁徙的现象。一些为青年人开办的职业培训方案未能充分适应其需要的问题,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661.尽管该缔约国为使妇女平等地参与劳动市场作出了新的推动,然而,不论是在德国社会的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特别是在联邦机构和各学术机构,妇女仍面临着就业晋升和同工同酬方面的障碍,对此委员会与劳工组织一样感到关注。
662.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缔约国为充分解决在“影子经济”中打工的非法工人问题,诸如那些在家庭内、旅馆和饮食行业、农业以及清洁和建筑行业中打工的工人,他们既享受不到任何权利,也得不到任何保护,而且没有获得正常或充分的报酬。
663.对于在未经囚犯事先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让囚犯为一些私营公司劳动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注。
664.参照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地感到,该缔约国禁止提供非关键性服务的公务员诸如法官、所谓的公务员(Beatmte)和教师可进行罢工,构成了对工会活动的限制,超出了《公约》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程度。委员会不同意该缔约国认为“罢工不符合这项效忠职责,也将违反专业文官的目的”(E/C.12/4/Add.3, 第82段)的说法,因为对《公约》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理解超出了本委员会、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的第98号公约(1949年)和欧洲共同体法院更狭义的解释。
66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业已改革的社会保险以及正在改革的养恤金制度,并未充分考虑到家庭、妇女、老年人以及社会中处境更困难群体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养恤金制度的改革目前仍在进展,但是,联邦宪法法院最近指出,按此计划预期将会对家庭产生歧视现象。
666.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全国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医务服务部门所确认的,由于疗养方面的结构性缺陷,造成疗养所内出现的不人道现象。
667. 由于警察、法官和公共检察官缺乏敏感的意识,认识不到遭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尤其是被贩运妇女蒙受双重危害的现象、受害者得不到适当照管及其返回本国时将面临的风险和危险,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668. 委员会对儿童日托所短缺的现象感到关注,这种现象构成了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也阻碍了该缔约国为增进男女平等所作的努力。
669. 委员会重申对该缔约国仍未确立贫困的定义也未确定贫困线的情况感到关注。对于根据《联邦社会援助法》向一些贫困和被社会排斥者,诸如单亲父母、学生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援助达不到充分生活标准程度的现状,委员会尤感关注。
670. 委员会曾在关于德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及,德国境内无家可归者人数不断上升及其每况愈下的困境。对此,委员会再次感到关注。
671. 对于若干联邦州放弃了免费高等教育的原则,规定征收学费,有些情况这些收费用作联邦州的行政经费而不用来支付大学开支,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
D. 建议
672. 鉴于德国全国人权问题研究所的职能和权力有限,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步骤,要么扩大该研究所的职能和权力,要么另外建立一个拥有上文(第654段)所述各项广泛职能和权力的全国人权事务机构。与此同时,委员会建议,人权问题研究所按照其现有的职能和实权从事:给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给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程度的关注;组织一些提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意识的方案,尤其是提高公务员、律师和司法机构人员的意识;具体关注人权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并且负责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要求,拟订一项综合行动计划。10
67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竭尽全力确保这些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决策符合缔约国对《公约》应尽的义务,尤其是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载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具体义务。
6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增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体制安排,确保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和援助、住房、保健和教育问题的立法与政策的早期阶段,考虑到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采取近似于环境影响评估之类的“人权影响评估”做法,以确保在一切立法和行政政策和决策过程中,给予《公约》条款应有的注意。
67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稳步地提高官方发展援助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逐渐达到联合国0.7%的目标。
6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解决庇护申请的办理,以避免对申请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
67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确保缩小新老联邦州之间,在生活水平、就业和公务员薪金方面的差别。
6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继续解决高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以及面临较高失业率的联邦州内的失业问题。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青年人留在本区域工作。
6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妇女在劳动市场,尤其在就业晋升和同工同酬方面享有充分和平等的参与。
68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规定雇主必须尊重劳工立法并申报他们所雇用的人员,以减少那些社会保障和卫生保健权利得不到最起码保障的非法劳工数量。
6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征得囚犯明确的事先同意之后,他们才可为私营公司工作。
682.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确保从事不提供关键性服务的公务员根据《公约》第八条享有罢工权。
68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业已改革的社会保险体制和正在进行改革的养恤金体制考虑到社会中处境不利和易受害群体的情况和需要。委员会尤其强烈地促请缔约国解决在执行长期保险方案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经改革的养恤金方案执行结果的详情。
684.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紧迫措施,改善疗养所内患者的处境。
685.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对那些从事人口贩运受害者事务的人员的培训方案,以确保这些人提高对受害者需要的认识,以提供更好的保护和适当的照顾,并确保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要求补救的投诉。
6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在联邦西州,应当增加日托所的数量。
68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考虑到该国在其第一次的贫富状况报告中所使用的参数以及国际上关于贫困的定义,包括委员会2001年5月4日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中所通过的定义,确定本国领土境内的贫困线。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联邦社会援助法》提供的社会援助达到充分生活水准的程度。
688.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并制订方案,审查德国境内无家可归现象的程度和根源,并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充分的生活水准。
689. 委员会建议德国联邦政府在有关高等教育的全国立法框架内,规定对学费的削减,以期最终取消学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第三级教育教学质量,诸如班级学生人数等之类详细和更新的资料以及可比较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人权教育在德国教育体制所占份额的最新资料。
6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继续请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社会其他各成员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91.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详情。
以色列
692. 委员会在2001年8月17日举行的第39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89/5/Add.14)的要求提交补充的资料(E/1989/5/Add.14)。委员会在2001年8月23日举行的第4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693. 委员会在关于以色列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第32段)中,要求该缔约国“就在被占领领土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补充资料,以便完成初次报告,以保证完全履行其报告义务”。委员会要求在2000年11/12月第二十四届会议及时提交补充资料。
694.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在2000年11月3日普通照会通知委员会,补充资料将载于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计划在2001年3月之前提交定期报告。
695. 在2000年12月1日致以色列常驻代表的信中,委员会主席提醒缔约国,委员会曾要求该国向第二十四届会议及时提交补充资料,并强调所要求的关于被占领领土的补充资料,其中若干是“为了补足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并确保完全履行其报告义务”。由于补充资料是该缔约国初次报告的一部分,它应当不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同时提交,而且要分别审议。
696. 主席促请缔约国在2001年3月1日以前就实现被占领领土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交更新资料,特别注意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已经确认的问题以及主席信件提到的问题。委员会订于2001年5月4日下午审议这一补充资料,请缔约国参加讨论。
697. 2001年4月20日才收到补充资料,太迟不能译成议事规则第24条所规定的工作语文以提交第二十四届委员会。结果,补充资料的审议不得不推延到委员会2001年8月的第二十六届会议。2001年5月11日的信将延期审议事通知缔约国(见下文附件四)。
698.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引用议事规则第64条,其中规定委员会根据它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报告,可提出一般性建议,以便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公约》第21和22条采取行动。因此,主席于2001年5月11日向经社理事会主席发出一封信(下文附件五),随信附上同一天致缔约国信件的副本,其中引述委员会注意到的据称对《公约》的违犯。
699. 在2001年8月14日一份普通照会,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通知委员会,由于准备订于南非德班举行的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会议事务的复杂,缔约国代表团不能到日内瓦参加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因而要求委员会在未来一届会议上把先前提交委员会的补充资料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道审议。
700. 在委员会2001年8月17日第39次会议上,以色列政府代表宣读了一份说明(见下文附件六),但是不肯参加订于该次会议以补充资料的审议。因此,委员会决定根据其第二十五届会议所作决定,审议补充资料。
7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没有包括在被占领领土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资料,东耶路撒冷除外。在缺少其他被占领领土这类资料而且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已开始实施议事规则关于未曾提交报告或报告已过期的情况下,委员会着手讨论被占领领土的情况,这就完成对缔约国初步报告的审议。
702. 委员会感到惋惜的是,该缔约国拒绝就被占领领土提交报告和它的立场:《公约》不适用于“不属于它主权领土和管辖权的地区”。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已经鲜明地载于它关于以色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委员会补充资料(第5段)的声明:按照同巴勒斯坦人达成的协议,“以色列在西岸和加沙地带继续行使”权力和职责。
703. 委员会否定该缔约国的论点:按照国际法人权与人道主义法有所区分以支持它主张委员会任务规定“不能适用于加沙地带和西岸”。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即使在武装冲突期间,仍须尊重基本人权,而基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最低限度人权的一部分,根据习惯性国际法,也要得到保障,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也如此规定。
704. 委员会非常关切该缔约国继续严重违犯被占领领土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该缔约国采取严厉措施限制平民在被占领领土内外各点的迁徙,切断他们对食物、饮水、保健、教育和工作的获得。委员会特别关切,该缔约国关闭政策在很多情况,使得平民到不了医疗站,紧急情况常常造成在检查站的死亡。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报告说以色列安全部队驱回红十字会及近东救济和工程处试图向受影响地区送交食物、饮水和医疗救济品的供应队。
705. 委员会继续关切,该缔约国“返回法”否认本土巴勒斯坦难民有权返回家园和取回财产。
706.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行使权力和职责,结束暴力、人命丧失和强加于平民在被占领领土内外各点间的迁徙。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执行《公约》赋与它的义务,停止造成违反被占领领土上居住的人口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深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在实现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持久和平上能够起着关键作用。
707. 委员会重申它要求该缔约国就在所有被占领领土上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供资料。这项资料应当及时提交,以便在暂订于2003年4月/5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上,连同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一道审议。已经提交的资料的其余部分,也将连同第二次定期报告予以审议。
第二十七届会议
瑞典
708.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3日举行的第61次和第62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4),并在2001年11月21和22日举行的第74和7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0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指南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7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清单(E/C.12/Q/SWE/2)所作的详细答复。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和坦率对话表示满意。缔约国代表团成员中有《公约》各有关领域的专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内容。
B. 积极方面
711. 委员会热烈欢迎成立部门间工作组,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0 第71段的设想,拟订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全国行动计划是在民间团体广泛参与下起草并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
7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努力,通过各种措施在该国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行为。委员会依据2001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热烈欢迎缔约国在2001年初通过了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憎恶同性恋现象和歧视的全国行动计划。
713. 委员会热烈欢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努力将人权纳入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方案的主流。
714. 委员会确认,多年来缔约国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7%或0.7%以上用于发展援助,从而达到并有时超过联合国制定的目标,为其他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了贡献。
715. 委员会承认该国有许多监察员,处理人权的各个方面,重点放在歧视问题上。委员会欢迎成立反对由于性取向的歧视的监察员办事处。
7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旨在减少失业和改善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政策和措施。
71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打击国内暴力现象的努力。委员会特别欢迎瑞典刑法第四章第4节(a)项中提出“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完整”的罪行的概念以及缔约国对致力于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男性组织的支持。
71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贩卖人口,并将买卖或甚至要求性服务作为犯罪行为,为此打击卖淫现象。
719. 委员会欢迎对专门串通从事儿童色情的行为治罪的新立法并欢迎缔约国为起诉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进行的努力。
7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从1990年代中开始给社会方案拨出更多资源,以便恢复社会保障制度。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21.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境内不存在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722.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法律制度没有给予《公约》充分效力,因而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公约》。
723. 委员会对有关萨米族土地权的情况继续不明朗表示关注。
724.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出现了明显有利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及部落民族的公约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的态度,但缔约国仍未予以批准。
725. 委员会对控诉工作场所出于人种的歧视的次数日益增加表示关注。
726. 委员会在赞扬缔约国为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工资方面继续存在不平等;妇女的工资仅为男子薪水的83%。
727. 国家法律对家佣工作缺乏适当管理令委员会关注。
7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关于公共假日享有报酬的权利的第七条(丁)项仍持有保留。
7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最低工资通过集体协议或个人合同的途径解决为由没有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确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工资的第131号公约(1970年),并且无这样做的意图。
730.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瑞典公民在国外犯下的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性剥削行为只有符合“双重罪行”的规定才受到处罚。
E. 建议
7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特别是作为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尽其所能,保证这些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公约》各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载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
7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尚待通过的人权全国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733. 委员会在承认缔约国有许多监察员的同时建议缔约国考虑在人权全国行动计划框架内成立全国人权研究所,处理如何保护和促进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所有人权问题。
7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使《公约》在其法律制度中充分有效,以便它所涵盖的权力法院可以直接援引。
7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对话之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中关于成立一个委员会,审查、确认和澄清有关萨米族土地权问题的提议,以便能尽快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7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防止歧视移民和难民,特别是在工作场所。
7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性别平等方面的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和公平参与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享受同工同酬方面。
7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适当管理家佣工作,以便家庭工人象其他雇员一样享有同样法律保护。
7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的保留。
740. 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立场,以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第131号公约》(1970年)。
74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综合性国家保健战略和行动计划,为其保健战略确定基准。
7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学校各级开展人权教育,在国家官员和司法界提高对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7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对贩卖人口行径治罪。
7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独立学校,包括由股东以私人公司的形式设立的学校的教育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三条,特别是《公约》关于教育目标和宗旨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委员会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7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额外和有效措施,促进用少数群体和移民的母语教学。
7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有关瑞典公民在国外犯下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性剥削罪行方面取消“双重罪行”的要求。
74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具体、分类和可比较的数据资料,特别是有关该国保健私有化的资料。
7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参与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
74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750.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4日举行的第63和第64次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6),并在2001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85和第8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51. 委员会欢迎哥伦比亚提交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752. 委员会欢迎对一系列问题(E/C.12/1/COL/2)的广泛书面答复,但对其延迟提交感到遗憾。委员会虽然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坦率对话,但遗憾的是对话期间在场的专家不够多。
B. 积极方面
7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与冲突的主要各方进行对话和谈判实现和平。
754. 委员会欢迎题为“1998-2002年改革推动和平建设”的国家发展计划。
755. 委员会欢迎颁布1997年第387号法律。它授权政府制定一系列准则,防止流离失所和保护已流离失所的人。
756. 委员会欢迎2000年6月通过修正劳工法的第584号法案;还欢迎批准五项劳工组织公约,包括《关于保护组织权和确定公共事业中就业条件的程序的第151号公约》(1978年)。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57.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哥伦比亚普遍存在的极端不公平和社会不公正以及贩毒现象。它们是导致该国暴力严重和普遍增加的根源。这些暴力严重影响了《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落实。
758.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经济衰退加上缔约国推行的结构调整方案和经济自由化政策的某些方面加剧了对人们,特别是处境最不利的边缘化群体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消极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
759.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介绍它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处理和执行委员会审议哥伦比亚第三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特别是关于普遍贫困、流离失所者问题程度之严重、街头儿童、歧视妇女、土著社区的情况、工会会员和人权倡导者的保护、免费教育、“社区母亲”的情况和低收入住房等问题的建议。
760.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数日增。令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国内流离失所者多为处于最不利地位和边缘化的群体,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农民和该国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的成员,他们因暴力和武装冲突而被驱出其地区。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哥伦比亚计划军事部分的消极后果。它使由于喷洒非法作物而受害的人口群体进一步流离失所。
761.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未经其同意被木材、采矿或石油公司减少或霸占,以致其文化和生态系统失去平衡。
762. 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方面没有进展,甚至自1997年以来进一步恶化,使妇女在该国普遍贫困中首当其冲。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起初设立的妇女平等事务署,其经费和行政是自立的,但在纳入总统府,成为妇女平等事务咨询厅后已失去自主,其预算亦缩减。
763.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会社区母亲方案的预算被削减,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该方案为近130万儿童提供托放。委员会对“社区母亲”尚未被承认为工人和得不到最低工资深表遗憾。
764. 委员会深切关注失业率迅速增长。令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受失业影响的主要是青年人和妇女。
765.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全国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过适足水准的生活。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男女在工资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特别是在商业部门。根据妇女平等事务总统咨询厅,妇女的工资通常比男子的工资低25%。
766.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工人和工会代表的人身安全,他们均面临身体遭到暴力包括被谋杀的高风险。委员会震惊地注意到在1991和2001年之间1,500多名工会会员常常仅因为属于某一工会而被杀害,而其他人受到威胁或被迫失踪。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工人不能行使加入工会、参加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
767.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哥伦比亚人口的43%仍然没有社会保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768.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哥伦比亚的童工问题,但该问题仍顽固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769. 委员会深切关注大量数目的街头儿童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令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儿童被迫参与武装冲突。
770.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住房补贴大幅度减少和苏克雷、科尔多瓦、玻利瓦尔和马格达莱纳等省的居住面积不足和住房结构质量差。
771. 委员会深切关注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妇女、儿童、农民和该国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成员的生活条件。
772. 令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为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和经济差别问题进行真正土改。
773. 委员会深切关注妇女的性和生育健康权目前得不到重视,特别是非法堕胎事件增加。委员会还关注婴儿和儿童死亡率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774.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免疫接种方案减少,结果增加了人口,特别是儿童受各种传染疾病影响的危险。
77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减少保健补贴,使人们甚至更加难以获得保健,尤其是在保健覆盖率已经远比城市地区有限的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注意到,补贴减少使妇女和土著群体受到不利影响。
77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67条保证向付不起学费的提供免费公共教育。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强行收费阻碍了许多儿童获得免费初级教育;他们的家庭为了获得这种教育不得不提起法律诉讼。缔约国强行收费的做法违反《公约》第13和第14条。
777. 委员会对各级教育质量差表示关注。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系该地区识字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E. 建议
778. 委员会极力建议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各个方面考虑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以确保不损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处于最不利地位和边缘化群体的这些权利。
7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谋求适当手段,减少社会极端不公平现象并加强努力,通过政治谈判这一唯一有效保证所有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途径结束武装冲突。
78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介绍执行委员会审议哥伦比亚第三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情况,特别是处理上文(第759段)提到的问题的情况。
78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流离失所、执行宪法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决并制定优先处理该问题的综合公共政策。
78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木材、土壤或底土采矿项目之前或在制定影响有关土著人民的任何公共政策之前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的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与他们协商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78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立法和财务措施,确保妇女平等事务总统咨询厅的独立性,以使它能有效处理该国的严重性别问题。
784. 委员会重申就哥伦比亚第三次定期报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即正式承认社区母亲的就业地位,将她们作为工人对待,使她们有权享受最低工资。
78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降低高失业率,尤其要解决青年人和妇女中的失业问题。
78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能使工人及其家庭过上适足水准的生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制定同工同酬的政策和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
78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会代表人身安全、审判和惩处对谋杀工会成员负有责任的人和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立法和行政步骤,确保所有工人能行使其工会权利。
78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并采取措施,确保大幅度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78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有关童工的现有法律并改善其监测机制,以确保这些法律付诸实施和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79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解决街头儿童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问题并防止和制止儿童拿起武器。
79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住房补贴,特别是在最贫困的省。委员会建议制定为低收入住房融资的办法,让最贫困群体获得适足住房。
79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农民和国家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的成员的生活条件。
79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实行真正的土地改革。
79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详细资料,介绍有关哥伦比亚堕胎问题的比较数据和哥伦比亚为保护妇女,防止她们进行秘密和不安全堕胎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包括对现行立法进行的审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全国性和生育健康方案。
79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以儿童为主要对象,为防治疾病和传染病加大免疫接种方案的力度。
79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拨给保健部门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确保其补贴制度不歧视处境最不利的边缘化群体。
7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起有效运动,处理教育质量和获得教育的问题,以便除了其他外提供免费和义务教育。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这项义务,缔约国必须“实行……免费的、义务性初等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推行十年教育计划时考虑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为该计划制定有效监督制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从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谋求与执行该计划有关的技术咨询意见和援助。
79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年龄和城市/农村地区分类的有关一定时期内该国贫困程度的比较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为解决不同群体贫困问题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以及有关这些措施的结果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7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准则的标准。
800.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框架内提议的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
801.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级,特别是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在这方面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磋商,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
802. 委员会确认,如果缔约国希望,委员会愿向哥伦比亚派遣国别调查团,以便帮助缔约国根据本结论性意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803.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
804.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5日举行的第65次和第66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6),并在2001年11月27日举行的第8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80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同由各部委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的开诚布公的对话。
80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E/C.12/Q/ALG/1)的书面答复未能提前转交秘书处,而且对委员会提出的若干问题未能给予满意的答复。
B. 积极方面
807. 委员会赞扬2001年新成立了一个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其职权范围扩大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08.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于1996年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809.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发起的2001-2004年三年经济复苏计划。
810.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将撤消对《公约》第八条的解释性声明。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11. 委员会注意到自1992年以来在阿尔及利亚全国弥漫着暴力气氛以及该国面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政治和经济危机使该国的形势总的陷入灾难,对于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来说尤其是这样。
812. 委员会还注意到沉重的外债负担、结构调整方案的要求和一再出现的干旱对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造成有害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
813. 委员会对该国持续不断发生暴力和恐怖主义行为深感关注,因为这种行为妨碍了充分实现《公约》保障的权利。
8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适用《公约》的判例法,而该国各级法院也未曾援用过《公约》。
815.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针对《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0采取的各项措施未能满足该文件所规定的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
8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阿拉伯语是缔约国的唯一官方语言,阿马齐格人继续被剥夺在官方场合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阿尔及利亚政府于2001年10月3日宣布,将对《宪法》作出修正,将阿马齐格语作为国家语言之一。
817.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阿尔及利亚社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领域对妇女存在着顽固的歧视,根据缔约国的《家庭法》妇女的地位低下,委员会在对阿尔及利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宪法规定与国家立法和做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表示严重的关切,尤其是在《家庭法》中存在若干歧视性规定,其中包括一夫多妻规定,丈夫单方面抛弃妻子,结婚须有监护人的同意,妻子有服从丈夫的义务,遗产继承方面受到性别歧视以及如离婚后丈夫拥有保留离婚前共同住所的绝对权利。
818. 委员会对缔约国高达29%的失业率深表关切。
8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若要在已获承认的阿尔及利亚工人总工会以外再成立新的独立的工会须得到劳工和社会保护部的批准。
8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的情况,其中妇女是主要受害者,而且政府无论是从预防还是从惩处的角度来看均未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
821. 委员会对严重的贫困问题以及生活水平下降和与贫困有关的疾病的增加表示深切地关注。委员会对未采取充分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感到极为关切。
822. 委员会对阿尔及利亚人口所面临的严重的住房短缺深感关切。
8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在医疗保健系统方面的开支不断下降以及得到代表团证实的取消对药品补贴的计划。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能充分了解到缔约国为确保人口享用医疗服务而采取的措施。
824. 委员会对缔约国减少母婴死亡率的方案不尽有效表示关注。
825. 关于教育,委员会对高辍学率深表关注,这一点在代表团同委员会的对话中已给予了承认。
8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1年人的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在1990年代公共卫生和教育开支相对于军事开支所占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均大幅度下降,而军事开支占国内总产值的百分比则翻了一番。
827.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针对响应委员会1995年就其初次报告通过的提议和建议所采取的措施提供充分的情况表示遗憾。曾在1995年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许多问题依然是本结论性意见所关切的主题。
E. 建议
8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一项优先任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充分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的安全,以便履行《公约》义务并确保人人享有《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
829. 委员会欢迎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情况,其中包括该委员会的结构、职权、权力和运作方式。
830.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种公开协商程序就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其中包括《公约》,拟订一项综合性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拟订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以及其执行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情况。
8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护阿马齐格人的语言和文化,并按照政府于2001年10月3日作出的宣布,采取适当步骤落实计划,赋予阿马齐格语以民族语言的宪法地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承认阿马齐格语作为一种官方语言。
8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家庭法典》作出彻底改革,以便充分承认妇女的平等权利,对两性平等开展宣传教育并按照《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纳入其立法工作的主流。
8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消对《公约》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解释性声明。
8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有效的战略解决严重的失业问题并通过和实施指导和培训方案,以便使年轻人和失业者能够就业。
8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妨碍成立新的独立工会的各种障碍。
8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打击家庭暴力的全国战略,其中包括提高广大公众的认识,收集数据,颁布有关的立法并举办对警察和司法人员的培训班。
8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国民预算盈余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缔约国与贫困作斗争的努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人权,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一项全国减贫战略的拟订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8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住房严重短缺的问题,其中包括通过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建造更多的低造价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并提及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8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医疗卫生系统的私有化,执行取消对药品补贴计划之后药品的价格和缔约国为减少医疗方面的这些变化给弱势和边缘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8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降低母婴死亡率,并确保男子和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男子和妇女能够享用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生殖健康服务。
8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给予最大的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充分报告缔约国针对精神病患者所通过的法律和措施,尤其是住院人数、所拥有的设施和保护患者的法律保障。
8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做法不带歧视并符合《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国际指导原则》。21
8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对医疗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开支并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过去一个时期上述指标的比较统计数据。
8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解决该国教育系统中存在的辍学率高的问题以及中学入学率较低的问题。
8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象世界教育论坛2000年4月通过的《达卡行动框架》第16段所预见的那样,制定和通过一项普及教育的综合性国家计划。缔约国在拟定和执行计划时应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并建立一套有效的计划监测系统。还鼓励缔约国在拟定和执行计划方面寻求教科文组织的技术咨询和帮助。
846.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同国际金融机构,例如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开展谈判时切记其按《公约》所应履行的义务,以确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84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并向广大公众宣传《公约》。
8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部门广泛宣传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一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84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提供它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方面的资料。
法 国
850.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6日举行的第67和第68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7),并在2001年11月23日举行的第7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8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严格按委员会准则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
85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质量好,缔约国作的书面和口头答复全面以及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坦率。代表团成员中有在与《公约》条款有关的主题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政府官员。
B. 积极方面
8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努力处理国内的社会排斥问题,这主要体现于通过了1998年7月29日第98-657号框架法律打击社会排斥现象,尤其以工作权、住房权和健康权为目标。
854.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有两个全国人权机构: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和共和国调解员机构。
