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DNK/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丹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10 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44次和第45次会议(E/C.12/2016/SR.4445)上审议了丹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DNK/6),并在201910 月18日举行的第60 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也对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DNK/Q/6/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与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政府代表在内的缔约国大型部际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对话后提供的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以加强缔约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为缔约国发展政策和人道主义行动制订的新人权战略、格陵兰议会通过的2013年《男女平等法》以及2014年法罗群岛成立的社会住房协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E/C.12/DNK/CO/5,5),但《公约》的各项权利仍然没有在缔约国得到充分落实因为某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没有得到丹麦《宪法》的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其法院和主管部门在解释国家规则时避免与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相冲突(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国内立法中充分落实《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这些权利的可诉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鉴于宪法没有承认若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其立场,并将《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这将为个人在国家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权利提供基础。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在法律草案提交议会之前会对其进行彻底评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那样缔约国最近通过大量不符合《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法律(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部际人权委员会等有效机制,(a)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其《公约》义务;(b) 评估法律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c)监测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机制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将相关行动纳入一项人权行动计划。

对第七条(卯)款的保留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举措撤销在1972年批准《公约》时对《公约》第七条()款的保留。保留意见似乎没有必要因为缔约国的公共假日是带薪假。

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审查其对《公约》第七条(卯)款的保留,以期撤回保留。

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统计数据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公约》权利享有情况的统计数据(第二条第二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适当指标,并收集相关数据,以便更好地促进对格陵兰和法罗群岛所取得进展的评估。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

影响难民和移民的倒退性措施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倒退性措施直接和间接削减了难民和移民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措施不是现有资源减少或是实施紧缩方案的必然结果并对已经处于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在执行题为《丹麦的合理方向》的新政治协定时,缔约国应撤销所采取的不符合必要性、相称性、暂时性和不歧视标准的倒退性措施,委员会在2012年5月16日关于紧缩措施的信中阐述了这些标准。

发展援助与合作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几十年来始终实现着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并欢迎代表团宣布打算向议会提议将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捐款数额增加一 倍。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不明确捐款是否是在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捐款(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捐款是在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捐款,并且无损于其他领域的发展援助。

国家人权机构(法罗群岛)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2017年任命的工作组就适合法罗社会的国家人权机构模式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在法罗群岛建立一个人权机构,其任务涵盖《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工商业与人权

1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2年第546号法设立的负责任商业行为调解和投诉处理机构的任务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和其他监管框架没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规定尽责落实人权的义务(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法律和其他监管框架,以便:

(a)要求商业实体在国内外的业务和商业关系中尽责落实人权;

(b)追究商业实体对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责任;

(c)使受害者能够通过缔约国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寻求补救。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这些内容纳入其第二个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不歧视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各种具体法案在不同领域防止歧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反歧视法律框架中仍然存在缺口包括没有在劳动力市场之外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年龄和宗教的歧视以及缺乏确保无障碍和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义务(第二条第二款)

2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及其自治领土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直接或间接基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的差别待遇,这种差别待遇在没有合理和客观理由的情况下,影响平等享有《公约》权利。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无障碍,并规定有义务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2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违反国际人权条约及其《宪法》规定的义务通过了基于原籍、社会地位和居住地等理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了很多)实行差别待遇的法律。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行全面审查,以期废除在行使和享有《公约》权利方面歧视或导致正式或实质性歧视的法律规定,修改相关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基于禁止理由的任何差别待遇都必须是有道理和客观的,这要求对有关措施或不作为的目的和作用进行评估,看其是否合法,是否与《公约》权利的性质一致,是否只是为了增进民主社会中的普遍福利(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13段)。

难民

25.委员会注意到基本融合教育方案等举措的积极影响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通过的一些法律侵蚀了难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包括2016年第102号法案该法案为一些难民的家庭团聚规定了不同的条件;2018年第174号法案该法引入了缔约国难民临时居留政策不再要求市政当局为他们提供永久住房2019年第729号方案该法限制了在保健服务中获得免费翻译的权利(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所有难民家庭团聚的条件与向家庭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的义务相一致;

(b)确保难民有安全的居留身份,停止向需要国际保护的不同类别的人员提供不同期限的短期居留许可的做法;

(c)恢复缔约国当局向难民提供永久住房的义务;

(d)确保难民能够充分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根据需要提供免费翻译或报销交通费用。

27.总的来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向难民提供支助的组织协商,继续努力确保难民有效融入社会,重点是教育和劳动力市场,并确保社会对难民的包容。

