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YEM/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March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也门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20日、21日和23日举行的第12、第14和第17次会议上审议了也门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3月3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由于特殊原因,对话以虚拟方式举行。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根据部长会议2012年第46号决定设立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根据总统令于2012年设立国家调查委员会,调查2011年以来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指控,以及采取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武装冲突背景下的适用

4.委员会在审议关于也门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时,该国正处于武装冲突局势中,武装冲突自2015年以来不断升级。在本报告的审议期间,也门正在经历世界上最大的人道主义危机,2,160万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400多万人流离失所,贫困和粮食不安全程度严重,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卫生设施仍在运作。

5.委员会认识到,武装冲突妨碍了缔约国对其部分领土的有效控制,因此缔约国无法确保充分落实《公约》权利。然而,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人权义务涵盖整个国家,国家有责任不加歧视地保护其领土内的所有人。为此,缔约国必须尽可能努力,通过采取一切符合国际法的手段,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武装冲突局势下,存在系统和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如攻击、破坏、拆除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提供食物和水的物体或使其失去效用;攻击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蓄意攻击学校和医院;实施性暴力;征募15岁以下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委员会回顾,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并不排除包括独立运作的《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国际法院2004年7月9日关于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第106段,其中法院指出,“人权公约提供的保护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不会停止”。

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武装冲突给也门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带来了严重和长期影响,包括他们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特别是食物、水、卫生设施和适当住房的权利、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健康权和受教育权。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冲突各方攻击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至关重要的民用基础设施,如保健设施、学校、食品和水基础设施,包括农场、灌溉工程和渔船。

8.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有罪不罚现象,有效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包括袭击民用基础设施,如保健设施、食品和水基础设施以及学校行为的责任人;

(b)向军队提供关于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国家义务的系统培训,以确保在军事行动中遵守区分、比例和预防措施的原则,并禁止袭击平民和民用物体;

(c)为武装冲突背景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收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并确保充分赔偿;

(d)加大努力,继续重建和恢复重要基础设施,例如以前遭到破坏的水和粮食基础设施以及被摧毁的学校和医疗设施,为此创造更多资源,包括通过国际合作;

(e)除了在国内一级加紧创造更多资源之外,还要加强努力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9.鉴于《公约》不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公约》权利都受到缔约国《宪法》或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不可进行司法管辖。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适当措施,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家法律,以确保《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院适用。缔约国应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充分考虑到这些权利的司法管辖,并促进将《公约》作为国内法的一个渊源。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并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国家调查委员会的任务,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缺乏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使国家调查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包括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落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向负责调查也门冲突各方侵犯和践踏人权相关指称的国家调查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的执行情况的报告(2022年9月19日)中的建议;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国家调查委员会收到和审议的关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申诉的数量和性质。

人权维护者

13.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可信和可靠的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正义工作的人权维护者遭到骚扰、恐吓和报复。

14.委员会请缔约国:

(a)保证切实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致力于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使其免遭一切形式的骚扰、恐吓和报复;

(b)对所有攻击人权维护者的生命、人身完整或自由的有关报告,以及对他们受到的暴力、威胁、骚扰、恐吓、欺凌和诽谤行为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c)就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便营造一种宽容的气氛,使他们能够执行任务,而不用担心任何形式的恐吓、威胁或报复;

(d)参考委员会2016年通过的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土地保有权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记录土地所有权(无论是正式土地保有权还是习惯保有权)的制度,缔约国存在大量土地纠纷和土地掠夺案件。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机构,负责监督土地纠纷的解决;

(b)制定和实施基于人权的财产制度以及高效、全面和透明的土地登记制度;

(c)完全遵守委员会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

国际援助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工作受到阻碍和干扰,包括行动限制、不批准或拖延批准人道主义项目、任意中止活动和试图转移援助、拒绝或拖延向人道主义工作者发放工作许可证、签证或旅行许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援助机构报告称,其人员遭到暴力侵害,设施遭到破坏,其中大多数发生在政府控制的地区。此外,委员会对道路封锁表示关切,这严重限制了包括药品和食品在内的必需品的流动以及人道主义援助准入。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向所有人道主义工作者和资产提供保护,并对所有妨碍人道主义工作者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调查;