85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失业问题所作的努力,如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和制定改善进入劳工市场机会的方案,如为失业者制定个人化的行动项目方案和尤其以青年人为对象的就业途径方案。
856. 委员会欢迎法院最近对残割女性外阴犯罪分子判刑的裁决。
857.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治理家庭暴力严重问题的各种积极行动,包括2000年发起的全国行动计划。
858.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开展尤其在青年人中反对酗酒和吸烟的运动。
85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卖人口、儿童色情和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行径。
8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健康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1999年7月27日第99-641号法普及健康保险,将保险推广到生活在国家领土内的每个人并给予低收入者100%的保险。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61.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领土内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862. 委员会要表示关注的是,尽管宪法条文(第55条)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尽管缔约国奉行单一原则,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制度,但有些法院(如行政法院)则认为《公约》及其条文不可直接适用,结果参照《公约》及其条文的法院裁决十分罕见。该国代表团关于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属法院管辖之列的声明也令委员会关注。
863. 委员会关注的是,随着缔约国对官方发展援助的改革,自1980年代以来官方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一直在下降。
864. 委员会对少数群体在法国不受承认表示关注。虽然法国传统强调国家统一、所有法国公民平等;虽然缔约国承诺尊重和保护人人权利平等原则,但委员会认为,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在缔约国受到保护和他们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意味着少数群体在缔约国无生存权或不受保护。委员会强调,法律面前平等并非始终足以确保该国某些少数群体公平享受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65.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民法尚未改变女子最低婚姻年龄(15岁),以便与男子最低婚姻年龄相一致(18岁)。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代表团称这一差别对结婚率无实际影响,因为事实表明两性结婚平均年龄不断提高。
866. 委员会关注的是,即使在经济条件有利时期,因例如非自愿非全时就业和完全失业的危险,工作日益无保障。据说这促成工作年龄人口中自杀率上升。
867.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对工会参加诸如集体谈判的某些进程提出的“代表性”标准有可能将较小和较新的工会排斥在外,而有利于较大和羽翼更为丰满的工会,从而有可能破坏所有工会按照《公约》第8条(丙)项自由运作的权利。
868.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既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标准)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也没有批准劳工组织《关于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1993年)。
869.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特别是城市地区的无家可归问题及程度。委员会还关注政府旨在减少和防止无家可归现象的政策不适当的问题。
E. 建议
87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下列资料:执行打击社会排斥现象的框架法律的结果;打击家庭暴力的全国行动计划的结果;及反对酗酒和吸烟运动的结果。
871.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对贩卖人口行径治罪。
8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司法人员、检察官和负责落实《公约》及其权利的官员提供适当培训,确保法院一贯执行这些权利。
8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使其达到联合国规定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接近0.7%的目标。
8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少数群体的立场,确保少数群体在缔约国享有生存权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回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的保留,批准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分别于1995年和1992年签署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以及《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875.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区域和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采取措施促进有关这些语言的教育和用这些语言进行教育。
876. 委员会建议将女子结婚法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8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解决工作无保障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自杀严重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劳工和团结部的项目的资料。该项目旨在优先处理如何减少工作年龄人口中自杀人数和向自杀受害者家庭提供援助的问题。
8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参加标准,特别是“代表性”的条件不妨碍工会无论大小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丙)项自由参加诸如集体谈判等进程的权利。
879.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标准和)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和《关于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17号公约》(1993年)。
880.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除了目前帮助无家可归者的运动外,尤其在冬季,特别重视提高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适当解决该问题的政策,不仅仅作为一个迫切事项。
88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尽一切可能确保这些机构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载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
88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国家官员和司法部门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参与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
88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该报告中载入详细资料,介绍它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
克罗地亚
884.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69、至71次会议上审议了克罗地亚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6),并在2001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83和8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88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初次报告。
88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高质量的书面和口头答复,赞赏地注意到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代表团中包括高级专家。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愿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答复对话中未能解答的问题。
B. 积极方面
88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承六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本《公约》及劳工组织各项基本人权公约。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修订的宪法(2001年)第140条,该国为其缔约国的国际协定享有高于国内法的地位,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委员会对在有些案件中本《公约》已在法庭诉讼中得到援引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正在努力为法官提供适用的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此外,委员会欢迎修订的宪法明确地列举了许多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8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许多独立前的法律和独立后的过渡措施正在修订或由新的更加符合国际人权原则的法律所取代。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使得许多具体类型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成为检察官理所当然可以起诉的罪行,2001-2005年国家促进男女平等政策以及提议的对有关选举的法律的修订,其目标中都包含有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此外,委员会欢迎最近对第758/95号劳动法案原第210条的修订,根据该项修订,雇主30天内不发给雇员工资现在被确认为雇员举行罢工的正当理由。
8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有关民主化、人权、重建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方面正受益于国际援助,这些问题影响到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委员会注意到,捐赠国和各国际和区域组织正在提供相当规模的援助方案。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90. 委员会承认,克罗地亚正处在过渡时期,正在从武装冲突中恢复,武装冲突在实施《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方面造成了许多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困难,包括社会福利制度崩溃,极高的失业率和该国有形基础设施普遍破坏。战争遗留的问题之一是在公共和私人领域肢体和语言暴力程度极高。这一暴力问题――包括针对妇女、工会会员和某些种族群体成员的暴力――因经济不景气而更加恶化。
891. 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国内外流离失所者使该缔约国的资源额外紧张。委员会还注意到,生活在该缔约国或正在设法回返该缔约国的老年人比例很高、从而在养老金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等方面对按比例来讲较小的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提出了很高的产出要求。
D. 主要关注问题
89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促进种族和睦的措施看来不够充分,这些措施因持续采用歧视性法律、政策和做法而受到阻碍,有报告说,主管当局常常没有充分地处理个人的歧视行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89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流离失所的塞尔维亚人在努力收回其原有的家园时继续遇到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困难。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尽管塞族人的遣返和重新安置进程有一些进展的迹象,但相对于其他流离失所的克罗地亚人而言,塞族人回返及其财产和房产占用索赔的解决结果和速度表明塞族人在回返方面仍然面临过多的障碍。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这些障碍导致了对许多塞尔维亚人在《公约》第二条和第十一条之下权利的侵犯。
894. 根据克罗地亚国籍法(1991年)给予国籍的问题以战前在克罗地亚的居留和与克罗地亚的联系为基础,未按公正和客观的不歧视标准进行,因此严重偏向克罗地亚人,委员会对此表示特别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法证明惯常住所对在战争期间离开并希望返回克罗地亚的某些少数群体的人获得克罗地亚国籍问题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895.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大规模失业的情况深表关注,由于这种情况,相当大部分的人口无法享有工作权,特别是在有大量回返者的地区。委员会还对在就业方面基于性别、年龄和民族血统的歧视的报告表示关注。
896. 委员会对妇女普遍受雇于低工资和低社会地位的职业,在公务员系统和公职部门中代表性不足表示关注。仍然没有从法律上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改革后的刑法(1999年)列入了性暴力罪,新的家庭法(1999年)列入了婚姻内强奸和家庭暴力罪,这些都值得欢迎,但警方对这类犯罪行为不敏感,由于缺乏有效的程序处理这类犯罪行为,使得妇女在家中得不到什么实际保护免遭此类暴力的侵害。
897. 有报告说,克罗地亚是一个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的主要中转点,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对未收到有关人口贩运现象的性质、程度或原因的资料表示遗憾。
898. 委员会对法院案件大量积压表示震惊,在一个人口为480万的国家中,积压的案件估计有100万件,阻碍了申张正义。委员会还对许多有利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塞族的法院判决得不到主管执法机构的执行表示关注。欧洲人权法院最近裁决的关于Rudan诉克罗地亚案第45943/99号请诉书特别形象地说明了许多塞族人在占用权方面面临的障碍及其在通过法院寻求补救方面遇到的困难。该案的事实表明了一个就单方面终止占用权提起上诉的塞族家庭面对的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障碍。尽管欧洲人权法院以时效理由宣布该案不予受理,但委员会注意到,1992年就发生了该案中的具体事件,当时《公约》对克罗地亚有效,而这种情况今天仍在继续。
89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成立工会的法律标准过于狭窄,不符合《公约》第八条。委员会还对成立工会所需的最低雇员人数太具限制性表示关注。
90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能够用以查明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可靠数据。
901. 委员会对缔约国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表示关注,生活水平普遍下降的部分原因是经济不稳,失业率高,许多工人拿不到工资,克罗地亚人独立前支付的养老金没有恢复以及战争期间被毁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定居点尚未得到重建。委员会对有些重建努力看来过分有利于某些种族群体表示关注。
902. 关于受教育权,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几乎实现了大学教育和义务初等教育。但是,委员会对有报告说某些少数群体的子女,特别是罗姆人的子女、没有证件的外国人的子女可能无法入学表示关注。委员会对有报告说学校课程设置和教科书中含有贬低少数群体的内容表示关注。
E. 建议
90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审查《公约》第二条以及该国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各项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意义上的所有形式的歧视现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改革,以便确保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在该国全境内不受歧视地享有所有少数群体的权利。
9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快归还住房、安排充分的替代住所或在无法归还时给予赔偿――如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所解释,使所有克罗地亚难民、特别是塞族人不受歧视地更快回返并重新融入克罗地亚社会。
9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给予希望获得国籍方面的人以国籍确立客观的标准,特别是那些在战争期间离开并希望回返克罗地亚的人,而不论其民族血统如何,并敦促相应修订克罗地亚国籍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9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失业和促进创业精神。在这些努力中,缔约国应确保实施所有此类措施,包括未来雇员的培训和将求职者安排给可能的雇主等措施时均采取无歧视的方式。
907.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的状况,审查其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劳动力大军中的一员和作为公务员的状况,以便评估妇女处境不利的状况,制定适当的法律和政策纠正其不平等的状况。
9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可以起诉的罪行。
909. 委员会建议,根据其可能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审查所有现行和未来的政策、法律和做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避免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9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在其境内发生的人口贩卖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原因的详细资料。
911. 鉴于许多人在占用权、获得国籍和其他由于战争和独立之后而出现的其他问题方面受到影响,委员会认为,通过不歧视的法律并相应精减法律和行政程序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系统的负担。
9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安排,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直接发挥作用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警察和军人提供广泛的人权培训。有关《公约》的教育应为此种培训的一部分。
91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和该国为其缔约国的有关劳工组织公约审查其关于建立工会的标准。
9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来安排其数据收集工作时,采取一种能够清楚地查明社会中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方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其所有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以便评估其对这些群体的影响,特别是在那些对这些群体基本生活条件影响最直接的领域,如就业、住房归还、重新安置、租赁权、卫生保健、入籍和教育。所有数据都应当按少数群体细分,应当按性别、宗教、残疾和其他有关标准细分,以帮助缔约国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9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高失业率的问题。
916. 委员会建议,作为一个紧迫的问题,缔约国继续与有关当局谈判,确保独立前交纳养老金的克罗地亚人能够受益于其养老金。
9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仔细审查其关于将国家卫生保健系统部分私有化的计划对社会中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可能影响,特别包括对失业和就业不足者、无家可归者和生活贫困者的影响。
9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确保教育的内容旨在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使所有人能够在自由的社会中有效地参与,并促进理解、容忍和友谊。
919. 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居住在该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无论其父母的民族血统或身份如何,能够上学并避免遭受歧视。
920. 委员会敦促按照《公约》第十三条审查所有各级学校的教育课程,以便促进人权教育、相互理解、容忍和友谊。另一方面,任何歧视或贬损他人的教材则应当去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委员会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为指导进行此种教育改革。
921.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立一项包容性的程序,在编写未来的报告时能够考虑到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在民间社会所有感兴趣的部门广泛散发,并请其提供投入。
9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在政府各机构和司法部门,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9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牙 买 加
924.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73次会议上审议了牙买加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8),并在2001年11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84和8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9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派代表团参加委员会对其报告的审议。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本来可使委员会更好了解缔约国的社会和经济情况及其对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单(E/C.12/Q/JAM/1)没有作出书面答复。
B. 积极方面
9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维护妇女权利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并为提高牙买加妇女的地位采取了立法和行政措施。
927. 委员会注意到,劳工组织和缔约国2000年9月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为缔约国大力推行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作斗争的方案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手段。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28. 1995年至1996年金融危机的影响、通货膨胀以及为偿还到2000年3月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140%的国债而不断增加的负担严重影响了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能力。
929. 委员会注意到,牙买加某些传统和文化态度的持续存在是妇女、女童和男童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严重障碍。
930. 缔约国盛行的“暴力文化”造成了不利于牙买加社会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气氛。
D. 主要关注问题
93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三章第24条第3款,法律禁止的歧视理由中不包括“性别”。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某些法律带有性别歧视(多数针对妇女,但有时也针对男人),如1947年《养恤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向已婚男子支付养恤金,1942年《妇女(就业)法》禁止妇女在特定情况以外上夜班,1958年《儿童(收养)法》只允许男子在特别合理的情况下收养女孩。
9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失业比例过高:失业妇女33,600人,而失业男子则是11,000人。另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报告的失业人口中有75%不具备得到承认的学历或职业资格,因而减少了就业机会。
9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办法不是广泛实行,它将社会中相当多的弱势或边缘群体的人排除在外,其中包括老人、独身父母和残疾人。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社会保障开支日益减少,保障制度不足以解决迅速老龄化的人口的需要。
93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特别是其非正式部门仍然存在着雇用童工现象。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关于最低工作年龄12岁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得到遵守。
935. 委员会对缔约国男童的情况表示关切,存在很多严重问题,如辍学率日益升高,少年犯罪和不法行为,高自杀率,青年嗜毒和失业。
936.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没有专门解决性旅游泛滥问题的法律、政策或方案,因而造成各种问题,包括性剥削、妇女和儿童卖淫以及性传染病的流行。委员会特别震惊的是,辍学率的上升与女学生被引诱离开学校参与性交易有关,这种退学有时甚至得到父母的同意和鼓励,因为他们要从中赚取收入。
937.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在缔约国,暴力显然已经变成普遍现象。据报道,只是在2001年,就有1,000多人被谋杀,“部族”政治就是:各军阀统治着首都的大片地区,他们在那里敲诈勒索,参与贩毒和卖淫活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所有年龄的妇女和儿童都遭受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各种暴力。据非政府组织报告,儿童经常遭受鞭打以致武器威胁,抚养孩子的做法包括在家里和学校的体罚。这些行为不受惩罚这一情况严重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
938. 委员会关切的是,三分之一以上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中,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执行《国家消灭贫困计划》。据委员会收到的牙买加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说,妇女的贫困率最高,特别是作为单亲家庭家长的妇女。报告还说,尽管缔约国为改善住房情况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但仍有成千上万的牙买加人生活条件恶劣,住在没有水电的木板或铁皮棚中。委员会还表示特别关切的是,据说由于自由贸易协定,农民没有能力与当地市场上廉价进口食品的价格竞争,因而降低了他们供养家庭的能力。
939.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根据一些联合国组织提供的资料,艾滋病毒/艾滋病目前是15岁至44岁男人和妇女的主要死亡原因。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人口的总死亡率达60%,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买不起药品,不能得到治疗和照顾。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的是,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供的资料,在16至19岁的女孩中感染艾滋病的相当普遍,其感染率是年龄较大妇女的两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很多青年妇女参加性旅游交易。
940. 委员会对缔约国少年的健康表示关切,他们有感染许多疾病,特别是与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有关疾病的很大危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发生率日益升高,因而导致与非自愿怀孕堕胎有关的死亡率的升高和因女学生离校照顾婴儿辍学率的升高。
941.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多死亡的原因是秘密堕胎,堕胎者由于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由未经训练的人员进行手术造成感染和并发症而死亡,这是造成缔约国高产妇死亡率的一个主要原因。
942.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教育开支水平过低,因而造成教育质量的下降。据报道,缔约国的最近统计表明,在完成初级教育的儿童中有40%“既不能读也不能写”。
E. 建议
9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宪法》第三章第24条第3款,将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这一规定列入其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上文(第931段)提到的法案以及对男女具有歧视性的其他法律措施。
9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要再拖延,立即执行内阁已经接受的1987年《关于妇女的国家政策宣言》,以便将男女平等问题正式纳入政府各部的工作和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政策宣言的执行进展情况。
9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男人和妇女提供适当职业培训和教育以便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制定专门针对妇女劳力的创造就业机会战略和政策。
9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争取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优先考虑弱势和边缘化社会群体。委员会特别强烈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确保有资格人口群体充分享受退休福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第1款在这方面探索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9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继续执行2000年9月与劳工组织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并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和所取得进展情况。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审查最低工作年龄以便将其适当提高,并努力严格执行有关最低年龄的限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9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男孩的详细情况,包括历年的可比较统计资料,并说明为解决上文(第935段)中所提到问题采取的措施。
9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惩罚性旅游以及这方面对妇女和儿童的剥削。
95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并采取一切所掌握的手段,制止暴力的泛滥。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采取措施制止暴力时,要保证人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尊重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所采取措施以及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方面所取得进展情况。
9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和城市/乡村地区提供关于该国贫困程度的资料,包括历年的比较性统计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为解决不同社会群体,特别是更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贫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措施后的结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
952. 委员会强烈要求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为解决与这一流行病有关的各方面问题所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情况――预防方案、获得医药、治疗和照顾的情况以及为保护人口免受这种疾病之害所采取措施和采取措施后的结果。
9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进行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教育,并酌情为青少年得到避孕药物提供便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比较资料制定标准,并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57和58段。
9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在比较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关于该国堕胎问题的详细资料以及为保护妇女不受秘密和不安全堕胎的危害所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情况,包括对现行法的审查。
95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解决教育质量下降问题,包括在这方面争取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教育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9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包括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中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
9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它为执行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措施。委员会特别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考虑到委员会于2001年5月送交缔约国的问题单(E/C.12/Q/JAM/1)。
第五章
一般性讨论日
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合作举行的关于“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磋商会议
A.导言
958. 2001年5月7日,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与法国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合作,就国际机构发展活动方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举行了一次国际磋商会议。委员会为使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各署和基金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参与对话和合作作出了努力,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进行这次国际磋商会议。
959. 在国际磋商会议上发言和参加小组讨论的有:让-路易·比安科先生和卡特琳·拉吕米埃女士(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弗朗索瓦·吉安维提先生(货币基金组织)、霍·利姆先生(世贸组织)、奥马尔·诺曼先生和西蒙·芒祖先生(开发计划署)、贝特朗·拉姆沙朗先生(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鲁宾斯·里居贝罗先生(贸发会议)、阿尔弗雷多·斯费尔-尤尼斯先生(世界银行)、胡安·索马维亚先生和李·斯维普斯顿先生(劳工组织)、让-克洛德·富尔先生(经合发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卡洛·特罗扬先生(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帕特里西娅·菲尼女士(英国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尼亚梅科·巴尼·皮特亚那先生(南非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报告员保罗·亨特先生及菲利普·泰克西耶先生作为委员会委员发言。古斯塔夫·马西亚先生(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和肯尼特·奥斯波尔·拉特雷先生负责当天的总结工作。
960. 提交给委员会进行国际磋商的文件如下:
凡图·凯鲁先生(美国,华盛顿特区,美国大学)提交的背景文件“性别平等和全球化:了解机会和挑战的复杂问题”(E/C.12/2001);
伊沙贝尔·多加雷女士和艾丽斯·辛德赞格尔女士(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法国,波尔多)提交的背景文件“发展及恢复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战略” (E/C.12/2001);
哈米什·詹金斯先生(非政府联络处)提交的背景文件“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过程中的全球经济施政和国家政策自治” (E/C.12/2001/6);
努里·阿尔巴拉先生(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全球化观察站的创办人,法国巴黎)提交的背景文件“公民和国家:在一切国际谈判中保证人权高于一切的责任” (E/C.12/2001/7);
阿尔弗雷多·斯费尔-尤尼斯先生(世界银行驻联合国及世界贸易组织特别代表,瑞士日内瓦)提交的背景文件“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关系中的人权经济” (E/C.12/2001/8);
米歇尔·迪斯普尔辛先生(布鲁塞尔大学,波尔多大学和南特大学)提交的背景文件“欧洲联盟普惠制的社会问题” (E/C.12/2001/9);
凡图·凯鲁博士(美国大学,美国华盛顿特区)提交的工作文件“非洲的复兴和全球化的挑战”;
霍·利姆先生(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关系司对外关系干事,日内瓦)提交的工作文件“贸易与人权:争论的问题是什么?”;
迪内希·莫汉(运输研究和伤害预防计划,印度技术研究院)提交的工作文件“安全作为一项人权” (E/C.12/2001/WP.3);
恩斯特·乌尔里希·彼得斯曼教授(日内瓦大学及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法和欧洲法教授)提交的工作文件“联合国制订一项行动纲领将人权纳入世界各组织的法律的时机已到:欧洲一体化法律给全球一体化法律的教训”;
弗朗索瓦·吉安维提先生(货币基金组织总法律顾问)提交的工作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开幕辞
961. 委员会主席博诺恩·丹丹女士宣布会议开幕以后,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拉姆沙朗先生宣布国际磋商开始,提到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效25周年纪念。拉姆沙朗先生指出了专门机构在制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过程中所起的历史性重要作用以及现今帮助落实该《公约》及其所载权利的关键作用。拉姆沙朗先生要求委员会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拉姆沙朗先生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各专门机构活动中的作用提出了以下建议:
《公约》的目标必须成为发展活动的目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必须具有突出作用,因为它们是根据权利开展发展活动的基础;
应该更加着重作出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安排;
共同国家评估/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的工作应该考虑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特别应该评估某个国家在实际采取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方面已经达到的程度;
应该更加关注迄今未得到足够处理的悍然蓄意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事件;
应该更多地诉诸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仲裁;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必须成为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切活动的基础之一。
962. 索马维亚先生(劳工组织总干事)首先感谢委员会和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组织了这样一次重要的活动,然后他强调说,劳工组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关系、和委员会的关系一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以相同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为基础。在当今的世界中,国际社会必须面对三项挑战。整个国际系统面临的第一项挑战是只受到经济规则支配的无管制的全球化。第二项挑战是其似乎精神分裂症的性质,因为各国所作之事互相矛盾,例如国际经济与贸易方面的政策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间的冲突。第三项挑战是开发整个多边系统联系人民的能力及了解对现实的不同看法。索马维亚先生认为,如果没有标准,联合国人权保护和增进系统将永远是脆弱的。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对这一点就十分明白。他提到了国际劳工组织为推进“体面劳动”这一要领所做的努力,此概念反映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的议程》中。
963. 里居佩罗先生(贸发会议秘书长)认识到在国际论坛中,特别是在人权委员会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在日益变得重要,并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这些权利所作的贡献。结果或许尚不很确切,但是无疑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事事彼此相关的国际网络中的一个基本部分。他承认必须找到切实的办法来调和冲突点,对此,他发表了以下意见。第一,关于国际组织在何等程度上受到国际人权文书的约束的问题,里居佩罗先生认为,这些组织不是抽象的实体,而是由国家组成的,这些国家通常也是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因此这些组织应该力图使其行动更加协调。第二,关于全球化正在影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说法,必须记住的是全球化现象是过去趋势的一种持续,因此不是一种全新的现象,尽管个别已有的问题——如贫困和不平等问题——出现恶化,也产生了新问题。所以这种说法应该保持一种平衡以求有效。第三也即最后,他指出动员民间社会已经有助于推进人权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与其它如跨国公司,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国际问题联系了起来。里库佩罗先生提到了,大会2000年9月8日通过的《千年宣言》,几乎得到所有国家的支持,认为这是一道清楚的对民间社会的动员令,有着具体的目标,如将贫困率减半,使小学生数目加倍,到2015年使儿童死亡率降低2/3。最后,他提请会议注意2001年5月14日-2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
964. 比安科先生(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主席)代表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表示世界需要新的全球化规则,特别是需要保护最脆弱的社会群体。他还提及人权问题能保留在国际议程上民间社会起着重要作用。比安科先生还提到让企业界参与政府间对话的重要意义。比安科先生说,在法国,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是整个民间社会的代表并与政府就其各自的作用和共同目标进行了坦率而富有成效的对话。随着类似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的组织迅速在欧洲其它国家的积极发展,它认为会产生一种“国际组织的全球协约”,与联合国秘书长所说的“企业界的全球协约”相平行,而且这些组织应把人权问题作为其活动的中心。国际组织需要开辟新道路并分享他们的经验和分析结果从而保证它们行动一致。比安科先生总结说,使公众对旨在以人民为先的全球施政的法定形式恢复信任的唯一途径是对他们共有的基本价值观念进行讨论和重新肯定。
965. 萨迪先生(委员会成员)提及有人提出建立伙伴关系和采取一种综合办法的主张时,强调国际组织必须在工作中考虑到《公约》及其条款,目的是能够协助各国在国家一级落实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没有那些与他们合作的国际组织的配合与协助,各国便不可能在国家一级遵守国际人权义务。
966. 索马维亚先生(劳工组织总干事)回答说机构间合作存在着局限。最后,政府——特别是捐助国——是采取主动和承担政治责任的一方。由于缺乏政治意愿,问题继续顽固存在。的确,在国际一级需要一个综合办法,但民间社会的成员必须继续努力来引起国家一级的变化。
967. 里居佩罗先生(贸发会议秘书长)认为问题不在于缺乏原则,而是在于将这些原则实际地应用于具体情况。关于贸易和世贸组织,他指出,在效率提高和正义之间往往会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只要协商一致意见在世贸组织内作为决策的决定性标准,就很难使司法或人权居上风。至于减免债务问题,虽然对前景的展望过分乐观,联合国贸发会议多年来一直坚信即使有《重债穷国倡议》,这些负债国仍然无力坚持偿债。里居佩罗先生引用世界银行的话说,要偿清60个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债务,将需要世界银行的全部资本。根据里居佩罗先生,决定性因素是需要政治意愿,而这则需要动员民间组织。
C. 关于“国际机构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小组讨论
968. 委员会报告员亨特先生在其开幕发言中提到了人权委员会2001年4月20日“关于在所有国家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问题和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这些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殊问题的研究”的2001/30决议。从这项决议,亨特先生突出提到与本次国际协商有关的三个问题。第一,决议呼吁《公约》缔约国‘保证在其所有相关的国家和国际决策过程中考虑《公约》’。第二,决议鼓励委员会加强‘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各署和其他研究与《公约》有关问题的机构的合作’。第三,决议鼓励‘所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各署及联合国其它活动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机构以尊重其个别任务和促进其政策,方案和项目的方式来加强与委员会的合作和协调性。
969. 亨特先生继续说明委员会愿意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展更密切的关系,而且委员会主席和世界银行行长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之间已经就人权和《重债穷国倡议》,特别是《减贫战略文件》的发展问题通过一些书信。他还提到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一项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该声明旨在抽象地证明人权对关于贫困的说法有“增值”意义,旨在为反贫困行动战略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并旨在明确证实国际人权提供了一个缔约国自愿步入的法律规范或规则的框架。这些规范产生的法律义务要求一切责任者能够负起责任,否则能被视为“仅仅摆样子而已”。
970. 亨特先生为进一步行动提出了三项建议。第一,他建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委员会联合组织一个小型讲习班,切实地查明如何将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融入《减贫战略文件》。第二,他建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委员会鼓励重债穷国应就如何将人权融入国别性《减贫战略文件》问题寻求技术建议和援助。亨特先生的第三项建议是委员会进一步在沃尔芬索恩先生和克勒先生来信的基础上继续与世界银行行长和货币基金组织总干事进行对话,而且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委员会配合下应该准备访问这些机构,以便进一步讨论将人权融入《减贫战略文件》的问题。他强调委员会的观点是“反贫政策若以人权为基础可能更有效、更可持续、更包容、更公平并对那些生活在贫困中的人而言更有意义”(见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第13段)。在最后,亨特先生提到了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正在进行的合作,该合作尤其注重执行世界教育论坛2000年4月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和实施《公约》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之间的关系。
971. 斯费尔-尤尼斯先生(世界银行),在介绍为第一次小组讨论准备的、题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战略的共同点”(上文第960(e)段)的文件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鉴于世界银行从其自身角度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在许多方面是重要的,法律和判例是否应该是辩论的唯一或主要“进入点”。而且他说发展规划程序和执行中的经验通常表明关于人权问题的辩论仍然与相同程序中关于经济发展问题的辩论相分离。而必须充分理解一切经济政策或方案对权利的确定的含义。斯费尔-尤尼斯先生还说委员会常主张人权价值必须高于经济价值和决策规则。然而,这一主张提出的主要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个“此消彼长”的世界中,在一个资源有限而且分配这些资源的效率的确重要的世界里,更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尽管传统部门处理发展战略的办法既非处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最佳也非最全面的途径,但斯费尔-尤尼斯先生认为实际上这种办法促进了教育、保健、粮食和住房等部门的发展。
972.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成为发展战略的主流,斯费尔-尤尼斯先生说许多计划,即使没有明确说明,的确包括了一项执行所有人权的总战略。至于是否可能将人权问题融入发展之中,他说是可能的,只是这种融入所需的政治、社会、机构和人的条件许多尚未成熟。
973.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全球化是否有侵犯或取消对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选择权的倾向,斯费尔-尤尼斯先生认为答案取决于所采取的立场。在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之前,必须认识到由于全球化进程而取得的重要进步,例如新技术方面的信息学和运输。在社会全球化实现之前,还须满足一些条件 —— 如订立一个新的全球社会合同 —— 这是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努力在各级实现人权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限制之一。
974. 至于贫困战略是否有助于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此问题斯费尔-尤尼斯先生表现得更加乐观。多数发展战略和机构目前正将注意力集中于复杂而多层面的消除贫困的工作,委员会也应该更注重权利和贫困战略之间的联系。他指出世界银行对贫困的看法已经有所改变,而且有所好转。然而,如果对打击贫困达成了协商一致意见,国际组织间便需要一项共同的传播战略,向广大公众宣传消除贫困的战略对于落实所有人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绝对贫困很可能是侵犯人权行为的几大根本原因之一。
975 最后的问题是,鉴于各种人权不可分割,而且分门别类,是否需要制订新的发展战略,对此问题,斯费尔-尤尼斯先生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指出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对确定可能具有的特征,注重人民,社会条件,立即行动和声援穷人和无发言权及无权力的人有重大的推进作用。然而,在发展的执行过程中各国似乎不能够保持人权价值的全面性。他认为重要的是确认故障点,因为不解除故障的原因,即使有新的发展战略最终也只是增加文件和发表更多的意图声明而不是尊重人权。
976. 富尔先生(经合发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注意到正如所说的民主与发展是互相依赖的一样,人权和发展战略也是如此。人权的融入正在成为发展和减贫战略成功的一个条件。战略不仅依赖于国家的能力,而且还依赖于公民和经济行为者在一个安全的法律和司法环境中自由和独立作决定的能力。广为宣传的北南双方的伙伴关系必须在发展合作政策的协助下变得更平等。工业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通过他们的发展政策鼓励落实人权,否则就不可能减少贫困。然而,这一进程尚在早期阶段,确实的面临着挑战。双边和多边捐助国需要改变其行为和态度,采取一种以同意承担责任为基础的新办法。
977. 同样,这种办法应该是协调一贯的,不仅在华盛顿特区或日内瓦如此,而且在实地执行战略时也要如此。在这点上,鉴于某些多边机构和双边捐助国尚未充分参与地方的战略制订和执行进程,他怀疑是否存在保证一贯性的条件。以战略支助的发展政策意味着制订目标,使捐助方和接受方能够共同朝着这些目标努力,这不象联合行动和共同进步那样特别需要一种预先的条件限制。最后,一种以实施人权为基础的办法,虽然无疑是理想的,但如果只限于多边组织和双边捐助国,便不会持久。私营部门可以资助许多发展项目,而民间组织也应该与该进程联系起来。因此以后的会议应该包括这两方面的代表。
978. 诺曼先生(开发计划署)具体结合他自己国家巴基斯坦的情况着重谈了若干问题。在独立50年并获得5百亿美元的援助之后,国家的识字率为40%而在1990年代期间迅速下降。虽然政府明显负有责任,但国际机构在巴基斯坦过去的记录相当骇人。1989年—— 1999年间贫困率迅速上升;1992年发展支出高于国防开支,现在却降至比国防开支低很多的地步;偿债义务迅速上升;教育和保健开支从本已低的水平下降到目前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7%。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有什么意义?
