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CO/CO/2-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摩纳哥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4年5月2日举行的第9和10次会议(E/C.12/2014/SR.9和SR.10)上审议了摩纳哥以一份文件提交的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MCO/2-3),在2014年5月23日举行的第4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摩纳哥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MCO/Q/2-3/Add.1)。然而,委员会希望指出,报告并非完全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没有纳入《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因此吁请缔约国在拟订下次定期报告时遵守这些准则。

3. 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不同部委代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4日;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2012年8月28日。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些旨在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其中包括:

2006年5月29日关于员工陪产假的第1.309号法;

2007年12月26日关于加强对针对儿童犯罪和侵犯儿童行为的惩处的第1.344号法;

2008年12月23日关于协会及协会联合会的第1.355号法;

2009年7月4日关于为独立职业艺术家提供支持和社会保护的第1.360号法;

2010年12月16日对1946年5月16日关于设立劳动法庭的第446号法进行修订的第1.375号法;

2011年7月20日关于防止和惩处某些形式暴力的第1.382号法;

2011年12月19日对1992年12月18日关于国籍的第1.155号法进行修订的第1.387号法。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2013年10月设立了保护人权和自由及调解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分类和详细数据

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其报告或对问题单的答复中提供足够的分类和详细数据,使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为充分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措施的影响,也无法衡量在缔约国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状况。(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和详细数据,说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使委员会能够评估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为编写报告制定的准则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第1(1989)号一般性意见。

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8.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维持对《公约》第六、九、十一和十三条以及对第八条第一款(甲)、(乙)和(丙)项的保留,以及对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的解释性声明(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在上次结论性意见中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E/C.12/MCO/CO/1,第16段),即缔约国应撤消对《公约》某些条款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以便充分落实所有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按照2013年10月的君主令,设立了保护人权和自由及调解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委员会希望了解该办事处是否完全符合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请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为这一新的机构认证。(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保护人权和自由及调解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寻求认证,由该委员会确定办事处是否完全符合联合国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巴黎原则》。

官方发展援助

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表示失望的是,委员会从缔约国代表团获悉,在2015年之前将官方发展援助水平提高至国民生产总值0.7%的目标无法实现(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实现划拨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目标。

传递国籍方面的歧视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使获得和传递国籍成为可能,但关切地注意到,通过结婚获得摩纳哥国籍者在离婚后不得传递其国籍(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进行修订,使所有摩纳哥人不论如何取得国籍,均可传递其国籍。

男女平等

12.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相关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实际中确保在《公约》所载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特别是在就业领域。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事务和政治方面仍然代表性不足,特别是在选举机构当中(议会中的代表率为20.8%,市镇委员会的代表率为26.8%)。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旨在促进男女在家庭中共同发挥作用和承担责任的措施,如陪产假,在实际中没有得到执行(第三条)。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确保男子和妇女在实际中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尤其是在就业领域;

加大努力确保妇女在公共事务和政治领域有更好的代表性,尤其是在政治机构内部,包括采取步骤鼓励妇女竞选职位,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步骤;

采取步骤,鼓励男子和妇女更加平等地分担家庭中的工作与责任,包括增加男子使用陪产假的可能性,进而使妇女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就业歧视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就业领域设立的优先制度有时导致雇主在录用和解雇非国民方面的歧视情况(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有效适用设立的优先制度时,不会在录用和解雇非国民方面造成侵权或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对1975年7月12日关于公务员的地位的第975号法进行修订的第895号法案中纳入一项说明,列出《公约》第二条禁止的(并在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中详细说明的)特定类型的歧视,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该法案。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雇员有机会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交与就业歧视案件相关的申诉提供便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

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相关资料,但表示关切的是,劳动监察部门无法有效地监测家政工人的状况,这一事实可能助长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地下就业(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能力,加强其资源,使之能够更有效地监测家政工人的处境,包括他们的录用和工作条件,并力求制止这类工人地下就业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家政工人告知其权利,为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交申诉提供便利。

非正式就业

15. 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的酒店、餐饮和建筑行业中非正式就业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非正式就业者的工作条件不符合《公约》的要求(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监察,确保杜绝在该国领土内的非正式就业状况,并加快发放建筑工人的执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有效适用这方面的法律,为提交申诉提供便利,惩罚不遵守法律的雇主。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非正式就业的范围、为制止这一现象采取的补充措施以及对违法者实施的惩处。

对工会权的限制

1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工会和工会联合会的法律限制具有歧视性,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工会官员或工会联合会联邦领导层面的官员中的大多数人必须为摩纳哥或法国国民(第八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法律,允许以非歧视的方式提供工会和工会联合会领导层的决策职位。

社会福利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可能给予豁免,但仍然对缔约国的立场表示关切,即缔约国不打算降低有关低收入非摩纳哥国民必须居住五年才有资格享受某些社会和医疗福利的要求(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E/C.12/MCO/CO/1,第18段),即缔约国应重新审查阻碍缔约国降低五年居留要求的因素,应降低该要求,或制定一项机制,使尚未住满五年的低收入非摩纳哥国民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2007)号一般性意见。

家庭暴力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2011年7月20日关于防止和惩处某些形式暴力的第1.382号法,但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家庭暴力现象持续存在,尤其是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申诉数量很少,这类施暴者得到宽大处理,尤其是这类惩罚采取罚款或延缓入狱的形式。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相关数据,说明对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情况以及缔约国为减少家庭暴力开展宣传活动产生的影响(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家庭暴力现象采取坚定的立场,尤其应有效适用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提出投诉提供便利,促进为妇女提供的援助和保护措施。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赔偿情况、等待法律判决的家庭暴力案件的结果、给予赔偿的金额,以及提高认识活动在减少家庭暴力方面产生的影响。

获得住房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一些在摩纳哥长期工作的非摩纳哥国民在寻找住房方面遇到困难。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非摩纳哥国民要符合住房援助的资格,仍需满足五年居留要求(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为在缔约国长期工作的非摩纳哥国民寻找住房,特别应放松2000年12月28日第1.235号法规定的获得住房及获得邻近社区国有住房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降低对在摩纳哥居住的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援助的五年居留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学校的课程方案不为青少年和年轻人提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等方面的全面教育(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教育层面为男性和女性青少年和年轻人提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等方面的、并且与年龄相符的全面教育。

关于自愿终止妊娠的限制性法律

21.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4月20日关于设立产前协调和家庭支持中心的第1.359号法、对《刑法》第248条的修订以及《民法》第323条允许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妊娠:妊娠对孕妇的生命构成威胁;可能存在威胁到胎儿生命的严重紊乱或不可治愈的疾病;或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怀孕。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允许堕胎的条件仍然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冒险或秘密的堕胎行为(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放松有关堕胎的法律,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经修订的《刑法》对堕胎的影响以及冒险和秘密堕胎的情况。

青年人使用毒品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许多举措,但对有关青年人仍然使用毒品的报告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制止青年人使用毒品,尤其应继续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提供就这一主题开展调查的结果,以及有关在这方面采取措施的影响的数据。

人权教育和培训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E/C.12/MCO/CO/1,第27段)采取措施,提高国家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对人权,特别是对《公约》确认的权利的认识(第十三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提高国家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对人权,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接触文化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确保残疾人和低收入者充分接触文化表示关切。关于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全体人民享有科学进步的成果及保护《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乙)和(丙)项提及的权利,这一点并不清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和低收入者能够接触文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全体人民享受科学进步的收益,并保护因科学生产获得的道德和物质利益。

D.其他建议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尤其是向公共服务部门、司法机构、议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为落实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的国家层面的讨论。

2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批准的有关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更新缔约国于2008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提交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