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YEM/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General

1June2011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也门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1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2、13和14次会议(E/C.12/2011/SR.12-14)上,审议了也门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2011/YEM/2),并在2011年5月20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也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虽然这些资料提供了重要信息,介绍了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下的义务所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报告未全面涵盖《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也不系统。委员会强调,十分重要的是,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每年收集的关于《公约》各项权利的比较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城市/农村居民细分,并对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给予特别重视。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在缔约国处于政治和社会冲突之时,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接触。委员会深为关切和遗憾地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它收到的报告称,缔约国对要求充分落实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示威者,包括教师在内,使用了武力,导致生命损失和大量人员受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对话和参与寻求解决办法,并确保尊重所有示威者和平表达其关切的权利。

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严重的资源制约,普遍腐败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制约的影响,因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委员会强调,缔约国至少应确保满足这些权利中的每项权利达到最基本的水平。委员会强调,即使在国内可用资源确然不足的情况下,缔约国仍有义务力图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享有有关权利,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指出,迅速切实执行和落实下文所列结论性意见十分重要。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欢迎:

200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

缔约国开展了以免疫和消除地方病和传染病为目标的努力;

缔约国为改善入学机会、包括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和边缘群体儿童的入学机会所采取的举措;

有大量项目处理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存在的缺陷,在这方面,还与国际和双边伙伴开展了合作。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任务亦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符合《关于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问题的巴黎原则》。

7.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也门存在广泛的针对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尤其是妇女)的歧视现象,往往是结构性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订立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涵盖社会上所有处于不利位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这些努力中参考委员会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的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仆人阶层”继续面临社会和经济边缘化和歧视,尤其是在就业途径、工作条件、广泛的童工、极高的辍学率和缺乏适足住房、用水和卫生以及供电等方面(第2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消除“仆人阶层”面临的社会歧视和边缘化,包括通过临时特别措施,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的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并为此目的订立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由“仆人阶层”参与起草并配有一个有效的、参与式和透明的监测与实施机制。委员会还建议,规划的措施侧重于就业途径、适当的工作条件、儿童入学和预防辍学、医疗途径和儿减少儿童死亡率以及适足住房、供水、卫生设施和供电。

9. 委员会表示深度关切的是,在所有领域包括在议会、政府、司法机构、公共行政、外交和学术界的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度极低(第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法律,实行临时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度,以促进妇女在各个领域中的决策职位中的代表度。

1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部门就业仍需得到一名男性亲属的许可(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废除妇女在公共部门就业需得到男性亲属许可的要求。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失业率很高,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和青年的失业率很高;存在针对来自缔约国南方的公共部门雇员和军事人员的歧视(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包括在新制定的“国家就业战略”框架内),减少失业,尤其是减少处于最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和青年的失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有效措施,消除公共部门中对来自也门南方的人员的歧视。

12.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残疾人继续遭受歧视和边缘化,尤其是在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就业途径方面(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在所有生活领域中对残疾的歧视和附加的耻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就业方面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适当比例的政府职位。

13. 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定全国最低工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定全国最低工资,但须在一个指数化制度基础上定期调整,以保证受影响的雇员及其家属过上体面的生活。

14. 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工资差异很大,尤其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包括通过在《劳动法》中明确提供有关保障之途径。

1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无法在也门工会总联合会以外成立自治工会,地方工会举行罢工需得到总联合会的事先批准。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有报告称,私营部门雇主对工会会员采取报复行动,大部分雇主普遍未登记其雇员(第8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2002年《工会法》,以允许设立自治工会及其联合会并允许地方工会不经高级工会组织的许可举行罢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报复行动,例如私营部门雇主对工会会员的调离、降职和解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雇主对员工进行登记,以确保遵守社会保障和工会条例。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福利基金福利水平,尤其是养老金水平不足以确保受助人及其家人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官员或部族领导人滥用社会保险福利(第9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利用现有资源,为社会保障体系增加预算拨款,包括社会援助福利,以确保受助人的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领域中的腐败和滥用国家资金现象,并起诉责任人。

17.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家庭暴力泛滥,包括对妇女和儿童的性骚扰现象;而且,有报告称,受害者在遭受难以提出申诉和寻求补救以下这种凌辱(第19条)。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颁布2008年第6号《家庭暴力法》并藉此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起诉犯罪人并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包括通过扩大收容所的数量、涵盖范围和收容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警察、检察官、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一般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家庭暴力方面的研究和数据收集能力,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并提供以下资料:受害者投诉数字、提供的补救办法以及对犯罪人的起诉和判刑情况。

18.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上的不平等现象,包括强迫婚姻、对要求离婚妇女的严重歧视和妇女在婚姻财产继承权方面的低下地位。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一个优先事项,修订婚姻法和家庭法,以消除在婚姻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这些法律与《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中的有关人权标准保持一致。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以便:(a)确保所有婚姻都按照登记在线的《个人地位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登记;(b)禁止强迫婚姻;(c)保障妇女在不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婚姻的权利;(d)确保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平等权利;(e)保障妇女在继承法下的平等权利。