979. 诺曼先生说,用国家资源衡量权利越昂贵,就越难以履行义务。一旦决定重点和排列权利顺序的国家程序得到确立以后,就必须有一定程度的预算问责制。执行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还与性别、族裔和种族领域中存在的横向不平等有关。重要的是不要认为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缺乏效率。例如,不应该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违背了就业权利,因为这些企业可能大量消耗公共资源,并导致高通货膨胀率。政府有义务保证消除会导致不创造就业机会而增长的畸形现象。
980. 斯维普斯顿先生(劳工组织)说,国际劳工组织衷心支持国际组织提出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倡议。劳工组织的标准已与《公约》密切结合。劳工组织曾与国际金融机构讨论如何更好地调整他们的方案。人权问题是全系统关心的问题,不只基于某一项文书而是基于构成系统集体意识和良知的文书的综合体。
981. 对一套核心价值观念的共同承诺和国家具有主权的发展战略之间不存在矛盾。将援助集中于价值观念和人权问题的做法在《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中都能找到依据,而且这并不等于条件限制;发展中国家自己以批准的方式通过了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并将其作为实现发展的优先事项。斯维普斯顿先生同意经合发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代表的看法,认为必需超越国际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正在与亚洲发展银行一起设立一个项目来探究将三个基本人权问题,即童工问题、性别问题和职业安全与保健问题,纳入其工作的意义。他同意需要使讨论范围远远超出与会的机构,它们在发展援助中的份额正在递减。
982. 菲尼女士(英国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说,自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以来,她看到民间组织、政府,甚至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这类机构以严肃的态度处理所有权利问题,感到一些欣慰。然而,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听到世界银行代表斯费尔-尤尼斯先生承认世界银行在其方案和政策中有义务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菲尼女士受到很大的鼓舞。但世界银行在这方面做得是否成功是个未决的问题。根据菲尼女士,国际社会有一个简单的衡量标准用以判断各类国际发展援助,这就是是否有助于有效地实现《公约》认可的权利。情况往往不是如此。最明显的例证,贸发会议秘书长和其他人在发言中也提到,就是工业化国家没能实现更公平合理的全球化。
983. 在1990年代初,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所散布的看法曾是,贸易和金融的全球化和自由化将刺激最贫穷国家的发展,并在进程中减少全球经济范围内的收入差异。然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数目日益增多的最不发达国家之间不断扩大的差距清楚表明了过去20年中系统这种做法存在不足之处。国际合作的失败在贸易领域中特别明显。国际社会对许多国家中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好处极度夸大。例如,许多最不发达国家,通常是在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的赞助下推行了贸易自由化方案,但是这些方案与世贸组织框架中的方案不同,不是对等互惠的,使这些国家困在一种不平等的协议中。以国有资产私有化为例,对不平等现象通常缺乏关注,缺乏一种透明度,并忽视对削减了的劳动人口的社会影响。
984. 虽然采取了一些行动来提高发展和规划程序的透明度—— 特别是共同国家评估/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的程序,世界银行的全面发展框架和新的《减贫战略文件》—— 但是仍存在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关于减贫战略文件,初步结论不如人意,而且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对公众参与的程度不满意。同样,对政策内容与过去的调整方案相比没有显著变化表示关注,过分着重于经济增长和削减国家的作用,而没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评估。菲尼女士总结时列举了一些重要变化,如民间组织变得更加有组织,更加成熟,她还强调如果联合国系统共同努力,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便可能获得回报。
985. 奥尔芒先生(权利与民主)说,国际机构有义务考虑人权,这在众多的联合国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如《联合国宪章》,各项人权文书、会议结论文件和宣言等。有足够的法律理由支持人权的至高无上。目前需要的是对人权的政治认可和支持。也许值得由一个国内或甚至是国际法庭,如国际法院对前面提及的文书和文件作出一种正式解释。
986. 温德富尔先生(粮食第一—— 信息和行动网)说,需要阐明政府间组织如何协助政府,特别需要明确保证这些政府间组织履行缔约国的人权义务。政府间组织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应该在现金或实物方面提供积极援助。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必须保证它们的政策不阻碍缔约国落实人权的努力—— 如食物权和其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也不能助长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
D.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可能取得的进展”问题小组讨论
987. 泰克西耶先生在发言中强调了在国际合作,发展和国际金融领域的活动中人权的重要性,为此他提到了人权委员会2001年4月20日关于结构调整方案和外债对充分享有人权的影响的第2001/27号决议,该决议指出债务国公民对其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得次于对偿债政策的执行。泰克西耶先生还表示支持亨特先生刚才提出的关于国际金融机构和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及关于将人权问题融入减少贫困战略的建议。
988. 吉安维提先生(货币基金组织)指出,在起草《公约》时,与其它任务规定中明确或不明确含有增进人权问题的专门机构相对比,货币基金组织采取的立场是制定《公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在其任务范围之内。这其中有诸多原因。首先,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样,认为自己是独立于其成员的国际组织,奉行各自的章程并旨在实现一系列有限的目标。再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视自己为纯技术的金融组织,必须提供经济援助,而不是命令进行政治变革。此外,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权力与联合国不同,它是属于决定通过加权表决作出的机构,而不是以一国一票为基础作决定的机构。吉安维提先生还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货币基金不是一个项目借贷机构,也不参与部门活动,如保健或教育等,因为它是一个货币机构,而不是发展机构。
989. 货币基金组织的目标自1950年代以来没有变过,但其做法和任务已经根据《协定条款》而发展以便满足其成员的正在变化的需要。虽然现在国际收支的概念较以前更灵活,但货币基金组织仍只提供国际收支支助。货币基金组织现在还对其成员的某些政策进行监督,而且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最贫困的国家的特殊需要已经得到承认。因此,可以说货币基金组织的做法和其《协定条款》中的变化的累积影响已经给货币基金组织和《公约》之间的关系注入了新的要素。出现的问题是货币基金是否有法律义务必须在其决定中实行《公约》的规定;而且货币基金组织自己的《协定条款》是否,且在何种程度上,允许或要求该组织实现与《公约》目标类似的目标。
990. 根据吉安维提先生,对承认《公约》适用于货币基金组织的主张存在反对意见。第一,货币基金组织不是《公约》的缔约方;第二,《公约》只针对国家而不针对机构。第三,《公约》第24条规定《公约》不得损害《联合国宪章》和其它机构的章程。吉安维先生继续探讨了各种可能性想为《公约》对货币基金组织的约束力找到一个法律依据,。至于把货币基金组织和联合国的关系作为《公约》可适用于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依据,他说货币基金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一个机构,而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它是根据《宪章》第二十七条,通过《1947年联合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在《1947年协定》中联合国承认‘根据其国际责任的性质和其《协定条款》的规定,货币基金组织是,并且被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组织运行’。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方面没有义务执行联合国决议或《公约》这类国际协定。关于国际法,普遍适用义务和强制法的一般原则,吉安维先生认为《公约》及其条款规定,特别是从上文提到的《公约》第二十四条看,不属于这些国际法类别中的任何一类。因此他的结论是,《公约》对货币基金组织不具约束力,也没有直接影响。
991. 吉安维提先生最后说,《公约》不适用于货币基金组织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组织不能对实现《公约》的目标作贡献。货币基金组织对经济和社会人权的贡献是必要的但又是间接的,因为它帮助提供经济条件,这是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先决条件。货币基金组织不能为了追求其自身任务规定以外的目标而忽视其法律结构。而且如果货币基金的成员认为它应该采纳一个更直接的办法,在其决定中考虑到人权问题,他们可以建议修改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定条款》。根据吉安维先生提交的工作文件,货币基金组织在履行它对其所有成员的责任的同时已经对实现《公约》的目标作出了显著贡献。
992. 特罗扬先生(欧洲联盟委员会)强调,不论国家一级或是国际一级,都需要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这便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和协调,并增加与民间社会成员和专门负责发展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对话。贸易、发展和人权,不论是公民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还是社会的权利之间现有的关系毋庸质疑。由于理解享受人权,特别是发展权,是项全球责任,欧盟——世界最发达区域一体化的典范——已经应用了“有控制的自由化”的概念,它需要政治领导,共同的目标,协调的政策,强烈的团结意识和一个牢靠的施政系统。
993. 他指出关于全球化的消极影响以及不平衡和潜在的与人权的冲突的讨论,集中于世贸组织身上。世贸组织成了来自民间社会各方面冲突性压力的对象。对某些人而言,世贸组织应该更积极参与有关劳工、环境和健康的规范问题,甚至应该在这方面实行制裁。另一方面,其他人认为世贸组织干预国家立法对世界是不利的。然而,特罗扬先生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控制全球化是个复杂得多的挑战,需要世贸组织采取的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行动,它曾在促进增长和就业方面卓有成效。
994. 特罗扬先生说,尽管世贸组织有着富裕国家控制下的高效机构的名声,它仍不如一些其它联合国组织,特别是布雷顿森林机构有力和有效。因为世贸组织是个“成员驱动”的组织,其效率很大程度上依靠《关于争端解决的谅解》《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附件2)来推行世贸组织的规则。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判例法没有证明贸易法地位在健康和环境规则之上。所以,虽然世贸组织可以为充分实现人权,特别是发展权,作更多的贡献,但它单独不可能消灭贫困或为可持续的发展创造条件,世贸组织也不适合处理更大的施政问题。
995. 他最后说,在欧洲联盟中,欧洲联盟理事会具有一个提供领导,协调和仲裁的机制。鉴此,如世贸组织前总干事萨瑟兰先生和其他人已经建议的,举行一次关于全球化问题的首脑会议可能是有利的。同时,国际组织和各政府必须一致行动,因为实现发展权需要全球范围更有步骤的努力。
996. 芒祖先生(开发计划署)强调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开发计划署任务的核心,也是它在全世界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努力的核心。人类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以人民为中心并视他们为任何一个特定社会中发展的主要实施者和受益者。此概念力图为男人、女人和儿童,为今天和未来的世世代代扩大选择的范围并保护一切生命依赖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人类可持续的发展和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得到有力清楚的说明,“人权和人类发展有着共同的憧景和目标——保证为所有人的自由、幸福和尊严”。开发计划署各个国家办事处通过其人类可持续发展项目来帮助减少贫困,提供或便利获得粮食、教育、保健、住房、就业、社会服务、社会安全、工作地点的有利条件,便利参与文化生活。然而,直到1998年开发计划署通过政策明确将人权问题与人类可持续的发展融合起来之前,开发计划署各个国家办事处一直不自觉地在增进人权。
997. 芒祖先生说,诚然,挑战、约束和限制是存在的。整个联合国都承诺要把人权作为需纳入各个机构工作主流的一个“交叉问题”,开发计划署因而明确表明了将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融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意愿。虽然对开发计划署的政治承诺,或对其将人权融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政策框架不容怀疑,但开发计划署总部和其驻地代表处所面临的挑战仍是如何实际贯彻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方案拟订办法。首要的挑战之一是需要在组织内部通过知识分享和训练并通过培养运用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所需要的分析手段来累积人权方面的专门知识。就此,芒祖先生提到最近完成的关于人权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训练手册及人权资源手册。
998. 另外的一个限制因素是联合国机构的任务特殊。芒祖先生认为,虽然开发计划署坚决保证在人权方面与其它机构,特别是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充分合作,但是它不能承担其姊妹机构的具体任务中所固有的作用和职责,而只能支持它们来发挥其作用和履行其职责。芒祖先生还提到供资不足是实际执行开发计划署的人权政策的一个主要限制,并给开发署带来了一个相应的义务,要建立战略关系和加紧资源调集活动。芒祖先生进一步指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进展是执行开发计划署具体任务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结果,历来是该组织的共同任务,方案和项目的核心。开发计划署选择的政策是将人权问题融入人类可持续发展方案拟订和方案实施工作之中,这已经给该组织造成大的挑战,即实际地贯彻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办法。尽管面临巨大的约束和限制,还是取得了值得称赞的进步。芒祖先生最后说,虽然如此,要做的事还有很多。
999. 拉吕米埃女士(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强调,必须改进所有有关各方的协调,不只是改进机构、政府之间,还有企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成员之间的协调。所有这些方面,包括政治实体和国际金融机构必须使人权问题内部化并适应世界变化中的需要。而且,在不削弱所有人权的重要性的情况下,需要在众多的人权中确定优先次序。经济政策和人权问题之间也应该达到一种平衡。
1000. 拉吕米埃女士指出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的斗争尚未结束,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她说应该与确定优先次序问题和今天提出的其它问题共同予以考虑。
1001. 利姆先生(世贸组织)提及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世贸组织的主要目标和《公约》的主要目标之间几乎没什么不同,但是关于如何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融入国际经济法的问题仍需要作大量的思考。世贸组织不是一个开发组织,然而其活动涉及发展方面,因为世贸组织为国际贸易,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而且为市场准入谈判和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一个论坛。
1002. 利姆先生说目前世贸组织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在现有的世贸组织框架中形成人权的概念。例如,他提出了市场准入谈判的问题:在这方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意味着什么?这可以意味着应该为条件较差的国家提供更公平合理和更好的市场准入。而且,他提到了人权文献中的论点,认为在起草世贸组织规则时必须兼顾经济价值与其它非经济价值。然而,利姆先生认为世贸组织已经在这样做了,世贸组织已经对诸如不歧视等概念进行了讨论。利姆先生问是否需要更好地界定这些用语。他强调有必要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因为人权界和国际贸易界可能使用相同的词语,但所指的意思不同。
1003. 利姆先生认为,是政府而不是世贸组织需要坚信在贸易谈判中运用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具有增值意义。他也怀疑在世贸组织范围内是否能够轻而易举的这样做。最后,根据利姆先生,世贸组织是一个有着有力协定的软弱组织,如果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被融入国际贸易协定,这应该出于各国的政治意愿和强烈的主人翁感。利姆先生最后说,应该利用世贸组织和就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进行工作的各组织之间的积极关系进行更多的合作,因为这些积极关系经常被笼罩在消极面的阴影下。
1004. 辛格先生(教科文组织)欢迎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他进一步提到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之间正在进行的对话,对话基于一个共同理解,即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教育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办法支持了教科文组织的主要目标之一,即使所有人都能受教育,这也反映在世界教育论坛2000年4月通过的《达喀尔行动框架》中。在这方面,辛格先生对委员会希望按照其报告程序就《公约》缔约国对《达喀尔行动框架》的执行情况采取后续行动的意愿表示欢迎。
1005. 皮特亚那先生(南非人权委员会)说,50年国际标准制订活动给予了世界一个由道德和法律原则,标准和价值观念构成的行为框架,各国须针对自己的公民和其它国家来应用该行为框架。全球化保证了一切国家,群体和个人命运密不可分,还保证人们认识到人权的国际规范性框架之实质,是全人类共有的普遍价值观念。因此,皮特亚那先生谴责似乎使当今世界苦恼的“精神分裂症”现象,即涉及到人权时说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
1006. 皮特亚那先生在提到刚才关于各国缺乏政治意愿的评论时,说如果他们在国际金融机构中应用与开发计划署或国际劳工组织相同的原则,他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决定给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他认为狭隘的法律概念和对任务的合法执行或解释不应该是决定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向的唯一因素,因为指导目前世界事务的既有执行任务的合法性,又要有道德权威。人的尊严,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原则是铭刻在南非宪法中的价值观念,也是南非财政部长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对话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就南非人权委员会这类独立的国家机构而言,宪法赋予它们责任是监督对宪法的遵守,唤起公众意识,受理对侵犯人权事件的控诉,调查这些事件并在适当时予以纠正。皮特亚那先生还提及南非人权委员会发表的一份年度报告,这也是一份官方文件并证明对公共政策的发展具有影响。
1007. 他提到了南非宪法法院。该法院一直在根据南非宪法发展判例,并就宪法保障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作出了一系列划时代的裁定,这表明了关于这些权利的判例法已有相当一部分成形。根据皮特亚那先生,南非人权委员会和其它的全国性人权组织的行动对这一进展具有影响。总之,他说不能单纯依赖法律文书或倡导来制造理想的结果。他例举了南非政府最后就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药品问题在与一个跨国制药公司卡特尔的交涉中所取得的胜利。这个胜利不只归功于法律判决而且归功于南非及海外的民间社会的参与和所施加的道义压力。民间组织的道义呼声正日益迫使国际机构重新审视其原则。
1008. 凯鲁先生(结构调整政策和外债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影响问题独立专家)针对货币基金组织代表的发言说,货币基金组织的确属于发展的范畴,因为宏观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目标,而是一种手段,为了实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条款规定的更为崇高的目标,如维护人的尊严。货币基金组织坚持把宏观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分开的做法受到今天普遍一致意见的谴责,认为结构调整方案正在对个人生活的社会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1009. 科塔里先生(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和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同意结构调整和外债问题独立专家的意见,认为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对人权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他指出对世界银行代表所提及的交易的需要,意味着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这增加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中所提到的国际最低起点的重要性。科塔里先生也支持刚才的论点,即《公约》中关于国际合作的条款值得进一步和更密切的注意。
1010. 萨迪先生强调《公约》并不是一纸废文,而是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因为,不能认为它对货币基金组织完全没有意义。关于货币基金组织代表所提及的事实,即《公约》第二十四条禁止《公约》损害《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的章程,萨迪先生认为目前的状况几乎相反,即某些机构对其章程的解释阻碍了对《公约》条款的落实。
1011. 亨特先生希望强调委员会的看法,即《公约》缔约国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经营或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时不能,也不应抛弃《公约》规定的法定人权义务。
1012. 吉安维提先生(货币基金组织)回答说他不反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有义务进行合作,也不反对缔约国在与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谈判时可以考虑它们的《公约》义务。他发言中讲的主要问题是《公约》是否优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章程。
1013. 拉特雷先生在对磋商会议进行总结时说应该视本次会议为一场持续对话的开始,这场对话必须继续进行下去,目的是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有效地融入发展活动。他认为这些权利包含着不容损害的而且构成最低标准的核心义务,而《公约》是这些核心义务和标准的渊泉,国际社会应该为这一事实力争更多的一致意见。从世界银行特别代表和亨特先生的发言看,拉特雷先生看到在贫困问题上有一些共同点,这种情况应该进一步展开。
1014. 马西亚先生(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注意到需要思考如何推动今天开始的对话。应该组织一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讨论会,集中讨论磋商会议提出的问题。首先,各国要在将人权融入减贫战略文件方面寻求支助。此外,马西亚先生建议各专门机构应该对民间组织如何演变更加密切关注。对民间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应该更多地了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因为他们确实能够发挥影响力。他还对前面发言中关于在减贫战略中实行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的重要性表示肯定并由此提及给予保健和教育开支以可能的“庇护”。最后,关于《公约》对指称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控诉程序作出规定的任择议定书草案问题,马西亚先生认为应该给各国政府施加压力来推进这个人权委员会自1997年以来便审议的问题。他最后表明了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愿意尽力促进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到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正在筹办将于2001年9月3日至5日召开的全球范围公共财产与合作战略问题讨论会。
1015. 在磋商会议之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编写了一份报告,认明了今后可就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开展的工作的主题(见下文附件十七)。
第 六 章
委员会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1016. 本章A和B节叙述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暂行商定并于2001年5月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决定参照取得的经验继续评估经修订的程序,并进行它认为必要的调整。
A.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9/287号决定的后续行动
101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99年7月30日第1999/287号决定中,表示关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现行会议安排无法使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充分履行《公约》和经社理事会1985年5月28日第1985/17号决议赋予它的责任,批准委员会在可以获得额外资金的情况下,在2000年和2001年期间举行两次额外的为期三周的特别会议并举行两次额外的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经社理事会要求利用这些会议讨论缔约国的报告,以减少报告积压,还要求委员会考虑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经社理事会请委员会在2001年向其报告在这方面采取行动的情况。
1018. 大会在1999年12月23日第54/251号决定(见第四节)中核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这项决定。
1019. 于是,委员会在2000年8月14日至9月1日举行了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委员会在该届会议邀请7个缔约国介绍它们的报告,但仅有4个缔约国得以派代表出席。委员会在一个缔约国代表团未在场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报告,因而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实际审议的报告仅为5份。特别会议有助于减少委员会收到但待审的报告的积压。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定于2001年8月13日至31日举行。委员会计划审议7份报告,并决定不予接受有关缔约国的延期审议请求。如缔约国不能遵守委员会该届会议的工作计划,委员会将在该国代表团缺席的情况下审议其报告。
1020. 委员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请求,在举行的第二十五届会议上讨论了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措施,以便在未来的届会中更有效率地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暂时通过了经修订的工作方法(见下文B节),拟在2001年年底及时对新程序进行评价,以不影响12月提交年度报告。
1021. 委员会在审议工作方法后认为,在两年试用期内,委员会应与过去一样每年仅举行两届会议,一届在4/5月间,另一届在11/12月间。根据经修订的工作方法,委员会及其会前工作组将设法审议7份缔约国报告,而不是过去的5份,其中一份涉及不报告缔约国或逾期已久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情况。审议报告数目的增加只有按某些其他条约机构的做法安排三次公开会议审议初始报告、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才有可能。
1022. 委员会意识到《公约》的范围非常广,提出的问题复杂,许多报告从提交到审议间隔时间很长,秘书处为准备和深化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而提供的援助有限。不过,在两年试用期内,委员会准备将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时间减少到两次会议,而审议初始报告的时间仍维持三次会议不变。如果委员会在试用期结束后认为由于缩短与缔约国的对话时间而使报告分析的质量受到不应有的影响,它可以恢复以前三次会议的做法,委员会也可以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每年举行三届常会。
B.经修订的工作方法
1. 报告周期
1023. 现有报告周期是1988年采用的(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缔约国据此应在《公约》对其生效两年内提交涉及《公约》全部规定的初次报告。以后每五年提交一份定期综合报告。只有少数缔约国遵守了这一报告周期。多数国家往往逾期很久才提交或干脆不提交报告或在委员会施加压力后才提交报告。
1024. 2000年11月30日,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决定,一般说来,缔约国下份报告应在委员会审议该国前一份报告之后五年提交,但委员会可根据以下标准并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缩减这一五年期限:
缔约国提交《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程度;
缔约国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的质量;
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的质量;
缔约国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反应是否适当;
缔约国在实践中对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和群体执行《公约》的实际记录。
2. 缔约方报告编制准则
现行做法
102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都要符合关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格式和内容的订正一般准则。准则列出了涉及《公约》总则(第一至五条)和实质性条款(第六至十五条)的具体问题。委员会正在审议报告这些准则。已开始考虑的一项主要建议是将准则分成两组,一组适用于初始报告,一组适用于定期报告。这样做可以使委员会的工作和缔约国准备其报告的工作简化并突出重点。
现行做法的问题
1026. 虽然初始报告应该全面,按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执行《公约》的国家法律、行政和实际制度;但要求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重复这些信息,是否有用令人怀疑。对初始报告和定期报告不加区别,将导致缔约国提交篇幅过长的报告,不仅拖长文件处理时间(编辑和翻译),而且对缔约国和委员会都构成负担,迫使它们编制和研究没有必要的长报告。此外,全面详尽的定期报告可能转移委员会对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等更重要问题的注意力。
建 议
1027. 委员会要求定期报告仅涉及新的重要立法、司法、行政和政策动态,以及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中的问题。新的做法将使缔约国集中注意为执行委员会以前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有助于委员会在对话时突出重点和起草以协助缔约国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伙伴落实国家一级后续行动为重点的结论性意见。由于提供的信息与委员会关心的问题密切联系,所以有重点的定期报告还可以减少与提交其他条约机构的报告中的信息重复。缔约国定期报告篇幅缩短可以方便处理,现在耗时最多可达一年。报告缩短后所需的编辑和翻译时间也较少。重要的是,委员会将保留必要时请缔约国提交全面定期报告的自由。
1028. 为了更好地协助缔约国履行它的义务,委员会将设法更密切注意选择优先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3. 会前工作组
现行做法
1029. 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审议若干缔约国报告的届会之前举行为期5天的会议,讨论这些报告,并通过问题清单。工作组由主席提名的5名委员会成员组成,提名时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有关因素。
1030. 工作组向每位成员(“国别报告员”)分派初始任务,即详细审查一份具体报告和秘书处提供的有关材料,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清单。国别报告员拟订的清单草稿将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加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由工作组全体成员通过清单定稿。初始报告和定期报告都适用这一程序。1999年,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起草和批准的有关初始报告的问题清单不应超过60个问题,而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应尽可能限于30个问题。
1031. 会前工作组通过问题清单后,秘书处立即将该问题清单转交有关缔约国提出书面答复。这项工作在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会议之前6-12月进行。
1032. 在会前工作组的筹备工作中,委员会要求秘书处向其成员提供有关国家概况以及与拟审议的每份报告有关的材料和文件。国家概况应在会前工作组讨论报告员所编问题清单草稿的会议之前六个月交与国别报告员。
现行做法的问题
1033. 如果缔约国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 答复率只有50%多一点,此类答复往往在限期后收到。限期是开会审议报告之前三个月,这一限期是编辑和将答复翻译成委员会各工作语文所需要的时间。逾期收到答复的结果是委员会常常只能以一种语文通常是英文来审查答复。此时则要求代表团摘要介绍答复案文,再由口译员同声传译给不讲英文的委员会成员。这一程序占去了用于建设性对话的大量时间。
1034. 现行程序的第二个问题是,无论是初始报告还是定期报告,问题清单都很长,包含的详细问题有40个之多。在委员会审议很不令人满意的初始(或定期)报告时,这一做法可能合理。但是,问题的数目应该大大地减少,以便在后来的建设性对话中突出重点,处理定期报告时尤其应该如此。
未来的程序
1035. 为了有侧重地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决定将目前限制问题清单中问题数目的做法正规化。今后,初始报告的问题清单最多为40个问题,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最多为25个问题。不过,如果一份报告严重失当,可以另外提出必要的问题。
1036. 委员会还决定改变问题清单的结构。今后,索要的书面信息将仅限于统计数据、准则要求提供但报告中遗漏的信息、对报告的澄清以及关键性法律、结构、政策和体制问题(初始报告)或新的发展动态(定期报告)。借助这一做法,可以向缔约国表明委员会在对话中将讨论的问题,缔约国也可以知道代表团需要哪些专家。
4. 建设性对话
现行做法
1037. 一般而言,委员会利用三次三小时的会议公开审查每份报告。此外,会议一般在第三周花三小时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和通过每组结论性意见。
1038. 对话开始时,请报告国代表简要陈述情况,并概括介绍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然后,委员会逐条审议报告,审议时特别考虑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主席通常请委员会成员对每一问题发问或评论。他先让希望发言的国别报告员发言,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对不需要思考或研究的问题立即做答。回答不了的其他问题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委员会可要求提供补充书面材料。当对话似乎远离主题时,答复占用时间过长时,或答复缺少必要重点和准确度时,主席和/或个别成员必要时可以进行干预。也可请有关专门机构的代表在对话的任何阶段发表意见。
1039. 委员会审查报告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结论性意见。为此目的,委员会通常在对话结束后安排暂短的非公开会议(40分钟到1小时),让成员们表达初步看法。之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起草结论性意见,交委员会审议。然后,委员会也是非公开地讨论草稿,以求协商一致通过。
现行做法的问题
1040. 委员会在1999年举行的第二十届会议上审议了如何改进询问和与政府代表团对话的问题,为了避免重复发问和在涉及一般性问题的开场询问中花费不必要的过长时间,委员会认为应该采取不同做法:在对话开始前,请委员会成员表示他们希望对哪些条款发表评论。如果有几名委员会成员想对同一条发表评论,主席将设法安排由谁担任主要询问人。当然,这不影响其他成员自行提出其他问题的权利,但它有助于确保对《公约》所有条款给予同等的重视,并避免不必要的问题重复。
未来的做法
1041. 为了节省时间,也为了能在一届会议中审议更多的报告,委员会借鉴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做法,决定为初始报告安排三次会议,为定期报告安排两次会议。
1042. 为了确保缔约国代表团了解建设法对话的程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请秘书处在将审议其报告的时间表通知缔约国时,向缔约国代表处简短介绍对话程序。还请秘书处就代表团的组成向缔约国提出建议。
1043. 为了避免问题的重复和偏重于开始时的一般性问题,委员会决定正式采用第二十届会议考虑的办法。委员会在对话开始前安排半小时非公开地浏览与缔约国有关的主要问题,商讨如何处理交叉性问题。可以请秘书处专家向委员会介绍与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的问题。对于初次报告,这一协调会议将在为对话安排的九小时内举行;对于定期报告,将有必要在与缔约国的六小时对话之前举行,所以开会只能使用委员会的两种工作语文,即法文和英文。会议不能在六小时对话时举行,因为时间太短,不能为讨论如何开会而花掉半小时。
1044. 在对话开始前的30分钟内,委员会将指定每一问题/条款/议题的主要评论人。某一问题/条款/议题的其他评论人可以对主要评论人未提到的问题发表意见,但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这一方法不影响国别报告员的发言,他可以随时自由发言。
1045. 为了提高缔约国与委员会今后对话的质量,将请缔约国代表团团长将开幕发言时间限定为最多10分钟。委员会成员的评论也应比过去短,无论如何每人不得超过三分钟。代表团的答复也应该简明扼要,切中要害,不要泛泛而谈,避免详细解释现行立法。委员会虽然对这类信息感兴趣,但主要关心的是这类立法、行动计划和其他行政或司法措施的实施情况,以便确定缔约国是否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1046. 为了在对话中突出重点,主席将在对话开始时指出哪一名委员会成员将领导对某一条款或问题的提问。对单个条款少提出额外问题,尽量避免重复,在对话开始前的协调会议上应该对此进行协调。
5. 后续行动
现行做法
1047. 后续行动的程序如下:
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都请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它采取措施执行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的情况;
需要时,委员会可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具体要求,请缔约国在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到期之日前某个时候提供补充材料或统计数据;
需要时,委员会可在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在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到期之日前答复结论性意见中认明的任何紧迫性具体问题;
