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TJK/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0 Nov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45次和第46次会议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10月14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2016-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关于国籍的宪法法案》(2015年)、《大赦法》(2019年)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为律师、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举办了关于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研讨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研讨会不包括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援引《公约》条款的法院裁决。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定期提供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在法院的可执行性的培训,并向权利持有人提供主张这些权利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可在各级司法系统中得到援引,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国家法院援引《公约》作出的裁决。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独立

6.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包括授予执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联盟资格委员会仍然由司法部主持。

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在这方面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包括给予律师联盟资格委员会独立地位,并确保适当的法律保障。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人权事务专员的任务所作的努力,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实现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方面的进展有限。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人权专员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包括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包括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民间社会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及其报告外部赠款的义务,特别是对致力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权利的组织,施加了过度限制。委员会注意到,这种限制妨碍了这些从事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组织的活动。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任何不当地限制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条款,包括与这些组织的登记和获得赠款有关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为从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活动的所有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创造有利环境。

人权维护者

1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区2021年11月和2022年5月的抗议活动中,人权维护者,包括那些致力于维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遭到未经正当程序的逮捕、拘留和审判。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他们的拘留和审判缺乏透明度,而且在诉讼期间他们无法接触律师。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逮捕、拘留和审判人权维护者(包括那些致力于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时,立即提供一切正当程序保障,包括在诉讼的每一阶段获得独立和有效的法律代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2016年通过的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管理

14.关于政府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应对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大流行病的发展情况向公众传达的信息缺乏透明度和事实性;并通过对被认为不准确的报告处以罚款和刑事处罚,严格控制关于大流行病的非政府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分配给COVID-19应对工作的资金缺乏透明度,未能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包括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不足,也未能分配足够的资源用于诊断和治疗COVID-19病例。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公众共享的基于科学和证据的准确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传播,同时尊重表达自由,特别是通过废除与COVID-19有关的制裁规定;

(b)确保分配用于应对COVID-19大流行的资金在管理方面的问责和透明度;

(c)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为COVID-19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充足资源;

(d)考虑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以及2020年4月通过的委员会关于COVID-19大流行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

腐败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腐败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反腐败法》(2020年)、《2021-2030年反腐败战略》及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社会各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以及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腐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国际标准对国家立法作出重大改进,将腐败行为完全定为刑事犯罪(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各级防止和消除腐败,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包括将所有腐败罪和贿赂罪的所有要素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立法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不歧视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该法于2022年7月22日生效。然而,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该法禁止基于“其他情况”的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涉及该法未明确列入的歧视,例如基于犯罪记录或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歧视时,该法执行不力(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所有面临歧视的人有效执行《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受到污名化和歧视,这妨碍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且缺乏旨在消减这种污名化和歧视或促进对性和性别少数群体的容忍的政府政策、方案或举措(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这种歧视和暴力妨碍受害者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污名化和歧视。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面临法律限制,难以在当地找到住所,进入某些城市地区受到限制,并被禁止在主要城市中心居住,这限制了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和其他服务的机会。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阿富汗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其他阿富汗国民被驱逐出塔吉克斯坦,这使他们在返回后面临因酷刑、虐待或其他侵犯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所造成的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这些驱逐,家庭被拆散,这侵犯了他们的家庭权,并对他们享有若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取消第325(2000)号和第328(2004)号总统决议规定的限制,以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从而落实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先前建议;

(b)尽快使预期设立的临时住宿中心投入运作,并确保弱势寻求庇护者能够进入该中心;