19.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1999年第24号法律对1992年第20号《个人地位法》作了修订,使15岁以下女童在监护人同意下的婚姻合法化,该法律仍然有效;2010年10月,伊斯兰教法议会委员会阻止了一项旨在设定最低结婚年龄的修正法生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童婚受害者的人数越来越多(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颁定和实施最低婚姻年龄法律,按照有关国际机构的建议将婚姻年龄定为18岁;(b)确保童婚受害者能得到有效补救和其它形式的必要保护;(c)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童婚负面影响的认识。

20.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缔约国仍然存在女性外阴残割的有害习俗,尤其是在沿海和农村地区(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颁定法律,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犯罪并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对女童或妇女实施或强加残割行为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和宣教努力,以期彻底消除这种习俗并驳斥其基本论点。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儿童的体罚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刑罚使用,而且,在家庭和替代照料设施中作为一种惩戒方法被广泛地合法使用(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颁定法律,明确禁止在一切设施中对儿童施行体罚,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刑罚以及在家庭和替代照料设施中施行体罚。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禁止童工法律的有效施行,导致对儿童的大规模剥削(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施行童工禁令,包括通过向社会事务和劳动部提供充分资源之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有效地监测童工的实际案例,以确保按照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关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规定逐步消除童工,特别是危险工作中的童工。

23.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为性剥削和其他剥削目的大规模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包括向邻国的贩运活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人的起诉比例很低(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对妇女和儿童的贩运活动,包括在执行经修订和完善的《国家打击贩运儿童计划》的框架内开展这项工作。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罪行及刑罚法典》的建议修正案并迅速起诉贩运罪的犯案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帮助贩运受害者、包括帮助性剥削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体系。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高度贫困现象,尤其是在阿姆兰省、夏卜瓦省和阿尔巴达省(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消除贫困的努力,对处于最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农村地区的儿童和居民给予特别注意。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订立一项新的国家发展和减贫计划,由一个有效的、参与式和透明的监测和实施机制加以支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扶贫声明》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营养不良问题十分广泛,体重不足和发育障碍发生率很高,家庭粮食不安全日益增加,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食品价格上涨加剧了这种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农业土地被用来种植咖特树(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紧迫措施,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尤其是儿童的营养不良现象;采取紧急措施,消除食品价格上升对家庭预算的负面影响,尤其考虑到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这些努力中参考委员会的关于适足食物权问题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越来越缺水,获得水资源的途径不足且不平等,安全饮用水匮乏,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可再生地下水储备浩劫。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卫生设施仅限于城市中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水传播疾病发病率很高,造成儿童死亡(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人民能够普遍获得足够用水和使用卫生设施,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国际合作之途径),处理水资源匮乏问题,改善水务管理,尤其是农业部门的水务管理,合理使用不可再生地下水储备。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用水权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委员会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2010年)。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本保健服务和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的获得途径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很高,这与以下情况有关:仅有36%的分娩是由熟练医疗人员处理的(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借助“2010-2015年国家卫生战略”,以:(a)确保人们能够普遍获得负担得起的初级卫生保健和专业生殖保健服务;(b)增加熟练人员接生和产前与产后护理,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c)增加保健人员(尤其是护理领域)中的妇女人数。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初级和中等教育入学率(尤其是女童入学率)仍然很低,尽管有一些改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小学的辍学率上升,出勤率和结业率下降(第13和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处理基础和中等教育入学率较低问题和性别不平等问题,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处理学校系统中与高辍学率相关的问题。委员会建议,这些步骤包括确保尊重强制就学;处理教学人员中的性别不平衡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处理家长态度问题和传统的家务劳动习俗。

29.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获得教育方面,仍然存在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第13和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对残疾儿童实施全纳教育,包括通过(a)对所有教师进行义务培训(不仅仅是特殊教育教师);(b)为所有学生制定个别教育计划;(c)在教室中配备辅助装置和支持设施,提供教学材料和大纲;(d)无障碍进入学校及其设施(e)教授手语;(f)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g)执行法定的残疾人免付大学学费的规定。

30.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缔约国的文盲率、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仍然很高(第13和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文盲现象并缓解其原因,包括通过有效实施、监测、评价和资助其“消除文盲和成年教育战略”,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逐年所取得的成果。

31.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充分注意《公约》下的有关文化权利的义务,其明证是,定期报告中完全没有有关资料,而且,缺乏对问题清单中与《公约》第十五条有关的问题的答复(第15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保证《公约》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之享受,特别是少数群体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享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社会民族结构以及处于最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分类数据,使其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以充分执行《公约》第十五条。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各人权条约机构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提交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

3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有关行为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级讨论过程。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