按上文(b)和(c)提供的信息将由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下次会议审议;
之后,委员会主席将在下届会议之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审议这一问题,欢迎缔约国为此派一个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如果(b)和(c)索要的信息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供,或显然不令人满意,主席与主席团成员协商后有权与缔约国商讨落实这一事项。
未来的做法
1048. 在修订报告准则时,委员会将考虑强调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报告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重要性(见上文第1027段)。
1049. 为确保报告审议后更有效地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秘书处在内部加强与国家人权机构工作组和国别主管干事的合作。
1050. 关于后续行动,委员会将根据人权委员会2001年4月20日第2001/3号决议,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与人权委员会有关特别报告员(包括适足住房问题、教育权、食物权、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移民的人权等问题)及其独立专家(发展权问题、人权与赤贫问题、结构调整与外债问题等问题)和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方案的合作。
1051. 委员会将密切关注执行后续行动一致性的问题。
6. 逾期未提交报告和不提交报告问题
1052. 委员会在第六届会议上决定着手审议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1053. 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程序:
根据逾期时间长短来选择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通知每个这类缔约国委员会打算在未来某届会议上审议该国情况;
如无任何报告,采取行动根据一切可得资料,审议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
授权主席在有关缔约国表示它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并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推迟一届会议审议该国情况。
1054. 这一做法仅适用于不提交报告国,即未提交初始报告的国家。目前尚无处理逾期未提交定期报告国的程序。
1055. 委员会决定,对逾期很久未提交定期报告的国家,也将制定一项与适用于逾期不提交初始报告的国家的处理程序类似的程序。遇此情况时,主席将通知缔约国,如果它在下届会议上不提交定期报告,将启动不报告程序。在缔约国令人满意地说明它为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遵守报告要求后,提交报告期限可以延长一届会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它们可以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这一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在此之后,委员会将根据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着手分析该缔约国的情况。
7. 一般性意见
1056. 委员会根据《公约》各条款、规定和主题编写一般性意见,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它们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并鼓励有关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逐步、有效实现《公约》所载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的目标。成员们可随时建议编写有关某一条款或某一条款规定的一般性意见。通常由委员会个别成员负责起草一般性意见的非正式初稿。然后,委员会一般在会议第三周的星期一花一天时间讨论一般性评论草稿中提到的《公约》规定。目的有两个:协助委员会加深对有关问题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当事方对它的工作提供投入。
1057. 这一做法效果良好,但为了改进与其他条约监测机构的协调,委员会将继续设法主持发表有关重叠条款的联合一般性意见,将继续就它编写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征求其他条约监测机构的意见。
1058. 委员会将继续它在最近的一般性意见起草阶段成功地发起的努力,以确保与打算提供意见的机构尽可能广泛地磋商。
C.委员会2001年处理的其他事项
1. 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1059. 2000年,委员会主席就减轻贫穷战略文件以书信方式与世界银行行长和货币基金组织总干事进行了交流,上述文件是重债穷国问题倡议 的组成部分。作为对制定和执行包括减轻贫穷战略文件在内的有效减轻贫穷战略的一个贡献,2001年5月4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见下文附件七)。声明的目的是促进将人权,特别是《公约》中所阐明的权利,纳入减轻贫穷战略。
2. 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
1060. 2001年3月28日,委员会主席致函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主席Jacques Scavée先生阁下,以供向所有与会者分发(下文附件八)。2001年5月11日,Dandan女士向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提交了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3. 关于人权和减轻贫穷战略的准则
1061. 在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期间,于2001年5月7日举行的关于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的国际磋商一般性讨论日(见上文第五章)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当帮助希望将人权纳入减轻贫穷战略的国家。在5月7日国际磋商之后,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问题进行了讨论。2001年7月5日,委员会主席致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建议高级专员办事处为制定关于各国如何将人权纳入减轻贫穷战略、包括纳入减贫文件的准则(下文附件九,A节)制定一个项目。2001年7月25日,高级专员致函委员会主席,确认高级专员办事处将在适当帮助下进行这样一个项目(同上,B节)。
4. 加强与教科文组织的合作
1062. 近些年来,委员会与教科文组织增加了合作。2001年,根据世界教育论坛2000年通过的《达喀尔行动纲领》,双方均努力争取以和它们各自的任务和专门知识一致的方式扩大这种合作。因此,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邀请委员会主席与教科文组织公约和建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对话。2001年5月21日在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进行了关于监测落实教育权的对话。在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中,主席建议,公约和建议委员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成立一个联合专家组以就共同关心的与教育权有关的问题进行工作。
1063. 在对话之后,公约和建议委员会建议按照主席代表经社文委提出的建议成立一个教科文组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教育权后续行动问题联合专家组。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举行的第162届会议上批准了公约和建议委员会的建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阐述了联合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和组成,充分反映了主席5月21日代表经社文委提出的建议。(附件十转载了主管教育的助理总干事关于执行理事会决定的信以及决定的摘录)。
1064. 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对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表示欢迎和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最好由教科文组织为联合专家组提供秘书处,但联合专家组秘书处应当与经社文委秘书处密切联系。委员会预计在其现有资源条件下可以参加联合专家小组,因此任命主席Virginia Bonoan Dandan女士和报告员Paul Hunt先生为委员会的专家组代表。
1065. 教科文组织主管社会和人类科学的助理总干事邀请委员会主席兼报告员参加2001年11月19日在巴黎进行的非正式磋商。参加磋商的有社会和人类科学部门以及教科文组织其他部门的代表。例如,代表们讨论了教科文组织最近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其中明确提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和十五条,以及《宣言》所附为推动执行《宣言》而拟定的“行动计划纲要”。
5. 与人权委员会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对话:致大会特别会议的声明
1066. 2001年5月11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与适足住房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交换了意见,目的是探索委员会与他进行适当合作的范围。特别报告员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2001年他提交人权委员会的第一个报告(E/CN.4/2001/51)。
1067. 根据一个讨论文件,特别报告员列举了可能与委员会合作的几个方面,包括交流情况和加强缔约国监测落实《公约》的能力。在其任期内对各国的访问中,特别报告员将酌情特别注意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关的后续行动。他还表示愿意在一些与他的和委员会的任务有关的专题方面与委员会合作,如全球化、贸易协定、国际合作、安全饮用水和减轻贫穷战略。委员会表示赞赏并总的来说赞同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办法,并指定了一个联络人以促进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委员会还鼓励他密切配合独立专家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有关的新任务。
1068. 特别报告员还请委员会注意他所关注的下述问题:将由大会特别会议2001年6月通过的宣言草案中没有提到适当住房权利,该次特别会议准备审查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会议结果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决定通过一项提交大会的声明
(下文附件十一),其中将重申他向1996年生境二会议提交的声明。
6. 致2001年11月举行的有关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的学校教育问题国际协商会议的声明
1069. 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提交2001年11月23日至25日在马德里举行的有关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的学校教育国际协商会议的声明(下文附件十二)。在声明中,委员会回顾了它积极参加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筹备工作的情况,提请马德里会议注意其关于初等教育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的行动计划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委员会强调,教育是全世界可用来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最有力工具。
7. 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
1070. 2001年11月29日,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声明(下文附件十三)。在其第二十四届会议期间,在2000年11月27日关于《公约》第十五(l)(c)款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委员会决定编写和通过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一般性意见。在通过这样一个一般性意见之前,委员会决定通过一个关于同一问题的声明,以作为对正在迅速演变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辩论的初步贡献。声明的目的是明确从《公约》得出的一些重要人权原则,在制定、解释和执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时要考虑到这些原则。在委员会即将作出的一般性意见中,将进一步详细阐述和适用这些基本原则。
8. 人口基金――卫生组织向委员会委员简要介绍生殖保健和性保健问题(2001年11月20日)
背景
1071. 人口基金与各条约机构于1996年开始合作,举行了人权条约机构关于从人权角度看待妇女健康问题圆桌会议(美利坚合众国Glen Cove),其重点是生殖保健和性保健。圆桌会议是由人口基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召开的。这是六个人权机构的代表第一次聚在一起集中讨论与一个具体专题有关的人权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与条约委员会成员一起参加会议的有联合国各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代表。与会者列举了承认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是人权问题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它们讨论了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情况以及如何将性别意识纳入其工作的问题。
1072. 自那时以后,人口基金采取了几个行动以加强与各条约机构的合作。特别是,2001年11月20日,人口基金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为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举行了第一次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简介会。主持简介会的是委员会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的介绍
1073. Angarita女士(人口基金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开始介绍时高度赞扬了委员会在监控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情况方面所做工作,并提到及时编写了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Angarita女士回顾说,在过去几年中,国际社会加深了对生育卫生的了解。例如,现在人们更深入地了解了造成生殖保健和性保健不佳的原因和后果,通过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制定了衡量尊重人权情况的标准,通过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改善了保护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的人权的落实,在国家一级,非政府组织对结论性意见的战略性利用,各国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国际人权标准。
1074. Angarita女士说,2001年6月,人口基金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日内瓦召开了1996年圆桌会议的后续行动会议,目的是评估将卫生和生殖权利问题纳入条约机构工作的进展情况、障碍和机会。这次会议还有一个目的是,为确保在各国更好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促进和确保妇女和男子享有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确定一些行动和提出一些建议。最后,Angarita女士还提到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准备汇编在一起的关于生殖保健的典型问题和指标,委员会在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对话时可提出这些问题和指标;她还提到为六个条约机构之中的四个(儿童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制订生殖保健和性保健准则说明;提到人口基金正在为编写提供给条约机构的人口和发展问题国别分析制定报告格式。
1075. MacDonald先生(人口基金日内瓦办事处主任)说,在人口基金的活动中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性。他还强调说,应当把弱势群体,特别是交通不太便利的农村地区放在优先地位。30年前就已开始做出努力,强调要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纳入国家保健服务。
1076. MacDonald先生说,难民一直被排除在基本保健服务,包括性卫生和生育卫生的服务范围之外。然而,按照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人口基金的倡议,现在已开始经常提供这些服务。国内流离失所者由于其不稳定的生活条件仍然被排除在基本保健服务范围之外。总的来说,应当与从事保健服务工作的各机构一致行动,继续与排斥和边缘化现象做斗争。另外,还应当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建立对话关系。
1077. MacDonald说,自开罗世界人口会议以来,人口基金的工作重点一直是,结合国家和文化背景以及所有其他有利于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的发展促进生殖保健和性保健。
1078. MacDonald先生强调,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更好执行现有法律规定的培训,以解决女性人口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必须加强反对暴力的运动和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人口基金向委员会介绍了一些出版物。
1079. Cottingham女士(世界卫生组织生殖保健和研究司)说,卫生组织的作用之一就是制定监测全球卫生情况,包括生殖保健的指标。接着,她全面介绍了全球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方面的趋势和指标。在现有17个全球生殖保健指标中,Cottingham女士强调了与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流产以及性活动引起的感染,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指标。她还介绍了有关青少年性保健和生殖保健以及对妇女的暴力的指标。Cottingham女士指出,由于一些原因,包括在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没有良好运作的登记机关,产妇死亡率极难适当衡量。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低产妇死亡率与具有熟练的接生员有非常明显的关系。这就是说,明确有关国家为提供熟练接生员所做的努力程度是衡量在保护妇女健康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的好办法。
1080. 收集不安全流产的数据也非常困难,这是因为流产问题的保密性。但据估计,全球产妇死亡的13%是因为不安全流产。流产在某一国家属于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安全的或妇女可以得到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多数国家都有关于为保护妇女的生命和健康提供流产服务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国家都应具备提供流产服务的经过训练和备有工具的人员。
1081. 与性行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青少年性卫生和生育卫生的指标趋势表明,政府可以做很多工作,更好地提供适当资料和服务,从而改善人民的健康。
讨论
1082. 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代表提出了一些示范问题,委员会在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对话时可参考这些提出问题。问题主要针对《公约》第十二第一款上。他们指出,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包括享有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的权利。委员会委员表示,由于时间限制,在与各国的积极对话中不一定能提出所有问题。然而,一致意见是,所提出问题应当中肯,欢迎做出关于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的指导性说明,委员会和联合国各机构的合作非常重要。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可发挥关键作用。
1083. 在情况简介之后的讨论中,Riedel先生对介绍表示满意,并称赞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将权利分析纳入其工作的行动。他强调说,讨论生殖保健问题不应当只针对妇女,男子也有生殖保健问题。Barahona-Riera女士指出,必须在《公约》的更广阔范围内分析这些问题,因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文化情况,男女不平等和不公平仍然是一个根本问题。紧迫需要建立一种有促进男女平等的各种政策和方案的文化。委员会主席Bonoan-Dandan女士说,在提出男女平等问题时,妇女往往仍然处于从属于男人的地位。有不少关于妇女遭受暴力原因的研究,但都没有充分讨论“为什么男人要打女人”这样一个简单问题。有些妇女情愿忍受丈夫或兄弟的殴打这一事实也应当研究。Sadi先生提醒说,生殖保健和性保健不仅涉及妇女,他提出男人的作用问题。卫生组织代表解释说,在谈到生殖保健问题时,男人也是问题的一方面,但是,妇女的负担最重。Riedel先生问是否有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资料,并提到全面监测的17个生育卫生指标。他强调,委员会有必要对资料进行更多分类,更多利用健康权利指标。Ceausu先生提到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准则,并提到和《公约》第十二条有关的有27个问题或准则。修订这些准则可为将更多生殖保健问题纳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重要办法。
1084. Hunt先生概述了机构与委员会的工作关系模式:提供可靠资料,促进在详细知情的条件下进行建设性对话和提出有益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委员会能得到适当的分类资料,就可以提出有益的结论性意见,这种意见只要符合《公约》的规定,就可加强各机构的政策、方案和项目。这种模式可有助于各国以及各机构。然而,Hunt先生指出,建立这种理想的工作关系面对一个体制障碍:委员会难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处理这么多国家的这么多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委员会约有6个小时的时间审议每个缔约国的问题。Hunt先生怀疑在这么短时间内能处理《公约》的所有紧迫问题,包括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权利问题。他不知道人口基金或卫生组织是否可支持设立一个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权利问题专家小组委员会,他想知道这两个机构是否有自己的审查各国有关政策的独立机制。
1085. 委员会的一些专家推荐了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她曾提出,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可确定每个缔约国所面临的最关键问题,向委员会提出有关问题和建议。
1086. Cottingham女士(卫生组织生殖保健和研究司)建议,卫生组织和人口基金以生殖保健问题严重的国家为重点,这样,编写和宣讲报告的负担就不会那么沉重。在这方面,Riedel先生建议利用委员会的问题单向各国收集有关资料。Martin Hilber女士(卫生组织)强调说,卫生组织有责任帮助各国衡量和落实健康权,在这方面,指标很重要。
1087. MacDonald先生(人口基金日内瓦办事处主任)提到和儿童基金/卫生组织/人口基金卫生问题协调委员会在国家一级存在着这一三方机制,可用来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一位委员会委员强调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监测委员会,因此,可帮助各机构审查政府政策。Angarita女士(人口活动基金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到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执行理事会,认为这可作为加强委员会对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情况监测工作的起点。她建议人口基金执行理事会在审议具体国家的情况时考虑到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人口基金不妨邀请一位委员会委员参加这些讨论。Angarita女士指出,因为在生殖保健方面有很多问题要考虑,而且,这些不仅是《公约》第十二条所涉及的问题,卫生组织和人口基金可选定一些关键问题,以便在同一个国家使这些问题得到更好解决。Angarita女士建议卫生组织和人口基金就如何与委员会合作的问题联合提出建议。委员会主席Bonoan-Dandan女士对所提出的各种建议表示赞同,并说,委员会希望收到书面建议。在结束发言时,她感谢人口基金和卫生组织进行的极好对话和提供的文件。
第 七 章
通 过 报 告
1088. 委员会在2001年11月22、27和30日举行的第76、82和87次会议上,审议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委员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E/C.12/2001/CRP.1和Add.1和CRP.2)。委员会通过了在讨论过程中修订过的报告。
附 件 一
《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的现况(截至2001年11月30日)
A.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1. 阿富汗 |
24/4/1983 |
E/1990/5/Add.8 (E/C.12/1991/SR.2, 4-6 和 8) |
逾期未交 |
||||
2. 阿尔巴尼亚 |
4/1/1992 |
逾期未交 |
|||||
3. 阿尔及利亚 |
12/12/1989 |
E/1990/5/Add.22 (E/C.12/1995/SR.46 和 47 -48) |
E/1999/6/Add . 26( E/C.12/2001/SR.65-66 ) |
||||
4. 安哥拉 |
10/4/1992 |
逾期未交 |
|||||
5. 阿根廷 |
8/11/1986 |
E/1990/5/Add.18 (E/C.12/1994/SR.30-32 和 37) |
E/1988/5/Add.4 和 8 (E/C.12/1990/ SR.18-20) |
E/1990/6/Add.16 (E/C.12/1999/SR.33-36) |
|||
6. 亚美尼亚 |
13/12/1993 |
E/1990/5/Add.36( E/C.12/1999/SR.38-40 ) |
逾期未交 ( 2001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
7. 澳大利亚 |
10/3/1976 |
E/1978/8/Add.15 (E/1980/WG.1/ SR.12 - 13) |
E/1980/6/Add.22 (E/1981/WG.1/ SR.18) |
E/1982/3/Add.9 (E/1982/WG.1/ SR.13 - 14) |
E/1984/7/Add.22 (E/1985/WG.1/ SR.17 、 18 和 21) |
E/1986/4/Add.7 (E/1986/WG.1/ SR.10 、 11 、 13 和 14) |
E/1990/7/Add.13 (E/C.12/1993/ SR.13 、 15 和 20) |
8. 奥地利 |
10/12/1978 |
E/1984/6/Add.17 (E/C.12/1988/ SR.3 - 4) |
E/1980/6/Add.19 (E/1981/WG.1/ SR.8) |
E/1982/3/Add.37 (E/C.12/1988/SR.3) |
E/1990/6/Add.5 (E/C.12/1994/ SR.39-41) |
E/1986/4/Add.8 和 Corr.1 (E/1986/WG.1/ SR.4 和 7) |
E/1990/6/Add.5 (E/C.12/1994/ SR.39-41) |
9. 阿塞拜疆 |
13/11/1992 |
E/1990/5/Add.30 (E/C.12/1997/SR.39-41) |
逾期未交 (2000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
10. 孟加拉国 |
5 /1 / 1999 |
逾期未交 (2001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
11. 巴巴多斯 |
3/1/1976 |
E/1978/8/Add.33 (E/1982/WG.1/ SR.3) |
E/1980/6/Add.27 (E/1982/WG.1/ SR.6-7) |
E/1982/3/Add.24 (E/1983/WG.1/ SR.14 - 15) |
逾期未交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12. 白俄罗斯 |
3/1/1976 |
E/1978/8/Add.19 (E/1980/WG.1/ SR.16) |
E/1980/6/Add.18 (E/1981/WG.1/ SR.16) |
E/1982/3/Add.3 (E/1982/WG.1/ SR.9 - 10) |
E/1984/7/Add.8 (E/1984/WG.1/ SR.13-15) |
E/1986/4/Add.19 (E/C.12/1988/ SR.10-12) |
E/1990/7/Add.5 (E/C.12/1992/ SR.2 、 3 和 12) |
13. 比利时 |
21/7/1983 |
E/1990/5/Add.15 (E/C.12/1994/SR.15-17) |
E/1990/6/Add.18 (E/C.12/2000/ SR.64-66) |
||||
14. 贝 宁 |
12/6/1992 |
E/1990/5/ Add.48( 2001 年 2 月 5 日收到 – 待审 ) |
|||||
15. 玻利维亚 |
12/11/1982 |
E/1990/5/ Add.44 ( E/C.12/2001/SR.15-17) |
2005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6/3/1993 |
逾期未交 |
|||||
17. 巴 西 |
24/4/1992 |
E/1990/5/ Add.53 (2001 年 8 月 21 日收到 – 待审 ) |
|||||
18. 保加利亚 |
3/1/1976 |
E/1978/8/Add.24 (E/1980/WG.1/ SR.12) |
E/1980/6/Add.29 (E/1982/WG.1/ SR.8) |
E/1982/3/Add.23 (E/1983/WG.1/ SR.11-13) |
E/1984/7/Add.18 (E/1985/WG.1/ SR.9 和 11) |
E/1986/4/Add.20 (E/C.12/1988/ SR.17-19) |
|
19. 布基纳法索 |
4/4/1999 |
逾期未交 ( 2001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
20. 布隆迪 |
9/8/1990 |
逾期未交 |
|||||
2 1. 柬埔寨 |
26/8/1992 |
逾期未交 |
|||||
22. 喀麦隆 |
27/9/1984 |
E/1990/5/Add.35 ( E/C.12/1999/ SR.41-43 ) |
E/1986/3/Add.8 (E/C.12/1989/ SR.6 - 7) |
E/1990/5/Add.35 ( E/C.12/1999/ SR.41-43 ) |
逾期未交 ( 2001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
23. 加拿大 |
19/8/1976 |
E/1978/8/Add.32 (E/1982/WG.1/ SR.1 - 2) |
E/1980/6/Add.32 (E/1984/WG.1/ SR.4 和 6) |
E/1982/3/Add.34 (E/1986/WG.1/ SR.13 和 15 - 16) |
E/1984/7/Add.28 (E/C.12/1989/ SR.8 和 11) |
E/1990/6/Add.3 (E/C.12/1993/SR.6 和 7) |
|
24. 佛得角 |
6/11/1993 |
逾期未交 |
|||||
25. 中非共和国 |
8/8/1981 |
逾期未交 |
|||||
26. 乍 得 |
9/9/1995 |
逾期未交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2 7. 智 利 |
3/1/1976 |
E/1978/8/Add.10 和 28 (E/1980/WG.1/ SR.8-9) |
E/1980/6/Add.4 (E/1981/WG.1/ SR.7) |
E/1982/3/Add.40 (E/C.12/1988/ SR.12-13 和 16) |
E/1984/7/Add.1 (E/1984/WG.1/ SR.11-12) |
E/1986/4/Add.18 (E/C.12/1988/ SR.12-13 和 16) |
逾期未交 |
28. 中 国 * |
27/6/2001 |
2003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2 9. 哥伦比亚 |
3/1/1976 |
E/1978/8/Add.17 (E/1980/WG.1/ SR.15) |
E/1986/3/Add.3 (E/1986/WG.1/ SR.6 和 9) |
E/1982/3/Add.36 (E/1986/WG.1/ SR.15 、 21 和 22) |
E/1984/7/Add. 21/ Rev.1 (E/1986/WG.1/ SR.22 和 25) |
E/1986/4/Add.25 (E/C.12/1990/ SR.12-14 和 17) |
E/1990/7/Add.4 (E/C.12/1991/ SR.17 、 18 和 25) |
30. 哥斯达黎加 |
3/1/1976 |
E/1990/5/Add.3(E/C.12/1990/SR.38 、 40 、 41 和 43) |
逾期未交 |
||||
31. 科特迪瓦 |
26/6/1992 |
逾期未交 |
|||||
32. 克罗地亚 |
8/10/1991 |
E/1990/5/Add . 46 (E/C.12/2001/SR.69-71) |
200 6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33. 塞浦路斯 |
3/1/1976 |
E/1978/8/Add.21 (E/1980/WG.1/ SR.17) |
E/1980/6/Add.3 (E/1981/WG.1/ SR.6) |
E/1982/3/Add.19 (E/1983/WG.1/ SR.7 - 8) |
E/1984/7/Add.13 (E/1984/WG.1/ SR.18 和 22) |
E/1986/4/Add.2 和 26 (E/C.12/1990/ SR.2 - 3 和 5) |
|
34. 捷克共和国 |
1/1/1993 |
E/1990/5/Add .47 ( 待审 ) |
|||||
35.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
14/12/1981 |
E/1984/6/Add.7 (E/C.12/1987/ SR.21-22) |
E/1986/3/Add.5 (E/C.12/1987/ SR.21-22) |
E/1988/5/Add.6 (E/C.12/1991/ SR.6 、 8 和 10) |
逾期未交 |
||
36.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2/1977 |
E/1984/6/Add.18 E/1986/3/Add.7 E/1982/3/Add.41 (E/C.12/1988/SR.16-19) |
逾期未交 |
||||
37. 丹 麦 |
3/1/1976 |
E/1978/8/Add.13 (E/1980/WG.1/ SR.10) |
E/1980/6/Add.15 (E/1981/WG.1/ SR.12) |
E/1982/3/Add.20 (E/1983/WG.1/ SR.8 - 9) |
E/1984/7/Add.11 (E/1984/WG.1/ SR.17 和 21) |
E/1986/4/Add.16 (E/C.12/1988/ SR.8 - 9)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3 8. 多米尼克 |
17/9/1993 |
逾期未交 |
|||||
39. 多米尼加共和国 |
4/4/1978 |
E/1990/5/Add.4 (E/C.12/1990/SR.43-45 和 47) |
E/1990/ 6/ Add.7 (E/C.12/1996/SR.29 和 30 ) ( E/C.12/ 1997/SR.29-31) |
||||
4 0. 厄瓜多尔 |
3/1/1976 |
E/1978/8/Add.1 (E/1980/WG.1/ SR.4 - 5) |
E/1986/3/Add.14 E/1988/5/Add.7 (E/C.12/1990/SR.37-39 和 42) |
E/1984/7/Add.12 (E/1984/WG.1/ SR.20 和 22) |
逾期未交 |
||
4 1. 埃 及 |
14/4/1982 |
E/1990/5/Add.38 (E/C . 12/2000/SR . 12 和 13) |
2003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4 2. 萨尔瓦多 |
29/2/1980 |
E/1990/5/Add.25 (E/C.12/1996/SR.15 - 16 和 18) |
逾期未交 |
||||
4 3. 赤道几内亚 |
25/12/1987 |
逾期未交 |
|||||
44. 厄立特里亚 |
20/4/1999 |
2003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4 5. 爱沙尼亚 |
21/1/1992 |
E/1990/5/Add.51(2001 年 7 月 5 日收到 – 待审 ) |
|||||
4 6. 埃塞俄比亚 |
11/9/1993 |
逾期未交 |
|||||
4 7. 芬 兰 |
3/1/1976 |
E/1978/8/Add.14 (E/1980/WG.1/ SR.6) |
E/1980/6/Add.11 (E/1981/WG.1/ SR.10) |
E/1982/3/Add.28 (E/1984/WG.1/ SR.7 - 8) |
E/1984/7/Add.14 (E/1984/WG.1/ SR.17 - 18) |
E/1986/4/Add.4 (E/1986/WG.1/ SR.8-9 和 11) |
E/1990/7/Add.1 (E/C.12/1991/ SR.11 - 12 和 16) |
4 8. 法 国 |
4/2/1981 |
E/1984/6/Add.11 (E/1986/WG.1/ SR.18-19 和 21) |
E/1986/3/Add.10 (E/C.12/1989/ SR.12 - 13) |
E/1982/3/Add.30 和 Corr.1 (E/1985/WG.1/ SR.5 和 7) |
E/1990/6/Add .27 ( E/C.12/2001/SR.67-68 ) |
||
49. 加 蓬 |
21/4/1983 |
逾期未交 |
|||||
50. 冈比亚 |
29/3/1979 |
逾期未交 |
|||||
51. 格鲁吉亚 |
3/8/1994 |
E/1995/5/Add.37 (E/ C.12/2000/SR.3- 4 和 5 ) |
E/1990/6/ Add.31( 2001 年 6 月 19 日收到 – 待审 )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52. 德 国 |
3/1/1976 |
E/1978/8/Add.8 和 Corr.1 (E/1980/WG.1/ SR.8) E/1978/8/Add.1 1 (E/1980/WG.1/ SR.10) |
E/1980/6/Add.6 (E/1981/WG.1/ SR.8) E/1980/6/Add.10 (E/1981/WG.1/ SR.10) |
E/1982/3/Add.15 和 Corr.1 (E/1983/WG.1/ SR.5 - 6) E/1982/3/Add.14 (E/1982/WG.1/ SR.17 - 18) |
E/1984/7/Add.3 和 23 (E/1985/WG.1/ SR.12 和 16) E/1984/7/Add.24 和 Corr.1 (E/1986/WG.1/ SR.22-23 和 25) |
E/1986/4/Add.11 (E/C.12/1987/ SR.11 - 12 和 14) E/1986/4/Add.10 (E/C.12/1987/ SR.19 - 20) |
E/1990/7/Add.12 (E/C.12/1993/ SR.35 和 36) |
5 3. 加 纳 |
7/12/2000 |
2002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54. 希 腊 |
16/8/1985 |
逾期未交 |
|||||
55. 格林纳达 |
6/12/1991 |
逾期未交 |
|||||
56. 危地马拉 |
19/8/1988 |
E/1990/5/Add.24 (E/C.12/1996/SR.11-14) |
逾期未交 |
||||
57. 几内亚 |
24/4/1978 |
逾期未交 |
|||||
58. 几内亚比绍 |
2/10/1992 |
逾期未交 |
|||||
59. 圭亚那 |
15/5/1977 |
E/1990/5/Add.2 7 ( 待审 ) |
E/1982/3/Add.5, 29 和 32 (E/1984/WG.1/ SR.20 和 22 和 E/1985/WG.1/SR.6) |
||||
6 0. 洪都拉斯 |
17/5/1981 |
E/1990/5/Add.40 ( E/C.12/2001/SR.5- 8) |
2006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61. 匈牙利 |
3/1/1976 |
E/1978/8/Add.7 (E/1980/WG.1/ SR.7) |
E/1980/6/Add.37 (E/1986/WG.1/ SR.6-7 和 9) |
E/1982/3/Add.10 (E/1982/WG.1/ SR.14) |
E/1984/7/Add.15 (E/1984/WG.1/ SR.19 和 21) |
E/1986/4/Add.1 (E/1986/WG.1/ SR.6-7 和 9) |
E/1990/7/Add.10 (E/C.12/1992/ SR.9 、 12 和 21) |
62. 冰 岛 |
22/11/1979 |
E/1990/5/Add.6 和 14 (E/C.12/1993/SR.29-31) |
