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7/D/52/2018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April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2/2018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Rosario Gómez-Limón Pardo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8年8月30日(初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3月5日

事由:

将提交人驱逐出住所

实质性问题:

适当住房权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

1.1来文提交人Rosario Gómez-Limón Pardo, 西班牙国民,生于1947年8月24日。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5月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18年9月10日,委员会通过其工作组登记了来文,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或与提交人进行诚意协商,为她提供适当住房,以避免对她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1.3在本决定中,委员会首先概述当事各方陈述的事实和指称,但不表明立场;然后审查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实质问题;最后提出了结论和建议。

A.当事各方提交的资料和指称概述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登记来文之前

2.11963年2月5日,提交人的父母租赁了一套房屋作为家庭住所,她的父亲签署了租赁合同。1970年10月12日,提交人的父亲去世,提交人与母亲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其母1998年去世。

2.21972年,提交人结婚,她的丈夫搬进该住所,与她和她的母亲一起生活。其后不久,提交人的丈夫开始对她进行身心虐待。但是,提交人从未揭发过这些暴力行为,因为在那个年代,性别暴力很常见,而且提交人感到害怕,她在经济上依赖她的丈夫。

2.31982年11月30日,提交人和丈夫购买了一处住所,但他们还住在提交人的父亲租赁的房子里。在某一未知日期,提交人与丈夫分居,她的丈夫搬到他们一起购买的房屋里。提交人的丈夫继续支付提交人居住的房屋租金。

2.42012年7月9日,提交人被告知她的住所的房主变更,因此,他的丈夫开始向新的房主支付租金。提交人说,截至提交来文时,她的丈夫一直在支付房屋租金。

2.5在某一未知日期,新房主要求提交人搬出该住所。提交人向所在区政府求助,区政府告诉她,她可以向房屋租赁事务委员会寻求法律援助。房屋租赁事务委员会为她指定了一名律师。

2.62013年4月30日,提交人住所的房主为了终止房屋的租赁合同,对提交人提出诉讼。2014年2月20日,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做出合同终止的裁决。法院命令提交人搬出该住所。提交人对裁决提出上诉。

2.72014年10月16日,马德里省法院驳回上诉。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裁定上诉不可受理。

2.82018年1月8日,提交人和丈夫签署分居协议。2018年5月5日,提交人向马德里第29号一审法院申请双方协议合法分居,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批准分居申请。

2.92018年3月12日,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发出驱逐令,要求提交人2018年5月16日离开住所。2018年5月10日,提交人请求法院在她找到适当的替代住所前推迟执行驱逐令。提交人向法院告知了其社会经济状况,并申明,她2018年5月7日才收到驱逐令。第一份驱逐令因为弄错了住所街道的号码,所以没有得到遵行。2018年6月12日,法院对提交人推迟驱逐的请求做出答复,指出,因为“执行判决的时间”已过,驱逐令其实已经推迟。

2.102018年5月4日,提交人向马德里自治区社会住房机构申请住房。该机构于2018年5月23日和6月13日要求提交人提交补充资料,提交人分别于2018年6月7日和7月27日提交了要求的资料。2018年7月23日,提交人向该市社会住房公司申请住房。2018年6月,提交人向社会服务部门申请经济援助,后被告知她不符合补贴资格。但在一家当地协会的帮助下,提交人得到了价值100欧元的食品券。

2.112018年7月19日,提交人被告知,当局发出了新驱逐令,要求她2018年9月12日离开住所。

2.122018年8月16日,提交人向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在她找到替代住所前,暂停对她的驱逐令,她还说明了自己的社会经济状况。2018年9月4日,法院驳回提交人的申请,理由是,自做出最后判决后,已过去了足够长的时间。一家慈善和社会行动机构提出,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可在一个临时住所居住,直到老年人公共住房机构为她提供一个安身之处。马德里自治区在一个合居住所为她找到了一处,但是,她在那里只能过夜,白天不能呆在里面;一家老人院临时提供的位置也是这种情况,晚上8点以后禁止进出。

登记来文之后

2.132018年9月11日,提交人向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发送函件,向其告知,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并要求暂停驱逐。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做出决定,驳回了提交人暂停驱逐的请求,理由是提交人的函件不是通过律师或法律代理提交的,此外,委员会的书面资料中没有提及所述住所;法院并不受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被告权利的要求的约束。该决定还指出,缔约国的国内法载有防止侵犯基本权利的规范,已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引用规范进行处理。2018年9月12日,执法者来到提交人的住所,处理驱逐事宜,但因为有上百人在该住所前示威反对该行为,所以驱逐未成功。2018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住所,提交人搬离该住所,并交还了钥匙。