男女平等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法律要求大型公司董事会要有均衡的性别代表性而且开展了 “ 引领未来 ” 运动等举措2017年当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女性比例仅为15.9%,43%的这类大型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任何女性成员(第三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所有部门管理人员性别均衡发展的数据和信息,找出差距所在,并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女性在企业管理层中的人数。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提供陪产假和育儿假在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取得的成就但感到关切的是共享育儿假只有10%由父亲休妇女仍然承担着育儿和家务的主要责任(第三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全面的时间利用情况调查,以确定男女之间存在差距的领域及其程度,并加紧努力,实现男女在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方面平等分担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性别工资差距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高收入者中的性别工资差距更大。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评论即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没有工会等机构来代表公司高层雇员谈 判薪酬。委员会还对格陵兰巨大的性别工资差距感到关切并对缺乏法罗群岛性别工资差距的信息感到遗憾(第三条和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国家社会研究中心应对高收入者性别工资差距的根源开展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及其自治领土实施具体措施,如薪酬透明度和跨部门工作估值,以确保有效实现同工同酬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11至17段。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34.委员会注意到集体协议界定了包括薪酬和带薪假期在内的工作条件但对这类协议未涵盖的20%劳动力的工作条件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货运部门工人不稳定工作条件的资料这些工人由于其工作的流动性无法参与集体行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工作条件的法定最低标准可能导致各部门的条件不同。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工业行动是对集体协议未涵盖工人的一项保护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这不足以保障对个别工人的保护(第二条)78)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薪酬、休息和带薪休假等工作条件立法,以保证最低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人,包括集体协议未涵盖的工人,如运输部门的工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第23号一般性意见。

社会保障权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发展强大和全面的福利国家方面取得的成就但对例外情况感到关切例如过去12年中有7年在缔约国或另一个欧洲联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居住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严格要求这实际上构成了在享受社会保障权方面对来自非欧洲国家移民工人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九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审查失业救济金计划时,确保合格条件具有合理性和相称性,并充分覆盖移民工人等弱势群体。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个人有权领取的融入福利数额低于社会福利水平因此受益人无法实现其各项《公约》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非但没有鼓励就业反而阻止受益人获得融入机会从而加剧了他们的边缘化(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九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引入融入福利(自2020年起的自给和回返福利)对受益人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其他《公约》权利的影响;

(b)修改或废除融入福利,以确保平等的社会福利权利;

(c)确保无论受益人是谁,社会保障福利的水平都能确保受益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使他们能够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第19号一般性意见第22和42段。

41.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残疾养恤金和弹性工作计划改革生效之前没有暂停向有资格的个人支付残疾养恤金因为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新加入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可能被迫接受工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2年推出该计划以来没有收到关于评估该计划对受益者影响的资料(第九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协商,评估2012年残疾抚恤金和弹性工作计划改革对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

性暴力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事件高发的资料以及这方面的可靠统计数据的缺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强奸的法律规定不充分对性暴力行为的起诉率很低(第三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计划的刑法法律改革中:

(a)将同意要素纳入强奸的法律定义;

(b)消除报告、调查和起诉性暴力行为的障碍,包括加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相关刑事条款和对性暴力事件开展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面的能力;

(c)系统收集和生成分类数据,以便能够了解缔约国性暴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

(d)加强预防措施,包括通过针对整个社会的广泛提高认识运动和学校教育。

贫困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消除贫困的记录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废除了国家贫困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障改革除其他因素外在儿童福利方面引入了 “ 毕业原则 ”仅适用于某些群体改革之后生活贫困的儿童越来越多。委员会还对格陵兰偏远居住区受贫困影响的儿童人数感到关切(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重新引入国家贫困线,建议缔约国确保:

(a)国家贫困线使家庭能够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和其他《公约》权利;

(b)临时儿童福利有效惠及有需要的家庭;

(c)查明除儿童以外受到社会保障改革不成比例影响的群体,并针对他们采取缓解措施;

(d)为提出更好地解决儿童贫困问题的方法而设立的福利制度委员会也就提供福利的资格条件和形式提出建议,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不歧视原则。

适当住房权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对其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以来缔约国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大幅增加。委员会还对将乞讨定为刑事犯罪和一些给无家可归者定罪的事件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18-2021年消除无家可归现象行动计划》的背景下:

(a)提高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容纳能力,消除进入收容所的行政障碍;

(b)投资于提供长期解决办法和支持无家可归者重返社会的措施;

(c)废除将乞讨和露宿街头等与贫困和适当住房权遭到剥削有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

4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经济适用住房这种现象因私人投资者购置房产的上扬趋势而加剧根据1996年《住房条件暂行条例法》私人投资者有权提高租金上限是 “ 出租住房的价值 ”(第十一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存量。委员会还建议就住房监管的范围和效果开展的研究还应(a)考虑现有立法对住房负担能力的影响,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影响;(b)确定防止不合理租金水平或租金上涨的适当手段;(c)评估住房补贴的金额和资格要求是否适当。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51.委员会赞赏修订《社会住房法》、《社会住房租金法》和《租金法》的法律(又称L38法律)寻求解决缔约国的居住区隔离问题增强社会凝聚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侵犯了居住自由和父母自由选择子女学校之类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律具有歧视性因为它将一些地区归类为贫民窟”,而界定标准是来自非西方国家的居民比例。因此这不仅导致基于族裔出身和国籍的歧视而且进一步边缘化了这些居民。而且该法律规定对在 “ 加重处罚区 ” 犯下的罪行加倍判刑。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提供支助而是引入了制裁措施例如如果父母不让子女参加强制性语言课程或在家提高子女的丹麦语技能就会取消他们获得的儿童福利(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立足于权利的办法,努力解决居住区隔离问题,增强社会凝聚力。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取消“贫民区”定义中涉及“非西方”国家居民的要素,这是一种基于族裔出身和国籍的歧视;