(b)采取措施,结束对人道主义机构运送援助工作的一切障碍和干扰,并为所有需要援助的平民提供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救济通道;

(c)重新开放道路,取消对全国运送食品、药品和其他必需品的任何限制。

工商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工商业实体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落实人权尽责而建立的监管框架。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通过一项行动计划,确保设在缔约国或在其境内运营的工商业实体开展的活动不会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商业活动中充分遵守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最大可用资源

21.委员会承认,由于正在发生的冲突,缔约国面临困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等社会服务方面,调动的国内资源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国际合作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也没有进行公开磋商,包括与民间社会的磋商(第二条第一款)。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建议缔约国划拨落实《公约》权利所需的预算资源,为此调动国家资源,特别是用于社会服务,并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制定和执行预算,并保证所有人口阶层,特别是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群体和个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腐败

23.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系统性腐败感到关切,在透明国际2022年清廉指数所列的180个国家中,该国排名第176位,这影响到公共和私人活动的各个方面,并阻碍该国利用资源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打击腐败措施及其影响的信息(第二条第一款)。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消除腐败的根源;

(b)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确保公共资源、包括在国际合作框架内收到的资金的使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c)加强现有的反腐败机关和机构,包括确保其独立性,并为培训和机构能力建设方案提供充足的资金;

(d)确保切实实施反腐败措施,并采取步骤切实保护腐败受害者及其律师、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

不歧视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涵盖《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所有歧视理由的全面反歧视法,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在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持续面临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禁止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确保有效保护所有人,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免受歧视。

边缘人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边缘人在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住房、公民身份和粮食安全方面面临体制性歧视和障碍,并且无法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和基本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边缘妇女的《公约》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为她们受到多方面的歧视,其中许多人从未上过学,容易遭受性别暴力(第二条第二款)。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针对边缘人,特别是边缘妇女的负面成见和系统性歧视;

(b)采纳关于包容边缘人和边缘人融入的全国对话会议的成果,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为边缘人加入所有政府机关和机构设定配额;

(c)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有效确保边缘社区,特别是妇女充分获得教育、卫生、住房和公共服务,包括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以改善其就业机会。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268条,成年人之间自愿同意的同性关系被定为犯罪,被定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恐吓、骚扰、暴力和侮辱普遍存在,这阻碍了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30.委员会承认道德和文化的多样性,但指出国家法律和实践必须始终坚持人权和不歧视的普遍性原则。因此,不能以国内的政治、社会、宗教、文化或经济考虑为由,不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非刑罪化,并确保有效保护人们免遭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境内流离失所者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采取的措施,如设立高级救济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在实现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方面继续面临挑战,原因是他们的生活条件往往低于标准且十分危险,受到驱离威胁,获得基本物品和服务的机会有限(第二条第二款)。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就业、住房和生活条件的统计数据;

(b)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流离失所的持续时间,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家园,或者为他们提供长期解决办法;

(c)为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有效保护,确保他们获得充足的食物、体面的住房和基本服务,包括水和卫生设施、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必要时寻求国际合作援助。

男女权利平等

33.委员会对强制实行mahram(男子陪同)要求感到关切,这一要求阻止妇女在没有男子陪同或陪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各省之间、国内其他地方或国际上旅行,除其他外,对她们获得服务、工作、接受教育和参与公共和政治活动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子陪同要求限制女性援助工作者的旅行,严重限制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机会(第三条)。

34.委员会请缔约国终止对全国所有妇女的男子陪同要求,并确保她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失业率,特别是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的失业率很高(第六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为年轻人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教育和培训课程,以提高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充分遵守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公务员,特别是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不发或迟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务员必须前往亚丁省领取工资(第七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向公务员支付工资,并消除支付工资的任何程序障碍。

工会权利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会活动受到干涉,而且劳动法没有具体保护工会不受干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会法》第2、20和21条具体提到也门工会总联合会,使得不可能建立第二个联合会来代表工人的利益(第八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防止雇主或其组织干涉工会活动的行为,并处理所有干涉工会的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工会法》,以便允许工人及其组织建立和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联合会。

