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DNK/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6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第五十届会议通过的对丹麦第五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举行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会议(E/C.12/2013/SR.17-18)审议了丹麦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DNK/5),并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丹麦提交了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局势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DNK/5),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DNK/Q/5/Add.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性别平衡,并由来自各个部委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委员会富有信息的建设性互动对话及与委员会的接触。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12年5月通过了发展合作新战略;

为审查将国际人权文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纳入的问题于2012年12月建立了专家委员会;

为改善缔约国内寻求庇护者和其他移民的生活条件采取了措施;

2009年发布了一套新的《丹麦产妇护理国家准则》,并于2012年加以更新;

通过了《反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1至2014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重审其关注:缔约国仍然未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纳入其国内立法。委员会还关注尽管缔约国声称丹麦法庭采用了《公约》,然而案例法表明法庭很少采用国际人权条约,案件的当事方很少援引国际人权条约,最高法庭声称非纳入条约对国内法律秩序没有直接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纳入国内立法,通过包括对司法部门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方案改进对《公约》的认识和了解。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维持其1972年批准《公约》时就公共假期报酬权利的第七条(丁)项的保留意见。

鉴于缔约国在其对第七条(丁)项的保留意见内纳入了临时因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的保留意见,撤回这条意见。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丹麦人权机构的独立地位,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的职责没有涵盖法罗群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法罗群岛的政府合作颁发立法将丹麦人权机构的职责扩展至包括法罗群岛。委员会还鼓励丹麦人权机构同等地对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期实现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而是采取向不同群体的个人提供不同层次的保护的不同做法(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步骤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保障所有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免遭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此类法律还保护免遭基于性取向或残疾的歧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

8.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特别在法罗群岛始终存在男女工资差异,并且关注特别在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女性在高级职位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在工作场所男女平等,解决长期存在的男女工资差异问题,确保妇女在管理职位具有平等的代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在这些领域内取得进展的资料。

9.委员会关注来自少数群体的妇女特别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照料等方面实现和获得《公约》各项权利仍面临种种困难(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各项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来自少数群体的妇女获得所有《公约》权利,特别是教育、就业和保健照料方面的权利。

10.委员会关注青年人以及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移民的失业比率高于国家平均比率。委员会还关注,自2013年1月1日起失业救济金期从四年降低为两年(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通过2013年《紧急救援计划》,加紧采取步骤解决青年人以及来自发展中国家移民的较高失业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评估由于这一更改失业救济金期缩短对涉及者的生活标准的影响。

11.委员会关注残疾人在劳动市场的代表严重不足,他们的参与正在不断下降。委员会还关注国内劳动法并不包括雇主提供合理住宿的标准责任(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为残疾人促进一个包容性劳动市场,并且修订国内劳动法将雇主提供合理住宿的标准责任纳入其中。

12.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尚未采用国家最低工资,从而影响了尚未包括在集体协议之下的工人以及残疾人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实施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审查全国最低工资水准,确立足以提供所有工人及其家属良好生活标准的水准。

13.委员会关注向25岁以下者支付的基本社会援助津贴未达到足以确保良好生活的水准。委员会还关注早先的退休改革可能将40岁以下的残疾人排除在获得残废津贴之外(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25岁以下者的社会援助津贴足以确保良好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40岁以下的残疾人能够得到残疾津贴。

14.委员会关注在格陵兰的家庭和其他照料场所没有明确禁止对儿童的体罚(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格陵兰的所有场所禁止体罚。

15. 委员会关注大量儿童被置于其家庭之外的照料之下,包括置于机构性照料之内(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向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家庭式的照料而非机构性照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被置于其家庭之外照料下的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能够得到适当的照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

16.委员会关注人口的某些阶层,特别是国家福利补贴家庭以及移民家庭面临生活在贫困中的风险加剧(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实施一条国家贫困线,并采取措施特别对单亲家庭、国家福利救济家庭以及移民家庭等所有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保障提供有的放矢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除了目前采取的通过教育减缓贫困的措施之外,还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解决在格陵兰边远居住地和村庄的贫困状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17.委员会关注移民工人及其他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包括罗姆人,在实现其适当住房权方面面临各种障碍。委员会还关注包括法罗群岛在内继续缺乏社会住房。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缔约国内,特别在移民人口中始终存在无家可归的现象,并且关注被迫驱逐人口居高不下(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通过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弱势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包括移民及罗姆人能够获得适当的住房,特别要确保调拨适当的资源增加社会住房单位的提供,并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形式。委员会因而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改进其替代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包括紧急庇护所、旅馆、接待站、社会康复中心以及技术场所),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促进无家可归者的社会融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内通过的准则,采取步骤确保向被强行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所或者赔偿,使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住处。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配额难民、与其家庭团聚的移民,无证件移民等在获得保健照料设施、商品和服务方面继续遇到种种困难(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和个人,特别是配额难民、与家庭团聚的移民、无证件的移民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基本保健照料。委员会建议这些步骤包括在这些人抵达缔约国时保证得到健康检查,并向其子女提供疫苗接种。在弱势和被边缘化群体和个人中间宣传保健照料制度并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得到丹麦语之外其他语言提供的相关资料。

19.委员会关注移民和罗姆人和子女因其社会经济因素与其他丹麦族学生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寻求庇护的儿童不能立即融入主流公共学校(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实施语言发展框架减少学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对其学术绩效的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寻求庇护儿童能够立即地融入主流公共学校而不是先在分开的学校接受教育。

20.委员会关注残疾儿童不像健全儿童那样可在完成初等与中等教育之后参加最后考试,即便他们这么做,他们在这些考试中的绩效不如健全儿童(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向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教师进行培训以便在正规学校内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并确保向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设备与支助。

21.委员会关注在承认格陵兰图勒部落作为一个单独的土著社区方面没有实施文化自我认同的原则(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承认格陵兰图勒部落是一个能够证明其传统权利的独立的土著社区,包括维持其文化认同和使用其本身语言。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和个人,包括残疾人以及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移徙儿童及其老年人都能充分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b)采取措施保障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运用所产生的利益的资料。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1962年)公约以及劳工组织关于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1993)号公约。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本结论性意见并尽可能广泛公布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和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