E/1990/6/Add.15( E/C.12/1999/SR.3-5 )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63. 印 度 |
10/7/1979 |
E/1984/6/Add.13 (E/1986/WG.1/ SR.20 和 24) |
E/1980/6/Add.34 (E/1984/WG.1/ SR.6 和 8) |
E/1988/5/Add.5 (E/C.12/1990/ SR.16-17 和 19) |
逾期未交 |
||
6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3/1/1976 |
E/1990/5/Add.9 (E/C.12/1993/SR.7-9 和 20) |
E/1982/3/Add.43 (E/C.12/1990/ SR.42-43 和 45) |
逾期未交 |
|||
65. 伊拉克 |
3/1/1976 |
E/1984/6/Add.3 和 8 (E/1985/WG.1/ SR.8 和 11) |
E/1980/6/Add.14 (E/1981/WG.1/ SR.12) |
E/1982/3/Add.26 (E/1985/WG.1/ SR.3 - 4) |
E/1986/4/Add.3 (E/1986/WG.1/ SR.8 和 11) |
E/1990/7/Add.15 (E/C.12/1994/ SR.11 和 14) |
|
66. 爱尔兰 |
8/3/1990 |
E/1990/5/Add.34 ( E/C.12/1999/SR.14-16) |
E/1990/6/Add.29( 待审 ) |
||||
67. 以色列 |
3/1/1992 |
E/1990/5/Add.39 (E/C.12/1998/SR.31-33) |
E/1990/6/ Add.3 2 ( 2001 年 8 月 3 日收到 – 待审 ) |
||||
68. 意大利 |
15/12/1978 |
E/1978/8/Add.34 (E/1982/WG.1/ SR.3 - 4) |
E/1980/6/Add.31 和 36 (E/1984/WG.1/ SR.3 和 5) |
E/1990/6/Add.2 ( E/C.12/1992/SR.13 、 14 和 21) |
|||
69. 牙买加 |
3/1/1976 |
E/1978/8/Add.27 (E/1980/WG.1/ SR.20) |
E/1986/3/Add.12 (E/C.12/1990/ SR.10-12 和 15) |
E/1988/5/Add.3 (E/C.12/1990/ SR.10-12 和 15) |
E/1984/7/Add.30 (E/C.12/1990/ SR.10-12 和 15) |
E/1990/6/Add.2 8 (E/C.12/2001/SR.73) |
|
7 0. 日 本 |
21/9/1979 |
E/1984/6/Add.6 和 Corr.1 (E/1984/WG.1/ SR.9 - 10) |
E/1986/3/Add.4 和 Corr.1 (E/1986/WG.1/ SR.20-21 和 23) |
E/1982/3/Add.7 (E/1982/WG.1/ SR.12 - 13) |
E/1990/6/ Add. 2 1 和 Corr.1 (E/C.12/2001/SR.42-43 ) |
||
71. 约 旦 |
3/1/1976 |
E/1984/6/Add.15 (E/C.12/1987/ SR.6-8) |
E/1986/3/Add.6 (E/C.12/1987/ SR.8) |
E/1982/3/Add.38/ Rev.1 (E/C.12/1990/ SR.30-32) |
E/1990/6/Add.17 (E/ CN .12/2000/SR.30-33) |
||
72. 肯尼亚 ** |
3/1/1976 |
逾期未交 |
逾期未交 |
附 件 一 ( 续 )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73. 科威特 |
31/8/1996 |
逾期未交 |
|||||
74. 吉尔吉斯斯坦 |
7/1/1995 |
E/1990/5/Add.42 (E/C.12/2000/SR.42) |
2005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75. 拉脱维亚 |
14/7/1992 |
逾期未交 |
|||||
76. 黎巴嫩 |
3/1/1976 |
E/1990/5/Add.16 (E/C.12/1993/SR.14 、 16 和 21) |
逾期未交 |
||||
77. 莱索托 |
9/12/1992 |
逾期未交 |
|||||
78. 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
3/1/1976 |
E/1990/5/Add.26 (E/C.12/1997/SR.20 - 21) |
E/1982/3/Add.6 和 25 (E/1983/WG.1/ SR.16 - 17) |
逾期未交 |
|||
79. 列支敦士登 |
10/3/1999 |
逾期未交 ( 2001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
80. 立陶宛 |
20/2/1992 |
逾期未交 |
|||||
81. 卢森堡 |
18/11/1983 |
E/1990/5/Add.1 (E/C.12/1990/SR.33-36) |
E/1990/6/Add.9 (E/C.12/1997/SR.48-49) |
||||
82. 马达加斯加 |
3/1/1976 |
E/1978/8/Add.29 (E/1981/WG.1/ SR.2) |
E/1980/6/Add.39 (E/1986/WG.1/ SR.2-3 和 5) |
逾期未交 |
E/1984/7/Add.19 (E/1985/WG.1/ SR.14 和 18) |
逾期未交 |
|
83. 马拉维 |
22/3/1994 |
逾期未交 |
|||||
84. 马 里 |
3/1/1976 |
逾期未交 |
|||||
85. 马耳他 |
13/12/1990 |
逾期未交 |
|||||
86. 毛里求斯 |
3/1/1976 |
E/1990/5/Add.21 (E/C.12/1995/SR.40 、 41 和 43) |
逾期未交 |
||||
87. 墨西哥 |
23/6/1981 |
E/1984/6/Add.2 和 10 (E/1986/WG.1/ SR.24 、 26 和 28) |
E/1986/3/Add.13 (E/C.12/1990/ SR.6 、 7 和 9) |
E/1982/3/Add.8 (E/1982/WG.1/ SR.14 - 15) |
E/1990/6/Add.4 (E/C.12/1993/SR.32-35 和 49) |
||
88. 摩纳哥 |
28/11/1997 |
逾期未交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89. 蒙 古 |
3/1/1976 |
E/1978/8/Add.6 (E/1980/WG.1/ SR.7) |
E/1980/6/Add.7 (E/1981/WG.1/ SR.8 - 9) |
E/1982/3/Add.11 (E/1982/WG.1/ SR.15 - 16) |
E/1984/7/Add.6 (E/1984/WG.1/ SR.16 和 18) |
E/1986/4/Add.9 (E/C.12/1988/ SR.5 和 7) |
|
9 0. 摩洛哥 |
3/8/1979 |
E/1990/5/Add.13 (E/C.12/1994/SR.8-10) |
E/1990/6/ Add.20 ( E/C.12/2000/SR.70-72 - 待审 ) |
||||
91. 纳米比亚 |
28/2/1995 |
逾期未交 |
|||||
92. 尼泊尔 |
14/8/1991 |
E/1990/5/ Add.45 (E/C.12/2001/SR.44-46) |
2006 年 6 月 20 日到期 |
||||
93. 荷 兰 |
11/3/1979 |
E/1984/6/Add.14 和 20 (E/C.12/1987/ SR.5 - 6 ) ( E/C.12/1989/ SR.14 - 15) |
E/1980/6/Add.33 (E/1984/WG.1/ SR.4-6 和 8) |
E/1982/3/Add.35 和 44 (E/1986/WG.1/ SR.14 和 18 ) ( E/C.12/1989/ SR.14 - 15) |
E/1990/6/Add.11 -13 (E/C.12/1998/ SR.13-17) |
E/1986/4/Add.24 (E/C.12/1989/ SR.14 - 15) |
E/1990/6/Add. 11- 13 (E/C.12/1998/ SR.13-17) |
94. 新西兰 |
28/3/1979 |
E/1990/5/Add.5 、 11 和 12 (E/C.12/1993/SR.24 - 26) |
E/1990/6/ Add.33(2001 年 9 月 30 日收到 – 待审 ) |
||||
95. 尼加拉瓜 |
12/6/1980 |
E/1984/6/Add.9 (E/1986/WG.1/ SR.16 - 17 和 19) |
E/1986/3/Add.15-16 (E/C.12/1993/ SR.27 - 28) |
E/1982/3/Add.31 和 Corr.1 (E/1985/WG.1/ SR.15) |
逾期未交 |
||
96. 尼日尔 |
7/6/1986 |
逾期未交 |
|||||
97. 尼日利亚 |
29/10/1993 |
E/1990/5/Add.31 (E/C.12/1998/SR.6-8) |
逾期未交 |
||||
98. 挪 威 |
3/1/1976 |
E/1978/8/Add.12 (E/1980/WG.1/ SR.5) |
E/1980/6/Add.5 (E/1981/WG.1/ SR.14) |
E/1982/3/Add.12 (E/1982/WG.1/ SR.16) |
E/1984/7/Add.16 (E/1984/WG.1/ SR.19 和 22) |
E/1986/4/Add.21 (E/C.12/1988/ SR.14 - 15) |
E/1990/7/Add.7 (E/C.12/1992/ SR.4-5 和 12) |
99. 巴拿马 |
8/6/1977 |
E/1984/6/Add.19 (E/C.12/1991/ SR.3 、 5 和 8) |
E/1980/6/Add.20 和 23 (E/1982/WG.1/ SR.5) |
E/1988/5/Add.9 (E/C.12/1991/ SR.3 、 5 和 8) |
E/1990/6/ Add.24 (E/C.12/2001/ SR.36 ) |
E/1986/4/Add.22 (E/C.12/1991/ SR.3 、 5 和 8) |
E/1990/6/ Add. 24 (E/C.12/2001/ SR.36) |
附 件 一 ( 续 )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100. 巴拉圭 |
10/9/1992 |
E/1990/5/Add.23 (E/C.12/1996/SR.1 、 2 和 4) |
逾期未交 |
||||
101. 秘 鲁 |
28/7/1978 |
E/1984/6/Add.5 (E/1984/WG.1/ SR.11 和 18) |
E/1990/5/Add.29 (E/C.12/1997/SR.14-17) |
逾期未交 |
|||
102. 菲律宾 |
3/1/1976 |
E/1978/8/Add.4 (E/1980/WG.1/ SR.11) |
E/1986/3/Add.17 (E/C.12/1995/ SR.11 、 12 和 14) |
E/1988/5/Add.2 (E/C.12/1990/ SR.8-9 和 11) |
E/1984/7/Add.4 (E/1984/WG.1/ SR.15 和 20) |
逾期未交 |
|
103. 波 兰 |
18/6/1977 |
E/1978/8/Add.23 (E/1980/WG.1/ SR.18 - 19) |
E/1980/6/Add.12 (E/1981/WG.1/ SR.11) |
E/1982/3/Add.21 (E/1983/WG.1/ SR.9 - 10) |
E/1984/7/Add.26 和 27 (E/1986/WG.1/ SR.25-27) |
E/1986/4/Add.12 (E/C.12/1989/ SR.5 - 6) |
E/1990/7/Add.9 (E/C.12/1992/ SR.6-7 和 15) |
104. 葡萄牙 |
31/10/1978 |
E/1980/6/Add.35/ Rev.1 (E/1985/WG.1/ SR.2 和 4 ) |
E/1982/3/Add.27/ Rev.1 (E/1985/WG.1/ SR.6 和 9) |
E/1990/6/Add.6 (E/C.12/1995/SR.7 、 8 和 10) E/1990/6/Add.8 ( 澳门 )(E/C.12/1996/SR.31-33) |
|||
105. 大韩民国 |
10/7/1990 |
E/1990/5/Add.19 (E/C.12/1995/SR.3 、 4 和 6) |
E/1990/6/ Add.23 ( E/C.12/2001/SR.12-14) |
||||
106.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6/3/1993 |
E/1990/5/Add.52(2001 年 7 月 2 日收到 – 待审 ) |
|||||
107. 刚果共和国 |
5/1/1984 |
逾期未交 ( 无报告: E/C . 12/2000/SR .16-17 ) |
|||||
108. 罗马尼亚 |
3/1/1976 |
E/1978/8/Add.20 (E/1980/WG.1/ SR.16 - 17) |
E/1980/6/Add.1 (E/1981/WG.1/ SR.5) |
E/1982/3/Add.13 (E/1982/WG.1/ SR.17 - 18) |
E/1984/7/Add.17 (E/1985/WG.1/ SR.10 和 13) |
E/1986/4/Add.17 (E/C.12/1988/ SR.6) |
E/1990/7/Add.14 (E/C.12/1994/ SR.5 、 7 和 13) |
109. 俄罗斯联邦 |
3/1/1976 |
E/1978/8/Add.16 (E/1980/WG.1/ SR.14) |
E/1980/6/Add.17 (E/1981/WG.1/ SR.14 - 15) |
E/1982/3/Add.1 (E/1982/WG.1/ SR.11 - 12) |
E/1984/7/Add.7 (E/1984/WG.1/ SR.9 - 10) |
E/1986/4/Add.14 (E/C.12/1987/ SR.16-18) |
E/1990/7/Add.8 ( 撤回 ) |
110. 卢旺达 |
3/1/1976 |
E/1984/6/Add.4 (E/1984/WG.1/ SR.10 和 12) |
E/1986/3/Add.1 (E/1986/WG.1/ SR.16 和 19) |
E/1982/3/Add.42 (E/C.12/1989/ SR.10-12) |
E/1984/7/Add.29 (E/C.12/1989/ SR.10-12) |
逾期未交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1 1 1. 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 |
9/2/1982 |
逾期未交 |
|||||
112. 圣马力诺 |
18/1/1986 |
逾期未交 |
|||||
113. 塞内加尔 |
13/5/1978 |
E/1984/6/Add.22 (E/C.12/1993/ SR.37-38 和 49) |
E/1980/6/Add.13/ Rev.1 (E/1981/WG.1/ SR.11) |
E/1982/3/Add.17 (E/1983/WG.1/ SR.14-16) |
E/1990/6/ Add.25 ( E/C.12/2001/SR.32-33) |
||
114. 塞舌尔 |
5/8/1992 |
逾期未交 |
|||||
115. 塞拉利昂 |
23/11/1996 |
逾期未交 |
|||||
116. 斯洛伐克 |
28/5/1993 |
E/1990/5/Add.49 (2001 年 3 月 2 日收到 – 待审 ) |
|||||
117. 斯洛文尼亚 |
6/7/1992 |
逾期未交 |
|||||
118. 所罗门群岛 |
17/3/1982 |
逾期未交 ( 无报告: E/C.12/1999/SR.9 ) E/ 1990/5/ A dd .50 ( 2001 年 7 月 2 日收到 - 待审 ) |
|||||
119. 索马里 |
24/4/1990 |
逾期未交 |
|||||
120. 西班牙 |
27/7/1977 |
E/1978/8/Add.26 (E/1980/WG.1/ SR.20) |
E/1980/6/Add.28 (E/1982/WG.1/ SR.7) |
E/1982/3/Add.22 (E/1983/WG.1/ SR.10 - 11) |
E/1984/7/Add.2 (E/1984/WG.1/ SR.12 和 14) |
E/1986/4/Add.6 (E/1986/WG.1/ SR.10 和 13) |
E/1990/7/Add.3 (E/C.12/1991/ SR.13-14 、 16 和 22) |
121. 斯里兰卡 |
11/9/1980 |
E/1990/5/Add.32 (E/C.12/1998/SR.3-5) |
|||||
122. 苏 丹 |
18/6/1986 |
E/1990/5/Add.41 ( E/C .12/2000/SR.36 和 38-41 ) |
2003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123. 苏里南 |
28/3/1977 |
E/1990/5/Add.20 (E/C.12/1995/SR.13 和 15 - 16) |
逾期未交 |
||||
124. 瑞 典 |
3/1/1976 |
E/1978/8/Add.5 (E/1980/WG.1/ SR.15) |
E/1980/6/Add.8 (E/1981/WG.1/ SR.9) |
E/1982/3/Add.2 (E/1982/WG.1/ SR.19 - 20) |
E/1984/7/Add.5 (E/1984/WG.1/ SR.14 和 16) |
E/1986/4/Add.13 (E/C.12/1988/ SR.10 - 11) |
E/1990/7/Add.2 (E/C.12/1991/ SR.11-13 和 18) |
125. 瑞 士 |
18/9/1992 |
E/1990/5/Add.33 (E/C.12/1998/SR.37-39) |
逾期未交 |
||||
126. 阿拉伯叙利亚 共和国 |
3/1/1976 |
E/1978/8/Add.25 和 31 (E/1983/WG.1/ SR.2) |
E/1980/6/Add.9 (E/1981/WG.1/ SR.4) |
E/1990/6/Add.1 (E/C.12/1991/SR.7 、 9 和 11)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12 7. 塔吉克斯坦 |
4/4/1999 |
逾期未交 |
|||||
12 8. 泰 国 |
5/12/1999 |
200 2 年 6 月 30 日到期 |
|||||
129. 前南斯拉夫的 马其顿共和国 |
17/9/1991 |
逾期未交 |
|||||
130. 多 哥 |
24/8/1984 |
逾期未交 ( 无报告: E/C.12/2001/SR.19 和 25 ) |
|||||
1 3 1.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
8/3/1979 |
E/1984/6/Add.21 E/1986/3/Add.11 E/1988/5/Add.1 (E/C.12/1989/SR.17-19) |
E/1990/6/Add . 30 (2000 年 9 月 28 日收到 – 待审 ) |
||||
132. 突尼斯 |
3/1/1976 |
E/1978/8/Add.3 (E/1980/WG.1/ SR.5 - 6) |
E/1986/ 3 /Add.9 (E/C.12/1989/ SR.9) |
E/1990/6/ Add.1 4 ( E/C.12/1999/SR.17-19 ) |
|||
133. 土库曼斯坦 |
1/8/1997 |
逾期未交 |
|||||
134. 乌干达 |
21/4/1987 |
逾期未交 |
|||||
135. 乌克兰 |
3/1/1976 |
E/1978/8/Add.22 (E/1980/WG.1/ SR.18) |
E/1980/6/Add.24 (E/1982/WG.1/ SR.5 - 6) |
E/1982/3/Add.4 (E/1982/WG.1/ SR.11 - 12) |
E/1984/7/Add.9 (E/1984/WG.1/ SR.13-15) |
E/1986/4/Add.5 (E/C.12/1987/ SR.9-11) |
E/1990/7/Add.11 ( 撤回 ) |
136.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8/1976 |
E/1978/8/Add.9 和 30 (E/1980/WG.1/ SR.19 ) ( E/1982/WG.1/ SR.1) |
E/1980/6/Add.16 和 Corr.1, Add.25 和 Corr.1 和 Add.26 (E/1981/WG.1/ SR.16 - 17) |
E/1982/3/Add.16 (E/1982/WG.1/ SR.19-21) |
E/1984/7/Add.20 (E/1985/WG.1/ SR.14 和 17) |
E/1986/4/Add.23 (E/C.12/1989/ SR.16 - 17) E/1986/4/Add.27- 28 (E/C.12/1994/ SR.33-34 和 36- 37) |
E/1990/7/Add.16 (E/C.12/1994/ SR.33 -34 和 36- 37) |
137.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
11/9/1976 |
逾期未交 |
E/1980/6/Add.2 (E/1981/WG.1/ SR.5) |
逾期未交 |
|||
138. 乌拉圭 |
3/1/1976 |
E/1990/5/Add.7 (E/C.12/1994/SR.3 、 4 、 6 和 13) |
E/1990/6/Add.10 (E/C.12/1997/SR.42-44) |
附件一 (续)
初 次 报 告 |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缔 约 国 |
生效日期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第 6 - 9 条 |
第 10 - 12 条 |
第 13 - 15 条 |
( 报告审议情形简要记录 ) |
|||||||
139. 乌兹别克斯坦 |
28/12/1995 |
逾期未交 |
|||||
140. 委内瑞拉 |
10/8/1978 |
E/1984/6/Add.1 (E/1984/WG.1/ SR.7 、 8 和 10) |
E/1980/6/Add.38 (E/1986/WG.1/ SR.2 和 5) |
E/1982/3/Add.33 (E/1986/WG.1/ SR.12 和 17 - 18) |
E/1990/6/Add.1 9 ( E/C.12/2001/SR.3-5 ) |
||
1 4 1. 越 南 |
24/12/1982 |
E/1990/5/Add.10 (E/C.12/1993/SR.9-11) |
逾期未交 |
||||
142. 也 门 |
9/5/1987 |
逾期未交 |
|||||
143. 南斯拉夫 |
3/1/1976 |
E/1978/8/Add.35 (E/1982/WG.1/ SR.4 和 5) |
E/1980/6/Add.30 (E/1983/WG.1/ SR.3) |
E/1982/3/Add.39 (E/C.12/1988/ SR.14 - 15) |
E/1984/7/Add.10 (E/1984/WG.1/ SR.16 和 18) |
E/1990/6/Add.22( 撤回 ) |
|
144. 赞比亚 |
10/7/1984 |
逾期未交 |
E/1986/3/Add.2 (E/1986/WG.1/ SR.4 、 5 和 7) |
逾期未交 |
|||
1 4 5. 津巴布韦 |
13/8/1991 |
E/1990/5/Add.28 (E/C.12/1997/SR.8-10 和 14) |
逾期未交 |
附 件 一 ( 续 )
B. 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生效日期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审议报告的简要记录 |
|||
1.阿富汗 |
1983年4月24日 |
||
2. 阿尔巴尼亚 |
1992年1月4日 |
||
3.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12月12日 |
2006年6月30日到期 |
|
4. 安哥拉 |
1992年4月10日 |
||
5. 阿根廷 |
1986年11月8日 |
逾期未交 |
|
6. 亚美尼亚 |
1993年12月13日 |
||
7. 澳大利亚 |
1976年3月10日 |
E/1994/104/Add.22 (E/C.12/2000/SR.45-47) |
2005年6月30日到期 |
8. 奥地利 |
1978年12月10日 |
逾期未交 |
|
9. 阿塞拜疆 |
1992年11月13日 |
||
10. 孟加拉国 |
1999年1月5日 |
||
11. 巴巴多斯 |
1976年1月3日 |
||
12. 白俄罗斯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6 (E/C.12/1996/SR.34-36) |
逾期未交 |
13. 比利时 |
1983年7月21日 |
2005年6月30日到期 |
|
14. 贝宁 |
1992年6月12日 |
||
15. 玻利维亚 |
1982年11月12日 |
||
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3月6日 |
附 件 一 ( 续 ) |
|||
缔约国 |
生效日期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审议报告的简要记录 |
|||
17. 巴西 |
1992年4月24日 |
||
18. 保加利亚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16(E/C.12/1999/SR.30-32) |
逾期未交(2001年6月30日到期) |
19. 布基纳法索 |
1999年4月4日 |
||
20. 布隆迪 |
1990年8月9日 |
||
21. 柬埔寨 |
1992年8月26日 |
||
22. 喀麦隆 |
1984年9月27日 |
||
23. 加拿大 |
1976年8月19日 |
E/1994/104/Add.17(E/C.12/1998/SR.46-48) |
逾期未交 |
24. 佛得角 |
1993年11月6日 |
||
25.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8月8日 |
||
26. 乍得 |
1995年9月9日 |
||
27. 智利 |
1976年1月3日 |
逾期未交 |
|
28. 中国 |
2001年6月27日 |
||
29. 哥伦比亚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2 (E/C.12/1995/SR.33和35) |
E/C.12/4/Add.6 (E/C.12/2001/SR.63-64) 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 |
30. 哥斯达黎加 |
1976年1月3日 |
||
31. 科特迪瓦 |
1992年6月26日 |
||
32. 克罗地亚 |
1991年10月8日 |
||
33. 塞浦路斯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12 (E/C.12/1998/SR.34-36) |
逾期未交 |
34.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1月1日 |
||
3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81年12月14日 |
||
36.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7年2月1日 |
||
37. 丹麦***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15 (E/C.12/1999/SR.11-13) |
逾期未交 |
38. 多米尼克 |
1993年9月17日 |
||
39.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4月4日 |
逾期未交 |
|
40. 厄瓜多尔 |
1976年1月3日 |
||
41. 埃及 |
1982年4月14日 |
||
42. 萨尔瓦多 |
1980年2月29日 |
||
43.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12月25日 |
||
44. 厄立特里亚 |
1999年4月20日 |
||
45. 爱沙尼亚 |
1992年1月21日 |
||
46. 埃塞俄比亚 |
1993年9月11日 |
||
47. 芬兰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7 (E/C.12/1996/SR.38和40) |
E/C.12/4/Add.1 (E/C.12/2000/SR.61-63) 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5年6月30日到期 |
48. 法国 |
1981年2月4日 |
2006年6月30日到期 |
|
49. 加蓬 |
1983年4月21日 |
||
50. 冈比亚 |
1979年3月29日 |
||
51. 格鲁吉亚 |
1994年8月3日 |
||
52. 德国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14 (E/C.12/1998/SR.40-42) |
E/C.12/4/Add.3(E/C.12/2001/SR.48-49) 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 |
53. 加纳 |
2000年12月7日 |
||
54. 希腊 |
1985年8月16日 |
||
55. 格林纳达 |
1991年12月6日 |
||
56. 危地马拉 |
1988年8月19日 |
||
57. 几内亚 |
1978年4月24日 |
||
58. 几内亚比绍 |
1992年10月2日 |
||
59. 圭亚那 |
1977年5月15日 |
||
60. 洪都拉斯 |
1981年5月17日 |
||
61. 匈牙利 |
1976年1月3日 |
逾期未交 |
|
62. 冰岛 |
1979年11月22日 |
E/1994/104/Add.25 (2001年10月8日收到– 待审) |
|
63. 印度 |
1979年7月10日 |
||
6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76年1月3日 |
||
65. 伊拉克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9 (E/C.12/1997/SR.33-35) |
逾期未交 |
66. 爱尔兰 |
1990年3月8日 |
||
67. 以色列 |
1992年1月3日 |
||
68. 意大利 |
1978年12月15日 |
E/1994/104/Add.19 (E/C.12/2000/SR.6-8) |
|
69. 牙买加 |
1976年1月3日 |
2003年6月30日到期 |
|
70. 日本 |
1979年9月21日 |
2006年6月30日到期 |
|
71. 约旦 |
1976年1月3日 |
2003年6月30日到期 |
|
72. 肯尼亚 |
1976年1月3日 |
||
73. 科威特 |
1996年8月31日 |
||
74. 吉尔吉斯斯坦 |
1995年1月7日 |
||
75. 拉脱维亚 |
1992年7月14日 |
||
76. 黎巴嫩 |
1976年1月3日 |
||
77. 莱索托 |
1992年12月9日 |
||
78.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76年1月3日 |
||
79. 列支敦士登 |
1999年3月10日 |
||
80. 立陶宛 |
1992年2月20日 |
||
81. 卢森堡 |
1983年11月18日 |
E/1994/104/Add.24 (2001年7月13日收到 – 待审) |
|
82. 马达加斯加 |
1976年1月3日 |
||
83. 马拉维 |
1994年3月22日 |
||
84. 马里 |
1976年1月3日 |
||
85. 马耳他 |
1990年12月13日 |
||
86. 毛里求斯 |
1976年1月3日 |
||
87. 墨西哥 |
1981年6月23日 |
E/1994/104/Add.18 (E/C.12/1999/SR.44-46) |
|
88. 摩纳哥 |
1997年11月28日 |
||
89. 蒙古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21 (E/C.12/2000/SR.34-37) |
2003年6月30日到期 |
90. 摩洛哥 |
1979年8月3日 |
2004年6月30日到期 |
|
91. 纳米比亚 |
1995年2月28日 |
||
92. 尼泊尔 |
1991年8月14日 |
||
93. 荷兰 |
1979年3月11日 |
逾期未交 |
|
94. 新西兰 |
1979年3月28日 |
||
95. 尼加拉瓜 |
1980年6月12日 |
||
96. 尼日尔 |
1986年6月7日 |
||
97. 尼日利亚 |
1993年10月29日 |
||
98. 挪威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3 (E/C.12/1995/SR.34和36-37) |
逾期未交 |
99.巴拿马 |
1977年6月8日 |
2004年6月30日到期 |
|
100.巴拉圭 |
1992年9月10日 |
||
101.秘鲁 |
1978年7月28日 |
||
102.菲律宾 |
1976年1月3日 |
||
103.波兰 |
1977年6月18日 |
E/1994/104/Add.13 (E/C.12/1998/SR.10-12) |
E/C.12/4/Add.9 (2001年4月12日收到– 待审) |
104.葡萄牙 |
1978年10月31日 |
E/1994/104/Add.20 (E/C.12/2000/SR.58-60) |
2005年6月30日到期 |
105.大韩民国 |
1990年7月10日 |
||
106.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3年3月26日 |
||
107. 刚果共和国 |
1984年1月5日 |
||
108.罗马尼亚 |
1976年1月3日 |
逾期未交 |
|
109.俄罗斯联邦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8 (E/C.12/1997/SR.11-14) |
E/C.12/4/Add.10 (2001年11月15日收到– 待审) |
110.卢旺达 |
1976年1月3日 |
||
111.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2年2月9日 |
||
112.圣马力诺 |
1986年1月18日 |
||
113.塞内加尔 |
1978年5月13日 |
2003年6月30日到期 |
|
114.塞舌尔 |
1982年8月5日 |
||
115.塞拉利昂 |
1996年11月23日 |
||
116.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
||
117.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
||
118.所罗门群岛 |
1982年3月17日 |
||
119.索马里 |
1990年4月24日 |
||
120.西班牙 |
1977年7月27日 |
E/1994/104/Add.5 (E/C.12/1996/SR.3和5-7) |
逾期未交 |
121.斯里兰卡 |
1980年9月11日 |
||
122.苏丹 |
1986年6月18日 |
||
123苏里南 |
1977年3月28日 |
||
124.瑞典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1 (E/C.12/1995/SR.13和15-16) |
E/C.12/4/Add.4 (E/C.12/2001/SR.61-62) 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 |
125.瑞士 |
1992年9月18日 |
||
126.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23 (E/C.12/2001/SR.34-35) |
2006年6月30日到期 |
127.塔吉克斯坦 |
1999年4月4日 |
||
128.泰国 |
1999年12月5日 |
||
129.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1年9月17日 |
||
130.多哥 |
1984年8月24日 |
||
131.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79年3月8日 |
||
132.突尼斯 |
1976年1月3日 |
||
133.土库曼斯坦 |
1997年8月1日 |
||
134.乌干达 |
1987年4月21日 |
||
135.乌克兰 |
1976年1月3日 |
E/1994/104/Add.4 (E/C.12/1995/SR.42和44-45) |
E/C.12/4/Add.2 (E/C.12/2001/SR.40-41) 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 |
136.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76年8月20日 |
E/1994/104/Add.10(香港) (E/C.12/1996/SR.39、41、42和44) E/1994/104/Add.11(E/C.12/1997/SR.36-38) |
E/C.12/4/Add.5 (海外领土) 2000年4月13日 收到 E/C.12/4/Add.7 (属地) (2001年1月30日收到–待审) E/C.12/4/Add.8 (2001年1月30日收到– 待审) |
137.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76年9月11日 |
||
138.乌拉圭 |
1976年1月3日 |
||
139.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12月28日 |
||
140.委内瑞拉 |
1978年8月10日 |
2006年6月30日到期 |
|
141.越南 |
1982年12月24日 |
||
142.也门 |
1987年5月9日 |
||
143.南斯拉夫 |
1976年1月3日 |
2002年6月30日到期 |
|
144.赞比亚 |
1984年7月10日 |
||
145.津巴布韦 |
1991年8月13日 |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第9至11次会议)审议了中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的初次报告。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第3次会议)在无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肯尼亚的情况。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第12次会议)审议了肯尼亚的初次报告(E/1990/5/Add.17),并请缔约国在1994年之前提交一份完整的新报告。
***丹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于1999年6月30日到期。应丹麦政府的要求,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1999年)接受顺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期限,改定为2001年6月30日。
附件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委员
委员姓名 |
国籍 |
任期于12月31日届满 |
Mahmoud Samir AHMED先生 |
埃 及 |
2002年 |
Clément ATANGANA先生 |
喀麦隆 |
2002年 |
Rocío BARAHONA-RIERA女士 |
哥斯达黎加 |
2004年 |
Virginia BONOAN-DANDAN女士 |
菲律宾 |
2002年 |
Dumitru CEAUSU先生 |
罗马尼亚 |
2004年 |
Abdessatar GRISSA先生 |
突尼斯 |
2000年 |
Paul HUNT先生 |
新西兰 |
2002年 |
Valeri KOUZNETSOV先生 |
俄罗斯联邦 |
2002年 |
Giorgio MALINVERNI先生 |
瑞士 |
2004年 |
Jaime MARCHAN ROMERO先生 |
厄瓜多尔 |
2002年 |
Sergei MARTYNOV先生 |
白俄罗斯 |
2004年 |
Ariranga Govindasamy PILLAY先生 |
毛里求斯 |
2004年 |
Kenneth Osborne RATTRAY先生 |
牙买加 |
2004年 |
Eibe RIEDEL先生 |
德 国 |
2002年 |
Waleed M. SADI先生 |
约 旦 |
2004年 |
Philippe TEXIER先生 |
法 国 |
2004年 |
Nutan THAPALIA先生 |
尼泊尔 |
2002年 |
Javier WIMER ZAMBRANO先生 |
墨西哥 |
2002年 |
附件三
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议程(2001年4月23日至5月11日)
1.宣布开会。
2.选举工作人员。
3.通过议程。
4.安排工作。
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6.审议报告:
(a)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b)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委员会审议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后应采取的行动。
8.同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9.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报告。
10.根据审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所提交报告的情况拟定一般性质的提议和建议。
11.其他事项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议程(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委员会审议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后应采取的行动。
5.同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a)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b)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8.根据审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所提交报告的情况拟定一般性质的提议和建议。
9.其他事项。
C.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议程(2001年11月12日至30日)
1.通过议程。
2.安排工作。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4.委员会审议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后应采取的行动。
5.同联合国机关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关系。
6.审议报告:
(a)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b)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报告。
8.根据审议《公约》缔约国和专门机构所提交报告的情况拟定一般性质的提议和建议。
9.通过报告。
10.其他事项。
附件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2001年5月11日致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的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收到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的要求,对以色列的初次报告a提出的补充资料b,并对此表示感谢。
但提出的补充报告已超过委员会要求的日期,结果补充资料未能及时译成必须的工作语文,供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在2001年5月4日审议。
您一定记得,在有关以色列第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要求及时向2001年11-12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提交补充资料。委员会愿强调,所要的部分补充资料,特别是有关被占领领土的资料,是为了补充缔约国的第一次报告,从而确保全面履行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因此,委员会表示遗憾,这次误期提出补充资料,造成对报告的审议再次推迟到下一届2001年8月委员会的第二十六届会议。