社会保障权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信息,即冲突升级导致社会福利基金暂停运作,取而代之的是儿童基金会根据社会福利基金的参数管理的紧急现金转移项目(第九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长期行动计划,以振兴和加强国家社会保护制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充分遵守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童工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童工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包括为性剥削和招募儿童目的的贩运儿童,但对这些做法在缔约国持续存在深感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大量14岁以下儿童成为童工的受害者;

(b)14至17岁的儿童每周工作30小时以上和/或从事危险职业,包括在农业、渔业、采矿和建筑行业领域;

(c)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女童;

(d)冲突各方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第十条)。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包括通过一项打击童工现象的国家计划,并在教育和公共场合宣传童工非法性及童工现象对儿童福祉和发展的危害;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14岁以下的儿童不从事学徒工作;

(c)加强童工监察局的能力并扩大其覆盖范围,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监测童工案件,并执行2013年关于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的第11号部长令;

(d)打击贩运儿童,执行第11号部长令第26节,调查和起诉所有参与贩运儿童的人,并实施有效的劝阻性制裁;

(e)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采取法律和其他保障措施,有效禁止和防止招募儿童,将所有参与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f)采取措施帮助被迫从事劳动和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儿童,为他们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一切适当的援助,包括获得医疗保健、充分的心理支持和教育方案。

童婚

4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童婚现象在缔约国很普遍,这对儿童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和受教育权产生了破坏性影响(第十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2014年全国对话会议成果文件的建议,采取紧急和有效的措施,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b)对实施童婚或为童婚提供便利的人进行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其他形式的必要保护;

(c)宣传童婚对受害者的破坏性影响,并提供平台和机会,在社区和家庭内讨论确保女童接受教育的好处。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在缔约国很普遍,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执法系统和诉诸司法的途径以及在文化上接受家庭暴力等因素导致了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同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第十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将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骚扰、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b)防止性别暴力,确保所有案件得到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判刑,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获得有效赔偿、庇护所和支助服务;

(c)提请注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提出的建议。

地雷和未爆弹药

4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被地雷和未爆弹药杀害或致残的人数很多,特别是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地雷对农田和水源中或水源附近的影响危及平民的生命,使他们无法获得食物和水(第十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清除现有的地雷和未爆弹药,并采取实际措施减少这类爆炸物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确保为标示和清除未爆炸弹药和地雷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

出生登记

51.委员会对出生登记率低感到关切,这使儿童失去了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机会,特别是他们获得保健和接受教育的权利(第十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出生登记率,并确保发放出生证。具体而言,委员会请缔约国:

(a)确保全国各地的公民登记处提供出生登记服务;

(b)确保免费进行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

(c)开展运动,提高对出生登记和相关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贫困

53.委员会对缔约国前所未有的贫困和极端贫困水平以及缺乏全面的减贫战略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包括通过实施优先惠及最贫穷者的包容性发展模式,并对现有方案和战略进行全面评价,查明障碍并进行必要改革,以便执行全面的消除贫困战略;

(b)确保全面的消除贫困战略包括明确的、可衡量的目标,分配必要的资源,包括各种行为体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按照人权标准和原则执行,并考虑到民众的需要,特别是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需要;

(c)参考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5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该国严重和长期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问题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尤其是在儿童中,数百万人面临陷入饥荒的直接风险,而且缺乏消除饥饿和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的全面有效战略(第十一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行动处理急性营养不良问题,特别是儿童的急性营养不良问题,包括通过紧急行动计划,在其中纳入降低缔约国急性营养不良率的明确目标;

(b)制定处理长期营养不良问题的战略;

(c)确保满足基本需求的人道主义和商业进口物资不受阻碍地流入该国和在该国境内流通;

(d)通过立法和体制框架及战略,保障适足食物权,消除饥饿和长期营养不良,并寻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技术支持,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

(e)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于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用水和卫生设施权

5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缺水,缺乏充足的水、卫生和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大量人口,特别是流离失所者,需要这些基础设施和服务。委员会对咖特作为经济作物的扩散感到关切,这种作物消耗了大量可再生水和地下水资源。委员会还对武装冲突中对水和卫生设施的袭击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监测、防止和减轻武装冲突对水和卫生服务的影响;