申诉

3.1提交人在2018年8月30日初次提交的来文中称,因为她没有找到适当的替代住所,所以驱逐她违反《公约》第十一条。提交人说,为她提供的替代住所不适当:一个住处只能过夜,所以不适当;老人院也不符合要求,因为那里晚上8点以后禁止出入。

3.2提交人还说,考虑到她的年纪和健康状况,这些替代住所更不适当,她2012年10月9日她被诊断患有一种癌症,2015年10月2日收到一份41%残疾的证明。来文登记时,她正希望能够做一次癌症手术,手术可能在2018年10月进行。此外,提交人称,她不能住进她和丈夫共有的房屋,因为她丈夫住在里面,她害怕会再次受到暴力侵害。

缔约国关于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9年5月12日,缔约国就来文案情实质提交资料,并要求停止审议该来文,因为审议来文已失去意义。缔约国指出,在收到初次来文后,已将所有信息转交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社会服务机构和马德里自治区。缔约国还指出,2018年9月12日未能驱逐提交人,但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人最终交出了钥匙并搬出了该住所。

4.2提交人接受了免费的法律和医疗援助。此外,缔约国指出,社会服务机构为提交人提供了适当的援助,建议她向一家住所提交申请,住在那里的人都能够自己照顾自己,或者住进一个有看护的老人合住公寓,或住进一个合住住所。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拒绝了所有这些建议,并表示她只接受社会住房。社会服务机构的纪录也显示,提交人表示可以跟自己的妹妹住在一起;此外,2018年10月17日,Plataforma de Afectados por la Hipoteca协会为提交人提供了一个住处,所以她交还了原来住所的钥匙。缔约国最后指出,提交人从未发生过无住所的情况。

4.3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2018年5月14日才开始申请社会住房。该申请被驳回,因为提交人在马德里附近的一个村庄拥有住所,她和已分居的丈夫是共有人。缔约国指出,如果根据马德里自治区关于性别暴力的第5/2005号综合法第17条提交适当证据,性别暴力受害者可不受这些规定限制。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与丈夫的关系不融洽”并不妨碍其申请分割共有财产。缔约国强调,虽然提交人声称受到已分居的丈夫的骚扰和虐待,但从未揭发过他。

4.4缔约国补充说,主管法院(其管辖权不受任何干涉)考虑了提交人的处境,暂停了两份驱逐令,但必须考虑所述住所业主的要求,该业主是一名自然人。

4.5关于西班牙为促进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寻找住房作出的努力,缔约国提及在其他个人来文中提到的相关信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7月19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称,她拒绝了社会服务机构建议的几个住处的原因包括:她无法与自己的宠物一起生活;这些住所要求住户有一定收入,她没有这类收入;她无法忍受住在老人院的想法;这些建议没有考虑她是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处境。

5.2提交人否认Plataforma de Afectados por la Hipoteca为她提供了替代住所,并坚持说,她不是自愿交出原住所的钥匙,而是法律联络人来到她家门口让她这样做。

5.3提交人说,她原来住所的房主已有30年不清楚该房屋的位置,后来他们发现能收更高房租才又重新注意该房屋。具体而言,提交人说,房主说需要该房屋自住,但将她驱逐出去后确卖掉了房子,现在新的房主住进了那所房屋。

5.4提交人强调,她在初次来文中已向委员会说明自己与丈夫拥有共有房产。她补充说,正因如此,她的住房申请被驳回,她于2018年6月27日提交了住房申请文件,但相关决定2018年10月才通过。提交人指出,根据适用的规定,不拥有住所这一条件不适用于遭受性别暴力但与配偶拥有共同房产的受害妇女。她补充说,她向相关机构,即自己的医疗中心告知了自己是受害者的情况,是医疗中心将她介绍到了社会服务机构。此外,提交人指出,她和丈夫签署、后经法律批准的分居协议没有指明共有房产并非仅供她丈夫使用和享有,如果这样规定,她丈夫是不会签字的。

5.5提交人澄清说,定于2018年5月16日进行驱逐的第一份命令没有执行,是因为法院的一个错误,并非与适当住房权相关的原因。

5.6提交人强调,她现在住在一个她没有合法权利的住所里,任何时候都可能被驱逐出去,遭受更多不可挽回的伤害。她还补充说,自2019年1月以来,她每月收到290欧元非缴款型津贴,她的丈夫并不按期向她支付每月的赡养费。

5.7提交人最后说,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她要求就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

B.委员会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暂行议事规则第9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似乎也没有提交人可用而未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因此认为,就提交人被驱逐这一申诉而言,案件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驱逐这一申诉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受理要求,因此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C.审议案情实质问题