委员会重申与其他条约机构共同的法律认识,即以色列的国际条约义务如同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样,适用于以色列得到国际公认的边界内的领土,以及在其管辖权和有效控制下的其他地区,包括耶路撒冷、西岸和加沙地带。该缔约国的论点,认为管辖权已转移到其他缔约方,从《公约》的角度讲是不能成立的,特别是考虑到以色列目前正包围着它在1967年占领的所有巴勒斯坦领土。对您2000年4月19日的来函,委员会重申一项原则,即政治进程、国内立法、资源紧缺和与其他方面的协议,都不能解除一国确保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收到了多方面的最新报告,包括根据人权委员会2000年10月19日第S-5/1号决议成立的人权情况调查委员会的报告(E/CN.4/2001/ 121)、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报告(E/CN.4/2001/30)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E/CN.4/2001/114),还有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致高级专员的信(E/CN.4/2001/133)。根据这些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委员会重申它对所述情况的深切关注,以色列最近在被占领领土上的行动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造成严重侵犯巴勒斯坦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仍在持续的冲突造成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的生命损失感到遗憾。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被占领领土上的巴勒斯坦平民得不到保护,以色列的巴勒斯坦阿拉伯公民再次受到虐待。在众多问题中,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继续占领东耶路撒冷、西岸和加沙地带,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
贵缔约国继续剥夺巴勒斯坦人的民族资源,包括土地和地下水完全受犹太人控制;
以色列人在被占领领土上侵占和破坏大片巴勒斯坦人的土地,对农民和农业工人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困难;
在东耶路撒冷、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整个被占领领土上,包括跨越“绿线”的地区,继续建立和扩大非法的犹太人定居点;
利用各种办法,包括重型武器摧毁巴勒斯坦人的家园、清真寺、教堂、医院、公共建筑、发电厂和商业设施;
仅对巴勒斯坦人实行的关闭,妨碍了获得医疗、教育、涉及到就业和生计的经济活动,也影响了家庭的完整和通过宗教形式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贵缔约国的军队和安全部队阻止急救和医务人员治疗受伤的巴勒斯坦人,袭击有明显标志的医务车辆和人员;
执法活动中的歧视,包括在被占领领土上对巴勒斯坦人和对以色列的巴勒斯坦公民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律程序。
委员会欢迎以色列最近提出的补充材料,重视这次机会讨论缔约国境内《公约》的落实情况。委员会期待着2001年8月17日在审议已经提出的补充材料时,与缔约国代表团展开建设性的对话。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签字)
附件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2001年5月11日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的信
1.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4月23日至5月11日)期间,对在后续程序下委员会审议以色列1998年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从联合国的各方面来源(人权委员会各机制)和非政府组织(Adalah:促进以色列境内阿拉伯少数人权利法律中心 (以色列);BADIL巴勒斯坦行政区和难民权利资源中心(巴勒斯坦,伯利恒);波士顿大学民事诉讼课程(美利坚合众国);国际生境联盟住房和土地权委员会(中东/北非);巴勒斯坦保护人权和环境协会(巴勒斯坦,耶路撒冷)世界反对酷刑组织、巴勒斯坦人权中心(巴勒斯坦,加沙))收到了大量材料,这些材料证实,目前在被占领的西岸、耶路撒冷和加沙地带等领土上,巴勒斯坦人的情况极为艰难。鉴于这场危机仍未消失,该缔约国继续拒绝在被占领领土上实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提出有关被占领领土情况的报告,委员会特提出其议事规则的第64条。该条规定,委员会可在审议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和各专门机构提出的报告基础上,提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协助经社理事会履行根据《公约》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所承担的责任。
2. 因此,委员会愿提请经社理事会注意它致缔约国的内容已十分清楚的信函(见上文附件四),注意局势的性质与委员会在“危机情况”下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方面的监测职能,根据《公约》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可能需要理事会采取行动:
委员会在履行其监测和报告职能时,在执行方面,对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公约》完整的需要,受权有限;
“有助于促进本公约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公约》的完整,因此也属国际制度其他机构的责任范围;
鉴于委员会有责任维护《公约》,切实监测《公约》中承认的各项权利的落实,因此,如果委员会不强调必须为被占领领土上的人民采取保护措施,将是委员会的失职。委员会在其监测工作中当然地注意到这些事实,特别注意到生命损失造成的悲剧,占领国肆意破坏巴勒斯坦人民的财产,蓄意制造巴勒斯坦人民的饥荒和在经济上对他们进行扼杀;
委员会十分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人权调查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访问报告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其他消息来源提供的可靠情况和见证人的报告;指出这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维护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建议,仍未得到落实。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Virginia Bonoan-Dandan(签字)
附件六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 第二十六届会议, 2001 年 8 月 17 日 )
令人遗憾的是,当以色列表示愿意和这个委员会进行积极对话,并为提供它所要求的额外资料以及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做出了很大努力时,我们明显感到,对以色列的消极态度已经成为这个委员会的一种行为模式。
而且,鉴于以色列和委员会关于委员会任务和《公约》是否对领土适用问题的方面存在着实质性分歧,作为对以色列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的一部分,不仅应当而且必须对所有分歧问题进行全面和彻底讨论。
关于在5月3日的信中所详细阐明的以色列对《公约》适用范围的正当立场,我想借此机会进一步表明以色列的意见,我们对这个委员会的一些有问题的程序性做法感到遗憾,在过去几年中,委员会一直用这些做法对待以色列。这是对以色列实行的特别程序性做法和双重标准,违反了人权条约体制的适当程序基础和法律规则。
如前面所提到,以色列为按期提交报告和与这个委员会进行关于人权的专业对话做出了认真努力。以色列参加联合国人权条约系统是有前提条件的,和所有缔约国一样,它希望条约监督机构采取的法律标准符合透明、客观、适当程序和平等待遇这些基本原则。人们希望,条约监督机构的成员作为独立专家按照这些基本原则行事,但我们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违背了这种愿望。我想重点提一下委员会最近采取的有关以色列的一些行动,这些行动反映了这种行为模式。
大家可能记得,在1998年审议以色列的初次报告时,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要求在提交下一次报告之前提供更多资料。另外,在其2000年12月1日的信a中,委员会提出了有关这一区域当前暴力现象的新问题,显然,这不可能属于对以色列初次报告和所要求提供的与初次报告有关的额外资料的讨论的范围。这封信远远超出了为提交和审议额外资料确定时间表的范围。在没有预定在这届会议上和以色列进行任何对话的情况下,信件以事实声明的形式特别详细地转述了受到严厉批评的有争议“报道”。最令人不安的是,信中提出的新问题是一种单方面的政治声明,显示了委员会的偏见。
信中还规定了两个期限,一个是在2001年3月1日之前提交额外资料,另一个是在2001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还特别强调,资料必须单独提交和审议。尽管以色列曾在2000年11月初的信中表示,将在2001年初完成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满足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但委员会还是单独把有关问题挑出来在2001年5月进行审议。很明显,这是故意要把以色列经常作为议程上的审议对象。另外,委员会还在没有收到以色列定期报告的情况下听取了非政府组织有关以色列的口头意见。这是一种没有先例的做法,不符合条约监测制度的宗旨。
1999年12月,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议报告的后续行动程序”,其中明确规定了在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的情况下应采取的逐步办法。这些程序在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之前就已对以色列实行,完全不符合1985年5月28日第1985/17号决议规定的委员会与经社会应有的关系。
鉴于委员会的大量积压报告以及很多缔约国根本没有提交报告,委员会把以色列作为特别重点就显得更不合理。它和委员会针对当时唯一的类似情况采取的后续行动成为鲜明对比。
Anne Bayefsky教授最近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交了一个关于条约系统的报告,专门详尽审查了条约机构的程序。Bayefsky教授指出,实际上,这个所谓的“后续”程序只是委员会的一个工具,它可以在任何它认为合适的时候将以色列放在议程上。(联合国人权条约系统:普遍性处在关键时刻,第24节第79页)。
委员会对以色列的行为模式与条约系统的原则形成直接对照,这些原则的基础是期望经常和平等审议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人们只能怀疑委员会对以色列的这种行为方式的背后的真实动机。
委员会在其2001年4月23日举行的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听取了许多非政府组织关于以色列履行《公约》情况的发言,但没有审议以色列应委员会的要求于2001年4月20日提交的补充资料。然后却在今天,8月17日,以没有足够时间审议以色列的补充资料为由为审议补充资料确定了一个新的日期,虽然在4月的会议上听取非政府组织关于同一问题的报告被认为没有问题。换言之,委员会听取了非政府组织关于以色列的发言,而将审议以色列的额外资料和与以色列的讨论推迟到下一届会议,然后就曾要求为其提供资料的同一问题作出实质性结论。
而且,还有一个史无前例,只是在听取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而没有听取缔约国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就建议经社会于2001年7月参与解决问题,并要求经社会和委员会一起谴责以色列,尽管与以色列的对话订在2001年8月17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这种作法正在损害它在人权条约系统中的声誉。它在没有审议一个国家的报告或资料、没有与它进行真正建设性对话、没有遵守其本身的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对这个国家进行批评。在联合国的一个政治讲坛上,如大会,一个以维护人权为己任的委员会,一个不仅自己声称是一个专门监督机构,而且其本身任务也要求它这样做的一个委员会的这种行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5/17号决议明确要求,任命的委员会应当是“具有得到承认的人权领域工作能力、以个人身份服务的”独立专家。但是,委员会的偏向作法和公然无视适当程序的基本原则,令人严重怀疑其所谓的客观性和进行建设性对话的能力。它对以色列的歧视性待遇和采取双重标准,与其任务形成鲜明对照。这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不能在其任务范围内脱离政治、公平适用《公约》,是对条约系统一体化的直接挑战。
除已强调的重大程序性保留之外,最后,我还要重申以色列对委员会处理西岸和加沙地带事件的作法的保留。以色列一贯认为,审议这些领土的人权问题不属于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因为这些领土属于武装冲突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范围。而且,它完全不符合当地正在改变的现实情况,根据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协定,民事方面的绝大多数权利和责任,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各种安全问题都已移交给巴勒斯坦人。因此,以色列既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报告这些地区的人权情况。
以色列希望,委员会能就本发言中提出的所有问题进行反省和建设性对话,以便使对以色列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审议确实做到非政治化、具有成果和前瞻性。
鉴于上述原因,以色列不打算参加本届会议。
附件七
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声明 *
1.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认,贫穷是一个人权问题。a联合国各机构,包括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多次重申这个观点。b尽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明确使用该词,c但贫穷是《公约》中一再出现的主题之一,一直是委员会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工作、适当生活水准、住房、食物、保健和教育等权利是《公约》的中心,对根除贫穷具有直接的影响,并能立即见效。此外,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过程中经常提贫穷问题。根据多年的经验,包括对许多缔约国报告的审查,委员会坚信,贫穷是对人权的剥夺。
2. 因此,委员会热烈欢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根除贫穷的政策目标以及消除社会排斥等有关政策目标继续作出承诺。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除贫穷政策中的人权问题很少得到应有的注意。从人权角度处理贫穷问题能加强扫贫战略,使其更加行之有效,因此忽略人权问题尤其令人遗憾。
3. 本声明的目的是鼓励将人权问题纳入根除贫穷政策,概述人权,特别是《公约》如何能够赋予穷人权利,并加强扫贫战略。本声明无意形成详细的扫贫方案或行动计划,而是想简要说明国际人权对根除贫穷的独特贡献。制定可予执行的扫贫方案,是另外一项首要任务,所有行为者应作为一项紧急事项予以从事,并充分注意到国际人权。
问题的规模和性质
4. 世界银行行长最近写道:
“贫穷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全球性问题。世界60亿人,有28亿人的日常生活费不到2美元,有12亿人的日常生活费不到1美元。每100名婴儿中有6名过不上周岁生日,有8名活不到5周岁。达到学龄期的儿童中,100名中有9名男孩,14名女孩上不了小学。”d
尽管没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来全面了解贫穷问题,但上述数字令人震惊,足以表明存在着大规模的蓄意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
5. 贫穷不只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社会,它是一种全球现象,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许多发达国家在它们的管辖范围内有贫穷群体,如少数人群体或土著人民。在许多富国也有人的居住条件极其恶劣的农村和城市地区,即夹杂于富区之间的穷区。在所有国家,妇女和女孩都承受着及其沉重的贫穷负担,在贫穷中长大的儿童,往往是终身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认为,加强尤其是妇女的权力,是根除全球贫穷的必要前提。
6. 无权,是穷人之所以为穷人的共同问题,e但是人权可以赋予个人或社团以权力。棘手的问题是将无权力者与人权在赋予权力方面的潜力结合起来。人权虽然不是一贴灵丹妙药,但有助于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平等地分配和行使权力。
定义
7. 最近,贫穷常常被界定为收入不够购买最低限度的货物和服务。当今,对该词的理解通常范围较广,即:在尊严地生活方面缺乏基本能力。该定义承认贫穷具有更广的特征,如饥饿、缺少教育、歧视、脆弱和社会排斥。f委员会注意到,这样理解贫穷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许多条款相符。
8. 根据国际权利宪章,贫穷可以被界定为人的状况中持续或长期被剥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和其他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所必须的资源、能力、选择权、安全和权力。委员会承认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没有的,但它赞同这样对贫穷问题的多方面理解,这反映了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赖的性质。
国际人权的规范性框架
9. 国际人权提供了一个规范或准则框架,在此基础上可以详尽地构筑全球、国家和社区各级的根除贫穷政策。贫穷引起复杂的多部门问题,简单的办法是解决不了的,但对这些问题实行国际人权规范性框架,有助于保证扫贫战略的基本点,如不歧视、平等、参与和可靠性等能得到应有的持续注意。在这方面,委员会要简要强调国际人权规范性框架的三个特点。
10. 第一,规范性框架包括整个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以及发展权。虽然《公约》所列的权利,如适当生活水准权等对穷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委员会也强调,所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发展权对于生活贫穷的人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g委员会因其任务、专门知识和经验而特别注意扫贫战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但所有权利是同等重要的,都是保证人人能够自由尊严地生活的一种手段。
11. 第二,不歧视和平等是规范性框架,包括《公约》的组成成份。有时,人们因为它们的身份、信仰或者生活的地区而无法得到现有资源,因而造成贫穷。歧视可以引起贫穷,贫穷则可以引起歧视。不平等可以牢固地以制度来确立,并植根于社会价值观念,形成家庭和社团内的关系。因此,国际不歧视和平等的规范,要求特别注意脆弱群体和这类群体的个人,它们对扫贫战略具有深远的影响。
12. 第三,规范性框架,包括受重大决定影响的人参加有关决策进程的权利。参与权反映在许多国际文书中,包括《公约》和《发展权利宣言》。h据委员会的经验,一项政策或者方案的制定,如果没有受影响的人的积极和知情参与,是不太可能行之有效的。虽然自由公正的选举是参与权的关键部分,但要保证生活贫穷的人享有参与影响到他们生活的重大决策的权利,这种选举是不够的。
13. 总之,扫贫政策,如果以国际人权为基础,则更有可能行之有效、可持续、包罗范围广、平等并对生活贫穷的人有意义。为实现这一点,在所有有关的决策进程中必须要考虑人权。i 因此,必须要有受过适当培训,又了解可靠的分类数据的官员来执行好的活动。
义务和责任
14. 《公约》赋予穷人以权力,给他们以权利,并对其他方面,如国家,规定法律义务。严格来说,权利和义务要求责任:如果不以责任制度为支撑,权利和义务只不过装装门面而已。因此,从人权角度解决贫穷问题,重点是义务,要求所有持义务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它们在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行为负责。委员会在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中对缔约国的法律责任机制作了评述。至于其他持义务者,他们必须确定何种责任机制最适合于他们的具体情况。但是,不管何种责任机制,他们必须便于利用,透明并行之有效。j
核心义务:国家和国际的责任
15.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权利受现有资源的制约,可逐渐实现。但是,关于缔约国义务(《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确认缔约国有“核心义务,确保至少使”《公约》所列的“每种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正如委员会所认为的那样,如果没有这种核心义务,《公约》“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理由”。
16. 最近,委员会开始确定因食物权、教育权和保健权(分别为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公约》第十四条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的“最基本的水平”而引起的核心义务,并在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三节第45段)中重申这些核心义务是“不能克减的”。在这一一般性意见(第二节第45段)中,委员会强调所有能够提供援助者尤其有责任提供“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履行它们的核心义务。k简言之,核心义务产生了所有国家的国家责任以及发达国家和“其他能够给予帮助的角色”的国际责任。
17. 因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核心义务对国内和国际发展政策,包括扫贫战略可发挥关键作用。如果归纳在一起,核心义务规定了在制定所有发展政策时,应该遵守的国际最低限度。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能够给予帮助的角色尤其有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遵守这种国际最低限度。如果一项国家或国际扫贫战略没有反映这种最低限度,它就不符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国义务。
18. 关于避免误解的问题,委员会希望强调三点。第一,核心义务是不可克减的,因此在冲突、紧急和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也仍然存在。第二,贫穷是全球现象,核心义务对生活在最富的国家的某些个人和社团也有很大关系。第三,在缔约国保证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核心义务后,它仍然有义务尽快并尽量有效地继续充分实现《公约》的所有权利。
结论
19. 委员会强烈建议,将国际人权规范纳入到参与性的多部门国家根除或减少贫穷计划中。l这种扫贫计划在所有国家,不管其经济发展所处何种阶段,均可发挥必不可少的作用。
20. 非国家行为者,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组织和私营企业也对力争解决贫穷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每一个非国家行为者应明确确定它如何能结合本声明所述贫困方面的人权问题来促进根除贫穷。
21. 委员会明确认识到,根除贫穷,在发展中国家有结构上的障碍。委员会通过各种活动,包括报告进程和通过一般性意见,确定发展中国家能够而且应该为清除上述障碍而采取的措施,从而向他们提供援助。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扫贫战略所遇到的有些结构性障碍,在当前的国际秩序中是它们所无法控制的。委员会认为,必须要采取紧急措施,清除上述全球性的结构障碍,如不堪重负的外债、贫富差距扩大以及缺乏平等的多边贸易、投资和金融制度等。否则,有些国家的国家扫贫战略获得持续成功的机会则有限。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m和《发展权利宣言》,特别是第3条第3款。n
22. 委员会在资源和其他责任许可的情况下,将继续编写另外的一般性意见,以说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它们的核心义务的规范性内容,并请各缔约国就这项具有挑战性的重要任务提供援助。
23. 委员会认识到本声明所确定的问题意义深远,因此,它重申愿意与所有对根除贫穷作出承诺的方面探讨这些问题。
附件八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2001年3月28日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主席雅克·斯卡韦先生的信
联合国认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48个国家中,有32个国家已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总共有144个国家批准的《公约》对富国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关系也有影响。另外,虽然《公约》主要给各国家规定了义务,但对包括各国际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者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关系也有重大影响。
本函无意讨论《公约》与最不发达国家关系的所有方面,而要重点讨论《经社文权公约》的一个对最不发达国家有特别影响的特点:《公约》对消灭贫穷的作用。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长期经验,下面简要说明了一般人权,特别是《公约》可如何使穷人具有能力和可如何加强消灭贫穷战略:
穷人经历的共同问题是没有能力,而人权则能使个人和社区具有能力。问题是如何使这些个人和社区能利用人权的这种潜力。关键是人权可帮助在一个社会之内和不同社会之间平均分配和利用能力;
虽然在《经社文权公约》中没有明确使用贫穷一词,但贫穷问题却是《公约》中一再出现的问题,也是委员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享有适当生活水平、住房、食物、卫生和教育的权利是《公约》的核心问题,也直接涉及消灭贫穷的问题。简而言之,贫穷是一个人权问题;
不歧视和平等是《公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组成部分。歧视可造成贫穷,正如贫穷可引起歧视。不平等可存在于各种机构中,起源于社会价值。因此,不歧视和平等的国际准则要求对弱势个人和社区给予特别注意,这些准则对所有消灭贫穷战略都有深刻影响;
包括《公约》和《发展权利宣言》a在内的许多国际文书中都规定了参与权。根据委员会的经验,没有受影响者积极和知情的参与而制定的政策或计划多数都不可能有效;
关键是,各种权利以及由此引起的义务需要具有可靠性。除非有责任制度作保证,否则,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成为一种装饰。从人权角度看待贫穷问题,就要强调义务,要求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的所有承担义务者要按照国际人权法律对本身的行为负责;
发展中国家消灭贫穷战略所面临的某些结构性障碍在当代国际秩序中超过它们本身的控制能力。委员会认为,必须紧急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全球结构性障碍,否则,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消灭贫穷战略取得可持久成功的机会就很有限。而且,鉴于《公约》第2(1)条中提到“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以及国际法中的其他规定,委员会坚定认为,有能力提供援助的所有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都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考虑到国际人权的消灭贫穷政策更可能有效、持久、具有包容性、对穷人公平和有意义。因此,在所有有关的国家和国际决策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到人权。委员会强烈建议将国际人权准则纳入参与性、多部门消灭或减轻贫穷计划,如重债穷国问题强化倡议中所设想的计划;
总之,《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提供了一个准则或规则框架,可依据这一框架制定详细的全球、国家和社区消灭贫穷政策。贫穷涉及复杂的多部门问题,不可能用简单办法解决,按照国际人权准则框架对待这些问题有助于确保歧视、平等、参与和责任等消灭贫穷战略的基本要素受到应有的持续注意。
目前,委员会正在编写一项关于贫穷问题与《公约》的关系的声明。我相信,委员会下届会议(4月23日至5月11日)将通过这项声明,我希望提请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与会者注意。
如果能让下周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与会者见到此信,我将十分感谢。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
Virginia Bonoan-Dandan(签字)
附件九
A. 2001年7月5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信
为制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将人权纳入国家减轻贫穷战略和减轻贫穷战略文件的技术合作指导原则,我们进行了讨论;作为后续行动,我今天给您写这封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2001年6月23日星期六主持的富有成果的会议无疑帮助促进了这一进程,使我们明确了我们的办法:审评关键实质性问题,为执行面前的重要任务制定程序和工作计划。我们大家都非常赞赏您对会议的亲自出席,对倡议的坚定认可以及关于在六个月内提出一项主要政策声明的建议。我要补充说明的是,我完全赞成您的意见:这一行动是人权界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议程的重要和具体应。
和人权委员会一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其在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咨询能力和方案。如您所知,委员会最近发表了一项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声明,其中委员会强调,国际人权提供了一个准则或规则框架,据此可以制定详细的全球、国家和社区各级的消灭贫穷政策。现将有关部分引述如下:
贫穷涉及复杂的多部门问题,不可能用简单办法解决,而在国际人权准则范围之内处理这些问题将有助于确保不歧视、平等、参与和责任等消灭贫穷战略的基本要素受到应有的持续注意。(上文附件七,第9段)
您可能还记得,委员会于2001年5月7日星期一在日内瓦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议,会上,我们审议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作用,委员会成员强调了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将人权(包括《公约》所载权利)纳入国家减轻贫穷战略和减轻贫穷战略文件的重要性。我们特别感谢的是,您后来在2001年5月14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上发言时提到这一问题,您保证“在最近的将来举办一次研讨会,以便具体明确如何将人权纳入减轻贫穷战略和方案”,鼓励“……各国在将人权纳入其减轻贫穷战略和方案方面寻求技术咨询和援助。”
为了联合国人权方案,特别是高级专员办事处能为响应各国这一领域的咨询要求作出更好准备以及按照上周六我们在会议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我们认为,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人士的支持下首先制定在将人权纳入国家减轻贫穷战略和减轻贫穷战略文件方面向各国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的实质性指导原则。为此,我们鼓励人权署为编写和使用这种指导原则制定和执行项目,我们愿意在这方面提供支援。我认为,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一领域已在进行的重要概念工作以及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及其机制提出的建议为这一项目提供了一个有利的起点。根据我们的协商,我们将把这一项目看作一个多阶段的高级专员办事处项目,首先将由高级专员办事处起草一个附带说明的纲领草案,然后由人权署进行协商、起草、审评、修改和通过,然后在一些选定国家进行试点并广为散发和使用。
如果这一工作立即开始,我们相信,明年三月中在您参加国际发展筹资会议时,指导原则草案将可完成和公布。指导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作为人权署在这一领域与各国进行技术合作的依据,毫无疑问,指导原则还可服务于一个更大的目的,即应发展伙伴和国际社会的请求,根据指导原则向它们提供有关从人权角度看待消灭贫穷问题的具体要求、问题和价值。
我希望在您方便时尽早与您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希望和高级专员办事处一起努力保证这一重要项目的顺利完成。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
Virginia Bonoan-Dandan(签字)
B. 2001年7月2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的信
感谢您2001年7月5日的来信。您在信中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帮助各国将人权纳入减轻贫穷战略,包括减轻贫穷战略文件这一实际任务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协助下制定实质性指导原则。
如您所知,我完全赞成委员会的意见:国际人权提供了一个准则框架,可据此制定消灭贫穷政策。我欢迎委员会最近发表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我认为,在大会2000年9月通过的《千年宣言》中所表示的国际社会消灭贫穷的承诺应当以这种办法为核心。
高级专员办事处盼望在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专家顾问和委员会委员的协助下进行这一项目。
您所说明和我所理解的项目是复杂的,需要理解人权原则和发展政策,了解在制定和执行减轻贫穷战略方面不断变化的实际经验。为了取得成功,有必要让人权界、各国当局、积极从事制定和执行国家战略的国际机构同样了解这一项目。
鉴于所有这些原因,我认为,这个项目应当有一个现实的时间范围,它的制定应当允许各国官员和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各国际机构进行真正的协商和参与。我认为这意味着,指导准则,甚至指导原则在2002年3月于墨西哥举行发展筹资国际会议时不可能完成。
我盼望在这一重要项目的制定过程中进行进一步讨论。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玛丽·罗宾逊(签字)
附件十
2001年11月8日,教科文组织主管教育事务的助理总干事关于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的信
根据我2001年6月21日的信,我高兴的通知您,执行理事会在其第162届会议上批准了公约和建议委员会的关于成立教科文组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教育权问题联合专家组的建议a。在此附上一份决定案文[……]
您会发现,这一决定和您在2001年5月21日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与公约和建议委员会进行的对话中提出的关于监测教育权情况的建议基本一致。
我相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会欢迎这一决定。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盼望经社会批准成立这一联合专家组,这样就可以为成立专家组采取必要措施,从而为实现各方面的教育权协调我们即将体制化的共同努力。
主管教育事务的助理总干事
John Daniel(签字)
附件十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大会全面审查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2001年6月6日至8日,纽约)的声明 *
1. 1995年12月6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向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会议提交了一项声明a,委员会在声明中提到,自从被纳入《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后,适足住房权利得到包括大会在内的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人权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承认。《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2. 委员会在审议《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以及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其他政府和非政府来源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适足住房权的两项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的目的是对作为一项人权的住房权利作出标准解释;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具体评述了作为一种侵犯人权行为的强迫迁离问题,人权委员会1993年3月10日第1993/77号决议也重申了这一点。
3. 委员会强调,它认为,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可从法律上给予认定和实行的权利,而构成这一权利的许多要素已经是《公约》多数缔约国国内补救措施的对象。与住房权利有关的多数案例法大多涉及针对迁离或拆毁的司法补救措施;被迫搬迁后申请赔偿或重新安排住房;住房领域针对歧视性措施采取的司法行动;针对所有者的有关健康危险或不适足住房或过高房租的申诉;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诉讼。b这种案例法肯定了适当住房权利的法律地位。
4. 委员会重申,它确信,实现适当住房权利与实现《公约》中规定的其他人权有密切关系,正如关于所有人权的独立性、不可分性和相互关联性这一原则所表明。
5. 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赞成人权委员会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和不受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立场,它在提交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报告中表示:
“特别报告员打算通过建设性办法促进更好实现和落实适当住房权利,弥补法律承认和实际作法之间的差距,努力寻求解决普遍存在的严重住房和生活条件问题的办法。”(E/CN.4/2001/51,第3页)
6.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在《关于新千年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宣言》草案(A/S-25/2,为筹备大会《生境议程》而设立的人类住区委员会的第2/1号决定)中没有提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及其有关的一般性意见,也没有提到适足住房权。这种忽略将严重破坏各国和国际上过去10年中在促进适足住房权方面所取得成就,将是从1996年《生境议程》对人权的承认的一种倒退。
7. 委员会注意到,自从1986年它开始广泛监督各国对《公约》的执行情况以来,在144个缔约国中没有一个国家对委员会明确承认住房权利表示质疑,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内立法都正式承认了这一权利。
8. 委员会呼吁参加联合国大会全面审查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的各国政府坚持遵守有关住房的联合国其他文件,包括《生境议程》本身,这些文件,清楚的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重申,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附件十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致关于宗教和信仰自由、 容忍和不歧视的学校教育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 *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谨向2001年11月23日至25日在马德里举行的关于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的学校教育问题国际协商会议递交本声明。
2. 按照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筹备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并在宣言草案和行动纲领方面提出了建议。
3. 委员会对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的贡献包括两项关于受教育权利的一般性评论,即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1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教育权《公约》第十三条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4. 在提交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文件中,委员会集中论述了《公约》第13条和14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因为普遍承认,教育在反对种族主义和有关的不容忍的斗争中起着关键作用a。大会b、人权委员会(审评和拟定对世界会议建议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c )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也表示了同样的意见。
5. 委员会提请马德里国际协商会议注意《公约》第十三条及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中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有关的部分以及委员会为世界会议筹备工作提供的有关文件:
《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阐明了教育的目的和目标,规定: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还规定,“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歧视既不能逐步实现,也不能受资源限制;它完全和直接适用于教育的所有方面,包括所有国际上禁止的歧视理由。”(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第31段);
“如果为实现男女之间和落实群体的事实上的平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而这种措施不会导致维持对不同群体的不平等或单独标准,而且,在目的达到之后不会继续实行,采取这种措施就不是侵犯在教育上不受歧视的权利。”(同上,第32段);
“缔约国必须密切注视教育情况,包括一切有关政策、机构、方案、费用分配和其他作法,以便发现任何事实上的歧视和采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有关教育情况的资料应当按照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分列。”(同上,第37段);
“包括课程和教学方法在内的教育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必须得到学生的认可并在适当情况下得到家长的认可(例如有针对性、文化上适当和良好质量)……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要求的目标以及国家可能核准的最低教育标准。”(同上,第6(c)段);
“教育必须灵活,能够针对变化中的社会和社区的需要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各种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学生的需要。”(同上,第6(d)段);
“初等教育必须普遍实行,确保所有儿童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同时考虑到社区的文化、需要和机会。”(同上,第9段;一般性意见引用1990年在泰国宗甸举行的人人受教育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人人受教育世界宣言》);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应该结合《公约》的不歧视规定和平等条款加以理解;奖学金制度应该增进处境不利的个人在受教育机会方面的平等地位。’”(同上,第26段);
“鉴于不歧视、平等机会和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活动的原则,国家必须承担义务,确保有关自由[建立私人教育机构的自由]不致造成某些社会群体受教育机会的极端不平等现象。”(同上,第30段)。
6. 最后,委员会重申其第13号意见(1999年)中开始的话:“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项人权,也是实现其他人权不可获缺的手段。作为一项增长才能的权利,教育是一个基本工具,在经济上和在社会上处于边缘地位的成人和儿童受了教育以后,就能够脱离贫困,取得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手段”。教育是全世界可借以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因此,消除歧视的一个基本战略就是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重新承诺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并辅以必要的资源。
附件十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声明 *
导言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认识到,创造、拥有和管制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具有广泛意义,还认识到,此种创造、拥有和管制可以为促进或阻碍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下的权利的享有提供手段。知识产权的分配可在经济、社会、文化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可涉及人权的享有。知识产权在当代对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有了扩大,以便将生物体专利的授予,数字领域的版权保护,以及对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个人知识产权要求等包括在内。二是全球贸易体系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用规则。
2. 委员会已决定编写并尽快通过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一般性意见。不过,委员会决定先通过此份陈述,将其作为对正在迅速展开的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的初步投入,此种讨论在国际议程上仍占居着重要位置。这份陈述的目的,只是要明确一些源自《公约》,需要在拟订、解释和执行当代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考虑到的主要的人权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将在委员会即将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与人权的一般性意见中得到进一步完善、拟订和应用。a
3. 本陈述所阐述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与政策。具体来说,委员会提请注意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知识产权条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涉贸知识产权协议》,这些条约和协议列有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还可以提及其他条约,例如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先前所作的一些陈述,在这些陈述中,委员会强调,贸易、金融及投资等领域决不能不受人权原则的制约,而且,“主管这些领域的国际组织应当在人权方面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b
4.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须对著作者的作品和成果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加以保护。委员会认为,这些知识产权和参加文化生活(《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以及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生产的利益(第一款(乙)项)的权利这两者必须得到兼顾。此外,《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便保存、发展及传播科学和文化。为了与基于人权的做法相一致,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因此,委员会鼓励以既能保护著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同时又能促进人们享受这些权利和其他人权的方式,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使用知识产权。归根结底,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产物,具有某种社会功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追求的,是人类的福利这一目标,国际人权文书用法律语言表达了这一目标。
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
5. 人权来自每个人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c基本自由、保护及权利的道义和法律上的保障,都来自人的自尊和尊严,同时又加强人的自尊和尊严。因而,所有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权利,以及发展权,都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为了与尊重国际人权的义务相一致,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受到《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
6. 人是人权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这一点,使得人权,包括著作者享受其作品和成果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有别于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得到承认的法定权利。人权是属于个人,在某些情形中属于个人群体和团体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人权具有根本性,因为它们来自人本身,而来自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产权则具有手段性,因为它们是国家据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从而使社会从中受益的手段。与人权相比,知识产权总的来说具有临时性质,并且可以被撤销、在获特许后加以使用或被转让给他人。d知识产权可以被分配,在时间和范围上受到限制,可用来进行交易,可得到修改,甚至可能丧失,而人权则永远体现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旨在确保人们享有较高水平的福利,而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在传统上为著作者和创造者个人提供保护,但现在却日益注重保护企业和公司利益以及投资。此外,《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保护著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与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之下所称的知识产权相一致。
平等和不歧视
7. 人权依据的是人人平等以及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人权文书极为重视防止歧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规定,缔约国承诺保证《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得到普遍行使,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并确保男子和妇女在《公约》所载一些权利的享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
8. 基于人权的作法特别注重处于最为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的需求。人权属于一项普遍权利,因此,衡量人权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看这项权利在多大程度使迄今为止处于最为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人们受益,并使其达到受保护的主流水平。因而,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时,国家和行为者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特别注意充分保护土著居民等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的人权。见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文附件七,第11段)。
参与
9. 国际人权法载有人人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其相关的重大决策进程的规定。参与权体现在多项国际文书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二款)。据此,委员会支持所有受到知识产权制度影响的人以积极、知情的方式进行参与。
责任
10. 委员会重申在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中阐明的立场,即“权利和义务需要确立责任:除非赋予一项责任制度,否则,它们最多只能是一种摆设”(第14段)。尽管国家在尊重、保护及落实人权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但其他行为者,包括非国家行为者和国际组织等,也承担着义务,须对后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测。据此,为了充分保护人权,需要有便于加以利用、具有透明度、有效的责任机制,以确保权利受到尊重,凡是权利未受到尊重的,受害者能够找到补救办法。以注重人权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就需要所有行为者确实履行其在国际人权法之下的义务,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解释和实行方面。
一般法律义务
11. 围绕知识产权,应当指出,尽管《公约》规定逐步落实有关权利,并承认由于可利用资源有限而面临的限制因素,但《公约》还为缔约国规定了各项立即生效的义务,包括一些核心义务。e在一段时间里逐步加以落实,不应当解释为缔约国的义务因此就失去了有意义的内容。相反,逐步落实意味着,缔约国承担着一种具体、持续的义务,须尽可能迅速、有效地逐步充分落实《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据此,委员会想要强调的是,国内和国际两级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缔约国承担的确保逐步使人们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这项义务相一致。此外,委员会敦促各方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以切实和实质性方式推动《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充分落实。
核心义务
12. 在这方面,还应当提及的是,通过的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确认:缔约国承担着一项“核心义务,确保至少使《公约》规定的每项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因为委员会认为,如果没有此项核心义务,《公约》“就会基本失去存在的理由”。最近,委员会开始确定“健康权、食物权和教育权在起码程度上得到落实”引起的核心义务。f委员会要强调的是,凡是使缔约国在尤其是履行与落实健康权、食物权、受教育权或《公约》阐明的任何其他权利有关的核心义务方面面临更大困难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与缔约国承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相抵触的。
国际合作与援助
13. 正如委员会在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中确认的,所有能够提供帮助者均需提供“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履行其在《公约》之下的核心义务。据此,发达国家以及能够提供援助的其他行为者,有义务建立起使发展中国家能够至少履行对受其管辖的个人和群体承担的核心义务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这方面,为避免重复,委员会重申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第15至18段。
14.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均须设法确立一种平等、公正的国际秩序,以鼓励所有国家,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谋求和平,团结互助,实现社会进步并提高生活水平。《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规定:人人都权享有一种能使《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到落实的社会和国际秩序。《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缔约国应当开展国际合作,以逐步落实《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还确认鼓励和发展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够带来的益处。g
15. 委员会认为,各国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因而有着不同的技术需求。有些国家的重点可能是技术保护,而另一些国家的重点则可能是便利技术的应用。有必要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便利和促进技术合作,技术转让以及科学与文化合作。如果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会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目标不相称,此种规则就不应当强求一律。委员会鼓励建立并实行切实有效的国际机制,以便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有差别的待遇。
自决
16. 《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国际经济合作……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国家对财富和资源拥有主权是切实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的先决条件。在谈判和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时,国家应当考虑这样做将如何影响其对财富和资源的主权,乃至其保障《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的能力的这一问题。
均衡
17. 《公约》第十五条阐明有必要既保护公众在知识方面的利益,又保护个人在这方面的利益。一方面,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和(乙)项都确认:人人都有权参与文化生活,并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益处。在另一方面,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确认:人人都权使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生产的精神上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在实行和审查知识产权制度时,各国应当考虑到有必要兼顾《公约》在上述两方面作出的规定。在设法鼓励创造和革新过程中,不应当使私人利益处于过份有利的地位,而是应当适当考虑到公众在广泛利用新知识方面的利益。委员会指出,最近的《涉贸知识产权协议和公众健康宣言》h提供了一个有必要加以均衡处理的例子,该宣言(第3段)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新药品的开发很重要,但同时也认识到人们就此种保护对价格的影响表示的关切。
结束语
18. 委员会认为,将国际人权准则纳入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和解释至关重要。因而,缔约国应当依据它们已经承诺履行的国际人权义务,为知识产权的社会方面提供保障。明确承诺提供此种保障,并且建立一种机制,以便以注重人权的方式审查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重要步骤。
19. 政府间组织面临着一个类似的任务,即有必要将国际人权义务和原则纳入其政策、做法和业务活动。委员会意识到,将人权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建立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委员会申明愿与相关行为者讨论本陈述提出的问题,也愿意在这一进程中为缔约国和政府间组织提供协助。
附件十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清单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载于下列有关报告: *
第1号(1989年):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第三届会议;E/1989/22-E/C.12/1989/5;附件三);
第2号(1999年):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届会议;E/1990/23-E/C.12/1990/3和Corr.1,附件三);
第3号(1990年):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届会议;E/1991/23-E/C.12/1990/8和Corr.1,附件三);
第4号(1991年):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届会议;E/1992/23-E/C.12/1991/4,附件三);
第5号(1994年):残疾人(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E/C.12/1994/20和Corr.1,附件四);
第6号(1995年):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E/C.12/1995/18,附件四);
第7号(1997年):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迁离(第十六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附件四);
第8号(1997年):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第十七届会议;E/1998/22-E/C.12/1997/10,附件五);
第9号(1998年):《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附件四);
第10号(1998年):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第十九届会议;E/1999/22-E/C.12/1998/26,附件五);
第11号(1999年):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十四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附件四);
第12号(1999年):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二十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附件五);
第13号(1999年):受教育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附件六);
第14号(2000年):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十二条)(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E/C.12/2000/22,附件四)。
附件十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声明清单 *
委员会迄今通过的声明和建议载于下列有关报告*:
1.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活动:给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建议(第六届会议;E/1992/23 – E/C.12/1991/4,第九章);
2. 代表委员会致世界人权会议的声明(第七届会议;E/1993/22–E/C.12/1992/ 2,附件三);
3.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声明(第十届会议;E/1995/22 – E/C.12/1994/20和Corr.1,附件五)
4. 世界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第十一届会议;E/1995/22 – E/C.12/1994/20和Corr.1, 附件六);
5. 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采取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二届会议;E/1996/22 – E/C.12/1995/18和附件六);
6. 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 :委员会的声明(第十三届会议;E/1996/22 – E/C.12/1995/18和附件八);
7. 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 E/1999/22 – E/C.12/1998/26;第六章A节,第515段);
8. 委员会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一届会议;E/2000/22 – E/C.12/1999/11和Corr.1, 附件七);
9. 委员会提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起草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二届会议;E/2001/22 – E/C.12/2000/21, 附件八);
10. 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致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 – E/C.12/2001/17, 附件七);
11. 委员会提交大会全面审议和评估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二)采取的决定执行情况特别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五届会议;E/2002/22 – E/C.12/2001/17,附件十一);
12. 委员会提交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学校教育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 – E/C.12/2001/17,附件十二);
13. 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声明(第二十七届会议;E/2002/22 – E/C.12/2001/17,附件十三)。
附件十六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讨论的重点是下列问题:
1. 食物权(第三届会议,1989年);
2. 住房权(第四届会议,1990年);
3. 经济和社会指标(第六届会议,1991年);
4.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七届会议,1992年);
5. 老年人的权利(第八届会议,1993年);
6. 健康权(第九届会议,1993年);
7. 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第十届会议,1994年);
8. 人权教育与新闻活动(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
9. 对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解释和实际适用(第十二届会议,1995年);
10. 《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和第十四届和第十五届会议,1996年);
11. 修订报告一般指导原则(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
12. 食物权的标准内容(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
13. 全球化及其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第十八届会议,1998年) ;
14. 教育权(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
15. 每个人享有对由自己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的权利(第二十四届会议,2000年);
16. 与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联合召开的“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01年)。
附件十七
国际机构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 *
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法国)在国际发展活动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国际磋商会议之后提出的报告
1. 在一般性讨论日之后,为今后工作建议了两个主题。第一个涉及设立一个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讨论论坛,第二个涉及关于推动增进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建议。
A. 设立一个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讨论论坛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发展概念中的地位
2. 这涉及到一个新的全球社会合同。目的是确认解决发展政策,特别是自由化政策的途径的多样性。中心问题仍是增长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如同增长问题一样,一切政策的核心在于考虑平等和不歧视问题。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正当性可以得到证明
3.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理想的目标和实际可能性之间的潜在冲突是讨论的中心。现在的问题不是区分两个公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根本上区分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间的差异。1966年就确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方式。人权的普遍性已经得到公认。在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所有权利在原则上是应可被认可可直接适用。一切权利都应该可以证明其正当性,并可以在法庭上被直接运用。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如此。
上诉审理机构和采纳一个国际申诉系统
4. 目前的困难在于采纳一个国际申诉系统的问题。不过自1953年讨论国际法院的申诉程序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国际劳工组织的仲裁机构,欧洲法院,从国际刑事法庭的创立,对有罪不罚问题的最新处理办法,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争端机构及对其权限的讨论,从比利时法庭的普遍权限中可以汲取很多经验。
对互相冲突的权利的调和
5. 这个问题随着新的权利的正式确立而变得日益鲜明。普通药物方面健康权和知识产权的对立;被逐出住房情况下,重获住房的权利和财产权的对立,诸如此类提供了许多例证。在债务和艾滋病治疗问题上表明有必要进行公开辩论和动员民间组织。
对公共政策和国际机构的评价
6. 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承认需采取新的评价办法,使评价工作有个统一的框架。在这方面评价的方式变得非常重要:评价机构相对独立于各专门机构,公开对立的辩论允许社会各方参加,鉴定要多样化。
国际系统和国际机构的合法性
7. 会议上提出了国际系统的合法性和由国际机构形成的结构问题。全球化发展赋予该问题更大的现实性。《世界人权宣言》可能成为考虑合法性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意义方面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这方面,值得考虑全球经济事务方面共同责任带来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过去20年中,特别是结合债务危机管理问题,曾屡次被提出。
B. 推动增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建议
鼓励各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融入其战略政策
8. 在这方面国家一级已经提出了若干措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建议各国和各部指定一个负责保证战略决定和文件符合尊重人权的要求,并促进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此人甚至可以被视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通讯员。同样,可以为各国提供专家支助以便协调其不同的国际承诺,加强其谈判能力。此外还建议所有有关国家系统地将全部国际协定交由议会监督并进行公开辩论。
考虑到所有国际机构,不论其职能如何,均须尊重国际公约和协定
9. 适用于国际专门机构的许多措施已经讨论过。在讨论会上开始的关于《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公约和各协定产生的国际机构义务的法律辩论应该予以继续。签署这些协定的国家的直接责任应予以重申;特别是那些在决策机构或有关专门机构的成员中地位特殊的国家。这一重申意味着那些监督这类事务并负责提醒公众舆论注意的各种协会应该更加警惕。其它措施涉及国际机构政策评价机构的问题;涉及一份关于在国际机构活动中考虑人权问题的年度报告的发表;还涉及民间社会对这些重要评价的参与。指定专家来监测特定权利的情况可以使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专门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得到加强。
保证《减贫战略文件》符合人权要求
10. 提出的若干措施涉及经济文书,特别是《减贫战略文件》。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从尊重人权的观点出发已经发起了一项对若干战略文件的评价活动。可能会成立一个工作组来研究在战略文件中对人权尊重的问题,例如,“建立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基础上的《减贫战略文件》将是什么样?”目的是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级别上就减免重债穷国债务的方案进行讨论,以便为愿意接受的国家把战略文件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融合起来。一个和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就教育权利问题进行合作的工作组已经建议。还提出了其它措施,特别是以共同工作和谈判达成的协议取代条件限制;“庇护”调整方案中保健和教育开支以维持千年首脑会议的数量目标。
动员民间组织捍卫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 会议上提到若干动员民间组织的措施。其中如根据共同的价值观念营造普遍良知的过程中普及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应该呼吁研究者,教育界人士,知识分子深入研究能够将权利的普遍性和文化与状况的特殊性联系起来的概念。动员公众舆论需要公开辩论和参与。各种协会,民间社会的代表机构,和媒体在这方面必须发挥特别作用。建立一种全球性公众舆论尚属一种假设。这意味着需要特别注意全球系统内各种协会社团可能采取的行动和媒体处理人权问题的方式。
通过保证平等获得基本的社会服务来确保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
12. 这个问题已经被提及过多次但没有得到详尽探讨。此事需要从地方、国家和国际三个层次进行考虑。讨论重点不在于社会服务的重要性及其存在与否,这些已得到公认。讨论针对的是获得社会服务的政策,其组织形式,与市场的联系和参与各方的作用。假设机会平等,那么如何为基本服务提供资金的问题是讨论的焦点。由此看,全球公益问题为今后的讨论开辟了途径。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准备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并请愿意参与的人出席2001年9月专门为此问题举行的讨论会。
重新启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附加议定书的通过程序
13. 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世界人权会议要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起草一份《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草案。1996年底委员会拟订通过了该草案a并提交给了人权委员会。草案涉及许多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已取得重大进步的主题。但是由于各国缺乏兴趣,这个程序陷入停顿。现在,通过动员有关的协会社团,将此事再次提交各国审议能否重新启动该程序。这个问题需要从地方、国家和国际三个层次加以审议。在公开讨论中还可以有机会突出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整个人权中的重要性,还能够由此提请人们注意在经济和社会的战略与政策中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办法的价值和现实性。
附件十八
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委内瑞拉 |
代 表: |
Mr. Werner Corrales Leal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Venezue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 问: |
Mr. Victor Rodríguez Cedeño Ambassador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Venezue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José Avendaño Timaury Director of Domestic Poli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Justice |
||
Ms. Doris Francia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Justice |
||
Mr. Francisco Durán Vice Minister of Health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
Ms. Maryann Hanson Vice Minister for Educational Affairs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ports |
||
Ms. Betty Josefina Torres Díaz Counsellor Ministry of Labour |
||
Mr. Germán Saltrón Director-General Ombudsman’s Office |
||
Ms. Hillys López de Penso Deputy Attorney-General of the Republic |
||
Ms. Ishbak Madai Hernández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Venezue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Vladimir González Villaparedes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Venezuel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洪都拉斯 |
代 表 : |
Mr. Roy Edmundo Medina Attorney-General of the Republic Head of Delegation |
顾 问: |
Ms. Olmeda Rivera Ramírez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Honduras to the United N a 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Gracibel Bú Figueroa Counsellor of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Honduras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Armando Euceda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
Mr. Octavio Salomón Núñez Director-General for Special Affairs Secretariat for Foreign Relations |
||
Mr. Mauricio R. Aguilar Robles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and Drug Trafficking A f fairs Secretariat for Foreign Relations |
||
Ms. Teodolinda Pineda Executive Director Honduran Institute for Children and the Family (IHNFA) |
||
Mr. Jorge Ponce Turcios Special Advisor State Secretariat Departments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
Mr. Sergio A. Carias Direct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Evaluation Unit State Secretariat in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
||
Ms. Edna Ortega Technical Assistant Social Intervention Programme (IHNFA) |
||
香港 |
代 表 : |
Mr. W.K. Lam Team Leader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Home Affairs Bureau |
顾 问: |
Mr. R.C. Allcock Deputy Team Leader Solicitor General Department of Justice |
|
Mr. Stephen WongDeputy Solicitor GeneralDepartment of Justice |
||
Ms. Amy Chan Senior Government Counsel Department of Justice |
||
Ms. Elaine Chung Deputy Secretary for Housing Housing Bureau |
||
Ms. Erica Ng Principal Assistant Secretary Education and Manpower Bureau |