(b)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个人卫生和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机会,特别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

(c)推广咖特生产的替代品,鼓励农民种植耗水量较少的作物;

(d)充分执行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环境保护

5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由联合国协调的行动计划合作,防止停泊在缔约国沿海的Safer号浮式石油储存和卸载船日益恶化的漏油事件。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船只漏油会造成毁灭性的环境损害,导致人道主义和环境灾难(第十一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所有有关各方合作,促进联合国救助行动的成功,以防止红海发生漏油事件及其对缔约国和该地区潜在的灾难性环境和人道主义影响。

适应气候变化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缔约国粮食不安全和流离失所问题的一个驱动因素,洪水和干旱造成财产破坏和生计损失,同时,前所未有的气温上升影响到也门所有农业地区(第十一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国家适应计划,重点关注气候变化的最重大影响;

(b)发展关于气候变化对可能特别受影响的群体和个人所产生影响的诊断能力;

(c)确保适应措施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d)考虑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身心健康权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卫生设施在运作,许多能够运作的卫生设施缺乏基本设备,无法向民众提供最起码的基本服务。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对医疗设施和人员的袭击以及将医疗设施用于军事目的导致病人、其他平民和医务人员死亡以及一些重要医疗设施关闭或受损。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高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卫生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确保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在内的卫生服务的提供、获得和质量,确保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和提供充足的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和医疗设施;

(b)采取措施确保药品和疫苗的提供,特别是向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药品和疫苗,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国际援助的影响;

(c)确保有效、可信、公正和透明地调查将医疗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情况以及所有针对医疗设施和人员的袭击,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起诉并被追究责任;

(d)加强措施,切实确保医疗设施完全非军事化。

心理卫生保健和服务

65.委员会对战争对缔约国人民心理健康的影响感到关切,这种影响使他们处于抑郁、焦虑和其他心理健康状况的高风险之中。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促进心理健康和心理福祉缺乏关注和服务,而且受过适当培训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第十二条)。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专业心理卫生保健和服务,包括基于社区的服务的提供、获得和质量,特别是对心理卫生专业人员进行适当培训。

受教育权

6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冲突、贫困、缺乏教育机会和早婚,失学儿童人数过多,而COVID-19疫情和缔约国教育系统的各种缺陷加剧了这种情况。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核可了《安全学校宣言》,但学校被摧毁或损坏并被用于军事目的,使其成为可能收到袭击的军事物品,导致学校关闭,儿童面临被武装团体招募的风险;

(b)许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得不到工资;

(c)教育设施缺少水、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使儿童,特别是少女无法继续接受教育(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可信、公正和透明地调查所有为军事目的袭击和使用学校和学习场所的事件,并确保立即起诉犯罪者并追究其责任;

(b)加强措施,确保学校非军事化,并防止任何军事化风险;

(c)以大幅度和适当的方式增加分配给教育部门的资源,以重建受冲突影响的学校,确保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实际上能够及时和全额领取工资,并确保所有学校根据儿童的需要配备充足的供水和卫生设施;

(d)作为高度优先事项,以具体方式全力支持学校、学生和教师,以有效确保教育的连续性;

(e)通过并实施具体和有时限的指标,用于分配国家资源和通过国际合作获得的资源,以确保教育的可获得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重建和修复学校和学习设施、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能力建设以及对所实施措施的评估方面;

(f)充分遵守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体罚

69.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也门有几项旨在禁止学校和幼儿园体罚儿童的部级政策,但没有禁止体罚的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成人管理儿童的场所,如学校、替代照料设施和家中,体罚仍然被广泛容忍和实行(第十三条)。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学校、替代照料设施和家庭等成人管理儿童的场所实施体罚,并采取措施确保有效禁止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处罚所有实施体罚的人,并建立执法机制,包括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

文化权利

7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事,冲突各方对缔约国独特文化遗产进行攻击和破坏,以及将历史遗址用于军事目的(第十五条)。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调查和谴责所有攻击文化财产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武装部队对尊重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就此提供培训。

D.其他建议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也门于2000年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各地区,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国家调查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6.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8段(《公约》在武装冲突背景下的适用)、第18段(国际援助)和第58段(用水和卫生设施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