事实和法律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参照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着手审议哪些事实可被视为有据可循并与申诉相关。提交人一生都居住在她的父母1963年租赁的房子里,她的父母去世后,她依然住在那里,并支付房租。1982年,提交人与丈夫购置了一处房产,她后来与丈夫分居。虽然根据分居协议,夫妻双方共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她的丈夫目前占用那栋房屋,独自使用和享有该房产。提交人曾遭受性别暴力,并向自己的医疗中心和社会服务机构报告此事。此外,她有41%残疾的证明。2013年4月30日,提交人住所的房主对她提起诉讼,要求将她驱逐出去。2014年2月20日,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做出租赁合同终止的裁决。马德里省法院二审确认该裁决,最高法院也于2017年9月20日维持原判。2018年3月12日,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发出2018年5月16日将提交人驱逐出该住所的驱逐令。驱逐行为前两次未成功,第一次是因为行政手续出错,第二次是因为公民在提交人住所前示威。提交人在每次收到驱逐令后都申请推迟驱逐,因为她声称还没有找到替代住所。提交人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社会住房。

7.3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人被从住所驱逐出去,归还了钥匙。被驱逐后,她住进了一个没有合法权利的房屋里,现在还住在那里。

7.4提交人没有要求分割与配偶的共同房产,声称那是因为她害怕再次遭受性别暴力,但缔约国认为她应该要求分割该房产。正是因为她名下有该房产,所以马德里自治区驳回了她的住房申请。提交人说,驳回她的申请违反了现行法律。关于这一点,提交人和缔约国有意见分歧,即不拥有房产这项要求的破例情况,是否适用于提交人的案件。

7.5提交人称,在没有提供适当替代住房的情况下将她驱逐,侵犯了她的住房权,她要求对所致伤害获得赔偿。缔约国称,提交人从未有过无住所的情况,主管法院尽可能考虑了提交人的处境,暂停了两份驱逐令,但同时还需考虑所涉房屋业主的要求,该业主是一名自然人。缔约国还说,提交人拒绝了建议的几个替代住所。提交人指出,她是因为这些替代住所没有适当考虑她的处境才拒绝的。

7.6委员会考虑到了相关的事实,以及当事各方的指称,来文所涉问题如下:a)驱逐提交人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承认的适当住房权;及b)此案中是否存在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的情况,因为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缔约国还是对提交人进行了驱逐。要回答这些问题,委员会将首先回顾其关于防止强行驱逐的判例,然后将具体分析驱逐提交人的案件,并就来文所涉问题做出决定。

防止强行驱逐

8.1适当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人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应确保所有人不论其收入或经济来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权。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大限度的资源,充分实现这项权利。

8.2强行驱逐显然是与《公约》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只有在某些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如果对驱逐影响到被驱逐者的住房权存在争议,相关当局必须确保以符合《公约》的法律为基础采取行动,采取的行动符合相称性原则,一方面考虑驱逐的合法目的,另一方面考虑对被驱逐者造成的影响。

对驱逐提交人行动的相称性分析

9.1委员会着手分析将提交人从其占据的住所驱逐出去是否侵犯其适当住房权的问题。提交人是在第86号一审法院终止其租赁合同、二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后被驱逐的。提交人没有指出违反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也没有显示出该程序存在任意性。

9.2因为提交人没有搬离住所,仍然住在里面,所以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对她发出了驱逐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必须考虑该房屋业主的要求,因为该业主是自然人。委员会指出,私人房产权并非《公约》所载权利,但认可缔约国的合理诉求,即只要与《公约》所载权利没有冲突,应保护其法律体系内的所有权利。司法机关已通过程序做出终止租赁合同的裁决, 提交人没有提出该做法不尊重她的程序权。因此,委员会认为,驱逐提交人的理由可能是合理理由。

9.3委员会注意到,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暂停驱逐令的申请,提交人在申请中告知,其经济能力尤其脆弱,而且她没有替代住房。马德里第86号一审法院在驳回其暂停驱逐的申请时,没有审查驱逐的合法目标和被驱逐者可能受到的影响之间的相称性。缔约国的法律也没有为提交人提供反对驱逐令的其他机制,驱逐令几乎必须立即执行,如果有其他机制,本可以对驱逐的相称性或实施驱逐的条件进行评估。

9.4如果驱逐可能导致剥夺某人的适当住房,致使其面临贫困风险,或导致违反《公约》保护的其他权利,就产生了对措施的相称性进行审查的义务。这一义务源自与《公约》第十一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也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驱逐她侵犯了她的适当住房权。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四条规定了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条件。首先,该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第二,该限制应促进民主社会的公共福祉。第三,限制对所述合法目的而言是正当的。第四,限制应当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合理实现限制的目标的各种措施,应采取侵权程度最低的措施。最后,通过限制权利实现的公共福祉,应当大于对享有(受到限制的)权利的影响。提交人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的影响越严重,就越要对这种限制的理由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应由一个司法机关或有权发布停止侵权和提供有效补救的命令的另一公正和独立的机关对这一措施的相称性进行审查。该审查机关应评估驱逐是否符合《公约》,包括《公约》第四条中规定的对相称性进行审查的要素。