(b)评估“贫民窟一揽子计划”对受影响社区的冲击;

(c)删除L38法律中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内容;

(d)废除对难民、移民和“贫民窟”居民有直接或间接歧视影响的所有规定;

(e)与有关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确定促进其融合所需的支助;

(f)确保迁离和重新安置尊重人权标准。

格陵兰的适当住房权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格陵兰缺乏经济适用住房包括社会住房而且有报告称发生了大量由于未付租金而强行迁离的事件委员会对因此造成的无家可归现象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加快翻新空置的公共住房单元,使它们适合居住;

(b)确保向弱势家庭提供住房补贴;

(c)确保其立法为租户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保有权保障,在迁离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供程序性保护,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所。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第4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强迫迁离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15段。

心理健康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卫生机构使用强制性措施而且可能不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这违反了2015年第1160 号《综合法》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以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对15岁以下儿童使用强制性措施(第十二条)

57.委员会重申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减少在精神卫生机构诉诸强制性措施的建议(CCPR/C/DNK/CO/6,第26段),并呼吁缔约国将这些建议纳入丹麦精神病学发展十年计划。委员会还建议,在审查《精神病学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条款时,保证为15岁以下儿童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和标准。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格陵兰年轻人的自杀率高于丹麦并对缺乏缔约国为解决这一情况所采取措施的资料感到遗憾(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格陵兰的自杀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预防自杀的现有服务是否有效,有自杀风险的个人和群体是否可以获得这些服务。委员会要求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格陵兰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关于精神卫生的一般性资料,包括流动服务的覆盖面。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缔约国称只有三分之一的七年级学生接受过性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教师没有接受过教授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性课程的适当培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性,包括性关系中的同意,向所有人提供适龄、循证、科学准确的全面教育。委员会还建议为这些内容的教学制定适当的教学方案。

儿童、产前和孕产妇健康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非正常情况下个人获得免费保健的限制对儿童和孕妇的健康权产生了负面影响(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6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健康权,确保所有人,包括移民,不论其法律地位和身份证件如何,都能平等获得预防性、治疗性和缓解性卫生服务。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对非正常情况下的儿童和妇女获得免费保健的限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7年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7/1)。

间性儿童

6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性发育障碍(差异)”的定义并不包含间性者定义的所有要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对间性儿童实施在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18-2021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间性者国家行动计划》时:

(a)在其立法中以间性者的定义取代“性发育障碍(差异)”的概念,其中性别特征的差异包括生殖器、性腺和染色体模式;

(b)确保在实践中,在儿童能够形成自己的观点并给予知情同意之前,不对间性儿童的性别特征实施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

(c)对保健人员进行关于间性者健康需求和人权的培训,包括他们的自主权和人身完整权;

(d)确保除丹麦卫生局将为间性儿童家长出版的信息材料外,间性者及其家人能获得充分的咨询和支助,包括来自同龄人的咨询和支持;

(e)在2020年对间性者生活条件进行审查的背景下,查明和调查侵犯间性者人权的行为;

(f)确保继续征求间性者和相关组织的意见,并让他们参与制定影响其权利的研究、立法和政策。

受教育权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便利来自弱势社会经济背景的儿童获得高质量的日托这提供了一个有助于发展其语言技能的环境但这些儿童的教育成果仍然低于其他人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儿童不是自动入学(第十三条)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监测旨在减少儿童社会经济背景对其教育成果影响的举措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立即向难民儿童提供免费教育,而无论他们的居留身份如何。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双语教育政策仅面向有欧洲背景的学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母语教学方针区别对待欧洲裔儿童和其他儿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过去曾提出过这一关切。委员会质疑将少数群体和外国出生的学生纳入主流教育系统的歧视性政策(第十三条)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统计数据,比较说明小学毕业成绩使他们有资格进入更高一级教育的来自非西方背景的双语儿童或外国出生学生的百分比以及丹麦出生学生的百分比。

文化权利

7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图勒部落的裁决违反了自我认同权的本质(第十五条)

71.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除了2010年关于语言政策的第7号法案承认的语言权利之外,缔约国应尊重图勒部落和其他土著社区自我认同的权利,并保护其文化的其他要素。

7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2013年的建议确保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和个人充分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政策(第十五条)

7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最近实施了哪些政策帮助边缘化群体自由享有某些作为族裔少数群体象征的文化权利和宗教表达,例如穆斯林妇女戴头巾,锡克教徒裹头巾或携带锡克短刀。

D.其他建议

7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E/C.12/2019/1)。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丹麦人权协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7.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3段(影响难民和移民的倒退性措施)、第17段(法罗群岛国家人权机构)和第19段(工商业与人权)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7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16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