(c)确保尊重不推回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返回者返回后会因酷刑、虐待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义务,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行为而面临不可弥补伤害风险时,不将任何人驱逐或转移,不论其地位如何;停止影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家庭权利的一切形式的驱回和驱逐出境;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残疾人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2020年)、《2021-2025年无障碍环境国家方案》以及旨在批准和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其他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未能有效落实合理便利,特别是在教育和医疗设施中落实这种便利,残疾人面临着阻碍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尽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机构和服务的无障碍性,并规定公共和私营部门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预防艾滋病毒方面的努力,包括《2021-2025年塔吉克斯坦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对各种歧视性法律规定感到关切,其中包括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医科大学和获得收养儿童的资格,以及强制性的婚前艾滋病毒检测,这些规定助长了与艾滋病毒有关的污名化和歧视,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或有感染风险者寻求预防、治疗和支助构成重大障碍。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125条将艾滋病毒暴露和传播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资料没有保密(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废除《刑法》第125条,使艾滋病毒暴露和传播非刑罪化;

(b)采取适当措施,废除或修订在儿童收养、婚姻、劳资关系、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方面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所有法律;

(c)在司法机构、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学校当局处理个人艾滋病毒状况方面,保证知情同意和医疗保密;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性别平等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包括《2021-2030年提高妇女作用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阻碍女童继续接受中等教育和积极参与社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的收入仍然低于男子,她们集中在非正规部门以及对资格要求很少或没有要求的职业,在决策职位和公务员中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并保障妇女和女童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同时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解决妇女和女童在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低的问题,包括开展针对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妇女和女童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其他领域;

(c)加强努力,缩小男女薪酬差距,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并在非传统就业领域和能够为妇女提供平等职业机会的领域为妇女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

(d)加强措施,解决妇女在决策职位和公务员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包括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

(e)酌情与人权事务专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全面评估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水平和结果;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但它仍然关切的是,该国仍然普遍存在各种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对有罪不罚、立法中的保护漏洞、刑事司法系统薄弱以及当局未能系统地处理这一情况感到关切(第三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全面立法,将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婚内婚外性攻击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对所有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报告进行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c)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为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d)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所有必要的服务,例如庇护所、医疗和社会心理护理、法律援助和社会经济支持。

工作权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就业而采取的措施,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整体上缺乏就业机会,导致大量塔吉克国民移居其他国家寻找工作。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妇女和残疾人的失业率很高(第六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重组其行业和劳动力市场创造就业机会;

(b)通过提高工资留住专业劳动力;

(c)改革国家技术和职业教育及培训制度,确保资格和技能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d)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受失业影响最大的群体,特别是青年、妇女和残疾人。

工资拖欠

34.委员会对包括采矿和制造业在内的各部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感到关切(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工资支付进行有效监测,并对违规情况规定适当的阻遏性制裁;

(b)确保为工人建立工资保障制度,以便在雇主因破产而无法支付工资时,保障工人的工资得到支付;

(c)确保补救机制不仅规定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而且规定公平赔偿因延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

劳动监察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定暂停对商业实体进行监察的立法对工人人权产生影响,因为该立法设想暂停劳动监察,而劳动监察是保护工人权利和确保适当工作条件的重要机制(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暂停监察不适用于劳动监察,确保按需要进行经常和彻底的劳动监察,并确保劳动监察员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访问,特别是在调查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时。

非正规经济

38.委员会注意到2019-2023年期间减少未登记的非正规就业的国家方案以及该方案的执行计划,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该方案没有包括具体和可衡量的指标,也没有具体说明为其目标和活动分配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经济和非传统就业形式中的工人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这限制了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而且缺乏关于非正规经济的统计数据(第六至第八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执行2019-2023年期间减少未登记的非正规就业的国家方案;

(b)确保将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纳入《劳动法》和其他劳动立法以及社会保护制度的范围;

(c)定期收集关于非正规经济的信息,包括其规模和工作条件;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会权利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府当局干预独立工会的成立和运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劳动法》第323(2)条要求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召集罢工,这可能妨碍召集罢工,因为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数可能难以达到;(b) 同一文书的第1、290、291、301、306和307条规定,工人可以由工会以外的代表来代表,包括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而不论在企业或更高级别是否有工会(第八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所有人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并防止任意干涉工会的运作;

(b)修订《劳动法》第323(2)条,降低召集罢工所需的多数;