9.5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制定一个规范框架,依照符合《公约》的法律,对将个人从住所驱逐出去的情况做出规定。该框架应规定,由司法机关或有权发布停止侵权和提供有效补救命令的另一公正和独立的机关,对这种情况下的驱逐令的相称性进行评估。对驱逐的相称性分析不仅意味着审查相关措施对被驱逐者造成的影响,而且还包括审查有权要求驱逐的当事方或当事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是否有可用的适当替代住房、占用房屋者及其受扶养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在寻找适合他们的解决办法时他们与当局的合作情况等,也是该审查包括的重要要素。一些个人业主需要房屋自住或依靠其取得重要的收入,另一些业主是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对这两类业主进行区分至关重要。因此,如果缔约国要求立即驱逐住房合同已终止的当事人,不论驱逐令如何执行,都侵犯了所涉个人的适当住房权。

9.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行政机关建议提交人向一家住所提交申请,住在那里的人都能够自己照顾自己,或者住进一个有看护的老人合住公寓,或住进一个合住住所。提交人拒绝了所有这些建议,认为这些住所都不符合她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声称已尽一切努力,以最大限度的资源提供了替代住所建议。委员会强调,认为在某一具体时刻实施驱逐并非合理措施,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发布驱逐令。但是,相称性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驱逐令,从而防止被驱逐者陷入贫困,或防止其根据《公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驱逐令也可以其他因素为条件,如要求行政机关在占据房屋的当事人的参与的情况下采取干预行动,以减轻驱逐的后果。因此,对驱逐措施的相称性进行评估是有必要的,这还有助于了解推迟驱逐的益处,因为相关当局可同时与受影响的个人就可能提供的不同备选办法进行谈判。尽管如此,在本案中,虽然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未理性参加谈判,但没有在决定驱逐提交人之前对驱逐的相称性进行审查。

9.7委员会认为,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委员会未被要求对驱逐令的相称性做出决定;委员会也不具备做出这一决定所需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从委员会收到的所有资料来看,提交人没有得到机会,使其驱逐令得到一个司法机关或有权发布停止侵权和提供有效补救命令的另一公正和独立机关的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进行这一审查,侵犯了提交人享有的、与《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一条所载适当住房权。

9.8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来文中的事件发生后,缔约国发布了新的法律,要求法官向社会服务机构告知处境脆弱者将被驱逐,社会服务机构可通报将被驱逐者的处境,如果社会服务机构认为所涉个人处境脆弱,法官可暂停驱逐,以便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协助,时间最长为一个月;如果原告为法人,最长时间为三个月。该法律可防止侵犯本决定所涉住房权,也有助于对申诉者的处境予以补救。

临时措施和驱逐提交人

10.1委员会指出,委员会于2018年9月10日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或与提交人诚意协商,为她提供适当的住房,以防止对她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10.2委员会回顾说,按照判例,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采取临时措施对委员会行使《议定书》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因为除其他外,临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程序的完整性,进而在可能存在不可挽回的伤害的情况下,确保机制在保护《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的有效性。任何缔约国若不采取临时措施,就违反了真诚遵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这还妨碍委员会为声称《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人提供有效补救的能力。

10.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缔约国于2018年10月17日将提交人驱逐,没有与其进行诚意协商以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所。鉴于缔约国没有就为何不遵守临时措施提供解释,委员会认为,就此案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

D.结论和建议

11.根据收到的所有资料,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在未进行相称性审查的情况下驱逐提交人,侵犯了提交人的适当住房权。

12.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一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去侵犯了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以及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根据关于本来文的决定,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关于提交人的建议

13.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注意到,对提交人的驱逐已经发生,考虑到本来文所述具体侵权行为,委员会认为通过本决定是对提交人提供适当补救的满意措施,因此没有必要提出经济赔偿建议。在此背景下,具体而言,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a) 与提交人进行诚意协商,以查明她对适当替代住房的需要,并视必要情况为其提供这样的住房;及b) 为提交人报销与处理本来文相关的合理法律费用。

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认为,针对个人来文建议的补救措施可能包括保证不再发生,并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应确保这方面的法律及法律的执行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

确保规范框架允许驱逐令所涉当事人在可能陷入贫困或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能够向司法机关,或有权命令停止侵权和提供有效补救的另一公正和独立机关提出反对意见,以便这些机关依照《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对这些《公约》承认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标准,审查相关措施的相称性;

制定遵守委员会发布的临时措施的程序,向所有相关当局告知遵守这些措施的必要性,以确保程序的完整性。

1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二款,以及《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暂行议事规则第18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决定,并以简便易懂的格式广为发布,以便为各界民众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