||
Ms. Diane Wong Principal Assistant Secretary Health and Welfare Bureau |
||
Ms. Brenda Fung Principal Assistant Secretary Health and Welfare Bureau |
||
Mr. John Dean Principal Assistant Secretary Home Affairs Bureau |
||
Mr. David Chan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Home Affairs Bureau |
||
大韩民国 |
代 表: |
Mr. Eui yong Chung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 a 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 问: |
Mr. Gil-sou Shin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Seung-cheol Han Counsellor (legal affairs)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Chan-jin Moon Counsellor (health)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Kang-il Huh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Sung-ki Yi First Secretary (labour)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Dal-ho Chung Director-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
Mr. Kyung-wha Kang Deputy Director-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Hun-soo Kim Director Planning and Budget Division Ministry of Labour |
||
Ms. Ki-soon Lee Director Women’s Rights Planning Division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
||
Mr. Nak-young Oh Deputy Director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Affairs Divis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
Mr. Man-kee Min Deputy Director Human Rights Division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Suk-kyu Lee Deputy Direct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
||
Mr. Hae-young Chung Assistant Direct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 Ministry of Labour |
||
Ms. Yun-ye Ch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fice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
||
Mr. Kyung-seo Park Ambassador for Human Rights .. |
||
玻利维亚 |
代 表 : |
Mr. Luis Eduardo Serrate Céspedes Deputy Minister for Human Rights Head of Delegation |
顾 问 : |
Ms. Florencia Ballivián de Romero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Bolivia to the United N a 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Pedro Gumucio Dagrón Minister Counsellor (political and social affairs) Permanent Mission of Boliv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 f fice at Geneva |
||
Mr. Álvaro Camacho Expert from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代 表: |
Mr. Toufik Salloum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SyrianArab Republic to the United NationsOffice at Geneva |
顾 问: |
Mr. Abboud Sarraj Dean of the Damascus Law Faculty |
|
Mr. Fayçal Khabbaz-HamouiMinister Counsellor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Syrian Arab Republic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Ibrahim Ibrahim Minist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Syrian Arab Republic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巴拿马 |
代 表 : |
Mr. Anel Beliz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Panama to the United N a tions Office at Geneva |
乌克兰 |
代 表: |
Mr. Volodinir Pavlishin Head of Delegation Director Department on Social Partnership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Policy |
顾 问: |
Mr. Mykhailo Osnach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Ukraine to the United Nations O f fice at Geneva |
|
Ms. Ivanna Markina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Ukraine to the United Nations O f fice at Geneva |
||
Mr. Oleksandr Yurpolskyi Deputy Director State Department on Nationalities and Migration Issues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Gennadyi Zuhravyi Head of the Department on Nationalities State Department on Nationalities and Migration Issues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Vyacheslav Phrolov Director Department on Economic Issues Ministry of the Economy |
||
Mr. Yaroslav Boliubash First Deputy Head Depart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
||
Ms. Oksana Krasnovid Attaché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尼泊尔 |
代 表: |
Mr. Shambhu Ram Simkhada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Nepa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 问: |
Mr. Nabin Bahadur Shrestha Minister Counsellor and Deputy Chief of Mission Permanent Mission of Nepa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Suresh Man Shrestha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Nepal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日本 |
代 表 : |
Mr. Koichi Haraguchi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 问: |
Mr. Yasuaki Nogawa Minister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Masatoshi Tsunaki Director General Affairs Division Gender Equality Bureau Cabinet Office |
||
Mr. Michio Sakai Director Human Rights Promotion Division Human Rights Bureau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Hiroyasu Izumi Director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Affairs Division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Department Foreign Policy Bureau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Masaru Watanabe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Chihoko Asada Investigation Officer General Affairs Division Equal Employment, Children and Family Bureau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
||
Mr. Atsuhiko Beppu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Mr. Fumiaki Saito Investigation Officer International Affairs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
||
Ms. Sanae Aoki Director Office of Student Guidance Policy Student Affairs Division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Bureau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
Mr. Hiroshi Morimoto Deputy Director Secretarial Division Minister’s Secretariat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Nobuhiro Watanabe Assistant Director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Affairs Division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Department Foreign Policy Bureau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Takashi Shibuya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Mutsuo Kawai Deputy Director International Division for Infrastructure Policy Bureau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
||
Mr. Keiji Inoue Deputy Direct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Division Minister’s Secretariat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
Mr. Yoshihito Amano Police Superintendent Juvenile Division Community Safety Bureau National Police Agency |
Ms. Junko Yamashita Official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Division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Department Foreign Policy Bureau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r. Shinichiro Mori Director General Policy Planning and Evaluation (Section Chief) Office of Counsellor for Social Security Division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
||
Ms. Mitsue Numoto Official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Secretarial Division Ministry of Justice |
||
Ms. Naoko Maeda Special Assistant Permanent Mission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Derek Seklecki Political Staff Permanent Mission of Jap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德国 |
代 表: |
Mr. Walter Lewalter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Germany to the United N a 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顾 问: |
Mr. Peter Rothen First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Germany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Robert Dieter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Germany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Dietrich Willers Head of Department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
||
Mr. Almut Wittling-Vogel Permanent Deputy Agent for Human Rights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
||
Mr. Jürgen Haberland Head of Department 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
Ms. Renate Augstein Head of Department Ministry for Family Affairs, Senior Citizens, Women and Youth |
||
Mr. Walter Lindner Deputy Head of Department Federal Foreign Ministry |
||
Ms. Daniela Kuck-Schneemelcher First Secretary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其各自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瑞典 |
代 表: |
Ms. Lise BerghState Secretary for Gender EqualityHead of DelegationMinistry of Industry, Employment and Communications |
顾 问: |
Mr. Lars Bäck Political Adviser for Gender Equality Affairs Ministry of Industry, Employment and Communications |
|
Mr. Göran Lindqvist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of Industry, Employment and Communications |
||
Mr. Anders Sälsby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of Industry, Employment and Communications |
||
Ms. Annika Mansnérus Desk Office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
||
Ms. Hedvig Trost Legal Advisor Ministry of Justice |
||
Ms. Ingrid Lindskog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
||
Ms. Myrna Smitt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
||
Ms. Sophia Ahlberg Desk Officer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
||
哥伦比亚 |
代 表: |
Mr. Manuel Fernando Castro Adviser to the Director-General National Planning Department |
阿尔及利亚 |
代 表: |
Mr. Mohamed-Salah Dembri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Alger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 f fice at Geneva Head of Delegation |
顾 问: |
Mr. Wahid Laraba General Secretary a.i. Ministry of Social Action and Solidarity |
|
Mr. Mohamed Berrah Minist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Alger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r. Brahim Lakrouf Director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Local Collectivities |
||
Mr. Mouloud Megrerouche Director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
Ms. Fadela Ladjel Director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 |
||
Mr. Abdelaziz Boudiaf Director of Research Ministry of Professional Training |
||
Ms. Leila Boumeghar Research Officer Ministry of Justice |
||
Ms. Samira Hadj Dillali Research Officer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 |
||
Ms. Fatma Zohra Chaieb Research Officer Ministry of Health |
||
Mr. Mohamed El Amine Bencherif Deputy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Affairs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
||
Ms. Nadia Lamrani Diplomatic Secretary General Directorate for Multilateral Relations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
||
法国 |
代 表 : |
Mr. Patrick Henault Ambassador for Human Rights Questions |
顾 问: |
Mr. Bernard Kessedjian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France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Michèle Dubrocard Deputy Director for Human Rights Directorate of Legal Affairs |
||
Ms. Valérie Fontaine Chargée de mission at the International and Human Rights Sector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 Le Médiateur de la République ) |
||
Ms. Frédérique Doublet Chief of the Office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Dire c torate of Civil Liberties and Legal Affair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
Ms. Sarah Pellet Chargée de mission National Consultativ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
Mr. Michel Alessio Chargé de mission for Regional Languages Délégation générale à la langue française Ministry of Culture |
||
Mr. André Guyetan Deputy to the Chief of the Office of the Directorate for Intern a tional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N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
||
Mr. Edwin Matutano Legal writer Civil and Legal Affairs Directorate Ministry of Justice |
||
Ms. Olivia Wingert Magistrate for Human Rights Office of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Ministry of Justice |
||
Ms. Marie-Christine Coent Chief of the Office of Multilateral Affairs Directorate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Solidarity |
||
Ms. Nadia Marot Chief of the Office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Population and Migration Directorate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Solidarity |
||
Mr. Robert Mounier-Vehier Chargé de mission Labour Relations Office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Solidarity |
||
Ms. Annie Badouart Chief, Social Policy Office Office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Housing Ministry of Infrastructure |
||
Mr. Xavier Dupont Assistant to the Deputy Director for Social Integration and Anti-Marginalization Policy General Directorate for Social Action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Solidarity |
||
Mr. Alain Puzenat State Secretariat for Overseas Affairs |
||
Mr. Patrick Desseix General Directorat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 p ment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
||
Ms. Virginie Bahnik Permanent Mission of France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克罗地亚 |
代 表: |
Mr. Nino Žganec Assistant Minister of Labour and Social Welfare |
顾 问: |
Ms. Sanja Crnković Director Croatian Employment Bureau |
|
Ms. Lidija Lukina Karajković Assistant Minister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and Local Self-Government |
||
Mr. Zlatko Ljubić Assistant Minister for Education and Sports |
||
Ms. Ksenija Zeman Head of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ealth |
||
Mr. Branko Sočanac Head of Department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Ms. Mira LenardicSecretaryMinistry for Public Works, Re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
||
Ms. Dejana Bouillet Assistant Director State Bureau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mily, Maternity and Youth |
||
Ms. Anica Hunjet Head of Department for Higher Education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
Ms. Spomenka Cek 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Croat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
Ms. Vesna Kos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Croat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附件十九
A.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90/5/Add.40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洪都拉斯 |
E/1990/5/Add.43 |
同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E/1990/5/Add. 44 |
同上:玻利维亚 |
E/ 1990 / 6 /Add.19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内瑞拉 |
E/ 1990 / 6 /Add.23 |
同上:大韩民国 |
E/2001/22-E/C.12/2000/21 |
委员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届会议报告 |
E/C.12/1 |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89/L.3/Rev.3 |
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1993/3/Rev.4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1 |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2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及其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1988/4 号决议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8 条规定的计划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3 |
对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之后的后续行动:秘书处的说明 |
E/C.12/2001/4 |
Fantu CHERU 先生(美国华盛顿特区美国大学)提交的背景文件:“男女平等和全球化:理解机会与挑战的复杂性” |
E/C.12/2001/5 |
Isabelle Daugareilh 女士 ( 法国, Bordeaux 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 和 Alice Sindzingre 女士 ( 法国,巴黎,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 提交的讨论文件:“发展战略与实现社会和经济权利” |
E/C.12/2001/6 |
Hamish Jenkins 先生(非政府组织联络服务处)提交的背景文件:“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过程中的全球经济管理和国家政策自治” |
E/C.12/2001/7 |
Nuri Albala 女士 ( 巴黎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和全球化观察组织 ) 提交的讨论文件:“公民与国家:在所有国际谈判中必须确保人权的优先地位” |
E/C.12/2001/8 |
特别代表 Alfredo Sfeir-Younis 先生(世界银行驻瑞士日内瓦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背景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战略:国际关系中的人权经济学” |
E/C.12/2001/9 |
Bordeaux IV Montesquieu 大学工作和社会保障比较法研究中心名誉成员 Michel Dispersyn 先生(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 Bordeaux 大学和 Nantes 大学)提交的讨论文件:“欧洲联盟普遍优惠制度的社会方面” |
E/C.12/2001/10 |
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 2001 年 5 月 4 日通过的声明 |
E/C.12/2001/L.1/Rev.1 |
工作计划: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NGO/1 |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具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大同协会、公民文化改革网络、保健组织代表理事会、绿色韩国联合会、韩国移民工人联合委员会、韩国城市和环境研究中心、韩国妇女联合会、韩国工会联合会、韩国工人安全和健康联合会、韩国人民艺术家联合会、韩国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联盟、争取民主社会律师协会、争取民主社会全国教授协会、争取参与性民主人民团结组织、争取社会进步人民团结组织、韩国残疾人权利研究所、 SARANGBANG 人权组织、移民工人权利与自由斗争网联合提交的联合书面陈述,题为“大韩民国境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 |
E/C.12/Q/BOL/1 |
问题清单:玻利维亚 |
E/C.12/Q/HKSAR/1 |
同上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E/C.12/Q/HON/1 |
同上 :洪都拉斯 |
E/C.12/Q/REPKOR/1 |
同上 :大韩民国 |
E/C.12/Q/VEN/1 |
同上 :委内瑞拉 |
E/C.12/1/Add.56 |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委内瑞拉 |
E/C.12/1/Add.57 |
同上:洪都拉斯 |
E/C.12/1/Add.58 |
同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E/C.12/1/Add.59 |
同上:大韩民国 |
E/C.12/1/Add.60 |
同上:玻利维亚 |
E/C.12/1/Add.61 |
同上:多哥 ( 非报告国 ) |
E/C.12/2001/SR.1-29 /A dd.1 和 E/C.12/2001/ SR.1-29/Corrigendum |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 ( 第 1-29 次会议 ) 简要记录 |
B. 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89/5/Add. 14 |
《公约》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报告后提交的补充资料:以色列 |
E/1990/5/Add.45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尼泊尔 |
E/1990/6/Add.21 和 Corr.1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日本 |
E/1990/6/Add.24 |
同上:巴拿马 |
E/1990/6/Add.25 |
同上:塞内加尔 |
E/1994/104/Add.23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E/C.12/4/Add.2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乌克兰 |
E/C.12/4/Add.3 |
同上:德国 |
E/2001/22-E/C.12/2000/21 |
委员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届会议报告 |
E/C.12/1 |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16 和 17 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89/L.3/Rev.3 |
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1993/3/Rev.4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3 |
审议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之后的后续行动:秘书处的说明 |
E/C.12/2001/11 |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12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及其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1988/4 号决议确定的计划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8 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SA/1 |
秘书长的说明 :国际劳工组织的第 28 次报告 |
E/C.12/2001/L.2/Rev.1 |
工作计划: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NGO/2 |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具有特别咨商中列入名册的的非政府组织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种族主义国际运动提交的书面陈述 |
E/C.12/2001/NGO/3 |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具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Shimin Gaikou 中心 ( 土著人民权利公民外交中心 ) 提交的书面陈述 |
E/C.12/2001/NGO/4 |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具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和日本工人人权委员会联合提交的关于日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情况的书面陈述 |
E/C.12/Q/GER/2 |
问题清单:德国 |
E/C.12/Q/JAP/1 |
同上 :日本 |
E/C.12/Q/NEP/1 |
同上:尼泊尔 |
E/C.12/Q/PAN/1 |
同上:巴拿马 |
E/C.12/Q/SEN/1 |
同上:塞内加尔 |
E/C.12/Q/SYR/1 |
同上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E/C.12/Q/UKR/2 |
同上:乌克兰 |
E/C.12/1/Add.62 |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塞内加尔 |
E/C.12/1/Add.63 |
同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E/C.12/1/Add.64 |
同上:巴拿马 |
E/C.12/1/Add.65 |
同上:乌克兰 |
E/C.12/1/Add.66 |
同上:尼泊尔 |
E/C.12/1/Add.67 |
同上:日本 |
E/C.12/1/Add.68 |
同上:德国 |
E/C.12/1/Add.69 |
同上:以色列 |
E/C.12/2001/SR.30-58 / Add.1 和 E/C.12/2001/SR.30- 58/Add.1/Corrigendum |
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 ( 第 30-58 次会议 ) 简要记录 |
C. 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文件清单
E/1990/5/Add.46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克罗地亚 |
E/1990/6/Add.2 6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阿尔及利亚 |
E/1990/6/Add. 27 |
同上:法国 |
E/1990/ 6 /Add. 2 8 |
同上:牙买加 |
E/C.12/4/Add.4 |
《公约》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瑞典 |
E/C.12/4/Add. 6 |
同上:哥伦比亚 |
E/2001/22-E/C.12/2000/21 |
委员会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届会议报告 |
E/C.12/1 |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89/L.3/Rev.1 |
秘书长的说明 |
E/C.12/1990/4/Rev.1 |
委员会议事规则 |
E/C.12/1993/3/Rev.5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况以及根据公约提出的保留、退约、声明和反对意见: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3 |
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之后的后续行动: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 1 3 |
临时议程和说明: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1 4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及其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1988/4 号决议规定的计划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58 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秘书长的说明 |
E/C.12/2001/15 |
知识产权与人权:委员会的声明 |
E/C.12/2001/16 |
委员会提交 2001 年 11 月 23 日至 25 日在马德里举行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容忍和不歧视学校教育问题国际协商会议的声明 |
E/C.12/2001/L.3/Rev.1 |
工作计划:秘书长的说明 |
E/C.12/Q/ALG/2 |
问题清单 :阿尔及利亚 |
E/C.12/Q/COL/2 |
同上 :哥伦比亚 |
E/C.12/Q/CRO/1 |
同上 :克罗地亚 |
E/C.12/Q/FRA/1 |
同上 :法国 |
E/C.12/Q/JAM/1 |
同上 :牙买加 |
E/C.12/Q/SWE/2 |
同上 :瑞典 |
E/C.12/1/Add.70 |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典 |
E/C.12/1/Add.71 |
同上:阿尔及利亚 |
E/C.12/1/Add.72 |
同上:法国 |
E/C.12/1/Add.73 |
同上:克罗地亚 |
E/C.12/1/Add.74 |
同上:哥伦比亚 |
E/C.12/1/Add.75 |
同上:牙买加 |
E/C.12/2001/SR.59-87 和 E/C.12/2001/ SR.59-87/Corrigendum |
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 ( 第 59-87 次会议 ) 简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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