(c)修订《劳动法》第1、290、291、301、306和307条,以便只有在相关级别没有工会代表的情况下才赋予工人代表集体谈判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42.委员会注意到,立法和政策目标大体符合国际社会保障标准,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在社会保护有效覆盖人口方面存在差距,福利也不够充分(第九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普遍覆盖,向所有工人提供充分福利,并将该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工人;

(b)对社会保险缴款制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有效性和效率;

(c)通过增加社会保险福利,例如通过促进社会保险文化和确保雇主和雇员都缴纳保险费,扩大覆盖面;

(d)为不在劳动力市场的人,如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属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人建立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e)考虑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保护家庭和儿童

44.委员会欢迎2019年7月对民事登记法进行的第一轮修订(其中引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包括出生后三个月内免费出生登记),并赞扬缔约国努力解决无国籍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无法获得出生登记证的情况,这增加了无国籍的风险,并为无证儿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包括强制性疫苗接种和教育设置了障碍(第十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塔吉克斯坦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都能获得登记和出生证,不论其父母的法律或证件地位如何,包括通过对民事登记法的进一步修正案及相关指示;

(b)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以帮助确保:(1)无国籍人在若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待遇标准,包括受教育权、住房权、公共救济权、身份证和旅行证件权以及行政援助权;以及(2)防止出生时和以后生活中无国籍状态的保障措施。

住房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3月通过了新的《住房法》,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强迫迁离在该国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而且主要是在没有协商、没有提供替代住房、没有适当赔偿和通知过晚的情况下实施的(第十一条第一款)。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迁离只作为最后手段实施;

(b)如果确实发生了迁离,应确保遵守程序保护和保障措施,例如进行真诚协商,确保适当和合理的通知,确保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替代住所并提供法律补救;

(c)确保受影响居民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

(d)确保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防止迁离时出现无家可归的情况;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用水和卫生设施权

4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质量方面存在巨大的区域和社会经济差异(第十一条第一款)。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减少在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方面的差距,特别注重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

(b)投资于用水和卫生服务,以保证向全体人民提供良好和负担得起的服务。

气候变化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可能对水的供应、健康、农业生产和牧民等产生重大影响(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国家适应计划,侧重于气候变化最重大的影响;

(b)发展关于气候变化对可能特别受影响的群体和个人所产生影响的诊断能力;

(c)确保适应措施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d)考虑委员会2018年10月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

身心健康权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预算限制、医疗专业人员短缺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差,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由于医疗服务私有化,医疗服务价格上涨(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卫生部门分配足够的资源,并确保医疗服务的提供、获取和质量,包括为此确保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并确保充足的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和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任何公私伙伴关系不对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处境最不利的人。

受教育权

5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21-2030年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大多数学前教育机构位于城市地区,区域差异阻碍了公平获得幼儿教育服务。委员会还对中等教育辍学率高,尤其是农村地区女童和儿童辍学率高表示关切(第十三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农村地区建立新的学前教育机构,以确保公平获得幼儿教育;

(b)确保向高中教育的过渡,特别是对女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而言。

教育质量和包容性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质量、获得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课程内容和教师培训方面存在缺陷(第十三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实现普遍获得各级优质教育,包括通过:

(a)确保所有学校根据所有儿童的需要配备充足的供水和卫生设施;

(b)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供充分的培训,包括为处理残疾儿童的需要专门设计的培训,并提高学生的认识,以便为残疾儿童创造一个友好的环境;

(c)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以确保所有学校和大学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性;

(d)审查课程,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利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各级教育中,有资格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人数不足,这些语言的学习材料短缺(第十五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与有关少数群体的代表协商,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以少数群体语言教学,并在各级教育中增加以这些语言提供的学习材料。

D.其他建议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从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对可持续发展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保证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地区一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人权专员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4.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之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3段(人权维护者)、第23段(a)、(b)和(c)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和第47段(b)和(d)项(住房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0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